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判例法的运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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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_案例法(3篇)

美国法律_案例法(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了一起著名的宪法解释案件——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该案由时任美国总统托马斯·杰斐逊任命的联邦法官詹姆斯·马伯里提起,他因未能获得任命书而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颁发任命书。

这一案件对美国宪法解释和司法审查权的确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案情简介1800年,美国发生了一场激烈的政治斗争,即“辉格党”与“民主共和党”之间的权力争夺。

在这场斗争中,民主共和党候选人托马斯·杰斐逊战胜了辉格党候选人约翰·亚当斯,成为新任美国总统。

然而,由于两党之间的激烈竞争,杰斐逊在就职前未能完成对一些联邦法官的任命。

1801年,亚当斯在离任前任命了包括詹姆斯·马伯里在内的多名联邦法官。

然而,由于时间紧迫,亚当斯未能为这些法官颁发任命书。

杰斐逊上台后,他任命了约翰·马歇尔为大法官,并指示马歇尔撤销亚当斯任命的法官。

1803年,马伯里得知自己未能获得任命书,于是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颁发任命书。

他认为,根据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条的规定,最高法院有责任颁发任命书。

三、法院判决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面临着一个重要的宪法问题:联邦法院是否有权颁发任命书?如果法院无权颁发,那么马伯里的诉讼是否成立?马歇尔在判决书中提出了两个关键论点:1. 联邦法院有权颁发任命书。

马歇尔认为,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条赋予最高法院颁发任命书的权力,这是宪法赋予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责。

2. 联邦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马歇尔进一步指出,如果法院无权颁发任命书,那么这项权力将属于国会。

然而,根据宪法的规定,国会无权干涉司法权。

因此,最高法院有权对国会的立法进行审查,以确保其不违反宪法。

在判决书中,马歇尔引用了美国宪法第3条的规定:“最高法院拥有解释宪法和法律的权力。

”他认为,这一规定赋予了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权。

近代美国法律体系的演进与机制

近代美国法律体系的演进与机制

近代美国法律体系的演进与机制随着美国国家实力的不断增强以及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美国的法律体系也在不断演进和完善。

从最初的英国法系到后来的普通法,再到20世纪初的法制改革,美国法律体系经历了一个较为漫长的发展历程,下面就具体来看看这一过程中的几个关键点。

一、英国法系的传承17世纪初,北美洲的13个英国殖民地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成立了自己的法律体系。

这个新的法律体系保留了英国法系的核心要素,包括法院制度、司法程序以及法律慣例等。

作为一种先进的法律体系,英国普通法在后来的美国法律体系中仍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普通法的发展由于美国法律体系的开端是建立在英国法系的基础上,因此很大程度上受到英国的司法传统的影响。

在美国独立战争之后,美国法律体系逐渐独立于英国的司法体系。

在后来的漫长历程中,普通法被不断发展,形成了自己的特点。

首先,美国普通法注重判例法。

根据这种法律体系,法院的判决及其具体结果构成了法律的根本基础,也是法律的最高权威所在。

其次,普通法重视个人财产的私有制。

根据普通法的规定,个人财产拥有者享有私有化的权利,而政府不得干涉个人的财产权以及所有权。

最后,普通法保护合同自由。

合同自由意味着任何人在自愿的情况下签订,受约束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这在美国的经济活动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三、法制改革的兴起20世纪初,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美国法律体系面临着越来越多的质疑与挑战。

为了进一步改进法律体系,美国掀起了一场法制改革的运动。

该运动旨在创建比较完善的法律机制以适应社会变革。

这一改革在很大程度上改进了美国法律体系,推动了其良性发展。

一个重要的变化在于,在法制改革的背景下,由于联邦政府的威力不断增强,它对各州的司法权力逐渐限制。

此外,在法制改革中涌现出了管理机构的概念。

这些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法律,从而保证法院的公正性和司法程序的有效性。

最后,由于众多持不同态度意见的人带来了法律不确定性,因此美国的法制改革结合了争议解决程序,旨在确立法律意见之间的准确性。

美国制定法和判例法

美国制定法和判例法

美国制定法和判例法美国法律体系是以英国法律发展而来的,深受其影响,美国法律从源头上可分为法律法和判例法。

美国制定法是指政府制定的法律,主要有宪法、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行政须知等。

宪法是美国的立国和政治基础,是十分重要的社会规范。

宪法可由联邦政府或州政府改编,但只有在宪法的前提下,法律、法令和行政法规才能执行。

而法律类似于国家及地方政府针对全民权利义务关系的总称,包括刑法、民法、商法、民政法、税法、行业法规和部分社会规范等。

法令也称行政令,是由政府或其机构颁布的权力指令性的行政命令,要求国民共同遵守,它在现行法律中具有法律地位,及时履行其规定,以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而行政法规是形式较为清晰的行政书面规定,其约束力大于行政命令,是政府最重要的规章制度。

行政须知是对行政活动进行管理指导,主要由政府部门成员填写,具有说明性,执行行政政策时有用。

除此之外,美国还有另外一类法律,就是判例法。

判例法也叫法官法,由法院的判决、裁决营造而成,其本质是以前的案例判决为依据,由法院对现行法律施行和发展。

美国的司法判例是由各州司法机关负责审理,判决只对本案有效。

判断是指判决本身,就是当事人双方事实证明后,法官依据现行法律及案例,以本判决或其他类似案例一直司法经验为依据,作出依据现行法律规定调解或判决。

法院判决实施后,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完全按照判决案件执行,有极强的约束力。

美国的判例法发展由高级法院决定,任何一个州,司法机关或者是单一法官只要有一例可以引用,将大大延长道德、习惯和社会的约束力的有效性,提升法律的稳定性。

通过以上简单的介绍,我们一窥美国法律体系,让我们对美国市场运作有更加深刻的理解,为其他国家正式进入美国市场提供一定的参考意义。

美国法律判决会按照案例(3篇)

美国法律判决会按照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美国法律体系以其独特的案例法(Case Law)而闻名于世。

案例法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参考先前的类似案件判决,以此来指导当前的判决。

这种法律传统起源于英国,在美国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成熟。

本文将探讨美国法律判决按照案例的历史渊源、发展过程以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法的起源案例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英国的法律传统。

在中世纪,英国的法律体系主要以习惯法和普通法为基础。

普通法是指法官根据以往判决制定的法律规则,这些规则逐渐形成了一套普遍适用的法律体系。

在这个过程中,法官们会参考先前的类似案件判决,以此来指导当前的判决。

三、案例法在美国的发展美国独立战争后,美国各州逐渐建立起自己的法律体系。

在这个过程中,案例法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以下是案例法在美国发展的几个关键时期:1. 美国独立战争后:独立战争后,美国各州开始制定自己的法律。

在这个时期,案例法逐渐成为各州法院审理案件的重要依据。

2. 19世纪:19世纪是美国案例法发展的黄金时期。

在这个时期,美国法院开始系统地编纂案例法,形成了大量的案例集。

同时,法官们也开始重视先前的判决,将其作为审理案件的重要参考。

3. 20世纪:20世纪是美国案例法成熟的时期。

在这个时期,美国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更加注重先前的类似案件判决。

此外,美国各州法院之间的案例也开始相互借鉴,形成了更加统一的法律体系。

四、案例法在美国的应用案例法在美国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

以下是案例法在美国应用的几个方面:1. 指导法官判决: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参考先前的类似案件判决,以此来确定案件的法律依据。

这种做法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确保案件判决的一致性。

2. 创造法律规则:在某些情况下,法官会根据先前的案例,创造新的法律规则。

这些规则可能会对整个法律体系产生深远的影响。

3. 保障公民权利:案例法有助于保障公民权利。

通过参考先前的判决,法官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精神,从而在审理案件时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英美法系判例制度 英语

英美法系判例制度 英语

英美法系判例制度英语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英美法系判例制度是英美国家的司法体系中一种重要的判例法制度。

它源自于英国的普通法传统,被英国的殖民者带到了美国,并在美国得到了延续和发展。

在英美法系判例制度中,判例法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司法判例被认为是法律的重要来源之一。

英美法系判例制度的核心特点是通过前例,即以往判决案例来解决当前争议。

司法判例被认为是一种有力的法律规范,对法院来说是具有约束力的,对律师、法官和公民来说也是有指导作用的。

判例法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会根据时代的变化和社会需求不断更新和发展。

在英美法系判例制度中,法院通过审理案件并做出裁决,形成了一系列的判例,这些判例被认为是法律的活的体现和不断演变的产物。

法院在做出裁决的过程中会参考先前的判例,以确保一致性和连续性。

通过这种方式,法院不仅解决了具体的争议,也为未来的司法实践提供了指导。

英美法系判例制度的重要性在于它能够保证法律的稳定性和一致性。

由于判例法的作用,法律规范不会因为时间和地域的变化而失效,司法实践也能够在一个相对稳定的框架内进行。

判例法还能够帮助法律专业人士更好地预测法院的裁决结果,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英美法系判例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因为对判例的依赖过重,可能会使法律发展受到限制,难以适应社会的快速变化。

判例法可能会导致司法决策的保守化,法官可能更倾向于坚守传统判例而不愿开创新的法律问题解决方式。

判例法也可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为不同的法院可能对相同的案件做出不同的裁决,导致法律实践的不一致性。

英美法系判例制度在保障法律稳定性和一致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在不断的实践和总结中,英美法系判例制度将不断发展和完善,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的需求和司法实践的要求。

第二篇示例:英美法系判例制度是世界上最为著名和广泛应用的法律体系之一,它源自英国法律体系,并在美国及其其他前英国殖民地广泛应用。

这种法律体系的核心特点是通过判例法形成和发展法律原则,而不是通过法典或宪法来规范社会行为。

美国反腐败法律制度_何家弘

美国反腐败法律制度_何家弘

美国反腐败法律制度何家弘内容提要:政府官员的腐败行为是世界各国人民深恶痛绝但又不得不面对的一种社会现象。

虽然美国的社会制度和历史文化传统都与中国有很大差异,但是其反腐败的法律制度中仍有一些可供我们借鉴参考之处。

本文从历史背景、机构设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等方面介绍了美国反腐败的法律制度,并扼要地进行了评论。

一 美国反腐败的社会历史背景(一)历史背景创建公正廉洁的政府,清除贪污腐败的恶行,这是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愿望。

然而,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人民表达这种愿望的方式和实现这种愿望的途径均有所不同。

因此,我们在研究美国反贪污腐败的法律制度时,有必要先考察其社会历史的背景情况。

美国历史可以大体上分为两个时期,即英属殖民地时期和美利坚合众国时期。

1 英属殖民地时期美国是个由移民组成的社会。

那些来自英格兰、荷兰、德国等欧洲国家的早期移民,或者是为了寻找更大的经济发展机会,或者是为了追求宗教信仰的自由,或者是为了逃避政治上的压迫,而背井离乡漂洋过海来到北美新大陆。

他们在原来社会中所处的这种经济、宗教或政治地位,决定了他们渴望在这片新的土地上创建自治政府的愿望。

著名的 五月花公约 (the M ay flow er Compact)就集中地体现了他们的这种愿望。

1620年11月, 五月花 号船上的人们经历了千辛万苦,终于看到了美洲的海岸。

欣喜之余,他们发现自己离弗吉尼亚殖民区的目的地相距甚远。

实际上,他们抵达的普利茅斯已经超出了英王的管辖范围。

于是,他们决定起草一个书面协定来进行自治。

11月11日,41名幸存下来的男性移民 在上帝面前庄严结盟,同心协力为较佳秩序与生存建立一个文明政体 并且 要随时制定、拟定和设计那种公认为最为适合于殖民地全体人民利益的公平法律、条例、法令、法规。

以及设立治理机构。

这就是 五月花公约 的基本内容。

虽然他们自己制定的这个公约没有什么法律依据,但是在那个人迹稀少的 新大陆 上也无人反对他们这样做。

美国判例法

美国判例法

美国判例法相关介绍一.美国判例法的含义及类型判例法(Caselaw)由具有约束力的各法庭判决(court decision)组成。

由于根据法庭判决所建立起来的法律规则通常只是隐含于该判决之中,所以判例法有时又被称为"不成文法"(unwritten law)。

[1]38在普通法系的法律体系中,法庭针对个案所做出的判决被视为法律的正式渊源之一,其总和即为判例法。

因而,法庭判决不仅解决业已发生的争端,而且被作为先例,对以后发生的所有同类案件具有法律效力。

这一效力来自于遵循先例原则,其基本精神是:同类案件相同对待。

在美国法律中,判例法有两种:普通法中的判例法(common law caselaw)和阐释制定法的判例法(caselaw interpreting enacted law),二者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并不相同。

[1]391.普通法中的判例法在探讨普通法判例法之前,有必要线对普通法做一简要介绍。

普通法(common law)这一概念有多种含义,有时指存在于认可先例之法律效力的法域中的所有司法判决;有时仅指始于十一世纪英国,仅由司法判决发展并加以表述的一整套法律制度或规则。

此处取其狭义。

之所以称作普通法,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

1066年诺曼人入侵不列颠后,由皇家委员会发展起第一批王室法院,首批皇家法官便是国王身边最亲近的王室顾问大臣。

他们巡回全国各地,监督地方政务,其中包括审理案件。

后来,他们逐渐从皇家委员会独立出来并且开始作为王室法院取得相应的司法管辖权,成为专职的司法官员。

王室法院在威斯敏斯特和全国各地均设有法庭。

而由地方贵族控制的各地方法院继续审理着大部分案件,不过,较为重大的案件通常由王室法院管辖。

在巡回审判的过程中,王室法官们积累了丰富的来自全国各地的地方习惯法。

然而,他们认为,凡涉及"国家"利益的案件应依据统一的适用于全国各地的法律,而非由各地方法院所采用的地方习惯法。

英美法律体系_案例法(3篇)

英美法律体系_案例法(3篇)

第1篇一、引言英美法律体系是世界上两大主要法律体系之一,以其独特的案例法(Case Law)制度而闻名。

案例法是指通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作出的判决来确立法律原则和规则,这些判决对后来的案件具有约束力。

本文将探讨英美法律体系中的案例法,分析其特点、形成过程以及在我国的影响。

二、案例法的特点1. 重视历史和先例案例法强调历史和先例的作用,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参考过去的判决,以确定相似案件的法律适用。

这种做法有助于保持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 法官造法在英美法律体系中,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仅适用法律,还可以创造新的法律原则。

法官造法是案例法的一个重要特点,它使得法律能够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3. 诉讼双方参与度高在案例法中,诉讼双方在法官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具有高度的参与度。

双方可以提出证据、辩论观点,甚至对法官的判决提出上诉。

4. 透明度高案例法具有高度的透明度,法官的判决公开,便于公众查阅。

这种透明度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法律公正。

三、案例法的形成过程1. 普通法的发展案例法的形成与普通法的发展密切相关。

普通法起源于英国,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根据过去的判决和习惯形成的法律原则。

普通法在英格兰逐渐发展起来,后来传入美国和其他英联邦国家。

2. 案例法的普及18世纪末,案例法开始在美国普及。

当时的美国法律体系深受英国普通法的影响,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参照英国先例,逐渐形成了美国的案例法体系。

3. 案例法的完善随着时间的推移,案例法体系不断完善。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更加注重法律原则的适用,同时,立法机构也加强对案例法的监督和指导。

四、案例法在我国的影响1. 参考价值案例法在我国具有参考价值。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可以参考国外的案例,借鉴其经验,提高审判水平。

2. 立法借鉴案例法为我国立法提供了借鉴。

立法机构可以参考国外的案例,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

3. 司法改革案例法对我国司法改革具有一定的启示。

借鉴案例法,我国可以推进司法公开、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提高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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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判例法的运作机制发表时间:2008-7-2 阅读次数:604一、美国判例法的含义及类型判例法(Caselaw)由具有约束力的各法庭判决(court decision)组成。

由于根据法庭判决所建立起来的法律规则通常只是隐含于该判决之中,所以判例法有时又被称为"不成文法"(unwritten law)。

[1]38在普通法系的法律体系中,法庭针对个案所做出的判决被视为法律的正式渊源之一,其总和即为判例法。

因而,法庭判决不仅解决业已发生的争端,而且被作为先例,对以后发生的所有同类案件具有法律效力。

这一效力来自于遵循先例原则,其基本精神是:同类案件相同对待。

在美国法律中,判例法有两种:普通法中的判例法(common law caselaw)和阐释制定法的判例法(caselaw interpreting enacted law),二者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并不相同。

[1]391.普通法中的判例法在探讨普通法判例法之前,有必要线对普通法做一简要介绍。

普通法(common law)这一概念有多种含义,有时指存在于认可先例之法律效力的法域中的所有司法判决;有时仅指始于十一世纪英国,仅由司法判决发展并加以表述的一整套法律制度或规则。

此处取其狭义。

之所以称作普通法,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

1066年诺曼人入侵不列颠后,由皇家委员会发展起第一批王室法院,首批皇家法官便是国王身边最亲近的王室顾问大臣。

他们巡回全国各地,监督地方政务,其中包括审理案件。

后来,他们逐渐从皇家委员会独立出来并且开始作为王室法院取得相应的司法管辖权,成为专职的司法官员。

王室法院在威斯敏斯特和全国各地均设有法庭。

而由地方贵族控制的各地方法院继续审理着大部分案件,不过,较为重大的案件通常由王室法院管辖。

在巡回审判的过程中,王室法官们积累了丰富的来自全国各地的地方习惯法。

然而,他们认为,凡涉及"国家"利益的案件应依据统一的适用于全国各地的法律,而非由各地方法院所采用的地方习惯法。

于是,他们召开会议,通过对他们所了解的地方习惯法加以选择,修正和综合,形成了所谓的"普通法",意为通行全国的共同(common)的法律,以区别于内容各异的地方法。

随着王室法院的发展,普通法逐渐取代了地方法。

这就是普通法这一名称的由来。

[1]41当北美殖民地建立的时候,英国的普通法已发展的相当完善。

在美国独立宣言发表后的一段时间里,英国的普通法为刚刚独立的各州所正式接受。

从那以后,经过 200年的发展普通法在美国已经具有了自己的特色。

尽管法律方法大体相同,但是在实体内容方面,美国的普通法与英国的普通法却存在着很多差异。

而且,当今美国法院适用英国判例的情形已十分罕见。

2.阐释制定法的判例法如同普通法中的判例法,阐释制定法的判例法也适用遵循先例原则。

也就是说,法庭在某一判例中对其所适用的制定法所作的解释,也被视为法律的正式渊源之一,因而对因涉及类似问题而适用该制定法的后来案件也具有约束力。

将阐释制定法的判例法视为独立于其所阐释的制定法的另一法律渊源,表达了美国人对法律的这样一种理解:一项适用和解释某一制定法的判决,已不仅仅是简单的对该制定法的执行,而意味着新的法律的产生。

在这一司法判决过程中所产生的新的法律的数量,取决于该制定法所需解释的程度。

不过这只是个度的问题。

其实质是,某种立法活动已经发生。

无论如何,作为法律渊源之一,阐释制定法的判例法被认为是由该制定法所派生的。

因而,其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位置视其所解释的制定法而定。

例如,阐释宪法的判例法的效力高于与其冲突的单行法规;阐释单行法规的判例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以此类推。

如同单行法规自身会被修订一样,阐释单行法规的判例法有可能被后来的立法所推翻。

与此同理,阐释宪法的判例法只能由宪法修正案加以否定。

二、美国判例法的表现形式判例法主要以司法意见(Judicial opinion)为载体。

而各种司法意见中以上诉法院的意见最为重要。

上诉法院一般由三到九名法官组成,判决通常依参与审判的法官的过半数意见(majority opinion)做出。

法庭意见(opinion of the court)由形成过半数意见的法官中的一名法官撰写并签署,其中须陈述判决结论及其详细理由。

除全体通过外,反对意见(dissenting opinions)也被记录在案。

反对者可以不同意根据过半数意见所作的结论及其理由,也可以仅仅表示反对而不给出自己的意见。

有时也会出现所谓的巧合意见(concurring opinions),主要由赞同过半数意见的结论但不同意其理由的法官撰写。

很显然,过半数意见是其中最为重要的。

但是,细心的律师也会通过阅读反对意见和巧合意见来衡量多数意见的份量。

撰写过半数意见的任务通常由主审大法官或法官来分配。

过半数意见,反对意见以及巧合意见的初稿首先在组成法庭的各法官之间传阅。

在这个过程中,撰写者往往会得到一些来自组成过半数意见的法官的建议,以及来自反对者和持巧合意见者的批评意见。

有时,为了协调过半数意见者之间的差异,撰写者不得不在他们之间讨价还价,甚至被迫将一些不属于自己的观点写进去,从而形成不是十分连贯一致的法庭意见。

如果赞同判决结果的法官超过半数,但赞同其判决理由的法官未达半数,那么将无法形成过半数意见。

此时,赞同判决结果的获票最多的意见被称为"相对多数意见"(plurality opinion)。

相对多数意见之作为先例的价值并不确定,这主要取决于以后同一法庭的过半数意见如何对待它。

其中有些被加以引用并几乎与过半数意见同等对待,另一些则份量极轻甚至被完全忽略。

关于法庭意见的结构,并无固定模式。

一般包括如下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对案情以及诉讼情况的概括;然后是对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问题的陈述;最后是详述判决理由,以及将要采取的法律措施。

关于判决理由的论证,常常是引经据典,包含大量对先前相关判例的引用与探讨,以及许多辅助性的权威资料,诸如刊登于法律评论(law review)中的学术论文,学术专著(treatise)等。

实际上,某些法院,尤其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意见,往往是查找该判例所属领域的法律资源的很有价值的参考文献。

司法意见通常以时间为顺序加以整理并成册出版,形成所谓的"法律报告"(reporters)或"判例报告"(case reports)。

关于上诉法院司法意见的出版率,联邦及各州差异甚大。

而且,由于近年来上诉案件逐渐增多,出版率总体呈下降趋势。

就联邦上诉法院而言,司法意见的出版率不足半数。

一个案件的司法意见出版与否,取决于审理该案的法官。

根据地方法院的规则,未出版的司法意见不是被认为不具有先例的法律效力,就是被认为以其为依据不足取。

如同英国一样,美国的判例报告制度开始时是非正式而且有选择的。

但是随着各州及联邦最高法院所谓官方判例报告的出版发行,这一制度逐渐变得完善起来。

早在十九世纪八十年代,一家名为西部出版公司(West Publishing Company)的私有公司即开始致力于判例报告出版的完整性和系统化。

今天,该公司出版的地区判例报告覆盖全美各州。

另外,该公司出版的直接可用的联邦法院司法意见也是独一无二的。

由于该公司出版了所有允许出版的司法意见,许多州已经放弃了出版官方判例报告的做法。

除极少数外,州法院系统中初审法院的判决通常是不出版的,哪怕是有选择性的。

就联邦法院系统而言,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意见同时由三家出版:联邦判例报告(U.S.),由官方出版;最高法院判例报告(S.Ct),由西部出版公司出版;联邦最高法院判例报告律师版(L.Ed.),由另一家名为律师合作出版公司(Lawyer‘s Cooperative Publishing Company)的私有法律出版商出版。

联邦地区法院的司法意见只有部分出版,关于实体法方面的内容,包含在联邦补充判例集(F. Supp.)中;涉及程序性的问题,包含在联邦程序规则判例集(F.R.D.)中。

联邦上诉法院的司法意见中允许出版的部分,包含在联邦判例报告第二系列(F.2d)或第三系列(F.3d)中。

三.判例法中的遵循先例原则遵循先例原则是判例法的精髓所在。

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的准确含义在其拉丁语源"stare decisis et non quieta movere"中得到了最完美的解释,其大意为:遵从先例,切勿破坏已有定论。

关于遵循先例的原因,理论界有许多种说法。

其中引用频率最高的恐怕要数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家卡尔卢埃林的解释了:"那种充满好奇的几乎存在于全人类的正义感提出这样一种强烈的要求:在同等条件下,所有人必须恰当地受到同等对待。

"[2]这种同等对待的要求有助于限制偏见和武断,并允许当事人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确定地信赖法律对于先前类似案件的处理。

除此之外,遵循先例也是极富高效的,因为对于类似案件无需从头开始推理论证。

根据法律效力的不同,作为先例的法庭判决可以分为两种:1.具有约束力的先例具有约束力(binding force)是指法庭必须服从先前案件中业已确立的规则。

在同一法院系统(司法辖区)内,上级法院的判决对所有下级法院均有约束力。

例如,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的判决对本州所有州属法院具有约束力。

此种效力又称作纵向的(vertical)遵循先例原则。

与此对应,同一法院先前做出的判决对于本院以后的类似案件亦具有约束力,这叫做横向的(horizontal)遵循先例原则。

不过,横向的遵循先例原则比纵向的遵循先例原则更具灵活性。

某个法院推翻自己确立的先例的情形并不罕见。

2.仅有说服力的先例如果一个法院并无服从某个先例的义务,只是因为接受其推理论证而自愿服从,此时该先例即为仅有说服力(persuasive)的先例。

某个州的法院关于某个法律问题的决定对其它州的法院只具有说服力。

例如,如果认为其论证合理,纽约州的地方法院可能会依照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的判决来审理某个案件。

同样,联邦法院在适用某个州的法律审理跨州案件时对于该法律所作的解释,对于该州的法院而言,仅具说服力而非约束力,因为对于州法的权威解释只能来自于该州法院。

3.阐释制定法的先例部分学者主张阐释制定法的判例也应具有绝对的先例的法律效果。

[3]其理由是:立法机关可以据此很容易地发现并纠正对于立法意图的误解。

而且,详尽具体的制定法同时也意味着多种重大利益的介入。

不过,这种观点并未被联邦最高法院所采纳。

4.宪法性先例无论对于普通法的判例法还是阐释制定法的判例法,立法机关均有权做出修改。

不过,立法机关对于宪法性判例的修改一般只能通过宪法修正案的形式来实现,而这种做法很少行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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