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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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风险防范及相关基本法律知识

公司法律风险防范及相关基本法律知识
• 第四条 公用企业在市场交易中,不得施行以下限制竞争的行为:
• 〔一〕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置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而 不得购置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
• 第34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别人损 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 提示:公司关于车辆使用和管理的制度中,应当对公车如 何使用、使用人承担何种责任、非因公使用车辆发生交通 事故如何处理等有相应的规定。
• 第36条 网络用户、网络效劳提供者利用网络损害别人民 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一〕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内容一定要完善,并且制定程 序合法。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经民主程序制定,不违 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且进展公示,才可以做为法院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根据。
• 〔二〕管理中注意搜集和保存证据。 • 调查笔录 • 考勤表 • 考核有记录
• 〔三〕工资表本人签字且工程设置要能表达出加班工资、 年休假工资等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款项。
•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操作和风险防范。 • 1、对于合同的变更或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要有双方签
字和盖章确认,在履行合同时遇到问题也应发出书面文件 与对方沟通,并且为了今后可能出现的诉讼做好取证准备
• 2、出具和接收收据时的本卷须知: • A公司给B公司开出了发票,B公司出具了以下收据:“今
收到A公司发票NO123456号,壹份金额5万元。B公司。 张三。2021年12月31日。〞〔遗漏的相关信息:相对应 的合同;款项是否已经支付;公司的公章〕。
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相对较大,承担的风险也较大。 企业并购涉及公司法、劳动法、房地产法、税收法、知识 产权法等法律法规,且操作程序复杂,潜在的法律风险较 高,通常需要专业的企业并购律师全程辅导完成。

法定代表人委托书的法律风险预防措施

法定代表人委托书的法律风险预防措施

法定代表人委托书的法律风险预防措施尊敬的读者:在商务交流和经济活动中,法定代表人委托书是一种常见并且重要的法律文件。

通过委托书,一个人授权另一个人作为其合法代表行使一定的权力和义务。

然而,考虑到法定代表人委托书所涉及的风险,为了预防法律纠纷的发生,采取一系列的预防措施是必要的。

一、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在起草法定代表人委托书时,明确委托事项和授予的权限至关重要。

委托书应清楚地指明委托人期望被代表人采取的行动范围以及所授予的权限,以避免不明确的指令或者滥用授权的情况发生。

此外,委托书还应涵盖特定的时间期限或具体的任务,以限制代表人的权力范围并确保委托的事项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

二、审慎选择代表人在签署委托书之前,委托人应审慎选择代表人。

被委托人需要具备相关的法律和商务知识,以确保其在履行职责时能够正确理解和处理各项事务。

此外,对被委托人的背景和信誉进行充分调查也是必不可少的。

选择具有稳定职业背景和善于与人沟通的代表人,能够降低法律纠纷的潜在风险。

三、确保法定代表人委托书的法律效力为了确保法定代表人委托书的法律效力,准确表达委托人的意愿,合理的授权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起草委托书前可以考虑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

律师可以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并帮助约定合适的法律条款和条件,确保委托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遵守法律程序和要求在签署法定代表人委托书之前,双方应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法律程序和要求。

这包括合同签署的合法性、委托人的合法资格、双方签字的有效性等。

同时,应该确保委托书的备案和注册程序的合规性,以便将来发生纠纷时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五、及时更新和终止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并非一劳永逸,双方应定期审查和更新委托书。

特别是在被委托人的职位或职能发生变动时,应重新评估和修改委托书内容。

此外,委托人应随时有权终止委托书,确保委托行为的时效性和合规性。

综上所述,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在商务活动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风险。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优势和法律风险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优势和法律风险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优势和法律风险一、实际控制人的界定(一)《公司法》对实际控制人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控股股东是与实际控制人不同的概念。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因此,“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基于《公司法》条文,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控股股东直接持有公司股份,而实际控制人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二)证监会扩大了实际控制人的内涵证监会在实践中扩大了实际控制人的内涵,将实际控制人界定为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不再受“不是公司的股东”的限制。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证监法律字[2007]15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证监会将公司控制权界定为“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

根据上述规定,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均可被界定为实际控制人。

在实践中,证监会有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界定为同一人的案例。

二、司法实践如何认定企业实际控制人目前法院在认定企业实际控制人时考量的因素主要有:1. 工商登记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企业实际控制人与企业工商登记的股东存在某种特殊关系,易被怀疑存在控制关系,如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9 年10 月做出的《杨某某与战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9 ) 鲁0214 民初4669 号] 中,战某某被认定为金狮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裁判中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 ……从现有证据分析,被告战某某并非金狮莉公司的股东,但金狮莉公司的股东系被告战某某的父母,……。

企业法律风险及防范

企业法律风险及防范

(一)合同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 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 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 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 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 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案例:陆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诈骗罪)
企业法律风险及防范
什么是企业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在特定的法律环境下,当人们的作为或不作为与法律的要求 或合同的约定相偏离时,行为主体就存在因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承担 不利后果的可能性,或由于未能充分利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而承担不利后果 的可能性,这些可能性就是法律风险。 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体现在刑事法律风险、民事法律风险、行政处罚法 律风险和单方权益丧失四个方面。 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法律风险比较容易理解,是指由于企业行为与法律强 制性规定相抵触而受到来自公权力权构的惩罚。 民事法律风险则主要是由于违约或侵权而引起,不利后果是承担民事责任。 单方权益丧失是指由于法律风险主体单方的原因所造成的权益丧失。在这 类法律风险中,没有任何一方会向法律内险主体主张处罚或主张权利,不利 后果完全由其自行造成并承担。例如:由于管理上的漏洞而导致某些合法权 益无法主张。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 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 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 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 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 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法规:公司法定代表人定义是什么

法律法规:公司法定代表人定义是什么

公司法定代表人定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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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营业执照上面经常能够看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并且有法定代表人的印章。

其效力和公司的公章一样高。

那么,公司法定代表人定义是什么?什么样的人具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定义
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法人在内部关系上也往往是劳动合同关系,故法定代表人属于雇员范畴。

但对外关系上,法定代表人对外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其与法人之间并非代理关系,而是代表关系,且其代表职权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故不另需法人的授权委托书。

是故,法定代表人对外的职务行为即为法人行为,其后果由法人承担(《民法通则)第43条)。

并且,法人不得以对法定代表人的内部职权限制对抗善意第三人((合同法》第50条)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
法定代表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企业所在地正式户口或临时户口;。

代为做公司法人的风险有哪些?

代为做公司法人的风险有哪些?

代为做公司法人的风险有哪些?只要担任公司的法人代表,那么不管是哪个公司或者是否只是挂名,都要有一定的法律风险的。

主要包括民事责任,赔偿责任,甚至还有可能会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1、因经营过错向法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法定代表人因单独或者共同侵害单位财产可能承担的民事侵权法律责任;3、因违法行为而受到的民事制裁--罚款、拘留。

公司法人的意思就是公司代表人,也就是说能够代表公司做出决定决策,对于公司的发展其关键性作用的人,身份越高责任越多,这也就会造成公司法人需要承担的风险有很多,如果作为朋友代为做公司法人的风险有哪些?下面来了解一下。

▲代为做公司法人的风险有哪些?1、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1) 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应由公司对外承担责任。

《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通常理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属履行职务的行为,由此而产生的相关民事责任,均由公司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个人并不会因其职务行为而需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并且,如果法定代表人从事越权行为,而该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即第三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与之交易的对方是代表法人行为,法人也应就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向第三人承担责任。

(2) 因法定代表人故意或过失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法定代表人可能需对该损失予以赔偿。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公司的损失是由于法定代表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而造成的,即使法定代表人是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在公司对外承担相关责任后,公司也有权就其损失要求法定代表人予以赔偿。

(3) 法定代表人可能需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及风险防控

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及风险防控

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及风险防控法定代表人在从事经营管理活动中,如果出现了过错行为,给他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不能实现约定目的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法定代表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公司债务的担保责任: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如果需要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往往需要法定代表人作为担保人提供担保。

如果公司不能按时还款,法定代表人就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需要对公司的债务进行偿还。

三)行政责任:法定代表人作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也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如果企业的经营活动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导致了环境污染、食品安全问题等,法定代表人就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

同时,法定代表人还要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等方面负责,确保企业的经营活动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的责任作为股东或股份公司发起人,法定代表人也需要对公司承担一定的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股东或股份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所承诺的认缴出资,应当依法履行。

如果未能按时履行或者未能全部履行,将会对公司造成损失,法定代表人需要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股东或股份公司发起人还需要履行其他法定义务,如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等。

如果未能履行这些义务,也会对公司造成损失,法定代表人同样需要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和《民通意见》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法人需要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如果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当公司对外承担责任后,法定代表人可能面临被公司追偿的责任。

有时,公司会与法定代表人签订经营管理合同并约定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与义务。

如果法定代表人违反了该合同约定,没有尽到义务,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义务。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措施(二)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措施(二)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措施企业的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外部的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包括企业自身在内的主体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对企业造成的负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

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经营发展的每一个环节,如果不加以重视和及时规避,一旦风险出现,其后果往往是企业难以控制的,会给企业带来极大的甚至是颠覆性的灾难。

因此正确认识和了解企业法律风险的形成原因和发展特点,并有针对性地建立建全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加强企业风险管理,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的基本要求。

那么,企业如何进行法律风险防范呢?笔者认为应注重以下几点…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党,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这一具有创新意义的、科学的发展观,是对邓小平同志“一、用科学发展观指导企业的经济工作发展观”的承续和推进,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指导思想的新发展,客观上也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必然产生的新要求。

作为一个企业,我们应该坚定不移地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新要求,用科学的发展观来指导企业改革发展的实践。

科学发展观的内涵极为丰富,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等各个领域。

作为企业、作为我们交运集团,树立科学的发展观,首先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机遇加快发展,因为我们的国家只有加快发展才能增强国力,我们的人民只有加快发展才能走向富裕,我们的企业只有加快发展才能使广大职工早日过上小康生活。

但在保持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我们必须十分注重经济发展的质量,避免低水平重复投入或盲目追求规模的扩张,必须坚持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成本消耗低、人力资源优势能够得到充分发挥的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一. 建立专门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专职企业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机构的工作职责。

(1)协助企业领导人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参与企业的战略规划、改组改制、投资、招投标等重大经营决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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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根据我国法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对外以公司名义行事。

法定代表人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从某种意义上讲,担任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掌控了公司的核心权力。

然而,法定代表人在行使权力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拟从民事、刑事和行政三个方面,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做简要分析,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对法定代表人法律风险的防范提出建议。

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由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根据《公司法》(2005修订)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要满足两方面的条件,其一是必须在公司内担任董事长、总经理或执行董事这些核心管理职务;其二必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变更登记。

二、担任法定代表人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通常而言,法定代表人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公司名义所从事的行为,即视为公司的行为,应由公司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换句话说,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个人并不会因其代表公司、履行职务的行为而承担法律责任。

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由于法定代表人的特殊身份和职责,在一定条件下,法定代表人可能会就公司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但这种情况,往往是因法定代表人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违反忠实、勤勉义务而产生。

1、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1) 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应由公司对外承担责任《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通常理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属履行职务的行为,由此而产生的相关民事责任,均由公司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个人并不会因其职务行为而需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并且,如果法定代表人从事越权行为,而该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即第三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与之交易的对方是代表法人行为,法人也应就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向第三人承担责任。

(2) 因法定代表人故意或过失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法定代表人可能需对该损失予以赔偿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如果公司的损失是由于法定代表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而造成的,即使法定代表人是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在公司对外承担相关责任后,公司也有权就其损失要求法定代表人予以赔偿。

(3) 法定代表人可能需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1]、第一百四十九条[2](2)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法定代表人存在上述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当然应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如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法或侵权行为,损害公司利益,除实施上述行为的相关人员需承担责任外,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果参与了相关交易的决策或签署了相关文件,则很可能被认定与相关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亦须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法定代表人在相关董事会决议表决时已明确提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对相关人员的侵权行为并不知情且无过失。

2、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担的行政责任《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根据上述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可能需就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行政责任。

除非,法定代表人可以举证证明,其对公司的行为并不知情,且主观上没有过错亦不存在失职。

3、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通常而言,对于公司从事的犯罪行为,应由公司承担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并不因此而承担刑事责任。

但在我国《刑法》规定的某些罪名中,除了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可能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例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偷税罪、侵犯著作权罪、非法经营罪等。

而对于上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具体范围,虽然法律未明确规定,但是司法实践通常均将法定代表人认定属于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据此判定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行为亦应承担刑事责任。

4、法定代表人可能被采取的强制措施当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被申请强制执行或欠缴税款时,在特定情形下,司法、行政机关有权对法定代表人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1) 公司有未了结的民事诉讼或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司法机关可对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等强制措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根据上述规定,在公司因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申请强制执行时,人民法院可以对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的强制措施。

此外,根据《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境:……(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实践中,如公司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法院亦可对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的强制措施。

(2) 如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法定代表人未经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在企业破产程序中,法定代表人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此外,在破产程序中,法定代表人还应承担相应义务,如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3) 如公司欠缴税款,税务机关可以对法定代表人限制出境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

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因此,如果公司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法定代表人可能被限制出境。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如何防范法律风险1、在股东协议、合资合同和章程中增加相关免责条款,防范风险传统公司法理论中存在“商事判断规则”(The Business Judgment Rule),即公司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在做出一项商事经营判断和决策时,如果出于善意,尽到了注意义务,并获得了合理的信息根据,那么即使该项决策是错误的,该高级管理人员亦可免于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然而,我国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商事判断规则”,司法实践对此理解也存在争议。

我国公司可以考虑公司章程中增加如下类似约定,以降低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公司的董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不需对在董事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职责范围内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承担个人法律责任,除非其行为构成营私舞弊、严重玩忽职守、肆意渎职或故意损害公司利益。

根据上述约定,如果发生任何因与公司经营有关的针对董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个人的索赔或责任,应由公司承担全部责任,但导致该索赔或责任的行为必须是不构成营私舞弊、严重玩忽职守、肆意渎职或故意损害公司利益。

如果董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因上述索赔而造成损失,公司应对其损失予以赔偿,并补偿其合理的律师费及其他开支和费用。

”2、通过集体决策程序,避免风险,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应提出明确异议并记载于相关会议记录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理论,公司的重大经营活动应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决策,对于董事会集体决策的事宜,除非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即视为公司的决策,法定代表人无需承担责任。

因此,在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职务时,对于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最好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或董事会进行决策;同时,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事项,也应明确提出异议,并记载于相应的会议记录,以避免风险。

3、建议公司设立执业责任风险保险制度2002年1月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

但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

”目前,我国主要保险公司均有针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执行责任风险保险,当董事因职务行为而需对外承担相应责任时,可以由保险公司就该部分予以赔偿,避免董事个人的财产风险。

公司可以考虑设立执业责任风险保险制度,由公司为法定代表人、董事等购买责任保险,以尽可能得降低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

以上仅简要阐述了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以及法律风险规避的基本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设计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需要结合具体的事实仔细思考。

而且,任何风险防范制度的设计,都仅能不能使得故意违反法律,恶意损害公司利益的法定代表人逃脱法律的制裁。

公司法定代表人要规避法律风险,关键是依照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事,尽职尽责的维护公司的利益。

[1]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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