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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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清收委托协议

银行清收委托协议

银行清收委托协议一、协议背景与目的该协议是由甲方(以下简称“委托人”)与乙方(以下简称“受托方”)就委托人部分不良债权的清收事宜达成的协议。

委托人希望通过受托方的专业能力和经验,有效地清收不良债权,以减少委托人的不良资产风险。

二、委托事项1. 委托内容委托人将与受托方共同核定的不良债权及相关信息,委托给受托方进行清收。

清收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仲裁、讨债函催收、法律诉讼等。

2. 委托期限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持续有效,直至全部不良债权清收完毕。

3. 委托事项准确性委托人承诺提供给受托方的不良债权及相关信息准确无误,如因委托人提供的信息不准确而导致受托方无法有效清收,委托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与责任。

三、双方权利与义务1. 受托方权利与义务1.1 受托方有权利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不良债权及相关信息,制定清收方案,并在清收过程中采取合适的方式进行操作。

1.2 受托方应按照协议约定的清收方式,以诚实、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清收工作,并定期向委托人提供清收进展报告。

1.3 受托方有权检查、查询、核实与不良债权清收有关的各项资料,并及时通知委托人发现的任何风险及变化。

1.4 受托方应妥善保管委托人提供的不良债权相关资料,并对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2. 委托人权利与义务2.1 委托人有权自行选择受托方进行清收,同时有权根据需要随时更换受托方。

2.2 委托人应按照约定支付清收费用,并按期提供不良债权及相关信息。

2.3 委托人应及时向受托方提供与不良债权清收相关的任何重要信息,并配合受托方的工作进行清收。

2.4 委托人应对不良债权清收过程中涉及的任何法律纠纷及风险承担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费用。

四、费用支付委托人应根据清收工作的实际情况按期支付清收费用,费用支付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五、违约责任1. 违约行为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均视为违约行为。

2. 违约责任2.1 如果委托人违约,受托方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相应违约金,并停止清收工作。

委托清收服务协议5篇

委托清收服务协议5篇

委托清收服务协议5篇篇1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法律顾问团队)鉴于甲方存在应收账款未能及时收回的问题,现甲方决定委托乙方进行清收服务,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为甲方提供专业、合法、有效的法律服务。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目的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应收账款的清收工作,乙方将提供法律咨询、谈判协商、法律文件起草和审查、诉讼或仲裁代理等专业法律服务。

二、清收事项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详细、真实的应收账款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的基本信息、应收账款的金额、形成时间、相关证据等。

2. 乙方将根据甲方提供的信息进行初步评估,并制定清收方案。

3. 乙方将通过合法途径,如电话催收、函件通知、上门协商、法律诉讼等方式进行清收。

三、双方权利义务1. 甲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应提供与清收事项相关的全部资料和证据,并保证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2)甲方应配合乙方的工作,及时回应乙方的询问和通知。

(3)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乙方的服务费用。

2. 乙方的权利义务:(1)乙方应尽职尽责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报告清收进展情况,并及时提出工作建议。

(3)乙方应遵守诚信原则,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四、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1.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服务费用根据清收事项的难易程度、工作量等因素确定,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详见附件《服务费用明细及支付方式》。

2. 甲方支付的服务费不包含诉讼或仲裁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如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该等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五、协议期限及终止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年。

协议到期后,如双方继续合作,可续签本协议。

本协议在以下情况下可以终止:1. 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2. 一方严重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3. 出现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

不良贷款委托清收合同6篇

不良贷款委托清收合同6篇

不良贷款委托清收合同6篇篇1甲方(委托方):XXX银行乙方(受托方):XXX法律咨询有限公司鉴于甲方拥有不良贷款需要清收,现委托乙方负责进行清收工作。

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委托事项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拥有的不良贷款进行清收工作。

包括但不限于与借款人协商、催收、诉讼、执行等相关事宜。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尽力完成清收任务。

二、委托期限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XX年/月。

期限届满后,如双方继续合作,则另行签订新的合同。

三、委托费用及支付方式1. 委托费用:乙方按照实际清收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委托费用。

具体比例根据清收的难易程度、金额大小等因素由双方协商确定。

2. 支付方式:甲方在收到每笔清收款项后,按照约定比例将委托费用支付给乙方。

3. 乙方在清收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如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拍卖费等),由乙方承担。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不良贷款清收工作。

2. 甲方应提供与清收工作相关的必要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甲方应配合乙方的工作,协助乙方与借款人沟通协商。

4. 甲方应按照约定支付委托费用。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不良贷款清收工作,尽力完成清收任务。

2. 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报告清收进展情况,及时沟通解决问题。

3. 乙方应采取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清收,不得采取违法、违规手段。

4. 乙方应对甲方的资料保密,不得泄露或非法使用。

六、风险承担1. 双方应各自承担各自的风险,如因清收过程中借款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清收的,应由甲方承担风险。

2. 如因乙方的过错导致清收失败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违约责任1. 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委托费用,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2. 如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清收任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委托清收服务协议

委托清收服务协议

委托清收服务协议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法律顾问团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的应收账款清收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信守:一、协议背景及目的鉴于甲方存在应收账款未及时收回的问题,影响公司资金流转与经营秩序。

为有效清收应收账款,降低经营风险,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应收账款的清收工作。

二、委托事项及范围1.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对甲方的应收账款进行专业清收。

2. 清收的应收账款账户需明确、真实、合法,相关证据材料齐全。

3. 清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未付的应收账款、因合同争议导致的拖欠款项等。

4. 乙方应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采取各种有效手段,协助甲方清收应收账款。

三、服务期限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服务期限__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四、费用及支付方式1. 甲方应按照实际清收金额的百分比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2. 清收成功后,甲方应在收到款项后__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3. 若乙方未能成功清收,则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 甲方应提供真实、完整的应收账款相关资料。

2. 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清收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3. 甲方应按照约定支付乙方的服务费。

六、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 乙方应尽力协助甲方清收应收账款,采取合法、合规的手段。

2.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清收进展和结果。

3. 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七、保密条款1. 双方应对本协议的内容进行保密,非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2. 乙方在清收过程中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八、违约责任及赔偿1. 若甲方提供虚假资料或信息,导致乙方无法完成清收工作,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若乙方在清收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若甲方未按照约定支付服务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滞纳金。

委托清收服务协议8篇

委托清收服务协议8篇

委托清收服务协议8篇第1篇示例:【委托清收服务协议】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单位名称)鉴于甲方欲委托乙方进行债务清收业务,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委托内容1.1 甲方委托乙方从__________年月日起,对甲方的逾期债务进行清收。

委托范围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列明债务内容)的清收业务。

1.2 甲方同意配合乙方进行债务清收工作,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必要时协助乙方履行债务清收程序。

二、服务内容2.1 乙方接受委托后,将对甲方的债务进行催收、调查、协商和法律诉讼等相关工作,力求尽快收回债务。

2.2 乙方承诺在进行清收工作时,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确保清收行为合法合规。

2.3 乙方在进行债务清收工作过程中,将及时向甲方提供工作进展情况和债务清收情况的汇报,并征得甲方的同意后采取下一步行动。

三、费用支付3.1 乙方对清收服务收取的费用为__________。

费用支付方式为_______(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等)。

3.2 甲方同意委托乙方进行债务清收,并承担相应的清收费用。

费用支付迟延的,应按约定支付迟延费用。

四、违约责任4.1 若甲方未按约定支付清收费用或拒不配合债务清收工作,由此造成债务清收未能有效进行的,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责任。

4.2 若乙方在进行债务清收过程中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规范,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保密条款5.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关于对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机密信息,应当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外界披露,亦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任何形式的营利性活动。

5.2 因非受方原因而致保密信息不慎泄漏的,非受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六、争议解决6.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向双方签订协议的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事项7.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债务清收完毕终止。

2024年委托清收服务协议

2024年委托清收服务协议

2024年委托清收服务协议本协议由以下甲方和乙方共同签订并遵守:甲方:姓名/单位名称:注册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乙方:姓名/单位名称:注册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鉴于,甲方需要委托乙方进行清收服务,双方根据平等互利原则,达成如下协议:一、服务内容1.1 乙方将根据甲方的委托,从特定债务人处清收相关款项,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等。

1.2 乙方将全程负责协调、沟通和监督债务人的还款行为,包括与债务人的协商谈判、调查取证等。

1.3 乙方将协助甲方制定合理的清收计划,并及时向甲方提供相关的清收进展和报告。

二、委托期限2.1 本次委托清收服务的起始日期为【日期】,终止日期为【日期】。

2.2 如乙方在委托期限内未能成功清收相关款项,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延长委托期限。

三、权利义务3.1 甲方权利:(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妥善保管相关债务的证据材料和相关文件,并定期向甲方提供债务清收进展情况的报告;(2)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并收回已支付的服务费用,但需事先提前通知乙方。

3.2 乙方权利:(1)乙方有权代表甲方进行与债务人的联系、协商和谈判行为;(2)乙方有权向甲方就所提供的清收服务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关债务的证据材料和相关文件,以完善清收的工作计划。

四、服务费用4.1 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服务费用标准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清收服务费用。

4.2 服务费用支付方式为【支付方式】,具体支付时间和方式根据双方商定执行。

五、保密条款5.1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相关债务信息及涉及的所有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私自泄露或向第三方披露。

5.2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乙方可在必要范围内使用甲方的债务信息,以完成清收服务。

5.3 甲方也应对乙方提供的相关清收服务进展情况及相关文件严格保密,不得私自泄露或向第三方披露。

六、合同解除6.1 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无法预见的风险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方案。

贷款委托清收协议书

贷款委托清收协议书

贷款委托清收协议书一、甲方与乙方的关系1.甲方为借款人,乙方为债权人。

2.甲方就某笔借款向乙方偿还利息及本金,乙方同意接受该笔借款。

二、目的和范围1.目的: 甲方委托乙方对借款违约情况进行清收,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2.范围: 甲方所有涉及债务的财产及相关权利,均列入清收范围。

三、清收方式和责任1.清收方式:1.乙方可以通过书面通知的方式,要求甲方进行清偿。

2.若甲方拒绝清偿,乙方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启动法律程序,提起诉讼或仲裁。

•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冻结甲方的财产。

•通过拍卖、变卖、租赁、抵押等方式变现甲方的财产。

•请求甲方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解冻甲方账户。

3.若乙方采取上述措施未能清偿,乙方有权追加采取其他合法手段进行清收。

2.责任:1.甲方须自愿接受乙方的清收,无造成影响乙方债权实现的干扰行为。

2.甲方应主动配合乙方进行清收,提供必要的协助和必要的文件、资料。

3.甲方和乙方均应保持合作关系的诚实、公正和信任。

四、清收费用1.清收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用等。

2.若清收成功,清收费用可由甲方偿还给乙方。

五、违约责任和解决方式1.若甲方在清收期间违约或拒绝清偿,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延迟利息、滞纳金等。

2.乙方违约或失职导致甲方利益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双方若有争议或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提交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解决。

六、适用法律和其他约定1.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借款违约情况解决之日止。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借款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乙方(债权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债权委托清收协议

债权委托清收协议

债权委托清收协议
一、清收委托
委托人及当事人(以下简称“甲”),委托乙及当事人(以下简称“乙”)清收债权,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委托书:
二、债权
1.本委托书项下的债权由甲依法清收,债权编号为:ABCDEFG,原债
务人为:XX先生,合同编号:HIJKLMN,总债务金额为:XXXX元,其中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等费用。

2.甲清收此债权,所需等待时间是正常清收时间,甲承诺按照本协议
规定的程序清收债权,乙有权要求甲以书面形式提供结果,并提供有关细节。

三、清收权利和义务
1.甲委托乙代表甲清收债给类债权,乙有义务及时、认真维护甲的利益,并有权要求甲提供必要的信息。

2.乙有权要求甲提供必要的协助、信息,以完成清收任务,例如提供
催收函件、报表等。

3.乙有权维护甲的利益,尽可能实现最高的收回率,并有权将甲的催
收工作推动至清偿阶段,以解决甲的债权清收任务。

4.乙有权尽可能有效地催收债务,并有权要求原债务人提供一定的偿
债方案或实现清偿结束债权清收任务。

5.乙有权向甲追讨委托费用,委托费用为清收完成比例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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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风险代理清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清收盘活信用社(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的积极性,加快清收处置步伐,最大限度保全资产,提高资产处置收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风险代理清收,是指信用社(银行)将不良资产委托给第三人清收,受托人依据风险代理清收合同,依法对受托债权进行清收和管理,并按约定比例支取酬金的清收方式。

第三条风险代理清收适用于信用社(银行)的可疑类、损失类不良贷款及表内非信贷类不良资产债权,呆账核销、票据置换和整体处置等方式形成的表外不良贷款及非信贷类不良资产债权。

第四条受信用社(银行)委托对贷款进行风险代理清收的组织为风险代理人。

风险代理人应是有清收能力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社会中介机构或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

第五条风险代理清收应坚持报酬与风险相匹配、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

第二章代理方案
第六条风险代理清收由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包括:制定或审查代理方案,对外签订风险代理合同,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进行管理等。

第七条符合风险代理清收条件的不良资产,由贷款管理单位填制《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审批表》,并制订风险代理清收方案,报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审查。

县级联社集中管理范围内的不良资产需要风险代理清收的,由贷款管理人员填制《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审批表》,并制订风险代理清收方案,报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审查。

风险代理清收方案的内容包括:尽职调查情况、风险代理理由、代理人基本情况、以及代理费用比例等。

第八条县级联社处置定价小组根据《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定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资产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的风险代理项目进行定价。

第九条处置定价小组拟定价格后,由资产管理部门将定价小组定价意见和风险代理方案一并提交县级联社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表决。

不良资产管理委
员会全体成员2/3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未通过的代理方案,审议表决的召集人应根据审议记录,将不能通过的主要原因书面反馈,由相关部门据此修订。

第十条不良资产风险代理清收实行授权决策制度,除应由理(董)事会决定的外,决策人应依据理(董)事会的授权进行决策。

决策人对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表决同意的结果可以否决,对表决不同意的结果不得同意处置。

小额农贷或标的较小的风险代理项目,经有权决策人授权后,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资产管理部门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范围内决定风险代理的计酬比例,无须经过处置定价小组定价和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

第十一条经审查同意后实行风险代理清收的,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应向意向代理人提示风险,告知其违反风险代理合同所产生的后果。

代理清收本金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就风险代理清收的有关情况在系统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公示期届满,其他人无意参与风险代理清收项目的,确定意向人为风险代理人。

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组织参与同一个风险代理清收项目的,县级联社应当统一组织公开招标或竞价,根据计酬比例和意向人清收能力等,确定风险代理人。

第十三条省联社和办事处、市联社可以根据不良资产管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疑难资产保全案件的风险代理招标活动。

第十四条风险代理清收实行逐级咨询备案制度。

各级按照规定的咨询备案范围进行备案。

第三章计酬标准
第十五条信用社(银行)应根据贷款风险程度和收回可能性大小,逐笔研究确定风险代理计酬比例。

风险代理计酬比例可以按贷款逾期时间确定,也可以按贷款实际占用形态确定,计酬比例不能高于以下标准:
(一)按贷款时间确定计酬比例。

以现借款凭证记载的逾期日为准,1994年12月31日前逾期形成的不良贷款,不高于实际收回现金额的50%;1995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逾期形成的不良贷款,不高于实际收回现金额的40%;2000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逾期形成的不良贷款,不高于实际收回现金额的30%;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逾期形成的不良贷款,不高于实际收回现金额的20%;2006年1月1日后逾期形成的不良贷款,不高于实际收回现金额的10%。

以上各档次不良贷款逾期时间每延长两年,计酬标准可以提高10个百分点,但最高不能超过50%。

(二)按贷款占用形态确定计酬比例。

按其实际占用形态,可疑类贷款不高
于实际收回现金额的30%,损失类贷款不高于实际收回现金额的50%。

表外科目中核算的核销类和专项票据置换类的不良贷款不高于现金实际收回额50%。

整体处置的不良贷款按逾期时间或还原占用形态后参照上述比例计酬。

(三)经信用社(银行)同意收回实物资产的,计酬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50%,或变现后根据变现金额,依照上述比例执行。

第十六条信用社(银行)应当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范围以内,根据风险代理人实际收回现金额,分阶段确定计酬比例。

原则上,风险代理人未能全额收回不良贷款的,不得适用最高计酬比例。

第四章代理管理
第十七条风险代理人确定后,由资产管理部门与其签订《风险代理清收贷款合同》,明确双方的职责,限定风险代理清收期限,并载明县级联社和办事处、市联社的监督电话。

信用社(银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向风险代理人收取一定比例的履约保证金,或要求风险代理人提供履约担保。

合同签订后,信用社(银行)可根据代理人的要求向其提供债权资料复印件,不得将债权资料原件交付给风险代理人。

第十八条风险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可以根据风险代理清收合同的约定以贷款管理单位的名义催收债务、依法提起诉讼、与债务人签订还款协议等,但不得超权限行使直接收取还贷资金、减免债权、免除或减轻担保人的责任等权利。

第十九条风险代理清收期限一般为半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风险代理清收期限内,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和贷款管理单位应加强对风险代理行为的监控和督促,确保债权不超诉讼时效和不使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对债务人发生足以使委托债务风险加大事项的,信用社(银行)应积极采取保全措施。

在委托期限内所委托债权丧失诉讼时效、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其担保人免责、丧失保全时机等造成损失的,信用社(银行)有关责任人应在相应的贷款本息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实行风险代理清收后,贷款管理单位和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要及时了解风险代理人的清收进展情况。

对风险代理人在清收过程中遇到的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资产管理部门、贷款管理部门要积极给予协调和支持。

第二十二条风险代理人若对受托债务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县级联社可以向风险代理人出具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书,并指定一名信用社人员参加庭审,及时向受理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供借款凭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证据资料。

第二十三条在清收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支出应当由风险代理人自行承担。

当诉讼费、保全费数额较大,风险代理人确属难以承担时,经县
级联社集体研究同意后,可以由信用社(银行)垫支,并应适当下调计酬比例。

第二十四条风险代理人与债务人达成还款意向的,约定的还款期限不得超过风险代理期限。

同时风险代理人应及时通知贷款管理单位,由贷款管理单位收取还贷资金。

严禁风险代理人直接坐支、截留收贷资金作为酬金。

第二十五条风险代理清收的贷款在实行风险代理清收前已经诉讼的,收回的资金要先冲减信用社垫付的应由债务人承担的诉讼费用,剩余部分用于收回贷款本息。

第二十六条风险代理清收的贷款要全额入账,并按照约定向风险代理人及时支付酬金。

第二十七条风险代理收回贷款时,贷款管理单位应向还款人出具收贷收息凭证,以风险代理人名义出具的任何还款凭证不作为债务人已经还款的证据。

第二十八条风险代理收贷入账情况,县级联社审计部门应及时进行事后审计。

第二十九条在约定期限内,风险代理人未全额收回受托债务但清收取得一定成效的,信用社(银行)可以适当延长风险代理人的清收期限;在约定期限内,风险代理人清收受托债务没有进展、未见成效的,信用社(银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采取扣收保证金等措施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和贷款管理单位应督促风险代理人及时采取清收措施。

若发现风险代理人在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未采取任何清收措施或有损毁信用社(银行)利益的情形(如超越权限收贷、擅自减免债权或免除担保责任等)的,应提前解除委托,并追究风险代理人对贷款管理单位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信用社(银行)联合社负责制定,解释、修改亦同。

第三十二条办事处、市联社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省联社备案后施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风险代理清收暂行办法》(鲁农信联办〔2005〕93号)同时废止。

附件:1.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审批表
2.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咨询备案表
3.风险代理清收贷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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