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件管理办法(2017版)
证件管理办法

证件管理办法证件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企业和组织中证件的管理,确保证件有效性和安全性而实施的一种规章制度。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这个办法,包括管理对象、管理内容、管理程序和管理措施。
管理对象证件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企业和社会组织,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非营利组织以及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等。
这些组织都需要对自己的各种证件进行管理,以确保证件的有效性、安全性和不丢失。
管理内容证件管理办法包括以下内容:1.证件种类的确定:要确定需要进行管理的证件种类,包括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社保卡、工作证、学生证等各种证件。
2.证件领用和归还管理:对于企业和组织中需要领用证件的人员,要进行严格的证件领用和归还管理,确保证件安全。
3.证件使用管理:要对证件的使用进行管理,包括证件使用的范围、使用期限、使用方式等方面。
4.证件丢失和损坏管理:对于证件的丢失和损坏,要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包括挂失、补办等。
5.证件安全管理:对于企业和组织中的证件,要进行严格的安全管理,包括防盗、防伪、防篡改等方面。
管理程序证件管理办法的各项管理程序应该包括以下内容:1.证件登记:对于领用证件的人员进行登记,记录领用证件的种类和数量等信息。
2.证件审批:对于证件的领用要进行审批,确保领用人员符合领用该证件的条件。
3.证件领用:将领用的证件交给领用人员,并进行签收确认。
4.证件使用:领用人员要按照规定使用证件,不得私自借用或转借证件。
5.证件归还:领用人员在使用完证件后应当及时归还证件。
管理措施证件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管理措施:1.制定证件管理细则:要制定明确详细的证件管理细则,包括证件的办理、使用、保管和归还等方面的规定。
2.建立证件管理制度:要建立健全的证件管理制度,包括领用、审批、归还和丢失补办等方面的规定。
3.加强人员培训:要加强领用证件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证件管理的意识和技能。
4.实施安全管理:要实施严格的证件安全管理措施,包括加强安全防范、保证证件处于合适的环境中等方面。
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法规类别】行政机关【发文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06.03【实施日期】2017.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5月10日省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陈润儿2017年6月3日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核发、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包括《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和《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应当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
县级以上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以下简称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执法证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行政执法证件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加盖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件专用章。
具体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实施。
行政执法证件制证工本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对行政执法人员持证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证件的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
行政执法机关负责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和日常管理。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中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领《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一)在编在职且在行政执法岗位工作;(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参加公共法律知识、专业法律知识等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件管理办法

资质证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公司证件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提高投标效率,保证高效的工作效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证件包括:(一)公司许可类证件: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体系认证证书。
(二)公司财务类证件: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公司审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
(三)公司经营类证件:公司荣誉证书、优质工程证书、文明工地证书、“重合同、守信用”证书、3A资信等级证书及客户嘉奖证明等。
(四)人员资格证件:注册类证书、职称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施工员、质量员、劳务员、安全员、资料员等)、建筑业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打桩工、电工、电焊工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电工、电焊工、架子工等)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与资质建设、维护、使用有关的所有经营、生产活动。
第四条证件实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共享。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必须按照办法要求,全力做好证件管理,做好资质延续、维护等工作,以不断提高公司的市场竞8争力。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六条 综合办为许可类证件、人员资格证件的建设、维护、管理部门,职责如下:(一)公司各类资质的建设和维护;(二)负责相关证件的日常保管和使用工作;(三)组织公司内相关人员资格证件的报考、评审、注册和培训等;(四)统筹协调公司各类资源,确保公司正常维护、使用各类资质、证件,达到共享。
第七条 财务部门负责公司财务类证件的获取与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第八条 技术质量办负责公司的质量、安全、环境三个体系的认证工作。
第九条 各生产部门负责相应公司经营类类证件的申领、获取与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公司资质建设与维护第十条 综合办负责公司资质的年检与延续。
各部门(子公司)负责协调、配合。
公司各级领导及各部门科室应积极配合、支持,参加公司组织的资质建设与维护工作。
第十一条 综合办设立一名专职的资质管理人员。
证件管理办法

证件管理办法xxxxxxx证件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员工证件管理,避免证件遗失,更好地为员工提供各类继续教育服务.特制订本办法:第一条凡我公司录用的在册及一定任务式员工,办理入职时向综合部上交各类证件(毕业证、职称证、资格证、岗位证等)。
第二条综合部根据证件核定技能工资,对证件统一管理,包括年检、职称、资格证及继续教育报考等。
第三条员工需借出证件时,应到综合部办理借证手续,填明事由及归还日期(因招投标等公事借出他人证件,应经主管领导审批)。
第四条借证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归还证件(借证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逾期未归还证件,综合部有权对借阅人进行处罚。
第五条由公司统一报考或评审的各类职称、资格及岗位等证件,由公司统一管理,员工不得外放证件,一经发现按解聘处理。
第六条在我单位入职前,已在其他单位注册了相关证件的员工,应配合综合部办理变更手续,将相关证件转入我单位。
因特殊原因无法变更时'应在诬件注册期满后及时办理变更转入.第七条员工因离职或解聘等原因离开单位时,综合部在办理完离职手续后,归还各类证件。
第八条经查证,员工上交证件为假证时,综合部将扣除已发放的技能工资,责令限期(不超过一个月)交回原件;逾期不能上交的,综合部将按次高学历重新核定岗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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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_________ 培训学校聘请_________ 籍_________ (外文姓名)_________ (中文姓名)先生/女士/小姐为_________ 语教师,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自愿签订本合同并保证认真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义务。
二、合同期自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起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止。
三、受聘方的工作任务(另附件1 )四、受聘方的薪金按小时计,全部以人民币支付。
证件管理办法

证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证件的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证件种类根据使用范围和用途的不同,证件分为以下几类:第一节联系联系是公民的联系明,用于证明公民身份、居住地、籍贯等信息。
第二节护照护照是公民出国(境)的证件,用于证明公民的国籍和身份。
第三节驾驶证驾驶证是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的凭证,用于证明驾驶员的资格。
第四节学生证学生证是学生学习的凭证,用于证明学生的学籍和身份。
第五节工作证工作证是职工参加工作的凭证,用于证明职工的身份和单位。
第三章证件的申请和办理第一节联系的申请和办理申请公民联系的条件包括年满16周岁、具有固定住所、无伊地知悉身份等。
第二节护照的申请和办理申请办理护照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提供相应材料。
第三节驾驶证的申请和办理申请办理驾驶证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通过相应考试合格。
第四节学生证的申请和办理学生证由学校统一发放,学生需按规定时间和流程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节工作证的申请和办理工作证由单位统一发放,职工需按规定时间和流程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证件的使用和保管第一节证件的使用证件在使用时,应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并确保有效期内。
第二节证件的保管证件的持有人应妥善保管证件,防止遗失、损毁或被他人冒用。
第三节证件的挂失和补办证件遗失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挂失,并按规定办理补办手续。
第五章证件管理的监督和处罚第一节监督有关部门应对证件的申请、办理、使用和保管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节处罚对违反证件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可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六章附则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补充或修改,另行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0号——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0号——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2017.06.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0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统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0号《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6月2日国家统计局第1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宁吉喆2017年6月26日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统计执法工作顺利进行,规范统计执法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计执法证的申请、印制、核发、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统计执法证是统计执法人员依法从事统计执法活动时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是履行统计行政执法职责的凭证。
第四条从事统计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统计执法证。
未取得统计执法证的,不得从事统计执法工作。
统计执法人员依法开展统计执法工作时,应当主动向统计检查对象出示统计执法证。
第五条国家统计局负责全国统计执法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级统计机构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证的申请、审核、管理工作。
第六条统计执法证由专用皮夹和内卡组成。
皮夹为横式黑色皮质,外部正面上部镂刻“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中间镂刻国徽图案、底部镂刻“统计执法证”字样,背面中部镂刻国家统计局标志、底部镂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颁发”字样;内部放置内卡。
统计执法证内卡左侧为防伪塑封卡,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执法证”字样和执法证号、持证人姓名、性别、照片、所在单位、发证机关、有效期限以及国家统计局印章,右侧为纸质卡片,标明执法人员职责、权限和监督电话。
第二章证件取得与核发第七条取得统计执法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理想信念坚定,坚决执行组织决定;(二)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忠于职守,遵纪守法;(三)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熟练掌握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的内容;(四)具备必要的统计业务知识,熟悉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五)熟练掌握统计执法流程和纪律规定;(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件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证件管理,确保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安全性,满足企业资质审验及工程需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持有的各类职称、职业资格及执业注册等证书。
第三条公司设立证件管理办公室,负责证件的日常管理、人员流动时的证件管理及证件奖励等工作。
第二章证件的申请与办理第四条公司员工需申请办理的证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员工根据工作需要,向证件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2. 证件管理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真实、完整;3. 审核通过后,由证件管理办公室统一办理证件;4. 办理完成的证件,由证件管理办公室进行登记、归档。
第五条公司统一组织各类职(执)业资格考试(社会报名的除外),员工应积极参与,考试通过后,由公司统一办理资格证书。
第三章证件的日常管理第六条证件管理办公室负责证件的日常管理,具体内容包括:1. 证件的登记、归档;2. 证件的更新、补办;3. 证件的查询、调阅;4. 证件的保管、维护。
第七条证件管理办公室应确保证件的安全,采取以下措施:1. 对证件实行分类保管,明确责任;2. 定期对证件进行检查、保养;3. 对遗失、损坏的证件,及时办理补办手续。
第四章证件的人员流动管理第八条员工离职时,应将持有的证件交还公司,证件管理办公室负责办理以下手续:1. 对离职员工持有的证件进行核查;2. 办理证件的移交手续;3. 对离职员工持有的证件进行归档。
第九条员工入职时,证件管理办公室应负责办理以下手续:1. 核查新员工持有的证件;2. 办理证件的登记、归档;3. 对新员工进行证件管理的培训。
第五章证件奖励第十条对在证件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员工,公司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一条证件奖励的具体内容、标准和评选办法由公司另行制定。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证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四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证件管理办公室负责补充和修改。
证件管理办法

证件管理办法证件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公司内部证件管理,有效保护公司的信息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及外来人员在公司工作期间的证件管理。
三、证件种类及管理要求1. 工作证件公司员工必须携带公司颁发的工作证件,在工作场所的明显位置佩戴。
临时工作人员、实习生等也需领取临时工作证件,并按时归还。
2. 个人联系件所有员工必须携带有效的个人联系件,以备需要时出示。
外来人员在公司工作期间,需将个人联系件交由公司保管。
3. 其他特殊证件涉密人员如保密协议等特殊人员,需交由专门机构保管其特殊证件。
四、证件的颁发与归还1. 颁发公司将根据员工职务、身份等情况,颁发不同类别的工作证件。
外来人员须经审核后,颁发临时工作证件或特定身份识别证件。
2. 归还公司离职员工必须在离职当日将公司颁发的工作证件归还。
外来人员在离开公司时,也必须归还所领取的临时工作证件。
五、证件丢失与补办1. 丢失一旦发现证件丢失,员工及时向主管汇报,并尽快向公司人事部门报备。
2. 补办员工可向人事部门申请重新领取证件,避免信息泄露带来的风险。
六、违规处理1. 蓄意遗失证件对蓄意遗失证件的员工,公司将按照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
2. 擅自转借证件禁止员工擅自将证件转借给他人使用,发现将按公司规定处理。
七、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由公司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2. 公司员工及外来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如有违反者,公司将依规定给予处罚。
以上为证件管理办法,若有需要,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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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文件桂建集团**字〔2017〕106号集团**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证件管理办法(2017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证件管理,提高证件使用效率,调动职工取证的积极性,为公司生产经营发展提供证件支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在本公司,且能服从本公司调配的各类证件,包括执业证、资格证、注册证、职称证、岗位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安全继续教育证、诚信卡等。
第二章证件管理规定第三条公司实行职工证件统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即公司劳资管理处统一管理一级建造师证及其配套证件,分公司自行管理本单位的其他证件(一级建造师证及其配套证件除外,下同)。
公司职工有义务为公司考取各类证件。
第四条公司劳资管理处和分公司及时更新完善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中各自负责的持证总名册信息,做好相应证件的报考、注册、变更、培训、年审等相关工作。
若需使用企业锁办理的证件业务,则由公司劳资管理处统一办理(分公司不及时更新完善持证总名册信息的证件不纳入统一办理的范围)。
第五条针对持证总名册中即将到期的证件,由公司劳资管理处牵头、分公司组织相关持证人员及时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做好证件年审工作,以确保证件的有效性。
因持证人员或用证单位原因导致证件失效的,由持证人员或用证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在合同聘用期间,未经公司许可私自将证件原件(证件信息)挂至外单位或在签订合同后三个月内未将证件所属单位变更到公司,在公司下发通知书的7天内,仍未将证件信息从外单位网上系统删除或未将变更材料交至公司的,公司不负责其证件的培训、年审等工作,取消或收回个人证件奖励、持证津贴、项目津贴,处以2000元罚款,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证件管理流程第七条公司劳资管理处统一调配一级建造师证;分公司自行使用本单位的其他证件,若需使用本单位之外的其他证件,则由分公司之间自行调配。
第八条因备案、投标、报建、报监等工作需要使用一级建造师证,以及本单位之外的其他证件,用证单位参照借证流程(见附件2)填写《广西**证件使用审批表》(见附件3)。
其中使用一级建造师证的经用证单位、证件所属单位、公司经营处、公司劳资管理处、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即可办理借证手续;使用本单位之外的其他证件的经用证单位、证件所属单位审批同意后,即可办理借证手续。
第九条用证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归还所借证件,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归还的,应及时向借出单位提交《广西建*证件使用审批表》(见附件3),办理续借手续。
第十条用证单位所借证件未经借出单位许可,不得转借给其他分公司,更不允许转借给外单位。
一经发现,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该用证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证件借用期间,用证单位应妥善保管所借证件,一旦出现证件过期、污损或遗失等问题,用证单位应承担全部责任,支付重新考证或补办证件的所有费用,并对重新考证人员给予2000元的经济补偿。
第十二条因中标后证件被锁定,或报监时需要押证的,用证单位应当做好证件跟踪工作,凡是证件符合解锁/退证条件的,用证单位应及时向当地主管部门办理证件解锁/退证手续,并将证件归还至借出单位。
如证件办理解锁/退证手续后,用证单位未及时将证件归还至借出单位的,借出单位将在证件解锁/退证日期的5天后,收取用证单位的证件占用费100元/天/本(套)。
第十三条除了押证之外的其他借证目的,用证单位应在相应的借证截止日期前归还所借证件,如不能按时归还证件的,借出单位将在借证截止日期的第二天起,收取用证单位的证件占用费50元/天/本(套)。
第十四条凡是用证单位使用一级建造师证,以及本单位之外的其他证件的,用证单位须在证件解锁/退证时间的5天内,将解锁/退证承诺书(见附件4)交至借出单位。
若用证单位瞒报证件使用情况,且逾期未将解锁/退证承诺书交至借出单位,导致其他用证单位无法使用该证或出现废标等情况的,一切损失由该用证单位承担。
第四章证件费用及津贴第十五条凡是持证人员拥有配套可使用一级建造师证、配套可使用安全员证、注册造价工程师证、注册安全工程师证、法律资格证的,由证件所属单位向本单位的以上持证人员发放持证津贴,从证件配套可使用当月起,按月单独制表发放,不列入工资发放总额,持证津贴标准为:配套可使用一级建造师证1000元/月,每新增一项专业增加500元/月,配套可使用安全员证100元/月,注册造价工程师证500元/月,注册安全工程师证200元/月,法律资格证A类500元/月、C类300元/月,证件所属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自行调整津贴标准。
如持证人员同时拥有配套可使用一级建造师证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证的,按上述标准累加持证人员的持证津贴。
第十六条凡是用证单位使用证件在任一工程项目的,含建造师证、技术负责人职称证、注册安全工程师证、安全员证、质量员证(质检员证)、施工员证、取样员证、造价员证、材料员证、机械员证、测量员证、资料员证、劳务员证、劳资员证,用证单位应支付持证人员相应的项目津贴。
以“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书”确定项目津贴发放时间及工程项目个数,在工程项目中标(招标项目)/报监(议标项目)后的5天内,如实填报项目津贴表,以月份为单位制表,并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上一季度项目津贴表交至公司劳资管理处。
公司劳资管理处依据用证单位提交的项目津贴表,按季度编制收款通知书和项目津贴总表。
公司财务资产处依据收款通知书向用证单位收取项目津贴款,依据项目津贴总表向持证人员发放项目津贴。
第十七条项目津贴从证件所用工程项目中标/报监之月算起,到证件所用工程项目解锁/退证或竣工验收之月为止(具体发放截止时间以解锁/退证、竣工验收的最后一个时间为准),按季度发放。
如中标/报监时间在当月15日之前、解锁/退证或竣工验收时间在当月15日之后的,按一个月计算,中标/报监时间在当月15日之后、解锁/退证或竣工验收时间在当月15日之前的,按半个月计算。
若工程项目无中标/报监时间,实际又已开工的,项目津贴按实际开工时间算起。
第十八条项目津贴标准为一级建造师证2000元/月;二级建造师证800元/月;注册安全工程师证400元/月;技术负责人职称证、安全员证、质量员证(质检员证)、造价员证200元/月;施工员证、取样员证、材料员证、机械员证、测量员证、资料员证、劳务员证、劳资员证50元/月。
如以上证件同时用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时,按上述标准累加持证人员的项目津贴。
第十九条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有变更一级建造师证的,用证单位应在变更当月给予变更前的一级建造师持证人员最后一次项目津贴4000元,列入当月填报的项目津贴表,变更的下个月起给予变更后的一级建造师持证人员2000元/月项目津贴。
除了一级建造师证外,在工程项目建设的过程中有变更证件的,用证单位应在变更当月给予变更前的证件最后一次项目津贴,变更的下个月起给予变更后的证件发放项目津贴,按上述项目津贴标准支付。
第二十条凡是用证单位使用本单位之外的证件在任一工程项目的,含建造师证、注册安全工程师证、安全员证、质量员证(质检员证)、施工员证、取样员证、造价员证、材料员证、机械员证、测量员证、资料员证、劳务员证、劳资员证,用证单位应支付证件所属单位相应的证件使用费。
以“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书”确定项目津贴发放时间及工程项目个数,在工程项目中标(招标项目)/报监(议标项目)后的5天内,如实填报证件使用费报表,以月份为单位制表,并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上一季度证件使用费报表交至公司劳资管理处。
公司劳资管理处依据用证单位提交的证件使用费报表,按季度编制收款通知书和证件使用费总表。
公司财务资产处依据收款通知书向用证单位收取证件使用费,依据证件使用费总表向证件所属单位划拨证件使用费。
第二十一条证件使用费从证件所用工程项目中标/报监之月算起,到证件所用工程项目解锁/退证之月为止,按季度发放。
如中标/报监时间在当月15日之前、解锁/退证时间在当月15日之后的,按一个月计算,中标/报监时间在当月15日之后、解锁/退证时间在当月15日之前的,按半个月计算。
若工程项目无中标/报监时间,实际又已开工的,证件使用费按实际开工时间算起。
第二十二条证件使用费标准为一级建造师证5000元/月;二级建造师证1800元/月;注册安全工程师证、安全员证200元/月;质量员证(质检员证)、造价员证100元/月;施工员证、取样员证、材料员证、机械员证、测量员证、资料员证、劳务员证、劳资员证50元/月。
如以上证件同时用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时,按上述标准累加证件所属单位的证件使用费。
第二十三条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有变更证件的,若变更后使用本单位的证件,则无需支付证件使用费,若变更后仍使用其他单位的证件,则将证件使用费转付给新的证件所属单位,从变更的下一个月起,按上述证件使用费标准支付。
第二十四条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非因持证人员原因停工的,用证单位继续发放持证人员的项目津贴,直至用证单位办理退证/解锁手续。
第二十五条持证人员领取项目津贴后,应积极配合相应的证件培训、年审,以及工程项目的现场管理、检查等工作,配合检查产生的差旅费、出场费等费用,由项目部承担。
差旅费不得低于往返地之间的最低标准,实际费用由项目部与持证人员商定。
出场费则由项目部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支付给持证人员一定的出场费。
若持证人员领取项目津贴后,不积极配合证件培训、年审,以及现场管理、检查等工作,则停止发放相应的项目津贴。
第二十六条公司所有证件的报考费、培训费、换证(章)费等费用,均由证件所属单位承担。
其中公司劳资管理处牵头、分公司组织的培训费用,由公司劳资管理处统一交费后再托收各分公司相应的费用;分公司自行组织的培训费用,则由分公司自行支付。
第二十七条公司职工因公出差参加考前培训、取证考试、继续教育培训等产生的差旅费用(含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等)均由证件所属单位承担,具体标准参照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证件奖励第二十八条公司职工在合同聘用期间考取以下证书,且证书注册为公司所用的,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证件所属单位也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另行奖励),以证件配套可使用时间确定奖励标准和奖励时间,凭发票报销相关费用,奖励、报销标准如下:(一)取得第一专业一级建造师证,且配备B证的奖励5万元,其后又考取增项专业一级建造师证的奖励2万元/项;(二)取得建筑工程专业之外的其他二级建造师证,且配备B证的奖励2000元/项;(三)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证、注册会计师证、注册安全工程师证的奖励2万元;(四)上述(一)至(三)条涉及证件的报考费、考务费、到指定地点考试的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住宿标准为不超过150元/天),凭发票由证件所属单位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