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基斯坦外贸相关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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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68号--关于给予原产于巴基斯坦的部分进口货物优惠关税待遇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68号--关于给予原产于巴基斯坦的部分进口货物优惠关税待遇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68号--关于给予原产于巴基斯坦的部分进口货物优惠关税待遇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5.12.30•【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68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关税,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32号--关于对巴基斯坦实施第一阶段首次降税》(发布日期:2007年6月29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1日)废止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计划的协议》(以下简称《中巴早期收获协议》)已于2005年12月9日正式签署。

按照该协议的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我国给予原产于巴基斯坦的部分进口货物优惠关税待遇。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自2006年1月1日起,海关对原产于巴基斯坦的《中巴早期收获协议》项下进口货物,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列明的税目所对应的《中巴早期收获协议》协定税率征收关税。

二、海关对申报享受《中巴早期收获协议》协定税率且原产地为巴基斯坦的进口货物,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39号公布)审查确定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

三、根据《中巴早期收获协议》第四条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优惠贸易安排》予以废止。

因此,2003年12月23日海关总署发布的2003年第74号公告也将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文章属性•【缔约国】巴基斯坦•【条约领域】贸易•【公布日期】2006.11.24•【条约类别】协定•【签订地点】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伊斯兰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序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巴基斯坦)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致力于加深两国间的特殊友谊与合作;建立在各自在WTO协定和其他多边、区域和双边合作机制的权利和义务基础上;决定通过建立明确和互利的贸易规则并避免贸易壁垒以促进互惠贸易;认识到执行本协定是为了提高生活水平、创造新的工作机会并以与环境保护相一致的方式促进可持续发展;并致力于在各自国内促进公共福利的发展;协议如下:第一章初始条款第一条自由贸易区的建立本协定缔约双方在遵守1994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二十四条的前提下,特此建立自由贸易区。

第二条目标一、本协定的目标是:(一)加深缔约双方相互之间的友谊;(二)鼓励缔约双方间贸易的扩大和多样化;(三)取消缔约双方间货物贸易壁垒,并便利缔约双方间货物的跨境移动;(四)为缔约双方间的贸易提供公平的竞争条件;(五)建立进一步双边经济合作的机制以扩大和增强本协定的效益。

二、缔约双方应本着第一款所述的目标,并按照国际公法的解释惯例来解释和适用本协定。

第三条与其他协定的关系缔约双方确认WTO协定和其他双方均为成员的协定项下的现有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本协定适用的范围本协定适用的自由贸易区由缔约双方领土组成,不包括任一缔约方所属的单独关税领土。

第二章一般定义第五条一般适用的定义在本协定中,除非另有规定:日指日历日;GATT1994指1994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领土指:(一)就中国而言,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包括陆地领土、内水、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和国内法,中国可以行使关于海洋、海床、底土和自然资源的主权或管辖权的位于领海之外的海洋区域。

巴基斯坦贸易法律案例(3篇)

巴基斯坦贸易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巴基斯坦,位于南亚次大陆,是连接亚洲和非洲的重要枢纽。

近年来,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巴基斯坦与中国之间的贸易往来日益频繁。

然而,在贸易过程中,由于法律不完善、操作不规范等原因,导致了一些贸易纠纷和法律问题。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的案例,分析巴基斯坦贸易法律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概述某中国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巴基斯坦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100万美元的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出口一批电子产品,B公司支付货款。

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货物生产,并通过海运将货物运至巴基斯坦卡拉奇港。

然而,在货物抵达巴基斯坦后,B公司以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三、案例分析1. 合同条款的审查首先,我们需要审查合同条款是否明确、具体。

在本案例中,合同中关于货物质量的要求是否明确,以及是否存在争议点,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根据合同条款,A公司应向B公司提供符合国际标准的电子产品。

然而,由于合同中未对“国际标准”进行具体说明,导致双方对质量要求产生分歧。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建议明确约定具体的标准,如ISO标准、国家标准等,以避免争议。

2. 货物检验与争议解决在货物抵达巴基斯坦后,B公司以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此时,我们需要分析以下问题:(1)货物检验的程序是否合法?根据巴基斯坦《货物检验法》,进口商有权在货物抵达目的地后的一定时间内进行检验。

在本案例中,B公司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对货物进行检验。

然而,如果B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检验请求,则可能失去对货物质量提出异议的权利。

(2)检验结果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检验结果应具有公正性、权威性。

在本案例中,如果检验机构为巴基斯坦官方认可的检验机构,其检验结果一般具有法律效力。

但如果检验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其检验结果可能无法作为争议解决的依据。

3.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途径在本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合同法:合同法是解决合同纠纷的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定【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自由贸易试验区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39号【失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05.12.29【实施日期】2006.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定》已经2005年12月27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署长牟新生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第一条为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计划的协议》(以下简称《早期收获协议》)项下《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正确确定《早期收获协议》项下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促进我国与巴基斯坦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巴基斯坦进口的《早期收获协议》项下货物(产品清单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但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除外。

第三条从巴基斯坦直接运输进口的符合以下任何一项要求的货物,应当视为巴基斯坦原产货物,并可以享受《早期收获协议》协定税率:(一)完全在巴基斯坦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二)符合第五条、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

第四条本规定第三条第(一)项所称“完全在巴基斯坦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一)在巴基斯坦收获、采摘或者收集的植物及植物产品;(二)在巴基斯坦出生和饲养的活动物;(三)在巴基斯坦从本条第(二)项活动物中获得的产品;(四)在巴基斯坦狩猎、诱捕、捕捞、水生养殖、收集或者捕获所得的产品;(五)从巴基斯坦领土、领水、海床或者海床底土开采或者提取的除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以外的矿物质或者其他天然生成的物质;(六)在巴基斯坦领水以外的水域、海床或者海床底土获得的产品,但该国应当按照国际法规定有权开发上述水域、海床及海床底土;(七)在巴基斯坦注册或者悬挂该国国旗的船只在公海捕捞获得的鱼类及其他海产品;(八)在巴基斯坦注册或者悬挂该国国旗的加工船上仅使用本条第(七)项产品加工、制造的产品;(九)在巴基斯坦从既不能用于原用途,也不能恢复或者修理的物品上回收的零件或者原材料;。

【新政】巴基斯坦国家银行规定:进口开证需缴100%的保证金

【新政】巴基斯坦国家银行规定:进口开证需缴100%的保证金

【新政】巴基斯坦国家银行规定:进口开证需缴100%的保证

近日不少小伙伴说巴基斯坦的进口政策有变化,刚开始是不信的,直到今日有消息称:为了减少巴基斯坦的外汇储备压力,中央银行(Central Bank)要求消费品进口开证时,需缴纳100%的信用证保证金。

3月17日,巴基斯坦国家银行(SBP)在卡拉奇发布的一份通知中表示,商业银行开具信用证,用于进口车辆、智能手机、香烟、化妆品、个护、电子及家电产品、武器和军火等产品时,至少需要向进口商收取100%的保证金。

SBP表示,此规定将有助于调节巴基斯坦进出口不平衡的现状。

巴基斯坦业界反对国家银行控制进口举措:
巴基斯坦汽车制造协会、手机进口商等近日发表声明,对于巴国家银行就404项进口产品要求进口商在开具信用证时按照100%的比例缴纳保证金的做法表示反对,认为此举极大地压缩了进口企业的资金流动性,不利于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同时严重打击了外国企业对于巴政策连贯性的信心,不利于巴投资形象和投资环境的改善。

目前,受新政策影响最大的为手机、汽车零配件和食品进口,占巴进口总额的约四分之一。

巴基斯坦外汇管理政策

巴基斯坦外汇管理政策

巴基斯坦外汇管理政策
1.得到授权可从事外汇经营的银行可以不经中央银行事先批准,为境内外的巴基斯坦居民开立外汇帐户。

这些帐户可以由居民和非居民联合开立。

在巴基斯坦境内设立的含有外资成分的公司,包括投资银行及含有外资的公司,也可以开立、使用外汇帐户。

在巴居住的外国人及在国外登记但在巴经营的外国公司,也可以在授权银行开立、使用外汇帐户。

这些帐户可以从国外收入汇款,也可从本地存入现金。

2.允许外国投资者将全部资本、资本所得、红利和利润汇回。

3.外国投资者可以借入国外私人贷款,用于在允许的投资领域为设立投资项目引进所需的机械设备,但借款合同需向巴基斯坦中央银行备案。

4.外国控股的制造企业可以根据流动资金的需要无限制地从国内借款。

5.对于外国控股的半制造(Semi-manufacturing)企业,国内借款额度为实缴资本的75%;对于外国控股的非制造企业(贸易和服务业),国内借款额度为50%。

6.对制造业领域的特许权使用费和技术服务费汇回没有限制,不过此类协议需要在中央银行备案。

7.向外国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和技术服务费应缴税15%。

与各国所签协定中规定有更低税率的,则从低适用。

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协定文章属性•【缔约国】巴基斯坦•【条约领域】贸易•【公布日期】2009.02.21•【条约类别】协定•【签订地点】武汉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协定序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巴基斯坦)政府(以下双方合称“缔约双方”,一方称“缔约一方”);致力于加深缔约双方的全天候友谊;忆及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在两国总统见证下于伊斯兰堡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自由贸易协定》);忆及《自由贸易协定》第八十三条的规定:“除非缔约双方另有议定,缔约双方应在本协定谈判结束后进行服务贸易的谈判”,以逐步实现自由化,并取消缔约双方间存在的实质上所有歧视,和(或)禁止针对服务贸易采取新的或增加歧视性措施;致力于加强缔约双方间的服务合作,以提高效率和竞争力,并使缔约双方服务提供者的服务供给和销售多元化;认识到缔约双方为实现国家政策目标,有权对其领土内的服务提供进行管理和采用新的法规;协议如下:第一部分定义和范围第一条定义“《服务贸易总协定》”指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措施”指缔约一方所采取的任何措施,无论是以法律、法规、规则、程序、决定、行政行为的形式还是以任何其他形式;“人”指自然人或法人;“法人”指根据适用法律适当组建或组织的任何法人实体,无论是否以盈利为目的,无论属私营还是政府所有,包括任何公司、基金、合伙企业、合资企业、独资企业或协会(注1)。

注1:根据本协定,为防止第三方的公司从本协定中获取利益,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注册的第三方公司及其办事处、联络处、空壳公司、“皮包公司”均不属于缔约另一方的服务提供者。

“另一缔约方的法人”指:(一)根据该另一缔约方的法律组建或组织的、并在该另一缔约方领土内从事实质性业务活动的法人;或(二)对于通过商业存在提供服务的情况:1.由该缔约方的自然人拥有或控制的法人;或2.由本款第1项确认的该另一缔约方的法人拥有或控制的法人;法人:(一)由缔约一方的人所“拥有”,如该缔约方的人实际拥有的股本超过50%;(二)由缔约一方的人所“控制”,如此类人拥有任命大多数董事或以其他方式合法指导其活动的权力;(三)与另一成员具有“附属”关系,如该法人控制该另一人,或为该另一人所控制;或该法人和该另一人为同一人所控制。

巴基斯坦外贸相关政策法规

巴基斯坦外贸相关政策法规

巴基斯坦外贸相关政策法规政策法规●外贸一、对外贸易方面的法规政策贸易主管部门巴基斯坦贸易主管部门是巴基斯坦商务部,其主要职责包括:国内外贸易管理和政策制定、出口促进、公平贸易(反倾销等)、多双边贸易协议谈判、保险行业监管等。

贸易法规体系巴基斯坦与贸易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有《公司法》、《贸易组织法》、《贸易垄断与限制法》、《海关法》、《反倾销法》、《反囤积法》等。

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巴基斯坦从事贸易除应遵守有关现行法律外,政府每年公布新财政年度贸易政策,会对部分进出口商品税率进行调整,应随时关注。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动植物进出口检疫由巴基斯坦粮农畜牧部负责,主要法律有《巴基斯坦动物(进出口动物及制品)检疫法》、《巴基斯坦植物检疫法》。

海关管理规章制度巴基斯坦海关隶属于巴联邦税收委员会(FBR)。

巴基斯坦海关根据《海关法》、《进出口法》、《海关细则》等对进出口商品进行管理。

商品关税税率每年均有调整。

巴基斯坦对外贸易概况【全球贸易协定】巴基斯坦是1947年成立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 )和1995年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WTO )的创始成员之一。

【自由贸易协定】主要包括:《巴基斯坦-斯里兰卡自贸协定》(2002年6月签署,2005年6月实施),《南亚自贸区协定》(2004年1月签署,2006年1月实施),《巴基斯坦-中国自贸协定》(2006年11月签署,2007年7月实施),《巴基斯坦-马来西亚更紧密经贸关系协定》(自贸协定)(2007年12月签署,2008年1月实施)。

此外,巴基斯坦正与印度尼西亚、新加坡、海湾合作委员会等进行自贸区谈判。

【优惠贸易安排】主要包括:《巴基斯坦-伊朗优惠贸易安排》(2004年签署,暂未实施),《伊斯兰发展中八国集团(D-8)优惠贸易协议》(2006年5月签署,暂未实施);《巴基斯坦-毛里求斯优惠贸易安排》(2007年7月签署,2007年12月实施)。

【主要贸易伙伴】前10大贸易伙伴分别为沙特、中国、阿联酋、科威特、美国、日本、印度、马来西亚、德国、印尼;前10大出口目的地为美国、阿联酋、阿富汗、英国、德国、意大利、中国、西班牙、香港、荷兰;前10大进口来源国为沙特、中国、阿联酋、科威特、美国、日本、印度、马来西亚、德国、印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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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外贸一、对外贸易方面的法规政策贸易主管部门巴基斯坦贸易主管部门是巴基斯坦商务部,其主要职责包括:国内外贸易管理和政策制定、出口促进、公平贸易(反倾销等)、多双边贸易协议谈判、保险行业监管等。

贸易法规体系巴基斯坦与贸易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有《公司法》、《贸易组织法》、《贸易垄断与限制法》、《海关法》、《反倾销法》、《反囤积法》等。

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巴基斯坦从事贸易除应遵守有关现行法律外,政府每年公布新财政年度贸易政策,会对部分进出口商品税率进行调整,应随时关注。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动植物进出口检疫由巴基斯坦粮农畜牧部负责,主要法律有《巴基斯坦动物(进出口动物及制品)检疫法》、《巴基斯坦植物检疫法》。

海关管理规章制度巴基斯坦海关隶属于巴联邦税收委员会(FBR)。

巴基斯坦海关根据《海关法》、《进出口法》、《海关细则》等对进出口商品进行管理。

商品关税税率每年均有调整。

巴基斯坦对外贸易概况【全球贸易协定】 巴基斯坦是1947年成立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 )和1995年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WTO )的创始成员之一。

【自由贸易协定】主要包括:《巴基斯坦-斯里兰卡自贸协定》(2002年6月签署,2005年6月实施),《南亚自贸区协定》(2004年1月签署,2006年1月实施),《巴基斯坦-中国自贸协定》(2006年11月签署,2007年7月实施),《巴基斯坦-马来西亚更紧密经贸关系协定》(自贸协定)(2007年12月签署,2008年1月实施)。

此外,巴基斯坦正与印度尼西亚、新加坡、海湾合作委员会等进行自贸区谈判。

【优惠贸易安排】主要包括:《巴基斯坦-伊朗优惠贸易安排》(2004年签署,暂未实施),《伊斯兰发展中八国集团(D-8)优惠贸易协议》(2006年5月签署,暂未实施);《巴基斯坦-毛里求斯优惠贸易安排》(2007年7月签署,2007年12月实施)。

【主要贸易伙伴】前10大贸易伙伴分别为沙特、中国、阿联酋、科威特、美国、日本、印度、马来西亚、德国、印尼;前10大出口目的地为美国、阿联酋、阿富汗、英国、德国、意大利、中国、西班牙、香港、荷兰;前10大进口来源国为沙特、中国、阿联酋、科威特、美国、日本、印度、马来西亚、德国、印尼。

【贸易总量】2012-2013财年,巴基斯坦进出口贸易总额为649.94亿美元,其中,出口额为247.95亿美元,进口额为401.99亿美元,贸易逆差达154.04亿美元。

【贸易结构】巴基斯坦对外贸易可出口商品种类少,出口市场比较集中。

主要出口商品为:纺织品、大米、皮革及制品、石油产品、化学产品(含药品,上述五类商品占巴基斯坦出口总额的80%以上。

其他主要出口商品为水泥、体育用品、医疗用具、地毯、水产品、机械、交通工具及零部件、珠宝、果蔬等。

主要进口商品为:原油及石油产品、机械及运输工具、化学产品(塑料、药品等)、食品、动植物油脂(植物油为主、钢铁产品、煤炭,上述七类商品占巴基斯坦进口总额的80%以上。

其他主要进口商品包括钢铁废料、金属及制品、纸及纸板、轮胎、铁矿石、人造纤维等。

巴基斯坦进口贸易政策巴基斯坦是WTO 成员国,它在WTO 框架下制定贸易政策,政策内容符合WTO 的规范。

巴基斯坦的贸易政策总体上比较开放,除了根据特定需要所实行的必要限制之外,对进口没有过多的管制,绝大多数商品实行自由进口制度,关税是调节进口的主要杠杆,对进口的管理主要是通过法律法规手段进行,主管进口事务的联邦商业部根据形势需要,会及时颁布和修订进口管理的法规和规章。

一、 政府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实施进口管理巴基斯坦用于管理进口的基本法律依据是《1950年进出口(控制)法》(TheImports and Exports (Control) Act,1950)。

在此基础上,联邦政府先后制定过《1998年进口贸易法令》 (Import Trade Order 1998)、《1999年进口政策法令》(The Import Policy Order,1999)和《1999年进出口程序法令》(Import and Export Procedures Order, 1999)。

2000年7月17日,联邦政府公布了《2000年进口贸易和程序法令》(The Import Trade and Procedures Order,2000),用于取代上述三个与进口贸易有关的法令。

之后,联邦政府又对《2000年进口贸易和程序法令》做过一系列的修订和补充,本文的所采用的内容是截止到2002年8月21日所做的最新修订。

目前巴基斯坦政府对进口贸易的管理主要就是依据这一最新法令的有关规定来进行的。

除了直接的进口贸易管理法规外,巴基斯坦《1969年海关法》(The CustomsAct, 1969)、《2001年海关细则》(The Customs Rules, 2001)也是与规范进口贸易有关的立法。

另外,对于药品的进口,《2000年进口贸易和程序法令》明文规定,《1976年药品法》(The Drugs Act, 1976)中有关药品进口的限制规定必需执行。

除了上述有关法律法规外,联邦商业部在每个新的财政年度开始前都按惯例发布新财年的贸易政策,其中会涉及到在新的财年里政府对进口管理方面的具体政策和措施。

(2002-03财年的新财年贸易政策已做过专题,具体内容此不赘述。

)二、政府通过关税手段对进口进行调节巴基斯坦对进口的调节主要是通过关税手段来进行的,对鼓励进口的商品实行低关税甚至零关税,反之则实行高关税。

从发展中国家整体情况看,巴基斯坦的关税总水平并不算高,近两年还接连进行了下调。

2000-01财年时巴基斯坦最高关税为35%;2001-02财年对4000余种商品的进口关税进行了下调,最高关税降到了30%,关税层级也由5档降到了4档;2002-03财年再次对2500余种商品的关税税率进行下调,最高关税也降到了25%。

目前,除了小汽车、摩托车以及部分运输车辆实行高关税保护外(3000CC以上小汽车进口关税税率达200%;摩托车税率90%,运输车辆税率60%),其他商品的进口关税税率最高为25%。

现在巴基斯坦进口关税税率只有4档,即25%、20%、10%和5%。

部分商品如外国投资项下的部分机械设备进口还享受零关税。

三、巴基斯坦现行进口贸易政策的主要内容根据《2000年进口贸易和程序法令》及截止2002年8月21日联邦政府对该法令所做的所有补充规定,巴基斯坦现行进口贸易政策主要内容如下:(一)禁止进口的商品1.《2000年进口贸易和程序法令》附录A所列明商品禁止进口。

包括:A.没有阿拉伯文对照的古兰经翻译本;B.载有可能伤及巴基斯坦任何派别、阶层、团体的宗教感情、有宗教内涵的词语或题字的任何商品(及其包装容器);C.有淫秽图画、文字、题字或画像的任何商品;D.反伊斯兰、淫秽或煽动颠覆的文学作品;E.任何含有与古兰经和先知穆罕默德确定的伊斯兰教义和戒律内容不相符的商品,包括猪、肥猪、野猪及其制品和副产品。

F.以联苯胺制造或含有联苯胺的染料;G.《巴塞尔公约》规定和归类的有害废物;H.酒精类饮料和白酒,包括酿酒和蒸溜后的酒糟和废料;不适合人类食用的任何食品。

I.工厂废料、下脚料,任何不合格库存品或次品,但下列商品除外:(1)虽然是库存不合格品,但进口关税为零的;(2)符合下列条件的废料、次品或废品:a. 长、宽不小于121.9英寸(48英寸)和50.8厘米(20英寸)的废铁板、废钢板(不锈钢除外);b. 任一边长不小于45.7厘米(18英寸)的马口铁;c. AISI-300、400系列的不锈钢板。

(3)可以重轧的废钢。

这些废钢应该不超过10厘米宽、5米长。

还可以是钢厂的废品,钢锭、钢坯、板材、钢坯块的切头,可以是拆船的废钢板切割块,以及废旧钢梁。

J.下列商品也禁止进口:(1)大麻植物和古苛叶;(2)巢菜属野豌豆(Vetches);(3)大麻松脂和香脂;(4)鸦片;(5)粟桔杆提纯物;大麻浓缩物和酊剂;(6)其它(联苯胺及其派生物);(7) Paraphene-tole Carbamide 和5-Nitro-2nd proxy-aniline的片剂和粉状物及晶体;(8) Allyl-isothio-cyanate;(9)柠檬酸咖啡因(Caffeine citrate);(10) 40国际单位的胰岛素制剂及注射剂;(11)烟花爆竹;(12)其他(烟火类物品);(13)以巴基斯坦或印度语制作的、反映巴基斯坦或印度生活方式的、或者由巴基斯坦或印度演员做主角的电影胶片之全部或部分;(14)聚乙烯或聚丙烯塑料的废品、刨花或废料;(15)翻新轮胎;(16)旧的充气轮胎;(17)毛皮及制品,但绵羊、羊羔、兔、山羊、小山羊和小牛的生毛皮和鞣制毛皮除外;(18)石棉衣物;(19)酿酒机械;(20)高压喇叭(Pressure horn);(21)坦克和其他装甲车辆及零配件,不论是否装备有武器;但装甲保安车辆除外;(22)大炮、机枪、轻机枪、各种口径自动步枪和其他军用武器和射弹(左轮手枪和手枪除外);(23)属于禁止枪膛口径的和口径大于0.46英寸的手枪和左轮手枪;(24)属于禁止枪膛口径的武器,包括7.62毫米和8毫米半自动步枪;(25)枪膛口径大于0.22的步枪;(26)其他(发射用武器或以爆炸力发射的类似装置);(27)其他武器(例如弹力枪或毒气枪,警棍),气枪除外;(28)上述禁止枪械的零部件;(29)弹药及其部件,但不禁止枪械的弹药除外;(30)赌博设备。

2.禁止进口以色列为原产地的商品;3.除了列明商品外,禁止从印度进口其他商品。

《2000年进口贸易和程序法令》附录B中列举了允许从印度进口的608种商品名单(此略)。

但符合《2001年海关细则》第4、6、7节规定的出口商和被许可人,可以从印度进口为制造出口商品所必需而当地又不生产的、附录B列明商品以外的商品。

4.《2000年进口贸易和程序法令》附录C中所列机械设备禁止进口二手货。

这些机械设备包括:(1)锅炉;(2)压缩机(工业气体压缩机除外);(3)空调;(4)冰箱;(5)手工工具;(6)家用机械及其零件;(7)其他杂项机械类及零件;(8)机械零件;(9)可本地制造的糖厂、水泥厂、炼油厂、化工厂、热电厂、水电站设备以及吊车、压路机、机床,但下列设备除外:a.震动式压路机和液压挖掘机;b.已经开始建设的项目所需的机械;c.从海外整体引进的高科技厂。

(10)海关税则目录第85章中所列部分电气设备(8504,8505-8513,8516-8548细目中包括的商品);(11)车辆。

海关税则第87章中所列各种车辆,但非公路用翻斗车、装甲保安车和从卡拉奇出口加工区进口的5年以上的车辆除外;(12)汽车零部件(包括能装配使用的作为废钢进口的汽车配件);(13)海关税则第90章所列仪器和用具的二手货以及翻新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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