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的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之比较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之比较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区别在于大陆法系权力比较集中于法官,而英美法系中法官的权力被分散了。
大陆法系中,法官可以纠问控方和辩方,了解案情,并依据相关的法律条文作出判决,法官只能运用法律,不能对具体的案件部分修改法律并作出判决。
而英美法系中由于没有成文的法典,判决主要事依据以往案件形成的判例作出判决,由于不同的案件和判例不可能完全相同,所以法官一定条件下可以法律推理和解释创造判例,从而法官不仅在运用法律还在创造法律。
但是英美法系中法官是不可以纠问控方和辩方的,法官是被动的,只是通过控方和辩方以及他们的律师的对抗辩论获得信息,了解案情,而最后作出判决之前则需要陪审团讨论通过。
由于在英美法系中法官和陪审团是通过控方和辩方以及他们的律师的对抗辩论获得信息的,最终形成判断作出判决,所以控方和辩方谁能请的上好的律师,谁就可以很大程度左右判决。
而能请的上好律师的往往是有钱,或有权,或有关系的人而不是普通的百姓,更不是弱势的群体。
也就是说有人杀人放火,抢劫淫掠,只要他有足够的资本,他完全有可能减弱,逃脱法律的制裁,甚至他的行为是“合法”的。
这带来的另一个后果就是培养一大批只认钱不认公理正义,助纣为虐的讼棍律师。
这是英美法系的先天缺点,但它也有自身的优点,法官的权力分散了,法官腐败的可能性就小了。
而陪审团制度是英美法系的另一个亮点。
由于采用英美法系的很多国家陪审团成员是有一定文化知识与案件无关,并且是不熟悉法律的普通人,他们的判断源于自身生活的习俗,和对正义的认识,这弥补了英美法系的先天缺点,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性、正义性。
另外英美法系还有一个优点就是采用案例判决,使得法律能尽快跟上社会形式的发展。
而大陆法系中,最大的特点就是法官的权力过大,这是一把双刃剑,法官如果清正廉明,那么社会的公平正义就保障,普通人的利益就得到保障。
如果法官搞腐败那法律就是他家的家规,就会有一套潜规则。
因此大陆法系的优点就是他能迅速涤荡社会的黑恶,对社会进行重整,让弱势的群体得到平等。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具体法律上的区别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具体法律上的区别第一、商事合同法1、合同的分类:大陆法系规定,根据合同双方当事人时候具有对待给付之义务,将合同划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2、要约因期限已过而失效:大陆法系对于未规定有效期的要约规定了两种情况,这个期限应包括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受要约人考虑承诺的时间和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
3、要约因被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而失效:在英美法系中,不但不允许撤回要约,而且可以在要约已经到达手要约人之后,在受要约人做出承诺之前,将要约撤回。
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英美法系国家对承诺实施“折射原则”。
5、承诺的撤回:大陆法系国家由于大多采用到达主义,所以承诺可以撤回;英美法系国家由于采取投邮主义,承诺一旦发生即生效。
6、对价:英美法系国家认为,对价十分重要,它不仅是使合同获得强制执行效力的要件之一,而且是整个合同法的基石。
7、胁迫:大陆法认为即使合同的相对人不知情,受胁迫的以防也有权撤销合同;英美法规定,只有合同的相对人知道有胁迫事情时,受胁迫的以防才能撤销合同8、不正当影响:英美法系国家中还有不正当影响的概念。
9、损害赔偿依据:大陆法系以有损害事实、有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和损害的发生与债务人违约之间的因果关系为依据。
英美法系则没有过失责任的概念。
10、损害赔偿的方法:经本上采取现金赔偿的方法;大陆法系则以恢复原状为原则,以金钱赔偿为例外。
11、损害赔偿的范围及限制:英美法系雨泽上要求因为越而受到损害的以防,在经济上能处于合同得到履行时同等的地位。
解除合同的前提:英美法认为只有在一方当事人根本违反合同时。
对方才有权解除合同。
12、解除权的行使:大陆法系解除合同需经由法院诉讼而解除合同;英美法系则认为直接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
13、情势变迁:在大陆法系国家,法院在适用情势变迁原则时都采用较为严格的条件。
14、合同落空:合同落空是英美法中的概念15、债务承担:大陆法系承认债务承担制度;英美法系国家认为合同的债务非经债权人同意是不得转移的。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行政法异同 (1)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行政法异同不同:1、法律渊源:大陆法系为制定法;英美法系为判例法。
2、法典编纂:大陆法系均有成文法典;英美法系则多为单行法规、判例法。
3、法律结构和法律传统:大陆法系把法分为公法(宪法、刑法和行政法)和私法(民法和商法);英美法系则把法分为普通法(制定法)和衡平法(判例法)。
4、适用传统:大陆法系中先确定事实后再去遵循法的规则;英美法系则多参照以往的判例。
即大陆法系是由一般到个别;英美法系则由个别到一般。
5、诉讼程序:大陆法系强调职权主义,法官处于积极主动的地位;英美法系则强调当事人主义,法官处于消极、中立的位置,值得注意的是,日本虽为大陆法系国家,却在诉讼程序上与英美相似。
6、职业教育传统:大陆法系国家中先学法规;而英美法系中先学案例。
行政法的性质:自律法与控权法。
行政法的地位:独立的部门法与作为宪法组成部分的行政法行政法的形式:判例法与成文法行政法学的研究重心大陆法系的行政法学是以行政行为为核心的。
在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学中虽有行政行为的概念,却没有相应的理论。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权限,基于法律、法规及行政的目的和精神,针对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自由选择而作出的公正而合理的行政决定的权力。
在行政审判实践中,对如何认识行政自由裁量权、如何制约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如何加强和完善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等问题越来越引起关注。
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关系构成了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四类:第一类是行政管理关系;第二类是行政法制监督关系;第三类是行政救济关系;第四类是内部行政关系。
行政:为实现国家的目的,运用制定政策,法规规章,组织实施管理,命令,监督,制裁等方式执行国家法律和权利。
(积极与消极,给付与规制,负担与受益,权利与非权力。
)行政法律关系:基于行政法律规范的确认和调整而在行政关系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论述题 15分) 试述两大法系及其区别。

(论述题15分) 试述两大法系及其区别。
摘要:一、两大法系的概述1.大陆法系2.英美法系二、两大法系的区别1.法律渊源2.法律结构3.法律适用4.司法体系正文:一、两大法系的概述在世界各地,法律体系主要分为两大法系,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起源于欧洲大陆,主要包括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家。
英美法系则起源于英国,主要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
两大法系在法律制度、法律理念和法律实践中都有显著的区别。
二、两大法系的区别1.法律渊源大陆法系的法律渊源主要体现在成文法上,即国家制定的法典和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条文具有较高的权威性,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严格遵循。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则主要体现在判例法上,即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
判例法在英美法系国家具有较高的权威性,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参照先例进行判决。
2.法律结构大陆法系的法律结构具有较强的逻辑性和系统性,法律条文通常按照主题和层次进行编排。
英美法系的法律结构则较为灵活,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需要,灵活运用法律原则和规定。
3.法律适用大陆法系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主要依据法典和法律法规进行判断,对于法律条文的解释通常较为严格。
英美法系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主要依据判例法进行判断,对于法律原则和规定的解释通常较为灵活。
4.司法体系大陆法系的司法体系通常采用法官审判制,即法官负责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英美法系的司法体系则采用陪审团制度,即陪审团负责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此外,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则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两大法系在法律渊源、法律结构、法律适用和司法体系等方面都存在显著的差异。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什么区别

1、大陆法系之特点大陆法系:规则明确、系统。
规则之间的逻辑关系构成一个概念体系、制度体系,运用容易,但缺点是僵化。
当社会生活发展产生新的问题、新的案件时,法律上没有规定则难以应对。
法律表现为缺乏弹性,不够灵活。
大陆法系各国当初之决定加入该法系,均属于自觉自愿,即系自主抉择、主动参考借鉴法国法和德国法的结果;2、英美法系之特点英美法系:没有制定成文法典,没有严格的概念体系,掌握起来比较困难,对法律的运用要求较高,其优点为灵活。
法律规则不是立法机关或议会制定的。
而是法官创设的。
当社会生活出现新的问题,新型的案件时,法官就可以创设一些规则以适应社会的变化。
英美法系各国,除英国本土外,其当初之加入该法系,均非出于自愿,是被占领、被征服和殖民的结果。
3、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区别(一)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本车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司法判例。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二)法律结构不同。
大陆法系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引申的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
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做专门的规定,因而,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展起来的。
(三)法官的权限不同。
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
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四)诉讼程序不同。
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研究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研究引言:法律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法律体系则对社会的运行和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世界上存在着多种法律体系,其中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是较为主要的两大法系。
本文将从法律理念、法律制度以及法律运作等方面对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进行比较研究,探讨其区别、特点以及其对社会的影响。
一、法律理念1. 英美法系英美法系的法律理念以个人权利和自由为核心。
其主张保护个人自由、产权和合同自由,强调法律的确定性和预测性。
英美法系中的法官在判决案件时注重对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并依据先例法来裁定。
2. 大陆法系相比之下,大陆法系的法律理念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和公正。
大陆法系认为法律应当保护社会中弱势群体的利益,并通过法律的规范和制度来实现社会公正。
在大陆法系中,法官的职责是解释法律,而非创造法律。
法官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法律进行裁决,而不是参考先例。
二、法律制度1. 英美法系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以普通法为基础,即通过法官的判决案例来确定法律的内容。
在英美法系中,不同法院的判决由于其先例的约束力而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此外,英美法系中存在着一系列的法律文件,如宪法、法典和法规等,这些文件对法律的适用起到重要作用。
2. 大陆法系大陆法系的法律制度主要依靠法典法,即通过法典的规范来确定法律的内容。
在大陆法系中,法典是法律的最高形式,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
此外,大陆法系中的法律文件较少,大部分法律规定都被总结在法典中,从而使得法律的体系更加简洁明确。
三、法律运作1. 英美法系英美法系中法律的运作较为灵活,并注重通过司法判决来保护个人权利和社会利益。
英美法系中的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具有较大的裁量权,可以根据具体案情作出灵活的判决。
此外,英美法系中存在着陪审团制度,使得公众能够参与审判过程。
2. 大陆法系相比之下,大陆法系中法律的运作更加正式和程序化。
大陆法系中的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必须依法进行,并且法官的裁量权较小。
大陆法系中不存在陪审团制度,由专业法官来进行判决。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什么区别

111042224 莫晨颢国贸六班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什么区别答:两者的主要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构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本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判例。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并且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第二,法律结构不同。
大陆法系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涉及的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
英美法系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法律问题做专门的规定,因而,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的。
第三,法官的权限不同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得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要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
英美法院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第四,诉讼程序不同。
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
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与这种抗辩式程序同时存在的是陪审团制度。
论公司法人制度的缺陷和揭开公司面纱原则:答:公司的独立法人格制度缺陷:(1)对债权人有失公正(2)为股东特别是控制股东、董事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提供了机会(3)成为规避侵权责任的工具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又称为“揭开公司的面纱”。
是指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由,否认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使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情形我国公司法对人格否认制度只做了原则性规定,并未对人格滥用做具体规定,从法理和实践情况来看,该制度适用的情形有: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公司成立时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足,其利用公司人格和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公司的债权人。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大陆法系一词中的“大陆”两字指欧洲大陆,故又称欧陆法系,大陆法系主要以欧洲大陆的法国和德国为代表,还有其他受上列国家影响的国家(例如日本)英美法系的国家当然主要就是英国、美国,其中主要是以英国为中心,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另外还有就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国家和地区,如印度、新加坡、加拿大、澳大利亚、马来西亚等。
中国香港地区也属于英美法系。
今天我主要是就我所了解到的《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中法的渊源和法官的作用上不同点跟大家分享一下(1)法的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是制定法,判例在法律上不被认为是具有正式意义上的渊源,法被理解为抽象规范;英美法系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法官判案只服从成文法,不得依据判例,法官只能司法,不能任意的解释法律、创造法律,充当立法者。
而在英美法系的国家中,传统的正式法律的渊源就是判例法,虽然近代以来,制定法的数量日益增多,作用日益突出,但是判例法的地位并未动摇,“遵循先例”原则仍然是法官审理案件时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
遵循先例原则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传统,它保证着法律的统一性和稳定性。
遵循先例原则的形成与判例汇编的发展有密切关系。
判例汇编就是将传统的典型案例汇编成册。
所以判例汇编中的案例都比较重要和明确,遵循先例通常以判例汇编中选载的为准。
5.在法官的作用上,英美法系的法官对法律的发展相对于大陆法系而言起着更大的作用。
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渊源,判例法是由法官在长期的司法活动中创建发展的。
一项判决既已作出,不仅对当时的案件有拘束力,而且对以后相应的案件也同样有法律效力。
因此,法官的判决具有立法的意义。
此外,对制定法的理解和适用也离不开法官的解释。
英美法系有“法官造法”之说而大陆法系要求法官遵从法律明文办理案件,没有立法权。
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分工明确,强调制定法的权威,而且将全部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两类,法律体系完整,概念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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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的区别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是现今世界最主要的两大法系,我国在推进法治化的进程中有必要借鉴两大法系的优良之处,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尔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
大陆法系又称为成文法,其最重要的特点就是以法典为第一法律渊源,法典是各部门法典的系统的综合的首尾一贯的成文法汇编。
世界上大约有70个国家法律属成文法系,主要分布在欧洲大陆及受其影响的其他一些国家。
如:欧洲大陆上的法、德、意、荷兰、比利时、西班牙、葡萄牙、瑞士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的许多国家。
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
传统的英美法系,判例法占主导地位,近几十年来,英美法系国家也制定了大量成文法以作为对判例法的补充,但仍受判例法的制约。
目前世界上大约有26个国家法律属英美法系,除英美两国,其余主要是英联邦国家,如:英、美、澳大利亚、新西兰、香港等国家和地区。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属于资本主义性质的法,二者在经济基础、阶级本质、总的指导思想等方面是一致的,但由于他们形成的历史条件不同,二者在法律形式和法律运行方式上又存在着很大的区别。
两者的主要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渊源不同
所谓法律渊源通常是指法的形式意义上的渊源,即法律规范的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如宪法、法律、法规、判例、习惯等。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构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本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判例。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并且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第二、立法技术不同
在立法技术上,大陆法系国家沿袭罗马法的传统,重视法典编纂,大多采用法典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包含的规范做系统的规定,法典成为法律的重要形式,如制定民法典、刑法典、诉讼法典等;而英美法系国家虽然也有成文立法,但一般不倾向于制定系统性强的成文法典而是制定单行法规,由法官从以前判例中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
在这一过程中,法官往往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创造了法律。
第三、法律结构不同
大陆法系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涉及的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
英美法系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法律问题做专门的规定,因而,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的。
进入二十世纪后,大陆法系国家出现了包含有公私法两种成分的法律,如
社会法、经济法和劳动法等;而英美法系国家在传统上并没有公法和私法之分,它将法律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
这两种法律各自所包括的部门法比较分散,不明确。
但在现代英美法系著作中,法学家们往往也使用公私法的分类方法。
第四、法官的权限不同。
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得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要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
英美法院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第五、诉讼程序不同。
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
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与这种抗辩式程序同时存在的是陪审团制度,陪审团主要负责做出事实上的结论和法律上的基本结论(如有罪或无罪),法官负责做出法律上的具体结论,即判决。
此外,两大法系在法律分类、法律术语、法学教育、司法人员录用和司法体制等方面,也有许多不同之处。
除以上几点主要区别外,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司法机构的设置、法律概念和术语、法律教育、法律职业等方面,也有许多不同之
处。
还应该指出的是,自进入二十世纪以后,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两大法系有逐渐靠拢的趋势,二者之间的差别在逐渐缩小。
但是,由于两大法系的历史传统不同,它们之间的基本差别还将长期存在。
根据“一国两制”的方针,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后,香港、澳门原有的法律制度保持不变,而根据香港、澳门法律制度的历史传统,香港原有的法律制度属于英美法系,而澳门的原有法律制度遵循于葡萄牙的法律,应属于大陆法系,也就是说,资本主义国家的两大主要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都有具体体现。
因此,分析、比较资本主义两大法系的异同,掌握它们各自的特点,对于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对于我们正确理解和坚持“一国两制”的方针,妥善处理中国内地的法律制度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