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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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主要包括法律渊源不同、法律适用不同、判例地位不同、法律分类不同、法律编纂不同和诉讼程序不同。

两者的主要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

第二,法律适用不同。

前者习惯用演绎形式,后者习惯用归纳的形式。

第三,判例地位不同。

前者不是正式渊源,后者是法。

第四,法律分类不同前者分为公法和私法,后者分为普通法、平衡法
第五,法律编纂不同前者倾向法典形式,后者倾向单行法。

第六,诉讼程序不同。

前者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

后者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具有抗辩式的特点,同时还存在陪审团制度。

法系这种分类不能提示法的本质,但有助于促进法律文化的了解与交流。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历史上差异显著,但二十世纪以来,这种差别开始缩小。

我国在旧中国时代属于大陆法系,在新中国时代则不
属其中任何一个法系,自成一个独立的法系,叫做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比较接近于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要差异目前~世界各沿用的法律系基本上可分陆二陆,大陆法国体系和英美法系。

中地采用的是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又陆陆法系国内称、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陆陆日耳曼法系~是承陆古陆陆法的陆陆~照仿《法民法典》和《德民法典》的陆式而建立起的法律制度。

国国来欧洲大陆上的法、德、意、荷陆、西班牙、葡萄牙等和拉丁美洲、陆洲国的陆多家的法律都于大陆法系。

香港和英陆邦家采用的是英国属国美法系、英美法系又英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

大法称国两系的主要差有,异?第一~法律源不同。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渊文法制定法的方式存在~的法律源包括立法机陆制定的即它渊各陆陆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陆陆布的各陆行政法陆以及本陆加的参国陆陆~但不包括司法判例。

英美法系的法律源包括各陆制定条渊既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成的判例法在整法律系构个体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第二~法律陆不同。

大陆法系承陆古代陆陆法的陆陆~陆陆于用构法典的形式陆某一法律部陆所陆食的陆范做陆一的系陆陆定~法典构成了法律系陆的主干。

英美法系少制定法典~陆陆用陆行法体构很的形式陆某一陆陆陆做陆陆的陆定~因而~其法律系在陆上是以陆体构行法和判例法陆主干而陆展起的。

来?第三~法官的陆限不同。

大陆法系强陆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陆定陆判案件~法官陆成文法的解陆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陆来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陆造法律。

英美法系的法官既来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陆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件下用法律解陆和法律推理的技陆陆造新的条运判例~而~法官不陆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陆陆造法律。

从内?第四~陆陆程序不同。

大陆法系的陆陆程序以法官陆重心~突出法官陆能~具有陆陆程序的特点~而且~多由法官和陪陆陆共同陆成法庭陆判案件。

英美法系的陆陆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陆陆人和来代理人陆重心~法官只是方陆的“仲裁人”而不能陆双争参与争~与称陆陆陆抗式;也抗陆式,程序同陆存在的是陪陆陆制度~陪陆陆主要陆陆做出事陆上的陆陆和法律上的基本陆陆;如有罪或无罪,~法官陆陆做出法律上的具陆陆~判。

两大法系的比较

两大法系的比较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比较大陆法系,是指以古罗马法为基础,仿照制定、构建并进展起来的一些资本主义我国法律法律规范的总称,以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为典型代表。

英美法系,是指以中世纪的英国法为基础,特殊是以一般法为基础和传统产生和进展起来的法律法律规范的总称。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各自有其特点,有其特点中可以总结出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不同之处。

1、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作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包括法典、习惯、判例以及学理等,在这其中法典是大陆法系的主要渊源。

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作为法律的主要渊源, 遵循先例约束力原则。

2、大陆法系重视法律的成文化,法典化和规律性,大陆法系的我国大部分法律都以成文的形式颁布。

英美法系重视判例法,遵循先例约束力原则。

3、对法律的分类不同。

大陆法系把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在此基础上再进一步划分, 把公法划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等,把私法划分为一般法和衡平法。

4、在诉讼制度上,大陆法系实行审讯制和合议制,在审讯制中,法官居于主导地位, 可以询问当事人,调查取证等,在合议制中由法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共同审判案件;而英美法系实行对抗制和陪审制,在对抗制中法官居于中立的地位,只是作为裁判者,当事人处于主导地位。

在陪审制中,陪审员单独组成陪审团,最终的判决由法官作出。

5、在法官的权力上表现不同。

大陆法系的法官审理案件以成文法为基础,自己不能做出超出成文法规定的裁判;英美法系的法官运用判例审理案件,可以对案件依据法律进行解释,作出判决。

相对来说英美法系的法官的权利相对较大。

6、法律的表现形式不同。

大陆法系以编纂法典为主,英美法系我国主要以判例法为主。

7、受罗马法的影响程度不同。

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进展而来的,英美法系受其影响较小,但在教会法、商法和衡平法方面仍受其影响。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不同主要是由其历史传统、文化、进展背景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二者都各自有其利弊,例如在法官的权力上,英美法系法官可以"造法",依据法律对法律进行解释,从而对案件进行审理,这就需要法官能够充分的理解法律的规定,而且需要法官具有较高的水平,可以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但也有可能会导致权力的滥用;大陆法系的法官审理案件需要以成文的法律条文为基础,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这在肯定程度上就限制了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可能会对案件的审判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大陆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一、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civil law system)、罗马-日耳曼法系或成文法系。

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多称民法法系,中国法学著作中惯称大陆法系。

指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

它是西方国家中与英美法系并列的渊源久远和影响较大的法系。

大陆法系(civil law system)一词中的“大陆”两字指大陆,故又有称之欧陆法系,这个法系现时主要由欧洲大陆的国家(例如、意大利、德国、等)及其他受上列国家影响的国家(例如)采用。

欧陆法系一般称为civil law system,主要历史渊源是古时罗马帝国(Roman Empire)的法律,其后在欧洲的后期(即是文艺复兴以前,约12至15世纪),罗马法在欧洲大陆又再度受到重视。

到了十八世纪,欧洲大陆的许多国家都颁布了法典,尝试列出各种法律分支的规范。

因此欧陆法系又叫成文法。

二、英美法系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的,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对比的一种法律制度。

它首先产生在欧洲大陆,后扩大到拉丁族和日耳曼族各国。

历史上的罗马法以民法为主要内容。

英美,又称普通法法系。

是指以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它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加拿大、、巴基斯坦、、马来西亚、新加坡以及的个别国家和地区。

到18世纪至19世纪时,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英国法被传入这些国家和地区,英美法系终于发展成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

它们在法律分类、宪法形式、法院权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

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是注重法典的延续性,以(简单解释判例法就是以前怎么判,现在还是怎么判)为主要形式。

三、两大法系的区别目前,世界各国沿用的法律体系基本上可分为二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什么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什么区别

1、大陆法系之特点大陆法系:规则明确、系统。

规则之间的逻辑关系构成一个概念体系、制度体系,运用容易,但缺点是僵化。

当社会生活发展产生新的问题、新的案件时,法律上没有规定则难以应对。

法律表现为缺乏弹性,不够灵活。

大陆法系各国当初之决定加入该法系,均属于自觉自愿,即系自主抉择、主动参考借鉴法国法和德国法的结果;2、英美法系之特点英美法系:没有制定成文法典,没有严格的概念体系,掌握起来比较困难,对法律的运用要求较高,其优点为灵活。

法律规则不是立法机关或议会制定的。

而是法官创设的。

当社会生活出现新的问题,新型的案件时,法官就可以创设一些规则以适应社会的变化。

英美法系各国,除英国本土外,其当初之加入该法系,均非出于自愿,是被占领、被征服和殖民的结果。

3、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区别(一)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本车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司法判例。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二)法律结构不同。

大陆法系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引申的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

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做专门的规定,因而,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展起来的。

(三)法官的权限不同。

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

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四)诉讼程序不同。

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什么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什么区别

111042224 莫晨颢国贸六班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什么区别答:两者的主要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构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本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判例。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并且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第二,法律结构不同。

大陆法系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涉及的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

英美法系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法律问题做专门的规定,因而,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的。

第三,法官的权限不同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得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要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

英美法院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第四,诉讼程序不同。

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

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与这种抗辩式程序同时存在的是陪审团制度。

论公司法人制度的缺陷和揭开公司面纱原则:答:公司的独立法人格制度缺陷:(1)对债权人有失公正(2)为股东特别是控制股东、董事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提供了机会(3)成为规避侵权责任的工具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又称为“揭开公司的面纱”。

是指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由,否认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使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情形我国公司法对人格否认制度只做了原则性规定,并未对人格滥用做具体规定,从法理和实践情况来看,该制度适用的情形有: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公司成立时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足,其利用公司人格和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公司的债权人。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二)英美法系的形成
1.英美法系源于中世纪的英国法。1066年,诺曼人征服英国后建立了相对强大的王权,统一了司法制度,使各地分散的习惯法逐步得到统一,形成通行全国的普通法。同时,国王通过行使王权,颁布大量法令,制定法也获得发展。从14世纪起,为弥补普通法的不足,通过大法官的审判活动,逐步形成衡平法制度。从此,普通法与衡平法并行发展,相互冲突又相互作用,英国封建社会的法制走向完善。
5.在法官的作用上,英美法系的法官对法律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渊源,判例法是由法官在长期的司法活动中创建发展的。一项判决既已作出,不仅对当时的案件有拘束力,而且对以后相应的案件也同样有法律效力。因此,法官的判决具有立法的意义。此外,对制定法的理解和适用也离不开法官的解释。英美法有“法官造法”之说。
(4)法的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公法主要指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程序法,进入20世纪后又出现了社会法、经济法、劳动法等公私法两种成分的法;英美法系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无公法和私法的之分,普通法是在普通法院判决基础上形成的全国适用的法律。衡平法是由大法官法院的申诉案件的判例形成的。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成文法系、民法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因为它的历史渊源是罗马法和日耳曼法,此外还有教会法、商法和城市法)。它是资本主义国家中历史悠久、分布广泛、影响深远的法系。它以欧洲大陆的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融合其他法律成分,逐渐发展为世界性的法律体系。在大陆法系内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情况不尽相同,大体上有两个分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拉丁分支和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日耳曼分支。
(5)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大陆法系一般采用审理方式,以法官为中心,奉行干涉主义;英美法系采用对抗制,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角色。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成文法系、民法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因为它的历史渊源是罗马法和日耳曼法,此外还有教会法、商法和城市法)。

它是资本主义国家中历史悠久、分布广泛、影响深远的法系。

它以欧洲大陆的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融合其他法律成分,逐渐发展为世界性的法律体系。

在大陆法系内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情况不尽相同,大体上有两个分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拉丁分支和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日耳曼分支。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的体系。

普通法是与衡平法、教会法、习惯法和制定法相对应的概念,由于其中的普通法对整个法律制度的影响最大,所以,英美法系又称为普通法系。

美国的法律源于英国传统,但从19世纪后期开始独立发展,已经对世界的法律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英美法系的分布范围主要包括英国(苏格兰除外)、美国(路易丝安那州除外)、加拿大(魁北克除外)、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南非等国和中国的香港。

英国法传统的传播主要是通过殖民扩展实现的。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六个区别:①法律思维方式的特点:民法法系通常是演绎思维,而英美法系通常是归纳思维,如类比。

②法律渊源:民法法系中制定法较多,而英美法系中通常判例法较多。

③法律分类方面,民法法系有公法和私法划分,英美法系有普通法、衡平法划分。

④诉讼制度方面,民法法系是属于纠问式诉讼,而普通法法系是对抗式诉讼。

⑤法典编撰,民法法系的法典多,而普通法法系的法典相对少。

⑥还有法律概念、法律体系等方面的区别。

需要明确:区别不是绝对而是一种相对的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有:(1)法的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是制定法,判例在法律上不被认为是具有正式意义上的渊源,法被理解为抽象规范;英美法系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

(2)法典编纂的不同:大陆法系一般采用法典形式;英美法系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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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对比
法系
(1)法系是指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不同对法所做的分类,是具有相同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某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2)法系划分的理论依据主要是法的传统。

差异产生的原因: 地理差异、民族习惯、文化特点、历史传统等,最主要的原因还是意识形态和文化传统的影响。

两大法系国家在许多方面不同的思维习惯,造就了两大法系的巨大差异。

英美法系特点:
(1)以英国为中心,英国普通法为基础;
(2)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
(3)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向后看"的思维习惯;
(4)在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
(5)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6)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

大陆法系的特点:
1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成文法典的权威性。

虽然也允许法官有自由裁量的余地,并承认判例和习惯在解释法律方面的作用,但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职能,强调立法是议会的权限,法官只能适用法律,决案必须援引制定法,不能以判例作为依据。

②比较强调国家的干预和法制的统一,尤其在程序法上如此。

例如,许多法律行为需要国家的鉴证、登记,检察机关垄断公诉权,庭审时采取审问制,以及法院的体系统一,等等。

③重视法律的理论概括,强调法典总则部分的作用,这是罗马法的一种传统。

英美法系至今没有如大陆法系那样严密的理论概括,法令也只着重分则。

④注重法典的体系排列,讲求规定的逻辑性、概念的明确性和语言的精练。

大陆法系英美法系
定义大陆法系强调成文法作用,结构上强
调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和逻辑性,
并将全部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

也称普通法系,基于以往判决的判例上逐步形成
的一种在全国普遍通用的法律,分为普通法和衡
平法两部分。

形成西欧英国
主要代表法国和德国英国和美国
其他代表国家和地区瑞士、意大利、比利时、卢森堡、西
班牙、葡萄牙、荷兰、日本、整个拉
丁美洲、非洲近东一些国家、美国路
易斯安纳州、加拿大魁北克省。

加拿大、澳大利亚、马来西亚、爱尔兰、新加坡、
巴基斯坦,以及我国香港地区等
法律结构公法
指与国家状况有关的法律,
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
诉讼法和国际公法。

普通法
通过国王法院的判例逐步形成的一种
全国普遍适用的法律。

私法
指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
包括民法和商法。

平衡法
14世纪时为补充和匡正普通法的不足,
由英国枢密大臣法院发展起来,不受普
通法约束,按公平与正义原则作出判决
的判例法。

法律渊源继承了罗马法而产生的。

作为成文法国家,宪法、法典以及其
他的法律条例等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主
要渊源,判例在原则上不作为法的正
式渊源。

未继承罗马法。

判例曾是英美法的主要渊源,其基础是“先例约
束力”原则,即法院在判决中所包括的判决理由
必须得到遵循。

但19世纪末20世纪初成文法在
英美法系国家的比重和作用不断上升,成文法也
成了英美法的重要渊源。

内部分歧大陆法各国都主张编纂法典,但各国
在法典的编制体制上却不完全相同。

以民商法而言,即分为民商分立和民
商和一两种编制体例。

作为英美法系的国家,美国比英国更重视成文
法。

美国不但有联邦成文法还有州成文法。

还专
门在商法领域,修订了《美国统一商法典》以及
一系列的反托拉斯法。

它们对于规范公司、尤其
是大公司的行为有重要影响。

法律推理形式和方法采取演绎法。

由于司法权受到重大限制,法律只能
由代议制的立法机关制定,法官只能
运用既定的法律判案,因此,在大陆
法系国家,法官的作用在于从现存的
法律规定中找到适用的法律条款,将
其与事实相联系,推论出必然的结果
以归纳逻辑推理进行法律推理.运用的是区别
技术(distinguishing technique)。

这一方法的模
式可以归纳为:1、运用归纳方法对前例中的法
律事实进行归纳;2、运用归纳方法对待判案例
的法律事实进行归纳;3、将两个案例中的法律
事实划分为实质性事实和非实质性事实;4、运
用比较的方法分析两个案例中的实质性事实是
否相同或相似。

5、找出前例中所包含的规则或
原则。

6、如果两个案例中的实质性要件相同或
相似,则根据遵循先例的原则,前例中包含的规
则或原则可以适用于待判案例。

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一般采用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分离的
双轨制,严格区分实体法与程序法.对
于诉讼的进行和证据的调查皆以法院
为主,以法官为重心,具有纠问程序的
特点,按照有关规定来判决案件。

诉讼可以有间隔地划分为多次的审
理。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上提出的出人意料
的观点或证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有
充足的时间在下一次的法庭审理中提
出进一步的证据予以反驳.
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在法
庭审理过程中获得真实情况的最好办法是让当
事人辩论出真实的情况,而法官则只是充当法庭
规则的监督者的角色,即“对抗制”的诉讼. 只要
是普通法而非衡平法上的请求,民事诉讼的初审
阶段仍然由陪审团参加审理
一次性的审理。

如果出现了意想不到的证据,任何一方都不能轻
易地要求休庭。

司法人员录用法官经考试后由政府任命。


一由法律学科教育学历文凭、法律职
业资格证书和法律职业培训合格证
书、法律继续教育,注册证书所构成的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证书制度。

法官录用有任命制,选举制,密苏里方案
法学教育方面大陆法系在律师和法官的职业教育方
面突出法学理论,所以大陆法系自古
罗马以来就有“法学家法”的称号
注重处理案件的实际能力,比如律师的职业教育
主要通过协会进行,被称为“师徒关系”式的教
育。

法律职业方面法官的产生多限于两种渠道——获得
任职资格的书记员聘任以及政府推荐
的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聘任,多为转
业军人,也有检察公安系统的,来自
检察公安系统的聘任相当于政府公务
员的平级调任.律师参与国家政治生活
的程度较低,与行政,司法系统的同行
在制度框架内享有的权利不平衡.
职业流动性大,法官尤其是联邦法院的法官一般
都是来自律师。

而且律师在政治上非常活跃,广
泛的社会事务管理方面发挥着重大的作用
法律技术有法律术语及概念的区别,有体例的不一致,等等。

比如法律术语和概念上对股东的追索制度在英美法系称为戳穿公司面纱制度,而在罗马法系则称为直索制度;在契约法上,普通法系称协议为契约,大陆法系称为合同。

从内容上讲,契约是否有效必须考察契约是否具有约因(即对价),而大陆法系则无约因的规定。

从体例上讲,大陆法系将侵权作为债发生的原因之一,规定在债法中,普通法系将侵权**出来。

“大陆法系”的国家是威权统治的国
家.
“普通法系”的国家,是强调个人自由的国家
两者的融合自上个世纪以来,两大法系逐渐出现融合的趋势。

由于经济的发展,各国的贸易往来逐日增多,需要统一的法律制度来规范各方的行为,更由于上述的两大法系均存在不同的弱点,所以两**系互相借鉴,取长补短,大陆法系增加了对判例的研究,普通法系也增加了成文法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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