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法律硕士刑法辨析题及答案解析.doc
在职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刑法学)模拟试卷16(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在职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刑法学)模拟试卷16(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选题 2. 多选题 3. 案例分析题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60分。
下列各题给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1.我国刑法的形式不包括( )。
A.刑法典B.单行刑法C.附属刑法D.司法解释正确答案:D解析:我国刑法的形式有广义刑法和狭义刑法之分。
其中广义刑法除了包括狭义刑法——刑法典外,还包括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司法解释不属于刑法的形式。
故选D项。
知识模块:刑法学2.下列情形中,不属于《刑法》第236条强奸罪加重法定情节的是( )。
A.强奸妇女多人的B.利用妇女处于昏醉状态而强奸的C.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D.二人以上轮奸的正确答案:B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强奸罪的加重构成有:(1)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两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故选B项。
知识模块:刑法学3.下列情形中,不属于《刑法》第263条规定的对抢劫罪加重法定刑的情形是( )。
A.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B.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C.在办公大楼抢劫的D.入户抢劫的正确答案:C解析: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罪的加重构成有八种,即:(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所以,应当排除A项、B项和D项。
由于入户抢劫是指在居民的住所内抢劫,因此应当严格区分入户抢劫和入室抢劫。
C项属于入室抢劫而不是入户抢劫,故选C 项。
知识模块:刑法学4.拐卖妇女后,又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应定( )。
在职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刑法学)模拟试卷3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在职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刑法学)模拟试卷3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选题 2. 多选题 3. 案例分析题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60分。
下列各题给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构成( )。
A.敲诈勒索罪B.绑架罪C.拐卖妇女、儿童罪D.非法拘禁罪正确答案:B解析:根据刑法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应当按照绑架罪定罪处罚。
故选B项。
知识模块:刑法学2.在组织他人卖淫的过程中,通过强奸迫使其卖淫的,应当( )。
A.以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B.强奸罪定罪处罚C.以组织卖淫罪和强奸罪实行数罪并罚D.定组织卖淫罪但是适用强奸罪的法定刑正确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要点是组织卖淫罪的加重构成。
根据我国《刑法》第358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组织卖淫罪的加重构成处罚:(1)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2)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3)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4)强奸后迫使其卖淫的;(5)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故选A项。
知识模块:刑法学3.甲于1995年2月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1998年2月因在劳动改造生产中抗御自然灾害,舍己救人,有重大立功表现,被法院裁减为有期徒刑18年。
如无再次减刑,甲将在( )年2月刑满释放。
A.2015B.2016C.2013D.2012正确答案:B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第80条的规定,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所以,甲的有期徒刑的18年刑期应当从1998年2月起开始计算。
所以,甲应当在2016年2月刑满释放。
故选B项。
知识模块:刑法学4.下列关于网络犯罪的说法错误的有( )。
A.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B.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定罪处罚C.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D.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正确答案:B解析:网络只是犯罪的手段,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关键在于是否符合犯罪的特征以及符合哪一个犯罪的构成要件。
在职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刑法学)模拟试卷1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在职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刑法学)模拟试卷1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选题 2. 多选题 3. 案例分析题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60分。
下列各题给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1.下列关于刑法的效力的表述,错误的是( )。
A.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原则上均适用我国刑法B.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我国公民犯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不适用我国刑法C.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犯罪的,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以外,均适用我国刑法D.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均适用我国刑法正确答案:D解析:根据刑法的规定,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原则上拥有管辖权;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我国公民犯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我国刑法没有管辖权;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所以D项错误。
知识模块:刑法学2.仅仅揭示犯罪的法律特征、界定犯罪外延的犯罪概念是( )。
A.实质概念B.形式概念C.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概念D.社会特征概念正确答案:B解析:犯罪的实质概念揭示的是犯罪的社会本质,犯罪的形式概念揭示的是犯罪的法律特征,而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概念则既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本质又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
故选B项。
知识模块:刑法学3.刑事责任能力是指( )自己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能力。
A.预见和辨认B.理解和控制C.辨认和控制D.识别和控制正确答案:C解析: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人能够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其中辨认能力是基础,控制能力是关键。
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是专业法律术语,不能有任何的变化。
故选C项。
知识模块:刑法学4.行为人实施侵害行为时误认为犯罪客体存在,而实际上当时并不存在,行为人的行为( )。
A.不构成犯罪B.构成犯罪,但未遂C.是假想犯罪D.是过失犯罪正确答案:B解析:这是典型的对事实认识错误。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辨析题)模拟试卷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辨析题)模拟试卷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1.请对“没有被法院实际判处刑罚的,。
就不认为是犯罪”进行辨析。
正确答案:(1)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2)刑法理论认为犯罪具有三个特征,即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当受刑罚惩罚性。
其中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而刑事违法性和应当受刑罚惩罚性是犯罪本质特征的体现形式。
(3)应当受刑罚惩罚性是指行为在应然意义上应当受到刑罚的惩罚,与行为人实际上是否受到刑罚惩罚无关。
即使被法院判处免除刑罚,行为人的行为仍然是犯罪行为。
(4)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既有定罪判刑型,也有定罪免刑型。
被人民法院宣告有罪但是免除刑罚处罚的,同样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说明其行为仍然是犯罪行为。
涉及知识点:刑法学2.请对“应受刑罚惩罚是指对犯罪行为都需要予以刑事处罚”进行辨析。
正确答案:(1)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2)行为应不应当受刑罚惩罚与需不需要进行刑罚惩罚是两个范畴的问题。
应不应当受刑罚惩罚解决的是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只有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不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则不能认定为犯罪。
而需不需要进行刑罚惩罚则是在行为构成犯罪、应当受刑罚惩罚的前提下,对具体案件的具体行为人是否实际给予刑罚惩罚的问题。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如情节轻微,行为人是未成年人,犯罪后有自首、立功表现,认为不需要给予刑罚惩罚的,则可以免予处罚。
免予处罚并不是对行为构成犯罪应当受刑罚惩罚的否定,而是以行为构成犯罪应当受刑罚惩罚为前提的,否则也就谈不上免予处罚。
(3)应受刑罚惩罚并不意味着对犯罪行为都需要予以刑罚处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免予处罚。
涉及知识点:刑法学3.请对“如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就不能把结果归责于行为人;只要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就要负刑事责任”进行辨析。
正确答案:(1)这种说法不完全正确。
(2)刑法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
在职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刑法学)模拟试卷10(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在职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刑法学)模拟试卷10(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选题 2. 多选题 3. 案例分析题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60分。
下列各题给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1.只能以不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有( )。
A.遗弃罪和逃税罪B.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C.重大责任事故罪和交通肇事罪D.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正确答案:A解析:只能以不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是纯正的不作为犯罪。
构成遗弃罪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具有扶养的义务,构成逃税罪的前提是行为人具有缴纳税款的义务,这就决定了行为人只能以不作为的方式构成犯罪。
故选A项。
知识模块:刑法学2.误以人为兽加以杀伤的,属于( )。
A.目标的认识错误B.手段的认识错误C.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D.行为误差正确答案:A解析:关于刑法上的认识错误,请参见本章单元九第9题的精解。
本案中将人误认为是兽,属于对事物的性质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对目标的错误认识。
故选A项。
知识模块:刑法学3.我国刑法规定的自然人完全负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是( )。
A.已满14周岁B.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C.已满16周岁D.已满18周岁正确答案:C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自然人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是16周岁,而不是18周岁。
18周岁这个时间点与定罪没有关系,只是量刑时考虑的情节。
故选C项。
知识模块:刑法学4.紧急避险保护的合法权益与牺牲的合法权益的关系是( )。
A.前者大于后者B.前者等于后者C.后者大于前者D.前者大于或者等于后者正确答案:A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紧急避险所保护的利益必须大于所牺牲的利益。
因为紧急避险在本质上是转嫁风险的行为,与正当防卫是对不法侵害人的防卫不同,因此需要对紧急避险的条件加以严格限制。
故选A项。
知识模块:刑法学5.我国刑法规定,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处罚原则是( )。
A.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B.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C.按照犯罪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D.从重处罚正确答案:C解析:我国的刑事政策就是区别对待,对于首要分子严厉打击。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辨析题)模拟试卷7(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辨析题)模拟试卷7(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1.我国刑法对外国人没有效力。
正确答案:(1)这句话不正确。
(2)外围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困境内犯罪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的属地管辖原则,我国刑法对他们具有效力。
(3)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犯罪的。
如果法定最低刑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且犯罪地也认为是犯罪的,则我国刑法对他们具有效力。
(4)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虽然没有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的利益,但是如果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刑法对他们具有效力。
(5)如果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触犯我国的刑法,则其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涉及知识点:刑法学2.刑罚的目的是消灭犯罪。
正确答案:(1)这句话是错误的。
(2)刑罚与犯罪是对立统一的整体,两者之间相辅相成。
没有刑罚也就没有犯罪,同样,犯罪消失了,刑罚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
刑罚本身是不可能消灭犯罪的。
(3)刑罚的目的应当是预防犯罪。
预防犯罪是一般预防与特别预防的统一。
对任何一个犯罪人适用刑罚,都包含着特殊预防和__般预防的目的。
法律在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既要考虑特殊预防的需要,又要考虑一般预防的需要,使判决符合这两方面的要求,绝不能强调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
涉及知识点:刑法学3.两人以上共同犯罪是共同犯罪。
正确答案:(1)这句话是错误的。
(2)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才是共同犯罪。
(3)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成立共同犯罪的必备要件。
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4)共同犯罪的故意是成立共同犯罪的必备要件,所以以下几种情形都不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1)双方都是过失犯罪;2)一方是过失犯罪,另一方是故意犯罪;3)双方虽然都是故意犯罪,但是犯罪故意的内容不同;4)双方犯罪故意的内容都相同,但是没有联络,没有形成共同犯罪的故意。
在职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刑法学)模拟试卷1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在职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刑法学)模拟试卷1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选题 2. 多选题 3. 案例分析题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60分。
下列各题给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1.甲与乙有仇,欲置乙于死地。
某日,甲见乙与丙被绳索悬吊于半空中一起洗擦楼房外墙玻璃,便用刀割断绳索,致乙、丙一起坠地死亡。
对此,甲的主观罪过形式是( )。
A.对乙属直接故意,对丙属间接故意,具有两个罪过B.对乙属直接故意,对丙属轻信过失,具有两个罪过C.对乙属直接故意,对丙也是直接故意D.对乙属直接故意,对丙属意外事件,只具有一个罪过正确答案:C解析:罪过由意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组成,这两个因素之间相互影响。
如果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会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而仍然实施的,那么其罪过只能是直接故意,而不可能是间接故意。
由于甲对乙和丙死亡结果的发生是明知的,且认识到是必然发生的,所以只能是直接故意,而没有间接故意成立的可能性。
故选C项。
知识模块:刑法学2.对未成年人判处刑罚时,( )。
A.绝对不适用无期徒刑B.可以适用死刑C.可以适用死刑缓刑执行D.可以适用无期徒刑正确答案:D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绝对不适用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法,因此也不能适用死刑缓期执行。
对于未成年人一般不适用无期徒刑,但是并没有完全排除适用无期徒刑的可能性。
故选D项。
知识模块:刑法学3.关于紧急避险,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紧急避险时只要有危险即可,不需要主观上存在正当的必须目的B.对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既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也可以进行紧急避险C.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可以与所保护的利益大小相同D.避险过当的,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正确答案:B解析:对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可以选择进行正当防卫,也可以选择进行紧急避险,法律没有强求必须进行正当防卫。
在职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刑法学)模拟试卷30(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在职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刑法学)模拟试卷30(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选题 2. 多选题 3. 案例分析题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60分。
下列各题给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1.下列行为,可以判处死刑的有( )。
A.故意伤害他人造成伤害结果的B.以残忍的手段故意伤害他人但是没有造成他人残疾的C.过失伤害他人,并致人残疾的D.以特别残忍的手段故意伤害他人并造成严重残疾的正确答案:D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第235条的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故排除C项。
根据我国《刑法》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选D项,排除A项和B项。
知识模块:刑法学2.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他人骗取保险金提供条件的,( )。
A.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B.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C.构成伪证罪D.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保险诈骗罪两罪正确答案:B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第198条的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他人骗取保险金提供条件的,按照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故选B项。
与之相似的是《刑法》第156条关于走私罪的规定。
知识模块:刑法学3.刑法规定,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此追诉期限为( )。
A.5年B.10年C.15年D.20年正确答案:C解析:根据刑法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的,追诉时效是10年。
法定最高刑是10年以上的,追诉时效是15年。
由于“不满”不包括本数,而“以上”包括本数,所以本题的追诉时效应当是15年。
故选C项。
知识模块:刑法学4.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 )之日起计算。
A.判决确定B.判决公布C.死刑缓期执行期满D.判决执行正确答案:C解析:根据刑法的规定,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即两年考验期期满了,就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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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在职法律硕士刑法辨析题及答案解析。
2011法律硕士考试刑法学辨析题
辨析:在共同犯罪中,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供述所有共同犯罪人的全部罪行才可以认
定为自首。
答:错。
正确认定共同犯罪人的自首,关键在于准确把握共同犯罪人自己的罪行的范围。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各种共同犯罪人自首时所要供述的自己的罪行范围,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具体分工是相适应的。
(1)主犯中的首要分子应供述其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所及或支配下的全部罪行,其他主犯必须供述的罪行,包括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作用下单独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以及与其他共同犯罪人共同实施的犯
罪行为;
(2)从犯应供述自己实施的罪行,以及与自己共同实施犯罪的主犯和胁从犯的罪行;帮助犯应供述的罪行,包括自己实施的犯罪帮助行为,以及自己所帮助的实行犯的行为;
(3)胁从犯应供述的罪行包括自己在被胁迫情况下实施的犯罪,以及所知道的胁迫自己犯罪的胁迫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
(4)教唆犯应供述的罪行包括自己实施的犯罪,以及自己确实了解的、与自己的罪行密切相关的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罪行。
请对“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进行辨析。
分析:
(1)这种说法不正确。
(2)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不能
是故意。
(3)尽管在玩忽职守罪中,行为人对玩忽职守行为本身往往是故意的,但是由于刑法上的故意和过失是指对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而言的,行为人对玩忽职守的结果是过失的,故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
请对“民事法律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为基本要件,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实施的任何民事行为均不具有效力”进行辨析。
分析:
(1)上述推论不完全正确。
(2)行为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必然产生权利义务关系,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因此,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人必须具有预见其行为性质和后果的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不具有预见其行为性质和后果的行为能力,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他们的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3)但是,现实生活是复杂的,法律除规定一般原则以外仍有其例外的规定。
这些例外是: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对本人有利而又不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有效,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主张无效。
第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某些习惯允许的,或者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细小民事行为,如购买橡皮文具、乘坐公共汽车买票等,一般认为是有效的。
请分析“非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占有自己保管的财物的,都成立侵占罪。
”
分析:
这样的说法是不准确的。
非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占有自己保管的财物并不一定都成立侵占罪,而有的还成立职务侵占罪。
要看具体
的情况来分清。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侵占罪,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
根据上述定义,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1)犯罪客观行为方式不同。
职务侵占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也就是说,在职务侵占罪中的占有财物,是凭借职务上的便利而取得;侵占罪表现为将他人的财物占为己有,行为人对财物的占有与是否有职务,以及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无关。
或者说,在侵占罪中,对财物的占有排除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条件。
(2)犯罪对象不同。
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行为人所在公司、企业等单位的财物;侵占罪的对象则是行为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遗忘物或者发掘的埋藏物。
这里的财物,既可以是单位的财物,也可以是公民个人所有
的财物。
(3)犯罪主体不同。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12
在职研究生十月联考报名结束,很多考生都在紧张地备考中,现对2012在职法律硕士刑法命题特点及新动向进行解析:
一、分值较大,稳居第二
刑法在司法考试中所占分值一般不少于80分,若论述题设计从刑法学的角度答题,则高达100分以上(如2008年,单选20分、多选30分、不定项8分、案例20分、论述题25分,合计103分)。
相比较其他司法考试科目而言,仅民法考查分值一般会突破90分,在刑法考查分值之上。
二、考点均衡,重点突出
刑法在司法考试中试题一般设置39道客观题,1道案例;司法考试大纲恰好39章(总则13章,分则16章)与之相对应。
同时,在历年的考题中,刑法试题的考点均照顾到各个“章”,最起码一章的内容会以“选项”为单位在试题中出现被考查。
在照顾“面”的前提下,重点突出,如总则中的犯罪构成一章,分则中的侵犯财产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等。
具体而言,刑法中的考点可以分为三个级别的考点:一级考点,每年的试题都必然涉及考查的,如正当防卫、不作为犯的认定、因果关系认定、事实认识错误、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等;二级考点,隔年考查的,轮换出题的,一般二年考查一次,如罪刑法定、刑法解释、单位犯罪、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等;三级考点,考查具有偶然性,不易把握,需要全面学习,如刑法的空间效力、被害人承诺等排除犯罪性事由、新理论、新规定等。
在每个级别的考点之下,还可以细分为具体考点与概括考点,如上文列举的一级考点部分内容为具体考点,犯罪未完成形态、共同犯罪等也是每年必考,但是内容繁杂,相对较概括。
另外,从司法考试大纲对刑法分则的要求与实际考查情况看,重点突出的特点也是显而易见的。
每年的司法考大纲都要求考生学习重点罪名105个,普通罪名135个,合计240个罪名。
但是,如果实际统计每年刑法试题所涉及的罪名就会发现,即使把所有可能涉及的罪名都统计出来也不会超过60个罪名。
如:笔者统计2011年涉及58个罪名;2010年涉及59个罪名;2009年涉及55个罪名。
三、新旧理论,争议难免
自2002年律师资格考试过度到司法考试,就刑法命题人而言也随之做了调整,可谓新旧更替,至2004年基本确定了新理论的代表者在把持司法考试的命题方向,从司法部公开的阅卷视频中可以确定代表人物至少有三位。
至2009年,正当新理论准备利用司法考试的平台大肆推行之际,传统理论的代表人物开始发声质疑新理论的如此做法于考生利益、于司法实践均不妥当,新理论受挫,司考官员推卸责任,新理论的代表者选择了沉默。
当年试题受其影响,客观题部分刑法总则只考查了17分,分则却考查了41分,总则与分则考查分值如此失衡,命题人尽量避免考查总则理论性问题回避争议。
2010年刑法命题人再次作了调整,增加了传统理论的代表者,新理论的温和派代表者,彻底新理论代表者减少。
司法部考试大纲及三卷本教材刑法部分形式上做了大的调整,
“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回归。
这些变化都是形式的,从2010年、2011年刑法试题实际考查内容看,新理论的代表者提出自己的学派观点并逐步扩大影响的努力不会停止,而且已为大势所趋,只是时间问题了。
为了避免与传统理论矛盾激化,新理论的代表者在命题技巧上作了努力与改变。
另外,除新旧理论带来的结论争议之外,还存在法律、司法解释与新理论的冲突问题。
对于法律(刑法典)而言,法律作出明确规定的,新理论从法律拟制的角度解释予以承认;对于未明确规定的,则以新理论为准,如刑法239条对绑架杀人的,以绑架罪一罪论处,但对于绑架重伤他人的未作规定,则新理论给出的结论是绑架罪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对于司法解释而言,新理论会从设题技巧上提出自己的结论意见,以便大家争鸣、探讨,如对死者占有权的理解问题,可以通过问理论上有几种处理方式来推出新理论的结论;又如对绑架过程中又实施抢劫的,择一重罪论处的解释,新理论可以通过考察抢劫过程中又实施绑架行为,得出抢劫罪与绑架罪数罪并罚的结论,既避免了与司法解释的正面冲突,又反证了司法解释的不合理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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