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证明机理_一个亟待开拓的研究领域
角色理论一个亟待拓展的哲学空间

角色理论一个亟待拓展的哲学空间一、本文概述《角色理论:一个亟待拓展的哲学空间》这篇文章旨在探讨角色理论在哲学领域的重要性和其尚待开发的潜力。
角色理论,作为一种分析社会行为和理解个体在社会结构中所扮演角色的重要工具,已经在社会学、心理学、人类学等多个领域得到了广泛的研究和应用。
在哲学领域,尽管角色理论对理解人的存在、社会关系和道德责任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但相关研究仍显不足。
本文首先将对角色理论的基本概念和核心观点进行介绍,阐述其在社会学、心理学等领域的应用及其在这些领域中所取得的成果。
接着,文章将分析角色理论在哲学领域中的潜在应用,探讨其对理解人的本质、社会关系和道德责任等问题的独特视角和贡献。
在此基础上,文章将提出角色理论在哲学领域中亟待拓展的几个方向,包括对人类存在状态的多元理解、对社会关系动态演变的深入分析以及对道德责任个体性与社会性的全面考察等。
二、角色理论的历史发展角色理论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学和哲学理论,其历史发展脉络源远流长,深深地扎根于社会文化的变迁之中。
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的戏剧理论,亚里士多德在其《诗学》中便提出了“角色”这一概念,用来描述戏剧中人物的行为和性格特征。
真正将“角色”概念引入社会学领域的,是美国社会学家米德。
米德在其著作《心灵、自我与社会》中,首次将角色概念与社会行为相联系,提出了“角色扮演”的理论,为角色理论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角色理论逐渐在社会学、心理学、人类学等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20世纪中叶,美国社会学家帕森斯在其结构功能主义理论中,进一步强调了角色在社会结构中的重要性,认为角色是维持社会稳定和秩序的关键因素。
同时,德国社会学家韦伯也在其著作中,详细探讨了权威、权力和角色的关系,提出了“权威角色”的概念。
进入21世纪,角色理论的研究视角和方法不断扩展和创新。
一方面,研究者们开始关注全球化、网络化等新型社会形态对角色理论的影响,探讨虚拟角色、跨文化角色等新型角色的形成和发展。
13春法本《证据学》形成性考核答案参考

证据学形成性考核参考答案证据学作业1一、名词解释1、证据力:是指证据材料进入诉讼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特别是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合法形式。
2、证明力:是指证据所具有的内在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
即证据的可靠性、可信性和可采性。
3、自由心证制度:是指一切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以及案件事实的认定,均由法官根据自己良心、理性进行自由判断,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制度。
4、神示证据制度:也称神明裁判或神证,就是用一定形式邀请神灵帮助裁断案情,并且用一定方式把神灵的旨意表现出来,根据神意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的是非曲直的一种证据制度。
5、直接言词原则:基本含义是指要求一切证据材料都必须在法庭上以直接、口头的方式进行陈述、讯问、审查和辩论的诉讼原则,由直接原则与言词原则合并而来。
二、简答题1、简述当事人主义的特点。
①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②充分尊重犯罪嫌疑人即被告人的主体性;③法官扮演着仲裁者角色,保持中立,庭审不是必经程序。
2、简述法定证据制度的特点。
①公式化,法律预先对各种证据进行分类,并规定各种不同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则;②形式化,法律对证据力的规定也是根据一些形式化的因素确定的,而不是根据证据的实际状况确定的。
③等级化,法定证据制度中对证据证明力的规定,也明显受到了封建等级特权观念的影响;④绝对化,法定证据制度在规定证据和证据证明力的同时,也规定了法官在审查判断证据问题上的职责,只要求法官机械地按照法律的规定识别各种证据的证明力,计算证据证明力的大小或证据数量的多少,而不允许法官按照自己的见解审查判断证据。
4、简述在英美法系国家中主要存在的证明规则。
(1)相关性规则;(2)传闻证据规则;(3)任意性自由规则;(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5)最佳证据规则;(6)证人的特权规则;(7)交叉询间规则;(8)补强证据规则;(9)推定;(10)司法认知。
三、论述题1、试述证据制度与传统文化、经济制度及诉讼制度的关系。
证据法学_中国政法大学中国大学mooc课后章节答案期末考试题库2023年

证据法学_中国政法大学中国大学mooc课后章节答案期末考试题库2023年1.司法认知的思想源于古罗马法“显著之事实,无须证明”这一古老法谚。
参考答案:正确2.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以下证据应当予以绝对排除的是()参考答案:采用威胁方法获取的证人证言_采用刑讯逼供获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3.非法证据排除的正当理由是()参考答案:保障基本人权_彰显程序正义_吓阻警察不法_维护司法纯洁4.以下哪些证据不可用作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参考答案:事后补救措施_和解与提议和解_自认和撤销自认_支付医疗费或类似费用5.排除事后补救措施的目的是()参考答案:不让人们因做好事而受惩罚或损害_激励人们从事对社会有益的行为_体现不断增加安全措施的社会政策6.以下可以视为事后补救措施的是()参考答案:一架飞机失事后,飞机制造商对该型号飞机操作系统进行改造升级_某款电动车充电后爆炸伤人,公司发出召回通知_某人在小区门口被隔离墩铁索绊倒摔伤,物业公司在绊倒处张贴安全警示标志7.以下属于品性证据规则例外的情形是()参考答案:在凶杀案中,为反驳被害人是第一挑衅者的主张,检控方可以打开被害人性情平和的品性证据之门_刑事被告可以打开被害人不良品性证据之门,在这种情况下,检控方可在反驳中提供关于被害人具有同一良好品性或被告具有同一不良品性的证据_刑事被告可以打开自己的良好品性证据之门,在这种情况下,检控方可在反驳中提供被告同一不良品性证据_关于证人的品性证据,可用于对证人的可信性进行弹劾与正誉8.确立传闻证据规则的理由是()参考答案:保障当事人交叉询问和对质的权利_使事实认定者能在庭审中看到证人的行为举止等信息_转述他人庭外陈述会产生可信性危险9.证据交换的时间可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亦可由人民法院指定。
参考答案:正确10.控诉方在庭前仅需向辩护方开示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
参考答案:错误11.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的证据开示义务是平等和对等的。
浅谈我国证明标准的完善与发展

浅谈我国证明标准的完善与发展学界与实务界对证明标准问题的表述不尽相同,有的将其称为证明程度,有的将其称为证明任务。
有学者认为:证明标准是指证据对于事实裁判者所能产生对法庭事实的主观印象所必须达到的客观性或可能性程度,是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为赢得案件,或者为获得对某一特定事项的有利判决,而必须对事实裁判者说服的程度。
[ 易延友.证据法的体系与精神——以英美法为特别参照[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本文采用江伟教授的定义方式:证明标准即法官从证据中虽未形成事实必定如此的确信,但内心形成事实非常可能如此的判断。
[ 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第四版)[M].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225.](二)特征1.证明标准具有抽象性,证明标准是一抽象性概念。
证明标准虽然真实存在于诉讼全程并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但是它和具体的人证物证的各种证据并不相同,它是抽象的概念。
证明的原则与具体标准抽象存在于审判者的内心中,需要依靠审判者内心的良知和理性进行判断。
[ 李浩.证明标准新探[J].中国法学.2002年第4期.]2.证明标准具有模糊性,要想精确界定证明标准是非常困难的。
我国民诉法学者张卫平教授在《证明标准构建的乌托邦》一文中指出“确定的、统一的、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证明标准的构建只能是乌托邦。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上文中提到,证明标准具有抽象性,也因此决定了其必然是模糊的。
3.证明标准具有法定性。
在审判活动中,通过当事方提交证据来对争议事实进行证明必然需要一个统一的尺度,才能做到程序与实质的公正。
同时,这样才能方便查验审判者对争议事实是否做出了合适的判断。
当然,任何证明都无法要求一种百分百的可证度,对审判者而言是达到内心确信的程度,比如大多证明要求达到了高程度的盖然性即可。
笔者认为,2015年最高法发布的《解释》中的第108条、109条,就是在法律层面,对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予以了确认。
二、国内外现状(一)我国规定我国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确立了法律真实的证明观念,目前以“高度盖然性”为一般证明标准,以“排除合理怀疑”为特殊证明标准。
法理学复习题参考答案(时显群,9787512101142)

复习题参考答案第一章一、判断分析1.对。
2.错。
法学不仅仅研究法律现象,还要研究其发展规律。
同时,为了更能更好的认识法律现象,法学还得研究与法学密切联系的非法律现象,比如法律与政治、法律与经济等的关系。
3.错。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占有特殊地位,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4.错。
法学的研究方法除了阶级分析法,还有价值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等。
5.错。
对社会现实生活中的法律现象进行调查、分析、归纳、总结,进而说明涉及法的一系列社会问题,这是实证分析法。
6.对。
7.错。
社会契约论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由卢梭最先提出。
8.错。
依法治国的主张是由法家提出的,儒家主要“德主刑辅,礼法合一”。
9.错。
法理学研究的范围具有宽泛性,是一个开放的理论体系。
它随着整个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的发展而不断限定和不断拓展自己的研究对象和范围。
10.错。
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社会学科,它有着自己特定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从而与其他社会学科区别开来。
但是,法学的研究对象又涉及许多社会现象,所以法学又不是绝对独立的社会学科。
法学与人文科学和其他社会科学是保持着密切的联系,相互借鉴、相互渗透的。
二、不定项选择1.C 2.A 3.ABCDE 4.D 5.B6.ABCD7.A8.B9.A 10.ABC三、案例分析分析提要:在本案中,法官在面对事实上违背正义原则的“合法”行为的时候,主要合理地采用了价值分析的方法,对法律规范的性质进行了分析和判断,最终使得法律自身得到了净化,使正义得到了伸张。
一、判断分析1.错。
法律产生在,法学产生在后。
法学的产生必须以法律现象和职业法学家集团的出现为前提。
2.对。
3.错。
中世纪最大的神学家是托马斯.阿奎那。
4.错。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被誉为“在法学领域引起的一场伟大革命”。
5.对。
6.错。
马克思主义法学揭示了法产生和发展的规律,指出法不是永恒存在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级的产物。
证据法学试题及答案

证据法学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1. 证据法学是研究什么的学科?A. 法律的制定B. 法律的实施C. 证据的收集与运用D. 法律的历史发展答案:C2. 下列哪项不是证据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A. 证据的分类B. 证据的采集C. 证据的评估D. 法律的编纂答案:D3. 证据的相关性是指?A. 证据与案件无关B. 证据与案件有直接联系C. 证据与案件有间接联系D. 证据与案件无任何联系答案:B4. 在证据法学中,下列哪项不属于证据的合法来源?A. 非法监听B. 合法搜查C. 自愿陈述D. 法庭传票答案:A5. 证据的可信度主要取决于哪些因素?A. 证据的来源B. 证据的形式C. 证据的内容D. 所有上述因素答案:D二、填空题1. 证据法学的研究目的是确保证据的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以便在司法程序中正确运用证据。
答案:合法性、相关性、可信度2.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________原则要求控方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有罪。
答案:举证责任3. 证据的________是指证据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有效并可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
答案:可采纳性4. 证据的________是指证据在法庭上被允许呈现给法官或陪审团的过程。
答案:呈现5.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________原则允许双方当事人提出所有相关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答案:平等武装三、简答题1. 简述证据法学中的“最佳解释推论”原则。
答:最佳解释推论原则是指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法庭可以根据现有的证据来推断事实的最可能解释。
这种推论要求法官或陪审团综合考虑所有相关证据,并选择最合理的解释作为案件事实的基础。
2. 阐述证据法学中的“排除规则”及其意义。
答:排除规则是指在司法程序中,如果证据的采集、保管或呈现违反了法律规定,该证据将被认定为非法,不得在法庭上使用。
这一规则的意义在于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防止非法取证行为,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权威性。
法律论证理论中的证明证据和证成

法律论证理论中的证明证据和证成周祯祥关键词: 实践论辩/法律论证/证成内容提要: 法律论证理论是实践论辩理论的一个局域性的论证类型。
法律论证的实质是论辩。
法律论证中的证明和证据概念强调合法性。
法律论证的一个重要概念是证成,它分为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两种证成形式,这些证成是由若干规则、公式和原则来构成的,用以在法律论证中获得健全的实践理性。
一、实践论辩理论和法律论证理论(一)实践论辩理论黑尔和图尔敏有关论证的理论表明,任何为某个规范性命题N,给出一个根据G的推导,都要以某个担保W为前提,根据W和G,推导出N。
N称为是能够通过G和W来加以证成的命题。
这个过程可以无限递归倒退,只能在某一个点中止,这就表明我们只能够在非常有限的意义上谈命题N的正确性。
那么,我们是否有办法提高N的可信程度,把这种无穷递归倒退的方式转换为另一种新规则来证成的方式呢?对这个问题的思考,产生了一种新的证成模式,这就是实践论辩的证成模式。
这种证成模式修订了我们关于理性的一些看法,理性和100%的确实性不应看成是同一个东西,通过实践论辩的证成,仍然应该看成是获得了理性的结论。
实践论辩中的实践概念表达的是这样的意义,我们在证成规范性命题的时候,论辩的规则不仅仅是像逻辑所要求的那些规则,而且要超越逻辑,还要诉诸于讲话者的行为,这种诉诸于讲话者行为的诉求,就表达了实践的含义。
而实践论辩中的论辩,则是指对所要证成的命题之真实性和正确性进行检验的行为整体。
论辩本身就属于讲话者行为的一部分,就此而言,论辩也是一种实践。
在这个语言实践的过程中也有一些规则,这些规则可以称之为是语用学规则。
寻求论辩的语用学规则,实际上是在探寻规范性命题的正确性和合适性。
由此,我们把实践论辩可以简单地理解为:是那些有关规范性命题之正确性的论辩。
黑尔和图尔敏的理论,可以说体现了实践论辩理论的若干要素。
他们在道德论证中给出的若干准则虽过于模糊,但在相当程度上启示了人们对规范命题证成探讨的思路。
秋季青海电大证据学作业三及考试参考答案

青海电大6025证据学作业、三及考试参考答案国开平台。
各省网电大网上作业形成性考核:.考试批次考试课程:证据学考试代码:6025一、单选题(共20题) 1. 法定证据制度的基本证明方法是()。
A. 刑讯逼供B. 十字形证明C. 决斗D. 司法认知 2. 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是() A. 刑事公诉 B. 刑事反诉 C. 民事诉讼 D. 行政诉讼 3. 关于推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作为推定前提的事实被称为“推定事实”B. 运用推定可以认定案件事实,因此推定也是一种证据C. 推定的结论不能推翻D. 推定减轻了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4. 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在拘捕后的()A. 24小时内B. 12小时内C. 8小时内D. 4小时内 5.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是指()的例外。
A. 直接言词则原B. 证据裁判原则C. 自由心证原则D. 非法证据排除原则 6.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这一规定采取的立法技术是()A. 拟制B. 法C. 推定D. 认定 7. 下列表述中能够正确反映证据能力与证据力之间关系的是()A. 证据力是证据能力的简称,两者在内涵上是一致的B. 证据能力与证据力并不完全一致,证据力的内涵包括但又超出证据能力的内涵C. 证据能力与证据力从不同角度揭示了对诉讼证据的要求,前者决定证据资料可否作为定案依据,后者则决定证据资料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影响力D. 证据能力与证据力是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法院对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是否属实形成心证的根据,而后者则是指证据资料与待证案件事实之间关联性的强弱 8. 司法人员认定的案件事实符合情理,具有成立的一般可能性的证明标准称为()。
A. 优势证据标准B. 合理可能性标准C. 个别证据审查判断标准D. 全案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 9. 一份附有签名的信件作为某一案件的证据,如果以信件的字迹证明案件事实时,该信件是()A. 书证B. 物证C. 鉴定意见D. 笔录 10. 关于收集视听资料应当注意的事项,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 依照合理程序进行B. 妥善保存收集到的视听资料C. 不得提供有关资料的复制品D. 对于有关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资料,应当注意保密 11. 下列属于量刑时证明对象的是()A. 被告人犯罪时的主观心态B. 被告人的犯罪手段C. 被告人犯罪的时间地点D. 被告人犯罪所具有的从重处罚的事由 12. 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当事人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属于()A. 公文书证B. 私文书证C. 公证书证D. 一般书证 13. 甲、乙两人于2013年5月1日就买卖轿车一事达成协议,约定乙应于2013年10月1日将标的交付于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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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证明机理:一个亟待开拓的研究领域封利强*内容提要:司法证明机理是指由多方证明主体共同参与进行证据推理活动的内在规律和原理。
没有对证明机理的深入把握,就难以通过“证据群”获得可靠的事实认定结论。
近年来,英美学者致力于对证明机理的探索,开辟了一个全新的交叉学科领域。
证明机理的研究对于摆脱司法证明的现实困境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当批判地吸收和借鉴英美“新证据学”的研究成果,综合运用系统论、逻辑学、心理学、语言学、行为科学等多种研究方法进行系统化研究,以期实现司法证明的科学化。
关键词:司法证明 证明机理 证明科学 新证据学司法证明问题不仅是法学理论界的“哥德巴赫猜想”,也是长期困扰司法实务部门的难题。
近年来引发媒体广泛关注的“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不断地昭示着人类认知能力的有限性与民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之间的尖锐矛盾。
这一现实困境要求我们深入把握司法证明的内在规律,大力推动司法证明的科学化进程。
尽管随着法庭科学的不断发展,科技证据的获取和鉴别在我国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然而,学界对司法证明过程的科学化却疏于关注。
一、被遗忘的司法证明机理一个完整的司法证明过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环节:一是证据获取,即发现、收集、保全和提交证据;二是证据筛选,即依照证据规则排除不适格的证据;三是证据鉴别,即对单个证据的来源、属性、特征和真伪等进行审查判断;四是证据推理,即以全案证据为依据来推导案件事实;〔1〕五*〔1〕浙江工商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副教授。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系统科学视野下的司法证明:要素、机理与规则”(10YJC820029)的阶段性成果;本文的写作还得到了浙江工商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重点项目“司法证明机制研究”(2010B006)的资助。
此处的“证据推理”又可称为“证明推理”、“事实推理”,是与“规则推理”相对而言的。
法律推理包括证据推理和规则推理两个方面,前者着眼于事实认定问题,后者着眼于法律适用问题。
但长期以来,法律推理的研究者们关注的焦点是法律适用中的规则推理。
是法律拟制,即对于真伪不明的事实认定结论依照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作出评价,将其拟制为真实或者不真实。
〔2〕如果说证据筛选和法律拟制这两个环节属于法律规则的适用过程,那么证据获取、证据鉴别和证据推理这三个环节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被看作是证明主体凭借经验和技术来收集和处理证明信息的自然过程。
这些自然过程对于揭示案件真相是至关重要的。
其中,证据推理作为从证据推导出案件事实的桥梁和纽带,无疑是司法证明的关键环节。
在当今世界,法医学、物证技术学等法庭科学的发达已经使证据的获取和鉴别从依赖经验向依赖科学转变,然而,证据推理却基本上仍处于经验判断领域。
导致这一现状的根本原因在于,“司法证明机理”(下文简称“证明机理”)作为一个不可或缺的知识领域被主流证据法学研究者们遗忘了。
〔3〕(一)何谓“证明机理”所谓“证明机理”,是指由多方证明主体共同参与进行证据推理活动的内在规律和原理。
在证据推理过程中,有一个技术层面的问题需要解决,即如何从一大堆不同形式、不同来源的证据中推导出案件事实。
这一推导过程往往要经历几个环节:证据直接证明的事实可被称为“证据性事实”,若干个“证据性事实”可以通过推理来获得某个“中间事实”,而若干个“中间事实”可以再藉由推理来获得案件的“最终事实”。
司法证明就是借助于证据与证据、证据与事实之间的逻辑关联,将“事实碎片”拼接成一幅完整的“事实图画”的过程。
不过,与科学研究等认识活动不同的是,司法证明通常是在拥有不同立场的多方主体的共同参与下进行的。
裁判者和争讼双方对于同样的证据和事实可能做出各不相同甚至截然相反的解读。
整个证明过程是由争讼双方之间的竞争、当事人向裁判者的说服以及裁判者对争讼双方事实争议的裁决等活动共同构成的。
司法证明是一个复杂的多因素交互作用的过程,不仅涉及从证据到事实的推理和论证,还涉及多方证明主体之间的互动。
因此,我们必须深入探索在这一过程中发生的证明主体、证明手段和证明客体之间的复杂互动关系及其内在规律。
最早明确提出“证明机理”概念的是美国证据法学家约翰·威格莫尔。
他在1913年出版的《司法证明机理》一书中系统地提出了“司法证明科学”思想,主张把“司法证明机理”(princi-ples of judicial proof)视为与证据可采性规则相并列的知识领域。
他甚至认为,“所有人为设定的可采性规则都有可能被废除,但是,只要审判依然是为解决法律纠纷而寻求真相的理性活动,证明机理便会永远存在。
”〔4〕不过,遗憾的是,威格莫尔的这一思想在他的有生之年并未获得足够的重视,而在他死后则几乎被人们彻底遗忘了。
〔5〕直到“新证据学”(new evidence scholar-ship)思潮兴起之后,威格莫尔的“司法证明机理”才重返人们的视野。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学者们通常将威格莫尔使用的“principles of judicial proof”直译为“司法证明原则”。
但笔者认为这并非最妥帖的译法,因为威格莫尔的这一著作并非旨在为司法证明确立某些抽象的原则,而在于开辟和探索一个崭新的研究领域,即完全不受法律规制的陪审团运用证据来进行事实认定的内在规律。
这一规律显然不同于法学的原则或者原理,因为威格莫尔明确反对采用任何法律规则来对证据分量的评价施加约束,并且,他此前已经对查尔斯·摩尔的“证明法学”思想提出过尖锐的批评。
〔6〕威格莫尔指出,“如果不考虑我们英美陪审团制度所特法学研究2012年第2期〔2〕〔3〕〔4〕〔5〕〔6〕当然,如果在前一阶段已获得确定性的事实认定结论,便无须进行法律拟制了。
本文所谓的“证据”或“证明”,除非特别指明,均指司法领域的证据和证明。
John H.Wigmore,The Principles of Judicial Proof,Little,Brown,and Company,1913,pp.14-15.See William Twining,Theories of Evidence:Bentham and Wigmore,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85,Introduction.1908年,摩尔在《论事实:证据的分量和价值》一书中试图通过分析美国、加拿大和英国的大量案例中法官对陪审团的指示来探索关于证据分量的法律规则。
由于这一破天荒的“证明法学”思想试图颠覆陪审团的自由裁量权不受法律规制的传统教条,故而遭到威格莫尔的批判。
后者将这一思想视为对英美法律制度的一种“道德上的背叛”。
有的那些人为的法律规则,证明机理描述的是大脑处理证据事实的自然过程。
”〔7〕因此,虽然“principle”一词有原则、原理、机理等多种含义,但在此处译为“机理”是最为准确的。
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机理”一词在某些意义上等同于“机制”,主要包含三个层面的含义:一是机器的构造和工作原理;二是机体的构造、功能和相互关系;三是某些自然现象的物理、化学规律。
〔8〕其中第二层含义与此处的“principle”含义最为接近。
相比之下,其他译法则容易产生歧义。
比如,在司法的语境下,“原理”容易被混同于“法学原理”;“原则”容易被混同于“法律原则”;“机制”容易被混同于“法律制度”。
而证明机理则与证据法理相对应,能够分别代表威格莫尔提出的司法证明机理与证据可采性规则这两个不同的研究领域。
对证明机理的深入探索是实现证据推理科学化的重要保障。
在人类社会早期,司法者倾向于通过司法裁判活动的神秘化来树立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然而,伴随着人类的文明和进步,这种神秘色彩所产生的效用正在逐步衰减。
人们逐渐认识到,无论是职业法官还是陪审员,其所作出的裁判结论都不可能完全摆脱个体主观因素的干扰,甚至包含着荒诞不经的逻辑和执迷不悟的偏见。
心理学的研究已经表明,人类所具有的错觉、疏忽、遗忘、偏见等理性错误在某种程度上是无法克服和避免的。
因此,将查明真相的责任完全委诸裁判者的自由心证,可能会使案件事实成为“千人千面”的事物。
只有深入把握证据推理的内在规律,才能引导裁判者走出认知误区,确保裁判结论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长期以来,学者们对证明机理缺乏足够的关注,普遍认为证明机理属于纯粹的经验和技巧问题,将其排除于科学研究的对象之外。
其实,从历史上来看,在法医学、物证技术学等出现以前,人们对证据的获取和鉴别也是完全凭借经验和技巧来进行的,但随着知识的积累,法庭科学最终产生并得到普遍认可。
所以,从长远来看,证明机理与法庭科学一样,应当逐步实现由经验向科学的跨越。
正如威格莫尔所言,“……独立于人为程序规则的证明科学—证明机理—是客观存在而且必不可少的;因此,我们可以而且应当对其加以研究。
”〔9〕(二)国内学界关于证明机理的研究现状尽管我国证据法学研究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上世纪20至30年代,但直到上个世纪末,国内学界对于证明机理问题仍然缺乏应有的关注。
首先,从研究内容上来看,有限的著述主要停留在对“证据审查判断”所作的哲学层面和经验层面的探讨。
一方面,建国以来的证据理论强调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指导作用,并以此为基础来探索司法证明的认识论原理,同时对大陆法系的自由心证原则和苏联的内心确信原则进行检讨;另一方面,审查判断证据的方法和技巧始终属于传统证据理论的组成部分,但是,其内容大多是对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
可以说,空洞的认识论口号与朴素的经验研究构成了上个世纪国内证明机理研究的两大特点。
其次,从研究方式上看,国内学界对证明机理的专门化研究几乎是一片空白,审查判断证据的方法通常只被作为证据法学研究的附属性内容来加以阐述。
尽管在80年代末以后,主流证据理论开始摒弃“证据中心主义”的研究范式,而采用证据论与证明论分立的理论体系,但其中的证明论所着重探讨的仍然是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等制度层面的问题。
到了90年代,已经有学者注意到,“证明方法是我国证据理论研究中的薄弱环节。
”〔10〕但这一状况直到上个世纪末并无根本改观。
〔11〕司法证明机理:一个亟待开拓的研究领域〔7〕〔8〕〔9〕〔10〕〔11〕William Twining,Rethinking Evidence:Exploratory Essays,Northwestern University Press,1994,p.41.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627页以下。
前引〔4〕,John H.Wigmore书,第1页。
肖胜喜:《刑事诉讼证明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07页。
虽然肖胜喜所著的《刑事诉讼证明论》论及了证明方法,但该书旨在探讨证明制度,而非心证形成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