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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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主要包括法律渊源不同、法律适用不同、判例地位不同、法律分类不同、法律编纂不同和诉讼程序不同。

两者的主要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

第二,法律适用不同。

前者习惯用演绎形式,后者习惯用归纳的形式。

第三,判例地位不同。

前者不是正式渊源,后者是法。

第四,法律分类不同前者分为公法和私法,后者分为普通法、平衡法
第五,法律编纂不同前者倾向法典形式,后者倾向单行法。

第六,诉讼程序不同。

前者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

后者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具有抗辩式的特点,同时还存在陪审团制度。

法系这种分类不能提示法的本质,但有助于促进法律文化的了解与交流。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历史上差异显著,但二十世纪以来,这种差别开始缩小。

我国在旧中国时代属于大陆法系,在新中国时代则不
属其中任何一个法系,自成一个独立的法系,叫做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比较接近于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要差异目前~世界各沿用的法律系基本上可分陆二陆,大陆法国体系和英美法系。

中地采用的是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又陆陆法系国内称、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陆陆日耳曼法系~是承陆古陆陆法的陆陆~照仿《法民法典》和《德民法典》的陆式而建立起的法律制度。

国国来欧洲大陆上的法、德、意、荷陆、西班牙、葡萄牙等和拉丁美洲、陆洲国的陆多家的法律都于大陆法系。

香港和英陆邦家采用的是英国属国美法系、英美法系又英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

大法称国两系的主要差有,异?第一~法律源不同。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渊文法制定法的方式存在~的法律源包括立法机陆制定的即它渊各陆陆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陆陆布的各陆行政法陆以及本陆加的参国陆陆~但不包括司法判例。

英美法系的法律源包括各陆制定条渊既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成的判例法在整法律系构个体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第二~法律陆不同。

大陆法系承陆古代陆陆法的陆陆~陆陆于用构法典的形式陆某一法律部陆所陆食的陆范做陆一的系陆陆定~法典构成了法律系陆的主干。

英美法系少制定法典~陆陆用陆行法体构很的形式陆某一陆陆陆做陆陆的陆定~因而~其法律系在陆上是以陆体构行法和判例法陆主干而陆展起的。

来?第三~法官的陆限不同。

大陆法系强陆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陆定陆判案件~法官陆成文法的解陆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陆来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陆造法律。

英美法系的法官既来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陆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件下用法律解陆和法律推理的技陆陆造新的条运判例~而~法官不陆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陆陆造法律。

从内?第四~陆陆程序不同。

大陆法系的陆陆程序以法官陆重心~突出法官陆能~具有陆陆程序的特点~而且~多由法官和陪陆陆共同陆成法庭陆判案件。

英美法系的陆陆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陆陆人和来代理人陆重心~法官只是方陆的“仲裁人”而不能陆双争参与争~与称陆陆陆抗式;也抗陆式,程序同陆存在的是陪陆陆制度~陪陆陆主要陆陆做出事陆上的陆陆和法律上的基本陆陆;如有罪或无罪,~法官陆陆做出法律上的具陆陆~判。

(论述题 15分) 试述两大法系及其区别。

(论述题 15分) 试述两大法系及其区别。

(论述题15分) 试述两大法系及其区别。

摘要:一、两大法系的概述1.大陆法系2.英美法系二、两大法系的区别1.法律渊源2.法律结构3.法律适用4.司法体系正文:一、两大法系的概述在世界各地,法律体系主要分为两大法系,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起源于欧洲大陆,主要包括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家。

英美法系则起源于英国,主要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

两大法系在法律制度、法律理念和法律实践中都有显著的区别。

二、两大法系的区别1.法律渊源大陆法系的法律渊源主要体现在成文法上,即国家制定的法典和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条文具有较高的权威性,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严格遵循。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则主要体现在判例法上,即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

判例法在英美法系国家具有较高的权威性,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参照先例进行判决。

2.法律结构大陆法系的法律结构具有较强的逻辑性和系统性,法律条文通常按照主题和层次进行编排。

英美法系的法律结构则较为灵活,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需要,灵活运用法律原则和规定。

3.法律适用大陆法系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主要依据法典和法律法规进行判断,对于法律条文的解释通常较为严格。

英美法系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主要依据判例法进行判断,对于法律原则和规定的解释通常较为灵活。

4.司法体系大陆法系的司法体系通常采用法官审判制,即法官负责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英美法系的司法体系则采用陪审团制度,即陪审团负责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此外,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则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两大法系在法律渊源、法律结构、法律适用和司法体系等方面都存在显著的差异。

大陆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一、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civil law system)、罗马-日耳曼法系或成文法系。

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多称民法法系,中国法学著作中惯称大陆法系。

指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

它是西方国家中与英美法系并列的渊源久远和影响较大的法系。

大陆法系(civil law system)一词中的“大陆”两字指大陆,故又有称之欧陆法系,这个法系现时主要由欧洲大陆的国家(例如、意大利、德国、等)及其他受上列国家影响的国家(例如)采用。

欧陆法系一般称为civil law system,主要历史渊源是古时罗马帝国(Roman Empire)的法律,其后在欧洲的后期(即是文艺复兴以前,约12至15世纪),罗马法在欧洲大陆又再度受到重视。

到了十八世纪,欧洲大陆的许多国家都颁布了法典,尝试列出各种法律分支的规范。

因此欧陆法系又叫成文法。

二、英美法系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的,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对比的一种法律制度。

它首先产生在欧洲大陆,后扩大到拉丁族和日耳曼族各国。

历史上的罗马法以民法为主要内容。

英美,又称普通法法系。

是指以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它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加拿大、、巴基斯坦、、马来西亚、新加坡以及的个别国家和地区。

到18世纪至19世纪时,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英国法被传入这些国家和地区,英美法系终于发展成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

它们在法律分类、宪法形式、法院权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

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是注重法典的延续性,以(简单解释判例法就是以前怎么判,现在还是怎么判)为主要形式。

三、两大法系的区别目前,世界各国沿用的法律体系基本上可分为二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什么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什么区别

1、大陆法系之特点大陆法系:规则明确、系统。

规则之间的逻辑关系构成一个概念体系、制度体系,运用容易,但缺点是僵化。

当社会生活发展产生新的问题、新的案件时,法律上没有规定则难以应对。

法律表现为缺乏弹性,不够灵活。

大陆法系各国当初之决定加入该法系,均属于自觉自愿,即系自主抉择、主动参考借鉴法国法和德国法的结果;2、英美法系之特点英美法系:没有制定成文法典,没有严格的概念体系,掌握起来比较困难,对法律的运用要求较高,其优点为灵活。

法律规则不是立法机关或议会制定的。

而是法官创设的。

当社会生活出现新的问题,新型的案件时,法官就可以创设一些规则以适应社会的变化。

英美法系各国,除英国本土外,其当初之加入该法系,均非出于自愿,是被占领、被征服和殖民的结果。

3、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区别(一)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本车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司法判例。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二)法律结构不同。

大陆法系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引申的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

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做专门的规定,因而,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展起来的。

(三)法官的权限不同。

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

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四)诉讼程序不同。

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什么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什么区别

111042224 莫晨颢国贸六班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什么区别答:两者的主要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构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本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判例。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并且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第二,法律结构不同。

大陆法系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涉及的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

英美法系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法律问题做专门的规定,因而,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的。

第三,法官的权限不同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得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要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

英美法院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第四,诉讼程序不同。

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

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与这种抗辩式程序同时存在的是陪审团制度。

论公司法人制度的缺陷和揭开公司面纱原则:答:公司的独立法人格制度缺陷:(1)对债权人有失公正(2)为股东特别是控制股东、董事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提供了机会(3)成为规避侵权责任的工具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又称为“揭开公司的面纱”。

是指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由,否认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使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情形我国公司法对人格否认制度只做了原则性规定,并未对人格滥用做具体规定,从法理和实践情况来看,该制度适用的情形有: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公司成立时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足,其利用公司人格和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公司的债权人。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二)英美法系的形成
1.英美法系源于中世纪的英国法。1066年,诺曼人征服英国后建立了相对强大的王权,统一了司法制度,使各地分散的习惯法逐步得到统一,形成通行全国的普通法。同时,国王通过行使王权,颁布大量法令,制定法也获得发展。从14世纪起,为弥补普通法的不足,通过大法官的审判活动,逐步形成衡平法制度。从此,普通法与衡平法并行发展,相互冲突又相互作用,英国封建社会的法制走向完善。
5.在法官的作用上,英美法系的法官对法律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渊源,判例法是由法官在长期的司法活动中创建发展的。一项判决既已作出,不仅对当时的案件有拘束力,而且对以后相应的案件也同样有法律效力。因此,法官的判决具有立法的意义。此外,对制定法的理解和适用也离不开法官的解释。英美法有“法官造法”之说。
(4)法的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公法主要指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程序法,进入20世纪后又出现了社会法、经济法、劳动法等公私法两种成分的法;英美法系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无公法和私法的之分,普通法是在普通法院判决基础上形成的全国适用的法律。衡平法是由大法官法院的申诉案件的判例形成的。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成文法系、民法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因为它的历史渊源是罗马法和日耳曼法,此外还有教会法、商法和城市法)。它是资本主义国家中历史悠久、分布广泛、影响深远的法系。它以欧洲大陆的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融合其他法律成分,逐渐发展为世界性的法律体系。在大陆法系内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情况不尽相同,大体上有两个分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拉丁分支和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日耳曼分支。
(5)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大陆法系一般采用审理方式,以法官为中心,奉行干涉主义;英美法系采用对抗制,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角色。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成文法系、民法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因为它的历史渊源是罗马法和日耳曼法,此外还有教会法、商法和城市法)。

它是资本主义国家中历史悠久、分布广泛、影响深远的法系。

它以欧洲大陆的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融合其他法律成分,逐渐发展为世界性的法律体系。

在大陆法系内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情况不尽相同,大体上有两个分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拉丁分支和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日耳曼分支。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的体系。

普通法是与衡平法、教会法、习惯法和制定法相对应的概念,由于其中的普通法对整个法律制度的影响最大,所以,英美法系又称为普通法系。

美国的法律源于英国传统,但从19世纪后期开始独立发展,已经对世界的法律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英美法系的分布范围主要包括英国(苏格兰除外)、美国(路易丝安那州除外)、加拿大(魁北克除外)、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南非等国和中国的香港。

英国法传统的传播主要是通过殖民扩展实现的。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六个区别:①法律思维方式的特点:民法法系通常是演绎思维,而英美法系通常是归纳思维,如类比。

②法律渊源:民法法系中制定法较多,而英美法系中通常判例法较多。

③法律分类方面,民法法系有公法和私法划分,英美法系有普通法、衡平法划分。

④诉讼制度方面,民法法系是属于纠问式诉讼,而普通法法系是对抗式诉讼。

⑤法典编撰,民法法系的法典多,而普通法法系的法典相对少。

⑥还有法律概念、法律体系等方面的区别。

需要明确:区别不是绝对而是一种相对的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有:(1)法的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是制定法,判例在法律上不被认为是具有正式意义上的渊源,法被理解为抽象规范;英美法系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

(2)法典编纂的不同:大陆法系一般采用法典形式;英美法系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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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成文法系、民法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因为它的历史渊源是罗马法和日耳曼法,此外还有教会法、商法和城市法)。

它是资本主义国家中历史悠久、分布广泛、影响深远的法系。

它以欧洲大陆的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融合其他法律成分,逐渐发展为世界性的法律体系。

在大陆法系内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情况不尽相同,大体上有两个分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拉丁分支和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日耳曼分支。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的体系。

普通法是与衡平法、教会法、习惯法和制定法相对应的概念,由于其中的普通法对整个法律制度的影响最大,所以,英美法系又称为普通法系。

美国的法律源于英国传统,但从19世纪后期开始独立发展,已经对世界的法律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英美法系的分布范围主要包括英国(苏格兰除外)、美国(路易丝安那州除外)、加拿大(魁北克除外)、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南非等国和中国的香港。

英国法传统的传播主要是通过殖民扩展实现的。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六个区别:①法律思维方式的特点:民法法系通常是演绎思维,而英美法系通常是归纳思维,如类比。

②法律渊源:民法法系中制定法较多,而英美法系中通常判例法较多。

③法律分类方面,民法法系有公法和私法划分,英美法系有普通法、衡平法划分。

④诉讼制度方面,民法法系是属于纠问式诉讼,而普通法法系是对抗式诉讼。

⑤法典编撰,民法法系的法典多,而普通法法系的法典相对少。

⑥还有法律概念、法律体系等方面的区别。

需要明确:区别不是绝对而是一种相对的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有:(1)法的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是制定法,判例在法律上不被认为是具有正式意义上的渊源,法被理解为抽象规范;英美法系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

(2)法典编纂的不同:大陆法系一般采用法典形式;英美法系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

(3)在适用法律的技术方面不同:在大陆法系,法官审理案件,首先考虑制定法如何规定,然后按照有关规定和案情作出判决;英美法系的法官则首先考虑以前类似的判例,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的案件事实比较后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

(4)法的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公法主要指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程序法,进入20世纪后又出现了社会法、经济法、劳动法等公私法两种成分的法;英美法系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无公法和私法的之分,普通法是在普通法院判决基础上形成的全国适用的法律。

衡平法是由大法官法院的申诉案件的判例形成的。

(5)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大陆法系一般采用审理方式,以法官为中心,奉行干涉主义;英美法系采用对抗制,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角色。

一、英美法系的形成和特点(一)什么是英美法系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主要基础建立起来的世界性法律体系,其中英国和美国的法律制度最具代表性。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英吉利法系、海洋法系。

英美法系以英国的普通法为基础,但并不仅指普通法,而是指在英国的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这三种法律形式中,普通法最早发展,而且有着长期的重大影响。

英美法系的形成主要是指英国法律制度的形成。

美国法律制度虽然源于英国,但它在英国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发展了自己的法律制度,与英国法律制度已有很大差别,所以英美法系可以分为英国和美国两个支系。

(二)英美法系的形成1.英美法系源于中世纪的英国法。

1066年,诺曼人征服英国后建立了相对强大的王权,统一了司法制度,使各地分散的习惯法逐步得到统一,形成通行全国的普通法。

同时,国王通过行使王权,颁布大量法令,制定法也获得发展。

从14世纪起,为弥补普通法的不足,通过大法官的审判活动,逐步形成衡平法制度。

从此,普通法与衡平法并行发展,相互冲突又相互作用,英国封建社会的法制走向完善。

2.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法律制度逐步实现了从封建法向资本主义法律的转化。

随着英国殖民地范围的扩大,英国法向外输出。

由于各殖民地的社会文化背景不同,接受英国法的途径和后果也不同,大致有三种类型:第一,尚未进入文明时代的地区,初期英国强行推行英国的法律,后来对殖民地适用英国法的原则作了适当调整,如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

第二,原有社会发展水平落后,但已有粗浅的法律制度的殖民地,英国殖民者既强行推行英国法,又在一定程度上允许原有的习惯法和宗教法的适用,如亚洲、非洲的许多前英国殖民地。

第三,原来就具有较发达的法律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如印度),英国殖民者通过逐步引入英国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对原有的法律传统进行改良等方式,建立与英国法相兼容的法律制度。

3.美国在独立战争后,其法律制度开始脱离英国独立发展,曾出现过制定成文法,背离普通法的倾向。

但随着政权的巩固以及文化法律背景等诸因素的存在,美国最终保留了普通法的制度,不过保留的方式独具特色。

(三)英美法系的特点1.在历史渊源上,英美法系是西欧惟一独立于罗马法之外的法律体系,是在日耳曼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英国法开端于较为纯粹的日耳曼习惯法——盎格鲁撒克逊法,日耳曼法的原则和制度对英国法有很大影响。

虽然英国法也受到过罗马法的许多影响,但没有系统地接受罗马法,只是在契约、动产、商法、遗嘱等具体制度上借鉴了罗马法。

2.在法律渊源上,英美法系存在着普通法和衡平法之分,虽然有制定法但并不编纂成文法典,判例法占有重要地位。

英美法常被称为不成文法,这是因为英美法的主要规范不是通过立法文件,而是通过法官的判决表现的。

英美法系国家的制定法大都是对判例法的补充或整理,往往缺乏系统性,其法典也不像大陆法系那样高度概括、严密和富有逻辑性,在内容上往往比较狭窄,不能涵盖整个法律部门。

3. 在法律体系上,英美法系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

英美法系受罗马法的影响较小,并不按照法律规范所保护的是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而将各法律部门划分为公法和私法。

英美法系许多国家没有统一的民法部门。

4. 遵循先例原则和判例汇编具有重要意义。

判例法的基本原则是遵循先例,它是判例法的基础。

遵循先例原则的基本含义就是包含在以前判决中的法律原则对以后同类案件有约束力。

遵循先例原则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传统,它保证着法律的统一性和稳定性。

遵循先例原则的形成与判例汇编的发展有密切关系。

判例汇编中的判例都比较重要和明确,所以遵循先例通常以判例汇编中选载的为准。

5.在法官的作用上,英美法系的法官对法律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渊源,判例法是由法官在长期的司法活动中创建发展的。

一项判决既已作出,不仅对当时的案件有拘束力,而且对以后相应的案件也同样有法律效力。

因此,法官的判决具有立法的意义。

此外,对制定法的理解和适用也离不开法官的解释。

英美法有“法官造法”之说。

6.在法律推理的方法上,英美法采用归纳法。

由于以判例法为重要法律渊源,法官和律师在适用法律时,必须通过对存在于大量判例中的法律原则进行抽象、归纳、比较和筛选。

因此,英美法的推理形式和方法是归纳法。

这一传统影响到英美法的学习方法和判决形式。

7、诉讼中心主义。

英国中世纪普通法院审理案件是根据令状,令状决定诉讼方式和救济方法。

于是形成“程序先于权利”的普通法特征。

尽管19世纪已废除了这种诉讼方式,但程序优先的传统使英美法系的法学家仍然从司法救济方法的有无,看待实体法的权利。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它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它首先产生在欧洲大陆,后扩大到拉丁族和日耳曼族各国。

历史上的罗马法是以民法为主要内容的,这对大陆法系的部门体系具有重要影响。

法律形式大都采用成文法典形式,故有以上各种名称。

法国和德国是该法系的两个典型代表,此外还包括过去曾是法、西、荷、葡四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以及日本、泰国、土耳其等国。

旧中国国民党政府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参照日、德等国法律,因此也被认为属于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渊源于古罗马法,其间经过11世纪至16世纪的罗马法复兴、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最后于19世纪发展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法系。

大陆法系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形成了两个支流。

(一)大陆法系的形成1.什么是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成文法系、民法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因为它的历史渊源是罗马法和日耳曼法,此外还有教会法、商法和城市法)。

它是资本主义国家中历史悠久、分布广泛、影响深远的法系。

它以欧洲大陆的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融合其他法律成分,逐渐发展为世界性的法律体系。

在大陆法系内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情况不尽相同,大体上有两个分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拉丁分支和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日耳曼分支。

2.大陆法系的形成以罗马法为基础(1)在罗马全盛时期,罗马统治者以武力扩大其版图,强行适用罗马法,被征服地区的居民也因罗马法的发达和完备而自愿采用罗马法,使罗马法成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2)日耳曼人入侵罗马后,日耳曼法采取属人主义原则,使罗马法得以保存。

日耳曼人建立的国家编纂的法典受罗马法影响。

公元9世纪,随着封建制度的发展,法律的属人主义不再适用,罗马法与日耳曼法融合。

(3)12世纪后,罗马法复兴运动兴起,罗马法研究同社会实际需要相结合,成为西欧大陆国家具有权威的补充法律。

经过改造和发展的罗马法成了欧洲的普通法,具有共同的特征和法律传统,从而奠定了大陆法系的基础。

(4)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西欧许多国家的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并巩固以后,适应资本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以及国家之间的交往,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相互间的联系和共同特征获得进一步发展。

首先在法国,以资产阶级革命为动力,在古典自然法学和理性主义思潮的指导下,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开创了制定有完整体系的成文法的模式。

法国法典成为欧洲大陆各国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的楷模,标志着近代意义上大陆法系的模式的确立。

随后在德国,在继承罗马法、研究和吸收法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法典。

德国法典成为资本主义从自由经济到垄断经济发展的时代的典型代表。

(5)由于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适应了整个资本主义社会的需要,并且由于它采用了严格的成文法形式易于传播,所以19世纪、20世纪后,大陆法系越过欧洲,传遍世界。

(二)大陆法系的特点1.在法律的历史渊源上,大陆法系是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发展起来的,大陆法系不仅继承了罗马法成文法典的传统,而且采纳了罗马法的体系、概念和术语。

如《法国民法典》以《法学阶梯》为蓝本,《德国民法典》以《学说汇纂》为模式。

2.在法律形式上,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不存在判例法,对重要的部门法制定了法典,并辅之以单行法规,构成较为完整的成文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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