【民政办法】哈尔滨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低收入困难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实施供暖救助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低收入困难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实施供暖救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24•【字号】哈政发[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低收入困难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实施供暖救助的通知(哈政发〔2011〕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贯彻落实市委十二届十次全会关于“以改善民生为根本”的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全市低收入困难群众的救助水平,市政府决定,从2010至2011年度供暖期开始,对认定的市区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实施供暖救助。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救助范围及标准(一)救助范围。
各供暖周期上年度(如2010至2011年度供暖期的上年度为2010年)被认定的低收入困难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已享受职工单位或政府政策性供暖补贴的家庭除外)。
(二)救助标准。
低收入困难家庭的供暖救助标准按照省确定的低保家庭供暖补助标准的80%实施,低收入家庭的供暖救助标准按照省确定的低保家庭供暖补助标准的50%实施。
二、发放方式及时间对低收入困难家庭和低收入家庭的供暖补助均采取社会化发放形式。
发放时间为每个供暖期上年度的年底前。
三、资金来源供暖救助的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照6:4比例承担。
四、有关要求(一)严肃做好低收入困难家庭和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工作。
要严格按照《哈尔滨市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暂行规定》(哈政发法字〔2008〕14号)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哈政办综〔2009〕82号)要求,做好各年度的低收入困难家庭和低收入家庭的申报、认定工作,确保审批程序规范、标准执行严密,做到应保尽保、动态管理。
(二)确保供暖补助资金及时筹措、发放到位。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积极配合、统筹运作,切实做好供暖救助的各项工作。
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是指政府根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家庭的收入水平进行认定,以确定其是否符合享受相关扶助政策的资格。
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制定,旨在帮助那些经济困难的家庭获得必要的帮助和支持,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发展。
本文将介绍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相关内容,以便更好地了解和适用这一政策。
首先,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核心是收入水平。
政府通常会根据家庭的人均收入、家庭总收入以及家庭负担等指标来进行认定。
一般情况下,家庭的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定比例,或者家庭的总收入低于一定的贫困线,都可以被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此外,政府还会考虑家庭的负担情况,比如是否有长期患病的家庭成员、是否有残疾成员、是否有未成年子女等,这些都会对低收入家庭的认定产生影响。
其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具体内容会因地区而异。
由于我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因此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也会因地区而异。
一般来说,一线城市和发达地区的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会相对较高,而欠发达地区和农村地区的认定标准会相对较低。
这是因为城市生活成本高,家庭的基本生活支出相对较大,因此对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也会相应提高。
再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调整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政府会不断地对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进行调整和修订。
这是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更好地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合法权益。
因此,家庭需要定期关注当地政府发布的最新认定标准,以便及时了解自己的权益和福利。
最后,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适用范围是非常广泛的。
除了享受政府提供的各类扶助和救助政策外,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还会影响到他们在就业、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的权益。
因此,家庭在经济困难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向当地政府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以便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
总之,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是一个涉及到家庭经济状况、社会福利政策等多方面内容的重要政策。
黑龙江省农村低保标准

黑龙江省农村低保标准
黑龙江省农村低保标准是指针对农村贫困人口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旨在帮助
农村贫困家庭度过困难时期,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黑龙江省对农村低保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首先,黑龙江省对农村低保对象的认定标准是按照家庭人均纯收入和生活困难
程度来确定的。
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且生活困难的,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此外,黑龙江省还对低保对象的认定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农村五保户、特困人员、残疾人、孤儿、空巢老人等特殊困难群体。
其次,黑龙江省对农村低保标准的发放金额也进行了规定。
根据当地的经济发
展水平和物价水平,黑龙江省对农村低保金的发放标准进行了科学测算,确保低保金能够满足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
同时,黑龙江省还对低保金的发放方式进行了规定,一般采取定期发放或者一次性发放的方式,以确保低保对象能够及时获得帮助。
此外,黑龙江省还对农村低保对象的享受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
低保对
象有权享受当地政府提供的医疗救助、教育资助、临时救助等各项优惠政策,同时也有义务配合政府做好相关的审核和报告工作,确保低保金的合理使用。
总的来说,黑龙江省农村低保标准的出台,对于改善农村贫困人口的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具有积极的意义。
同时,黑龙江省还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加大对农村低保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低保标准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为农村贫困人口提供更加有力的帮助和支持。
希望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能够让更多的农村贫困家庭受益,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暂行规定》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哈政发法字[2008]1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暂行规定》的通知(哈政发法字[2008]1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哈尔滨市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确保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过程公开、公平、公正,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本市市区(不含呼兰区、阿城区)非农业户口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确定的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的居民家庭。
第四条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本规定由市民政部门组织实施。
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的认定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的审查工作。
社区服务工作站受民政部门委托负责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未成立社区服务工作站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承担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的城市居民,均可依据本规定申请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资格,经认定后享受相应的困难补助。
前款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同一户口并依法形成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人员。
未成年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人与抚养或者扶养义务人未共同生活的,视为共同生活。
家庭成员中的高等院校学生(研究生、留学生除外)、监外服刑人员计入家庭人口。
哈尔滨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9.11.27•【字号】哈民政规〔2019〕12号•【施行日期】2019.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哈尔滨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哈民政规〔2019〕12号各区、县(市)民政局: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困难群众救助政策,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申请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74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黑政办规〔2018〕36号)、《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民规〔2017〕6号)、《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黑民规〔2019〕6号)和《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哈民政发〔2013〕6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城乡低保救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支出型贫困家庭低保救助工作(一)支出型贫困家庭低保救助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困难家庭,可申请支出型贫困家庭低保救助:1.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因病、因学或遭遇突发性灾难导致家庭刚性支出较大,家庭收入扣除家庭刚性支出后,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地低保标准。
2.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3.家庭财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认定条件。
(二)家庭刚性支出包括以下三项费用:1.因病支出。
在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申请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在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已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医疗救助政策后,应由个人承担的自付和自费部分的医疗费用总和。
【民政办法】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

【民政办法】哈尔滨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民政办法】哈尔滨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引言为了加强对低收入家庭的认定管理工作,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哈尔滨市民政部门制定了《哈尔滨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
本办法旨在确保低收入家庭能够享受到应有的社会保障和惠民政策,促进社会公平和谐的发展。
一、总则1. 为了便于管理和规范认定工作,哈尔滨市将低收入家庭认定分为初次认定和定期复核两种情形进行。
2. 低收入家庭是指符合一定收入标准以及其他特定条件的家庭户口单位。
二、初次认定1. 低收入家庭初次认定由居住地所在地的民政部门负责。
2. 低收入家庭初次认定的条件包括:- 家庭的经济收入应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家庭成员不具备劳动能力或者就业机会有限;- 家庭所拥有的财产和资产不超过一定限额。
3. 初次认定时,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居民联系明;- 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房产证明;- 车辆登记证明等。
4. 民政部门将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和审核,并在合理的时间内出具初次认定结果通知书。
三、定期复核1. 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具有时效性,需要定期复核。
定期复核周期为两年。
2. 定期复核的主体责任由低收入家庭本人承担,同时也由所在地的民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
3. 定期复核时,低收入家庭需要更新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收入证明;- 财产和资产证明;- 家庭成员变动证明等。
4. 民政部门将根据低收入家庭提供的证明材料,重新进行审核和认定,如发现不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将及时取销其低收入家庭认定资格,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调整。
四、管理和保障1. 哈尔滨市将建立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认定数据的集中管理、共享和动态管理。
2. 民政部门将加强对低收入家庭的服务和管理,并定期进行政策宣传,让低收入家庭充分了解和享受相关惠民政策。
3. 对于低收入家庭认定结果存在争议的,可以向民政部门进行申诉,民政部门将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复核并及时处理。
哈尔滨市民政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2021年)

哈尔滨市民政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民政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9.23•【字号】哈民政规〔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2021年)哈民政规〔2021〕3号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市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通过了2021年提高我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方案,现就做好此次提标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城乡低保标准从2021年1月1日起,将市区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783元/人月;县(市)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637元/人月;全市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4812元/人年。
二、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从2021年1月1日起,市区城市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执行12216元/人年。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执行全自理12792元/人年、半护理13392元/人年、全护理13992元/人年;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执行全自理5304元/人年、半护理5904元/人年、全护理6504元/人年。
县(市)城市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执行9948元/人年。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执行全自理8748元/人年、半护理9348元/人年、全护理9948元/人年;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执行全自理3144元/人年、半护理3744元/人年、全护理4344元/人年。
全市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执行6264元/人年。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执行全自理4680元/人年、半护理5280元/人年、全护理5880元/人年;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执行全自理1404元/人年、半护理2004元/人年、全护理2604元/人年。
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哈政发法字[1997]5号
![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哈政发法字[1997]5号](https://img.taocdn.com/s3/m/f2ad529d82d049649b6648d7c1c708a1284a0a85.png)
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正文:---------------------------------------------------------------------------------------------------------------------------------------------------- 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哈政发法字〔1997〕5号1997年2月1日)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居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逐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不含郊区)持城市常住户口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区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做好日常工作。
财政、劳动、统计等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
第四条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坚持政府承担,适当救济,属地管理,公开发放,有劳动能力者自食其力的原则。
第五条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由市统计、财政和民政部门根据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六条凡市区居民按户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均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保障对象按户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差额部分,由政府按月发给保障金。
第七条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社会孤老人员,在保障线标准基础上加发10%保障金。
第八条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家庭中,有重残疾人的,在原保障线标准基础上为一名重残疾人加发5%保障金。
第九条家庭成员的计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赡养、抚养关系的规定确定。
第十条居民家庭收入指家庭成员的所有收入,包括各类工资、奖金、津贴、物价补贴及其他收入;无固定职业人员和职工另谋职业劳动所得的所有收入;家庭成员在技校、大(中)专院校读书或学徒得到的奖学金、生活津贴等收入;依法接受亲属的赡养费、扶养费及遗产、遗款;社会救济对象领取的救济金、失业保险金;接受的馈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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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办法】哈尔滨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
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工作,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8〕37号)和《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黑民办〔2018〕84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区、县(市)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办法开展辖区内居民低收入家庭资格的审核审批工作,村(居)委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资格条件
第三条对持有当地常住户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居民家庭,可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低收入家庭分为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农村低收入家庭。
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随低保标准进行调整、公布。
人均收入超过城乡低保标准,但未超过城乡低保标准1.5倍的家庭认定为城乡低收入家庭,其中,人均收入超过市区城市低保标准,但未超过市区城市低保标准的1.2倍的家庭认定为城市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
第四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关系并共同居住一年以上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二)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低收入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第六条低收入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第三章申请及受理
第七条申请低收入家庭资格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家庭成员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家庭成员及赡养、抚(扶)养人基本情况、家庭收入及财产申报单,提供相关人员户籍和身份证明材料,接受对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核查。
受申请人委托,社区服务工作站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低收入家庭资格申请及相关材料。
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以下方式申请:
(一)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家庭,应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户籍地房产情况和现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