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对我国构建判例制度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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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判例制度与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适用比较研究

美国判例制度与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适用比较研究

美国判例制度与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适用比较研究作者:乔于珊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18期摘要英美法系,又称判例法系,在司法审判中,英美国家多采用遵循先例制度;中国是兼采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一直以成文法,制定法适用于司法审判,在其他大陆法系的国家,他们基本上是成文法,但不乏存在判例制度。

在审判中,完全依成文法有时会存在滞后性,导致僵化运用。

因此,我们在吸取借鉴了英美判例审判的经验,创设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指导性案例。

但是我们对于指导性案例的使用仍存在很多问题,我国法官习惯了依法判案,不适应从案例中找判案依据,也没有使用案例的成熟的经验,因此,指导性案例适用在我国艰难行进,而美国的判例制度已经发展成熟,我们通过对比中国的案例指导制度与美国的判例制度,分析指导性案例制度的内涵及效力,功能定位,适用规则等,为我国指导性案例制度的发展提供借鉴意义。

关键词指导性案例判例制度效力比较适用研究作者简介:乔于珊,桂林电子科技大学。

中图分类号:D91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06.244大陆法系是产生于欧洲大陆,由罗马法演化而来,又称罗马法系,其特征主要是以成文法为主,制定法典。

中国便是采用了大陆法系国家的成文法特色,将法律编纂成典,其编纂体例也是沿用德意志式,但在随着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趋于融合的趋势下,中国也认识到法典的不足,推出了案例指导制度。

而英美法系则是由英国法演化而来,他与大陆法系相反,主要以判例为主,没有成文的法典。

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是沿袭了盎格鲁-撒克逊民族固有的习惯法和对法律中的案例的适用规则,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确定下来该制度。

在16世纪时,英国殖民主义盛行,其殖民地广布,其中美国也是其中之一,自美国1776年宣布独立之后,其依旧沿袭的是英国法的判例制度,对于判例的适用技术较为完善完善。

我国法院适用英美法系判例法的思考马金磊

我国法院适用英美法系判例法的思考马金磊

我国法院适用英美法系判例法的思考马金磊发布时间:2021-08-16T06:37:57.091Z 来源:《中国经济评论》2021年第5期作者:马金磊[导读] 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准据法是国际私法学最具标志性的三板斧。

我国法院适用外国法律裁判案件,在国际私法体系中,应是常态,但当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准据法为判例法时,我国法院并没有确立一套完备的技术规范,常常陷入困境。

本文将从我国能否适用英美法系判例法、如何查明英美法系判例法、适用英美法系判例法的方法,共三个方面阐发思考。

马金磊江南大学江苏无锡 214122摘要: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准据法是国际私法学最具标志性的三板斧。

我国法院适用外国法律裁判案件,在国际私法体系中,应是常态,但当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准据法为判例法时,我国法院并没有确立一套完备的技术规范,常常陷入困境。

本文将从我国能否适用英美法系判例法、如何查明英美法系判例法、适用英美法系判例法的方法,共三个方面阐发思考。

关键词:判例法;准据法;查明;实质审查;类比推理一、我国法院能否适用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法(一)判例在我国国际私法体系中的地位我国的立法实践、司法实践不承认判例的法律约束力,认为它不具有立法性质,只是司法文书。

我国是成文法体系国家,法律讲求高度凝练,在审判时必须由法官结合具体案件适用。

每个判例虽然形态不一,但都是对成文法适用的结果,不能独立地发挥立法的作用。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会定期公布一些经过汇编、整理的典型案例,对各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这些案例并没有涉及创制、变更、废止法律规则,因此不能作为裁判涉外民商事案件的依据。

(二)作为准据法的判例法虽然我国法律不承认判例是国际私法的渊源,但只是意味着我国法院在适用冲突规范指引适用我国准据法时,由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不存在判例法,也就没有适用判例法的空间。

但当冲突规范指引适用外国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没有对指引适用的准据法作形式上的要求,不能因为外国准据法的表现形式是判例而否定其可适用性。

论判例法制度对完善我国司法审判的启示

论判例法制度对完善我国司法审判的启示

论判例法制度对完善我国司法审判的启示判例法是一种重要的法律体系,它建立在通过对之前案例的研究来形成决策的基础上,可以为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提供更加明确的指导。

判例法制度的兴起是西方法律发展的必然产物,但这种制度模式非常有启示性,可以为我国的司法审判工作提供很多借鉴意义。

首先,判例法制度可以加强判决的统一和规范,对司法公正和公正性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通过对案例的研究和分析,法院可以形成更加科学、合理和公正的判决结果,这种结果可以避免司法繁琐性和措辞不明的问题,减少司法裁量的主观性干扰。

同时,判例法制度具有大量的可借鉴性和可预测性,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一个相对稳定的法律环境,使他们更加容易理解案件的背景、问题和处理决策。

其次,判例法制度可以促进司法效率的提升。

通过研究先前的案例,法院可以更快地定位问题和提出相应的判决,并帮助裁判员或法官避免在相似的案件中犯错或重蹈覆辙。

这样的效率可以极大地促进司法审判的流程和效率,减少劳动和时间的浪费,从而让司法系统更加高效和灵活。

最后,判例法制度有助于司法透明度的改善和增强。

通过允许公众了解不同案例的裁决结果和法律基本原则,可以加强司法公开和公平性,提供更多的信息和参考材料,让社会更加理解和信任司法判决。

这些信息可以为推动司法审判、改革司法制度等方面的改善做出重要贡献,帮助推进我国整个司法体系的现代化和规范化进程。

综上所述,判例法制度对于提升我国司法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如果能够精心制定并引入相应的判例法规和判例库,我国的司法审判工作将会更加科学、公正和高效。

论判例法制度与我国的法制建设的问题和策略

论判例法制度与我国的法制建设的问题和策略

论判例法制度与我国的法制建设的问题和策略作者简介:张燕,河西学院政法系讲师,兰州大学经济法学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法理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040-02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并于规定之日开始实行。

2010年12月26日,构建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研讨会就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完善、案例指导的效力等问题进行了研讨。

本文的研究缘起于此,在法律全球化的语境下,两大法系各自的缺陷和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两大法系法发展[专业提供代写毕业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wwW. ]逐渐向“混合法”的趋势发展,开始相互融合、相互借鉴,英美法系国家逐渐意识到判例法的局限性,开始注重成文法的制定,相反一些大陆法系国家亦看到成文法的不足,开始重视对判例法的借鉴。

近年来,对判例法的研究成为学术热点之一,笔者的研究重点围绕判例法的借鉴而进行,因判例法自身具有的优势和价值目标,因此笔者认为在当代中国的法制建设和法治发展过程中借鉴判例法制度具有深远的显示意义。

一、判例法制度的的历史考察(一)判例法的产生和发展法的演进与社会的发展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法律必然会随着社会的变迁而不断演进。

从法律演进的一般规律来讲,法律的发展是一个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成文法。

英国判例法是伴随着人们经验的积累和各种法律制度的冲突与选择不断发展壮大起来,是一种法律造法的过程。

同时也说明了说明了法以何种形式存在源于特定的社会背景。

揆诸史实,1066年诺曼征服之前,英国的历史与欧洲大陆多数国家雷同。

自公元前3000年至公元前2000年之间,来自伊比利亚半岛的伊比利亚人居住在英国的大部分地区;公元前七世纪,原居住在欧洲大陆莱因河区的凯尔特人也移居到此地。

英美法系国家刑法变革对中国的启示

英美法系国家刑法变革对中国的启示

英美法系国家刑法变革对中国的启示【摘要】随着社会进步和司法实践的需要,中国司法实务界和法学界在改革开放以来,逐渐关注、借鉴英美刑法理论体系,以此推动和完善中国法治建设。

在刑事政策方面,美国体现为对轻微犯罪处理更轻和对严重犯罪的处理更重;在刑法基本范畴和理论方面,英美刑法中的持有犯罪行为形式、因果关系双层次理论、轻率罪过形式等等,对中国刑法有一定启示;在刑法运作方面,英美对抗式诉讼模式对中国刑事诉讼改革和刑事法治建设具有重要影响和深远意义。

【关键词】英美刑法;刑法变革;刑事政策【正文】一、中国刑法对英美刑法的关注——从“远离”到“走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由于复杂的社会原因,国家在政治上实行“一边倒,倒向苏联”的国策。

在法律领域,全面废除旧政权长期实行的“六法全书”。

对于刑法,尤其是刑法教学,则是直接向苏联学习,也只能向苏联学习,实际是照搬苏联的刑法教材。

有些法律院校直接聘请苏联专家讲授刑法课。

在这样强烈的意识形态背景下,中国刑法只能“单向面对”苏联刑法,全面远离西方刑法(大陆法系的和英美法系的)。

由于历史的原因,旧中国的法制归属大陆法系,法学教育采大陆法方式,图书资料多是大陆法系的。

新中国第一代刑法学专家年轻时是受大陆法教育成长的。

当他们在讲述苏联刑法时自觉或不自觉地掺进了大陆(主要是德国和日本的)刑法知识和理念,例如共犯制度和罪数规则等理论与其说是苏联的不如说是大陆法的。

由于学术自由的增进,20世纪80年代起,随着对苏联刑法理论(主要集中在四要件耦合式犯罪构成理论)的反思,大陆法系刑法理论受到广泛关注。

可以认为,中国刑法又重新靠近大陆刑法,法益理论和三元递进式犯罪成立理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成为刑法学界的热门话题。

随着社会进步和司法实践的需要,中国司法实务界和法学理论界在改革开放以来逐渐关注侧重实用的英美刑法知识,1989年出版王国庆等翻译英国的《肯尼刑法原理》(Kenny's Outlines of Criminal Law),1991年出版赵秉志等翻译的《英国刑法导论》(Introduction to Criminal Law),2000年出版李贵方等译《英国刑法》,2003年出版谢望原主译的《英国刑事制定法精要》。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启示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启示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及其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启示[摘要]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不同的政治、经济、法律传统、社会意识中形成,具备了不同的优秀品质,对两大法系加以比较研究,对完善我国司法制度有着重大的意义。

这篇论文主要从三方面进行论述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及其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启示:一、两大法系的基本概述,主要介绍两大法系的来源及它们的主要特征;二、两大法系的比较研究;三、通过两大法系的比较得出它们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启示,最后进行总结。

[关键词] 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我国司法制度启示[前言]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法律历史传统、意识形态等方面特征的不同,世界上存在着多种法律体系。

其中被当今世界学者普遍承认的两大法系---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也存在着诸多不同。

我们只有对法系加以比较研究的前提之下,进行司法制度的分析探索,才能不断加深我们对司法的本质和特点的认识,有助于我们更加深刻的了解司法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从而加快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建设更加完备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正文一、两大法系的基本概述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日耳曼法系,指的是法国、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具有世界性影响的法律传统,因其以法国拿破仑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故也称为民法法系或法典法系。

①大陆法系的主要特征:1、在大陆法系中强调成文法的地位和作用,并将成文法作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和表现形式,大陆法系中的国家制定的法律很大程度上是在立法和对法律的完善过程中构建和发展起来的;2、以法典为判案的标准,判例在大陆法系的国家中几乎不被承认,一般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审判案件的根据,只能作为法官断案的一般参考,大陆法系的法官们普遍认为,法典使判例归于无用,被认为完美的法典使法官乃至司法的地位都会降低,因而大陆法系的法典大都体系完整、结构严谨、概念准确,以减少在审判过程中的失误。

3、法官遵循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大陆法官的判决以成文法为前提,无权但对法律作出独立的司法解释,他们只不过是法律的宣誓者,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大陆法系的法官仅仅是法律的奴仆。

美国判例制度与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适用比较研究

美国判例制度与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适用比较研究

美国判例制度与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适用比较研究摘要英美法系,又称判例法系,在司法审判中,英美国家多采用遵循先例制度;中国是兼采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一直以成文法,制定法适用于司法审判,在其他大陆法系的国家,他们基本上是成文法,但不乏存在判例制度。

在审判中,完全依成文法有时会存在滞后性,导致僵化运用。

因此,我们在吸取借鉴了英美判例审判的经验,创设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指导性案例。

但是我们对于指导性案例的使用仍存在很多问题,我国法官习惯了依法判案,不适应从案例中找判案依据,也没有使用案例的成熟的经验,因此,指导性案例适用在我国艰难行进,而美国的判例制度已经发展成熟,我们通过对比中国的案例指导制度与美国的判例制度,分析指导性案例制度的内涵及效力,功能定位,适用规则等,为我国指导性案例制度的发展提供借鉴意义。

关键词指导性案例判例制度效力比较适用研究大陆法系是产生于欧洲大陆,由罗马法演化而来,又称罗马法系,其特征主要是以成文法为主,制定法典。

中国便是采用了大陆法系国家的成文法特色,将法律编纂成典,其编纂体例也是沿用德意志式,但在随着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趋于融合的趋势下,中国也认识到法典的不足,推出了案例指导制度。

而英美法系则是由英国法演化而来,他与大陆法系相反,主要以判例为主,没有成文的法典。

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是沿袭了盎格鲁-撒克逊民族固有的习惯法和对法律中的案例的适用规则,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确定下来该制度。

在16世纪时,英国殖民主义盛行,其殖民地广布,其中美国也是其中之一,自美国1776年宣布独立之后,其依旧沿袭的是英国法的判例制度,对于判例的适用技术较为完善完善。

美国是英美法系国家之一,他以判例法为主,对于法官判案多用于先例,而中国在法官判案上以成文法为主,在随着时代的发展,仅仅适用成文法来应对变化多样的案件情况,有时存在很大的滞后性,法律适用与裁判不统一,因此为了弥补这一不足,我国于2022年确立了案例指导制度,并于2022年开始推出了指导性案例,以此来实施指导性案例的效用,期望实现同案同判,能够达到最大公平。

英美法系司法制度的主要经验及其启示韩栋

英美法系司法制度的主要经验及其启示韩栋

英美法系司法制度的主要经验及其启示韩栋发布时间:2021-11-05T03:50:09.623Z 来源:《当代教育家》2021年19期作者:韩栋[导读] 探索新形势下群众路线的法治实现形式,进一步完善党的执政方式,具有重大的现实价值和战略意义。

中华女子学院摘要:英美法系是当今世界最主要的两大法系之一,其司法制度中的遵循先例原则、司法审查制度、法官遴选制度和陪审团制度独具特色,对世界许多国家的司法制度改革和法治国家建设产生了重大影响。

深入研究、合理借鉴英美法系司法制度的有益经验,对于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化司法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司法公信力和保障力,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探索新形势下群众路线的法治实现形式,进一步完善党的执政方式,具有重大的现实价值和战略意义。

关键词:英美法系;司法制度;主要经验;理性思考一、英美法系司法制度的特点和比较优势(一)英美法系司法制度的特点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判例法系,新中国成立以前的教科书里也称海洋法系。

它是在英国中世纪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法律模式。

其影响范围主要是英国及其原殖民地。

英美法系司法制度特点:法官造法,重视判例的作用,判例是重要的法律渊源;司法权独立,强调司法权在权力结构中的制衡作用;完备和严格的法官遴选制度,重视法官职业化和经验对于维护司法权威、促进社会公正的作用;陪审团参与司法审判,实现了司法功能和政治功能的有机统一。

(二)英美法系司法制度的比较优势1.判例法制度,能够提高司法审判人员学法用法的自觉性。

摆脱行政权力的干扰,防止司法腐败;弥补成文法的不足,提高审判效率透明度和司法权威,降低司法公正成本;可以提高对诉讼结果的预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纠纷的数量,避免诉讼、信访等事件的发生。

当然,这种制度也会限制法官的创造性和灵活性,使其思维容易僵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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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对我国构建判例制度之启示摘要: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是以制定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国家,但制定法有僵化、滞后弊端,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新情况的小断涌现,法律漏洞小断出现,严重影响了我国法律的适用,司法的公正。

本文主要介绍了英美法系的判例法,以及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对判例的态度,探讨我国了构建判例制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以及判例制度的构建。

关键词:判例可行性必要性构建一、英美法系中的判例法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国家重要的法律渊源。

判例法是一种法律制度,是以判例作为法律的表现形式,是创制、遵循判例的法律体系。

判例法同制定法一样是一种法律渊源,它追求的精神实质是同样情况或同样案件在今后能得到相同的处理,具有规范效力。

与制定法相比较,判例法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第一,判例法是不成文法,不是制定法、法典法,缺乏严密的内在逻辑结构。

判例法没有明确的、规范的表现形式,其法律规则或原则存在于法院的个案判决之中。

判例法没有很系统的理论阐述,虽以文字符号表现,但判例法不是由这些词语构成,而是包含在判例中的权威性的原则。

由一系列判例形成的法律规则,是法官们在日积月累的审判活动中逐渐形成的。

从体系上来讲,它显得灵活、随意、散漫。

第二,判例法是法官创制法律的产物,体现了司法权和立法权的高度结合。

判例法不是由立法机关通过专门的程序以民主表决的方式制定,而是在法官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产生。

在西方法学专著中,判例法往往被称之为“法官创造的法律”(judge-made law)或简称为“法官法”。

法官对判例的产生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这种创制法律的模式,对法官素质具有较高的要求。

第三,判例法具有开放性。

由于判例法的创制修改不需要立法机关的专门程序,当法律无法跟上现实社会复杂多变的脚步时,法官可以灵活地根据当前情况,本着公平、正义的原则对新型的、疑难的或法律未规定的案件,用判决对法律进行补充、解释、发展、创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法律与现实的脱节。

判例法本身也不是一成不变的。

法官在适用判例的过程中,针对社会发展现状,基于正义要求,通过对过时判例的规避,或创制新的判例使其适应新的社会需求。

我们现在看到的一些英美法系的判例与它最初产生时的状况相比,已发生了重大改变。

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对判例法的态度按照传统理论,制定法是大陆法系的基本法律渊源。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承认“遵循先例”的原则,判例不是法律渊源。

这也是两大法系的区别之一。

19世纪以来,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相互影响、相互渗透和融合的趋势明显增强,判例在大陆法系的作用开始加强。

法国的判例发展了劳动法、家庭法和继承法以及过错推定理论等方面的规定。

法国的行政法基本上是在判例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法国的行政法院自成体系,早期的行政制定法规有限,使得法官在许多情况下无法可依,只能在判决中决定案件依据的原则。

德国的法院通过判例创设了许多新规则,如交易基础、情势变更、滥用权利等影响很大的理论。

这些判例由联邦最高法院以裁判的形式定期出版,在实务中引用的比例较大。

虽然德国没有明确采用遵循先例原则,但判例在德国具有事实上的拘束力,而非法律上的拘束力。

二战后日本受美国法制的影响,开始借鉴判例法,最高法院出版的“判例集”具有一定的拘束力。

日本《裁判所构成法》第49条规定,下级法院必须遵循上级法院的判决。

就同一法律问题,有与先前一个或两个以上的庭所为判决相反的意见时,该庭应向大审院长报告,大审院长因该报告,依事件之性质,命联合民事总庭、刑事总庭或民事及刑事总庭再予审问及裁判。

三、我国建立判例制度的可行性(一)中国存在判例制度的历史积淀考证我国法制发展历史,早在奴隶制时代我国就有判例法。

商代“有咎比于罚”的规定最早体现了比照先例予以处罚的思想,此外,史籍中“五刑之属二千”和“夏刑二千条”,所指的名目繁多的判例,以及春秋战国时代的《左传》、《国语》中的有关记载等,都证明了我国在制定法历史渊源之前,就己经形成了“遵循先例”的裁判方式。

进入封建时期后,经过激烈的社会变革,制定法逐步兴盛起米,由此我国才形成了“混合法”体系,但就是在这种情况卜,判例仍然是我国古代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甚至又出现了新的发展。

如,秦代的“廷行事”、汉代的“决事比”、宋代的“断案”、元代的“断例”等等。

虽然我国历史上的判例法制是建立在奴隶制和封建制之上的“政法合一”的专制体制,与英美法系由法官创制和解释法律的判例体制大相径庭,但_者也有一致之处,就是赋予判例以法律拘束力并遵循先例。

由于有这种判例制度的历史积淀,我国借鉴现代判例制度自然成为可能。

(二)中国具有借鉴判例制度的现实基础和实践基础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制定法成为了我国主要的法律渊源,小论法律理论和实践,都没有赋予“判例”法律约束力。

但尽管如此,实践中先前裁决的影响力依然是明显的,因为在我国,事实上大多数卜级法院和法官都有遵循上级法院判决的倾向。

此外,从1985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开始刊登经过审判委员会核准的典型案例。

这些典型的案例形象、生动,有具体的文字,与概括的抽象的成文法相比更加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法官律师甚至老百姓都可以通过案例加深对法律规则的理解。

一时期以来,这些案例不只包括简单的审判结果,而目_容纳了详细的判决理由。

2002年,郑州中原区法院首开先河,规定该院审判委员会发布的“先例判决”具有约束力,本院在审理同类案件时应当参照,这一尝试引起轩然大波,被指与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形不似而神似”。

这说明在我国借鉴判例制度,小仅人们在观念上能够接受,也符合人们的习惯做法,有其现实的基础。

(三)世界两大法系的融合发展经验也为中国借鉴判例制度提供了可能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驱使,两大法系之间开始了相4_的借鉴、吸收和融合,这种融合自19世纪以来己大有发展,英美法系国家在判例法的基础上,增加了大量制定法,迅速提iu了制定法的地位。

与此同时,大陆法系国家为了摆脱机械的法典条文的束缚,对判例法也逐渐加以重视,以奥地利法学家埃利希为首的自由法学派的学者提出了“活的法律”主张,建议应积极借鉴判例法的精华以消除制定法的机械繁冗弊端。

由此,从20世纪以来,判例在补充法典的内容、指导法官办案方而的作用大大加强。

大陆法系国家虽然一直保持传统的立法方式,小承认判例的法律渊源效力,但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中,己通过直接或间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为判例法的成长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两大法系融合的趋势表明,有着小同法律文化传统的国家总是力图相勺_借鉴,取长补短,在保护自己传统的特色的同时吸纳外来异质法律文化,这正是我国可以并应当借鉴判例法的基础。

四、我国建立判例制度的必要性(一)判例制度有利于克服制定法的弊端在大量的法律实践中,制定法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1)制定法的创制和修改或废除需要经过复杂而严格的法律程序,而社会、经济却是小断发展变化的,所以制定法在适用中必然缺乏应变性。

<2)制定法的法律规则是普遍适用的行为规则。

这种普遍性和非个别性决定了法律规则过于原则,只适用于一般情况,而小能适用于特殊的个别情况。

所以,当法律的普遍规则适用于个别情况时,司一能出现违背自身立法目的的结果。

<3)制定法小可能解决当前与末来社会生活中司一能而临的全部法律问题,一般只能反映出当前时代的主要社会关系,因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其小司-避免地会表现出一定的局限性和滞后性。

为实现有效的法律调整,对制定法缺陷的弥补是必须的。

而在弥补方式上,笔者认为采用判例制度是最佳方式,原因在于:第一,判例制度内容}一分丰富,它所确认的法律规则很详尽,司一以很好弥补制定法的漏洞。

第_,判例法能够根据社会的发展,运用创新手段、渐进的方式对现有法律规范进行修句和完善,使法律适应小断变化的社会生活,加强制定法的应变性,目_保持法律的稳定性。

第二,判例制度中法官可以通过归纳思维的运用,通过对具体案件事实的分析推理而做到法律适用中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和具体处理,从而有效解决因制定法规则过于原则、概括而无法适用于个别特殊情况的弊端。

(二)判例丰富我国司法解释制度,弥补现行司法解释制度的缺陷司法解释是国家最ICJ司法机关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做的解释,日的是为了更好的理解制定法的立法木意,弥补立法的空白和漏洞,统一司法适用。

毫无疑问,司法解释在现实生活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弊端同样存在。

首先,司泛解释采用成文法形式作为对成文法的补充,依然小能避免前述成文法律滞后性等缺陷。

而且,将立法问题通过司法机关以成文司法解释做出,并且在现实巾)’一泛适用,有仗犯立法机关立法权之嫌。

甚至有学者称之为“司法立法”。

另外,我国最i }}人民法院与最i }}人民检察院都被赋予法律的解释权,而它们各自颁布的司泛解释在现实中却经常出现内容小一致、相互冲突的现象,严重影响法制的统一。

因此,改革我国的司法解释制度应该被提上日程。

将代表判例解释的案例指导制度纳入我国司法解释体系成为了一种值得考虑的尝试,利用判例的及时性、灵活性、可操作性弥补成文司法解释的缺陷,逐渐加人判例解释在司法解释中占有的比重,像以判例解释为主的司法解释体系过渡,改变立法权与解释权模糊小清的窘状。

(三)判例制度有利于法官整体索质的提高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弘扬司法正气,维护司法权威首要的任务就是全而提高法官的职业索质。

目前,随着我国法律职业人队伍小断发展壮大,法官整体索质有所提高。

但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对法官来源、任职条件和专业背景等没有严格的要求,致使我国法官队伍索质与司法公正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法官索质还需进一步提高。

而要提高法官索质,就要从专业知识、审判经验、论证技能,以及对法律原则和精神的领悟能力方而进行综合评价。

它要求法官除了具备丰富的法律理论知识外,还要具备娴熟的实践技术和经验的积累,在司法实践中应具备寻找问题、理解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而在判例制度中,由于法官要创制判例、遵循判例,这就需要法官在判案时具备史多的思辨、史多的视角、史大的智慧。

通过运用判例制度所蕴涵的这些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必将有利于法官索质的提升。

(四)判例制度有利于提iu司法效率适用制定法,其审判程序较为复杂,一般情况是:法官接受案件时,首先给案件定性,然后根据案件性质寻找法律条规,最后比对案情和法律条文对案件当事人做出判决。

而在判例制度背景卜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只需要找出与本案相似的判例,运用}x_别技术即可直接判决u},减少了小必要的重复劳动,既节省了时间、精力又保证了判决的准确性,所以采用判例制度必然有利于提iu司法效率。

(五)判例制度有利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增强司法的相对独立,减少行政对司法的干预在我国,由于制定法的缺陷,法官被赋予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这造成了法律的严密性小足,适用中随意性增大,相同类型、相同事实的案件,在小同法院或同一法院小同法官的审判卜,出现小同甚至完全相反判决结果的现象却经常出现,再加上我国法律历史传统和制度设计的原因,社会各种因索,特别是行政对司法的干预问题,显得特别突出,司法活动们们受到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和影响,从而造成司法裁判活动中法院、法官小能独立判案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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