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防护计
山东省工业产品质量专家检查实施办法

山东省工业产品质量专家检查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全省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下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生产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5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工业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根据全省工业产品质量监督工作需要,可以组织专家对工艺技术复杂、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度较高的生产企业实施检查(以下简称“专家检查”)。
第三条 专家检查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专家选聘与管理第四条 省局对产品质量检查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实行聘任制,一般从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中择优选择,由省局聘任,并实行动态管理,聘用周期3年。
第五条 专家选聘与管理适用于省局《产品质量监督技术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第六条 对存在下列问题的专家省局将予以淘汰,情节严重者同时取消或建议取消其由省局聘任的各种专家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等相关资质。
(一)专业技术水平不高,不能胜任专家应履行的职责;(二)发生较大工作差错2次以上;(三)连续2次考评、考核不合格;(四)无故拒不服从工作安排;(五)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廉政纪律及有关规定;(六)存在不适合担任专家的其他问题。
第三章 工作程序、方式及内容第七条 省局根据全省工业产品质量监督工作需要、上级工作部署或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市局”)提出申请经省局研究同意,制定专家检查工作计划,并按照相应工作审批流程,经局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组织开展专家检查前,省局应提前2天通知被检查企业所在地市局。
市局接到省局通知后应安排相关人员担任联络员,配合专家检查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开展工作,并告知被检查企业。
《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序
典型
防工工防服手缘
号
工种
护作作护
套手
服帽鞋手
套
套
74 电解工
n
75 配液工
n
76 挤压工
12 18
77 研磨工
12 18
78 线材轧制工 18 18
79 制卤工
12 18 n
80 糖机工
12 24 n
生牛(羊)
81
12 12 n
乳预处理工
n 36 nn n 36 n 36 nn
n 36
使用期限(月)
DB37/ 1922—2011
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普普普普防焊电
通通通通寒工绝
序
典型
防工工防服手缘
号
工种
护作作护
套手
服帽鞋手
套
套
66 玻璃熔化工
18
67 玻璃切裁工 18 18
68 玻纤拉丝工 18 18
玻璃钢压型
69
18 18
工
70 砖瓦成型工 18 18
合成药化学
71
18
操作工
CT 组装调试
72
18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37/ 1922—2011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序
典型
号
工种
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普普普普防焊电
通通通通寒工绝
防工工防服手缘
护作作护
套手
服帽鞋手
套
套
1 商品送货员 2 冷藏工
12 12 12 12
n 36 n 24
3 加油站操作工
n 36
4 仓库保管工 5 机舱拆解工 6 农艺工
山东省质监局关于加强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质监局关于加强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作者:来源:《居业》2018年第02期鲁质监量便字[ 2017 ]372号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管局)、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7]20号)、《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取消或停征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决定的通知》(国质检财函[ 2017] 140号)要求,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计量强制检定收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我省计量强制检定工作,现就做好我省新时期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通知如下:一、公开我省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资质能力为方便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或个人对照查询和申请送检,省局将在山东金质网上向社会公示全省依法设置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授权机构的全部资质能力。
各市质监局(市场监管局)要公开本行政区域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授权机构的资质能力,公开内容包括: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检定项目、测量范围和不确定度等级等。
二、开展强制检定工作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一条规定,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
全省各级计量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上述规定,加强对辖区内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按时完成计量检定工作任务。
对已具有资质能力的强制检定项目,不得拒绝开展强制检定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专业计量检定机构要在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强制检定工作。
三、建立健全强检计量器具备案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发证

长签发后上报推荐或确认其发证检验资质 。 对不
符 合条 件 的 , 由省局 许 可办将统 一 意见 反馈 申报
省政府 部门 刃 件
第七 章 第二 十八条 附 则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
局发布的 《山东名牌产品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 》、
《山东名牌 产品标志管理力、 法 》 同时废止 。 附件 山东名 牌产 品标 志
除国家 和省政 府规定 外 , 各地
区 、 部 门 、 社会 团体 、 企事 业单 位 、 民 间组 织不
〕
请遵 照执 行 。
号
定 , 省局研 究 制定 了 《山东省 质量技 术监 督行政 许 可 发 证 检 验 机 构 管 理 办 法 》, 现 印发 给 你 们 ,
山东 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 发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 条 为规 范行政 许 可发证 检验行 为 , 加 策 , 切实 提升发 证检 验工 作质 量 。 第三 条 本 办法适 用 于承 担 山东 省质量 技术 以 监督 系统行 政许 可发证 检 验任 务 的检 验机构
得 开展 任何 对产 品或 服务 的综合 评价 以及带 有排
序 、 推荐性质的商业信息发布活动 。有关部 门对
此要 加 强监督 管 理 。 第二十 九条 本 办法 由 山东 省质量 技术 监督
注 本文 附件详见 山东省人 民政府 网站
年
月
日印发
局 负责解 释 。
第 三十条 本办法 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
设备 、 检验场所和环境条件 五 六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 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 申请承担发证检验的检验机构 , 应
山东省地方标准制修订管理规定

山东省地方标准制修订管理规定(试行)为加强山东省地方标准的管理,规范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提高地方标准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等的规定,制订本规定。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全省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
除药品、兽药地方标准的制定、审批、编号、发布,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食品卫生和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制定,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审批编号、发布外,其他地方标准的管理应遵守本规定.在特殊情况下,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启动地方标准制修订快速程序,在地方标准的立项、制修订过程管理、发布、印刷等环节,简化程序.一、地方标准立项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地方标准体系建设的要求,每年年初向各单位下达《山东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表(建议)》(见附表1)和《山东省地方标准项目任务书》(见附表2)征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纸质文件,并同时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集。
根据需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直接立项并向社会招标。
1、申报原则.有利于促进产业升级和产品结构调整、推进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为我省经济发展服务。
突出围绕促进农产品出口、第三产业发展、信息产业高新技术及其他“入世”急需的标准制修订项目.积极贯彻落实“采标”方针,加大采标力度。
2、申报范围对下列各项中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技术标准要求的,应当制定山东省地方标准: 2。
1 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要求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运、使用等过程中安全、卫生要求;2。
2 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的安全卫生和技术要求;2.3 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卫生要求;2.4 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生产技术、管理技术、服务质量要求;2.5 农业(含林业、牧业、渔业,下同)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及生产技术、管理技术要求;2.6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制定地方标准的其他技术要求.3、申报重点。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规范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4.03•【字号】鲁市监质监规字〔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规范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规范》已经省局2021年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4月3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山东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意见》(鲁办发〔2017〕3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对职责范围内产品,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相关工作,适用本规范。
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特种设备、计量器具以及进出口等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按相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规范。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等对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以下简称风险),是指产品存在危及生态环境、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可能性及后果。
第四条本规范所称风险监控,是指以风险信息采集为基础、风险监测为手段、风险评估为支撑、风险控制为目标的工作体系。
第五条本规范所称风险监测,是指为识别风险,对产品生产过程中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及产品中的危害因素进行检查、检测、鉴定、验证的活动。
包括产品风险监测和生产过程风险监测;已知项目风险监测和未知项目风险监测;常规风险监测和应急风险监测。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防护计量器具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防护计量器具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山东政报》
【年(卷),期】2016(000)015
【摘要】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眢计量院:为认真落实《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省政府令第293号),加强对安全防护计量器具的计量监管,省局制定了《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防护计量器具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2页(P44-4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03
【相关文献】
1.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规范》的通知 [J], ;
2.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规范》的通知 [J], ;
3.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能源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4.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严重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认定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J], ;
5.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全防护计量器具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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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 37T726-2007山东省(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GB/T 8811-1988
燃烧性能(氧指数≥30)
阻燃型
GB/T 2406-93
燃烧等级
E级
GB 8264-1997
压缩强度(变形 10%)
MPa
≥0.10
GB/T 8813-1988
自然条件
d
陈化时间
蒸汽(60℃恒温) d
≥42 ≥5
5.4.2 XPS 板
试验项目
表 1 EPS 板的主要性能要求 单位 指标
试验方法
表观密度
kg/m3 18.0-22.0
GB/T 6343-1995
导热系数
W/(m·K) ≤0.041
GB/T 10294-1988
垂直于板面方向的抗拉强度
MPa
≥0.10 JGJ 144-2004 中附录 A 第 A.7 节
尺寸稳定性
%
≤0.3
ICS91.120.10 P32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 726-2007
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 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2007-10-29 发布
2007-12-01 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山 东 省 建 设 厅 发布
DB37/T 726-2007
前言
本标准由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能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建设发展研究院、山东省建设科技中心、山东省建筑节能质量监督检验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范学平、孙增桂、刘汇泉、郑宜涛、季 明、王成霞。
I
DB37/T 726-2007
外墙外保温系统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聚苯板(EPS 板或 XPS 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施工 过程、检验验收的质量控制要求和控制办法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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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防护计量器具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计量基准器具管理
【发文字号】鲁质监量发[2016]19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6.05.09
【实施日期】2016.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防护计量器具计量监督管
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鲁质监量发〔2016〕19号)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计量院:
为认真落实《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省政府令第293号),加强对安全防护计量器具的计量监管,省局制定了《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防护计量器具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防护计量器具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5月9日
附件: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安全防护计量器具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3号,以下简称《规定》),加强安全防护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安全防护计量器具量值准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国发[1987]31号),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定义】本指导意见所指的安全防护计量器具,是指依据《计量法》规定,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用于安全防护的工作计量器具。
安全防护计量器具明细目录见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