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分类分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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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 2973—2017用人单位职业病危 害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

DB37T 2973—2017用人单位职业病危    害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

ICS 13.100C 60DB37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T 2973—2017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Implementary provisions for classification of occupational disease hazards risk and its managementand control on employer2017-06-23发布2017-07-23实施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目 次前言 II引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基本原则 25 工作程序和内容 26 文件管理 67 建设成果和效果 68 持续改进 7附录A(规范性附录) 正确使用说明 8附录B(资料性附录) 工程分析和职业卫生调查内容 12附录C(资料性附录) 常见化学毒物的危害指数(THI) 14附录D(资料性附录) 职业病危害风险控制措施举例 25附录E(资料性附录) 风险告知卡示例 28前 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瑞、张海东、张士怀、邵华、王红国、陈明、赵俊峰。

引 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企业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实现安全生产关口前移、精准监管、源头治理、科学预防”的精神,按照《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的要求,借鉴国际、国内职业病危害风险评估管理理念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的成功经验编制本标准。

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控是应用风险学理论和风险控制技术,实现职业卫生管理的一种科学方法,其过程是对职业病危害风险的辨识、分析、评估和控制,以及妥善处理风险所致损失的后果。

本细则是在对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全面辨识和检测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程度、接触水平、接触时间、接触人数、防护措施、健康效应、管理水平等,通过经验公式对职业病危害风险进行量化分级并据此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21)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21)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21)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21)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

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

"安全第一"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分工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用人单位(煤矿除外)的职业危害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用人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为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准则,为用人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分类分级综合风险评估暨分类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分类分级综合风险评估暨分类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分类分级综合风险评估暨分类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6.15•【字号】•【施行日期】2023.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分类分级综合风险评估暨分类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卫生健康监督所、市疾控中心、市化工职防院,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疾控综监督二函〔2022〕50号)要求,切实提高监管效能,保护劳动者健康,市卫生健康委决定在全市开展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分类分级综合风险评估工作(以下简称风险评估工作)暨分类监督执法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用人单位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引导用人单位自觉提高职业病防治管理能力;各级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对用人单位实施分类监督执法,提高监督执法效能,促进用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

二、工作目的一是通过风险评估工作,压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风险,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

二是实施分类监督执法,更好服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高监督执法效能。

三、工作任务(一)开展风险评估工作1.用人单位自行或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完成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2023年市卫生健康委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评估)。

主要包括三项内容:一是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

根据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性质、接触水平、接触人数等指标判定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分为Ⅰ级、Ⅱ级、Ⅲ级。

具体方法见附件1。

二是职业卫生管理状况分级。

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情况确定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级,分为A级(90-100分)、B级(70-89分)、C级(70分以下)。

职业卫生分类分级监督执法工作指南

职业卫生分类分级监督执法工作指南

职业卫生分类分级监督执法工作指南(试行)为指导各级职业卫生监督机构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创新监管机制,建立风险预警和评估机制和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的要求,提高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效率,重点控制严重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3年)》(国办发[2016)100号)等要求,结合我国职业病发生规律,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职业卫生分类分级职业卫生监督机构根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风险,将纳入监督的用人单位分为甲类(高危单位)、乙类(中危单位)、丙类(低危单位)。

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情况发生变化时可重新调整分类。

一、职业卫生分类(一)甲类。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职业病危害风险甲类用人单位:1.属于表1中列出行业的用人单位;2.存在表2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达到或超过行动水平(≥50%0E1)的;3.存在苯、1,2-二氯乙烷、三氯乙烯浓度达到或超过接触水平(210%OE1)的;4.作业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质或游离二氧化硅210%的生产性粉尘浓度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5.存在下列作业的用人单位:水煤气生产装置、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类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6.近2年内有新诊断职业病的;7.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列入重点治理范围的。

注:行业分类依据国家《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如果无法识别用人单位的行业,按表2进行分类。

(3)如果已经获得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也可按表2进行分类。

(二)乙类。

未列入甲类、有下列情形之一,确定为乙类用人单位:1.存在表2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小于行动水平(V50%0E1)的;2.存在苯、1,2-二氯乙烷、三氯乙烯浓度小于接触水平(<10%0E1)的;3.存在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的;4.存在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和职业健康分类分级监管指南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和职业健康分类分级监管指南

南平市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和职业健康分类分级监管指南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职业健康监管实效,强化高风险企业职业病危害风险防控,有效、高效遏制新发、高发、群发职业病例事件,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卫生监管相关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函〔2014〕161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分级》(GBZT229)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进行风险分类,分类结果作为分级监管的依据。

第三条各县(市、区)安监局根据本指南,负责对所属管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实施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分级监管工作,并接受市局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由各县(市、区)安监局或其委托的单位对照分类标准进行评定(详见第八条),具体方式统一按下面方式(第五—八条)进行。

第五条推动开展和做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分级工作。

自2017年9月份起凡在南平市辖区内开展检测、评价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要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分级》(GBZT229)分级方法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各危害岗位做出职业病危害分级,分级结果应在检测、评价报告书中应明确(报告范例见附表1),各地安监部门、用人单位应积极督促检测、评价机构按要求完成分级报告。

对GBZ/T229.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中对“相对无害”作业的分级评判需要3次连续监测要求,可沿用用人单位连续三年来的检测报告数据,也可连续3次监测(间隔1个月以上)取得的数据进行评判。

第六条各地安监部门要督促落实辖区内从事检测、评价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工作场所岗位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各用人单位要积极配合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作业分级工作,如实提供所需要的计算数据(如各岗位工人的劳动强度、工作时间等)。

工作场所岗位职业病危害分级完成后,应将粉尘作业岗位中的“中度危害”和“重度危害”、有毒作业岗位中的“中度危害”和“重度危害”、噪音作业岗位中的“极度危害”,高温作业的“重度危害和极重度危害”、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列为关键风险岗位。

广州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

广州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

广州市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修正草案对照注释稿)(黑体为增加部分,斜体下划线为删除部分,楷体为修改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推进用人单位职业健康诚信体系建设,推动用人单位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职业健康治理体系,促进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广州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等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说明:根据《广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穗字〔2019〕1号)及《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穗文〔2019〕37号),原由安监部门负责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职责划转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原安监部门将职业健康纳入安全生产的监管,原颁发的相关文件已不适用新机构改革的实际需要。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分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分类分级管理,是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GB/T4754-2017),以用人单位经营类型及职业病危害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处置,并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水平进行评定分级,实行信息化、动态化、差异化管理。

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6月30日发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代替《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于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四条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分级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分类指导、属地为主、实事求是、科学评定、动态管理的原则。

本市建立职业卫生电子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平台”),依照本办法承担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分级信息的动态管理。

职业卫生分类分级监督执法工作指南

职业卫生分类分级监督执法工作指南

附件1职业卫生分类分级监督执法工作指南(试行)为指导各级职业卫生监督机构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创新监管机制,建立风险预警和评估机制和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的要求,提高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效率,重点控制严重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 年)》(国办发〔2016〕100号)等要求,结合我国职业病发生规律,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职业卫生分类分级职业卫生监督机构根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风险,将纳入监督的用人单位分为甲类(高危单位)、乙类(中危单位)、丙类(低危单位)。

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情况发生变化时可重新调整分类。

一、职业卫生分类(一)甲类。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职业病危害风险甲类用人单位:1. 属于表1中列出行业的用人单位;2. 存在表2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达到或超过行动水平(≥50%OEL)的;3. 存在苯、1,2-二氯乙烷、三氯乙烯浓度达到或超过接触水平(≥10%OEL)的;4. 作业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质或游离二氧化硅≥10%的生产性粉尘浓度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5. 存在下列作业的用人单位:水煤气生产装置、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类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6. 近2年内有新诊断职业病的;7.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列入重点治理范围的。

表1 列入甲类用人单位的行业(小类)(2)如果无法识别用人单位的行业,按表2进行分类。

(3)如果已经获得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也可按表2进行分类。

表2 高危职业病危害因素(二)乙类。

未列入甲类、有下列情形之一,确定为乙类用人单位:1. 存在表2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小于行动水平(<50%OEL)的;2. 存在苯、1,2-二氯乙烷、三氯乙烯浓度小于接触水平(<10%OEL)的;3. 存在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的;4. 存在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湖北省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分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分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湖北省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分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强化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风险防控,进一步提高我省职业卫生监管实效,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工业企业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分级监管指南》内容,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分类结果作为分级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分类分级管理,是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以用人单位经营类型及职业病危害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处置,并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水平、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进行综合评定分级,实行信息化、动态化、差异化管理。

第四条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分级管理遵循属地为主、科学分类、动态管理的原则。

(一)属地为主原则。

各县(市、区)安监局(以下简称县级安监局)负责本办法在辖区内的具体实施工作,包括组织开展分类分级评定、公示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分级信息、实施监督检查、建立监管台帐等内容。

各市(州)安监局(以下简称市级安监局)负责本办法在辖区内的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协调、监管全市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分级工作;负责审核、汇总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分级信息。

省安监局负责全省本办法的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协调全省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分级监管工作;负责全省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分级终审工作。

市、县级各有关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和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评定结果,采取有效监督管理措施,指导和督促辖区内的用人单位不断提升职业病危害风险管理水平,持续改善作业条件,以满足职业安全健康的要求。

(二)科学分类原则。

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严重程度、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和职业卫生管理现状等主要要素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后,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确定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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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类: 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风险,将企业分为
甲、已、丙3类,然后进行进行差异化监督执 法。——主要是监管部门执行
甲类:风险最高,为严管类; 丙类:风险较低; 乙类:为甲、丙类的过度类型。
甲乙丙类用人单位结构图
丙类 乙类 甲类
1、甲类用人单位:
(1)行业:属于表1中列出行业或下列行业的的用人单位:水煤气生 产装置、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 油田测井装置、甲类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 装置或场所;
• 黄磷、磷化氢、膦、砷化(三)氢、胂、砷及其无机化合物、砷化氢。
• 石棉总尘/纤维、矽尘(游离二氧化硅≥50%)。
• 检测、评价报告中,明确标注为“高度和极度危害”的化学物质。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一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2.1-2019 2020年4月1日实施
职业接触限值 OEL:
一、为什么要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进行分类分级监管?
1、依据职业病的发生规律: 职业病主要发生在一些高危行业、存在高危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 业场所、职业病防治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企业。 2、依据国家对职业卫生监管的要求,提高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效 率,重点控制严重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
二、如何进行企业职业卫生分类分级监 管?
(2)存在表2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用人单位。
(3)其他:近2年内有新诊断职业病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列入重点 治理范围的。
(4)如果已经获得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除煤矿等特殊行业 外,其他可按下列情况进行分类修正,提高风险分类精准度:
a、存在表2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达到或超过行动水平(≥50%OEL) 的;
——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司长吴宗之
丽康简介
02 近期职防工作内容
《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办法》(2019年2月28日修订后实行)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2019年8月22日启用新版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系统》——2019年11月29日 《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自查与风险评估指南(试行)》---2019年
(2020年5月:全国选择10个省16个市县作为试点地区)
《全国职业病危害现状统计调查制度》——2020年1月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试行职业卫生分类分级监管的通知》——
2020年5月10日 《广东省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2020年7月8日
东莞职防工作:
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2019年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企业数全省排名第一 (占全省20.40%,深圳18.67%)。
《2020年东莞市职业卫生分类分级监督管理方案》:
1、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需整理2019年6月1日到2020年5月31日的业 务,并按要求填写《东莞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分类表》,报送至市卫监。
2、市卫监对各机构上报的分类表进行整理汇总,制作《镇街(园区)用人单位 分类分级监督检查表》,分发到各镇街(园区)卫监。
3、各镇街(园区卫监)要根据《检查表》,核实、完善检查表,形成分类分级 监管动态数据库。
4、监管:各镇街(园区)要按照“甲类用人单位的抽查率达100%,乙类抽查率 要比丙类高”的原则,7月前制定辖区分类分级监管方案,推进辖区分类分级 执法工作。
5、资料整理,制定政策。
丽康简介
03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分类分级监管
3、最高容许浓度 MAC: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工作地点的化学有害 因素均不应超过的浓度。
2、乙类用人单位: (1)未列入甲类行业的; (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情况: a、 存在表2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小于行动水平(<50%OEL)
2、东莞已经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用人单位中,82.58%已完成了职业病危 害检测,其余正在排期检测中。已经完成检测的用人单位全部完成了职业卫生分 类,列入甲类的用人单位数占15.68%。
根据目前数据判断,东莞通过指导企业采取清除/替代优先的层级控制措施 后,绝大多数甲类用人单位将可降低风险为乙类或丙类,实现职业病危害精准治 理的目标完全可以实现。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某种或多种职业性有害因素,不会 引起绝大多数接触者不良健康效应的容许接触水平。
分为:
1、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PC-TWA):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h工作日、 40h工作周的平均容许接触浓度。
2、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C-STEL):在实际测得的8h工作日、40h工作 周平均接触浓度遵守PC-TWA的前提下,容许劳动者短时间(15 min)接触的加 权平均浓度。
• 氰化氢、氰化物、一氧化碳、硫化氢、氨、二(一)氧化氮、氯、四氯化碳、1,1,2,2-四氯乙 烷、甲醛、二硫化碳、1,2-二氯乙烯、氯乙烯、乙烯基氯、氟化氢、氟及其化合物(不含氟化 氢)、N-甲基苯胺、N-异丙基苯胺、丙烯酰胺、对硝基苯胺、偏二甲基肼、二苯胺、苯胺、二 甲基苯胺、甲(基)肼、肼(联氨)、对硝基氯苯/二硝基氯苯、二硝基(甲)苯、二硝基苯 (全部异构体)、硝基苯、三硝基甲苯、二氯代乙炔、碳酰氯、硫酸二甲酯、氯化萘、氯甲基 醚、甲醇、丙烯腈、二异氰酸甲苯酯(TDI)、正己烷、1-溴丙烷、三氯甲烷、二甲基甲酰 胺、乙腈、焦炉逸散物。
b、存在苯、1,2-二氯乙烷、三氯乙烯浓度达到或超过接触水平 (≥10%OEL)的;
c、作业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质或游离二氧化硅≥10%的生产性粉尘浓度超 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
表2:高危职业病危害因素
• 铅(尘/烟)、锰化合物(锰尘、锰烟)、五氧化二钒烟尘、汞、氯化汞、镉及其化合物、铬及 其化合物、可溶性镍化物、镍与难溶性镍化物、(四)羰基镍、铊及其可溶化合物、锑及其化 合物、铍及其化合物、三烷基锡、四烷基锡。
共筑幸福家庭 | 职业健康先行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 分类分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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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松山9年全国职业病发病情况
2019年全国共报告各类职业病新病例19428例,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 病占82%,现有职业病病人超过100万。
据抽样调查,约有1200万家企业存在职业病危害, 超过2亿劳动者接触各类职业病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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