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判例法一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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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案例法律(3篇)

美国案例法律(3篇)

谷雨茶的功效和作用谷雨茶的功效与作用温良去火谷雨茶生长在温和的春季,口感醇香绵和,而中医认为,谷雨茶温凉,具有温良去火的特点,因此常用作茶疗。

杀菌消毒谷雨茶是春天的第二批茶叶揉制而成的,其中含有丰富的茶多酚,而茶多酚具有一定的收敛作用,对于病毒等微生物有杀菌效果,因此常喝谷雨茶具有消炎杀菌的效果。

促进消化谷雨茶中含有一定的咖啡碱,而适量的食用咖啡碱能够提高胃部胃酸的分泌,从而加快肠胃消化,帮助食物残渣及尿液的排出,起到一定促进消化的作用。

提高自身免疫力谷雨茶中含有维生素、氨基酸、茶多酚等多种营养成分,人体适量的食用,能够补充营养,提高自身免疫力,对外界病菌有所抵抗。

谷雨茶和明前茶区别定义上明前茶是清明节前采制的茶叶,又叫做早春茶,由于芽嫩、味道香浓,含有的营养物质也较为丰富,被人们喜爱。

而谷雨茶是谷雨后立夏前采摘的茶叶,这时我国大部分地区气温升高,空气湿度较大,正是植物生长发育的时期,也是采茶的重要阶段,其茶味道清香,芽嫩。

产量上谷雨茶采摘是万物复苏的时期,此时植物生长速度快,采摘的谷雨茶数量也较多,而明前茶因为赶早和气候等因素,清明前的发芽数量有限,生长速度也较慢,因此产量上会比谷雨茶来说较少。

谷雨节气的来历和意思谷雨的传说,和一位名人有关。

传言当年仓颉造字,被皇帝奖赏了一座金人,他自觉领之有愧,便又送了回去。

一日睡觉时,听见有人喊他:“玉帝赏你的金人你都不要,那你到底想要什么?”仓颉在睡梦中喊:“百姓艰苦,要是天下百姓都有饭吃就好了。

”第二天,仓颉要出门时,却遭遇了异常突如其来的大雨。

漫天都在下这谷子,密密麻麻地下了将近半小时,把整个村子都铺满了。

仓颉既高兴有奇怪,想起梦中场景,知道是玉帝对自己的奖励,便赶紧去派人告诉黄帝。

黄帝感于仓颉功劳,就将下谷子雨的这天定为谷雨节,命令天下的人,美到了这一年都要欢歌狂舞来感谢上天,还有些地方甚至把这一天作为祭祀仓颉的节日。

在很多人心中,都是十分重要的一个节日。

美国法律判决案例(3篇)

美国法律判决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约翰·史密斯(以下简称史密斯)因一氧化碳中毒导致身体严重受损,遂将被告汤姆·布朗(以下简称布朗)告上法庭,要求布朗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史密斯在布朗的家中洗澡时,因布朗未对家中热水器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导致热水器发生故障,排放出一氧化碳气体,使史密斯在洗澡过程中吸入大量一氧化碳,造成身体严重受损。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布朗是否具有过错?2. 布朗的过错是否与史密斯身体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 布朗应承担何种赔偿责任?三、法院判决(一)布朗具有过错根据《美国侵权责任法》第402A条规定,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本案中,布朗作为热水器的主人,有义务对热水器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其安全使用。

然而,布朗未履行这一义务,导致热水器发生故障,排放出一氧化碳气体,给史密斯造成损害。

因此,法院认定布朗具有过错。

(二)布朗的过错与史密斯身体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美国侵权责任法》第402A条规定,如果产品存在缺陷,并且该缺陷是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那么生产商或销售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布朗作为热水器的主人,未对热水器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导致热水器发生故障,排放出一氧化碳气体,使史密斯在洗澡过程中吸入大量一氧化碳,造成身体严重受损。

因此,法院认定布朗的过错与史密斯身体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布朗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美国侵权责任法》第402A条规定,生产商或销售商在产品存在缺陷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布朗作为热水器的主人,未对热水器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导致热水器发生故障,排放出一氧化碳气体,使史密斯在洗澡过程中吸入大量一氧化碳,造成身体严重受损。

因此,法院判决布朗承担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布朗赔偿史密斯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50万元。

五、案例启示本案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重视对家用电器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使用。

美国犯罪法法律案例(3篇)

美国犯罪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安德鲁·尤里奇(Lee Andrew Ursch)是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的一位男子,因涉嫌谋杀其妻子而被起诉。

案件发生在2010年,当时李的妻子凯瑟琳·尤里奇(Kathryn Ursch)被发现死在自己的家中。

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李有重大作案嫌疑,于是将其逮捕。

二、案件经过1. 犯罪现场案发现场位于宾夕法尼亚州的一座小镇,李和凯瑟琳的住宅。

现场没有明显的暴力痕迹,但凯瑟琳被发现死在卧室的床上,身上有多处伤痕。

2. 犯罪嫌疑在案件发生后,警方对李进行了调查。

据邻居反映,李平时性格孤僻,很少与人交往。

此外,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李在案发前曾与凯瑟琳发生争吵,并在争吵中威胁要杀死她。

3. 证据收集警方在调查过程中收集了大量证据,包括现场指纹、DNA样本、监控录像等。

其中,监控录像显示,案发当晚李独自一人进入住宅,并在凯瑟琳死亡前离开了现场。

4. 侦查过程在侦查过程中,警方发现李在案发前曾购买过一把枪。

随后,警方在李的住所查获了这把枪,并在枪上提取到了李的指纹。

5. 逮捕与审判在收集到大量证据后,警方于2011年将李逮捕。

随后,李被起诉谋杀罪。

在审判过程中,检方出示了大量的证据,包括现场指纹、DNA样本、监控录像、枪支等。

最终,法院判决李犯有谋杀罪,判处其终身监禁。

三、案件分析1. 犯罪动机从案件背景来看,李和凯瑟琳的婚姻关系紧张,这可能是导致李产生犯罪动机的重要原因。

在案发前,两人曾发生争吵,李在争吵中威胁要杀死凯瑟琳。

这表明李对凯瑟琳怀有强烈的敌意,并有可能将其付诸行动。

2. 犯罪手段李在案发当晚独自一人进入住宅,并在凯瑟琳死亡前离开了现场。

这表明李在犯罪过程中采取了较为谨慎的手段,试图避免留下痕迹。

然而,警方在调查过程中仍然发现了大量证据,证明了李的犯罪事实。

3. 法律依据在美国,谋杀罪是指故意非法杀害他人,且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

在本案中,李的行为符合谋杀罪的构成要件,因此被法院判处终身监禁。

关于美国的法律案例(3篇)

关于美国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斯卡曼诉卡斯特罗案(Skinner v. Kentucky)是美国历史上一个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该案发生在1964年,涉及一位名叫斯卡曼的囚犯。

斯卡曼因谋杀罪被判无期徒刑,但他一直声称自己无罪。

在经过多次上诉和审理后,斯卡曼最终获得了平反。

本案对美国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案件经过1. 案件起因斯卡曼在1960年被控谋杀一名女子。

在审判过程中,斯卡曼坚称自己无罪。

然而,由于证据不足,法院判决斯卡曼无罪释放。

2. 再次被捕几个月后,警方在调查另一起案件时,发现斯卡曼曾参与过。

这次,警方以谋杀罪再次逮捕了斯卡曼。

在审判过程中,警方出示了新的证据,包括目击者证言和物证。

斯卡曼再次被判有罪,并被判处无期徒刑。

3. 上诉与审理斯卡曼不服判决,向州法院和联邦法院提起上诉。

在审理过程中,斯卡曼提出了多项上诉理由,包括非法取证、证据不足等。

然而,法院均驳回了他的上诉。

4. 最高法院审理斯卡曼继续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最高法院关注了以下几个问题:(1)斯卡曼是否有权获得新的证据?(2)州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是否违反了宪法规定的正当程序?(3)斯卡曼是否有权获得平反?5. 最高法院判决在审理了斯卡曼诉卡斯特罗案后,美国最高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斯卡曼有权获得新的证据。

(2)州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违反了宪法规定的正当程序。

(3)斯卡曼有权获得平反。

三、案件影响斯卡曼诉卡斯特罗案对美国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产生了以下影响:1. 强化了证据规则本案强调了证据规则的重要性,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 保障了被告的合法权益本案为被告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保障,确保他们在审判过程中享有充分的辩护权利。

3. 促进了司法公正本案促使司法机关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了司法公正。

4. 引发了社会关注本案引发了社会对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的关注,促使人们反思和改进司法制度。

总之,斯卡曼诉卡斯特罗案是美国法律史上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案件。

美国犯罪法律案例分析(3篇)

美国犯罪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5月,美国某市发生了一起抢劫案。

被害人张某在下班回家的路上,被两名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王某某持刀抢劫。

被害人张某的财物被抢走,包括手机、钱包等,共计损失人民币5000元。

案发后,被害人张某立即报警,警方迅速展开侦查。

经过调查,警方成功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王某某抓获。

二、案件分析1.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王某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根据美国《模范刑法典》第213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刀具对被害人张某进行威胁,抢走其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2.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王某某的犯罪动机。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王某某之所以抢劫被害人张某,主要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

根据警方调查,李某某、王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刑,出狱后生活困难,因此萌生了抢劫的念头。

3.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王某某的犯罪手段。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王某某采取的是暴力抢劫的手段。

他们使用刀具对被害人进行威胁,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

这种手段具有极大的危害性,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4.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王某某的犯罪后果。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王某某的抢劫行为给被害人张某造成了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了被害人的正常生活。

同时,该抢劫案件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损害了社会治安。

三、法律依据1. 美国《模范刑法典》第213条:抢劫罪。

2. 美国《联邦量刑指南》: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等因素,对犯罪嫌疑人的刑罚进行量化。

四、判决结果根据美国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抢劫罪案件,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王某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治安。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等因素,依法作出了公正的判决。

揭开公司的面纱 判例法案例

揭开公司的面纱 判例法案例

揭开公司的面纱——引而不发的利箭美国公司法中最具英国烙印的规则要算是“揭去公司面纱”规则(pierce the corporate veil)。

按照这条规则,在特定条件下如果公司资本不足以赔偿债权人或其权利主张人的要求时,法院可以判公司股东个人负赔偿责任。

如果谈到公司最重要的特点,那就是“有限责任”,即,公司股东的责任仅限于其在公司中的投资额或者说股东所拥有的股票金额。

一旦公司倒闭或破产,公司资不抵债,股东最坏的情况也就是赔上自己的股票,不致于倾家荡产。

英国议会1855年通过的一项法令,第一次确立了“有限责任”的原则。

1897年,英国上议院在索罗门诉索罗门有限公司案中确定,从法律意义上说,控股股东不同于公司,公司倒闭时控股股东不必用个人财产赔偿债务。

这条定律又称“公司面纱”规则,就是说真正的债务人股东可以隐身于公司这条“面纱”之后;公司是“法人”,可以自行承担债务和风险,债权人追债时也只能追到公司为止。

债权人可以迫使负债公司破产,但却对股东奈何不得,尽管真正举债并从中得利者是股东。

公司大多为有限责任公司,各国都是如此。

有限责任的目的就是鼓励人们投资、发展生产。

投资风险与投资回报一般成正比。

买股票本身就是一种投资,公司本身作为法人也购买其他公司的股票。

公司如果从事制造业就有可能因其产品出问题而赔偿巨款。

狄更斯笔下的英国,人们因无力偿债而被打人伦敦的大牢,中国更有“父债子还”的说法和做法。

公司的“有限责任”就是要使人们摆脱这种无限责任的约束,目前各国的公司法均采纳了“有限责任”的做法。

法律总是在乎衡两难。

既然公司是“有限责任”,胆大妄为之徒便会假公司之名损人利己。

因而,按照美国的案例法,在某些情况下又可以“揭去公司的面纱”,即不承认公司的“有限责任”的保护,而要求公司的主要持股人、母公司或控股公司对公司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这就是美国纽约州最高法院1966年审理的沃尔克沃斯基诉卡尔顿案中所肯定的规则。

美国历史上的不少判例规则经过时间的验证后又被立法机构纳入成文法律,但“揭去公司面纱”规则仍然只是判例法,并不见于各州公司法之中。

美国洛杉矶奇葩法律案例(3篇)

美国洛杉矶奇葩法律案例(3篇)

近年来,美国洛杉矶发生了一起奇葩的法律案例,一位名叫苏珊的女子因为吹牛被判罚款。

这一案例在社交媒体上引起了广泛关注,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这起案件。

一、案件背景苏珊是一名普通的家庭主妇,平日里热衷于参加各种社交活动。

某天,她在一次聚会上与朋友们吹嘘自己曾在美国某知名企业担任高管。

然而,这个谎言很快被一位曾在该公司工作的朋友识破。

于是,这位朋友将苏珊告上法庭,要求她赔偿因吹嘘所造成的损失。

二、法庭审理在法庭上,苏珊对自己的谎言供认不讳。

她承认自己在吹嘘时并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

然而,法官并不认同她的说法。

根据美国法律,欺诈罪是指故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他人遭受损失的行为。

在本案中,苏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欺诈罪。

三、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洛杉矶法院判决苏珊赔偿原告损失,并处以1000美元的罚款。

此外,法院还要求苏珊在社交媒体上公开道歉,以消除其谎言对原告造成的负面影响。

四、社会影响这起奇葩法律案例在社交媒体上引起了广泛关注。

许多网友纷纷表示,没想到吹牛竟然也会被罚款,真是长见识了。

同时,也有网友对法院的判决表示支持,认为苏珊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他人的名誉和利益。

五、法律解读在本案中,苏珊的行为虽然看似荒谬,但根据美国法律,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欺诈罪。

根据美国《欺诈法》的规定,欺诈罪是指故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他人遭受损失的行为。

在本案中,苏珊虚构了自己曾在知名企业担任高管的事实,使原告遭受了名誉损失。

此外,美国法律还规定,对于欺诈罪,法院有权对被告人进行罚款、赔偿损失等处罚。

在本案中,法院判决苏珊赔偿原告损失,并处以1000美元的罚款,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这起奇葩法律案例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谨言慎行,切勿随意吹牛。

同时,也体现了美国法律的严谨和公正。

在今后的日子里,我们应当尊重事实,遵守法律,共同营造一个和谐、法治的社会环境。

第2篇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洛杉矶,这座繁华的国际化大都市中,不仅星光熠熠,法律界的奇案也是层出不穷。

美国著名法律制度案例(3篇)

美国著名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了一起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

该案起源于1951年,在阿拉巴马州托斯图萨市,一名名叫布鲁斯·布朗的非裔美国小学生,因当地教育委员会拒绝其就读白人学校而提起诉讼。

经过长达三年的审理,最终在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以9比0的压倒性多数判决,宣布了“隔离但平等”的教育政策违宪,从而开启了美国教育领域反种族歧视的序幕。

二、案件过程1. 原告方:布鲁斯·布朗和他的家长1951年,布鲁斯·布朗年仅六岁,本应就读当地的白人学校。

然而,由于当地教育委员会坚持“隔离但平等”的政策,布鲁斯被拒绝入学。

在家长的坚持下,他们向阿拉巴马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让布鲁斯就读白人学校。

2. 被告方:阿拉巴马州教育委员会被告方坚称,根据当时的法律,黑白学生可以分别就读不同学校,但教育条件必须平等。

因此,他们拒绝布鲁斯就读白人学校。

3. 地方法院判决阿拉巴马州法院审理了此案,并判决支持教育委员会,维持“隔离但平等”的政策。

4. 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布鲁斯·布朗及其家长不服地方法院的判决,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5. 最高法院审理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了此案。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审理了1952年发生的弗格森诉教育委员会案,该案与布朗案类似。

经过审理,最高法院以9比0的压倒性多数判决,宣布“隔离但平等”的教育政策违宪。

三、案件影响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对美国法律制度和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 反种族歧视:该案判决宣布“隔离但平等”的政策违宪,为美国反种族歧视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后,美国各级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都以布朗案为依据,推动反种族歧视的进程。

2. 教育平等:布朗案判决要求取消学校种族隔离,推动美国教育领域的平等。

此后,美国教育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扩大教育投入、改善教育条件等,以实现教育平等。

3. 社会变革:布朗案判决激发了美国社会对种族歧视问题的关注,推动了美国民权运动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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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判例法一则——非登记股东无公司帐簿和记录的查阅权原告:KAREN SHAW and FORREST FOSTER 被告:AGRI-MARK, INC.特拉华州最高法院1995年7月6日移送,1995年8月2日裁定概要:本案股份公司成员特指非股东身份的公司实际出资者。

本案股份公司仅董事是登记股东并限于董事任期期间。

股份公司成员根据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第220条向公司提出查阅该股份公司帐簿和记录的请求遭拒后提起诉讼请求查阅。

地区法院作出有利公司成员的裁定,认为公司成员是公司衡平法意义上的所有人并证明了查阅的正当目的。

公司提起上诉,上诉法院概括了本争议的法律问题。

法院作出结论指出根据特拉华州法律公司成员不是公司的登记股东无权查阅公司的帐簿和记录。

法院认为股份公司的股东名册是认定登记股东的依据,只有登记股东才有要求查阅公司帐簿和记录的权利,股份公司成员的权利限于公司成员之间的协议。

结论:上诉法院裁定根据特拉华州法律,公司成员须是公司的登记股东才有权查阅公司的帐簿和记录。

代理人:Noel E. Primos, Esquire, Schmittinger and Rodriguez, Dover,Delaware and Robert A. Gensburg, Esquire (argued), St. Johnsbury, Vermont, for appellants.Jesse A. Finkelstein, Esquire (argued) and Lisa A. Schmidt, Esquire, Richards, Layton & Finger, Wilmington,Delaware and Robert B. Hemley, Esquire and Dennis R. Pearson, Esquire, Gravel and Shea, Burlington, Vermont, for appellee.法官: WALSH, HOLLAND, and BERGER裁判理由(W ALSH法官发表):摆在法院面前的是两个法律问题。

这两个法律问题的产生根据是特拉华州宪法第四部分第11(9)条和特拉华州最高法院41号规则。

法律问题由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确认并为本法院1995年3月10日的决定所接受。

这两个法律问题如下:(1)作为公司的实际出资者并直接参与选举了公司董事,非股份公司的登记股东是否享有特拉华州普通法查阅公司帐簿和记录的权利?(2)对于问题如果是肯定回答,那么根据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第8篇第220条,这种查阅权是否得以继续存在?我们得出的结论是作为股份公司的实际出资者,非公司的登记股东无根据特拉华州普通法查阅公司的帐簿和记录的权利。

因此,我们对于第一个法律问题的回答是否定的。

n1 n1 我们认为第一个法律问题和第二个法律问题是相互关联的,因此,本裁定中我们合并这两个法律问题作一分析。

一.以下无争议的事实由第二巡回法院向本法院提交的法律问题确认书记载。

n2 被告Agri-Mark, Inc.系依照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第8篇第101条设立的股份公司,以麻州(Massachusetts)Methuen为主要营业地址。

其主要业务包括加工、处置、销售成员生产商和新英格兰州和纽约州的农民的牛奶及其他奶制品。

原告系Vermont州的奶农,与Agri-Mark 签署有成员市场销售协议。

成员市场协议约定成员同意其生产的所有牛奶或者奶制品卖给Agri-Mark,作为条件,Agri-Mark,同意将这些奶制品推向市场。

Agri-Mark的资本基础全部来源于成员对公司的出资以及从Agri-Mark的牛奶销售收入中保留的收益。

n2根据法律问题确认书,在本法庭上,Karen Shaw和Forrest Foster是原告,Agri-Mark 是被告。

我们注意到双方当事人提供了法律问题确认书之外的事实声明。

因为根据法院规则41(b),法律问题确认程序要求争议所涉的关键事实不存在争议,同时因为我们缺乏对于事实独立判断其真实性的基础,所以我们除了法律问题确认书中的事实外,不再参考其他事实声明。

Agri-Mark的公司治理结构有公司章程决定,章程准引每一份成员市场销售协议。

公司依照地理分区。

每一分区至少有20个成员,并按照所在地成员数的二十分之一的人数选举地区代表。

每一地区是由100到275个成员组成的地理区域。

公司须至少有15个地区,每一个地区包括至少2个分区。

Agri-Mark的章程规定每一个成员在地区会议和分区会议上拥有一个表决权,不论每一个成员所拥有的农场的数量和大小。

Agri-Mark的董事会由公司地区会议选举产生,每一个地区产生一个董事。

来自地区的成员同时通过选举代表地区的表决代表出席公司大会。

Agri-Mark的股份由成为董事会的董事们持有。

每一董事以一美元取得Agri-Mark的一股。

仅董事们组成Agri-Mark登记股东。

在董事任期结束时,他或它必须以1美元向Agri-Mark 退还其股份。

仅有董事得以在公司年度或者临时股东会议行使表决权。

章程规定公司的临时会议必须经10%的成员要求由公司主席或者秘书召集。

在临时会议上,地区代表可以行使表决权。

所有特拉华州法律规定由股东表决的事项,董事们作为一个整体必须按照地区表决代表作为一个整体的指示来表决。

尽管Agri-Mark的成员是实际出资者并选举了自己的董事,但是他们不是登记股东,公司章程将股东的法律地位赋予给了董事。

原告现在不是,也不曾经是Agri-Mark的董事。

原告向Vermont州高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签发一个命令Agri-Mark允许他们查阅公司的帐簿和记录。

原告特别要求查阅Agri-Mark的成员清单和Agri-Mark五个薪水最高的执行官员的酬金资料。

根据公民住所管辖,Agri-Mark将案件移交美国Vermont地区法院。

参见U.S.C. § 1332。

地区法院认为尽管原告不是登记股东,但是是Agri-Mark资产的实际所有者,原告有查阅公司成员清单和公司执行官员酬金的正当目的,他们作为公司成员根据特拉华州普通法有查阅权,由此作出了有利于原告的判决。

Agri-Mark然后上诉至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

n3 地区法院在上诉期间中止判决,并指出“中心问题是纯粹的法律问题。

”通过当事人简单的陈述和口头的辩论,第二巡回法院为本院确认该案的两个法律问题。

这是本院关于这两个法律问题的裁判。

n3 显然,Agri-Mark没有就地区法院认定原告具有查阅公司帐簿和记录的正当目的提出上诉。

二.根据普通法,特拉华州公司的股东拥有查阅公司股东名册和公司帐簿以及公司记录的权利。

这一点毫无疑问。

Rainbow Nav., Inc. v. Pan Ocean Nav., Del. Supr., 535 A.2d 1357, 1359 (1987);State ex rel. Healy v. Superior Oil Corp., Del. Super., 40 Del. 460, 13 A.2d 453, 454 (1940);State ex rel. Cochran v. PennBeaver Oil Co., Del. Supr., 34 Del. 81, 143 A. 257 (1926). 股东的普通法查阅权不被剥夺,除非制定法上的限制。

Rainbow Nav., 535 A.2d at 1359; BBC AcquisitionCorp. v. DurrFillauer Medical, Inc.,Del. Ch., 623 A.2d 85, 90 (1992). 根据普通法,查阅权只能通过高级法院的书面令状的签发命令公司允许股东查阅才能实施。

State ex rel. Richardson v. Swift, Del. Super., 12 Del. 137, 30 A. 781, 781-82(1885) ("Swift I"), aff’d, Swift v. State ex rel Richardson, Del. Ct. Err. & App., 12 Del. 338, 6 A. 856 (1886) ("Swift II").书面令状是非同寻常的救济,不作为一项权利签发。

State ex rel. Thiele v. Cities Service Co., Del. Supr., 31 Del. 514, 115 A. 773, 774 (1922). 书面令状的签发是根据每一个案子的具体情况由法院自由裁量的。

Id.; State ex rel. Brumley v. Jessup & Moore Paper Co., Del. Supr., 24 Del. 379, 77 A. 16, 22-23 (1910); State ex rel. Miller v. Loft, Inc., Del. Super., 34 Del. 538, 156 A. 170, 171-72 (1931). 要获得书面令状的签发,“其所要保护的权利必须清楚说明。

” Swift II, 12 Del. 338, 6 A. 856. 因此,股东必须在其声请中以具体事实清楚说明他或她有权得到寻求的救济(查阅)。

Swift I, 30 A. at 785. 换言之,股东必须向法院论证明“为了他的利益提出强制程序具有合理性的具体情况。

”Thiele, 115 A. at 775.众人所知,普通法查阅权不是绝对的。

为了获得书面令状行使查阅权,要求查阅的股东必须说明查阅是出于“正当目的。

”See Brumley, 77 A. at 20(该案指出股东普通法上于合适时间出于正当目的查阅公司帐簿的权利……为该州长期认可的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

)尽管正当目的很难自我定义,但是,根据普通法,正当目的是指与股东通过寻求查阅公司资料所要保护的利益有关的目的。

有一点是肯定的,普通法股东查阅权不应用于赋予投机目的和纯粹好奇,要求签发书面令状的声请者其目的必须是出于正当和合理的目的,其所寻求保护的利益必须是使得所求救济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

State ex rel. De Julvecourt v. Pan-American Co., Del. Super., 21 Del. 391, 61 A. 398, 400 (1904), aff’d, Del. Supr., 63 A. 1118 (1906).换言之,所要求股东的目的的合适性以是否与股东作为股东的身份相关性来衡量,即请求查阅的正当目的是与声请者利益或者作为股东的法律地位有密切关系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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