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与公司企业对比表格
表格模板-合伙企业表格 精品

附件:合伙企业登记表格及文书格式规范目录一、登记申请类表格和文书1.1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1.2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1.3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1.4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1.5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1.6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1.7 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1.8 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派代表的委托书1.9 全体合伙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1.10 全体合伙人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1.11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二、登记审核类表格和文书2.1 合伙企业设立(变更)登记审核表2.2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审核表2.3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登记审核表2.4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审核表三、登记通知书类文书3.1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3.2 准予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决定书3.3 不予受理通知书3.4 不予登记通知书3.5 合伙企业迁移通知书3.6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情况备案书四、合伙企业年检报告书申请类1.1 (共6页,第1页)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一、申请登记项目全体合伙人签字:申请日期:申请类1.1 (共6页,第2页)二、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全体合伙人签字:申请日期:申请类1.1 (共6页,第3页)申请类1.1 (共6页,第4页)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及填表说明一.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合伙人是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合伙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各种重要企业类型的对比

知识点1: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对比
一、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对比
知识点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对比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对比
知识点3: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对比三、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对比
知识点4: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比四、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比
五、不同类型企业特别决议事项的差异
六、不同类型企业出资期限的差异
(一)公司法中的公司出资期限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规定
1、普通出资期限
(1)一次性缴清: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2)分期出资
①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②总期限: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
2、收购价款的支付期限
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者股权设立合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合营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
合伙企业税项比较表.xls

合伙企业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参照个体工商户)财税(2011)62号文工资薪金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体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财税(2008)65号文福利费工资薪金总额的14%内据实扣除财税(2008)65号文工会经费工资薪金总额的2%内据实扣除财税(2008)65号文职工教育经费工资薪金总额的2.5%内据实扣除财税(2008)65号文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财税(2008)65号文业务招待费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国税发(1997)43号固定资产折旧电子设备和轮船之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工具国税发(1997)43号无形资产摊销期限没有法规使用年限或是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扣除期限不得国税发(1997)43号开办费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于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均额扣除国税发(1997)43号借款利息支出未超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国税发(1997)43号低值易耗品的支出原则上一次摊销,但一次性购入价值较大的,应分期摊销。
国税发(1997)43号税控收款机的支出应在二至五年内分期扣除。
具体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按国家有关法规的标准计算扣除国税发(1997)43号养老、医疗及其他保险费用支国税发(1997)43号修理费用可据实扣除国税发(1997)43号营业税、城建税等税金可据实扣除国税发(1997)43号开发费用可据实扣除国税发(1997)43号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购置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可据实扣除;5万以上作为固国税发(1997)43号盘亏及毁损净损失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在当期扣国税发(1997)43号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所得或在当期扣除。
国税发(1997)43号应收账款坏账应由其提供有效证明,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实际发国税发(1997)43号固定资产计价使用的期限超过一年且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房屋、建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
比较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比较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生活中有诸多的初次创业者对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分不清,特别对一些合伙企业的名称也标有公司的合伙企业,容易误认为是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
下面就让店铺来为大家介绍一下吧,希望大家喜欢。
比较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区别之一:从设立的依据和特征来看。
1、合伙企业是根据《合伙企业法》、《民法通则》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一般无法人资格。
其特征有:合伙协议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
合伙协议是处理合伙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内部法律文件,仅具有对内的效力,即只约束合伙人,所以合伙协议是调整合伙关系、规范合伙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处理合伙纠纷的法律基础,也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此即合伙的契约性。
合伙协议性质上区别于公司法人章程。
合伙需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组合形成的经营组织,须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并共同从事经营活动,从而分享经营所得;它较独资经营具有集中力量,共同举办某种事业的特点。
2、有限责任公司是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其特征有: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是集合的主体。
这种组织机构具有对外统一性和相对稳定性,不因为法人成员的死亡或退出法人组织及其他变化而影响其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存续。
法人的这一特征,使其区别于单独的自然人;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和人格,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体。
法人的独立财产是其从事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也是其最大的法律特征;其与自然人一样具有独立人格、享有独立地位的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以其自己的财产承担独立于成员的有限责任。
区别之二:从设立条件来看。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对比分析表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不同点分析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相同点分析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程序
注: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需要申报的材料包括:
(一)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二)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
(四)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五)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程序
注: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需要申报的材料包括:
(一)设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设书,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二)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由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
(四)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有关其身份、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
(六)审查批准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公司、企业规定之比较表

<6>证监会批准<7>募集股份
<8>申请登记
<9>领取执照<10>公告
(1)、申请人与登记机关(二)、申请时应提吏的材料
三、登记
1、提出设立申请
2、.提交申请的有关文件
3、登记机关登记
4、发给营业执照
(1)由中国合作者向审查批准机关报送有关文件。
(2)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设立程序
1、发起人协议
2、草拟章程
3、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4、缴纳出资
5、验资
6、申请登记
7、7领取执照
(1)发起设立;
<1>签订发起人协议
<2>制定章程
<3>申请名称预先核准<4>申请登记
<5>领取执照
<6>公告
(2)募集发起;
<1>签订发起人协议
<2>制定章程
<3>行政审核
<4>发起人认购股份并验资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独资
中外合资
中外合作
法律性质
法人
非法人
法人设立
自人设立
法律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承担无限责任
有限合伙:部分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承担无限责任
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经营企业:有限责任
合伙企业与公司企业对比表格

合伙企业公司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基本特征概念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共同目标,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所组成的企业。
股东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法律地位不具有法人资格具有法人资格信用基础人合性人合性兼资合性注册成立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
出资人数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国由五十人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
允许设立一人公司。
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所。
分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出资方式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普通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企业要求相同。
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不可使用劳务、信用、特许经营权等出资。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同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金《合伙企业法》没有对合伙企业作出注册资金的要求。
2013年《公司法》修改之后,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不同行业的法规可能有不同规定,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
经营运行行为依据主要受《合伙企业法》和《合伙协议》的约束。
主要受《公司法》和《章程》约束。
组织机构权利机构原则上合伙企业事务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会议)。
横向对比两家公司优势和综合实力表格

横向对比两家公司优势和综合实力表格合伙企业和公司相比优势和劣势都是什么?1、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所以合伙企业抗风险能力弱2、合伙企业不利于融资,有限公司方便吸收新的股东,有利于资本扩张3、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组成,有明确的组织形式,有利于提高管理4、有限公司给客户的感觉较好,感觉比较规范,容易信任5、纳税方面有限公司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有一些合理避税的手段,比如你的个人所得税可能就会避掉了总的来说,合伙企业不是法人,适合小型企业,一般企业发展之后都要注册公司,最主要的是不会赔光,可以逃脱债务。
公司上市有哪些优势和劣势?股市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功能就是融资,上市全称为首次公开募股(IPO),在中国经常有句话叫做“上市圈钱”,这个“圈钱”也是最直接的反应出了上市的目的。
很多小企业的终极目标就是能够上市捞一笔,实现财富自由,其利与弊的对比不言而遇。
下面具体来做一下对比:1、融资:企业的发展需要充足的资本,因此,如何获得资本就成为企业家思考的首要问题,企业获得资本的方式有三种:一种是企业自身利润的积累,二是向债权人借贷,三是向投资人募集资本。
第一种不言自明,第二种向债权人借贷属于负债,面临到期还本付息的要求,若到期现金流不足可能会逾期而导致公司运营风险。
而所募集资本属于公司所有者权益,不属于负债,投资者若要退出可选择二级市场交易,公司总资产不受影响,稳定性更高。
2、提高企业的品牌形象及信用等级:一般而言消费者甄别企业规模及好坏通常会提及公司是否上市,若公司上市其实是为营销作了非常好的背书,且在上市前期的路演及新股上市之时,公司以为多数人熟知,提高了品牌知名度,也提升了信用等级,对外借贷,供货以及开展合作都可以更加容易达成交易,降低交易成本,从而获得更强的竞争力。
弊处:1、削弱创始人、管理人的控制程度。
股份代表了公司的一部分。
比如说如果一个公司有100万股,董事长控股51万股,剩下的49万股,放到市场上卖掉,相当于把49%的公司卖给大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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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一般情况下不得减少注册资本。但是如果净资产大大小于注册资本,或者派生分立的情况下原公司的资产减少等,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解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税收缴纳要求
无需就企业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由合伙人就个人从合伙企业获取的利润分配缴纳个人所得税。
无需就企业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某些地方政府规定,普通合伙人参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纳税,适用5%-35%税率;有限合伙人参照“股息红利”所得纳税,适用20%税率。
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由五十人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允许设立一人公司。
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分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出资方式
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普通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企业要求相同。
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不可使用劳务、信用、特许经营权等出资。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同有限责任公司。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即有约从约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不具有法人资格
具有法人资格
信用基础
人合性
人合性兼资合性
注
册
成
立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
出资人数
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主要受《公司法》和《章程》约束。
组
织
机
构
权利机构
原则上合伙企业事务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会议)。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会。
决策机构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债务责任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自身的债务承担责任。
发行债券
不能发行债券
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非
常
规
事
项
注册资金
《合伙企业法》没有对合伙企业作出注册资金的要求。
2013年《公司法》修改之后,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不同行业的法规可能有不同规定,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
经
营
运
行
行为依据
主要受《合伙企业法》和《合伙协议》的约束。
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为决策机构。有限责任公司为3至13人,股份有限公司5至19人。
监督机构
无明确要求务的情况。
设监事会或监事为监督机构。
对外投资资格
可以向其他经济组织(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合伙企业等)投资,原则上无限制。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3、原则上,股东资格及股权均可以继承;
4、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做更严格规定。
1、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需要就企业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还需要就个人从公司获取的利润分配缴纳个人所得税。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连续持有股票超过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免交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0%缴纳所得税; 1个月以上至1年,10%;一年以上,免交所得税。
合伙企业
公司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基
本
特
征
概念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共同目标,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所组成的企业。
股东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法律地位
利润分配
原则上,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权
益
与
负
债
投资者权利流转
1、原则上,合伙人入伙、退伙及财产份额对外转让均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或者符合约定;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可以继承,合伙人资格也可以继承。
1、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对外转让只需按照协议约定,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2、有限合伙人资格一般可继承;
3、有限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