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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信息发布时间:2016-08-23 信息浏览次数:3304 字号:[ 大中小]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4年6月25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4.06.25•【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施行日期】2014.10.2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行政许可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4年6月25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建设部关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设部关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设部关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10.15•【文号】建设部令第71号•【施行日期】1999.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7月4日实施日期:2001年7月4日)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1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10月14日经第十六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1999年10月15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8法信汇编版)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8法信汇编版)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8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8.09.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施行日期】2018.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6月25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公布*“法信”平台根据2018年9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汇编整理)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2023修正版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一、引言施工许可证是指建设单位获得的,用于合法开展施工活动的准许证件。

为了规范和管理施工许可证的申领、发放和使用,保障建设项目的安全、质量和进度,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申领条件1. 申领人必须是合法的建设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实力。

2. 建设单位应提供完备的施工方案和工程设计图纸,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 建设单位应提交施工风险评估报告,明确项目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并提供相应的安全措施。

4. 建设单位应缴纳相应的申领费用,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三、申领流程1. 建设单位提交申领材料,并按规定缴纳申领费用。

2. 相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查,核实申领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相关部门组织现场勘察,了解项目情况,并评估施工风险。

4. 根据现场勘察结果和风险评估报告,相关部门进行综合评审,并作出审批决定。

5. 批准后,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

四、许可证使用1. 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许可证的使用范围和限制,并按照施工方案和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2. 建设单位应按照许可证的要求,组织施工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

3. 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施工进度和项目变更情况,确保施工过程的及时掌握和监督。

4. 建设单位应及时处理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和质量问题,并报告相关部门。

五、风险防控1. 建设单位应制定完善的施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责任和安全措施。

2. 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活动符合许可证的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

3. 对违反许可证使用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包括吊销许可证、罚款等措施。

4. 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提供相关的施工数据和资料。

六、管理措施1. 建设单位应定期进行施工许可证的年检,并按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证件更新手续。

2. 相关部门应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调,确保施工活动的整体管理和监督。

(住建部令第1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住建部令第1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索引号:000013338/2014-00514主题信息:其他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成日期:2014年06月25日文件名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有效期:2014年10月25日生效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主题词:废改立情况:2018年9月28日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4年6月25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宜宾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

宜宾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

宜宾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宾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7.29•【字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宜宾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2024年6月28日宜宾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24年7月29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源头防控第三章调查处理第四章综合治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治理违法建设,维护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秩序,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宜宾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镇、乡和村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防控和查处等治理活动。

违反土地管理、林地、水利、道路交通、自然保护地等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的行为和建筑物、构筑物,包括下列情形:(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五)其他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条违法建设治理应当遵循源头防控、属地管理、分类处置、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以及城市、镇规划区内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承担违法建设治理相关工作。

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施工许可的适用范围根据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所有在四川省范围内进行的建筑工程需要取得施工许可,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

二、施工许可的申请程序1.施工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施工许可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建筑工程设计图纸、设计说明书、施工组织设计等。

2.建设主管部门应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如果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应当发布施工许可证;如果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和期限。

3.建设主管部门应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如果审查通过,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发布施工许可证,否则应当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告知申请人可以要求复查的程序。

三、施工许可的管理措施1.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并维护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及时记录、审核和管理施工许可相关信息。

2.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许可证持有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工整改,直至问题解决。

3.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许可证进行检查,如果发现证书过期、证书遗失等情况,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办或重新办理施工许可。

4.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许可证规定的施工范围、施工期限和施工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施工范围和要求。

5.对违反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情况,建设主管部门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并可能暂停或吊销施工许可证。

四、施工许可的监督和检查1.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许可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工作,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2.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施工许可的监督和检查工作,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3.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开审批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五、施工许可的法律责任1.对故意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施工许可证的,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工整改,并可能吊销施工许可证,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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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规划和建设局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实施办法
一、项目名称: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编码:001规建01。

二、审批项目依据:
《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三、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规划和建设局
四、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市规划和建设局
五、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城区及江北直接向建设行政机关申请办理。

六、行政许可条件:
1、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建造,施工现场是否具备开工条件;
2、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施工现场是否具备开工条件;
3、配套的线路、管道、装饰、装修和与其设备的安装现场是否符合要求。

七、申请材料:
1、建设单位、个人需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无缺项、填写规范;
2、建设工程项目基建计划文件(复印件),(依据计划委员会立项计划);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依据规划局按《城市规划法》要求,已取得此证);
4、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监理合同(复印件),(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第四十八条);
5、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备案(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
6、已按规定缴纳工程有关税费(依据《关于宜宾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规定的通知》)(宜府发[2003]40号);
7、消防审查意见书(复印件)(依据《消防法》第十条,由消防部门核审);
8、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或施工图审查报告(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第三条);
9、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施工员岗位证书、质检员岗位证书、安全员岗位证书(原件、复印件);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原件、复印件);
10、施工组织设计;
11、建筑施工企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目标责任书和承诺书(依据宜宾市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有关部门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纳入目标管理的通知》宜府办发[2003]72号);
12、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依据《建
筑法》第四十六条);
13、监理规划。

八、申请表格:
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该申请表可以在政务中心市规划和建设局窗口直接免费领取,按表中内容要求认真填写。

九、行政许可程序:
1、受理
承办:市政务中心市规划和建设局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受理标准查验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及申报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开出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核人员;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当面通知申办补齐资料后,再行受理。

时限:1个工作日。

2、现场查勘
承办:市规划和建设局建筑管理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核程序标准先审核申请材料,符合标准后,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上由审核人员及科长签出审查意见,同意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将进行现场查勘,现场查勘符合标准的,由现场查勘人员在内部存档“施工许可证资料审核意见表”上签署“现场检查情况意见”;现场检查不符合标准的,由现场检查当面告知申请人限时整改,如能在时限范围内整改完毕。

时限:4个工作日
3、审定
承办:市规划和建设局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上”签署审定人名字,返回受理人员;不同意审核意见的,与审核人员及时沟通,交换意见,并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4、制证及文书
承办:市规划和建设局建筑管理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制证,对符合标准的,制证、登记、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标准的,登记后,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

时限:0.5个工作日
5、发证并告知
承办:市政务中心市规划和建设局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通知申办人领证或“不予许可通知书”,并将相关权利、投诉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0.5个工作日
6、立卷归档
审批工作结束后,市规划和建设局建筑管理科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当即归档。

十、法定时限:
15个工作日。

宜宾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有效期六个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开工建设。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年审、年检:
无。

十五、监管措施:
未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未经许可而非法从事该项活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区、江北)依法责令其停工,并依法处罚,经许可准予其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加强日常检查与监督管理。

宜宾市规划和建设局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办法
一、项目名称: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项目编码:002规建02。

二、备案项目依据:
《房屋建筑工程和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议部
〔2000〕78号令)。

三、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规划和建设局。

四、行政许可备案机关:
市规划和建设局。

五、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面建设行政机关申请办理。

六、行政许可条件:
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之后。

七、申请材料:
1、建设单位或个人需填写“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名。

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无缺项,填写规范(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2、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复印件(按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3、消防验收审核意见书复印件(按公安消防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五项);
6、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原件(依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五款);
7、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原件(依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八、申请表格:
填写“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该申请表可以在政务中心市规划和建设局窗口直接免费领取。

九、行政许可程序:
1、受理
承办:市政务中心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接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填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并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对申办材料不符合的,当通知申办人补齐材料后,再行受理。

时限: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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