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职责(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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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职责(全)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职责(全)

××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范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适用于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是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应对其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行为负责;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

第五条环境保护工作必须落实“一岗双责”。

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职责(一)根据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目标,制定和实施本辖区的环境保护规划及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

目标完成情况应作为政府及其负责人政绩考核的内容,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二)负责组织抓好环境综合整治,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三)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类自然生态保护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温泉等自然遗迹,重要的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我国国家及地方行政机关的环境保护职责

我国国家及地方行政机关的环境保护职责

我国国家及地方行政机关的环境保护职责我国国家及地方行政机关的环境保护职责在我国,环境保护NGO常常会遇到一个非常普遍的问题,即发现了环境污染等环境问题应当向哪些负有相关行政职责的政府部门投诉?这些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是什么?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分析如下:我国的环境行政实行"由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与其他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人民政府作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上级机关,领导其开展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

制订本辖区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改善环境质量的具体目标和措施,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环境信访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各行政机关的职责如下:一、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一)国务院的职责根据我国《宪法》及其他法律规定,国务院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责有:1.要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2.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环境保护的议案;3.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包括对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领导;4.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5.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包括环境保护篇章等;6.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卫生、体育和计划生与工作;7.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关于环境保护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关于环境保护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南京市委员会,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08•【字号】宁委发〔2017〕37号•【施行日期】2017.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宁委发〔2017〕37号各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8日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进一步强化“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委和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法院和检察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本规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各区党委和政府应结合机构设置和相关工作分工情况,对本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做出相应规定,设置环境保护协调机构。

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对江北新区直管区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和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在江北新区共建区内行使市级环保审批管理权限。

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领导机构及其有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规定。

第三条坚持绿色发展、环保优先、生态安全、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方针,按照依法依规、党政同责、归属明晰、权责一致、多方联动的原则,建立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

第四条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总责;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党委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11•【字号】•【施行日期】2021.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喀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委、人民政府,地委各部门,行政公署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中央、自治区驻喀各单位:现将《喀什地区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2021年5月11日喀什地区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新党厅字〔2020〕36号),结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喀什地区实际,现制定喀什地区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一、地委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监督责任(一)地区纪委监委机关1.加强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等重大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地委工作要求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

2.加强对地区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工作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有关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检举和控告。

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相关部门、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相关部门按程序移交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党政领导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失职失责问题线索进行核查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进行调查处置。

4.加强对县(市)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的指导。

(二)地委办公室1.推动各部门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对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以及中央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和交办事项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对自治区、地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求,以及自治区、地委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

2023年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兵团第十二师一零四团(社区工作人员100题含答案)高频难、易错考点

2023年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兵团第十二师一零四团(社区工作人员100题含答案)高频难、易错考点

2023年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兵团第十二师一零四团(社区工作人员100题含答案)高频难、易错考点模拟卷答题时间:120分钟试卷总分:100分共1套试卷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第1卷一.单选题(共50题)1.()团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候补委员一般应占委员.候补委员总数的()。

A.30%—40%B.20%—30%C.10%—20%D.40%—50%2.()()教育包括对居民进行居室布置、家庭关系及家庭沟通、生活理财等与家庭生活有关的教育。

A.社会公德B.文化科学C.生命健康D.家庭生活3.()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

A.残疾人人格B.残疾人人身C.残疾人尊严4.()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可以约定()。

A.专项培训协议违约金B.竞业限制违约金C.保密协议违约金D.保密协议赔偿计算办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

A.职业教育B.特殊教育C.普通教育6.()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必须立足于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实际,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是()。

A.坚持创新B.坚持开放C.坚持改革D.坚持发展7.()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必须以()为重点,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少生优生等文明婚育观念,普及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知识A. 促进女性就业B.科学婚检C.消除性别歧视D.加强对女孩的培养8.()下列()不属于保密法制的功能。

A.规范功能B.引导功能C.制裁功能D.参考功能9.()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A.司法行政部门B.信访部门C.信访部门10.()戒毒人员应当在哪里接受社区戒毒?A.暂住地B.抓获地C.案发地;D.户籍所在地;11.()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其中少数民族占全国人口的百分之八左右,下列少数民族中人口最少的是()。

环境保护与政府职责

环境保护与政府职责
全球环保合作
积极参与全球环境治理,与国际组织、各国政府加强环 保合作,共同应对全球环境问题。
绿色地球愿景
倡导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共同守护地球家园,实现人 类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愿景。
承担国际责任
我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应积极承担国际责任,为 全球环保事业做出贡献,展现负责任大国的形象。
THANK YOU.
推广可持续发展模式
绿色发展
政府应鼓励企业采取绿色生产方式,发展绿色经济,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
生态文明
政府应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类与自然和谐共生,推动形成人人、事事、时 时关心环境保护的社会氛围,提高生态文明水平。
05
结论
环境保护的未来趋势
01
环境保护法制化
2023
环境保护与政府职责
目录
• 引言 • 环境保护现状及问题 • 政府环境保护职责 • 加强环境保护的措施 • 结论
01
引言
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1 2
生态平衡
环境保护是维护生态平衡的关键措施,有助于 防止物种灭绝、生态系统的破坏以及环境污染 等问题的发生。
人类健康
环境保护对人类健康具有重要影响,良好的环 境质量可以降低各种疾病的发生率。
随着环保法规的逐步完善,违法排污、破坏环境的行为将受到严格惩
处,从源头上遏制环境污染。
02
绿色发展理念深入人心
环保意识深入人心,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成为全民共识,倒逼产业
结构调整和优化。
03
创新科技引领环保产业
随着科技创新,环保产业将成为经济增长的新动力,推动环保技术研
发和应用。
政府与民间的合作是关键
绿色发展

《环境保护法》练习题答案

《环境保护法》练习题答案

《环境保护法》练习题答案1、(单选题)《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

A.按日连续处罚B.追究其刑事责任C.按日连续处罚且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D.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正确答案: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2、(单选题)下列关于《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说法正确的一项是()。

A.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B.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无关利益方无权起诉C.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三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D.经登记的社会组织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正确答案: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3、(单选题)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该如何处理?()A.组织实施后,报国务院备案B.经国务院批准后可组织实施C.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组织实施D.不得组织实施正确答案:不得组织实施4、(单选题)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情节较轻的,处()拘留。

A.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B.十五日以上C.五日以下D.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正确答案: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5、(单选题)《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加强保护的因素不包括()。

A.矿产B.土壤C.大气D.水正确答案:矿产6、(多选题)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违反下列哪些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A.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B.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C.不公开环境信息D.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正确答案: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不公开环境信息7、(多选题)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哪些选项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A.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B.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C.依法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D.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三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正确答案: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8、(多选题)下列关于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说法正确的是()。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职责(全)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职责(全)

××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范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适用于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是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应对其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行为负责;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

第五条环境保护工作必须落实“一岗双责”。

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职责(一)根据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目标,制定和实施本辖区的环境保护规划及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

目标完成情况应作为政府及其负责人政绩考核的内容,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二)负责组织抓好环境综合整治,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三)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类自然生态保护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温泉等自然遗迹,重要的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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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范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适用于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是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应对其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行为负责;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

第五条环境保护工作必须落实“一岗双责”。

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职责(一)根据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目标,制定和实施本辖区的环境保护规划及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

目标完成情况应作为政府及其负责人政绩考核的内容,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二)负责组织抓好环境综合整治,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三)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类自然生态保护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温泉等自然遗迹,重要的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四)加强对农村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贫瘠化、地面沉降,防止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它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扩展,推广动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利用化肥、农药、兽药及动植物生长激素。

(五)当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健康和财产安全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负责组织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

(六)对辖区内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实施限期治理,关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污染企业。

(七)组织实施生态县(市、区)、环境优美乡镇、生态示范村的创建工作,按计划完成创建任务。

(八)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环保部门职责(一)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负责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实施的具体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三)负责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放射性等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的实施。

(四)按规定权限依法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搞好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管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负责环境污染纠纷的调查处理,协助地方政府处理环境污染事故。

(六)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环境信息网;组织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和环境年鉴,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七)负责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排污行为的监督管理,查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依法征收排污费。

(八)按管理权限对辖区内电磁辐射污染、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放射性污染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九)负责本辖区内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和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

(十)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推动环境保护的社会监督,推动和指导民间环境保护组织工作。

(十一)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组织先进环保技术、设备的推广应用。

第八条发改部门职责(一)负责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二)对审批权限内的建设项目,在审批和核准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依法不予审批或核准;属于备案项目的,在项目备案后应告知项目业主向环境保护部门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对属于市以上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在审核阶段,应要求业主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批意见,否则不予上报。

第九条教育部门职责(一)将环境保护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普及环境保护知识。

(二)负责组织督促“绿色学校”创建活动。

第十条经信部门职责(一)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指导督促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推动企业达标排放;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污染治理。

(二)研究解决工业企业发展与污染防治同步实施的重要问题;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提请人民政府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装备和产品;协助环保部门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

(三)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督促企业完成新型工业化的环保考核指标。

(四)依法对违规发电企业采取吊销发电上网许可等措施。

(五)督促输变电企业落实输变电工程电磁辐射设施的申报登记及污染防治工作。

第十一条公安部门职责(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

负责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危险化学品运输通行证的核发,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督检查。

(二)负责放射性物品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负责对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三)划定黄标车限行区,落实黄标车限行措施;依法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对机动车尾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测,禁止排放不达标的车辆上路行驶,淘汰尾气排放严重超标的车辆,在机动车辆年检时对尾气检测不达标或未通过机动车尾气检测的,不予办理年检手续。

(四)负责做好环境污染事故的维稳工作,依法查处涉及环境保护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第十二条监察部门职责(一)负责监督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职责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情况。

(二)依法查处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三)会同环保部门对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部署的重大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察。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职责(一)负责编制同级政府年度环境保护预算,统筹安排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所需的费用;根据环境保护工作需要,逐年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

(二)组织研究和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将环境保护指标完成情况作为有关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一)将环境保护责任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法教育和培训的重要内容,负责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职业技能上岗培训。

第十五条国土资源部门职责(一)在审批建设用地和采矿权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不予办理和发放用地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二)负责组织划定禁止采矿区,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实施监督管理,预防矿山地质灾害。

(三)加强采石场粉尘治理,加强石材加工企业粉尘及周边环境治理工作。

(四)积极配合当地人民政府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整合矿产资源,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程度。

第十六条规划部门职责(一)建设项目规划上报或审批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不得发放规划选址意见书。

(二)编制城乡总体规划时,应充分考虑环境保护的需要。

对城市娱乐业、餐饮业布局等专项规划应进行严格把关。

第十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职责(一)在建筑工程新建项目审批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对建筑工程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二)负责城市扬尘综合治理。

(三)负责督促创建“绿色社区”工作,并对已验收的“绿色社区”进行监督管理。

(四)协助环境保护部门控制污染物排放新增量。

第十八条城管部门职责(一)按照《威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规定》,对在市区未经环保部门许可,经营或作业产生超标噪声的、在城区向水体倾倒废弃物的、在城市人口集中区因焚烧或运输和经营餐饮等行为而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或烟尘的行使行政处罚权。

(二)负责对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污染防治、纠纷调处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交通运输部门职责(一)负责督促海事机构依法对所辖水域船舶污染,以及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实施监督管理。

(二)负责监督落实高速公路两侧声障屏或其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建设,加强交通道路建设的生态恢复和污染防治。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防止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

第二十条农业部门职责(一)对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负责对在农用地集中处置或者堆放固体废弃物方案和占用农用地的建设项目农业环境保护方案的审核;负责农业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开展农业环境监测、评价和生态农业建设工作;对基本农田污染防治进行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及监督管理;引导农民科学施肥、安全使用农药,推广生态农业技术,指导农业生产对农业生态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的预防和治理。

(三)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污染和破坏农业环境的事故进行现场检查。

负责属于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行为造成农业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属于工业污染和其他污染造成的农业环境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水利部门职责(一)负责划定河道禁采区、规定禁采期,依法查处河道违法采砂行为。

(二)负责对入河排放口的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以及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三)负责对水电站等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四)负责组织和执行特大干旱时期供水预案和水环境应急预案。

(五)负责对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审批,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六)负责组织水资源的动态监测工作以及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

第二十二条文化部门职责(一)在审批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不予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协助环保部门对文化娱乐场所污染纠纷的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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