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权利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主要有:
1、法定代表人对外全权代表法人;
法定代表人是唯一能对外代表法人行使职权、“代表法人参加民事活动”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均是代表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律文书。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2、法定代表人是事业单位内部行政事务负责人;
3、法定代表人是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主要义务有:
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2、忠于职守,勤勉尽两责,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决策机构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3、按照事业单位职权范围和程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4、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
5、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6、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模范遵守财经纪律,自学接受审计监督,并加强对单位的财务管理;
7、超越事业单位职权范围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或者由于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承担相应责任;
8、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事业单位法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法人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合法权益,维护事业单位法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法人。
第三条事业单位法人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事业单位法人管理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确保事业单位法人合法权益。
(二)权责分明原则:明确事业单位法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运行。
(三)公开透明原则:事业单位法人管理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四)改革创新原则:不断推进事业单位法人管理制度创新,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第二章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第四条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三)有稳定的人员队伍和必要的经费保障;(四)有合法的名称和标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程序:(一)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二)登记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三)审核合格后,登记管理部门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四)事业单位法人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后,依法进行公告。
第三章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第六条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包括:(一)决策机构:股东大会、理事会等;(二)执行机构:经理层、董事会等;(三)监督机构:监事会、审计委员会等。
第七条事业单位法人治理机构职责:(一)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单位发展战略、年度工作计划、重大决策等;(二)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决策机构决议,确保单位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三)监督机构负责对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单位依法合规运行。
第四章事业单位法人变更与终止第八条事业单位法人变更包括:(一)名称变更;(二)住所变更;(三)法定代表人变更;(四)经营范围变更;(五)其他依法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九条事业单位法人终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完成设立宗旨;(二)无法继续履行业务;(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事业单位章程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事业单位章程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事业单位作为一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形式,其章程对于明确内部运作规则、明确法律责任和义务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围绕事业单位章程展开讨论,详细介绍事业单位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一、事业单位的法律责任作为独立法人,事业单位承担着相应的法律责任。
事业单位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内部管理责任事业单位章程规定了内部管理的制度与程序,作为其执行者,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管理制度履行职责。
他们要对事业单位的经营活动承担监督、指导、管理职责,确保其运行顺利、合法合规。
2. 经济责任根据事业单位章程规定的经济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应妥善管理和使用财产,保证经济资源的正当运用,维护财产安全。
同时,事业单位还应当依法履行相关的税收义务,按时缴纳各项税费。
3. 员工权益保护责任事业单位作为用人单位,承担着对员工权益的保护责任。
根据劳动法律法规,事业单位应当遵守劳动合同,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提供合理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并落实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员工的安全、健康。
4. 社会责任事业单位作为社会组织,应肩负起一定的社会责任。
根据章程,在开展工作中,事业单位要积极履行社会公益职责,关注社会问题,参与社会活动,为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事业单位的法律义务除了承担法律责任外,事业单位还有一系列法律义务需要履行。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事业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同时,事业单位还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推动社会发展。
2. 定期报告和公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事业单位应按照规定时间定期向有关机关报送经济数据、财务情况等相关信息,并按时进行公示。
这是事业单位的法定义务之一,有助于维护事业单位的透明度和信誉。
3. 维护和保护公共利益事业单位作为公共机构,应当保护公共利益,积极履行公益职能,在服务社会、服务公众中发挥积极作用。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保障事业单位合法权益,促进事业单位转型升级、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非营利为目的,为公共利益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事业单位登记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定期公示事业单位的登记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一组织开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并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登记条件与程序第四条拟设立事业单位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提出申请,填写事业单位登记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拟任命的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二)主管部门出具的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拟用名称说明及法定代表人所持证件;(三)事业单位章程及其他筹备文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应当自收到事业单位登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将决定书发给申请人。
核准包括颁发《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和盖有登记专用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第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在取得法人登记证书后30日内,持法人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税费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第七条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报告其上一年度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章组织结构第八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管理要求,制定完善的组织机构,包括机构设置、岗位编制、人员配备等,明确职责权限,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当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机构,对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
监事会或者监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选举或者聘任成员,依法履行职责,对事业单位的财务、经济活动等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意见。
事业单位法人组织章程

石门县组织章程(供参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为加速事业的发展,结合我单位实际特制定本组织章程。
第一章成立的依据、名称、宗旨第一条根据号文件精神成立石门县,为股级事业单位。
第二条设立宗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优质高效的社会服务活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促进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法人的基本权利: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范围内,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依法独立核算、自主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
第四条法人的基本义务: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优质高效地开展业务范围内的社会服务及管理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合法名称、住所、经济性质、经济来源、资金总额第五条经登记注册的合法名称为“ ”。
第六条办公地址位于。
第七条经济性质属的国有事业单位。
第八条经济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
第九条资金总额经证实,资金总额真实可靠。
第三章业务范围、活动方式第十条业务范围包括以文件批复的职能职责范围为准。
第十一条活动方式主要是为提供相关管理与服务。
第四章人员编制、组织机构及职权第十二条根据文件规定,编制总额为名。
第十三条内设机构。
第五章领导职数、法定代表人产生程序、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第十四条根据文件规定,领导职数为名,目前,领导职数名。
第十五条法定代表人产生程序是由党委(党组)负责考察聘任。
第十六条法定代表人职责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决定本单位行政事务。
第六章财务管理制度第十七条实行独立核算,由设立专户管理。
第十八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收入主要用于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开支。
第二十条按规定交纳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缴税费。
第七章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组织、编制、人事部门政策、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加强本单位人员编制管理。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第三条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条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审批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撤销或者解散该事业单位的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开展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
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价格等管理制度,接受财税、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本条例情况的报告。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建议对该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事业单位违反法律、其他法规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第五条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备案(以下统称登记)。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在我国的社会运行体系中,事业单位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社会提供着各种各样的公共服务。
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则处于关键位置,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和义务,并受到相关法律的规范和约束。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简单来说,就是代表事业单位行使法定职权的负责人。
其权利和义务的明确界定,对于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转和公共服务的有效提供至关重要。
先来说说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权利。
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事业单位对外进行民事活动。
这包括签订合同、参与经济交往等。
比如,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项目时,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本单位签署合作协议,为单位争取有利的合作条件和资源。
法定代表人还有权代表单位参与诉讼活动。
当事业单位涉及法律纠纷时,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单位出庭应诉,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
此外,法定代表人在单位内部的管理方面也拥有一定的权利,如对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内部机构和人员的组织调配权等。
然而,权利与义务总是相伴相生的。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也需要承担众多义务。
首先,要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单位的运作合法合规。
这意味着要熟悉并严格遵守国家在财政、人事、业务等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不能有任何违法违规的行为。
其次,法定代表人有义务忠实履行职责,为单位的利益着想,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例如,在进行资源分配、项目审批等工作时,必须公正公平,不能偏袒特定的个人或团体。
再者,法定代表人要对单位的财务状况负责,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这就要求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财务审批流程,防止出现财务造假、滥用公款等问题。
另外,法定代表人还有信息披露的义务,要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如实报告单位的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接受监督。
从法律层面来看,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受到一系列法律法规的约束和规范。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明确了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等程序,法定代表人在这些过程中需要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法定代表人在民事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也有详细的规定。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一、权利⒈依法行使事业单位的法人资格,代表事业单位履行法律义务。
⒉参与制定和决策事业单位的重大事项。
⒊领导和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拟定事业单位的发展战略和规划。
⒋签署事业单位的合同、授权书和其他法定文件。
⒌代表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合作、接受委托等。
⒍依法享有法定的荣誉称号和奖励。
⒎依法享有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权。
二、义务⒈维护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捍卫事业单位的声誉。
⒉按照法定程序召集、主持事业单位的会议。
⒊制定、修改和完善事业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
⒋负责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确保财务的合法、规范运作。
⒌依法保护和维护事业单位的员工权益。
⒍依法履行向有关机关、部门报告和备案的义务。
⒎执行事业单位的工作任务,确保事业单位的顺利运行。
三、法律责任⒈对违反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规定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⒉对致使事业单位损失的行为,需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⒊对违反职务行为,可能面临纪律处分、行政处罚或刑事追责等后果。
⒋承担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下的其他责任。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⒈法人资格:法律认可的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组织或单位所具有的权益和义务。
⒉合同:根据法律规定,由双方或多方达成的协议,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⒊授权书:依法授予某人或某机构行使特定权利或完成特定行为的书面凭证。
⒋荣誉称号和奖励:依法给予的表彰和奖励,以激励和鼓励个人或单位做出杰出贡献。
⒌内部管理制度:事业单位为规范管理,制定的用于指导和约束事业单位内部行为的规章制度。
⒍财务管理:对事业单位财务收支进行计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并确保合法、规范运作的管理活动。
⒎员工权益:指事业单位的员工依法享有的劳动权益和利益。
⒏报告和备案:依法履行向相关机关、部门提交报告,并进行备案登记的义务。
⒐违反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规定:指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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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事业单位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一支重要力量。
近年来,事业单位在管理体制、编制、人事、财务、分配和社会保障等方面进行了全方位的改革。
而改革的最终目标是要在事业单位部建立起法人地位明确、主要职责清晰、治理机制健全、文化管理为主的现代事业制度,引导事业单位基本实现社会化。
随着事业单位法人制度的确立,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地位、权利义务等的改革亦成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以下将从三方面进行阐述。
一、法定代表人制度概述法人是一种组织,法人的行为能力需要通过法人机关才能实现,这是法人制度的一个基本特点。
法人机关是法人必备的结构,对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它可以是由单一的自然人构成的单一机关,也可以是由多数自然人组成的集体机关。
此为大陆法系民法理论之通说。
但区别于大陆法系传统民法理论,在法人代表权安排问题上,我国现行民法理论与民事立法有独特之处。
依德国、日本以及我国民法,代表法人之机构为董事,董事为多数时,除章程另有规定外,各董事均有代表权。
而依我国现行民法理论和民事立法,在法人机关制度上有“法定代表人”之说。
在《民法通则》颁布后,围绕着“法定代表人”形成了一个不断增生的法律规群体,有关“法定代表人”的条款广泛见于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
如今,“法定代表人”作为我国民法理论的特有概念和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已经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一)我国法定代表人的概念和由来《民法通则》规定了法人制度,明确了法定代表人的概念。
该法第38条规定:“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一词在我国有一个历史的产生发展过程。
大体说来,在我国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以前,有关立法并无法定代表人之规定,学术界也无法定代表人之说。
1951年3月,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公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就股份的组织机构问题规定了董事会,并规定:“得推举一人或数人代表执行”董事会通过的决议(第72条)。
据此,公司的董事均有代表权,并无法定代表人之规定。
经济体制改革以后,企业立法始有法定代表人之规定。
1979年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6条规定:合营公司设董事会。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中国合营者担任,副董事长一人至二人,由外国合营者担任。
虽然该法尚未明确董事长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但从该法强调董事长由中国合营者担任来看,显然是把董事长作为合营企业管理中体现中方的控制权来加以认识的。
由此看来,在我国立法者心目中,董事长在公司董事中是一个具有特殊法律意义的人物,其法律地位显然不同于一般董事和副董事长。
不过,董事长的特殊法律地位如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并未加以明确。
1983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7条规定:“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
”自此,董事长获得了不同于一般董事的特殊法律地位,即法定的代表人。
董事长的这种权力并非如传统民法所规定的那样,来自董事会的决议,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而是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是立法者意志的体现。
只要受投资者委派担任合营企业的董事长,那么被委派者就是合营企业当然的代表。
即使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结构董事会决议选任其他董事代表企业,也不能改变董事长的这种特殊地位。
至1986年。
作为我国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规定了法人制度,也进一步明确了法定代表人的概念。
该法第38条规定:“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至此,法定代表人正式成为一个法律概念,法定代表人制度也就成为我国法人制度中富有特色的一项容。
在程序法上,对法定代表人则早有规定。
1982年颁行的《民事诉讼法(试行)》第44条第2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由这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法定代表人。
”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对法定代表人作出了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应是该单位的正职行政负责人。
没有正职行政负责人时,可以由副职行政负责人作为法定代表人”。
需要指出的是,1982年民诉法关于法定代表人的规定,主要是解决法人在诉讼中诉权的行使问题,与民法中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的法定代表人,应有所不同。
在民法学界,学者对法定代表人的认识,并没有早于立法。
甚至在民法通则颁布后,学界对法定代表人所具有的特殊地位的认识仍然不是十分清晰。
1982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的《民法概念》和1983年法律出版的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民法原理》仍沿用传统民法的法人机关说,认为法人机关有集体机关和个人机关之分,“法人的机关是法人的当然代表人”,并无后来作为特定法律概念的法定代表人之说,也未使用“法定代表人”的概念。
1985年10月《民法原理》修订时,《民法通则》正在起草中,根据1985年8月15日的《征求意见稿》第31条,已采用了“法定代表人”的概念,但《民法原理》的作者仍沿用原有的说法,未采用“法定代表人”这一概念。
《民法通则》颁布后,马原主编的《中国民法讲义》在谈到法人行为能力的问题时,认为“法人机关分为集体机关和个人机关,它们都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由此可见,讲义的作者是在法人机关的意义上使用“法定代表人”这一概念的,把法人机关和法定代表人两个概念等同起来,而不加区分。
这说明,至少到《民法通则》颁行之时,学界对法定代表人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概念还没有明确的认识。
但是,自《民法通则》颁行后,法定代表人这一概念逐渐被法学界所接受,成为民法学的一个重要概念。
虽然多数民法学教科书对于法定代表人制度并没有专门的论述,通常只是在介绍法人机关的同时提到法定代表人这一概念,但都把法定代表人作为法人机关的组成容加以介绍。
(二)法定代表人的分类和特点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常可以将法定代表人分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包括公司法定代表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机关法定代表人和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四种。
不论是何种类别的法定代表人,他都具有双重属性。
首先,他表现为“自然人”。
在民法上,“自然人”是相对于“法人”的法律概念,是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
其次,“法定代表人”在民法概念上已经不是单纯的自然人,他的能力不同于普通民法上的“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定代表人已经与紧密联系起来了。
由此,我们也可以归纳出法定代表人的三个特点:1.法定代表人的资格是法定的。
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54条规定:厂长(经理)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第45条和第68条及第113条规定:董事长是公司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律的强制规定完全排除了法人自己选择法定代表人的可能。
例如对于公司而言,它的其他高级职员,如其他董事、经理均无权称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们欲对外代表公司时必须获得董事长的授权。
如果出现董事长不能出任或出任不当的情况,公司可以通过改选董事长的方式予以解决。
但是不难看出,公司章程能够改变的是董事长的人选而不是“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这一强制性规定。
2.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一般是执行机关的负责人,他可以依照法律或章程的规定,无须法人机关的专门授权,就可以以法人的名义,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并为签字人。
3.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从事业务活动的自然人。
法定代表人只能是自然人,且该自然人只有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时才具有这种身份。
当自然人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从事法人的业务活动时,并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而只是法人这一民事主体的代表。
(三)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关于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散见于我国的各类法律法规的规定中。
不同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产生的程序也有所不同。
1.机关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机关法定代表人包括权力机关法定代表人、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司法机关法定代表人和军事机关法定代表人,其产生程序各不相同。
⑴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委员长、地方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的主任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⑵行政机关法人包括国务院及其职能机构,地方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国务院总理根据中华人民国主席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的人选。
地方人民政府的正职领导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政府职能部门的法定代表人一般由本级人民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⑶司法机关法人包括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根据《宪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省、自治区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其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⑷军事机关法定代表人的产生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程序办理。
参照《现役军官法》的规定,一般都是由上级机关的正职首长任命产生。
2.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在国企中,厂长(经理)是法定代表人。
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44条规定:国企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由三种途径:⑴按照国务院规定任免;⑵主管部门任免;⑶在主管部门同意的前提下,职工代表大会提出任免人选,主管部门批准。
在有限责任公司制企业中,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据《公司法》第45条第3款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第68条第3款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在股份制企业中,据《公司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在中外合资企业中,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6条规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3.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社会团体的会员大会是决定社会团体重大事务的最高权力机关,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围、重大活动、管理机构的组成等重大问题由会员大会决定。
由此,我们认为,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应该由会员大会来决定。
4.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长期以来,事业单位作为政府部门的行政附属物,部领导体制也按机关的模式建立,由主管部门任命事业单位的领导,事业单位设机构的设置和领导配备也基本按照机关的模式进行。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事业单位法人制度的建立,事业单位逐步建立起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有效激励、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改变了以往领导和领导班子由委任产生的传统,以公开招聘或选举取而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