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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意见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意见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茂名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5•【字号】茂府[2010]18号•【施行日期】2010.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茂名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意见的通知(茂府〔2010〕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四月十五日关于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意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粤西地区振兴发展指导意见》,发挥标准化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作用,进一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我市产业结构升级,根据《广东省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十一五”规划》、《批转省质监局关于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意见的通知》(粤府〔2010〕1号),现就我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对我市提出的“优化产业结构,发展为世界级石化基地、全省重要能源物流基地和特色现代农业基地”战略定位,建设创新型城市;以促进标准的研制、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推动标准实施、强化对标准实施的监督为重点,建立健全市场导向、企业为主、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各方协调的推进机制,着力提高以自主知识产权为核心的技术标准竞争能力,充分发挥技术标准在引领产业发展升级、推动自主创新、节约资源、提高产品质量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示范带动。

根据茂名特色产业的特点,采取政策措施引导企业积极参与,创建技术标准示范企业,以示范企业带动实施技术标准战略。

2.企业主体。

企业是研制和实施标准的主体,也是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受益者。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核发变更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茂府[2013]38号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核发变更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茂府[2013]38号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核发变更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核发变更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茂府〔2013〕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茂名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核发变更管理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十一届二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城乡规划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2013年4月28日茂名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核发变更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茂名市行政区域范围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核发以及变更,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对于容积率的管理,还应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第三条规划条件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提出的规划建设要求,是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单体设计方案编制和审批以及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的重要依据。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进行开发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

第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以及其他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按权限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茂名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茂名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茂名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茂名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2.13•【字号】茂名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茂名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茂名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0月27日茂名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2月13日茂名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20年10月27日茂名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促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的规划和建设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村庄规划和建设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应当按照乡村振兴战略的部署,坚持规划先行、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集约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管辖范围内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将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制定村庄规划导则、村庄设计导则、建筑风貌管控和建设指引,积极搭建村庄规划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和产学研合作平台,引导和支持城乡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志愿者下乡服务,提高村庄规划建设水平。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部分条款修订的批复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部分条款修订的批复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部分条款修订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03•【字号】茂府办函〔2024〕29号•【施行日期】2024.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部分条款修订的批复茂府办函〔2024〕29号市自然资源局:你局《关于审定〈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部分条款修订的请示》(茂自然资请〔2024〕65号)收悉。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函复如下:一、原则同意《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部分条款的修订(详见附件)。

二、请你局按规定做好《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部分条款修订后的相关工作,加强规划管理,依法组织实施。

附件:《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部分条款修订情况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4月3日附件《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部分条款修订情况本次修订《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附录E建设方案技术经济指标计算规则”的部分条款,具体如下:一、优化住宅套内阳台比例规定1.0.13 住宅建筑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住宅套内(含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建筑面积20%的,按其投影面积一半计算计容建筑面积;宿舍建筑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除阳台外户内建筑面积15%的,按其投影面积一半计算计容建筑面积;旅馆/酒店/公寓式办公建筑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本栋对应功能建筑面积10%的,按其投影面积一半计算计容建筑面积;其它商业/办公建筑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本栋对应功能建筑面积5%的,按其投影面积一半计算计容建筑面积;半开敞空间超过上述比例约定的按全面积计算容积率。

【原表述:住宅建筑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住宅套内(不含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建筑面积20%的,按其投影面积一半计算计容建筑面积;宿舍建筑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除阳台外户内建筑面积15%的,按其投影面积一半计算计容建筑面积;旅馆/酒店/公寓式办公建筑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本栋对应功能建筑面积10%的,按其投影面积一半计算计容建筑面积;其它商业/办公建筑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本栋对应功能建筑面积5%的,按其投影面积一半计算计容建筑面积;半开敞空间超过上述比例约定的按全面积计算容积率。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市区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市区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市区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8.12.20•【字号】茂府〔2008〕92号•【施行日期】2008.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市区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的通知茂府〔2008〕9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茂名市市区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住房现状与需求预测第三章住房建设规划第四章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第五章政策性住房保障第六章工作措施第七章规划实施保障第八章附则茂名市市区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和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茂名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等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目标,为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实行“东扩南移”的规划要求,切实解决城市住房供求矛盾,满足城市居民对住房的合理需求,制定本住房建设规划及各年度建设计划。

第二条本规划以满足规划期内市区不同收入层次城市居民的住房需求为导向,通过制定各类住房的年度建设计划,实现在规划期内市区住房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充分发挥住房作为国民经济基础性设施的重要作用,促进住房建设和房地产业发展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三条本规划及年度计划适用于茂名市区(含茂南、茂港两区),实施期限为2008年至2012年。

本规划及年度计划是确定市区各年度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及其他公共租赁住房等建设规模、用地供应、套型控制以及制定住房保障相关政策措施的重要依据。

在市区范围内进行的城市各项住房建设活动,均应当符合本规划及年度计划。

茂名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18版)

茂名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18版)
2.1 用地分类............................................................................................................................. 3 2.2 土地混合使用..................................................................................................................... 3 2.3 城市用地规划..................................................................................................................... 8 2.4 开发强度控制...................................................................................................................12 3 公共设施...............................................................................................................................15 3.1 分级分类标准...................................................................................................................15 3.2 布局准则..............

《茂名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公示

《茂名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公示

《茂名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公示(一)前言《茂名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原《茂名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于2004年7月正式开始编制;于2010年12月,《茂名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的技术成果和行政审批工作已基本完成。

2015年底,省住建厅下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抓紧修改完善茂名市城市总体规划成果的函》(粤建规函〔2015〕2619号),要求茂名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起止年限由原来的2008-2020年调整为2011-2030年,并充分落实“十三五”国家和广东省对城市发展的新理念、新要求。

为更好落实国家和广东省重大发展战略的部署、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需要及考虑茂名属地化发展的诉求,进一步提高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建设的指导和统筹作用,强化科学性和严肃性,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建设和谐宜居、富有活力、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提高新型城镇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编制本规划。

本规划在编制过程中,编制单位多次征求两区三平台、相关市直部门意见,并经市规委会原则同意,同时通过市常委会和市常务会审议,经吸收多方意见、多轮修改完善后,形成本次最终成果。

(二)规划范围和期限1、规划范围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本次《总规》包括市域城乡协调发展规划、中心城区规划,规划范围如下:(1)市域:茂名市所辖的茂南区、电白区(原茂港区、电白县)和高州、信宜、化州三个县级市,总共辖87个镇和22个街道,辖区总面积11458平方公里。

(2)城市规划区:为茂名市的茂南区、电白区(原茂港区、电白县)行政管辖范围,总面积为2748平方公里。

(3)中心城区:城市建成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共计10个街道,13个镇,包括茂南区的河东街道办、河西街道办、红旗街道办、新华街道办、露天矿街道办、官渡街道办、站前街道办、城南街道办、公馆镇、新坡镇、高山镇、镇盛镇、袂花镇,电白区的高地街道、南海街道、羊角镇、坡心镇、七迳镇、沙院镇、水东镇(含原陈村镇)、旦场镇、电城镇以及博贺镇,总面积约为960平方公里。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城市规划区基准地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城市规划区基准地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城市规划区基准地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茂名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17•【字号】茂府[2013]9号•【施行日期】2013.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城市规划区基准地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茂府〔201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滨海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茂名市城市规划区基准地价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十一届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2013年1月17日茂名市城市规划区基准地价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市场管理,实现土地市场宏观调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广东省地价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茂名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下列片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北组团的河东片区、河西片区、站南片区、西城片区、市民中心片区、乙烯片区,南组团的那楼片区、高地片区、陈村片区、旦场片区,东组团的博贺新港区。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区基准地价同时采用级别价、区片价和商业路线价的价格形式予以表示。

第四条市城市规划区基准地价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对现状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土地,按照商业、住宅、工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等用途,分别评估确定的某一估价期日上法定最高年期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

各类用途基准地价内涵如下表所示:注:“三通一平”是指通路、通电、通水、场地平整。

第五条市城市规划区基准地价土地用途分为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四大类:(一)商业用地:即商服用地,指主要用于商业、服务业的土地,包括批发零售用地、住宿餐饮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二)住宅用地:即城镇住宅用地,指城镇用于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用地;(三)工业用地:即工矿仓储用地,指主要用于工业生产、物资存放场所的土地,包括工业生产及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附属设施用地、采矿用地、仓储用地;(四)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指用于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科教文卫、风景名胜、公共设施等的土地,包括机关团体用地、新闻出版用地、科教用地、医卫慈善用地、文体娱乐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公园与绿地、风景名胜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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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部分总则 ................................................................................... - 1 -1总则. (1)第二部分城市用地篇 ....................................................................... - 2 -2城市用地分类及相关用地标准和要求 (2)3居住用地 (16)4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25)5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28)6工业用地 (37)7物流仓储用地 (40)8绿地广场用地 (43)第三部分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篇 ................................................. - 46 -9城市设计的一般原则.. (46)10建筑物的退让控制 (55)11建筑物的间距控制 (61)12城市地下空间利用 (66)第四部分道路交通与工程设施篇 ................................................. - 70 -13道路交通. (70)14给水工程 (78)15排水工程 (82)16电力工程 (88)17通信工程 (97)18燃气工程 (102)19工程管线综合 (107)20环境卫生 (111)21户外广告 (116)22城市综合防灾和减灾 (123)第五部分附则 ............................................................................... - 136 -23附则 .. (136)第六部分附录 ............................................................................... - 137 -附录A建筑间距的计算.. (137)附录B建筑高度的计算 (138)附录C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140)附录D居住建筑面宽控制 (143)附录E沿路一般建筑高度控制 (144)附录F相关参数换算系数表 (146)附录G干道交叉口建筑红线退让范围(示意) (147)附录H名词解释 (148)附I本标准与准则用词说明 (153)第一章第一部分总则1 总则1.1为提高茂名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茂名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和有关规范,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2本标准与准则以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同类城市的技术标准并结合茂名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3在茂名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标准与准则执行,并应符合国家、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4城市规划区范围由茂名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划定。

1.5本标准与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第二部分城市用地篇2 城市用地分类及相关用地标准和要求2.1 用地分类2.1.1 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2.1.2 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

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2.1.3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标准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1.4 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编制、管理以及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2.1.5 用地分类应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适当兼顾其它相关因素综合确定。

2.2 城乡用地分类2.2.1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9中类、14小类。

2.2.2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2.1的规定。

茂名市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表2.12.3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2.3.1 城市用地共分为8大类、35中类、42小类。

2.3.2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2.2的规定。

茂名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表2.22.4 城市建设用地标准2.4.1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八大类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全市城市建设用地的人均指标应控制在105.1~115.0平方米。

2.4.2在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各类主要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和人均单项指标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4.3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的规划用地汇总表宜采用表2.4.3的格式。

城乡用地汇总表表2.4.32.4.4城市(镇)总体规划城市建设用地应按表2.4.4进行平衡。

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表2.4.4备注:------年现状常住人口------万人------年规划常住人口------万人2.5 城市建设用地地块控制标准2.5.1地块是城市建设用地最小的规划建设单位,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细分地块要求为依据进行划分。

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标准及其它相关要求进行控制。

2.5.2零散地块开发时,地块的最小面积应不低于表2.5.2的规定。

开发地块最小面积指标表2.5.2注:住宅类型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为单层和多层建筑,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为高层公共建筑(不含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下各条规定同。

混合用地取较高值作为标准。

2.5.3 零散地块面积不足表2.5.2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乡规划实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3)因土地权属等现状用地情况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5.4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建设用地,须由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条件为依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用地单位组织编制。

2.5.5 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控规编制单元和控规管理单元两个层次,形成编制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简称“编制单元控规”)和管理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简称“管理单元控规”)两级规划体系。

2.5.5.1编制单元控规是以落实茂名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目标,以控规编制单元为平台,对单元内的功能、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居住区级及以上公共设施和重要市政基础设施等进行规划控制。

对市区级以上的重大设施、绿地、水体、文物、中小学、重大交通、市政基础设施进行控制.并对居住区及以下级的要素提出指导意见,对规划管理单元的开发总量进行控制,提出各类用地的开发强度指引,指导管理单元控规的编制。

编制单元控规主要是指导管理单元控规的编制,在管理单元控规未审批之前指导日常规划管理。

2.5.5.2 在管理单元内已批建设用地超过40%时,必须对该管理单元开展管理单元控规的编制,并同步开展该管理单元的城市设计,以达到精细化地块管理的目的。

管理单元控规以落实编制单元控规为目标,结合城市设计、地下空间规划等专项规划成果、以控规管理单元为平台,对编制单元控规中各类用地和设施的定性、定量、定位等控制内容进一步落实和细分;对单元内主导用地属性、整体控制指标、居住区及居住小区各类设施进行规划控制。

进一步落实和确定编制单元控规中的规划控制要求.同时对居住区及以下级别的设施进行布局,落实管理单元的开发总量,提出各地块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等控制指标,并对建筑后退、机动车出入口、停车泊位等提出控制要求。

管理单元控规主要是直接指导地块规划条件的制定,并用于日常的规划管理。

2.5.5.3 编制单元控规和管理单元控规的成果内容均划分为法定文件、指导性文件和附件三部分。

法定文件是城乡规划管理的根本依据,必须予以公示,并报市政府批准同意;指导文件是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指导依据.必须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附件是法定文件和指导文件的技术支撑和编制基础。

附件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建设部《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要求。

对依法批准的本法定文件进行修改和调整,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并报经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

对依法批准的指导文件进行调整时,必须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报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具体见《茂名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

2.6 城市建设用地使用兼容性要求2.6.1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规划条件执行。

2.6.2为提高规划的弹性和可操作性,规划编制单位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依以下原则确定各地块的土地使用兼容性要求,包括兼容的土地性质以及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制高度、绿地率等指标的允许调整幅度。

(1)保持区域范围内规划用地布局结构的整体合理与稳定;(2)确保区域范围内人口分布、公共服务设施与市政设施容量与能力的平衡;(3)保证相容用地的功能相互协调,维护周边地域的环境质量;(4)符合城市设计原则要求,不影响城市景观形象优美和谐。

2.6.3确需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的,应按法定程序调整规划或规划条件,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实施。

编制单元控规用地兼容性性质采用通则式管理,用地兼容性调整必须按照《茂名市规划用地兼容性规定》执行;编制单元内用地调整各类用地总量不得超过法定文件平衡表内各类用地总量,以确定准确的人口规模与公共设施配套规模。

居住用地兼容性规定表表2.6.1注:居住用地(R1、R2)兼容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原则上不得超过地块总用地规模的20%。

居住用地兼容商业的,应结合方案严格控制沿街底层商业建筑,原则上临主、次干道一侧不得布局底层商业建筑。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兼容性规定表表2.6.2注:零售商业用地(B11)和批发市场用地(B12)兼容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和仓储用地的各项用地总和不得超过地块总用地规模的20%。

规划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兼容性规定表表2.6.3注:1、工业用地(M)兼容绿地不得超过总用地规模的20%;属于创意产业园区的工业用地,兼容科研用地(A35)、文文化设施用地(A2) 和娱乐用地(B31)不得超过地块总用地规模的30%。

2、仓储用地(W)兼容绿地不得超过总用地规模的20%;属于物流园区的仓储用地,兼容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和商业服务业设施(B)不得超过地块总用地规模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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