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是国家司法证明机构
公证处属于哪个部门

公证处属于哪个部门
公证处是国家行政管理体制中的一部分,是为了保证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所设立的。
公证处属于哪个部门?这个问题其实并不好回答。
因为根据不同国家的行政管理制度可能有不同的归属。
但是在中国,公证处一般是属于司法部门的,并且由司法部门牵头管理。
在中国,公证制度是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
司法行政机关包括司法部门、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检察机关等。
其中,司法部门主要负责政策、法规和制度的制定、管理和监督公证机构的工作。
同时,司法部还通过下属的公证机构对整个公证行业进行规范、监督和管理。
在实际应用中,公证机构并不一定都由司法部门来管理。
例如,在很多地方的政府机构中,都设有公证处。
这些公证机构的管理也由相应的政府部门来负责。
但是不管是属于司法部门还是属于政府部门,公证机构都需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对公证活动进行规范与监督。
公证处可以为买卖双方、租赁双方、借贷双方、继承双方等法律关系当事人制作公证书,确认其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公证文件具有相当的法律效力和证明力,在财产转让、知识产权保护、婚姻关系维护、遗嘱认证、职业证书申请等方面均有重要作用。
因此,公证处的管理和服务也是非常重要的。
总之,公证处可以说是司法、行政、证照三合一的机构,所属部门因国别、地区的不同而异,但重要的是,无论属于哪个部门,公证机构的服务都是为保证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而设立的。
简析公证权的性质

简析公证权的性质摘要:公证权性质的界定,对于我国公证机构性质的界定以及国家公证事业有序良性发展起着基础的理论支撑作用。
本文在已有的公证权性质研究的基础上,从公证权的社会功能以及国家权力体系这两个独特视角最终定性公证权为“准社会公共权力”。
关键词:公证;公证权;有限让渡;准公共权力我国公证理论的研究是不完善的,不成熟的理论体系不仅导致学术观点的“百花齐放”,而且也极大地阻碍了我国公证制度的构建和实务中的诸多不便。
其核心问题在于,我们对“公证权的性质”定位不清、研究不透,没有构建成熟的理论体系。
只有构建完整成熟的公证权性质理论,混乱的公证机构性质才能在理论上有据可依,公证机构的监督管理体制才能依此明确,公证机构的法律责任和社会功能和未来改革方向才能清晰的界定。
本文意在通过几种观点的对比,结合我国公证理论研究与实务的现状,尝试提出较符合实际的公证权性质观点。
1 关于公证权性质几种观点的反思性质是指决定事物本质属性的因素,是事物本身所具有的与其他事物不同的特征。
公证权的性质就是指公证权区别于其他权力的根本特征,它解决的是公证权在权力体系中的定位问题。
自1982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以来,我国学界对公证权的权力性质一直众说纷纭。
概括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1 行政权说该种观点局限于我国已有的法律条文规定,通过僵化的注释演绎而定性公证权。
此种观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中“公证处是国家证明机关”、“公证处受司法行政机关领导”的规定。
客观的说这种观点较为符合《公证暂行条例》时期我国公证机构的组织形式,但是,由于这种观点缺乏理论研究所必须的超越性和反思性,违背理论指导实践而非实践决定理论的学术规律,随着我国公证机构的改革,尤其是大多数公证机构从以前的行政机关改为事业单位,再把公证权的性质定性为行政权显然是不妥当的。
1.2 国家证明权说有的学者从国家所具有的行政权、司法权、立法权等权力体系结合公证文书的某些效力,比如公证文书可以产生强制性的法律后果,创造性地提出了公证权是“国家证明权”。
公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公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是受法律规范、引导、保障、促进、制约,必须严格按法律轨道运行的经济。
离开相应的法律和制度,就不能形成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也就无市场经济可言。
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的公证,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司法证明制度,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公证在提高社会诚实信用程度和公民法律意识,降低交易成本、防范风险,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促进保障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笔者认为公证具有以下作用:一、公证审查作用---市场经济主体的照妖镜公证处是代表国家行使证明权的国家公证机关。
公证员是从事司法证明活动的法律工作者。
在公证活动中,公证员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司法证明活动,根据2002年6月8日司法部第72号令颁布的《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公证审查是公证程序中最重要、最基本的环节。
该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公证处应重点审查:(一)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三)需公证的行为、事实和文书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四)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五)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从这里可以看出,公证处进行的是实质审查,通过实质审查,就可以辨明市场经济主体的真实情况,知道市场经济主体是否具有从事经济、民事活动的相应身份、法律资格和行为能力,其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具有相应的权力,其提供的事实和材料是否真实、合法。
于是,那些根本不具有经济、民事活动主体资格的市场经济主体,合同和协议内容根本不真实、合法,想以假乱真,蒙骗对方的法律行为,在公证活动的一开始就使其现出伪恶的原形,脱去“合法”的外衣,维护善良对方的合法权益,真正起到了照妖镜作用。
《中国司法制度》详细复习资料

《中国司法制度》详细复习资料1.违宪审查制度作为宪法保障机制发端于美国。
2.法院作为审判组织具有两类基本功能,即直接功能和间接功能。
3.国际通行的法院制度的两项基本原则是:司法独立原则和审判程序公正原则。
4.专门人民法院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
5.基层人民法院设在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
6.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7.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主要从律师中产生,而大陆法系则没有此要求。
8.在我国,担任法官的最低年龄是23岁。
9.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10.法院的法官考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5人到9人。
主任由本院院长担任。
11.法官等级提前晋升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12.法官的处分级别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13.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负责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审判组织。
14.人民陪审员的产生有两种方式,一是选择产生;二是临时邀请。
15.根据我国诉讼法的规定,回避分为以下三种情形: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
16.合议庭是审判组织的一般形式,只有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才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17.一般而论,认定司法机关的标准有三个:一是法定标准;二是习惯标准;三是功能标准。
18.在司法制度中,保障司法活动的独立性、消极中立性、司法主体的特定性、司法程序的严密性是其基本特征。
19.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20.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贯彻群众路线,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21.目前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法律在公证中的重要之处

浅谈法律在公证中的重要之处摘要:公证是一种被国内和国际上广泛公认的证明活动。
但其活动的本质,是要坚持事实,以法律为依据,根据法律的程序。
只有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的公证活动,才具有事实上的公证作用。
关键词:法律;公证;准绳公证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种证明活动。
公证活动的产物-公证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司法证明文书,被国内及国际社会普遍承认。
可以说,公证是在一个国家法律框架内的一种空间延伸,对于民事、经济交往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而法律在公证活动中,具有先决性的保障作用。
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来体现。
一、法律专业人员是公证活动的主体公证是由专门的司法证明机关和专职法律人员进行的一种特殊的证明活动。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公证处统一行使公证职能,是国家设立的专门司法证明机关。
其他任何行政机关、单位及个人都不属于合法的公证证明主体。
公证员是专职的法律人员,在进行公证活动时,代表着公证机构的证明活动。
公证活动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涉及到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社会政策,不仅涵盖了民事、民法,还要涉及到经济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
例如,仅收养公证一方面,就涉及了至少四个方面的法律政策,如收养法、婚姻法、户口政策和计划生育政策等方面。
因此,需要公证人员必须具备专业的法律知道、丰富的实践经验,还应对社会各个方面的科学知识、文化知识、自然知识有所了解。
司法部公证司肖义舜司长曾经撰文中指出:随着公证业务领域的不断发展,尤其是不断新涌现出一些新的重大而且复杂的公证项目,迫切要求提高公证人员的整体素质,培训和引进一批专业法律人才,以及对经济领、外语都擅长的高素质人才。
这指明了公证员队伍的建设应向专业化、高素质化的方向发展,同时也是社会不断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公证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活动所有的公证活动必须遵循法律要求,在法律要求的框架内进行证明活动。
一旦出了法律的框架要求,不按法定程序进行,其证明活动就会失去应有的证明效力。
同时,其证明活动应接受来自社会及当事人的监督。
公证知识问答

公证知识问答一、什么是公证?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的国家证明活动。
公证有以下法律特征:(1)它是由公证处代表国家进行的一种证明活动。
(2)公证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提起,没有申请,公证机构不能作出任何证明,公证当事人的申请是公证处办理公证的前提。
(3)证明的对象是法律行为、法律事件及其他能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事实或文书。
(4)公证是一种非诉讼活动。
二、什么是公证书?公证书是公证处为当事人出具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它是司法文书的一种。
其作用是为我国公民、法人和外国有关部门提供可信赖的证据,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公证书各部分要合订在一起并加盖公证处钢印后。
方为有效,才能发出供公民或法人使用。
三、公证具有哪些效力?公证的效力是指公证证明的适用范围和对人的法律约束力。
公证的效力又称为“公证书的效力”。
我国的公证具有三种效力:(一)证据效力。
证据效力是指公证书是一种可靠的证据,具有特殊的证明力,可供接受者直接采用,而无须核查。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
”这是因为,公证机关是国家司法机构,它通过事前的调查核实工作,使经公证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得到确认,故具有无可争议的证明力,可以直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强制执行效力。
强制执行效力是指经过公证证明的追偿债款或物品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持该公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须经过诉讼程序。
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是法律赋予公证机构的特殊职能,是法律强制性在公证活动中的体现。
(三)法律要件效力。
法律要件效力又称“法律上的效力”。
公证的法律要件效力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公证证明成为某些法律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时,对当事人产生的约束力。
公证与律师制度复习笔记

公证与律师制度复习笔记名词解释公证部分:1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
2公证法:是进行公证活动所适用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即有实体法的内容,也有程序法的内容。
3公证员:是国家法律工作者,是具有公证员资格及公证执业证,被公证处聘任,在公证处专门行使国家证明权的法律专业人员。
4公证处:是法律服务机构,归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同时又有其行业管理。
5公证员协会:是指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公证行业自律性的群众组织。
6.回避:是指某个或者某几个公证人员不参与与自己和亲属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公证,以防止因执法不公,而损害他人或公共利益。
7.公证执业区域:是指公证机构之间在不同的区域内办理公证事务的分工和权限。
8.公证程序:是公证机构和公证当事人依照法律、法规实施公证行为、办理公证事项时必须遵守的步骤。
9.公证申请:是指申请人向公证处提出办理公证事项的行为。
10.公证受理:是指公证处接受申请人的公证事项申请,并同意给予办理的行为。
11.公证审查:是对神情公正的当事人的资格,神情公正的民事关系、民事行为和其他事实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审定、核实过程。
12.公证出证:是指公证处对当事人申办的公证事项,经过审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依法制作并出具公证书的活动。
13.公证期限:是指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从受理到出具公证书期间的法定时间限制。
14.终止公证:是指公证申请受理后,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由于出现法定事由致使公证事项不能办理,或继续办理已无意义时,而作出决定停止公证程序。
15.拒绝公证:是指申公证请受理后,在办证过程中,发现证明事项不真实、不合法,或者其他违反法律的事由,而拒绝办理公证的行为。
16.公证费用:是指公证申请受理后,在办理公证事务时,按照规定标准,由公证处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17.公证特别程序:是指国家公证机构在办理某些特殊类别的公证事项时,依法所适用的程序18.招标授权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招标方的申请,依据法定程序,确认招标投标各项主体资格及整个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活动。
公证处公证流程操作与监管规程

公证处公证流程操作与监管规程第1章总则 (4)1.1 公证处的设立与职责 (4)1.1.1 公证处的设立 (4)1.1.2 公证处的职责 (4)1.2 公证的基本原则与程序 (4)1.2.1 公证的基本原则 (4)1.2.2 公证程序 (5)第2章:公证申请与受理 (5)2.1 公证申请的条件与材料 (5)2.1.1 公证申请条件 (5)2.1.2 公证申请材料 (5)2.2 受理公证申请的程序 (5)2.2.1 受理申请 (5)2.2.2 登记申请 (5)2.2.3 通知申请人 (6)2.3 公证申请的审查与决定 (6)2.3.1 审查程序 (6)2.3.2 决定程序 (6)2.3.3 公证文书的制作与送达 (6)第3章公证员的选任与职责 (6)3.1 公证员的资格与选任 (6)3.1.1 公证员的资格条件 (6)3.1.2 公证员的选任程序 (6)3.2 公证员的职责与权利 (7)3.2.1 公证员的职责 (7)3.2.2 公证员的权利 (7)3.3 公证员职业道德与纪律 (7)3.3.1 公证员职业道德 (7)3.3.2 公证员纪律 (7)第4章公证证据的收集与审查 (8)4.1 公证证据的种类与收集 (8)4.1.1 证据种类 (8)4.1.2 证据收集 (8)4.2 公证证据的审查与认定 (8)4.2.1 审查原则 (8)4.2.2 认定标准 (9)4.3 证据保全措施 (9)第5章公证程序的特别规定 (9)5.1 未成年人公证事项 (9)5.1.1 未成年人在法定代理人同意下办理公证事项,应提交以下材料: (9)5.1.2 公证处在办理未成年人公证事项时,应严格审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及同意办理公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9)5.1.3 对于涉及未成年人重大利益的公证事项,公证处应当谨慎审查,必要时可要求提供未成年人所在单位或学校出具的品行证明。
(9)5.2 涉外及涉港澳台公证事项 (9)5.2.1 涉外及涉港澳台公证事项,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0)5.2.2 公证处在办理涉外及涉港澳台公证事项时,应遵循我国法律法规及国际惯例,保证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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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是国家司法证明机构.提供公证法律服务。
办理各类涉外、涉港澳台及国内的民事、经济公证。
涉外民事类公证:学历、学位、成绩、未受刑事处分、婚姻状况、出生等。
国内民事类公证:委托、遗嘱、继承权、声明书、保证书等。
涉外经济类公证:公司章程、法人委托书、完税证明等。
国内经济类公证:抽奖、招投标、拍卖、证据保全等。
北京市求是公证处,是公证机关向事业化改革的试点单位,一九九五年八月一日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报司法部核准后正式成立,是具有国家证明的全名民事业型法人机构的证明机关。
北京市求是公证处地处中关村科技园中心区域,现有公证人员十人,其中公证员七人,公证助理三人。
北京市求是公证处的七名公证员均具备国内公证资格和涉外公证资格,代表国家行使证明权,依法对各类国内、国外的民事、经济公证事项从事证明活动,每年为当事人办理涉外及国内公证逾万件。
北京市求是公证处自成立之时,就力求追逐我国改革开放和世界经济发展的步伐,以国家的进步为已任,以世界的发展为方向。
几年来,北京市求是公证处的公证员们先后办理了众多的较为有影响或较为重大的公证事项,其中参与了:铁道部大型企业的资产联合和资产重组;我国首例软件盗版侵权保全证据;美国微软公司在中国打击盗版侵权活动;四千家杂志社在网络上被侵权的保全证据;我国首例泄露商业机密犯罪的保全证据;“鳄鱼”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状况的
保全证据;外交部办公楼址拆迁安置楼宇转让;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体制改革;大唐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年终年初预决算、计划案股东大会;国家图书馆“皇家藏书票真迹”、“国家图书馆藏书票”、“清乾隆补刻明代端石兰亭图帖珂罗版仿真品”、“国家图书馆甲骨文藏书票百年记”、“国家图书馆藏书票中华体育文化珍藏集”的限量发行;广电出版社“香港回归大型纪念册”;民航总局住宅建设开发项目;国家海洋局住宅建设开发项目;海军后勤部北京干休所住宅建设开发项目;空军政治部与海淀区教委合作开发住宅项目;总参二部办公楼物业管理开发项目;中国干协筹建“中国酒文化城”项目;总参谋部筹建海淀、通州副食品基地项目;海淀区农村地区大面积、大批量农转居工作;中国科学院、中国邮电科学院、中国纺织设计院、中国卫星设计院、航天部第二设计院、中国建筑总公司、中国水电科学院等单位的大批量住房制度改革协议书的签约、北京市海淀妇产医院“世纪婴儿”出生、为北京市农村信用社系统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
北京市求是公证处的公证员们在参与了上述公证活动的同时,还根据我国现实的经济形式,重点研究了企业间各类债权关系的表现形式及债权关系形成的根本原因。
在此基础上,几年来,公证员们办理了大量的有价证券提存;各类物品、现场、知识产权的保全证据;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等公证事项,有效地稳定了各类民事债权关系,保护了债权关系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巩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作出了贡献,为公证当事人提供了良好的、有效的法律服务。
我处受理的业务主要包括如下:
一、证明法律行为
1.证明合同、协议
2.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1.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刑事处罚
2.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
3.证明不可抗力事件
4.办理证据保全
5.制作票据拒绝证书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四、提存公证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六、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点、保管财产,确认遗嘱效力
七、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
八、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1.监督拍卖、招投标、评奖开奖、商品抽样检测等
2.声明书、委托书等公民个人的单方面民事法律行为
九、保管文书,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
十、依法办理其他的法律事务
1.证明行政性合同、协议
2.常年公证的法律顾问
3.对大宗、复杂的法律事务提供综合性的公证法律服务
4.出具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