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容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年月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号公告发布自年月日起施行总则1.0.1 为了加强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创造整洁、美观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直辖市、市的容貌建设与管理。
城市中的建(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识、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等的容貌建设与管理,均适用本标准。
1.0.3 城市容貌建设与管理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应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
1.0.4 城市容貌建设应充分体现城市特色,保持当地风貌,使城市环境保持整洁、美观。
1.0.5 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术语2.0.1城市容貌城市外观的综合反映,是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建(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志、照明、公共场所、省市水域、居住区等构成的城市局部或整体景观。
2.0.2公共设施设置在道路和公交场所的交通、电力、通讯、邮政、消防、环卫、生活服务、文体休闲等设施。
2.0.3城市照明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总称,主要指城市范围内的道路、街巷、住宅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共绿地和建筑物等处的功能照明、景观照明。
2.0.4公共场所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广场等供公众从事社会活动的各类室外场所。
2.0.5广告设施与标识广告设施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和设施等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标识是指招牌、路名牌、指路牌、门牌及交通标志牌等视觉识别标志。
建(构)筑物3.0.1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保持当地风貌,体现城市特色,其造型、装饰等应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3.0.2 城市文物古迹、历史街区、历史文化名城应按国家标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进行规划控制,历史保护建(构)筑物不得擅自拆除、改建、装饰装修,应设置专门标志。
其他具有历史标志价值的建(构)筑物及具有代表性风格的建(构)筑物,宜保持原有风貌特色。
天津市城市容貌标准

xxxx 容貌标准2005年6月1日xx人民政府津政函(2005)53 号批准发布1.0 引言1.1 为了建设清洁、优美、文明、有序的市容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和其他建成区、风景游览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
1.3 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标准。
2.0 建筑景观2.1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建筑物、构筑物外檐再装饰的外型设计,体现建筑艺术、文化品位、外型美观和城市特点,其主色调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2.2xx设臵的围墙,符合下列形式:2.2.1 透景围墙;2.2.2半透景围墙;n n o 43^ 兽2.2.3 绿篱。
2.3 因特殊需要在临街设臵实体围墙的,其墙体造型美观,墙体高度、装饰风格、色调应与相临的主建筑物相协调。
2.4 主干道、繁华区、商业街各商店设臵的橱窗内,安装照明设施,窗明通透,陈列物或宣传品摆放整齐。
橱窗玻璃上无张贴物。
2.5 临街建筑物安装分体式空调的,空调外机应安装在建筑物统一设臵的位臵上。
原建筑物没有统一设臵空调外机位臵的,统一安装在窗台外墙或阳台侧立面距窗台10 厘米以下的中央位臵。
2.6 主要道路、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门窗安装的护栏,一律为内镶式护栏;无外跨式护栏、遮阳罩、卷帘门窗。
新建居住楼设臵护栏的,在同一居住小区、同一栋楼房采用相同的颜色和式样。
2.7 具有历史价值的名人故居、历史遗迹、标志性建筑以及文物保护区和各种风貌建筑保护区内,保持原有建筑风格,无擅自拆改或搭建。
2.8 建筑物、构筑物外墙体完好无损,无外墙皮脱落。
玻璃幕、铝塑板等新型材料的墙体无明显污迹和灰尘。
2.9 阳台、露台、平台、外走廊无搭建的挂台、雨棚。
临街阳台、露台、平台、外走廊无堆物或吊挂物品。
2.10 主要道路两侧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定期整修、粉饰;各种管线入地埋设或隐蔽设臵。
2.11 无擅自拆墙改门和改变原建筑物、构筑物外墙结构和色调;无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四周及顶部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城市容貌标准

城市容貌标准城市作为人类社会活动的重要载体,其容貌标准直接关系到城市的形象和品质。
城市容貌标准是指城市在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应当遵循的一系列准则和要求,旨在塑造城市的整体形象,提升城市的品质和居住环境,为市民提供更美好的生活体验。
在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今天,城市容貌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城市容貌标准应当体现城市的文化特色和历史底蕴。
每个城市都有其独特的文化传统和历史积淀,城市容貌标准应当在保护和传承城市文化的基础上,体现出城市的独特魅力和个性特征。
通过保护历史建筑、传统手工艺和民俗文化等方式,使城市容貌更具魅力,吸引游客和市民,同时也增强市民的文化认同感。
其次,城市容貌标准应当注重城市的宜居性和可持续发展。
城市作为人们生活和工作的地方,其宜居性是至关重要的。
城市容貌标准应当注重绿化环境、交通便利、公共设施和服务等方面,为市民提供舒适、便利的生活环境。
同时,城市容貌标准还应当注重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城市资源的合理利用,减少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打造更加环保和可持续的城市容貌。
另外,城市容貌标准还应当体现城市的现代化和科技感。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城市应当不断更新自身形象,体现出现代化的特征和科技感。
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可以采用现代化的建筑设计、智能化的城市管理和服务体系等方式,提升城市的科技含量和城市形象,使城市更具活力和吸引力。
总之,城市容貌标准是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重要准则,其涵盖了城市文化、宜居性、可持续发展和现代化等方面。
只有遵循良好的城市容貌标准,城市才能更加美丽、宜居、具有吸引力,为市民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
因此,各地相关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城市容貌标准,加强规划和管理,共同打造更加宜居、宜业、宜游的城市。
城市容貌标准

城市容貌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标准城市容貌标准 CJ16—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日期:1986--06--21实施日期:1987—01--0l1引言1.1为了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加强城市容貌的管理,特颁布本《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设市城市,县镇可参照执行。
各地可根据本标准结合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1.3城市的道路、建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地、环境卫生、广告设置、各种标志、贸易市场、公共场所等的有关城市容貌,均属本《标准》管辖范围。
2建筑景观2.1新建、扩建、改建的一切建筑物,应讲究建筑艺术,注意美观,其造型、装饰等应与环境协调。
2.2现有的建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不得擅自在阳台、平台、外走廊搭建挂台、雨棚等,临街阳台上不得吊挂杂物,堆放物品不得超过护栏高度;外挑阳台不得擅自封闭。
2.3具有代表性风格和历史价值的建筑物(包括历史遗迹和名人故居等),应保持原有风貌特色,不得任意改动和拆除,并设置专门标志。
2.4沿街破残的建筑物应及时整修,符合街景要求;危险房屋和构筑物,应及时拆除或整修。
2.5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竣工时,应拆除规划确定拆除的建筑物以及各种临时工棚和设施,并将现场清理干净。
2.6城市中不得有影响市容的违章建设,一经发现,应按当地有关规定及时清除。
2.7干道两侧及繁华地区的建筑物前,除特殊情况,不得设置实体围墙或高围墙,一般宜采用下列形式分界:绿篱;花坛(花池);栅栏;透景围墙;半透景围墙。
围栏的高度,最高不得超过180 m。
胡同里巷、楼群角道设置的景门,其造型、色调应与环境协调。
2.8沿街商店设置的遮阳篷帐,应整洁美观,高度不低于240 m,宽度不得超过人行道。
3公共设施3.1道路经常保持平坦、完好,便于通行。
路面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以及水毁塌方等情况,应在限期内修复。
3.2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任意占用或挖掘道路。
城市容貌标准

侧
,坦
椒
留 瞩 缤 侧
.浮 书 侧 易 | 君 侧
姆 计 侧 却 愉 启 郭
。雇
渊 "汝 识 映 众 坎 以
娜 洲 如 侧 陀 胭 峥姗
坦
.盆 日 哪 卿 日 侧 侧 户侧
禽 粤 盆 冲 日 胭 辱 书 .樱
删 容 仲 但 留 狡 神 冲
阅 盆 熟 。菠 阅
。州 。节
握
艇 岔
涯
铆 橙
侧
冲
惫
碧
哭
袱
诚
娜
。巡
。圳 解
卜契 状
侈 减 岭 禅
拓
划 洲 黛
徊 酬 次 举
鞭 肇 ,妈 冷 车
伯 始
腾 蛔 娜 犷
热 渊
冷 挤酬 黛 喇 于 西 戳 妈 侧 岭 叫 卜娜 骥 低
。豁 卑
卑 那 粼 厘 盆 足 调
喇 言 逛 侧 摧
蜜
瞩 .-菠
烟
州 叫
渊
娜 拟 极
项
礁 邻
调 叹
我 帜
聋
留
嫩
娜 翅 侧 理 然 卜苏
攘 撤 玛 照
留 理
书燕 举
仲
奸
排
次 联
仗
划
榷
但 哈 艇
粼
侧 崛
嫩 引
解
艘
侧
囚
昨
顿
粼
渊
沮
。炎
维
次
粉
拟
编
侧
冲娜 侧 嵘 喊 , ; 映 产
"镶 娜 }暇 阵
较
艇
粥
举
垢
令 产娜 但 斌 澳
盈 提 拟 州 仿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1】1 总则1.0.1 为了加强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创造整洁、美观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直辖市、市的容貌建设与管理。
城市中的建(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识、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等的容貌建设与管理,均适用本标准。
1.0.3 城市容貌建设与管理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应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
1.0.4 城市容貌建设应充分体现城市特色,保持当地风貌,使城市环境保持整洁、美观。
1.0.5 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城市容貌urban appearance城市外观的综合反映,是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建(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志、照明、公共场所、省市水域、居住区等构成的城市局部或整体景观。
2.0.2公共设施public facility设置在道路和公交场所的交通、电力、通讯、邮政、消防、环卫、生活服务、文体休闲等设施。
2.0.3城市照明 urban lighting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总称,主要指城市范围内的道路、街巷、住宅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共绿地和建筑物等处的功能照明、景观照明。
2.0.4公共场所 public area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广场等供公众从事社会活动的各类室外场所。
2.0.5广告设施与标识facilities of outdoor advertising and sign广告设施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和设施等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标识是指招牌、路名牌、指路牌、门牌及交通标志牌等视觉识别标志。
3 建(构)筑物3.0.1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保持当地风貌,体现城市特色,其造型、装饰等应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3.0.2 城市文物古迹、历史街区、历史文化名城应按国家标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 50357进行规划控制,历史保护建(构)筑物不得擅自拆除、改建、装饰装修,应设置专门标志。
《城市容貌标准》GB

《城市容貌标准》GB-————————————————————————————————作者:————————————————————————————————日期:1.8 城市容貌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容貌标准GB 50449 — 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29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容貌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城市容貌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449-2008,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4.0.2、5.0.9、7.0.5、8.0.4(2)、10.0.6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城市容貌标准》CJ/T12-1999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五日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一~二○○二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2]85号)的要求,本标准由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主编,具体由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会同天津市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共同对《城市容貌标准CJ/T 12—1999进行全面修订而成。
在本标准修订过程中,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国内外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技术,把握发展趋势,完整梳理了城市容貌的内涵、外延,并在广泛征求全国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讨论、修改,最后经专家审查定稿。
本标准修订后共有11章,主要修订内容是:1.增加了术语章节,对城市容貌、公共设施等标准中涉及的相关术语进行了规定;2.将原来标准中的公共设施章节中的有关城市道路容貌方面的规定单设一章,并进行修订和补充;3.增加了城市照明若干规定,并单设一章;4.增加了城市水域若干规定,并单设一章;5.增加了居住区若干规定,并单设一章;6.保留了原标准中已有章节,但对各章节内容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上海市城市容貌标准

上海市城市容貌标准上海作为中国的经济、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其城市容貌标准的提升是非常重要的。
城市容貌标准是指城市建设和管理中所要遵循的一系列准则和要求,旨在营造宜居、宜业、宜游的城市环境。
以下便是上海市城市容貌标准的相关参考内容。
1. 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 合理布局:合理划分功能区,如商业区、居住区、工业区等,有效利用土地资源,避免过度集中或分散。
- 美观风格:注重建筑和环境的协调性,遵循现代、国际化的建筑风格,同时兼顾传统文化特色,打造具有独特魅力的城市形象。
- 绿色建筑:提倡可持续发展,推动绿色建筑设计和建设,如采用节能环保的建材、可再生能源设施等,以实现资源的储蓄和保护环境。
2. 城市交通:- 交通便利性:建设完善的交通网络,包括地铁、轻轨、公交等,方便市民出行,缓解交通压力。
- 交通安全:设立合理的交通规则和交通信号灯,提供安全的过街设施如斑马线和地下通道,保障行人和交通工具的安全。
3. 环境保护和改善:- 绿化覆盖率:将把绿化率作为城市容貌标准之一,鼓励在城市中增加绿地、公园和景观绿化,提高空气质量和生态环境。
- 垃圾分类:推动垃圾分类工作,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引导居民养成科学垃圾分类的习惯,减少垃圾对环境的污染。
- 水资源保护:增加对水资源的保护与治理,加大建设水源地保护区、水生态修复项目等力度,提高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4. 城市管理:- 市容整治:加强市容市貌整治,打造文明、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加强城市公共设施建设,改善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
- 建筑管理:严格控制建筑违法行为,加强对建筑工程的审批和管理,确保建筑在符合规划要求的前提下进行,维护城市的整体形象。
- 城市安全:加强城市安全管理,建立完善的城市监控系统,提高应急救援能力,确保市民生命财产安全。
上海市城市容貌标准的实施需要政府、企业和居民共同努力,关注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利用和城市管理等方面,以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提升整体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