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创业板交易管理制度规定

创业板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创业板市场交易,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证券公司、投资者和其他市场参与者。
第三条创业板交易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合法。
第四条创业板交易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包括公司自律、证券公司监管、监管部门监督。
第五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创业板管理委员会所有。
第六条本制度经创业板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后生效,对创业板股票交易市场有效。
第二章交易信息公平公开原则第七条信息公开的范围包括创业板交易公司的财务信息、公司经营管理信息等,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八条创业板上市公司应当定期披露财务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等,确保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创业板上市公司应当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和创业板规则的规定,及时、公开地披露内幕信息。
第十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创业板规则的要求,及时、公平、公正地传递交易信息,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第十一条监管部门应当对交易信息进行监管,保障交易信息的公平公开。
第三章交易行为规范原则第十二条交易参与者在创业板市场上应当严格遵守交易规则和交易纪律。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创业板交易规则的要求,合法地开展证券交易业务,不得违规操纵市场。
第十四条投资者应当按照创业板交易规则的要求,诚实守信地参与交易,不得不当操作、扰乱市场秩序。
第十五条监管部门应当对交易行为进行监管,惩治违规行为,保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
第四章交易监管原则第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建立健全内部交易监管制度,加强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创业板上市公司应当配合证券公司的监管工作,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证券公司的监管工作。
第十八条监管部门应当对创业板市场实施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加强市场监督。
第十九条监管部门应当对严重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惩罚,保护市场秩序。
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创业板公司上市管理,促进股权融资和创业投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及其相关各方。
第三条 [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规定的实施,并由其内设机构具体负责。
第二章上市申请第四条创业板公司上市,应当获得上交所同意,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司法机构进行审核。
第五条上市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二)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三)公司成立不少于3年;(四)公司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并取得合理的营收额;(五)公司最近2个会计年度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六)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条上市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上市申请书;(二)公司章程;(三)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中报和年报;(四)拟上市股票的发行方案;(五)公司财务、经营等方面的重要信息;(六)其他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第七条上市申请人提出上市申请后,上交所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
同意上市的,上交所需送交中国证监会审核。
第三章审核与发行第八条中国证监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发行的决定。
同意发行的,应公告发行结果,并告知上交所。
第九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发行方案,提出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司章程。
第十条上交所应当审核公司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司章程,并公告其发行价。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股票发行后,上交所应当立即将其上市,并启动交易。
第四章增发与回购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增发股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征得股东大会同意。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提出回购计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按照要求公告回购方案。
第十四条上交所应当对上市公司的增发和回购进行审核,核实申报文件、重新审核财务和经营等信息等,并依法依规批准。
第五章退市第十五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退市处理:(一)公司股票累计停牌时间超过20个交易日,并且未能告知上交所或者上交所认为其违反了停牌规定;(二)公司因存在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停牌停牌时间超过2个月,公司违法违规性质严重,对中国证监会质量询问被认为不合格;(三)公司连续2个会计年度亏损,无法按照法定期限提交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上海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一、上市条件1. 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股东要求实缴至少20%的注册资本。
2. 公司经营期限不少于3年。
3. 公司实际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良好。
4. 公司最近一期财务报表经承销机构核查无误。
5. 公司发行的股票总数不得超过2.4亿股。
6. 公司拟上市时最近一年财务资料完整,并连续两年盈利,最近三年的平均净利润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7. 公司管理层诚实守信,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发行方式1. 发行方式:网上定价发行。
2. 发行数量:不超过2.4亿股。
3. 申购方式:受限申购,机构投资者须通过承销团购票。
4. 发行价格:发行价格应当以市场需求为基础,既考虑公司价值定位,也要重视市场参与者心理预期。
三、上市资格的取得1. 公司股票应当在上交所创业板挂牌交易。
2. 股票上市流程:申报上市→审核→发行→上市。
3. 上市期限公司股票上市后,应当在挂牌日起12个月内达到整整60个交易日,且在上市日起连续3个月日均成交金额不得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四、上市规则1. 上市流程:申请挂牌→公告→审核→挂牌上市。
2. 上市条件:公司连续两年盈利,最近三年的平均净利润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3. 上市前履行的职责和义务:(1)公开披露财务信息。
(2)定期披露公司业绩、财务状况等信息。
(3)及时公告公司事项。
(4)上市后需要定期报告公司情况。
五、退市规则1. 在挂牌后,股票交易未达到规定交易天数或未交易超过10个交易日。
2. 公司财务状况恶化、违法违规行为等。
3. 上市公司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重要信息,情节严重的。
退市标准达到其中任意一条即可进行退市处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0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5.14•【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0号•【施行日期】2014.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2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6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2014年5月14日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申请在境内发行证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指下列证券品种:(一)股票;(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
第三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第四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及时向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全面配合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第五条保荐人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对保荐的上市公司的申请文件和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审慎核查,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对上市公司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作出专业判断,并确保所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上市公司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六条为证券发行出具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照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上市公司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确保所出具的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在当今的金融市场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并在创业板上市是许多企业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这一过程不仅为企业提供了广泛的融资渠道,也为投资者带来了新的投资机会。
然而,要成功实现这一目标,企业需要遵循一系列严格的管理办法和规定。
接下来,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管理办法。
一、创业板上市的基本要求企业要在创业板上市,首先需要满足一系列的基本条件。
这些条件包括但不限于:1、主体资格企业应当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财务状况企业需要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
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3、股本要求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4、股权清晰企业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5、规范运作企业需要依法规范运作,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二、信息披露要求信息披露是创业板上市过程中的关键环节。
企业需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是企业向公众披露自身情况的重要文件,应当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财务会计信息、募集资金运用等方面的内容。
2、定期报告上市后,企业需要按照规定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向投资者展示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重大事项。
3、临时报告对于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临时事件,企业应当及时发布临时报告,如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重大诉讼等。
三、审核与注册程序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与注册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申请受理企业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文件,证券交易所对申请文件进行核对和受理。
创业板上市规则

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是指作为一个融资渠道和投资方式的一种股票市场,主要面向具有创新能力、高成长潜力但尚未盈利的企业。
创业板的上市规则相比于主板有一定的区别,下面是对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整理:一、上市条件1.具有独立的经营业务、完整的机构和内部管理体制;2.持续经营时间不少于三年,最近两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行为;3.最近两年的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4.最近两年的净利润合计为正;5.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净资产值不得低于5000万元;6.发行人应当就其主营业务或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核心技术具备独立知识产权;7.具备一定的持续发展能力,拥有良好的企业治理结构和风险管理能力。
二、申报和审核程序1.选择承销保荐机构进行信披和审核工作;2.向证监会申报上市,提交上市申请文件,包括发行保荐书、上市申请报告、招股说明书等;3.证监会受理后,组织审核,包括核查材料、组织实地调研等;4.审核完成后,发行人根据证监会的要求进行修改和完善文件;5.最终审核通过后,由证监会颁发上市批文。
三、发行条件1.发行方式:发行采用网上申购、网下定价配售的方式;2.发行对象: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和其他符合条件的投资者;3.经办单位:承销保荐机构和中介机构;4.股票代码:创业板股票代码以"300"为前缀;5.发行股票总数:发行股票总数不超过总股本的20%;6.发行价格: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保荐机构商议确定;7.发行期限:一般发行期限不超过180个自然日。
四、股票交易和上市流程1.发行人应在上市前一个月提交上市申请材料给交易所,同时设立上市委员会并公告;2.证监会需要在上市前20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核准上市的决定;3.上市委员会对证监会的上市核准决定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向交易所进行反馈;4.上市委员会会议决议通过后,发行人、发行保荐人与交易所进行上市协议签署;5.上市前7个工作日,发行人和发行保荐人应按照交易所要求对信息披露进行审核;6.交易所根据发行人的相关材料和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颁发上市许可证;7.上市委员会决定以及上市许可证的公告后,即可正式进行股票交易。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令第168号】(2020-06-12)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申请在境内发行证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指下列证券品种:(一)股票;(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三)存托凭证;(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
前款所称可转债,是指上市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第三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发行。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以下简称配股)、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股份(以下简称增发)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
第四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应当符合《证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和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依法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但因依法实行股权激励、公积金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分配股票股利的除外。
第五条上市公司应当诚实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所披露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要求,依法向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不得要求或者协助上市公司隐瞒应当提供的资料或者应当披露的信息。
2014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2014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四条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及时向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全面配合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第五条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应当诚实守信,全面履行公开承诺事项,不得在发行上市中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行,对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核查,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法定发行条件作出专业判断,并确保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七条为股票发行出具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验证,确保所出具的相关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八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依法核准发行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并对发行人股票发行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业务规则,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创业板市场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依据发行人提供的申请文件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不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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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创业板企业上市行为,促进创业板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二、申请条件
1. 企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创业板企业上市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 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3. 企业连续两年盈利,且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4. 企业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稳定的现金流;
5. 企业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6. 企业没有违法经营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备案程序
1. 企业申请上市后,应向创业板管理机构提交上市备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财务报表、主要管理人员简历等;
2. 创业板管理机构受理备案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出备案通知,向企业核发上市备案证书;
3. 企业获得备案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创业板管理机构要求,进行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和申报工作;
4. 招股说明书应明确企业的经营范围、发展战略、财务情况等,并进行风险提示;
5. 招股说明书审核通过后,创业板管理机构发行核准通知,企业获得核准通知后即可开始公开发行。
四、发行与交易
1. 上市企业在发行股票前,应成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
营管理团队,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股权登记;
2. 上市企业的股票发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发行、配
售和定向发行等;
3. 上市企业的发行价格应符合市场化原则,并经过公开
征询意见的程序;
4. 创业板上市企业的交易采用集中竞价方式进行;
5. 交易期间,创业板上市企业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重大事项进行及时公告,并定期公布财务报表等。
五、监督管理
1. 创业板管理机构对创业板上市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评级;
2. 对创业板上市企业的重大事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等,创业板管理机构有权进行调查、处罚,并可暂停或终止其上市资格;
3. 创业板上市企业应及时履行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
季度报告等信息披露义务,接受创业板管理机构的日常监管。
六、附则
1.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2. 本办法解释权归创业板管理机构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