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铁路电力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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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铁路电力管理实施细则

高速铁路电力管理实施细则

高速铁路电力管理实施细则1. 简介本文档旨在为高速铁路电力管理提供实施细则,包括电力供应、用电设备管理和电力消耗控制等方面的规定。

本细则适用于高速铁路的电力管理工作,以确保高速铁路运行的稳定性、安全性和节能性。

2. 电力供应2.1 供电系统设计为确保高速铁路的可靠供电,供电系统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供电系统应能够满足高速铁路列车的正常运行,包括起动、加速、定速和刹车等高功率工况;•供电系统应具备一定的备用能力,以应对突发事件或设备故障造成的电力中断;•供电系统应具备高效率和高功率因数,以提高电力利用率和降低电网负荷。

2.2 电力供应监测电力供应的监测应包括供电系统的状态监测和负载的实时监测:•供电系统的状态监测应监测供电设备的运行状况,包括电压、电流、频率等参数;•负载的实时监测应监测列车的用电情况,包括电力需求、能量消耗等指标。

3.1 用电设备选型为提高高速铁路电力设备的可靠性和效率,应选择符合以下要求的用电设备:•设备应具备高效率和高功率因数,以降低电网负荷;•设备应具备较长的使用寿命和低的故障率,以减少维修和更换成本;•设备应具备相应的保护功能,包括过流保护、过压保护和过温保护等。

用电设备的维护应包括定期检查、维修和更换等工作:•定期检查应定期对用电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包括检查电路连接、电源线路和散热系统等;•维修工作应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包括更换损坏的元件、修复电路故障等;•更换工作应根据设备的使用寿命和维修情况,及时更换老化或损坏的设备。

4. 电力消耗控制4.1 能量回收为提高电力利用效率,应采用能量回收技术,将列车制动产生的能量回收利用:•通过能量回收装置将列车制动时产生的能量转化为电能,供给其他列车或馈回电网;•通过能量回收装置将列车行驶过程中的惯性能量转化为电能,供给列车牵引系统。

4.2 能耗监测和评估电力消耗的监测和评估应包括列车的能耗监测和能效评估:•利用传感器和数据采集系统,实时监测列车的能耗情况,包括能量消耗和电力需求等;•通过能效评估模型,对列车的能耗进行评估和分析,找出能耗高的环节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优化。

《铁路供电远动系统运行维护管理规则》(2014)195

《铁路供电远动系统运行维护管理规则》(2014)195

TG/GD107-2014铁路供电远动系统运行维护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铁路供电远动系统是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的主要技术装备,是保障供电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的基础设施,是铁路供电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规范供电远动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供电远动系统包括牵引供电远动系统和电力远动系统。

第三条供电远动系统调度主站应集中设置总公司、铁路局,并按照高铁、普速两套系统分别设置。

高铁调度主站监控高速铁路牵引供电、电力设备运行。

普速调度主站监控普速铁路牵引供电设备运行。

普速电力远动系统调度主站应设置在供电段。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调度主站集中设置在铁路局的供电远动系统管理。

调度主站设置在铁路局管内其他处所的远动系统由各铁路局自行制定管理规则。

铁路总公司供电远动系统调度主站管理规则另行制定。

第五条本规则明确规定了供电远动系统设备运行维护管理的要求,供电调度使用供电远动系统还应执行《铁路供电调度规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总公司供电部、铁路局供电处是供电远动系统技术主管部门。

第七条总公司供电远动系统调度主站硬件设备及系统软件、应用软件由总公司信息中心负责维护。

铁路局供电远动系统调度主站硬件设备及系统软件由信息技术部门负责维护,应用软件由供电部门负责维护,被控站设备由供电段(维管段)负责运行维护。

第八条供电远动检测室归属铁路局供电部门管理,应配备专业人员和必要的仪器、仪表、备品备件、试验设备(见附件1),建立模拟检测实验室,负责调度主站应用软件日常维护、状态监测,数据分析,定期对供电远动系统功能进行校验,及时发现、协调处理供电远动系统故障,保证系统正常使用。

第九条供电远动系统各部门维护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十条铁路局供电处。

(一)负责全局供电远动系统的专业管理工作。

(二)负责协调相关部门进行供电远动系统的维护和故障处理。

(三)负责审批供电远动系统的投运、停用。

(四)负责组织审核供电远动系统软件(包括调度主站及被控站)的升级以及重要参数的调整方案。

高速铁路电务规章制度

高速铁路电务规章制度

高速铁路电务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高速铁路电务工作,保障高速铁路运营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高速铁路电务工作,包括电能供应、信号通信、联锁、防护、通风、预警等方面。

第三条高速铁路电务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做到认真负责,严守纪律,确保高铁线路安全畅通。

第四条高速铁路电务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本规章制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若违反规定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五条高速铁路电务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按规章制度执行具体工作。

第二章电能供应第六条高速铁路电务工作人员应当熟悉高速铁路供电系统的工作原理和操作步骤,确保供电系统正常运行。

第七条供电系统的维护和检修工作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做到细致入微。

第八条供电系统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排除故障,保障列车正常运行。

第九条供电系统人员应当做好设备保养工作,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供电系统的稳定运行。

第三章信号通信第十条高速铁路信号通信工作人员应当熟悉信号机的工作原理和操作方法,保障信号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信号通信工作人员在操纵信号设备时必须保持专注,确保列车在信号控制下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信号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当及时报告,并立即启动应急措施,保障列车行驶安全。

第十三条信号设备人员应当经常检查信号设备的工作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障信号系统的可靠性。

第四章联锁第十四条高速铁路联锁工作人员应当熟悉联锁原理和作用,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操作联锁设备。

第十五条联锁工作人员在操作联锁设备时应细心谨慎,确保列车行车安全,并避免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联锁设备出现故障时,应立即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尽快排除故障,保障线路通畅。

第十七条联锁工作人员应当经常检查联锁设备的运行状况,保持设备的正常工作状态,防止出现问题。

第五章防护第十八条高速铁路防护工作人员应当熟悉防护设备的使用方法和作用,有效保障工作人员和列车的安全。

铁总运[2015]49号《高速铁路电力管理规则》

铁总运[2015]49号《高速铁路电力管理规则》

TG/GD109-2015高速铁路电力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速铁路电力工作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高速铁路电力管理,提高供电质量,满足铁路运输生产需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根据高速铁路行车特点而制定的,是保证安全供电的基本规则。

各有关单位和全体电力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高速铁路电力业务的管理。

本规则未明确规定的内容,仍执行《铁路电力管理规则》。

第二章管理第四条高速铁路电力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对全路高速铁路电力工作统一规划,依照国家的政策、法规,制定铁路相关的规章、制度;调查研究、检查督导、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提高电力设备技术管理水平。

负责组织各局确定局分界处的运行方式,指挥、协调事故(故障)处理。

铁路局:贯彻执行国家和总公司有关的规章和命令,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有关细则、办法和标准;负责管内各供电段(维管段)的技术管理、岗位设置、职责分工;做好供用电的管理工作和专业培训;掌握电力设备状态;组织、安排年度检修、基建大修、更新改造项目和供用电计划;核定事故备品储备定额;组织电力试验、能力查定和设备鉴定工作;编制规划、提出增强能力和改善供电条件的措施;组织《电力设备履历薄》等报表的填报工作;领导本局管内电力调度工作。

铁路局供电调度:负责监视高速铁路电力设备的运行状态,改变运行方式的倒闸操作;负责电力设备故障应急处置;负责故障处理的调度指挥;负责掌控运行、维护、检修等作业,掌握上线人员数量、作业内容、处所等情况;负责与地方供电公司、相邻铁路局签订、履行调度协议。

供电检测所(电力试验所):承担高速铁路电力设备交接及预防性试验等工作。

第五条电力工程竣工后,应经过交接试验,试验合格后方能进行交接验收。

发、变、配电等电力设备,应经过试运行后才能正式运行。

第六条变更变、配电所的主接线、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方案,改变一级贯通、综合贯通供电方式,应提出设计文件或变更理由,经铁路局批准后实行,局分界处需报总公司备案。

高速铁路电力管理实施细则

高速铁路电力管理实施细则

高速铁路电力管理实施细则高速铁路电力管理实施细则是指针对高速铁路电力运行、控制、监测和管理等方面的,对其进行规范和优化的一些具体细则和步骤。

有效的高速铁路电力管理可以确保高铁运行的安全和可靠性,同时提高铁路系统性能和运营效率,还可以减少能源浪费,并实现可持续发展。

下面对高速铁路电力管理实施细则进行详细介绍和阐述。

首先,高速铁路电力管理实施细则需要确定和制定详细的电力管理制度和规范。

制度和规范应该明确电力供应、配电、保护、监测控制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同时,还应明确各个电力系统和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保养要求,以确保供电可靠性和电力安全性。

其次,高速铁路电力管理实施细则需要进行电力系统的监测和控制。

监测和控制应包括电网状态和电力设备状态的实时监测以及电力系统的自动控制,以确保电力系统连续运行和电力质量稳定。

对于电力质量的监测和控制,则需要通过专业的电力质量监测仪器对各个电力参数进行精确测量,传送到监控系统中,以便进行实时监测和调节。

第三,高速铁路电力管理实施细则需要开展电力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这包括对电力设备进行预防性维护、故障维修、设备更新等工作。

此外,还需要对设备运行状态进行监控,对重要设备实施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设备长期运行安全可靠。

第四,高速铁路电力管理实施细则需要进行电力效能管理和能源利用。

电力效能管理可以通过开展节电、合理调度、强化监督等措施来提高电力效率和利用率。

另外,还可以通过改进电气设备和电力系统的设计、选择新型电力设备和节能措施等降低能源浪费,以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

最后,高速铁路电力管理实施细则在具体实施时还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实施细则的形式应以文件、制度等形式具体化,以确保实施的可操作性和权威性。

2. 实施细则应在全体工作人员中广泛宣传和推广,以便大家深刻了解和理解实施细则的目的和重要意义。

3. 实施细则要紧密结合高速铁路的实际情况,注重具体问题和解决方案的研究与实践。

4. 实施细则要不断完善和更新,以应对诸如电力技术、设备和供应等方面的变化。

高速铁路供电调度规则

高速铁路供电调度规则

高速铁路供电调度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速铁路(以下简称高铁)供电调度管理,不断提高供电调度工作质量,充分发挥高铁供电调度作用,确保高铁供电安全,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明确了高铁供电调度组织管理和职责范围,明确了供电调度交接班、停送电及监护、停送电签认、调度工作分析、信息报告、业务培训等基本工作制度,对高铁供电调度的人员素质、设备配置、调度命令、作业计划、应急处置等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高铁的供电调度管理,未尽事宜按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运输调度规则》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和职责范围第四条高铁供电调度是高铁运输调度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铁供电设备安全运行和应急处置的指挥主体。

高铁供电调度实行统一指挥、分级管理,总公司供电调度受供电部的领导,局供电调度受铁路局调度所的领导和总公司供电调度、铁路局供电处的专业指导。

第五条铁路局调度所应设高铁电调台和电调综合台,综合台兼顾高铁、普速,电调台位置宜与列车调度台相邻,每个电调台管辖范围原则上以400-600运营公里为宜。

电调台和综合台执行四班制,电调台调度员负责审核并办理高速铁路牵引供电、电力设备检修或施工作业计划;发生故障时,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运输秩序的影响;与高铁各工种调度密切配合,应急处理突发事件。

综合台设电调长,负责应急指挥、信息上报和日常业务管理。

供电调度室应设专人负责施工管理和工作分析,执行日勤制;施工管理人员负责审核施工作业计划及停送电安全措施,工作分析人员负责调度管理和安全运行信息的统计分析。

供电调度主任(副主任)负责对各班高铁调度人员标准化作业、应急处置、工作分析、计划审核等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六条各级高铁供电调度的职责范围。

(一)总公司供电调度。

1.与各工种调度协调配合,组织铁路局高铁供电调度完成运输生产任务。

2.指导铁路局高铁供电调度工作,协调铁路局之间供电调度的有关事宜。

3.及时掌握高铁牵引供电、电力设备事故、故障、跳闸以及安全信息等情况,指导各铁路局做好应急处置,对应急处置措施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高速服务区配电房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高速服务区配电房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高速服务区配电房安全管理制度范本一、概述本制度是为了确保高速服务区配电房的安全管理,保障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和服务区的正常运营。

所有服务区配电房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二、安全责任1. 高速服务区配电房的安全责任由服务区经理担任,他应确保配电房的安全管理工作得到有效履行。

2. 配电房的日常安全管理由专职电力工程师负责,他应具备电力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三、操作规范1. 配电房的进入:1.1 只有经过相关培训和取得相应操作证书的员工,才能进入配电房。

1.2 进入配电房时,必须穿戴统一的安全防护装备,如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脸盾等。

1.3 进入配电房前应进行安全检查,确保配电房内无危险物品存在。

2. 配电房的日常操作:2.1 使用配电房设备时,必须先检查设备的完好性和安全情况。

2.2 操作配电房设备时,必须按照操作程序进行,并遵循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2.3 操作配电房设备时,应严格遵守操作票制度,禁止擅自进行操作。

2.4 禁止在配电房内饮食、吸烟或进行其他危险行为。

2.5 禁止将无关人员带入配电房。

3. 配电房的维护与检修:3.1 配电房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应按照设备使用说明进行,并定期进行维护检查。

3.2 维修配电房设备时,先切断电源,进行必要的安全隔离措施,并由专职电力工程师进行操作。

3.3 维修期间,应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禁止任何人员进入维修区域。

四、应急处理1. 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切断相关电源,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应急处理。

2. 在处理事故过程中,要注意自身安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化。

3. 形成事故报告,详细记录事故过程、原因和处理结果,并进行及时报告。

五、培训与考核1. 配电房工作人员应定期接受电力安全管理培训,确保了解电力安全管理的最新要求。

2. 对配电房工作人员进行定期考核,以测试他们的电力安全管理能力,并提供相应的培训补充。

六、制度遵守与改进1. 所有配电房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不得擅自操作或违反安全要求。

铁路电力停电作业标准(高速铁路)

铁路电力停电作业标准(高速铁路)

铁路电力停电作业标准(高速铁路)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高速铁路电力停电作业的准备工作、作业流程和安全风险卡控重点。

本标准适用于在铁路管内高速铁路高压变、配电设备;高压架空线路和高压电缆线路全部停电、邻近带电的作业;高压发电所停电(机)检修,或两套以上有并车装置的低压发电机组,其中任一机组停电作业;在控制屏(台)或高压室内二次接线和照明回路上工作时,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或采取安全措施的作业;在临近高压线路工作时,需要将高压线路停电或采取安全措施的作业;在两路电源供电的低压线路(设备)上的作业(含一路由发电机供电)。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高速铁路部分)《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高速铁路电力管理规则》《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补充规定》《高速铁路行车组织细则》3、准备工作准备工作按表1开展各项工作。

表1准备工作项目表4、作业流程4.1列队点名,宣读工作票,分配任务4.1.1工作执行(领导)人在列队点名前应核对当日下达计划作业内容、作业地点及范围是否与工作票内容一致。

4.1.2列队点名。

检查工作组成员的精神状态、标准化着装(安全帽、工作服、黄背心、安全腰带、绝缘鞋、个人工具)。

4.1.3宣读工作票。

结合作业范围及安全措施示意图,明确工作内容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说明停电区段和带电设备的具体位置,确认所有工作组成员清楚停电、带电区域。

4.1.4图示分工,分配任务。

工作组成员应清楚各自作业内容、作业项目、作业范围(地点)、作业方式、检修标准、安全注意事项。

因自身条件不能适应该项工作或对作业内容有疑问时,应及时提出。

由工作执行(领导)人和工作组成员共同确认作业内容,对不符合作业内容和安全要求的要立即改正。

4.2安全员针对性讲话安全员结合当日实际作业内容和现场情况,有针对性的指出安全控制重点(劳动安全、行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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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铁路电力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速铁路电力工作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高速铁路电力管理,提高供电质量,满足铁路运输生产需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根据高速铁路行车特点而制定的,是保证安全供电的基本规则。

各有关单位和全体电力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高速铁路电力业务的管理。

本规则未明确规定的内容,仍执行《铁路电力管理规则》。

第二章管理第四条高速铁路电力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对全路高速铁路电力工作统一规划,依照国家的政策、法规,制定铁路相关的规章、制度;调查研究、检查督导、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提高电力设备技术管理水平。

负责组织各局确定局分界处的运行方式,指挥、协调事故(故障)处理。

铁路局:贯彻执行国家和总公司有关的规章和命令,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有关细则、办法和标准;负责管内各供电段(维管段)的技术管理、岗位设置、职责分工;做好供用电的管理工作和专业培训;掌握电力设备状态;组织、安排年度检修、基建大修、更新改造项目和供用电计划;核定事故备品储备定额;组织电力试验、能力查定和设备鉴定工作;编制规划、提出增强能力和改善供电条件的措施;组织《电力设备履历薄》等报表的填报工作;领导本局管内电力调度工作。

铁路局供电调度:负责监视高速铁路电力设备的运行状态,改变运行方式的倒闸操作;负责电力设备故障应急处置;负责故障处理的调度指挥;负责掌控运行、维护、检修等作业,掌握上线人员数量、作业内容、处所等情况;负责与地方供电公司、相邻铁路局签订、履行调度协议。

供电检测所(电力试验所):承担高速铁路电力设备交接及预防性试验等工作。

第五条电力工程竣工后,应经过交接试验,试验合格后方能进行交接验收。

发、变、配电等电力设备,应经过试运行后才能正式运行。

第六条变更变、配电所的主接线、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方案,改变一级贯通、综合贯通供电方式,应提出设计文件或变更理由,经铁路局批准后实行,局分界处需报总公司备案。

第七条高速铁路供用电设备分界。

高速铁路电力专业本着负责输配电网络、综合配电、电力外线的管理原则进行分界。

(一)高铁车站信号(通信)供电:采用外线电缆引入时,以信号、通信机械室(房)进线电缆终端头(不含端子)为界;采用内线电缆引入时,以车站信号变电所低压配电柜出线端子(含端子)为界。

(二)高铁车站供电:以车站综合变电所低压配电柜出线端子(含端子)为界。

(三)区间信号(通信)基站供电:采用外线电缆引入时,以信号(通信)基站进线电缆终端头(不含接线端子)为界。

(四)10/0.4kV专用变电所内低压部分由用户自行管理,以低压进线柜进线端子(不含接线端子)为界。

(五)其他箱式变电站、10/0.4kV变电所均以低压柜出线端子(含端子)为界。

各铁路局在制定细则时,按照上述原则明确划分设备分管范围。

第八条供电远动系统通信接口分界参照《铁路供电调度系统通信组网技术方案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用电设备负荷等级。

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上所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程度分为一、二、三级,其中:一级负荷应包括:与行车密切相关的通信、信号、信息、防灾安全监控设备;动车段(所)运用设备;电力及电力牵引供电各所操作电源;大型、特大型站公共区照明、应急照明及隧道应急照明;大型及重要建筑物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特长隧道消防设备等。

二级负荷主要包括:为通信、信号主要设备配置的专用空调;接触网远动开关操作电源;动车组检修设备;综合检测、工务机械、综合维修、给排水设施等设备;中间站公共区照明;区间视频监控设备;道岔融雪设备;除一级负荷外的其它信息等负荷。

其余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根据《电力管理规则》确定。

第三章供电与用电第十条高速铁路供电原则上不供给路外用户,当附近无其他部门电源,确需铁路供电网络供电时,应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并经铁路局批准方可供电。

第十一条用户用电增容审批:用电单位增加用电设备时,应向供电段(维管段)办理用电申请手续,供电段(维管段)按照审批权限逐级申报,批准后方可实施。

用电单位不得擅自转供电力。

第十二条两路电源的用户,严禁两路电源并列运行。

电源互投转换装置由用户自行负责运行维护,除信号、通信、防灾等对转换时间有要求的部门可装设自动转换装置外,其他用户只允许装设手动转换装置。

特殊要求需经铁路局批准。

两路电源的用户,供电部门承担两路电源同时停电的责任,不承担用户设备故障导致两路电源停电的责任,也不承担一路电源正常另一路电源异常时由于用户双电源互投转换装置原因引发停电的责任。

供电远动系统记录的数据应作为故障分析和定责的依据。

第十三条发电机组在安装前须向供电单位提报防止反送电的联锁装置方案,批准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十四条供电部门应做好设备安全运行管理工作,遇有故障应尽快修复。

关系行车供电设备计划检修停电,应纳入铁路营业线施工或天窗管理。

特殊情况时在保证行车一级负荷两路独立电源的前提下,各局结合本局特点具体规定。

第十五条用户总开关的保护整定值或熔丝容量应小于供电设备馈出端保护整定值或熔丝容量,运行中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六条变、配电所力率应保持在0.9以上。

第十七条用电计量、电费收缴办法由铁路局制定。

第四章电力设备运行第一节基本规定第十八条各铁路局应以文件形式规定高速铁路电力供电网络的正常运行方式。

重点是规定变配电所、贯通线路、箱式变电站、车站变电所、信号(通信)变电所等处高压开关的正常运行位置。

第十九条列车开行时间内电力设备运行方式:(一)设备正常且无作业情况下,电力供电网络均应在正常运行方式下运行。

(二)当外部电源异常、供电设备故障等情况下,可改变运行方式,按照非正常运行方式运行。

(三)电力设备检修作业需改变运行方式时,应由作业单位提出申请,报供电调度审核批准后实施,可按照非正常运行方式运行。

(四)非正常运行方式下,当异常情况消除或正常作业完成,宜适时恢复正常运行方式。

(五)正常运行方式实行动态管理,可根据外部环境、设备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并以文件形式公布。

第二十条各铁路局在制定细则时应明确非正常运行方式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相邻两个变配电所间一级贯通和综合贯通线路的供电方向由各铁路局综合相关线路统筹考虑确定,两局间局界处供电方向由相邻铁路局签署运行方式协议,报总公司核准。

第二十二条高速铁路正常运行时应符合以下规定:(一)相邻配电所的一级贯通和综合贯通线路禁止并列运行。

(二)一级贯通和综合贯通线路不宜投入备自投、重合闸功能。

(三)中性点接地系统中,中性点接地刀闸禁止断开。

(四)中性点经消弧线圈接地、不接地系统运行时,电缆贯通线路补偿量不应大于70%。

第二十三条高速铁路变配电所和贯通线路原则上不应跨所供电。

针对相邻两个或三个配电所外部电源全部停电情况下,贯通线路可以跨所供电,并注意下列事项:(一)根据跨所送电距离,确定补偿装置投入数量,保证电缆贯通线路末端电压抬升量小于额定电压的10%,确保供电质量和供电安全。

中性点经消弧线圈接地系统、不接地系统跨所供电时,电缆贯通线路补偿量不应大于70%。

(二)当一个供电臂需要跨所供电时,宜采用供电臂中间开口,由两配电所分别对停电区段跨所供电。

(三)跨所供电的变、配电所应派值班人员监视设备。

第二十四条铁路局供电调度应做好下列工作:(一)负责电力设备运行状态的实时监视,检查保护定值及保护功能的状态,掌握设备运行方式,做好月度设备运行分析。

(二)负责使用供电远动系统进行电力设备的倒闸操作。

当供电远动系统异常不能实施操作时,可通过发布调度命令指挥现场操作。

(三)负责高速铁路电力故障的应急处置。

设备故障时,使用供电远动系统切除电力故障区段及设备,恢复非故障区段供电。

(四)负责高速铁路电力故障的抢修指挥。

(五)负责高速铁路电力上线作业申请的受理与审批,发布作业命令。

(六)对发布的各种调度命令、现场回令进行录音,录音应至少保存三个月。

(七)掌握上线人员数量、作业内容、处所等情况,了解起始和完成时间。

(八)使用供电远动系统操作变、配电所保护装置、自动装置的投、退。

(九)负责与地方供电公司、相邻铁路局签订并履行调度协议。

第二十五条电力作业人员应做好下列工作:(一)熟悉并掌握高铁供电设备、运行方式,正确监视设备运行,及时处理故障。

(二)定期巡视和做好日常维护工作。

(三)经路局供电调度许可,正确操作非远动控制的高、低压开关(包含熔断器)。

(四)在远动设备故障、通讯中断或其他原因导致路局供电调度无法实现远方操作时,根据路局供电调度命令正确操作高、低压开关并及时汇报。

(五)当发现设备异常时,应迅速向路局供电调度汇报。

(六)路局供电调度询问有关设备情况时,应准确答复。

(七)及时、正确地填写各种记录和报表,妥善保管图纸、资料,管好工具、备品。

第二十六条供电运行单位、路局供电调度应有与现场运行设备实际相符合的技术图纸及有关资料,以便系统地、历史地掌握设备状态。

第二十七条供电段(维管段)及各供电工区应备有以下主要备品、备件、仪器等,并应经常保持良好状态,用后及时补充。

(一)故障抢修所需工装器具、备品、备件。

(二)夜间“天窗”作业所需照明设施。

(三)夜间巡视所需移动照明设施。

(四)电缆故障探测仪器(包括但不限于电缆路径仪、带电电缆识别仪、定点仪)。

(五)应急发电机。

(六)电力运行设备检测所需仪器。

(七)应急抢修箱式变电站。

(八)备用电缆:单芯、三芯,按设备数量的1-3%配备。

车间、工区检修、抢修工器具、材料见附件1、附件2。

各铁路局制定管理细则应列详细清单。

第二十八条为了迅速排除故障,缩短停电时间,减少对铁路运输造成的损失,供电段(维管段)应具备以下抢修能力:(一)抢修车辆的分布,应能保证设备出现故障时,在规定时间(各单位根据工区分布情况自定)内到达现场。

抢修车辆应随时待命,能够及时出动抢修。

(二)路局供电调度、供电段(维管段)调度、变配电所、运行检修班组、沿线故障现场之间的通讯联系,应保证可靠、畅通。

(三)路局供电调度应有与地方供电部门联系的直通电话。

向高速铁路供电的既有变、配电所维持原联系方式。

(四)变配电所应有与路局供电调度联系的直通电话。

(五)供电处、供电段(维管段)(调度、车间、工区)应配备铁路专用GSM-R手机(或手机卡)。

第二十九条高速铁路设备投运前应做好下列工作:(一)对设备进行统一命名、编号,现场应与调度台保持一致。

(二)由铁路局安排技术人员确认保护定值、保护功能及自动装置设置是否正确。

(三)应完成供电远动系统的系统调试。

第三十条运行变压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止运行:(一)变压器内部音响很大,很不均匀,有爆裂声;(二)在正常冷却条件下,温度不断上升;(三)干式变压器绕组有放电声并有异味;(四)高、低压接线套管严重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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