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保险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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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保险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太平洋保险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太平洋保险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在现代经济活动中,货物的运输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无论是通过水路还是陆路进行运输,都不可避免地面临着各种风险。

为了保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太平洋保险推出了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为货主提供了一份可靠的保障。

一、保险责任太平洋保险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责任免除然而,并非所有情况下的货物损失都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以下是一些责任免除的情形:1、战争或军事行动。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被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5、全程是公路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6、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三、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投保人可以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销售价格或约定价值等方式确定保险金额。

保险费则根据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计算得出。

保险费率通常会受到货物的种类、运输方式、运输路线、运输季节等因素的影响。

四、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以货物运输的航程或运程为准,通常从货物离开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至到达目的地仓库或储存处所结束。

对于水路运输,如果货物中途换装运输工具,保险期限则会按照规定相应延展。

对于陆路运输,如果运输途中需要中转,保险期限也会按照约定进行合理的延续。

五、索赔和理赔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报案,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运输合同、发票、提单、损失清单等。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一、保险范围
本保险适用于国内水路和陆路货物运输,确保货物从发出地点
到目的地点期间的保险责任。

二、保险费率与费用计算
1. 保险费率将根据具体运输方式、货物种类和货值确定,并由
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达成一致。

保险费率的计算方式将根据一定的风
险评估和统计数据进行确定。

2. 保险费用通常以货物的申报价值为基础计算,投保人应提供
准确并符合实际情况的货物价值。

三、保险责任与承担范围
1. 保险责任适用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损失、破损、丢失、盗窃等情况。

2. 保险公司将根据条款约定对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损失进行
赔偿,包括直接的损失和合理的损失。

3. 保险公司对以下情况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a)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未经合理包装或保护所导致的损失;
(b) 货物的自然腐蚀、变质、污损或自然衰减所导致的损失;
(c) 货物的品质、性质或特殊属性所导致的损失;
(d) 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
(e) 因国家法律规定的禁止运输品所导致的损失。

四、保险赔偿和索赔程序
1. 在发生意外情况后,投保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详细的事故描述,包括时间、地点、货物情况等。

2. 投保人还需提供相关证据和文件,如运输合同、货物清单、装箱单、提货单等。

3. 保险公司将根据相关文件和证据进行理赔审核,确保索赔金额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4. 索赔金额一般将根据货物实际价值和投保金额进行计算,并在双方达成协议后进行赔偿。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和货主(投保人)之间订立的一种保险合同,目的是为货物在国内水路和陆路运输中发生的损失或损坏提供保险保障。

该保险合同通常涵盖以下保险责任和条款:
1. 损失或损坏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承担因意外事故、火灾、爆炸、倾覆、碰撞等原因导致货物在运输中发生的损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

2. 全损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承担货物发生全损的赔偿责任,即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被毁坏、灭失或不能修复。

3. 部分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承担货物发生部分损失的赔偿责任,即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或丢失的部分金额。

4. 扩展保险责任:根据投保人的需求,保险公司可以提供额外的保险责任,例如货物在仓储、装卸、装运等环节发生的损失或损坏。

5. 免赔额:在每次保险事故中,保险公司通常会设定一定的免赔额,即保险公司只在超过免赔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6. 保险费率和缴费方式:保险费率通常根据货物的价值、风险程度、运输方式和运输距离等因素进行计算。

投保人需要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保险费。

在签订该保险合同之前,货主应向保险公司提供货物的详细信息,包括货物种类、数量、价值、包装等,并根据货物的特点选择适当的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

同时,货主也应了解保险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和免责事由,以便在需要时及时申报保险赔偿。

太平洋保险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太平洋保险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太平洋保险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合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二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在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起迄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除外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1.战争或军事行动;2.核事件或核爆炸;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5.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6.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用于保障水路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的风险。

下面是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和要点。

一、保险范围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保险范围包括以下方面:1.海洋运输:指在海上运输货物,包括内陆水道直接通往海洋的航道。

2.河流、运河、湖泊运输:指在水面上运输货物,包括由内陆水道直接运往海洋的航道。

3.多式联运:指在水路运输与其他运输方式相结合的货物运输方式。

二、保险责任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保险责任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运输过程中因以下原因造成货物损失或损坏所承担的保险责任:1.自然灾害:如风暴、海啸、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损失或损坏。

2.交通事故:如船只碰撞、搁浅、沉没、货柜损坏等交通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或损坏。

3.盗窃、劫掠、抢夺等:如货物被盗窃或风险区域内遭到抢劫等事件造成的货物损失或损坏。

三、免赔额在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中,免赔额是指在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提供保险赔付时,被保险人需要承担的自付金额。

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免赔额通常是根据不同的风险情况和货物价值来确定的。

四、保险金额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保险金额应当等于被保险人所承担的货物价值以及相关运输费用之和。

被保险人应当准确报告货物价值,以便保险公司根据货物价值制定保险方案。

五、保险费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保险费是被保险人需要支付给保险公司的费用。

保险费通常是根据货物价值、运输路线、保险期限等因素来决定的。

被保险人应当按时缴纳保险费。

六、赔偿方式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赔偿方式分为两种:1.部分损失:当货物遭受部分损失时,保险公司将按照货物损失的实际价值对被保险人进行部分赔偿。

2.全损赔偿:当货物遭受全损时,保险公司将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或保险金额进行全额赔偿。

七、应注意的事项1.被保险人应当遵守运输合同中的条款,确保货物得到妥善保管。

2.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前应当充分了解其权利和义务,确保签订的保险条款符合自身需求。

太平财险条款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太平财险条款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价值为货物的实际价值,按货物的实际价值或货物的实际价值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 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六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四条 经双方协商同意,保险人可将其享有的保险财产残余部分的权益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可在保险赔偿金中直接扣除。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提交仲裁机关或法院处理。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 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部分或全部的,被保 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 人向责任方追偿。
第九条 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获悉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的当地保险机构并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 或减少货物损失。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合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二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在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起迄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除外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1、战争或军事行动;2、核事件或核爆炸;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5、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6、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是一种保险合同,它主要适用于海运、河运等水路货物运输。

这种保险条款可以为货物所有者提供保障,以应对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可能遭受的各种损失和风险。

一、保险责任1.1 保险公司承诺在保险期间内,对保险货物在水路运输过程中因意外原因造成的实际损失负责赔偿。

1.2 意外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雷击、海盗、船只碰撞、沉没、爆炸、火灾、海啸等不可抗拒的因素。

二、保险费用2.1 保险费用的具体金额由保险公司和货物所有者双方协商确定,由货物所有者支付。

2.2 保险费用的计算依据是保险货物的价值和货物运输方式(如海运、河运等)。

三、保险期间3.1 保险期间是指从货物装船起航日(或装车日)后开始,到货物到达目的港口(或交付收货人)之日为止的时间段。

3.2 保险期间的最长限制固定为120天,超过120天的需要与保险公司特别协商后确定。

四、责任免除4.1 以下风险将不被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1)因自然灾害、政治事件、战争等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的损失或损坏;(2)因货物品质本身导致的损失或损坏;(3)因承运人疏忽或违规操作导致的损失或损坏;(4)因保险货物的包装不符合要求导致的损失或损坏。

五、索赔程序5.1 货物所有者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生损失或损坏事故,应当在保险期间内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5.2 货物所有人需要提交一份完整和详细的索赔申请,包括发生事故的时间和地点、货物名称、保险金额、出发地点、目的地点、承运人名称、货物单证等相关信息。

5.3 索赔申请必须在保险期间内提交,逾期将不能受理。

六、保险金的给付6.1 索赔申请获得保险公司认可后,保险公司应当在合理时间内支付相应给付,具体金额根据损失程度和保险金额等因素决定。

6.2 如果在索赔过程中,保险公司认为某些证据不足或者申请不符合条款要求,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申请。

七、合同更新7.1 货物所有者可以在保险期限到期前向保险公司要求进行合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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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合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章保险责任
第二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
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在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起迄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除外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或军事行动;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5.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6.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四章保险金额
第五条保险金额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计算。

第五章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六条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的同时,应按照保险费率,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七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

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获悉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第九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上述各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六章货物检验及赔偿处理
第十条货物运抵保险凭证所载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收货人应在十天内向当地保险机构申请并会同检验受损的货物,否则保险人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1.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单;
2.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3.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十天内赔付。

第十二条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货价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计算赔偿;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加运杂费计算。

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四条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第十五条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从获悉或应当获悉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一百八十天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交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提交仲裁机关或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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