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保险学案例解答

合集下载

保险法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保险法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甲,男,35岁,个体经营者。

某年5月,甲通过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保险期限为10年,保险费为每年5000元。

合同约定,若甲在保险期限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

某年10月,甲在一次交通事故中不幸身亡。

甲的妻子乙得知此事后,立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然而,保险公司以甲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病史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乙对此不服,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1. 甲在投保时是否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病史。

2. 保险公司是否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三、法律分析1. 关于甲在投保时是否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病史的问题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甲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病史,而高血压属于重大疾病,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因此,甲未如实告知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2. 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的问题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因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有权解除合同,并拒绝支付保险金。

在本案中,甲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病史,属于重大过失。

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绝支付保险金。

然而,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在合同解除前已经收取的保险费,应当退还给投保人。

综上所述,甲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病史,违反了《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绝支付保险金。

但保险公司应退还甲已缴纳的保险费。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病史,违反了《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保险法律精准解析案例(3篇)

保险法律精准解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某保险公司被告:张先生案由:保险合同纠纷二、案情简介张先生于2019年3月15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健康保险,保险期间为一年。

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2019年10月,张先生因急性心肌梗死住院治疗,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用共计10万元。

张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张先生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患有高血压病史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张先生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理赔款。

三、争议焦点1. 张先生是否如实告知了其患有高血压病史?2. 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因张先生未如实告知而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及时作出拒绝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五、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1. 关于张先生是否如实告知的问题。

根据张先生提供的病历资料,其于2018年10月被诊断为高血压病,但其在投保时并未告知保险公司该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张先生未如实告知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2. 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因张先生未如实告知而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除外。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张先生未如实告知的情况,因此,保险公司可以因张先生未如实告知而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法律案例分析题库(3篇)

保险法律案例分析题库(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题1. 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大型生产企业,为了保障公司员工的身体健康,甲公司为其员工购买了团体健康保险。

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比例承担医疗费用。

乙是甲公司的一名员工,因突发疾病住院治疗,产生了医疗费用。

乙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乙在住院期间存在吸烟行为,违反了保险合同中的健康告知条款为由拒绝赔付。

问题:(1)保险合同中的健康告知条款是否合法有效?(2)保险公司拒绝赔付乙的医疗费用是否合理?2. 案例背景:丙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丙在保险期间内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丙在购买保险时未如实告知自己患有慢性疾病,因此拒绝赔付。

问题:(1)保险公司是否可以解除保险合同?(2)丙未如实告知自己患有慢性疾病是否构成欺诈?3. 案例背景:丁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丁在一次交通事故中不幸身亡,其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丁在购买保险时未如实告知自己患有心脏病,因此拒绝赔付。

问题:(1)保险合同中的告知义务是否包括对被保险人健康状况的告知?(2)保险公司是否可以解除保险合同?4. 案例背景:戊购买了一份汽车保险,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戊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导致车辆损坏,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戊在购买保险时未如实告知车辆的实际价值,因此拒绝赔付。

问题:(1)保险合同中的告知义务是否包括对保险标的的告知?(2)保险公司是否可以解除保险合同?5. 案例背景:己购买了一份旅行意外保险,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法律保险理赔案例分析题(3篇)

法律保险理赔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某市居民张先生于2021年5月投保了一份综合法律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

该保险合同涵盖民事侵权、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咨询等服务。

2022年3月,张先生因在工作中与同事发生争执,导致同事受伤,被同事起诉至法院。

张先生在收到法院传票后,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理赔申请。

案例分析:一、案件事实1. 事故发生经过:2022年2月,张先生在公司负责项目管理工作。

在一次项目讨论会上,因意见分歧,张先生与同事李先生发生争执。

争执过程中,张先生情绪激动,导致李先生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轻微脑震荡。

2. 法律诉讼:李先生认为张先生的行为构成了侵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先生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万元。

3. 保险报案与理赔申请:张先生在收到法院传票后,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交了相关理赔材料。

保险公司受理了张先生的报案,并启动了理赔程序。

二、保险合同条款分析1. 保险责任:根据张先生投保的综合法律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对因被保险人侵权行为导致的第三人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在保险金额内予以赔偿。

2. 保险金额:张先生的保险金额为10万元,包括民事侵权、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咨询等服务。

3.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一年,自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5月1日。

4. 保险费用:张先生每年缴纳的保险费用为1000元。

三、理赔程序1. 报案:张先生在收到法院传票后,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交了相关理赔材料。

2. 调查核实: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对事故原因、损害程度、赔偿金额等进行调查核实。

3. 赔偿决定:经调查核实,保险公司认为张先生的行为符合保险责任范围,决定赔偿李先生5万元。

4. 支付赔偿金: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李先生支付了5万元赔偿金。

四、案例评析1. 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张先生投保的综合法律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 保险责任的认定:张先生在工作中与同事发生争执,导致同事受伤,符合保险合同中关于侵权行为导致的第三人损害的保险责任。

保险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保险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先生,男,35岁,某公司职员。

2018年,张先生为了保障自己和家人的健康,购买了一份由某保险公司提供的重大疾病保险。

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金额一次性支付保险金。

2019年,张先生因身体不适到某医院就诊,经检查被诊断为患有“冠心病”。

张先生认为自己的病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然而,保险公司以张先生未提供完整的医疗资料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张先生不服,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二、案件焦点1. 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2. 张先生是否履行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购买保险后,已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缴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已收取保险费并出具了保险单。

张先生在保险期间内首次确诊患有“冠心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保险金。

”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关于张先生是否履行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法院认为,张先生在提出理赔申请时,已向保险公司提供了相关医疗资料。

保险公司以未提供完整医疗资料为由拒绝理赔,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张先生保险金。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保险合同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保险合同是一种合同,其成立、生效和履行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本案中,张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生效和履行的规定,因此,该保险合同合法有效。

2. 保险责任的认定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在本案中,张先生购买的保险合同约定了重大疾病保险责任,且张先生的病情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3. 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合同的履行是指保险合同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保险法律案例分析题答案(3篇)

保险法律案例分析题答案(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先生,男,45岁,某公司员工。

2018年,张先生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保险期间为终身,保险费为年缴,首期保费为2万元。

张先生在缴纳首期保费后,因工作繁忙,未能按时缴纳后续保费。

2019年,张先生因意外事故去世,其妻子李女士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经核实,确认张先生已去世,但认为其未按时缴纳后续保费,构成违约,故拒绝支付保险金。

李女士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张先生未按时缴纳后续保费是否构成违约?2. 保险公司是否应支付保险金?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案例分析1. 张先生未按时缴纳后续保费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

张先生在签订保险合同后,未按照约定缴纳后续保费,构成违约。

因此,张先生未按时缴纳后续保费的行为构成违约。

2. 保险公司是否应支付保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在本案中,张先生在签订保险合同后,已缴纳首期保费,保险合同成立。

然而,张先生未按时缴纳后续保费,构成违约。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一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投保人支付欠缴的保险费。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张先生支付欠缴的保险费。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一条,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但投保人未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支付欠缴的保险费。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有权要求张先生支付欠缴的保险费,但无权解除合同。

意外保险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意外保险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制造业的企业,为了保障员工的权益,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公司决定为全体员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乙保险公司是一家具有资质的保险公司,愿意为甲公司提供意外伤害保险服务。

双方经过协商,签订了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为全体员工投保,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金额为每人1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保险公司支付了保险费。

二、案例经过在保险期间内,甲公司员工丙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不幸身亡。

丙的家属向乙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

乙保险公司经核实,确认丙的死亡属于意外伤害,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然而,乙保险公司以丙在工作时间以外遭遇车祸,不属于工作期间,因此拒绝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

丙的家属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保险公司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

三、案例分析(一)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

具体而言,有以下两个问题:1. 丙的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伤害?2. 丙的死亡是否属于工作期间?(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保险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的人身受到意外伤害,支付保险金。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案例分析1. 丙的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者死亡。

在本案中,丙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属于意外事故,且导致其死亡。

因此,丙的死亡属于意外伤害。

2. 丙的死亡是否属于工作期间?关于工作期间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工作期间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规定的时间内,从事与工作相关的工作。

保险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保险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居民李某,于2020年3月为其女儿李某某投保了一份由某保险公司承保的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保险合同约定,若李某某在保险期间内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支付保险金。

保险合同生效后,李某按时缴纳了保费。

2021年5月,李某某因突发疾病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李某立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并提供相关医疗证明和保险合同。

然而,保险公司经调查后认为,李某某所患疾病不在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内,拒绝支付保险金。

李某不服,认为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李某某所患疾病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2. 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3. 法院应如何判决本案?三、案例分析(一)关于李某某所患疾病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根据保险合同约定,重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恶性肿瘤、严重心脏病、急性或慢性肾功能衰竭、严重肝病等。

本案中,李某某所患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属于恶性肿瘤范畴,因此,李某某所患疾病应当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

(二)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发生的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支付保险金。

本案中,保险公司经调查后认为李某某所患疾病不在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内,因此拒绝支付保险金。

然而,根据上述分析,李某某所患疾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保险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三)关于法院应如何判决本案1. 法院应认定李某某所患疾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

2. 法院应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李某某保险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法院可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李某因诉讼产生的合理费用。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合同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协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保险学案例集一、典型案例分析受益权案例:1、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住别处。

后王某投保管道煤气保险,并指定其妹妹为受益人。

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

现其妻与王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

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答: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金,并作为遗产处理。

在本案例中,受益人王妹在被保险人王某中毒死亡前半月已经病故。

因此,保险金只能由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即其妻儿作为遗产领取。

2、田某为其妻子钱某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0 万元,田某为受益人。

半年后田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钱某意外死亡,死亡前未变更受益人。

对保险公司给付的10 万元保险金,钱某的父母提出,田某已与钱某离婚而不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该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

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答:①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要求投保人必须具有投保利益,而发生保险事故时,或发生保险事故给付时,则不追究具有保险利益。

原因在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同时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性。

②保险金应为受益人田某。

3、一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保险费由企业支付。

职工老张指定妻子为受益人,半年后老张与妻子离婚,谁知离婚次日老张意外死亡。

对保险公司给付的 2 万元保险金,企业以老张生前欠单位借款为由留下一半,另一半则以张妻已与老张离婚为由交给老张父母。

问企业如此处理是否正确?答,: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受益权只能由受益人独享,具有排他性,其他人都无权剥夺或分享受益人的受益权。

同时,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不是遗产,不用抵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

在本案中,张妻是受益人,应该领取全额保险金,即不用偿还老张生前欠企业的借款,也不和老张父母分享保险金。

所以企业的处理方式是错误的,应予以纠正,将扣留的 1 万元退还给张妻。

(三)可保利益原则案例1、A银行向B企业发放抵押贷款50万元,抵押品为价值100万元的机器设备。

然后,银行以机器为保险标的投保火险1年,保单有效期为1998年1月1日至该年12月31日。

银行于1998年3月1日收回抵押贷款20万元。

后此机器于1998年10月1日全部毁于大火。

问:①银行在投保时可向保险公司投保多少保险金额?为什么?②若银行足额投保,则发生保险事故时可向保险保险公司索赔多少保险赔款?为什么?答,答:在投保时,虽然抵押品(即机器设备)价值100 万元,但因银行发放抵押贷款50万元而只有50 万元的抵押权,即其保险利益的额度就是50万元。

根据保险利益原则,银行在投保时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金额可达50 万元。

如果银行足额投保,即投保的保险金额为50万元,后又于98年3月1日收回抵押贷款20万元,那么银行的保险利益从此时起减少为30万元。

当机器于98年10月1日全部毁于大火时,由于银行的保险利益额度只有30 万元,所以只能获得30 万元保险赔款。

王某向张某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

租房合同中写明,王某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王某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险 1 年。

租期满后,王某按时退房。

王某在退房时,将保单私下转让给张某,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

问张某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答,答:( 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时 到保险事故始终要有可保利益, 若保险合同订立时具有可保利益, 而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 有可保利益,保险合同无效,本案例中,租户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一年,租期满后退房时, 并没有办理火险保单转让手续,所以发生保险事故时,因合同效,保险人不履行赔偿责任。

(2)对于一般财产保险而言,保单转让一定要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并由其签字。

否则, 转让无效, 本案例中若租户退租时, 将保单私下转让给户东, 并没有征得保险人同意, 则保 单转让无效。

(四)损失补偿原则案例某屋主将其所有的一栋房屋投保火险,投保时的市价为50 万元,保险金额按 50 万元确定。

该屋在保险期满前因发生火灾而被毁,若:① 当时市价跌至 40 万元,保险人应赔多少?② 如果房屋被毁时,市价涨至 60 万元。

保险人应赔多少?③ 如果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屋主已将此屋的一半出售给他人,不久房屋被毁,当时市价跌至 40 万元,保险人应赔多少?答, 1.当房屋市价跌至 40 万元时,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就为 40万元,虽然保险金额为 50 万元,保险人也只能按实际损失赔偿,即赔付 40 万元;2. 而当房屋市价涨至 60万元时,因为保险金额只有 50万元,所以保险人只能偿付 10 万 元。

3.当房屋市价跌至 40 万元,且屋主已将一半产权出售给他人时, 虽然保险金额为 50 万元, 但由于被保险人只有 20 万元的保险利益,故保险公司只赔偿20 万元。

(五)近因原则案例1、国外某仓库投保财产保险。

在保险期间因被敌机投弹击中燃烧起火,仓库受损。

问保险 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答:造成仓库受损的原因有敌机投弹击中和燃烧起火, 前一个原因属于战争行为, 是财产保 险的除外责任; 后一项是保险责任。

在这两个原因中,敌机投弹击中是造成损失的近因,故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某家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 在保险期内因发生地震而造成厂房设备等标的毁坏。

问该企业 作为被保险人能否获得保险赔偿?答:因为地震是企业财产保险的除外责任,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所以企业不能获得保 险赔偿。

2、一英国居民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

他在森林中打猎时从树上跌下受伤。

他爬到公路边等 待救助,夜间天冷,染上肺炎死亡。

问保险人是否承担给付责任? 答:本案例中,导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有两个:一个是从树上跌下,另一个是染上肺炎。

前者 是意外伤害,属于保险责任;后者是疾病,属除外责任。

从树上跌下引发肺炎疾病并最终导 致死亡。

所以,死亡的近因是意外伤害而非肺炎,保险人应负赔付责任。

(六)代位追偿原则案例1、某车主将其价值 50 万元的汽车向保险人投保,保险金额 50 万元。

在保险期内由于第三 者责任造成被保险车辆损坏,花去修理费 10 万元。

如果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得赔款10 万元,然后保险公司取得向第三者责任方的代位求偿权。

则:8 万元全部归保险人所有;(1)如果保险公司向第三者追得(2)如果保险公司向第三者追得答:如果保险公司向第三者追得8 万元,应如何处理这笔赔款? 12 万元,又应如何处理? 8 万元,少于其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赔款 10 万元,故追得的2.若保险公司向第三者追得了12 万元,则保险公司可留下行使代位求偿权获得的10 万元,因为超过其赔款金额的部分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所以,超过部分的 2 万元要退还给被保险人。

2、某居民投保家庭财产险,由于他妻子的过失造成火灾而损坏了财产,保险公司是否赔偿?如需履行赔偿责任,赔偿以后能否向其妻子进行追偿?答:火灾属于保险责任事故,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损失。

保险公司也不能对他妻子行使代位求偿权。

(七)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案例某投保人将价值8 万元的财产同时向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

其中,甲保险单的保险金额为 5 万元,乙保险单的保险金额为 4 万元,丙保险单的保险金额为3万元,损失金额为 6 万元。

问各保险公司应如何赔付?二、综合案例分析1、意外身故导致连环案受益人与继承权纠葛案例回放:2003 年7 月某日,湖北省黄冈某村暑假在家的刘伟外出放牛,不幸跌入水中溺死。

刘伟死后,家人因相互埋怨而引起一场大祸:失去儿子的父亲刘青山与家人发生口角,一气之下将农药一饮而尽,自杀身亡。

处于极度悲伤的刘伟的母亲汪晓平觉得儿子夭折,丈夫身故,自己平时与公公婆婆又常有纠葛,于是待儿子和丈夫的丧事办毕,便带着惟一的女儿改嫁出门。

因刘伟在学校参加了学生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溺水身亡属意外事故,按照保险契约规定,保险公司应付给被保险人刘伟30000 元保险金。

于是,刘伟的母亲与公公(即刘伟的祖父刘宏志)之间又围绕谁是刘伟的保险金受益人问题发生纠纷。

试用相关理论分析此案。

2、1999 年1 月5 日,某汽车出租公司(以下简称出租车公司)将其所有的桑塔纳轿车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盗抢险,被保险人为该出租车公司,保险期限自1999 年 1 月 6 日零时起至2000 年 1 月 5 日二十四时止。

合同签订后,出租车公司如期交付了保险费。

1999 年5 月2 日,出租车公司将一辆桑塔纳轿车过户给罗某个人所有,同时罗某与出租公司约定,其每年向出租车公司交纳管理费和各种税费,车辆以出租车公司的名义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保险费由罗某个人交付。

1999 年10 月10 日,罗某驾车营运时在某地遭到歹徒劫持,并将其车抢走。

事故发生后,出租车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保险标的转让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办理批改为由拒赔。

罗某不服,遂起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做法是否正确?1、一外地游客来上海旅游,在游览完东方明珠电视塔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电视塔投保。

问保险公司是否予以承保?答:保险公司不予承保,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投保人对投标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在本案例中,保险标的《东方明珠塔》的存在不会为投保人(游客)带来法律意义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的发生事故也不会给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所以该游客对东方明珠塔没有经济利益,该游客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电视塔投保,这属于无效的保险合同,故此,保险公司应该不予承保。

3、某外贸企业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与卖方交易采取的是离岸价格。

按该价格条件,应由买方投保。

于是企业以这批尚未运抵取得的货物为保险标的投保海上货运险。

问保险公司是否愿意承保?答:愿意承保,因为海上运输保险的特殊性,货物装运后,随着提单的转让,买方即有保险利益,并且,保险责任均为承运人控制,并不为因为买卖双方对货物有否可保利益而发生变化。

4. 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 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

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 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

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答: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违反保证的后果是严格的,只要违反保证条款,不论这种行为是否给保险人造成损害,也不管是否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

在本案中,银行在投保时保证24 小时都有警卫值班,但某日有半个小时警卫不在岗。

不论警卫不在岗与盗窃是否有因果关系,保险人都不承担赔偿责任。

6.某外贸企业于1995 年5月8 日将一批出口货物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保险,起运港为上海,目的港为伦敦;保险金额为500 万元, 6 月23 日货轮在新加坡沉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