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老年人的权益保障法内容

老年人的权益保障法内容《老年人的权益保障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部以保障老年人的权利为主要目的的法律,2011年6月1日正式实施。
《老年人的权益保障法》旨在通过建立老年人权益保障制度,保障老年人的正当权益,满足老年人的精神、物质、社会和文化需求,从而为促进老年人的健康、全面、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老年人的权益保障法》共分为四节,包括第一节总则,第二节健康保障、社会保障、文化发展,第三节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保障预算,以及第四节附则。
第一节总则,以法律形式明确老年人的权利,明确在保障老年人权利方面实施“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发展,科学规划,充分发挥老人的作用”的原则,明确为老年人提供医疗保障、社会保障、文化发展等服务的宗旨,并规定老年人的行为规范等要求。
第二节健康保障、社会保障和文化发展,明确关于老年人医疗保障、养老保障和文化发展等具体规定,如建立老年人免费医疗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老年人有健全的健康保障和社会保障,加大老年人的文化活动投入,引进各类老年性文化服务等。
第三节规定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保障预算,明确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发展,预算的使用范围等要求;第四节附则规定责任单位应当加大宣传和执法力度,加强老年人权利的保护,打击侵害老年人权利的行为。
《老年人的权益保障法》以保障老年人的权利为宗旨,规定了以下主要内容:一是保障老年人的健康需求,规定了建立老年人免费医疗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以及其他保障老年人健康与质量生活的政策措施;二是保障老年人的养老需求,规定了老年人养老保障体系的建立,以及其他保障老年人养老的政策举措;三是保障老年人的文化发展需求,规定了加强老年人的文化活动,以及引进各类老年性文化服务的等政策。
《老年人的权益保障法》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保障老年人的权利而做出的重大成果。
它对扩大老年人权利的保护、改善老年人生活环境、加强老年人社会经济地位和推动社会主义新时期优质老龄服务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本法)是为了
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老年人切实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有效的参
与社会活动,保证老年人的健康老龄生活而制定的法律。
本法规定,
老年人享有多方面的权利,包括健康权、安全权、教育权、职业权、
家庭生活权、参与民主权、政治权和取得和继承财产权等,并有权利
受到各种社会保障。
老年人要合法享受国家按照法定的年龄和缴纳费
用依法给予的居安怡乐的生活,勤劳奋斗的生活,享有和保护其机会、自由、尊严和权利,尊重他们的主观意志,将他们一切法律能力纳入
法律尊重范畴,维护其正当权利,消除可能存在的歧视。
另外,本法
还规定,老年人享有优惠政策和援助政策,同时要建立健全老年人守
护服务制度,维护老年人的健康安全,改善老年人的生活环境。
浅论老年人权益保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精选范文

浅论老年人权益保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浅论老年人权益保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浅论老年人权益保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章的规定,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明确规定,一个国家老年人占总人口10以上的,这个国家就进入老化。
据此,我国已进入老龄化国家,老年人问题已成为国家、社会、法律、家庭已经老年人自身十分关心重视的问题。
一、老年人权益被忽视和被重视的过程。
尊老爱幼、勤俭持家、邻里和睦、家庭团结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
新中国成立后,百废待兴,为调整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封建等级色彩较浓的婚姻家庭关系,国家立的第一部法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该法明确规定要对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考虑到当时老龄化问题并不突出,故未将老年人的权益保护列入婚姻法。
文化大革命的10年,一些地区、一些个人在所谓“破四旧,立四新”的口号下,抡起了践踏老人合法权益的拳头,致使一些老年人的子女以及他依法赋有赡养义务的人没有尽或没有较好的尽赡养老人的义务,还有一些赡养人不明白什么叫赡养义务,什么叫从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籍,照顾老人的特殊需要。
1978年底,党中央召开了十一届三中全会,小平同志第一次提出,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并在修改宪法时第一次将禁止虐待老人写进了宪法,1980年在第一次修改婚姻法时将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写进了婚姻法。
自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才真正引起国家、社会、法律的高度重视。
二、老年人权益保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老年人是国家的财富、社会的财富,他们含辛茹苦为国家、社会、子女奋斗了几十年,步入老龄后还在发挥着余热,他们的合法权益虽然得到了保护和重视,绝大多数赡养人对老年人尽到了赡养的义务,但不尽赡养义务,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在有些地方和有些家庭还相当严重,其表现:1、赡养人赡养意识缺乏。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赋有赡养义务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所包括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所包括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所包括的内容一、引言在现代社会,老年人的数量不断增加,老龄化问题成为了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难题。
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基本权益,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该法律对老年人的权益保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规定。
本文将通过深度和广度的分析,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所包括的内容。
二、基本内容1.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立法目的和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和服务,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老年人的全面发展。
法律的原则包括尊重和保障老年人的人格尊严、权利平等、优待和服务、参与和协商等。
2.老年人的基本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了老年人的基本权益,包括身体健康、生活质量、精神需求、个人尊严等。
法律要求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并提供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
3.老年人照护和服务法律规定了保障老年人的照护和服务的具体措施,包括建立健全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社区养老服务网络、老年人日间照料等。
为老年人提供全方位的照护和服务保障。
4.老年人权益保护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建立了老年人权益保护的制度和机制,包括保障老年人民主权利的参与机制、投诉和监督机制、法律责任机制等。
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和参与社会事务的权利。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高度重视。
在我看来,这部法律既是对老年人权益的庄严承诺,也是对社会文明程度和进步发展的体现。
通过建立这样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我们可以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老年人的生活和发展也将得到更广泛和全面的保障和支持。
四、总结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所包括的内容进行深入分析,我们可以清晰地了解到这部法律的立法目的、基本内容和保障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解读
摘要: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背景和意义
2.法律的主要内容
3.法律的实施与影响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我国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制定的一部专门法律。
该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老年人的权益保障、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健康保障、文化教育、法律责任等。
其中,老年人的权益保障是该法的核心内容,包括了老年人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家庭赡养与扶养则规定了子女对老年人的赡养义务,包括了生活照顾、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等方面。
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则是为了满足老年人的生活需求,包括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福利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实施,对于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老龄事业的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法律的实施,使老年人的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障,也提高了全社会对老年人的尊重和关爱。
然而,老年人权益保障仍然面临一些问题,比如家庭赡养不到位、社会服务不足、法律责任不清等。
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大法律宣传和实施力度,提
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为保障和促进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
该法于20xx年x月x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于x年x月x 日正式生效。
下面将对该法的主要内容和意义进行解读。
首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确立了老年人的基本权利和福利保障原则。
这包括老年人享有人格尊严、身体健康、知识教育、精神需求等权利,并强调老年人的自主选择、平等权利、优先保障等福利保障原则。
这一立法宗旨体现了国家对老年人的尊重和关怀,旨在确保老年人的基本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其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了政府和社会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政府应当建立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加强老年人教育、医疗、居住、劳动、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社会各方应当积极参与老年人服务,提供物质和精神支持,帮助老年人解决生活中的困难与问题。
这一规定明确了相关主体的权责义务,有助于形成全社会关心关爱老年人的氛围。
第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设立了投诉举报制度。
老年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投诉和举报,对损害老年人权益的行为进行维权。
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老年人投诉,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惩处,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这一制度的设立有效地提高了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可操作性和效果。
最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还规定了对虐待、遗弃、剥夺老年人合法权益等行为进行打击和防范的措施。
法律明确了对肇事人的追责,鼓励社会举报和援助老年人,保障老年人的安全和尊严。
这一重要规定为老年人的权益保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出台对社会建设和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该法的实施将进一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强老年人的幸福感和获得感,推动形成全社会尊重老年人、关心老年人、参与老年人服务的良好氛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亮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亮点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亮点解读》咱都知道,老年人那可是社会的宝。
就像一本厚重的书,每一页都写满了故事和经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就像是给这些宝们撑起的一把大伞,保护着他们的权益。
这法律里有个亮点,就是对老年人的赡养做了细致的规定。
赡养老人可不像偶尔给点钱那么简单,就好比种树,不是只浇一次水就完事。
得全方位照顾,从物质上的吃饱穿暖,到精神上的陪伴慰藉。
儿女要是只把老人扔在一边,不管不顾,那可不行。
这法律就像是一个紧箍咒,约束着那些不孝顺的行为。
老人含辛茹苦把孩子养大,现在老了,孩子就得像小棉袄一样贴心。
要是有子女对老人不好,老人完全可以拿起法律这个武器来保护自己。
这就像下棋,你得按照规则走,赡养老人就是子女必须遵守的规则。
再说说老年人的财产权益保护。
老人的财产那是他们一辈子的心血,就像鸟辛苦筑的巢一样。
有些不肖子孙,惦记着老人的财产,想提前占为己有,这是不道德的,也是违法的。
法律明确规定,老年人有权自由处置自己的财产,谁也不能强迫。
这就像主人有权决定自己房子的用途一样,别人没权利指手画脚。
老人可以把财产留给孝顺的子女,可以捐赠,只要是他们自己的意愿就好。
这让老人们心里踏实,不用担心自己的财产被别人无端侵占。
还有老年人的社会优待方面。
老年人在社会上就应该受到优待,这就好比老兵在部队里应该受到敬重一样。
坐公交车免费呀,去景区门票优惠啊,这些优待都是社会对老年人的尊重。
法律保障了这些优待能够实实在在地施行。
这让老年人感受到社会的温暖,觉得自己没有被遗忘。
就像冬天里的一杯热茶,暖到心里。
他们为社会奉献了一辈子,现在社会回馈给他们这些优待是理所应当的。
另外,老年人的医疗保障也是个重要亮点。
人老了,身体就像用旧了的机器,容易出毛病。
这时候医疗保障就显得尤为重要。
法律规定要完善老年人的医疗保障体系,让老人们看得起病,看得好病。
这就像是给老人的健康上了一道保险锁。
浅谈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调整对象及范围

浅谈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调整对象及范围[摘要]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调整对象是60周岁以上公民的合法权益,其保护范围可以概括为老年人的生活保障权、健康保障权、参与社会发展权、精神慰藉权。
该法是我国有史以来第一部全面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
从法律的视角来看,它是一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基本法;从人权的视角来看,它是一部保障老年人人权的法律,是我国人权保护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调整范围尚需进一步扩大,以便依法规制社会养老服务,依法建立老年人宜居环境。
[关键词]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调整对象;调整范围;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律的调整对象是指法律规范所溯及的目标,也就是法律规范的效力范围。
任何一门法律都有自己的调整对象,它是各类法律赖以存在的客观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颁布于1996年8月,是依据宪法而制定的,是《宪法》的延伸,同时它又是特别法中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专门法律。
目前,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正在组织《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工作。
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调整对象及其保护范围进行分析和探讨,对于我们深刻认识与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具有现实意义。
一、《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总则部分的规定是认识该法调整对象的起点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条规定:“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该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该法第3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该法第4条规定:“国家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上述规定基本界定了该法调整对象社会关系的法律性质,突出和强调了该法所具备和要求的“社会法”性质和特征,该法规定的调整对象直接、具体、明确,即保护的对象是我国60周岁以上的公民的合法权益;该法保护的范围可以概括为老年人的生活保障权、健康保障权、参与社会发展权、精神慰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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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民族从古至今一直都是情义并重的民族,在我看来家就是这情义的源头。
家,绝对不单单指一个能睡觉能吃饭的处所,曾经有人这样给我解释过家的含义:有父母的地方才是家,家一直都是我们能够依靠的避风港,而父母就是避风港的建造师。
小时候,我们总盼望脱离父母的羽翼,快快长大摆脱父母的桎梏,于是一次次争吵,当时的我们有着年轻的冲动没有认识到这个想法是多么的幼稚。
青年时,父母也还未老去,我们也偷偷品尝着离开父母自由的快乐,每个月当银行卡里多了生活费时或许才想起好久没有给父母打电话了。
成年后在生活的浪潮里一次次被磨平棱角,在孤立无援和委屈难耐时会想和父母聊聊,当看到父母双鬓染上白霜时心中便满含酸楚的感慨:父母真的老了。
虽然我们一直都明白要乘老人还在的时候常回家看看,也时刻把“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挂在嘴边,但是总是以没时间来为自己的无行动开脱。
正是因为如此很多老年人养儿防老的希望落空。
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我们这些作为子女的敲了一记警钟。
每一部颁布的法律都是不断完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正是如此。
这部法律经1996年8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修订,2012年12月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公布;终于在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了。
我觉得新修订的版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顾及到老人所需要的心灵关怀。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分总则、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法律责任、附则共9章85条。
这85条中最让我觉得有的意思的是第二章的第十八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十八条一颁布便引起网民热议第,因为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子女无暇探望老人导致了很多悲剧的发生。
有一次回老家给外婆外公上坟,从妈妈和舅妈的闲聊中听到一个让我惊讶的事情:村里面有一位老人,年纪大了眼睛也不好,平时为自己做点饭菜都是很艰难的事情。
儿子虽然也住在同一个村子里面可是从来不管不顾。
后来老人眼睛恶化了,在家看不清路不小心摔了一跤爬不起来,由于邻居出门了没听见呼救,老人就躺在地上两三天被活活饿死了,尸体也是发臭了以后才被邻居家发现的。
我当时觉得特别的不可思议,父母辛辛苦苦把孩子拉扯大,却得到这样的回报。
因此最初看到第十八条法令的时候我觉得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醒子女们要多回家看看,避免这样的悲剧再次的发生。
但是网上的激烈讨论也吸引了我去一探究竟,我的看法也在网民的讨论中产生了自我的激烈斗争。
对于第十八条群众的主要持有赞同和不赞同两种观点,一部分群众认为这条法令不过是一个花瓶只能看不能用。
因为第一,这一条
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首先在我国所颁布的法律中没有找到关于怎样才算是“经常”的定义,而且我也会疑惑:一年去看望多少次父母、一次用多长时间才算是经常呢?其次就是怎样算问候,打电话问候算不算问候?现在新型的网络通信问候算不算问候?还有,探望或问候老年人的次数达到了法律的标准,但是孩子们只当成任务而不关注精神上的交流,这不就变成只做样子了吗?这个貌似法律也没解释。
第二,虽然现在有不孝顺的孩子不愿回家探望父母,但是其实绝大多数人都不是不孝子女,他们不能经常探望父母的人都会有苦衷的。
其中假期就是一个巨大的问题,中国的法定假日也就只有春节、中秋、端午、清明、国庆、五一、元旦这么几个,而且中秋、端午、清明、五一、元旦都是只有一天假期,即使是加上周六周日也就只有三天。
时间短加上儿女又在外地工作,即使心中想回家看望老人但说实在话也真的只能想想而已,只靠假期是远远不够的。
解决这个困难貌似只能要求企业给员工放多一点假了,让员工有充足的时间常常探望父母。
虽然本法中有这样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但是我却没有在其他的地方查到有法律规定了员工享有探望亲人的假期和天数。
现在除了国企和事业单位可能按照规章给予一定的假期其他企业恐怕很难做到,因为员工的假期增加会使得企业的运营成本上升,那么企业肯定不愿意的;而且现在年轻人的还贷生活压力很大,一般都想要赚取更多的加班费来补贴家用,让他们自己做出请假的决定也是很艰难的。
就像我表姐一样,过年放假都还要提前几天去加班,
又有春运雪上加霜,想回一次家可真心的难上加难。
企业和员工都难以自觉地实行放假,如此下去我觉得可能会导致这条法律形同虚设了。
还有特别需要注意的一点就是,对于在外地工作的人而言低收入的打工者,路费就是一个巨大的问题。
在外地工作的人回一趟老家再倒回工作地点,这样一遍下来可能就需要上千元的路费。
好多农民工为了节省路费春运的时候骑摩托车返乡也容易出安全事故。
如果一年回老家去探望父母三五回,就需要三五千元,对于一些低收入者而言就是几个月的工资算是一笔巨大的开支,他们不一定负担得起。
要不然也不会出现那么多的留守儿童和留守老人了多少打工者想常回去看看自己的孩子和父母但却屈服于现实经济问题。
以上的两大点如果没有解决的话真让我也觉得第十八条在法律规定上是模糊,而且在没有其他措施的配合的情况下可操作性的确不太强,极有可能会让这条法律形同虚设,与立法者的初衷不相符,想想都觉得可惜。
另外一部分人认为此条法令已经比较完善了,国家也通过了实际的案件审理来证明了这条法令的作用,法令颁布的当天上午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赡养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在案件中,原告储某是77岁高龄的老太太,被告马某、朱某则是她的女儿、女婿。
在最初的时候储老太太与一双儿女签订协议,写明她的由女儿、女婿负责养老,但多年相处之后,储老太太与女儿一家产生矛盾于是赌气出走到了儿子家居住,至此,储老太太与女儿马某一家算是“划清了界限”,其女儿马某在老太离家后,从俩没有前往看望。
老太太因气不过如此被女儿对待,一怒之下将女儿、女婿告上法庭。
法庭上,储
某的儿子与女婿争锋相对,争论不休。
北塘法院高鑫法官在协调未果的情况下,依法判处被告马某每两个月至少需至储某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端午节、重阳节、中秋节、国庆节、元旦节这些节日,马某也应当至少安排两个节日期间内对储某予以看望。
判这起对“常回家看看”诉请的判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施行后的国内首例判决。
看了这个案例后我个人也觉得大快人心,毕竟对子女不看望父母的纠纷已经有法可依了。
也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第十八条不是空口白话。
在跟着网民针对第十八条不停地做着思想斗争的时候我不免感到有些悲凉,大家对这条法令热情高涨的讨论的时候为什么不好好想想第十八条对自己有何警醒作用,难道我们作为子女的真的等着父母用十八条来起诉自己,然后再去与法官讨论这条法令的合理性吗?我更愿意将这条法令当做对子女的一个提醒——该去关心年迈的父母了。
父母爱子女是他们一生的事业,哪怕使用了法律不也是想要让子女关注到他们吗。
而我们更加应该明白这情义的重要性,百善孝为先,用良心来规范自己比用法律来规范自己有意义的多,与其争论不如采取行动。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看完以后,觉得这不是一部冰冷冷让人在法律面前弯腰的法典,而是告诉我们如何做才是真正的尊重关爱老年人。
我记得有这样一句话,不知出自哪位哲人之口——你的上半世我无法参与,你的下半世我奉陪到底。
我想当父母年迈我对他们能够践行这样的承诺,我会感动我自己的。
尊重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一种精神、
一种情义。
多看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会明白如何更爱老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