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
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10)

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三峡库区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停泊和作业于三峡大坝上游禁航线(距宜昌航道里程49.1千米)至李渡长江大桥下沿线(距宜昌航道里程547.8千米)之间水域(以下简称“三峡库区定线制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进行航道维护和搜寻救助的船舶以及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其它船舶,在不妨碍他船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不受本规定的航路条款限制。
第三条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遵循各自靠右航行、减少航路交叉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及其所属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第二章航路第五条左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上行船舶航路,右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下行船舶航路,航道中心线为上、下行船舶通航分道的分隔线。
蚕背梁(丰都水位147.0米以下)、塘土坝和黄花城水域,北漕为上行船舶通航分道,南漕为下行船舶通航分道。
第六条在部分航段的通航分道外侧设沿岸通航带(附录1),仅供渡船和短途客船逆相邻通航分道船舶流向航行。
第七条支流(汊)左岸一侧为干流驶入支流(汊)河流的船舶航路,右岸一侧为支流(汊)河流内驶入干流的船舶航路。
第三章航行与停泊第八条船舶应在规定的航路内航行。
第九条船舶在通航分道内应当尽可能远离分隔线航行,并与在附近沿岸通航带航行的渡船和短途客船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十条渡船和短途客船在沿岸通航带航行时应尽可能靠本船左舷一侧航行。
渡船和短途客船航行方向与相邻通航分道的船舶流向一致时,应使用相邻的通航分道。
第十一条受限船舶通过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航段(附录2),应当在规定地点及早联系,并尽可能靠本船右舷一侧航行。
禁止受限船舶间在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航段会让。
第十二条船舶通过警戒区(附录3),应当加强了望和通信联系,谨慎驾驶。
交通部关于颁布实施《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的通知-交海发[2005]4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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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颁布实施《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关于颁布实施《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的通知(交海发[2005]486号2005年11月1日)沿长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长江航道局,三峡通航管理局:《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原《规定》”)自2004年1月1日全面实施以来,三峡库区水上安全形势明显改善,通航秩序得到根本好转,取得非常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为适应三峡库区运行水位的变化,进一步发挥原《规定》在维护长江三峡库区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航行安全,提高交通效率,促进航运发展等方面的作用,我部决定对原《规定》修改如下:一、原《规定》第二条修改为:凡在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围堰发电期、初期运用期航行于三峡大坝上游禁航线(不包括上游引航道)至长江上游航道里程488.0千米附近佛面滩与鹭鸶背联线内(以下简称“长江三峡库区”)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二、原《规定》第五条修改为:左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上行船舶航路,右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下行船舶航路,上、下行船舶通航分道的分隔线为航道中心线。
在能够自然分隔船舶相反流向的蚕背梁(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围堰发电期)和塘土坝水域,北漕为上行船舶通航分道,南漕为下行船舶通航分道。
三、在原《规定》第五条后增加第六条,内容为:在部分航段的通航分道外侧设沿岸通航带(附录1),仅供短途客渡船逆相邻通航分道船舶总流向航行。
四、原《规定》增加第六条后,原《规定》“第六条”至“第三十一条”序号分别改为“第七条”至“第三十二条”,原“附录一”至“附录四”分别改为“附录2”至“附录5”。
三峡库区定线制航路改革与航道条件探讨

共 2 83k 1 m,素有 “ 黄金水道”之称 。随着三 峡工程 15m蓄水 目标的实施 ,三峡水库将成为 7
世 界 第 二 大 人 工 湖 ,航 道 条 件 将 大 大 改 善 ,从 上 海 出发 的万 吨级船 队可 直达 重 庆港 _ l 1 。为适 应 形 势 发 展 的 需 要 ,交 通 部 已决 定 于 20 0 4年 1月 1日 起 ,实 施 三 峡库 区 全河 道 定 线 制 改 革 , 目前 大 坝
在 三峡 库区实施 定线制航路改革后 ,由于部分航段 未 实施 炸礁 整治 ,目前汛期不 能实现左右分边航 行的原 因,探讨 了航标 实 行 双侧连 续配布后 ,航标等其他航道维护设施布设应注意的问题 等。 关键词 :三峡库 区;定线制 ;航路 改革 ;航 道维护 中图分类号 :U 9 62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 — 9 2 2 1 )4 0 0 — 5 0 2 4 7 ( 0 10 — 13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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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三峡-葛洲坝VTS运行管理规则

长江三峡-葛洲坝VTS运行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长江三峡至葛洲坝水利枢纽水域船舶交通管理,提高船舶航行和船闸运行效率,保障船舶安全、便捷、有序地通过两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三峡工程初期运行期通航管理办法》及其补充规定、《三峡(初期运行期)-葛洲坝水利枢纽通航调度规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长江中水门至庙河VTS区域内(长江上游航道里程3.5公里至长江上游航道里程62.5公里)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由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船舶报告第四条所有船舶在进入VTS区域时必须通过VHF在如下水域向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三峡通航指挥中心(以下简称“通航指挥中心”)报告:(一)下行船舶在庙河至屋檐石的联线(长江上游航道里程62.5公里)处用11频道报告;(二)上行船舶在中水门至卷桥河的联线(长江上游航道里程3.5公里)处用14频道报告;(三)出黄柏河的船舶在葛洲坝三江上引航道与黄柏河长江溪桥交汇处(长江上游航道里程9.0公里)处用14频道报告。
第五条以下情况,船舶必须通过VHF向通航指挥中心报告:(一)上行通过葛洲坝船闸的船舶驶经三江(或大江)防淤堤头时;(二)上行通过三峡船闸的船舶驶经三峡船闸上引航道堤头(库水位150米以上时的对应示位标处)时;下行通过三峡船闸的船舶驶经三峡船闸下引航道堤头时;(三)出靖江溪港、新太平溪港的船舶在航经口门区时;(四)渡船早开班前和晚收班后;(五)起锚前或驶离码头前。
第六条需进出三峡船闸、葛洲坝船闸引航道的非过闸船舶,应向通航指挥中心申报,并服从通航指挥中心的管理。
第七条配有GPS、AIS的船舶在VTS区域内活动,必须开启GPS、AIS设备。
第八条船舶因故未能按计划驶离码头、系船设施、锚地,应向通航指挥中心报告并说明原因。
第九条船舶在VTS区域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或其它紧急情况时,应立即通过VHF或其它一切有效手段向通航指挥中心报告。
交通部关于发布《川江及三峡库区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及有关规定的公告

交通部关于发布《川江及三峡库区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及有关规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1.2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告第30号•【施行日期】2004.1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主尺度系列”已被:交通运输部公告2010年第3号--关于发布川江及三峡库区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2010年修订版)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1日)废止交通部关于发布《川江及三峡库区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及有关规定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告第30号)根据推进川江及三峡库区船型标准化工程的需要,我部组织研究开发了《川江及三峡库区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现予发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川江及三峡库区标准船型,是指按照我部公布的《川江及三峡库区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建造或者符合主尺度要求的船舶。
我部公布的《船舶技术方案》中有强制性指标或项目的,川江及三峡库区标准船型还应当满足这些强制性指标或项目。
二、《船舶技术方案》是满足《川江及三峡库区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对船舶主要经济技术条件进行规范的技术性文件。
《船舶技术方案》由我部组织研究开发;对于我部没有公布《船舶技术方案》的船型,或者市场急需的船型,航运业者可自行委托有关船舶设计单位在满足主尺度系列要求的基础上研究开发《船舶技术方案》。
该《船舶技术方案》由我部委托的中国船级社会同有关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后,由我部公布,列入标准船型。
三、我部委托中国船级社对《船舶技术方案》的内容和项目进行研究和维护。
《船舶技术方案》的研究开发和评审,要妥善处理好技术进步与“安全、环保、经济、美观”之间的关系,处理好船舶大型化与航道等级的关系,要通过技术进步促进航运和船舶结构调整,对于实践证明有利于安全与环保、显著改善船舶性能的关键技术与要求,要逐步通过并反映在《船舶技术方案》中,上升为强制性标准。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介绍《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是充分考虑长江口水域地理环境、水文特点、船舶交通流特点、船舶习惯航线,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及交通部海事局《关于印发建立和实施船舶定线制工作指南的通知》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以及国际海事组织《关于船舶定线的一般规定》进行制定。
一、修订的必要性1.与三期工程向东延伸段航道更好的衔接由于航道建设工程和船舶定线制采用不同的坐标投影系,建设中的三期工程向东延伸段航道中心线与原《长江口船舶定线制》B警戒区中心未能完全一致,给船舶的正常、安全航行带来不便。
另外,三期工程将向东延伸至原《长江口船舶定线制》B警戒区内1.3海里,使原有的B警戒区失去了原有的功能。
为了使《长江口船舶定线制》与三期工程向东延伸段航道更好的衔接,应对原《长江口船舶定线制》进行调整,使三期工程向东延伸段航道中心线通过A警戒区的中心,并使三期工程向东延伸段航道端部与调整后的A警戒区西侧边缘线相接。
2.确保船舶在《长江口船舶定线制》水域航行更安全、更便捷随着航运经济的快速发展,航行在《长江口船舶定线制》水域的船舶船型尺度明显增大,船舶数量逐年增加,船舶通航密度急剧上升,增加了船舶会遇的几率。
因此,非常有必要对《长江口船舶定线制》作适当调整,减少航行转向点,减少会遇情形,使船舶航行更加便捷、安全。
3.减少南北航线航行船舶绕航和受风浪影响沿我国南北航线航行的船舶为了减少受风浪的影响、缩短航程穿越原B警戒区北上或南下,上述的船舶交通流将对进出长江口深水航道的船舶航行带来安全隐患。
因此,为了加强对上述船舶交通流的组织和管理,减少船舶绕航,需划定南北通道(即现修订方案中的C1通航分道)。
二、修订方案及其具体参数1.警戒区1)撤销原设的3个警戒区,新设2个警戒区。
2)在三期工程向东延伸段航道轴线端部(31°06′10.1″N/122°29′38.6″E)东侧水域划定A警戒区。
长江三峡大坝-葛洲坝水域船舶分道航行规则

长江三峡大坝-葛洲坝水域船舶分道航行规则长江三峡大坝-葛洲坝水域船舶分道航行规则为保障长江三峡大坝-葛洲坝水域船舶航行安全,提高枢纽通航设施运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在长江宜昌镇江阁与孝子岩连线(长江上游航道里程4.5千米)至三峡大坝上游禁航线(长江上游航道里程49.1千米)水域间(以下简称“两坝间”)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遵守本规则。
在不影响他船安全航行的情况下,下列船舶可不受本规则有关航路条款的限制。
(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二)正在进行搜寻救助的船舶;(三)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船舶。
两坝间分道航行实行洪水期和非洪水期航行规定。
洪水期,船舶实行双向通航,并设置横驶区。
非洪水期,船舶实行各自靠右航行。
三峡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则的监督实施。
两坝间通航水域分为通航条件受限制航段、横驶区、沿岸通航带、三峡水利枢纽通航设施、葛洲坝水1利枢纽通航设施及一般航段。
(一)在长江鲤鱼潭(长江上游航道里程22千米)至大沙坝(长江上游航道里程25.5千米)水域设置通航条件受限制航段。
(二)洪水期,设置两处横驶区(见附表一)。
(三)在长江葛洲坝上引航道口门(长江上游航道里程9.8千米)至野人沱(长江上游航道里程14.9千米)右岸水域设置沿岸通航带。
(四)三峡水利枢纽通航设施包括双线五级船闸及其上、下引航道(长江上游航道里程49.1-39.5千米)。
(五)葛洲坝水利枢纽通航设施包括大江一号船闸及其上、下引航道(长江上游航道里程9.8-4.5千米),三江二号、三号船闸及其上、下引航道(长江上游航道里程11-4.5千米)。
(六)两坝间除通航条件受限制航段、横驶区、沿岸通航带、三峡水利枢纽通航设施、葛洲坝水利枢纽通航设施以外的航段为一般航段。
船舶应按照下列规定选择航路航行。
(一)洪水期船舶在一般航段内应按照附表一规定的航路航行,会遇时应保持安全距离。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0)和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10)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0)和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10)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0.07.30•【文号】交海发[2010]369号•【施行日期】2010.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0)和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10)的通知(交海发[2010]369号)长江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现颁布《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0)》和《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10)》,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发布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的通知》(交海发〔2005〕243号)和《关于颁布实施<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的通知》(交海发〔2005〕486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安徽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航行安全,提高通航效率,促进航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长江安徽段太子矶水道钱江嘴塔形侧面标与钱江口塔形侧面标连线至凡家矶水道慈湖河口与乌江河口连线之间的通航水域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各自靠右航行、大船小船分流、减少航路交叉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三条凡在本规定水域范围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进行航道维护和搜寻救助的船舶以及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其它船舶,在不妨碍他船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不受本规定的航路条款限制。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及其所属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第二章航路第五条在适宜划定通航分道的水域,按通航分道设置标准(见附录1)设置通航分道,并以航标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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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长江三峡库区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停泊和作业于三峡大坝上游禁航线(距宜昌航道里程49.1千米)至李渡长江大桥下沿线(距宜昌航道里程547.8千米)之间水域(以下简称“三峡库区定线制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进行航道维护和搜寻救助的船舶以及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其它船舶,在不妨碍他船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不受本规定的航路条款限制。
第三条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遵循各自靠右航行、减少航路交叉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及其所属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第二章航路
第五条左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上行船舶航路,右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下行船舶航路,航道中心线为上、下行船舶通航分道的分隔线。
蚕背梁(丰都水位147.0米以下)、塘土坝和黄花城水域,北漕为上行船舶通航分道,南漕为下行船舶通航分道。
第六条在部分航段的通航分道外侧设沿岸通航带(附录1),仅供渡船和短途客船逆相邻通航分道船舶流向航行。
第七条支流(汊)左岸一侧为干流驶入支流(汊)河流的船舶航路,右岸一侧为支流(汊)河流内驶入干流的船舶航路。
第三章航行与停泊
第八条船舶应在规定的航路内航行。
第九条船舶在通航分道内应当尽可能远离分隔线航行,并与在附近沿岸通航带航行的渡船和短途客船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十条渡船和短途客船在沿岸通航带航行时应尽可能靠本船左舷一侧航行。
渡船和短途客船航行方向与相邻通航分道的船舶流向一致时,应使用相邻的通航分道。
第十一条受限船舶通过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航段(附录2),应当在规定地点及早联系,并尽可能靠本船右舷一侧航行。
禁止受限船舶间在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航段会让。
第十二条船舶通过警戒区(附录3),应当加强了望和通信联系,谨慎驾驶。
第十三条船舶进、出支流(汊)河口,应当在不妨碍他船航行,并按规定显示信号和鸣放声号后,方可驶入、驶出。
第十四条船舶驶经港区、锚地、停泊区(附录4)等水域,应当与停泊或作业船舶、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十五条船舶需横越通航分道时,不得妨碍沿通航分道正常航行的船舶航行,并尽可能与通航分道成直角进行。
第十六条船舶追越应在通航分道规定的水域内进行。
船舶追越时,追越船应当从被追越船的左舷一侧追越。
除快速船外,禁止船舶在通航条件受限制航段内追越和并列行驶。
第十七条能见距离不足1000米时,禁止船舶下行;能见距离不足500米时,禁止船舶航行。
第十八条船舶在通航分道内正常航行时,航速不得低于4千米/小时。
除紧急避让、等让等情况外,船舶不得停车淌航。
第十九条船舶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锚地、停泊区内停泊。
船舶遇恶劣天气、机器设备故障等紧急情况需紧急停泊时,应当尽可能让出规定航路,并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条船舶驶经港区、施工区、停泊区及要求减速通过的航段时,应当及早控制航速,避免造成浪损。
第四章避让
第二十一条未按规定航路航行的船舶,必须主动避让按照规定航路航行的船舶。
第二十二条进、出支流(汊)河口的船舶,应当主动避让按照干流规定航路航行的船舶。
第二十三条横越通航分道的船舶,应当主动避让按照通航分道航行的船舶。
第二十四条船舶通过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航段,应当及早与他船统一会让意图,如需等让的应当在规定地点等让。
船舶通过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航段,应顺序遵守下列原则进行等(避)让。
(一)非受限船舶应当主动等(避)让受限船舶。
(二)上行船舶应当主动等(避)让下行船舶。
第二十五条船舶从港区、施工区、警戒区、停泊区、锚地、渡口、支流(汊)河口和沿岸通航带等水域进入相邻通航分道时,应主动避让按照相邻通航分道航行的船舶。
第二十六条快速船在航时,应当宽裕地让清所有船舶。
第二十七条无论本章规定如何,被让路船均应当注意让路船的行动,并按当时情况采取行动协助避让。
第五章信号与通信
第二十八条船舶进、出支流(汊)河口时,除鸣放规定的声号外,白天应当在桅杆横桁上垂直悬挂“T1”信号旗一组,夜间应当在桅杆横桁易见处显示紫光环照灯一盏。
第二十九条船舶横越通航分道,应当鸣放规定声号。
第三十条配有甚高频无线电话(VHF)的船舶,航行中必须在6频道正常守听,并按规定进行通话。
第三十一条船舶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VHF)表明本船航行、避让意图后,仍应当鸣放规定声号。
第六章责任
第三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船舶未按规定航路航行导致发生碰撞事故的,应负主要或全部责任。
第三十四条船舶未按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主动避让他船,导致发生碰撞事故的,应负主要或全部责任。
第三十五条船舶未按规定停泊,导致发生碰撞事故的,应负主要或全部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附录与条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若有变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发布航行通告。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受限船舶,是指:
1.船长为60米及以上的客船、滚装船;
2.船长为80米及以上的货船;
3.2500吨级及以上的船队;
4.主机功率每千瓦拖带量大于4吨的船队;
5.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及半潜物体的船舶。
(二)左岸,是指面向河流下游方向,左手对应的河岸。
(三)右岸,是指面向河流下游方向,右手对应的河岸。
(四)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航段,是指由于航道弯曲狭窄、水流紊乱等因素,受限船舶间不宜会让的水域。
(五)警戒区,是指由于通航环境复杂、船舶横越活动频繁,要求船舶通过时必须予以特别警惕的特定水域。
(六)停泊区,是指由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供船舶停泊的水域。
(七)沿岸通航带,是指自水沫线或浮标连线起向河心一侧50米,仅供渡船和短途客船逆相邻通航分道船舶总流向航行的水域。
沿岸通航带河心一侧的边界线为与相邻通航分道的分隔线。
(八)横越,是指船舶由通航分道一侧驶入,由另一侧驶出,或者横向或斜向驶过沿通航分道航行船舶船首方向的过程和行为。
包括:“各类横江渡轮和横江渡船的航行”、“船舶横越通航分道靠离码头、进出停泊区”、“船舶避让时船首超出通航分道边界”、“船舶从警戒区横越通航分道”等的过程和行为。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系特别规定,涉及航行、停泊、作业与避让的其它规定如与本规定有冲突的,按本规定执行。
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同时废止。
附录1
沿岸通航带(右岸)
沿岸通航带(左岸)
附录2
通航条件受限制航段
附录3
备注:停泊区宽度自水沫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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