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联系与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起源特点及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起源特点及区别起源:大陆法系起源于罗马法,又称为罗马、法兰西和大陆法系。
罗马法是由古罗马帝国时期的法律制度演变而来的,最早由犹太法、基督教教法和日耳曼法等法律制度影响发展而成。
随着罗马帝国的崩溃,罗马法逐渐衰落,但在中世纪时期复兴,并通过法学家的整理和注释以及政府的立法活动得到继续发展。
英美法系源于普通法,起源于英国中世纪时期的习惯法。
普通法是英国法院根据通过司法判决所形成的判例法,通过法官根据类似的案例进行类推和解释,从而形成法律规则。
普通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英国国王的法庭,这些法庭通过判决案件来解决纠纷,形成了普通法的基础。
特点:大陆法系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以法典为主导: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以法典为基础,即通过正式的立法过程确立的一部统一的法典。
法典包含了大量的法律规则和条文,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准则,并由法官根据法典的规定进行裁决。
2.系统化: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注重系统化,即法律规则的连贯性和一致性。
大陆法系的法律原则具有继承性和建构性,即如何解释和适用既定的法律规则成为法官的重要任务。
3.法学教育和学说的重要性:大陆法系国家注重法学教育和学说的发展。
法学教育为法学家和法官提供了理论和实践的基础,法学学说对于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具有重要影响。
英美法系的特点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判例法的主导:英美法系的法律体系以判例法为基础,即依据先前判决形成法律原则和规则。
法官根据类似的案例进行类推和解释,并以之前的判例为依据来决定新案件。
判例法强调案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采用类似的观点和决策。
2.法律的灵活性: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注重法律的灵活性,法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来决定案件的结果。
判例法允许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社会变化来进行适度的判断和决策。
3.立法程序的重要性:英美法系国家重视立法程序和立法机构的作用。
立法机构根据社会需求和政治动态制定法律,这些法律成为判例法的法源,为法官在裁决案件时提供依据。
(论述题 15分) 试述两大法系及其区别。

(论述题15分) 试述两大法系及其区别。
摘要:一、两大法系的概述1.大陆法系2.英美法系二、两大法系的区别1.法律渊源2.法律结构3.法律适用4.司法体系正文:一、两大法系的概述在世界各地,法律体系主要分为两大法系,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起源于欧洲大陆,主要包括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家。
英美法系则起源于英国,主要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
两大法系在法律制度、法律理念和法律实践中都有显著的区别。
二、两大法系的区别1.法律渊源大陆法系的法律渊源主要体现在成文法上,即国家制定的法典和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条文具有较高的权威性,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严格遵循。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则主要体现在判例法上,即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
判例法在英美法系国家具有较高的权威性,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参照先例进行判决。
2.法律结构大陆法系的法律结构具有较强的逻辑性和系统性,法律条文通常按照主题和层次进行编排。
英美法系的法律结构则较为灵活,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需要,灵活运用法律原则和规定。
3.法律适用大陆法系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主要依据法典和法律法规进行判断,对于法律条文的解释通常较为严格。
英美法系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主要依据判例法进行判断,对于法律原则和规定的解释通常较为灵活。
4.司法体系大陆法系的司法体系通常采用法官审判制,即法官负责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英美法系的司法体系则采用陪审团制度,即陪审团负责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此外,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则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两大法系在法律渊源、法律结构、法律适用和司法体系等方面都存在显著的差异。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

公法 法律结构
指与国家状况有关 的法律,包括宪法、 普通 行政法、刑法、诉 法 讼法和国际公法。
私法
指与个人利益有关 的法律,包括民法 和商法。
平衡 法
14世纪时为补充和匡正普通法的 不足,由英国枢密大臣法院发展 起来,不受普通法约束,按公平 与正义原则作出判决的判例法。
二、大陆法系&英美法系Fra bibliotek3、两者的区别 大陆法系
◦ 聂树斌案
◦ 1994年8月5日 ◦ 河北省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某在该市西郊孔寨村附 近一块玉米地里被强奸杀害。一个月后,原鹿泉市综合 职业技校校办工厂工人聂树斌被警方以该案嫌犯名义抓 捕。 ◦ 1995年4月25日 ◦ 河北高院作出二审判决: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 刑;犯强奸妇女罪,改判15年,合并执行死刑。两天后, 聂树斌被枪决。 ◦ 2005年,河南省荥阳市警察抓获河北省公安厅网上通缉 逃犯王书金。王书金供述称多次强奸、杀人,并称石家 庄西郊玉米地的奸杀案也是他所为。
英美法系
继作为英美法系的国家,美国比英 国更重视成文法。美国不但有联邦 成文法还有州成文法。还专门在商 法领域,修订了《美国统一商法典》 以及一系列的反托拉斯法。它们对 于规范公司、尤其是大公司的行为 有重要影响。
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上提出 的出人意料的观点或证据,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有充足 如果出现了意想不到的证据,任何一 的时间在下一次的法庭审 方都不能轻易地要求休庭。 理中提出进一步的证据予 以反驳
二、大陆法系&英美法系
另外,两者在司法人员的录用,法学教育方面和法律职业方面等都存在差异。
虽然两者之间存在着差异,但两者也有融合,自上个世纪以来,两大法系 逐渐出现融合的趋势。由于经济的发展,各国的贸易往来逐日增多,需要 统一的法律制度来规范各方的行为,更由于上述的两大法系均存在不同的 弱点,所以两法系互相借鉴,取长补短,大陆法系增加了对判例的研究, 普通法系也增加了成文法的制定。
大陆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一、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civil law system)、罗马-日耳曼法系或成文法系。
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多称民法法系,中国法学著作中惯称大陆法系。
指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
它是西方国家中与英美法系并列的渊源久远和影响较大的法系。
大陆法系(civil law system)一词中的“大陆”两字指大陆,故又有称之欧陆法系,这个法系现时主要由欧洲大陆的国家(例如、意大利、德国、等)及其他受上列国家影响的国家(例如)采用。
欧陆法系一般称为civil law system,主要历史渊源是古时罗马帝国(Roman Empire)的法律,其后在欧洲的后期(即是文艺复兴以前,约12至15世纪),罗马法在欧洲大陆又再度受到重视。
到了十八世纪,欧洲大陆的许多国家都颁布了法典,尝试列出各种法律分支的规范。
因此欧陆法系又叫成文法。
二、英美法系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的,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对比的一种法律制度。
它首先产生在欧洲大陆,后扩大到拉丁族和日耳曼族各国。
历史上的罗马法以民法为主要内容。
英美,又称普通法法系。
是指以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它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加拿大、、巴基斯坦、、马来西亚、新加坡以及的个别国家和地区。
到18世纪至19世纪时,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英国法被传入这些国家和地区,英美法系终于发展成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
它们在法律分类、宪法形式、法院权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
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是注重法典的延续性,以(简单解释判例法就是以前怎么判,现在还是怎么判)为主要形式。
三、两大法系的区别目前,世界各国沿用的法律体系基本上可分为二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什么区别

1、大陆法系之特点大陆法系:规则明确、系统。
规则之间的逻辑关系构成一个概念体系、制度体系,运用容易,但缺点是僵化。
当社会生活发展产生新的问题、新的案件时,法律上没有规定则难以应对。
法律表现为缺乏弹性,不够灵活。
大陆法系各国当初之决定加入该法系,均属于自觉自愿,即系自主抉择、主动参考借鉴法国法和德国法的结果;2、英美法系之特点英美法系:没有制定成文法典,没有严格的概念体系,掌握起来比较困难,对法律的运用要求较高,其优点为灵活。
法律规则不是立法机关或议会制定的。
而是法官创设的。
当社会生活出现新的问题,新型的案件时,法官就可以创设一些规则以适应社会的变化。
英美法系各国,除英国本土外,其当初之加入该法系,均非出于自愿,是被占领、被征服和殖民的结果。
3、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区别(一)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本车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司法判例。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二)法律结构不同。
大陆法系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引申的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
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做专门的规定,因而,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展起来的。
(三)法官的权限不同。
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
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四)诉讼程序不同。
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
(论述题 15分) 试述两大法系及其区别。

(论述题15分) 试述两大法系及其区别。
一、两大法系的概述及概念
1.英美法系:英美法系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以及一些前英国殖民地国家和地区得到广泛应用的法律体系。
它主要依靠判例法作为法律依据,即法官通过对案件的裁判为法律创立先例,后来者遵循先例进行裁判。
2.大陆法系: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经过拿破仑法典的整合,在世界范围内广泛传播的法律体系。
它以成文法为主要特征,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典和法规是法律的主要来源。
大陆法系的国家包括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等国家,以及一些拉丁美洲国家和地区。
二、两大法系的区别
1.法律来源方面的区别:英美法系依赖于判例法,即法官的裁判先例;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要来源,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典和法规具有权威性。
2.法律结构方面的区别:英美法系强调普通法和衡平法两个层次;大陆法系则分为宪法、法典和其他立法法规三个层次。
3.司法体制方面的区别:英美法系国家实行普通法院制度,法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大陆法系国家实行审级制度,法官的职责是依法审判,严格遵守成文法。
4.法律观念方面的区别:英美法系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注重程序正义;大陆法系强调国家权力和社会利益,注重实质正义。
5.法律运作方面的区别:英美法系国家法律运作较为灵活,法官可以根据
案件具体情况创造性地解释法律;大陆法系国家法律运作较为严谨,法官需严格遵循成文法的规定进行审判。
总之,两大法系在法律来源、结构、司法体制、法律观念和法律运作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
(论述题 15分) 试述两大法系及其区别。

(论述题15分) 试述两大法系及其区别。
摘要:一、两大法系的概述及概念1.英美法系2.大陆法系二、两大法系的区别1.法律来源方面2.法律结构方面3.法律实施方面4.法律观念方面5.诉讼程序方面正文:一、两大法系的概述及概念1.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体系。
它主要包括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以及部分非洲、亚洲、南太平洋地区的国家和地区。
普通法系的特点是法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律的权威性主要体现在法官的判决上。
2.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体系。
它主要包括德国、法国、意大利、荷兰等国家以及部分拉丁美洲、亚洲的国家和地区。
大陆法系的特点是法律体系严谨,法律文本具有权威性,法律分为宪法、法典和其他法律。
二、两大法系的区别1.法律来源方面:英美法系主要依赖于法官的判例,即法官通过对案件的裁判形成具有权威性的判例法,这些判例法对后续案件具有约束力。
而大陆法系则以成文法为主要来源,法律分为宪法、法典和其他法律,这些法律具有普遍适用性和确定性。
2.法律结构方面:英美法系的法律结构以判例法为主,法律的权威性主要体现在法官的判决上,因此法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大陆法系的法律结构以成文法为主,法律体系严谨,法律文本具有权威性。
3.法律实施方面:英美法系强调法官的权威性和独立性,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具有较大的自主权。
大陆法系则强调法律的适用性和执行力度,法律实施主要依靠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的合作。
4.法律观念方面:英美法系注重个人权利保护和契约精神,强调法官在维护正义和公平方面的作用。
大陆法系则注重社会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维护,强调国家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5.诉讼程序方面: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对抗制为主,当事人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法官扮演中立的角色。
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职权主义为主,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具有较大的控制权,当事人双方的地位相对较低。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的例子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的例子《说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那点事儿》嘿,大家好呀!今天咱来聊聊法律这个高大上但又和咱生活息息相关的东西。
具体来说呢,就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那些区别,咱用些接地气的例子给大家说道说道。
先说说大陆法系吧,它就像是个超级严谨的老学究。
比如你和人签订了个合同,合同上写得明明白白的事儿,那一般就是铁板钉钉了,法官就按这个来判。
就好像你和朋友约好下午两点见面,你两点没到,那就是你违约啦,没得说。
而且大陆法系比较看重法典,就像一本厚厚的武林秘籍,啥规定都在里面写着呢。
咱再来看看英美法系,它更像是个灵活多变的机灵鬼。
打个比方吧,同样是你和朋友约好了下午两点见面,结果你没去。
要是在英美法系这儿,法官可能会考虑很多其他的因素。
比如说,你是不是路上遇到啥突发状况啦,是不是你朋友自己也有问题呀。
不像大陆法系那样死扣条文,而是会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还有啊,大陆法系的法庭就像是个严肃的大课堂,法官那是绝对的权威。
律师们呢,就乖乖地按照法律条文来辩论。
可英美法系的法庭呢,有时候就像个热闹的菜市场。
律师们那口才,简直了,就跟说评书一样,各种花样都有。
咱讲个例子啊,张三开车不小心撞了李四,这要是在大陆法系的地盘上,法官就会根据交通法规来判,该怎么赔就怎么赔。
但要是在英美法系的世界里,除了法规,法官可能还会听听张三那天是不是心情不好啦,有没有啥特殊原因啦。
然后再决定怎么判。
大陆法系的发展就像是一列稳稳当当的火车,沿着既定的轨道前进;而英美法系呢,就像一辆越野车,在各种不同的路上都能开得风生水起。
不过呢,这两种法系也不是完全对立的啦,它们也会互相学习借鉴。
毕竟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嘛。
就好像两个人,一个严肃认真,一个灵活有趣,各有各的好。
总之呢,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虽然有区别,但都是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们就像是法律这个大家庭里的两兄弟,一个踏实稳重,一个机灵俏皮。
不管是哪个法系,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让咱的社会更有秩序,。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联系与区别经贸院国贸1301 庄雅兰学号:201321120114关键词:两大法系定义特点联系区别一、定义:1、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是指以古罗马法、特别是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由于该法系的影响范围主要是在欧洲大陆国家,特别是法国和德国,所以又称为大陆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主要法律的表现形式均为法典,又称为法典法系。
最早为公元前五世纪中叶颁布的《十二表法》后逐渐完备充实至公元六世纪东罗马帝国又编成《法学阶梯》、《学说汇篡》、《查氏丁尼法典》、《新律》等,十二世纪时合称《国法大全》是古代保护奴隶主私有制反映商品生产最完备最典型的法律)1 8 0 4年由拿破仑一世主持编制了《法国民法典》1 8 0 7年曾改称《拿破仑法典》2、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以判例法为法的主要表现形式。
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和传统产生与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它来源于公元十一到十二世纪英王赋予法官的解决纷争的权力。
随后,遵守先例的原则,即按照过去的判例来判断现在的争端的办案原则,就在英国的法律思想中树立了牢固的地位。
因此,英国的法律并不来自立法,而主要是法官在不断审判中所树立的先例。
英国的殖民者入侵美洲时随着也把英国的法律原则和审判传统带进了美洲。
美国独立后,虽然切断了英、美之间的政治联系,但并未破坏法律传统的连续性。
以后基于情况的变化,美国法官对英国的法律规则作了些修改,各州立法机构也以成文的法规不断取代法官制定的先例,但美国的法律制度在连续传统以及在遵守先例原则方面仍和英国一样。
因此,美国法律制度与英国法律制度统称为英美法系。
二、两大法系的特点1、大陆法系特点:(1)全面继承罗马法:吸收了许多罗马私法的原则、制度,如赋予某些人的集合体以特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有权的绝对性,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某人享有他人所有物的某些权利;侵权行为与契约制度;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结合制度等。
还接受了罗马法学家的整套技术方法,如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人法、物法、诉讼法的私法体系,物权与债权的分类,所有与占有、使用、收益权地役权以及思维、推理的方式。
(2)实行法典化,法律规范的抽象化概括化。
(3)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
(4)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法学创立了法典编纂和立法的理论基础,如自然法理论、分权学说、民族国家理论等,使法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任务由法学家来完成。
2、英美法系特点:(1)以英国为中心,英国普通法为基础;(2)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3)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向后看的思维习惯;(4)在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5)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6)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三、联系1、两者都重视法治。
2、两者的法律渊源都含有制定法。
3、两者在二战后有趋同趋势比如都进行法典编纂.4、都是资本主义性质的法,本质上都是维护资产阶级利益。
5、判例法其实里面也有制定法,当法官遇到新问题没有实例可以照搬,就会根据陪审团的最后表决,在依照一定法律原则的基础上,自由心证,宣布判决。
这种判决实际上是法官制定了法律。
大陆法系也会考虑曾经的判决,如果法官遇到一种新的案例,法律上没有很明确的规定,这时候不能擅自判决,在经过合议庭审理,并且已经提交审判委员会后,那么考虑以前的判决就是首选,这种以前的判决可以是比照式的,也可是法律解释类的。
两大法系在趋于融合。
四、区别1、在法律思维方式方面:大陆法系属于演绎型思维, 英美法系属于归纳式思维,注重类比推理。
2、在法的渊源方面:大陆法系中法的正式渊源只是制定法,英美法系中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渊源。
3、在法律的分类方面: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作为法律分类的基础,英美法系则是以普通法与衡平法为法的基本分类。
4、在立法技术方面: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一般采用法典的形式,英美法法系国家的立法一般采用单行的法律、法规的形式,而不采用法典的形式。
后来,英美法法系也开始逐步采用法典的形式,但从本质上讲,其主要是判例法的规范化。
5、在法律构成方面:大陆法系和英美法法系虽然都包括判例法和制定法,但判例法和制定法在两大法系中所起的作用有很大区别。
大陆法系虽然也定期发布系统的判例,将其作为一个法源。
但是,基本的、起主要作用的法源是成文法典和其他制定法,判例作为解释法典或制定法的例子,是补充性的法源,处于次要地位。
英美法法系虽然也有制定法和成文的法典,而且有日益膨胀的趋势,但主要是对判例的部分修改和综合性整理,内容庞杂,未能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因此可以说,在英美法法系中,起主要作用的是判例法,而不是制定法。
5、在诉讼程序方面:大陆法系与教会法程序接近,属于纠问制诉讼,英美法系则采用对抗制诉讼程序。
6、在法典编纂方面: 大陆法系的主要发展阶段都有代表性的法典,特别是近代以来,进行了大规模的法典编纂活动。
英美法系在都铎王朝时期曾进行过较大规模的立法活动,近代以来制定法的数量也在增加,但从总体上看,不倾向进行系统的法典编纂。
7、法官的权限不同: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
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8、在法律术语和概念上也有许多不同:这种不同实际上反映了不同的哲学倾向,大陆法系主要表现为理性主义的倾向,英美法系则更多的体现了经验主义的特点。
9、在法学教育方面:英美法系主要是美国将法学教育定位于职业教育,学生入学前已取得一个学士学位,教学方法是判例教学法,重视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
毕业后授予法律博士学位(J,D),而且各学校有较大的自主权,不受教育行政机关的制约。
在英国,大学的法学教育和大陆法系有些相似,也偏重于系统讲授,但大学毕业从事律师职业前要经过律师学院或律师协会的培训,而这时的教育主要是职业教育,仍然受学徒制教育传统的影响。
10、在法律职业方面:英美法系职业流动性大,法官尤其是联邦法院的法官一般都是来自律师。
而且律师在政治上非常活跃。
法官和律师的社会地位也比大陆法系高。
11、在适用技术方面:大陆法系国家中,法官审理案件,除案件事实外,首先考虑制定法是如何规定的,然后依据有关的规定来审理案件;英美法法系国家中,法官审理案件首先考虑的是以前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的案件事实进行比较,然后从以前判例中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原则,即通常说讲的“判例方法论”。
12、在商事法则方面:法和英美法在许多方面是不同的,尤其对货物买卖和成立契约(合同)的解释有不少分歧。
1)合同概念的差异:大陆国家的合同法认为是一个叫“债法”的更大的法律分支的一部分,合同法产生“合法债务”的可能根据之一,并且扩大到合法债务的各个方面,不仅是怎么产生的,也有怎么履行,当事人怎样能够免除履行,不履行时发生什么结果,所有大陆法国家基本概念就是“债”的概念,而英美法(普通法)国家没有这个概念。
大陆法国家没有财产委托的分类和信托的概念,因而大陆法国家的合同概念比英美法国家要广一些。
2)合同形式的差异:大陆法系的合同形式要求上都规定了一些合同只有采用法定的形式才能得到法律上的承认,都对缺少法定形式的特定规定了无效的法律后果,而且对形式的要求通常是非要式这个一般原则的例外。
英美法系把合同分为签字腊封合同是必须以热定形式订立,毋须对价支持的要式合同。
简式合同是必须持有对价支持的合同,简式合同一般是不要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用口头形式或者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是简式合同不等于不要式合同,有一些简式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其作用有的是作为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有的是作为证据上的要求。
3)诚实信用原则的差异:大陆法中,债务人必须按照社会交易实践中的有关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则来履行他的义务。
解释合同应遵照诚实信用原则并考虑交易习惯。
这种规定实际上为合同关系披上了道德的外表,被用来修正民法典中严格的合同自由主义。
英美法系的典型代表国家的普通法不认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磋商或履行合同是一项一般性义务。
合同的订立的本质在于双方当事人的对立的地位,这与诚实信用的概念是不一致的。
至于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双方显然有资格基于他们所选择的任何理由行驶合同或者于违约的法律所产生的权利。
4)合同违约形式和违约补救方法差异:关于实际履行,大陆法系奉行优先原则,在德国,即使出现了违反契约义务的情形,债权人也依然享有履行请求权,除非实际上已不可能履行。
这种援助实际上是将承诺人答应受诺人的一切好处都给予受诺人,强迫承诺人遵守诺言防止违约。
而在英美法系中,实际履行则是指法院颁发一道命令,强制要求契约一方当事人如约履行他的合同义务。
当事人不遵守特定履行令的,即构成藐视法庭罪,可能被判处监禁和罚金。
所以这种违约补救方式是对人的,而非直接针对当事人的财产。
五、英美法系信托制度与大陆法系代理制度异同:1、两个制度的共性(1)从信托和代理这两个法律关系的性质上看,两者都属于信任关系,故受托人与代理人的义务极为相似,都处于受信任者的地位,各自对受益人或本人负信任责任,并尽相应的注意。
(2)从设立的目的上看,信托和代理都是为了他人利益或影响他人权利的法律行为。
代理人、受托人都应为委托人或受益人的利益而从事代理或信托活动,禁止从事与已有利或可能与委托人、受益人利益发生冲突的交易和行为。
代理制度和信托制度的核心内容都是在寻求对委托人或受益人利益的最适当保护。
(3)从信托和代理制度的功能和意义上看,也有极其相似之处。
这两个制度都有这样的功能:私法自治之补充和扩张。
即个人依自己的自由意思而处理社会生活关系,这是近代私法的理想境界。
但是,由于个人精力、时间、经验、学识有限,无法或很难使权利人更自由地进行意思表示,广泛参与经济生活,从而不利于物尽其用,广泛拓展事业等,信托和代理正弥补了这一缺陷。
(4)从法律关系,权力来源等具体方面来看,信托和代理也都有极为相似之处。
在法律关系方面,信托和代理都是三方当事人,都有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之分。
从权力来源上看,受托人和代理人的权力来源也很相似。
有意定、法定和指定三种形式。
2、两个制度的不同点信托是英国衡平法精心培育、极具弹性的制度,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已形成其定型化的法理。
大陆法系的代理则是基于严密的法哲学观念而创设。
(1)信托制度是在空间上对所有权进行了分割而产生的、代理制度则仍保持了单一所有权概念。
信托制度之所以能对各种财产处置的复杂形式予以实现,正是因为英美法学者所持有的二元财产权观念,即从空间的观点出发,对所有权按价值和使用价值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