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所有的名词解释
专升本《法学基础》名词解释

专升本《法学基础》名词解释1.法学:又称法律学、法律科学,是指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
3.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的行为或一定的社会关系所发生的影响。
泛指法对社会的影响。
根据法作用于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形式和内容,通常可以把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4.指引作用:指法通过授权性行为模式(权利)和义务性行为模式(禁止性行为和命令性行为)的规定,指引自己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
5.评价作用:指法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可以判断、衡量他人行为的是或非、善或恶的性质与积极或消极的效果,以影响人们的行为。
6.预测作用:指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互相之间会如何行为。
法的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之间的行为,包括公民之间、社会组织之间、国家、企事业单位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行为预测。
7. 法律规则:是指以一定的逻辑结构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规范。
8.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原理和价值准则的一种法律规范。
9.法律部门:也称部门法。
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10.法律体系:也称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11.法的溯及力:也称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
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
12.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3.权利能力:是指能够参与-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
14. 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的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法律基础名词解释1

名词解释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个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2.法律规范是指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3.成文法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制定颁布,以不同等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规范,故又称“制定法”4.不成文法是由国家机关以一定形式认可其法律效力,但不表现为成文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形式的法律规范,一般是指习惯法5.法的渊源,是指法的“形式渊源”或“效力渊源”6.法的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国家权力,把法律规范的规定运用到具体的主体或场合,用来解决具体问题的一种行使权力的专门活动7.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在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的基础上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8.法系,是指根据法在结构、形式、历史传统等外部特征以及法律实践的特点、法律意识和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等因素对法进行的基本划分9.法制是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即一国或一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整个系统。
10.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等行政主体,为了实现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依法行使公权力,执行国家意志,推行国家政务,组织、管理国家与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及活动11.行政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依法拥有行政职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并对行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12.行政相对人是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处于被管理和被支配地位的机关、组织和个人13.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14.行政赔偿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由国家给予受害人的赔偿15.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6.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和法人17.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18.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19.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20.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21.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不履行民事义务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22.监事会,是指公司为了保障董事和其他高层职员忠实执行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专门行使内部监督权的一个职能机关,股份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须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23.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和对经济活动进行协调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4.犯罪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危害统治阶级利益和社会秩序而应处以刑罚的行为或者犯罪是指危害社会的、违反刑法的、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25.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26.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而实施的犯罪行为27.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28.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29.刑罚是指由刑法明文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惩罚犯罪分子的一种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30.诉讼是国家公安.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一定程序和方式解决争讼和处理案件的活动31.举证责任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真实、合法的责任32.刑事诉讼参与人指在刑事诉讼中除司法人员以外的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负有一定诉讼义务的人刑事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33.行政诉讼程序主要包括起诉和受理、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34.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35.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国际货币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贸易法.国际经济组织法.国际税收.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等36.犯罪预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制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犯罪停止状态。
法学基础知识

法学基础知识一、名词解释 1、法: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国家意志,通过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达到一定社会秩序,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 2、法的效力:即法律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
法的效力分为规范性法、法的效力:律文件的效力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狭义的效力,即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判决书、裁定书、逮捕证、许可证、合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 3、判例法:就是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这种判定对以后的判决具有法律规范效力,判例法: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
四、 4、法律体系: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法律体系:体。
简言之,法律体系就是部门法体系。
五、 5、立法:通常指特定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或者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立法:的行为规范的活动。
六、 6、司法: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七、 7、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刑事诉讼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
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忠的职权和相互关系,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进行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等。
刑事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刑事诉讼法单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的刑事诉讼法典。
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一切与刑事诉讼有关的法律规范。
八、8、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证据:搜集和运用进行。
九、9、条约:国家和国家签订的有关政治、军事、经济或文化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文书。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名词解释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名词解释名词解释: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个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2.法律规范是指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3、人际关系人际关系指人们在社会交往中所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人际关系的本质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4、爱国主义爱国主义是人们热爱、忠诚、报效祖国的一种集情感、意志、信念和思想境界于一体的社会意识形态。
5、知识陶冶法指在思想道德修养中,要重视理论知识的学习。
在马克思注意指导下,掌握思想道德修养的基本原理、观点。
其次,要在教师的指导下,选读相关的书籍,包括政治学、伦理学、社会学、青年学、心理学、人才学美学等,构建合理知识结构,为深入学习思想道德修养课奠定基础。
6、成文法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制定颁布,以不同等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规范,故又称“制定法”。
7、法的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国家权力,把法律规范的规定运用到具体的主体或场合,用来解决具体问题的一种行使权力的专门活动。
8、道德是由一定社会经济基础决定的社会意识形态。
它以善恶、荣辱等观念为标准,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来评价人们的行为,调整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个人与自然环境之间关系的原则和行为规范的总和。
道德反映在个体身上,就是个体的道德品质,即品德。
9、理想是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具有现实可能性的对美好未来的想象和追求,是人们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奋斗目标上的集中体现。
10、人生价值观人生价值观是人们对人生价值的根本看法和态度。
11、人的本质人的本质一般指人与动物相区别的根本特征或指在人的各种属性中起决定作用的属性。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12、信念指对某种学说、理论、思想极度信服而树立的牢固的观念。
法律基础知识重点

法律基础知识重点给大家做点贡献-法律基础知识1、名词解释法律:法律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进行社会管理,维持社会秩序,规范人们生活的基本规则,也是一个社会、国家的民众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共同生活所必须遵循的普遍规范,具有政治统治、社会管理和文化传播等多重功能。
法学:是指现代社会科学领域中研究法律及法律相关问题的一门体系宠大、义理精深的独立科学。
根本法:即宪法,它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根本问题,如国家的性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政治体制与权力划分、经济制度、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等。
普通法:是指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普通法的内容一般只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如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其法律效力低于宪法。
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实体法:是指规定和确认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和职责的法律。
程序法:是指规定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法律。
公法:调整国家机关之间以及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或一方为国家或国家所属的公共团体的法律。
私法:调整公民和法人等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关系的法律。
国际法:为一般国际社会公认,实施区域并不以一个国家的领土为限,而是在国家与国家相互之间有效的法律是国际法。
国内法:由一个车家制度,实施区域仅以一个国家的领土为其范围的法律是国内法。
法律基础课:是通过传授基本的法学理论知识,使学生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充分认识法律对于现代社会,包括对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的重要作用,了解“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性和迫切性,通过学习必要的法律基础知识,使学生初步了解我国法律体系的宏观情况,掌握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主要精神和内容,增强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感,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公民意识;正确先使和履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增强运用法律知识和手段维护国家、集团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能力,通过提升政治、法律和专业的综合素质,使学生成为既有精深专业基础,又具备现代视野,能适应21世纪社会发展需要和应付未来挑战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法学名词解释大全

法学名词解释大全一、法学基础名词解释法学是研究法律规范及其实施与适用原则的学科。
在法学领域中,有一些基础名词需要我们进行解释。
1. 法律:法律是由国家或政府制定、公布、施行并强制力约束公民和其他组织行为的规范性规定。
2. 法规:法规是国家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所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3. 法律条款:法律条款是法律、法规等法律文件中具体规定某一事项的规则性措辞。
4. 法人:法人是根据法律规定享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组织或机构,其权利和义务与其组成人(自然人)分离。
5. 公法与私法:公法是调整国家与个人、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等;而私法是调整个人或组织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如合同法、民法等。
6. 法理学:法理学是研究法律原理、法律思维方式以及法律的理论基础和本质的学科。
二、刑法名词解释刑法是研究犯罪行为与刑事责任的法学分支,下面解释一些刑法领域的重要名词。
1. 犯罪:犯罪是指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具备法定要件和犯罪构成条件。
2. 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具有主观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违法或犯罪后果;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人由于疏忽或过失而造成违法或犯罪后果。
3.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因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刑罚和刑事制裁等。
4. 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在合法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所采取的合理防卫行为。
5. 自首:自首是指犯罪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或其他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取证的行为。
三、民法名词解释民法是研究民事关系与民事行为的法学分支,下面解释一些民法领域的重要名词。
1. 合同: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通过协商、约定来建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
2. 报销:报销是指企事业单位对员工因公产生的费用进行核销、结账并支付的行为。
3. 担保:担保是指某一方(担保人)就债务人的债务向受益人承担相应责任的法律行为。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信念:是认知、情感和一致的有机统一体,是人们在一定的认识基础上确立的对某种思想或事物坚信不疑并身体力行的心理态度和精神状态。
P22道德: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
它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维系,是对人们的行为进行善恶评价的心理意识、原则规范和行为活动的总和。
P90理想:是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有可能实现的、对未来社会和自身发展的向往与追求,是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奋斗目标上的集中体现。
P21时代精神: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形成和发展的,是体现民族特质、顺应时代潮流的思想观点、行为方式,价值取向、精神风貌和社会风尚的总和。
P52社会公德:是指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公民应该遵守的道德准则。
P126爱国主义:体现了人民群众对自己祖国的深厚感情,反映了个人对祖国的依存关系,是人们对自己故土家园、民族和文化的归属感、认同感、尊严感与荣誉感的统一。
人生价值:是一种特殊的价值,是人的生活实践对于社会和个人所具有的作用和意义。
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就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犯罪构成: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法人:简答题1、怎样在实践中化理想为现实?正确认识理想与现实的关系是实现理想的思想基础坚定的信念是实现理想的重要条件勇于实践、艰苦奋斗是实现理想的根本途径2、爱国主义的基本要求有哪些?答:爱祖国的大好河山;爱自己的骨肉同胞;爱祖国的灿烂文化;爱自己的国家3、如何端正人生态度?人生需认真;人生当务实;人生应乐观;人生要进取4、简述大学生保持心理健康的主要途径和方法?答: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掌握应对心理问题的科学方法;合理调控情绪;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增进人际交往5、促进个人与他人的和谐的原则?诚信原则;宽容原则;互助原则6、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原则?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强调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辩证统一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强调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强调重视和保障个人的正当利益7、如何努力锤炼个人品德?个人品德和道德修养;加强道德修养要自觉向道德模范学习8、为什么社会主义需要公共秩序?有序的公共生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有序的公共生活是社会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有序的公共生活是提高社会成员生活质量的基本保证有序的公共生活是国家现代化建设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9、社会公德的主要内容?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10、公共生活与法律规范关系?指引作用;预测作用;评价作用;强制作用;教育作用11、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12、恋爱中的道德?尊重人格平等、自觉承担责任、文明相亲相爱13、民事行为应具备的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自己整理史上最全~法律基础名词解释&简答题

《法律基础》名词解释&简答题第一章名词解释1. 国家强制力:所谓国家强制力就是指国家有组织的暴力,由军队、监狱、法庭等实施。
法的实施必须靠国家强制力加以保障。
2. 法: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并以权力和义务为具体内容的、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3. 本质:所谓本质,是指事物的内部联系、内在的规定性。
必须通过理性分析与抽象思维才能把握的事物内部的具有稳定性、综合性的特征与性质。
4. 地理环境:指与人类社会所处的地理位置相联系的各种自然条件的总和,包括气候、土壤、山脉、河流、矿藏以及生物资源等,是任何社会、任何国家不可缺少的因素。
5. 人口条件:是指某一社会人口的数量和质量的总称,是任何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不可缺少的条件,对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6. 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是人们进行物质资料生产的具体形式。
是一定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有机统一。
7. 所谓社会共同性,是指法体现全体社会成员的意志,维护所有阶级、阶层与力量的普遍利益的属性。
8. 根本法:是指宪法,它规定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原则,它是调整国家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的具有最高法律地位与效力的法。
9. 普通法:指宪法以外的其他一切法律的总称,如刑法、民法、诉讼法,其效力低于根本法,不得与根本法相抵触,否则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10.实体法:是确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包括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其调整对象是主体之间具有原始性、本原意义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及由此所派生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是主体得以在法律上存在并从事法律行为的根据。
11. 程序法:规定如何实现实体法的方式、途径与过程的法律,即确定实体法的实现方式的法律,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立法程序法、行政程序法。
12. 一般法:是指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有效、用以调整一般的人之间的一般事项的持续有效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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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复习资料:法律基础所有的名词解释(1)法律的渊源(法律形式):指那些来源不同(制定法与非制定法、立法机关制定与政府制定,等等)、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国际法:作为国际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制定和实施的法律。
国内法:一国(或地区)制定并在该国(或地区)实施的法律。
根本法(宪法):规定国家和社会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制定需要特别的程序的法律普通法:根本法其他的。
一般法:适用于一般的法律关系主体、通常的时间、国家管辖的所有地区的法律。
《刑法》、《合同法》特别法:适用于特别的法律关系主体、特别时间、特别地区的法律。
《妇女权益保障法》、《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实体法:规定的是主要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著作权法》程序法(诉讼法):规定主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的法律。
《民事诉讼法》、《行政复议法》成文法:国家机关制定的、以文字形式表达的法律。
习惯法:由国家认可的习惯。
公法: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
现代西方法学著作一般认为是宪法、行政法、刑法。
私法: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
现代西方法学著作一般认为是民法和商法。
衡平法:是14世纪开始的,大法官法院的大法官们根据公平正义原则对普通法进行修正、补充而形成的一种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
普通法:是专有名词,特指11世纪诺曼人征服英国后通过法院判决而逐步形成的适用于全英格兰的一种法律。
联邦法:指整个联邦立法机关制定的和在整个联邦实施的法律,如联邦宪法、联邦民法、联邦刑法等。
联邦成员法:指由联邦成员国的立法机关制定的仅在该成员国实施的法律,如成员国宪法、成员国民法、成员国刑法等。
法律的历史类型:按照法律的阶级本质及其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不同划分。
法律体系:指由在一个国家里,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同类规范性法律文件所组成的法律部门而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部门法(法律部门):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本国同类规范性法律文件(也可以称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规范性法律文件:表现法的内容的形式或者载体,部门法就是由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法规和规章)构成的。
法律调整机制:指包括整个法律调整系统的结构、功能、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以及发生作用的过程和方式。
规范性: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样式和方向。
概括性:它是人们从大量实际、具体的行为中高度抽象出来的一种行为模式,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是反复适用多次的。
普遍性(一般性):即法律所提供的行为标准是按照法律规定所有公民一概适用的,不允许有法律规定之外的特殊。
行为模式:就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所提供的标准和方向。
法律后果:指行为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在法律上所应承受的结果。
强行性规范:指不考虑个人意愿而强行加以适用的法律规范。
任意性规范:指适用与否由个人意愿决定的法律规范。
确定性规范:是指明确规定了法律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的规范。
委托性规范:是指没有规定行为模式和行为后果,而只规定授权(委托)其他国家机关予以规定的法律规范。
准用性规范:是指没有规定行为模式和行为后果,而只规定援引、比照某法律条文的法律规范。
立法机关:在法律上规定代表国家来制定法律的机关。
法律的起源:随着阶级的出现,原始社会的习惯逐渐渗入了阶级性,随着国家的逐渐形成,习惯就演变为习惯法,习惯法最后演变为成文法。
法律的阶级性:指法律产生于一定性质的生产关系,属于特定社会上层建筑之一,为一定阶级服务的属性。
法律的主观性:是人们主观作用于客观的产物。
法律的客观性:法律必须利用和正确反映经济规律。
法律的两种作用: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规范作用:是从法律规范调整人的行为这一特征来分析法律所起的作用。
指引作用:是指法律规定对于人们的行为的一种指导和引领的作用。
教育作用:指法律对于人们今后行为积极影响的一种作用。
评价作用:指法律作为一种对于人们行为的评价标准或者尺度的作用。
预测作用:指法律具有对于人们之间将要如何行为能够预料和估计。
强制作用:指法律具有的制裁和惩罚违法犯罪行为的作用。
社会作用:是从法律的本质和目的角度分析法律的作用。
:法律维护统治阶级的作用。
:法律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
:法律“无用论”和“万能论”都是错误的。
法律与政治的关系:政治主导法律,法律规制政治。
政策与法律的异同:1、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是国家的主张,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政策是党组织制定的,是党的主张,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2、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政策是通过思想工作、说服教育、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以及党的纪律保证来实现,党的某些政策并非对每个公民都具有约束力。
3、法律是由宪法、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形式表现的。
政策未被制定或认可为法律规范之间,是由决定、决议、纲领、宣言、通知、纪要等形式表现。
4、法律规定的内容比较具体、明确和详尽,它不仅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和禁止做什么,而且还规定了违法所应承担的责任。
政策一般比较原则和概括。
5、法律比较稳定。
政策比较灵活,变化较快,具体政策尤其如此。
物质文明:是指人类改造物质世界的能力和成果,表现为物质生产的发展和物质生活的提高。
精神文明:是指人们思想、道德的进步和科学、教育、文化的发达。
司考复习资料:法律基础所有的名词解释(2)法律意识:指人们关于法律的认识、知识、思想、观点和心理的总称。
道德:指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邪恶、光荣与耻辱、诚实与虚伪等观点和规范的总和。
道德的特点:历史性、阶级性、继承性。
法制:1、指法律和制度,也有指法律制度的。
2、是指动态意义上的法制,即指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也包括法律宣传教育在内。
3、是指“依法办事”的原则,即指“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法治:由统治者通过强制性的法律来治理。
主张实行民主制度。
人治:主要靠具有高尚道德的圣君和贤人用道德来治理。
主张实行君主制、君主专制或寡头政治。
治国方略:指治理国家的战略性的指导原则和全盘的方针、策略。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国体:即国家政权的阶级性质,就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政体:指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就是指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来组织自己的政权机关,实现自己的统治。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前提和基础),有法必依(中心环节),执法必严(关键),违法必究(保障)社会主义法律制定: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以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特点:1、它是社会主义国家机关的专门活动,是国家机关实施职能的活动。
2、它是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指导思想:一个中心,两个中心点。
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1、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2、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3、维护法的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原则;4、坚持群众路线,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5、有鉴别有选择地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的原则。
原则性:指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工作必须坚持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邓小平立法思想为指针。
灵活性:就是要结合实际情况,找到实现原则所必需、许可的各种具体形式、方法和步骤。
严肃性:指法律必须具有权威,“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稳定性:是指法律一经制定、生效,就应当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的不变,决不能朝令夕改。
连续性:是指创制、修改、补充法律时应当保持与原有法律在内容和效力等方面的衔接,法律应当吸收或保留原法律中那些合理有用的成分。
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阶段:准备阶段,确立阶段,完备阶段。
准备(起草)阶段:包括立法动议的形成、草拟法律草案条文,修改、补充法律条文,征徇有关单位和个人意见等。
确立(形成)阶段:包括法律议案的提出和审议;法律审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通过;法律的公布。
完备阶段:包括法的解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清理、法律汇编和法律编纂等。
系统化:指采用一定的方式,对已经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归类、整理或加工,使其集中起来作有系统的排列,以便于使用的活动。
法律(规)整理: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法律汇编:指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目的或标准,如调整社会关系的领域、类别或问题的性质,按照效力层级、时间顺序,作出系统排列,汇编成册。
法律编纂:是指对散见于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属于某一部门的全部现行法律顾问规范,进行审查、修改和补充,编制成更加完善并具有特定结构的、统一的部门法典的法律。
法律的实施:指通过一不定期的方式使社会主义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和实现的活动,是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
法律的适用: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国家权力,把法律规范运用到具体人或组织,用来解决具体问题的一种行使权力的专门活动。
法律解释:指由一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用和遵守法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政策、公平正义观念、法学理论和惯例对现行的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的含义、内容、概念、术语以及适用的条件等所做的说明。
按解释的主体和法律效力的不同:正式解释:(有权解释、法定解释、官方解释)是指由被授权的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依法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对法律进行的解释,它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1)立法解释:主要指全国人大常委员会解释宪法和法律的活动。
其解释是关于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补充规定。
2)司法解释:主要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对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做的解释。
3)行政解释:指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门对法律所作的解释。
一是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所作的解释;二是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在行使职权时对于自己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进行的解释。
非正式解释:(非法定解释)可分为学理性解释和宣传性解释,这虽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直接引用,但对法律适用有参考价值,对法律的实际适用有着很大的说服力。
语法解释:即对于法律条文的语法结构、文字排列顺序和标点符号等进行的解释。
逻辑解释:按照形式逻辑的规则和方法对于法律所作的解释。
系统解释:(整体解释)即按照系统论的原则和方法,从部分与系统的关系上对于法律所作的解释。
历史解释:从法律制定的历史背景上对法律所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