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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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民族从古至今一直都是情义并重的民族,在我看来家就是这情义的源头。家,绝对不单单指一个能睡觉能吃饭的处所,曾经有人这样给我解释过家的含义:有父母的地方才是家,家一直都是我们能够依靠的避风港,而父母就是避风港的建造师。小时候,我们总盼望脱离父母的羽翼,快快长大摆脱父母的桎梏,于是一次次争吵,当时的我们有着年轻的冲动没有认识到这个想法是多么的幼稚。青年时,父母也还未老去,我们也偷偷品尝着离开父母自由的快乐,每个月当银行卡里多了生活费时或许才想起好久没有给父母打电话了。成年后在生活的浪潮里一次次被磨平棱角,在孤立无援和委屈难耐时会想和父母聊聊,当看到父母双鬓染上白霜时心中便满含酸楚的感慨:父母真的老了。虽然我们一直都明白要乘老人还在的时候常回家看看,也时刻把“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挂在嘴边,但是总是以没时间来为自己的无行动开脱。正是因为如此很多老年人养儿防老的希望落空。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我们这些作为子女的敲了一记警钟。

每一部颁布的法律都是不断完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正是如此。这部法律经1996年8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修订,2012年12月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公布;终于在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了。我觉得新修订的版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顾及到老人所需要的心灵关怀。《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分总则、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法律责任、附则共9章85条。这85条中最让我觉得有的意思的是第二章的第十八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十八条一颁布便引起网民热议第,因为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子女无暇探望老人导致了很多悲剧的发生。有一次回老家给外婆外公上坟,从妈妈和舅妈的闲聊中听到一个让我惊讶的事情:村里面有一位老人,年纪大了眼睛也不好,平时为自己做点饭菜都是很艰难的事情。儿子虽然也住在同一个村子里面可是从来不管不顾。后来老人眼睛恶化了,在家看不清路不小心摔了一跤爬不起来,由于邻居出门了没听见呼救,老人就躺在地上两三天被活活饿死了,尸体也是发臭了以后才被邻居家发现的。我当时觉得特别的不可思议,父母辛辛苦苦把孩子拉扯大,却得到这样的回报。因此最初看到第十八条法令的时候我觉得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醒子女们要多回家看看,避免这样的悲剧再次的发生。但是网上的激烈讨论也吸引了我去一探究竟,我的看法也在网民的讨论中产生了自我的激烈斗争。

对于第十八条群众的主要持有赞同和不赞同两种观点,一部分群众认为这条法令不过是一个花瓶只能看不能用。因为第一,这一条

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首先在我国所颁布的法律中没有找到关于怎样才算是“经常”的定义,而且我也会疑惑:一年去看望多少次父母、一次用多长时间才算是经常呢?其次就是怎样算问候,打电话问候算不算问候?现在新型的网络通信问候算不算问候?还有,探望或问候老年人的次数达到了法律的标准,但是孩子们只当成任务而不关注精神上的交流,这不就变成只做样子了吗?这个貌似法律也没解释。第二,虽然现在有不孝顺的孩子不愿回家探望父母,但是其实绝大多数人都不是不孝子女,他们不能经常探望父母的人都会有苦衷的。其中假期就是一个巨大的问题,中国的法定假日也就只有春节、中秋、端午、清明、国庆、五一、元旦这么几个,而且中秋、端午、清明、五一、元旦都是只有一天假期,即使是加上周六周日也就只有三天。时间短加上儿女又在外地工作,即使心中想回家看望老人但说实在话也真的只能想想而已,只靠假期是远远不够的。解决这个困难貌似只能要求企业给员工放多一点假了,让员工有充足的时间常常探望父母。虽然本法中有这样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但是我却没有在其他的地方查到有法律规定了员工享有探望亲人的假期和天数。现在除了国企和事业单位可能按照规章给予一定的假期其他企业恐怕很难做到,因为员工的假期增加会使得企业的运营成本上升,那么企业肯定不愿意的;而且现在年轻人的还贷生活压力很大,一般都想要赚取更多的加班费来补贴家用,让他们自己做出请假的决定也是很艰难的。就像我表姐一样,过年放假都还要提前几天去加班,

又有春运雪上加霜,想回一次家可真心的难上加难。企业和员工都难以自觉地实行放假,如此下去我觉得可能会导致这条法律形同虚设了。还有特别需要注意的一点就是,对于在外地工作的人而言低收入的打工者,路费就是一个巨大的问题。在外地工作的人回一趟老家再倒回工作地点,这样一遍下来可能就需要上千元的路费。好多农民工为了节省路费春运的时候骑摩托车返乡也容易出安全事故。如果一年回老家去探望父母三五回,就需要三五千元,对于一些低收入者而言就是几个月的工资算是一笔巨大的开支,他们不一定负担得起。要不然也不会出现那么多的留守儿童和留守老人了多少打工者想常回去看看自己的孩子和父母但却屈服于现实经济问题。以上的两大点如果没有解决的话真让我也觉得第十八条在法律规定上是模糊,而且在没有其他措施的配合的情况下可操作性的确不太强,极有可能会让这条法律形同虚设,与立法者的初衷不相符,想想都觉得可惜。

另外一部分人认为此条法令已经比较完善了,国家也通过了实际的案件审理来证明了这条法令的作用,法令颁布的当天上午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赡养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在案件中,原告储某是77岁高龄的老太太,被告马某、朱某则是她的女儿、女婿。在最初的时候储老太太与一双儿女签订协议,写明她的由女儿、女婿负责养老,但多年相处之后,储老太太与女儿一家产生矛盾于是赌气出走到了儿子家居住,至此,储老太太与女儿马某一家算是“划清了界限”,其女儿马某在老太离家后,从俩没有前往看望。老太太因气不过如此被女儿对待,一怒之下将女儿、女婿告上法庭。法庭上,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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