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总运[2015]49号《高速铁路电力管理规则》
高速铁路电力管理实施细则

高速铁路电力管理实施细则1. 简介本文档旨在为高速铁路电力管理提供实施细则,包括电力供应、用电设备管理和电力消耗控制等方面的规定。
本细则适用于高速铁路的电力管理工作,以确保高速铁路运行的稳定性、安全性和节能性。
2. 电力供应2.1 供电系统设计为确保高速铁路的可靠供电,供电系统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供电系统应能够满足高速铁路列车的正常运行,包括起动、加速、定速和刹车等高功率工况;•供电系统应具备一定的备用能力,以应对突发事件或设备故障造成的电力中断;•供电系统应具备高效率和高功率因数,以提高电力利用率和降低电网负荷。
2.2 电力供应监测电力供应的监测应包括供电系统的状态监测和负载的实时监测:•供电系统的状态监测应监测供电设备的运行状况,包括电压、电流、频率等参数;•负载的实时监测应监测列车的用电情况,包括电力需求、能量消耗等指标。
3.1 用电设备选型为提高高速铁路电力设备的可靠性和效率,应选择符合以下要求的用电设备:•设备应具备高效率和高功率因数,以降低电网负荷;•设备应具备较长的使用寿命和低的故障率,以减少维修和更换成本;•设备应具备相应的保护功能,包括过流保护、过压保护和过温保护等。
用电设备的维护应包括定期检查、维修和更换等工作:•定期检查应定期对用电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包括检查电路连接、电源线路和散热系统等;•维修工作应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包括更换损坏的元件、修复电路故障等;•更换工作应根据设备的使用寿命和维修情况,及时更换老化或损坏的设备。
4. 电力消耗控制4.1 能量回收为提高电力利用效率,应采用能量回收技术,将列车制动产生的能量回收利用:•通过能量回收装置将列车制动时产生的能量转化为电能,供给其他列车或馈回电网;•通过能量回收装置将列车行驶过程中的惯性能量转化为电能,供给列车牵引系统。
4.2 能耗监测和评估电力消耗的监测和评估应包括列车的能耗监测和能效评估:•利用传感器和数据采集系统,实时监测列车的能耗情况,包括能量消耗和电力需求等;•通过能效评估模型,对列车的能耗进行评估和分析,找出能耗高的环节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优化。
铁总运[2015]49号《高速铁路电力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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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G/GD109-2015高速铁路电力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速铁路电力工作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高速铁路电力管理,提高供电质量,满足铁路运输生产需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根据高速铁路行车特点而制定的,是保证安全供电的基本规则。
各有关单位和全体电力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高速铁路电力业务的管理。
本规则未明确规定的内容,仍执行《铁路电力管理规则》。
第二章管理第四条高速铁路电力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对全路高速铁路电力工作统一规划,依照国家的政策、法规,制定铁路相关的规章、制度;调查研究、检查督导、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提高电力设备技术管理水平。
负责组织各局确定局分界处的运行方式,指挥、协调事故(故障)处理。
铁路局:贯彻执行国家和总公司有关的规章和命令,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有关细则、办法和标准;负责管内各供电段(维管段)的技术管理、岗位设置、职责分工;做好供用电的管理工作和专业培训;掌握电力设备状态;组织、安排年度检修、基建大修、更新改造项目和供用电计划;核定事故备品储备定额;组织电力试验、能力查定和设备鉴定工作;编制规划、提出增强能力和改善供电条件的措施;组织《电力设备履历薄》等报表的填报工作;领导本局管内电力调度工作。
铁路局供电调度:负责监视高速铁路电力设备的运行状态,改变运行方式的倒闸操作;负责电力设备故障应急处置;负责故障处理的调度指挥;负责掌控运行、维护、检修等作业,掌握上线人员数量、作业内容、处所等情况;负责与地方供电公司、相邻铁路局签订、履行调度协议。
供电检测所(电力试验所):承担高速铁路电力设备交接及预防性试验等工作。
第五条电力工程竣工后,应经过交接试验,试验合格后方能进行交接验收。
发、变、配电等电力设备,应经过试运行后才能正式运行。
第六条变更变、配电所的主接线、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方案,改变一级贯通、综合贯通供电方式,应提出设计文件或变更理由,经铁路局批准后实行,局分界处需报总公司备案。
高速铁路电力管理实施细则

高速铁路电力管理实施细则-----------------------作者:-----------------------日期:高速铁路电力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速铁路电力工作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高速铁路电力管理,提高供电质量,满足铁路运输生产需要,根据《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局高速铁路电力管理实施规则〉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根据高速铁路行车特点而制定的,是保证安全供电的基本准则。
各车间、部门和全体电力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规定的高速铁路,是指高速铁路相关联络线及动车走行线、新建设计速度200km/h的铁路及相关联络线和动车走行线、以及路局《行规》《行细》规定的其它铁路。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高速铁路电力业务的管理。
未明确规定的容,仍执行原铁道部《铁路电力管理规则》(铁运〔1999〕103号)。
第二章供用电管理第五条高速铁路电力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铁路局:贯彻执行国家和总公司有关的规章和命令,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有关细则、办法和标准;负责管各供电段(维管段,下同)的技术管理、岗位设置、职责分工;做好供用电的管理工作和专业培训;掌握电力设备状态;组织、安排年度检修、基建大修、更新改造项目和供用电计划;核定事故备品储备定额;组织电力试验和设备鉴定工作;编制规划、提出增强能力和改善供电条件的措施;组织《电力设备履历薄》等报表的填报工作;指导路局供电调度专业管理工作。
铁路局供电调度:负责监视高速铁路电力设备的运行状态,改变运行方式的倒闸操作;负责电力设备故障应急处置;负责故障处理的调度指挥;负责掌控运行、维护、检修等作业,掌握上线人员数量、作业容、处所等情况;负责与地方供电公司、相邻铁路局签订、履行调度协议;参与全局高速铁路电力运行检修工作分析,提出整改措施。
供电检测所:贯彻执行国家和总公司、路局电力试验、远动系统的规程及办法;负责全局电力试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取证工作;负责高速铁路电力设备交接试验,远动系统管理等工作,严格按试验标准和测试数据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测试报告的准确性和公证性负责;检查、指导各供电段电力设备的预防性试验、远动系统工作;对全局高速铁路电力试验、远动系统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
高速铁路电力管理规则

高速铁路电力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速铁路电力工作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高速铁路电力管理,提高供电质量,满足铁路运输生产需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根据高速铁路行车特点而制定的,是保证安全供电的基本规则。
各有关单位和全体电力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高速铁路电力业务的管理。
本规则未明确规定的内容,仍执行《铁路电力管理规则》。
第二章管理第四条高速铁路电力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对全路高速铁路电力工作统一规划,依照国家的政策、法规,制定铁路相关的规章、制度;调查研究、检查督导、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提高电力设备技术管理水平。
负责组织各局确定局分界处的运行方式,指挥、协调事故(故障)处理。
铁路局:贯彻执行国家和总公司有关的规章和命令,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有关细则、办法和标准;负责管内各供电段(维管段)的技术管理、岗位设置、职责分工;做好供用电的管理工作和专业培训;掌握电力设备状态;组织、安排年度检修、基建大修、更新改造项目和供用电计划;核定事故备品储备定额;组织电力试验、能力查定和设备鉴定工作;编制规划、提出增强能力和改善供电条件的措施;组织《电力设备履历薄》等报表的填报工作;领导本局管内电力调度工作。
铁路局供电调度:负责监视高速铁路电力设备的运行状态,改变运行方式的倒闸操作;负责电力设备故障应急处置;负责故障处理的调度指挥;负责掌控运行、维护、检修等作业,掌握上线人员数量、作业内容、处所等情况;负责与地方供电公司、相邻铁路局签订、履行调度协议。
供电检测所(电力试验所):承担高速铁路电力设备交接及预防性试验等工作。
第五条电力工程竣工后,应经过交接试验,试验合格后方能进行交接验收。
发、变、配电等电力设备,应经过试运行后才能正式运行。
第六条变更变、配电所的主接线、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方案,改变一级贯通、综合贯通供电方式,应提出设计文件或变更理由,经铁路局批准后实行,局分界处需报总公司备案。
SF6检漏仪作业指导书

SF6检漏仪作业指导书1 适用范围本指导书适用于XP-1A型SF6检漏仪的作业。
用于检测SF6气体、HCF/CFC/HCFC致冷计、卤素气体、乙烯、四氟乙烯、三氯乙烯和含有卤素的大部分其他化合物。
2 编制依据2.1 《铁路电力管理规则》和《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铁运〔1999〕103号)。
2.2 《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补充规定》(铁总运[2015]51号)。
2.3 《高速铁路电力管理规则》(铁总运[2015]49号)。
2.4 《杭州供电段高速铁路电力设备运行管理细则》。
2.5 《杭州供电段高速铁路电力设备检修管理细则》。
2.6 《杭州供电段普速铁路电力设备运行管理细则》。
2.7 《杭州供电段普速铁路电力设备检修管理细则》。
2.8 《铁路设备综合管理工作指南》。
2.9 《SF6检漏仪用户手册》。
3 安全风险提示3.1 风险识别3.1.1 试验过程中,存在触电伤害。
3.1.2 试验过程中,存在中毒窒息伤害。
3.2 管控措施3.2.1 试验人员必须穿好绝缘鞋和工作服。
3.2.1 在试验前应检查试验设备是否齐备、完好,是否在有效期内。
3.2.2 试验人员在进入GIS高压柜室前,提前15分钟开启风机通风,应保持空间内空气流通,做好通风措施。
3.2.3 检测时,禁止将探头伸入带电体,人员、仪器与带电体保持安全间距。
4 作业内容与标准4.1 作业前4.1.1 安装电池。
向上滑动拆下位于产品底部的电池仓盖,装入电池,正极向外(朝电池仓盖方向),如下图4.1所示:图4.1 电池安装示意图4.1.2 电源指示/电池测试。
TIFXP-1A型检卤素检测仪可以二种方式指示电池状况。
一种为常设状态。
通过最左边的发光二极管指示电池的电量。
具体指示如下图4.2所示。
绿色:电池电量正常;橙黄色:电池电量不足,应尽快更换电池;红色:电池电量很低,已无法工作。
图4.2 电源指示另一种为电池测试状态。
按下电池测试键进行电池测试。
测试时发光二极管以三色图谱指示电池的实际电压,如下图4.3所示:图4.3 电池测试开机后实时观察电池水平,如电压接近低端工作极限,尽快更换电池。
高速铁路供电调度规则

高速铁路供电调度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速铁路(以下简称高铁)供电调度管理,不断提高供电调度工作质量,充分发挥高铁供电调度作用,确保高铁供电安全,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明确了高铁供电调度组织管理和职责范围,明确了供电调度交接班、停送电及监护、停送电签认、调度工作分析、信息报告、业务培训等基本工作制度,对高铁供电调度的人员素质、设备配置、调度命令、作业计划、应急处置等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高铁的供电调度管理,未尽事宜按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运输调度规则》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和职责范围第四条高铁供电调度是高铁运输调度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铁供电设备安全运行和应急处置的指挥主体。
高铁供电调度实行统一指挥、分级管理,总公司供电调度受供电部的领导,局供电调度受铁路局调度所的领导和总公司供电调度、铁路局供电处的专业指导。
第五条铁路局调度所应设高铁电调台和电调综合台,综合台兼顾高铁、普速,电调台位置宜与列车调度台相邻,每个电调台管辖范围原则上以400-600运营公里为宜。
电调台和综合台执行四班制,电调台调度员负责审核并办理高速铁路牵引供电、电力设备检修或施工作业计划;发生故障时,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运输秩序的影响;与高铁各工种调度密切配合,应急处理突发事件。
综合台设电调长,负责应急指挥、信息上报和日常业务管理。
供电调度室应设专人负责施工管理和工作分析,执行日勤制;施工管理人员负责审核施工作业计划及停送电安全措施,工作分析人员负责调度管理和安全运行信息的统计分析。
供电调度主任(副主任)负责对各班高铁调度人员标准化作业、应急处置、工作分析、计划审核等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六条各级高铁供电调度的职责范围。
(一)总公司供电调度。
1.与各工种调度协调配合,组织铁路局高铁供电调度完成运输生产任务。
2.指导铁路局高铁供电调度工作,协调铁路局之间供电调度的有关事宜。
3.及时掌握高铁牵引供电、电力设备事故、故障、跳闸以及安全信息等情况,指导各铁路局做好应急处置,对应急处置措施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电缆终端头安装作业指导书

电缆终端头安装作业指导书1 适用范围本指导书适用于电缆终端头的安装。
2 编制依据2.1《铁路电力管理规则》和《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铁运〔1999〕103号)2.2《高速铁路电力管理规则》(铁总运[2015]49号)2.3《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补充规定》(铁总运[2015]51号)2.4《杭州供电段高速铁路电力设备运行管理细则》2.5《杭州供电段高速铁路电力设备检修管理细则》3 安全风险提示3.1 风险识别3.1.1 电缆终端头安装过程中存在触电伤害。
3.1.2 电缆终端头安装过程中存在高空坠落伤害。
3.2 管控措施3.2.1电缆终端头安装过程中必须执行“三戴二穿”制度,合理安排作业人员,做好必要的防护措施。
3.2.2 电缆终端头安装过程中,对于必须停电的高压设备停电要彻底,并在有可能来电的方向设置接地封线,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3.2.3 电缆终端头安装过程中需要登杆的作业,严格执行登杆作业指导书,确认停电区段、杆号,用对讲机与工作执行人确认作业范围,用验电笔验电确认无电压,防止误登杆。
3.2.4 电缆终端头安装过程中,现场设置安全监护人员,督促高空作业人员系好安全带,佩戴工具袋,衣着灵便,安全带不得高挂低用。
3.2.5 电缆终端头安装过程中,对于必须停电的高压设备停电要彻底,并在有可能来电的方向设置接地封线,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3.2.6施工中要保持手和工具、材料的清洁,操作时不应做其它无关的事。
4 作业内容4.1作业前准备4.1.1执行“三戴二穿”制度,合理安排作业人员,作业人员明确所分担的作业任务和作业安全事项。
4.1.2准备好作业所需的工具材料,如照明用具、个人工具包、对讲机等。
4.1.3电缆头在安装时要防潮,不应在雨天、雾天、大风天做电缆头,平均气温低于0℃时,电缆应先预加热。
4.1.4电缆头的安装工作,必须使用验收合格的电缆头,验收标准如下。
4.1.4.1接线端头压接符合制作标准。
变压器油分析作业指导书

变压器油分析作业指导书1适用范围本指导书适用于变压器油分析作业。
2编制依据2.1《铁路电力管理规则》和《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铁运(1999) 103号)2.2《高速铁路电力管理规则》(铁总运[2015]49号)2.3《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补充规定》(铁总运[2015]51号)2.4《杭州供电段高速铁路电力设备运行管理细则》2.5《杭州供电段高速铁路电力设备检修管理细则》2.6《杭州供电段普速铁路电力设备运行管理细则》2.7《杭州供电段普速铁路电力设备检修管理细则》3安全风险提示3.1风险识别3.6.1变压器试验过程中存在触电伤害。
3.7. 2变压器试验过程中存在爆炸伤害。
3.8. 3变压器试验过程中存在烧伤、烫伤伤害。
3.9∙ 2变压器油试验时,必须使用合格的设备,试验前对设备进行自检,设备外壳必须可靠接地。
3.2. 4试验人员熟悉试验规程及试验仪器的使用方法,试验前再次检查接线是否正确。
3.25在更换油样时应切断电源,以防发生工作人员触电.在做绝缘强度测试项目时,试验人员应站在绝缘垫上进行测试,以防发生工作人员触电。
3.36不准触碰加热过的试油及油杯,禁止在仪器通电加热过程中接触油杯,试验时注意不要用手直接接触被加热油样和水浴锅。
3.47气瓶室内严禁用明火,化验人员应具备防火灭火知识,并学会使用消防器材。
3.58使用易燃物无水乙醇时应引起注意,并配备消防器材,避免引起火灾,在试验过程中应始终开启通风装置,试验后检查煤气阀门是否关严,气瓶室内经常通风,有氧量仪检测。
4作业程序4.1作业准备4.1.1执行“三戴二穿”制度,合理安排作业人员,作业人员明确所分担的作业任务和作业安全事项。
4.1. 2准备好作业所需的工具材料。
4. 1.3采样瓶为500-1000ml磨口玻璃瓶。
4.1.4采样后贴上标签,注明单位、油样名称、设备名称及编号、日期、气候等。
4. 1.5采样瓶先用洗涤剂清洗,然后用蒸储水洗净、烘干、冷却后盖紧瓶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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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G/GD109-2015高速铁路电力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速铁路电力工作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高速铁路电力管理,提高供电质量,满足铁路运输生产需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根据高速铁路行车特点而制定的,是保证安全供电的基本规则。
各有关单位和全体电力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高速铁路电力业务的管理。
本规则未明确规定的内容,仍执行《铁路电力管理规则》。
第二章管理第四条高速铁路电力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对全路高速铁路电力工作统一规划,依照国家的政策、法规,制定铁路相关的规章、制度;调查研究、检查督导、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提高电力设备技术管理水平。
负责组织各局确定局分界处的运行方式,指挥、协调事故(故障)处理。
铁路局:贯彻执行国家和总公司有关的规章和命令,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有关细则、办法和标准;负责管内各供电段(维管段)的技术管理、岗位设置、职责分工;做好供用电的管理工作和专业培训;掌握电力设备状态;组织、安排年度检修、基建大修、更新改造项目和供用电计划;核定事故备品储备定额;组织电力试验、能力查定和设备鉴定工作;编制规划、提出增强能力和改善供电条件的措施;组织《电力设备履历薄》等报表的填报工作;领导本局管内电力调度工作。
铁路局供电调度:负责监视高速铁路电力设备的运行状态,改变运行方式的倒闸操作;负责电力设备故障应急处置;负责故障处理的调度指挥;负责掌控运行、维护、检修等作业,掌握上线人员数量、作业内容、处所等情况;负责与地方供电公司、相邻铁路局签订、履行调度协议。
供电检测所(电力试验所):承担高速铁路电力设备交接及预防性试验等工作。
第五条电力工程竣工后,应经过交接试验,试验合格后方能进行交接验收。
发、变、配电等电力设备,应经过试运行后才能正式运行。
第六条变更变、配电所的主接线、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方案,改变一级贯通、综合贯通供电方式,应提出设计文件或变更理由,经铁路局批准后实行,局分界处需报总公司备案。
第七条高速铁路供用电设备分界。
高速铁路电力专业本着负责输配电网络、综合配电、电力外线的管理原则进行分界(一)高铁车站信号(通信)供电:采用外线电缆引入时,以信号、通信机械室(房)进线电缆终端头(不含端子)为界;采用内线电缆引入时,以车站信号变电所低压配电柜出线端子(含端子)为界。
(二)高铁车站供电:以车站综合变电所低压配电柜出线端子(含端子)为界。
(三)区间信号(通信)基站供电:采用外线电缆引入时,以信号(通信)基站进线电缆终端头(不含接线端子)为界。
(四)10/0.4kV 专用变电所内低压部分由用户自行管理,以低压进线柜进线端子(不含接线端子)为界。
(五)其他箱式变电站、10/0.4kV 变电所均以低压柜出线端子(含端子)为界。
各铁路局在制定细则时,按照上述原则明确划分设备分管范围。
第八条供电远动系统通信接口分界参照《铁路供电调度系统通信组网技术方案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用电设备负荷等级。
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上所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程度分为一、二、三级,其中:一级负荷应包括:与行车密切相关的通信、信号、信息、防灾安全监控设备;动车段(所)运用设备;电力及电力牵引供电各所操作电源;大型、特大型站公共区照明、应急照明及隧道应急照明;大型及重要建筑物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特长隧道消防设备等。
二级负荷主要包括:为通信、信号主要设备配置的专用空调;接触网远动开关操作电源;动车组检修设备;综合检测、工务机械、综合维修、给排水设施等设备;中间站公共区照明;区间视频监控设备;道岔融雪设备;除一级负荷外的其它信息等负荷。
其余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根据《电力管理规则》确定。
第三章供电与用电第十条高速铁路供电原则上不供给路外用户,当附近无其他部门电源,确需铁路供电网络供电时,应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并经铁路局批准方可供电。
第十一条用户用电增容审批:用电单位增加用电设备时,应向供电段(维管段)办理用电申请手续,供电段(维管段)按照审批权限逐级申报,批准后方可实施。
用电单位不得擅自转供电力。
第十二条两路电源的用户,严禁两路电源并列运行。
电源互投转换装置由用户自行负责运行维护,除信号、通信、防灾等对转换时间有要求的部门可装设自动转换装置外,其他用户只允许装设手动转换装置。
特殊要求需经铁路局批准。
两路电源的用户,供电部门承担两路电源同时停电的责任,不承担用户设备故障导致两路电源停电的责任,也不承担一路电源正常另一路电源异常时由于用户双电源互投转换装置原因引发停电的责任。
供电远动系统记录的数据应作为故障分析和定责的依据。
第十三条发电机组在安装前须向供电单位提报防止反送电的联锁装置方案,批准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十四条供电部门应做好设备安全运行管理工作,遇有故障应尽快修复。
关系行车供电设备计划检修停电,应纳入铁路营业线施工或天窗管理。
特殊情况时在保证行车一级负荷两路独立电源的前提下,各局结合本局特点具体规定。
第十五条用户总开关的保护整定值或熔丝容量应小于供电设备馈出端保护整定值或熔丝容量,运行中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六条变、配电所力率应保持在0.9 以上。
第十七条用电计量、电费收缴办法由铁路局制定。
第四章电力设备运行第一节基本规定第十八条各铁路局应以文件形式规定高速铁路电力供电网络的正常运行方式。
重点是规定变配电所、贯通线路、箱式变电站、车站变电所、信号(通信)变电所等处高压开关的正常运行位置。
第十九条列车开行时间内电力设备运行方式:(一)设备正常且无作业情况下,电力供电网络均应在正常运行方式下运行。
(二)当外部电源异常、供电设备故障等情况下,可改变运行方式,按照非正常运行方式运行。
(三)电力设备检修作业需改变运行方式时,应由作业单位提出申请,报供电调度审核批准后实施,可按照非正常运行方式运行。
(四)非正常运行方式下,当异常情况消除或正常作业完成,宜适时恢复正常运行方式。
(五)正常运行方式实行动态管理,可根据外部环境、设备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并以文件形式公布。
第二十条各铁路局在制定细则时应明确非正常运行方式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相邻两个变配电所间一级贯通和综合贯通线路的供电方向由各铁路局综合相关线路统筹考虑确定,两局间局界处供电方向由相邻铁路局签署运行方式协议,报总公司核准。
第二十二条高速铁路正常运行时应符合以下规定:(一)相邻配电所的一级贯通和综合贯通线路禁止并列运(二)一级贯通和综合贯通线路不宜投入备自投、重合闸功能。
(三)中性点接地系统中,中性点接地刀闸禁止断开。
(四)中性点经消弧线圈接地、不接地系统运行时,电缆贯通线路补偿量不应大于70%。
第二十三条高速铁路变配电所和贯通线路原则上不应跨所供电。
针对相邻两个或三个配电所外部电源全部停电情况下,贯通线路可以跨所供电,并注意下列事项:(一)根据跨所送电距离,确定补偿装置投入数量,保证电缆贯通线路末端电压抬升量小于额定电压的10%,确保供电质量和供电安全。
中性点经消弧线圈接地系统、不接地系统跨所供电时,电缆贯通线路补偿量不应大于70%。
(二)当一个供电臂需要跨所供电时,宜采用供电臂中间开口,由两配电所分别对停电区段跨所供电。
(三)跨所供电的变、配电所应派值班人员监视设备。
第二十四条铁路局供电调度应做好下列工作:(一)负责电力设备运行状态的实时监视,检查保护定值及保护功能的状态,掌握设备运行方式,做好月度设备运行分析。
(二)负责使用供电远动系统进行电力设备的倒闸操作。
当供电远动系统异常不能实施操作时,可通过发布调度命令指挥现场操作(三)负责高速铁路电力故障的应急处置。
设备故障时,使用供电远动系统切除电力故障区段及设备,恢复非故障区段供电。
(四)负责高速铁路电力故障的抢修指挥。
(五)负责高速铁路电力上线作业申请的受理与审批,发布作业命令。
(六)对发布的各种调度命令、现场回令进行录音,录音应至少保存三个月。
(七)掌握上线人员数量、作业内容、处所等情况,了解起始和完成时间。
(八)使用供电远动系统操作变、配电所保护装置、自动装置的投、退。
(九)负责与地方供电公司、相邻铁路局签订并履行调度协议。
第二十五条电力作业人员应做好下列工作:(一)熟悉并掌握高铁供电设备、运行方式,正确监视设备运行,及时处理故障。
(二)定期巡视和做好日常维护工作。
(三)经路局供电调度许可,正确操作非远动控制的高、低压开关(包含熔断器)。
(四)在远动设备故障、通讯中断或其他原因导致路局供电调度无法实现远方操作时,根据路局供电调度命令正确操作高、低压开关并及时汇报。
(五)当发现设备异常时,应迅速向路局供电调度汇报。
(六)路局供电调度询问有关设备情况时,应准确答复。
(七)及时、正确地填写各种记录和报表,妥善保管图纸、资料,管好工具、备品。
第二十六条供电运行单位、路局供电调度应有与现场运行设备实际相符合的技术图纸及有关资料,以便系统地、历史地掌握设备状态。
第二十七条供电段(维管段)及各供电工区应备有以下主要备品、备件、仪器等,并应经常保持良好状态,用后及时补充。
(一)故障抢修所需工装器具、备品、备件。
(二)夜间“天窗”作业所需照明设施。
(三)夜间巡视所需移动照明设施。
(四)电缆故障探测仪器(包括但不限于电缆路径仪、带电电缆识别仪、定点仪)。
(五)应急发电机。
(六)电力运行设备检测所需仪器。
(七)应急抢修箱式变电站。
(八)备用电缆:单芯、三芯,按设备数量的1-3%配备车间、工区检修、抢修工器具、材料见附件1、附件2。
各铁路局制定管理细则应列详细清单。
第二十八条为了迅速排除故障,缩短停电时间,减少对铁路运输造成的损失,供电段(维管段)应具备以下抢修能力:(一)抢修车辆的分布, 应能保证设备出现故障时, 在规定时间(各单位根据工区分布情况自定)内到达现场。
抢修车辆应随时待命, 能够及时出动抢修。
(二)路局供电调度、供电段(维管段)调度、变配电所、运行检修班组、沿线故障现场之间的通讯联系,应保证可靠、畅通。
(三)路局供电调度应有与地方供电部门联系的直通电话。
向高速铁路供电的既有变、配电所维持原联系方式。
(四)变配电所应有与路局供电调度联系的直通电话。
(五)供电处、供电段(维管段)(调度、车间、工区)应配备铁路专用GSM-R手机(或手机卡)。
第二十九条高速铁路设备投运前应做好下列工作:(一)对设备进行统一命名、编号,现场应与调度台保持一致。
(二)由铁路局安排技术人员确认保护定值、保护功能及自动装置设置是否正确。
(三)应完成供电远动系统的系统调试。
第三十条运行变压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止运行:(一)变压器内部音响很大, 很不均匀, 有爆裂声;(二)在正常冷却条件下, 温度不断上升;(三)干式变压器绕组有放电声并有异味;(四)高、低压接线套管严重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