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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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3.20•【字号】大国税发[2003]55号•【施行日期】2003.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地税局:现将《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三月二十日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辖区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不包括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信誉等级评定所涉及的税种为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所有税种(不包括代征的基金和规费等)。

第四条税务机关通过评估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履行纳税义务及社会诚信情况,按设定的评定标准,将纳税人的纳税信誉等级设置为A 、B、C三个信誉等级并在A级设立 A A 、AAA两个附加信誉等级,并实行分等级管理,合理有效地配置征管资源。

第五条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税务机关按标准实行定量、定性考核的考评方法对纳税信誉等级进行评定。

第七条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程序和时间进行。

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年度。

对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于次年1月份开始,于4月底前完成。

第八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的跟踪评估和分类管理制度。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7.24•【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施行日期】2019.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税收票证管理办法(2013年2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和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使用、管理税收票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收票证,是指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法规,代征代售人按照委托协议,征收税款、基金、费、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的过程中,开具的收款、退款和缴库凭证。

税收票证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者收取退还税款的法定证明。

税收票证包括纸质形式和数据电文形式。

数据电文税收票证是指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办理税款的征收缴库、退库时,向银行、国库发送的电子缴款、退款信息。

第四条国家积极推广以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为依托的数据电文税收票证的使用工作。

第五条税务机关、代征代售人征收税款时应当开具税收票证。

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完成税款的缴纳或者退还后,纳税人需要纸质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应当开具。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第六条税收票证的基本要素包括:税收票证号码、征收单位名称、开具日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税种(费、基金、罚没款)、金额、所属时期等。

第七条纸质税收票证的基本联次包括收据联、存根联、报查联。

收据联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存根联由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留存;报查联由税务机关做会计凭证或备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异地协查增值税专用发票函件工作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异地协查增值税专用发票函件工作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异地协查增值税专用发票函件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7.02.17•【字号】大国税发[1997]第32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异地协查增值税专用发票函件工作办法的通知(大国税发[1997]第32号1997年2月17日)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为了进一步加强稽核检查工作,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它计税、扣税凭证进行偷税骗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税制改革的顺利实施,依据国税发(1994)014号、国税发(1995)037号文件规定,特制定《规范异地协查增值税专用发票函件工作办法的通知》如下:一、基础资料报送要求为了保证计算机分拣系统基础资料的准确性,各基层局征管科自1997年1月起,每两个月后五日内向市局流转税管理处报送税务登记新增资料软盘一次;发票管理所应每月后五日内向市局流转税管理处提供当月向各基层局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资料软盘。

二、接受函件的登记要求1、市局办公室或其他各处(室)在收到异地协查函件后,除按收发程序做好登记外,应立即将函件转交流转税管理处,流转税管理处负责接收、登记,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核查通知单》一式两份,随原件一同传递给核查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由基层局负责函件的具体核查工作。

2、各基层局接受函件应统一由票证科或选案科负责登记。

票证科或选案科在接到函件后,应将接收的所有函件(包括违章协查、立案查处以及有疑点的普通票据等)在规定的“受理外省市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登记”簿上认真登记,不得漏项。

对市局转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核查通知单》应装订成册,以备核查。

三、函件传递要求票证科或选案科在接到函件并登记后,应及时填写规定的“交叉稽核函件传递表”(一式两份)和来函的原件一并交给分局指定的责任科室(原则上为稽查科)组织核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推行有奖发票宣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推行有奖发票宣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推行有奖发票宣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05.15•【字号】大地税函[2013]41号•【施行日期】2013.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推行有奖发票宣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大地税函〔2013〕41号)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推行有奖发票宣传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推行有奖发票宣传工作执行计划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2013年5月15日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推行有奖发票宣传工作实施方案为了有效提高公众对有奖发票的认知度和参与度,保证推行有奖发票工作顺利进行,现制定推行有奖发票宣传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推行有奖发票,增强索票意识,提高纳税遵从度”为主题,围绕有奖发票推行工作和发票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宣传,充分提高公众对有奖发票推行工作的认知度和参与度,营造诚信经营、纳税光荣的良好氛围,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维护经济秩序。

二、组织领导在市局推行有奖发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推行有奖发票相关宣传工作。

直属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基层局)按照市局统一部署,在本局推行有奖发票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做好相关宣传工作。

(一)市局票证管理所职责1.负责制定《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推行有奖发票宣传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2.负责宣传通稿和宣传资料的起草及编写工作;3.负责宣传手册及宣传海报的印制配送工作;4.负责有奖发票形象宣传广告业务准确性的审核工作。

(二)市局办公室职责1.负责宣传通稿审核及发布工作;2.负责确定有奖发票形象宣传广告发布媒体及发布频次。

(三)市局纳税服务处职责1.负责大连地税网站推行有奖发票专栏的维护工作;2.负责涉税短信平台推行有奖发票宣传短信的发送工作。

(四)市局税收科研资料中心职责负责通过《大连地方税务视线》开展推行有奖发票相关内容的宣传工作。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07.25•【字号】大国税发[2001]173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关税正文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规定的通知(大国税发[2001]173号2001年7月25日)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现将修订后《大连市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出口货物退(免)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的通知》(财税[1997]50号)文件的精神,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出口退税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一律执行本管理规定。

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

二、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

三、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

第三条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政策规定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的通知》财税[1997]50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9号文件的具体规定执行,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政策解释和业务指导及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由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处)(以下简称退税机关》负责。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普通发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普通发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普通发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11.14•【字号】大地税发[2011]71号•【施行日期】2011.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普通发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大地税发〔2011〕71号)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领购信息认定工作流程图(略)2.认定信息变更工作流程图(略)3.集团用户认定工作流程图(略)4.发票出售工作流程图(略)5.一般自开票资格认定工作流程图(略)6.简易自开票资格认定工作流程图(略)7.简易自开票信息变更工作流程图(略)8.简易自开票资格撤销工作流程图(略)9.发票交验工作流程图(略)10.发票停售工作流程图(略)11.发票收缴工作流程图(略)12.恢复使用发票工作流程图(略)13.发票缴销工作流程图(略)14.代开发票工作流程图(略)15.代开发票退票工作流程图(略)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为了贯彻落实《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管理规定》(2011年第14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管理规定》(2011年第15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管理规定》(2011年第16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管理规定》(2011年第17号),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保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业务平台发票管理系统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端办税平台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顺利运行,特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票种认定(一)领购信息认定1.工作流程(1)纳税人持相关证件资料,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税源管理岗提出申请;(2)税源管理岗审核《纳税人领购发票认定申请表》,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确定其发票种类、准购金额、领购数量、单张开票限额、月累计开票限额、月累计退票限额、交验期限和购票方式等;(3)管理科(所)长核准;(4)纳税人因生产经营需要,申请超过行业上限标准设定单张开票限额的,属市局核准权限,需经发票管理岗、征管科长、分管征管工作的副局长审核同意后,报市局核准;(5)税源管理岗按照审核确认结果下达《准予使用发票通知书》或《不予使用发票通知书》。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普通发票印制调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普通发票印制调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普通发票印制调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11.21•【字号】大地税发[2012]101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普通发票印制调拨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地税发〔2012〕101号)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印制调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印制通知书2.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调拨单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承印企业发票防伪专用品领购核准证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承印企业发票防伪专用品用量统计表5.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防伪专用品核准销毁通知书6.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印制完工报告表7.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出(退)库单8.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核销申请审批表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印制调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普通发票印制调拨管理,提高印制调拨效率和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发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连市地方税务系统普通发票的印制、保管、调拨、核销、工本费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普通发票,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提供或者接受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服务以及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或者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包括通用发票和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以下简称冠名发票)。

第四条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票证管理所负责全市普通发票印制调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和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基层局)负责各自管辖及职责范围内的普通发票印制调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印制管理第一节发票印制第五条市局票证管理所应当根据上一年度发票印制总量、承印企业印制能力,合理确定各承印企业发票印制种类及数量,编制发票印制分配计划,报经市局主管局长审批后执行。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
票代开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大国税发[1996]第97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6.05.05
【实施日期】1996.05.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6]第97号1996年5月5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具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管理,堵塞管理环节的漏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代开具专用发票的范围
㈠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1995年5月1日以后新开业的暂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㈡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发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能按规定要求使用和保管专用发票,并向税务机关提供专用发票有关资料的;
2、不能按规定申报纳税,纳税没有保证的或经常发生欠税行为的;
3、发生发票违纪行为,携带发票外出经营,代开虚开或丢失发票的;
4、税务机关认为难以管理或不便管理的。

二、代开具专用发票的期限
㈠1995年5月1日以后新办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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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12.20•【字号】大地税公告[2013]9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的公告(大地税公告〔2013〕9号)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2013年12月20日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第一条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等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地方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和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在本市印制、使用、管理税收票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税收票证管理职责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计划会计核算部门主管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负责印制、领发税收票证的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必须配备专职票证管理人员;使用税收票证的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及代征代售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票证管理工作。

税收票证管理岗和税收票证开具(含印花税票)岗位应当分设,不得一人多岗。

税务机关及税收票证开具人员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计划会计处负责全市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1.根据全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市的税收票证管理规定,并监督其贯彻实施;2.负责全市税收票证的印制和发放工作;3.负责全市税收票证的管理、业务指导、培训;4.组织全市税收票证检查及票证管理工作经验的交流;5.组织、指导、具体实施税收票证信息化工作。

(二)各区市县(先导区)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基层局)计划会计核算部门负责本地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1.监督本地区税收票证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实施;2.负责本地区税收票证的领发、保管、开具、作废、结报缴销、停用、交回、损失核销、移交、核算、归档、审核、销毁等工作;3.负责本地区税收票证的管理、业务指导、培训;4.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三)使用税收票证的基层局下辖各分局、科所(以下简称基层税务机关)主要职责:1.负责本单位税收票证的领发、保管、开具、作废、结报缴销、停用、交回、损失核销、移交、核算、归档、审核、检查等工作;2.指导和监督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人正确填用票证和及时结报缴销税收票款,并对结报缴销的票证进行审核。

(四)税收票证开具人员的主要职责:1.妥善保管领取的税收票证;2.为纳税人开具并交付税收票证;3.按时解缴税款、结报缴销税收票证。

第四条税收票证种类(一)税收票证包括税收缴款书、税收收入退还书、税收完税证明、印花税专用税收票证、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税收票证以及市局规定列入税收票证管理的其他各种票证。

(二)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印花税票、税收完税证明和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应当视同现金进行严格管理。

(三)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包括税收票证监制章、征税专用章、退库专用章、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章、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税收票证专用章戳以及市局规定列入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管理的其他章戳。

第五条税收票证印制(一)印花税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印制;其他税收票证均由市局集中统一印制。

(二)税收票证监制章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发样章,市局统一交印制企业套印在税收票证上。

其他税收票证专用章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式样刻制,其刻制权限为基层局,刻制的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应报市局留底归档。

第六条税收票证联次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税收收入退还书、印花税票销售凭证均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联次、用途的基础上增加第四联备用联(白纸红油墨);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联次、用途的基础上增加第三联存根联(白纸紫油墨)和第四联备用联(白纸红油墨),第四联用于相关单位备用。

第七条税收票证领发(一)严格领发程序。

税收票证领发实行分级负责,不得越级领发票证,不得由非票证管理人员或票证使用人员代领票证。

(二)领发税收票证必须做到手续清楚,责任分明。

领发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时一律使用《税收票证领发单》;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向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人发放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时,应当拆包发放,并且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的用量。

凡拆包发放,领发以后发现缺份、缺枚的,视为票证丢失,由领取方负责。

(三)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未按照规定办理结报的,不得继续发放同一种类的税收票证。

第八条税收票证保管(一)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等各填票单位(人)应当妥善保管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

基层局必须设置具有安全条件的票证专用库房;基层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其他税收票证开具单位、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必须配备票证保险专用箱柜。

确有必要外出征收税款的,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应当随身携带,严防丢失。

(二)票清离岗。

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工作变动离岗前,应当办理税收票证、税收票证专用章戳、账簿以及其他税收票证资料的移交。

移交时应当有专人监交,填写《票证交接清单》,监交人、移交人、接管人三方共同签章,票清离岗;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人终止税款征收业务时、其他票证开具单位终止票证开具业务时,必须将所经管的票证、章戳、账簿等交接清楚,造册登记,票清离岗。

第九条税收票证盘点(一)基层税务机关和基层局每月、市局每季度必须清查一次本级票证库存,检查是否账实相符,并由票管员和负责人在盘点表上签字。

(二)盘点时发现结存税收票证实物与账簿记录数量不符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

第十条税收票证填用(一)票证使用人员在填开票证时,必须先检查票证联次、号码、品质等印刷质量,对不合格票证及时上报上级税务机关。

(二)专票专用,先领先用,顺序填开。

各种税收票证均应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填用,不得互换使用。

(三)税收票证各联次各种章戳应当加盖齐全,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人必须加盖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或代扣代征税款专用章。

(四)税收收入退还书开具人员不得同时从事退库专用章保管,税收票证开具人员不得同时从事现金收款工作。

第十一条税收票证结报缴销(一)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人向基层税务机关结报缴销票证。

1.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人向税收票证管理人员结报缴销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时,应当填制《税收票款结报缴销单》,持已开具税收票证的存根联、报查联等联次,连同作废税收票证、需交回的税收票证及未开具的税收票证,以及所收取的税款或税款汇总缴库的相关凭证,向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办理税款的结算和税收票证的结报缴销。

核对无误的,应当填制《税收票款结报缴销单》并且签字确认。

2.其他各种税收票证结报缴销应当将已开具税收票证的存根联、报查联等联次,连同作废税收票证、需交回的税收票证一并办理结报缴销手续;已开具税收票证只设一联的,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应当查验其开具情况的电子记录。

核对无误的,应当填制《税收票款结报缴销单》并且签字确认。

3.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应于收取现金税款的当日或次日进行结报缴销。

4.代征代售人开具税收票证(含销售印花税票)收取现金税款时,应当按照“双限”标准进行结报缴销。

“双限”标准为最长不得超过30天,额度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并以期限或额度条件先满足之日为准。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应当按税法规定的税款解缴期限一并办理结报缴销。

6.其他各种税收票证的结报缴销,应当按每月不少于1次办理结报手续。

(二)基层税务机关向基层局缴销税收票证,应当按每月不少于1次办理缴销手续。

第十二条税收票证作废和停用处理(一)因印制质量不合格而作废的票证,应当停止使用,及时查明字轨、号码、数量,清点登记,妥善保管,并逐级报告市局。

(二)开具错误作废的纸质税收票证应全联作废,并在各联注明“作废”字样、作废原因和重新开具的税收票证字轨及号码。

《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收完税证明和《税务代保管资金收据》应当全份保存;其他税收票证的纳税人所持联次或银行流转联次无法收回的,应当注明原因,并将纳税人出具的情况说明或银行文书代替相关联次一并保存。

开具作废的税收票证应当按期与已填用的税收票证一起办理结报缴销手续,不得自行销毁。

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票证后,纳税人向银行办理缴税前丢失的,税务机关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三)市局规定停用的票证,由基层局对本级库存进行集中清理,造册登记,妥善保管,按有关规定予以销毁。

第十三条税收票证损失处理(一)未开具税收票证(含未销售印花税票)发生毁损或丢失、被盗、被抢等损失的,受损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清点核查。

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发生损失的,由市局审批核销;其他各种税收票证发生损失的,由基层局审批核销。

票证核销需要准备的资料:当事人对案情发生经过的书面材料、受损单位书面调查材料、税收票证损失核销报告审批单、有关证明材料等。

(二)视同现金管理的未开具税收票证(含未销售印花税票)丢失、被盗、被抢的,受损税务机关应当查明损失税收票证的字轨、号码和数量,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通知所属税务机关;经查不能追回的税收票证,除印花税票外,应当及时在办税场所和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作废。

(三)税收票证专用章戳丢失、被盗、被抢的,受损税务机关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逐级报告刻制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税务机关;退库专用章丢失、被盗、被抢的,应当同时通知国库部门。

重新刻制的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应当及时办理留底归档或预留印鉴手续。

(四)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税收票证需要税务机关另行提供的,应当登报声明原持有联次遗失并向原填开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提交申请;税款经核实确已缴纳入库或从国库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提供原完税税收票证复印件并加盖征税专用章或计会专用章。

纳税人遗失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不提供任何证明。

第十四条税收票证核算税务机关应当按税收票证种类、领用单位设置税收票证账簿,对各种税收票证的印制、领发、用存、作废、结报缴销、停用、损失、销毁的数量、号码进行及时登记和核算,每月生成《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册》、《票证分类出纳账》和《税收票证用存报表》,年终结账后将各类账簿报表打印、装订、归档。

第十五条税收票证归档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对已经开具、作废的税收票证、账簿以及其他税收票证资料进行归档保存。

(一)已经开具、作废的税收票证1.各种票证要按税收经济业务发生的时间顺序以及税收票证号码顺序进行装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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