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函授、卫星电视教育、自学考试相结合的中
国家教委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办学资格审批和专业备案工作的通知-教成[199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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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办学资格审批和专业备案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办学资格审批和专业备案工作的通知(教成[1992]17号1992年12月7日)根据全国成人高等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我委决定恢复函授、夜大学办学资格审批工作。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改革办学资格审批和专业备案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批权限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函授专科和夜大学本、专科的办学资格。
国家教委审批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函授本科的办学资格。
国家教委以公布名单的形式确认函授和夜大学本、专科的办学资格。
未确认资格的,学校不得安排招生。
二、资格审批和专业备案的原则教育主管部门在审核、批准普通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本、专科办学资格和专业备案时,应根据我委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87)教高三字002号]、《关于下放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函授、夜大学专科教育审批权限的意见》[(88)教高三字013号]、《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函授、夜大学专科教育审批权限下放后有关问题的通知》[(89)教成字007号]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对函授、夜大学的投入。
要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分工、合理布局的原则,确定各校函授、夜大学的服务方向、任务及专业设置。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学校建立函授站和招收函授生的地区,一般不得超出学校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举办函授、夜大学本科的学校,应为普通本科院校。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支持若干所高等学校建设网络教育学院 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的几点

教育部办公厅文件教高厅[2000]10号关于支持若干所高等学校建设网络教育学院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的几点意见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厅(教委),有关高等学校:为落实《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推动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的进展,积极发展高等教育,教育部决定支持若干所高等学校建设网络教育学院,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为保证此项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拟建设网络教育学院的试点学校,应在校内开展网络教学工作的基础上,通过现代通信网络,向社会提供内容丰富的教育服务。
网络教育学院的主要任务应包括:1.开展学历教育。
面向社会招收学生,主要通过网络教学的方式来完成学历和学位教育的教学工作;面向全日制在校生,开设网络课程,取得单科学分,同时可实现校际之间的课程互选和学分承认。
2.开展非学历教育。
面向社会开设继续教育课程,包括课程培训、岗位培训、证书考试和自学考试的助学活动等,为社会从业人员参加学习提供服务。
3.探索网络教学模式。
通过试点逐步建立起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课件制作、自学、作业、实验和实践教学、网上测试、教学质量保障和监控等各个教学环节的网络教学模式,加强教学过程的管理。
4.探索网络教学工作的管理机制。
通过试点逐步建立并完善包括招生、注册、收费、学籍管理、考试组织、学分认证、证书发放、毕业等网络教学工作的管理工作,建立起适应学习化社会需要的网络教学工作管理机制。
5.网上资源建设。
加大经费投入,减少重复建设,协作开发丰富的高质量的网上教学资源、试题库及网上测试系统,保证网络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要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并建立起资源共享的形式和运行机制,形成网上教育资源建设的滚动发展机制,促进我国信息产业的发展。
二、试点学校的基本条件网络教学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投入很大,涉及面广,技术性强,管理复杂。
因此,建设网络教育学院,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
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举办函授教育和夜大学审批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举办函授教育和夜大学审批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函授教育
【发文字号】[80]教工农字030号
【失效依据】教育部关于改变高等学校举办函授教育和夜大学审批程序及有关几个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教育部
【发布日期】1980.08.19
【实施日期】1980.08.1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举办函授教育和夜大学审批工作的意见
((80)教工农字030号)
各省、市、自治区教育、高教局厅,国务院有关部、委、总局,教育部所属高等院校:自国务院批转我部《关于举办职工、农民高等学校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来,举办函授教育和夜大学的高等学校正在办理报批手续,主管部门正在按《规定》审查。
由于有些报告过于简单,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给审批和备案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
为了做好高等学校函授教育和夜大学的审批工作,现就有关的几个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规定》第五条“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高等函授、夜大学,由主管业务部门。
国家教委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教育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家教委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教育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5.06.14•【文号】教成[1995]7号•【施行日期】1995.06.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国家教委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教育评估工作的通知(教成[1995]7号1995年6月14日)举办函授、夜大学教育是普通高等学校的基本任务之一。
函授、夜大学教育评估是普通高等学校整体评估工作的组成部分。
为提高普通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的教育质量,促进函授、夜大学健康发展,按照我委《关于开展各类成人高等学校评估工作的意见》(教成〔1993〕8号)的精神和要求,现就普通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的对象凡经国家教委审批、备案举办函授、夜大学本、专科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均应参加评估工作。
二、评估的依据、内容和重点函授、夜大学教育的评估以我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评估基本内容和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夜大学评估基本内容和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评估指标体系(试行)》、《普通高等学校夜大学评估指标体系(试行)》等为依据,对学校举办成人教育的投入、教育管理过程、教育质量等作出全面的评价。
在函授教育的评估中,要特别注重对函授教学过程和函授站的检查,并对部分课程质量进行抽查检测。
三、评估的组织及方法普通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教育的评估工作实行国家、地方(或部门)、学校三级评估体制。
1.国家教委成立普通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教育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及评估工作专家组。
负责研究、部署评估工作,指导、协调全国评估工作的开展,参与、监督、检查地方和部门组织的评估工作,实施对地方、部门和学校的抽查性评估。
2.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在教育评估领导小组内设立普通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评估小组,负责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教育的评估工作,对学校做出评估结论,完成本地区、本部门的评估工作总结,接受国家教委评估组织的指导和检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快中学教师学历培训步伐的意见-教师[1992]5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快中学教师学历培训步伐的意见-教师[1992]5号](https://img.taocdn.com/s3/m/90ad18f318e8b8f67c1cfad6195f312b3169eb15.png)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快中学教师学历培训步伐的意见正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快中学教师学历培训步伐的意见(教师[1992]5号1992年5月19日)1985年全国中小学师资工作会议以来,通过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我国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基础教育培训了大批的师资。
到1991年底,小学、初中、高中教师合格学历的比例已分别达到80·7%、51·8%、47·2%,另有60多万中小学教师取得《专业合格证书》,中小学教师的政治业务素质有了明显的提高。
但是,必须看到,师资培训工作与国家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中学教师队伍中不具备国家规定学历的仍占较大比例,尤其是农村和“短线”学科的中学教师不具备国家规定学历的比例就更大。
这种状况直接影响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实施和基础教育质量的提高,因此,中学教师培训工作必须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培训步伐。
为此,特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快初中教师学历培训的步伐1.开设初中教师进修高等师范专科自学考试系列。
建立函授、卫星电视教育、自学考试相沟通培训初中教师的办学模式,最大限度地把不具备合格学历能够参加自学的初中教师组织起来,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分期分批开展全员培训。
2.函授、卫星电视教育、自学考试相沟通培训初中教师,要执行国家教委颁发的中学教师进修高等师范专科教学计划(1990年发)和教学大纲(1991年发),采用国家教委委托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卫星电视教育师专教材和由中国电视师院组织编制的与之配套的电教教材。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办学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906号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办学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906号](https://img.taocdn.com/s3/m/2685e62a3868011ca300a6c30c2259010202f39c.png)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办学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办学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906号)中共中央党校办公厅:你厅《关于调整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办学收费标准的请示》(中校函[2000]55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你校函授学院招收大专班、本科班、领导干部班和在职研究生班学员的收费标准调整为:(一)入学报名考试费标准:大专班、本科班、领导干部班学员每人由30元调整为40元,在职研究生班学员每人由40元调整为60元。
(二)学费标准:1、大专班每人每学年由600�800元调整为700�1000元;2、本科班和领导干部班每人每学年由700�900元调整为800元�1200元,具体标准由你校函授学院各分院在上述收费标准幅度内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学员毕业论文导师指导、答辩费用已包括在学费中,不得向学员另行收取。
3、在职研究生班学费(含教材、资料费)每人每学年由3000元调整为3400元。
(三)毕业证工本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每证8元。
二、上述收费标准要严格按照“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规定执行。
对2000年及以前入学的学员仍执行原收费标准。
学费收入的分成比例仍由你校函授学院与各分院协商确定。
三、执收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以其他名目收取费用,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实行。
2000年11月20日——结束——。
国家教委关于加强广播电视、函授中等专业教育管理的意见-教成[1995]1号
国家教委关于加强广播电视、函授中等专业教育管理的意见正文:---------------------------------------------------------------------------------------------------------------------------------------------------- 国家教委关于加强广播电视、函授中等专业教育管理的意见(教成[1995]1号1995年3月7日国家教委印发)广播电视、函授中等专业教育是我国成人中等专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精神,促进广播电视、函授中等专业教育积极、健康地发展,现对加强广播电视、函授中等专业教育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办学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指导思想:广播电视、函授中等专业教育要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从本地区、本部门(行业)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发展。
要充分发挥远距离教育的优势,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为广大劳动者提供学习机会,特别要为广大农村、边远地区、乡镇企业和中小企业培养急需的应用型中级专门人才服务;为成人初、中等文化教育,实用技术培训,资格证书教育和岗位培训提供教学服务;同时参与初中后职业技术教育分流。
要促进广播电视、函授中等专业学校之间,以及与其他各类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之间的联合与协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广播电视、函授中等专业教育与中等专业自学考试相互沟通的办学模式。
基本原则:广播电视、函授中等专业学校是以运用广播、电视、函授等远距离教学手段为主,进行中等专业教育的成人学校。
按照依靠地方、服务地方的原则办学,实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体制,接受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广播电视、函授中等专业教育应开设需求量大、覆盖面广、通用性强的专业;各地、部门(行业)要根据对中等专门人才的需求,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学校和专业。
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08.06•【文号】教人[1992]41号•【施行日期】1992.08.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教人[1992]41号1992年8月6日)民办教师是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农村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一支重要力量。
几十年来,广大民办教师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献身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在条件艰苦的情况下,忠于职守,辛勤工作,任劳任怨,为我国农村教育和农村社会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和关心民办教师,特别是近十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为提高民办教师的地位和待遇进行了不懈的努力。
许多地方政府积极采取措施,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做了大量工作,摸索出了一些好的经验。
但是,目前民办教师在工作和生活方面还存在许多实际困难,亟待解决。
认真总结经验,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稳定的民办教师政策,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是我国农村教育发展改革中一项紧迫的任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民办教师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当前和今后一定时期内民办教师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减少数量,提高质量,改善待遇,加强管理,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进一步调动广大民办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促进我国农村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
根据这一指导思想,现就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搞好民办教师队伍的调整整顿,逐步减少数量,提高总体素质80年代以来,经过几次全面整顿,民办教师总量减少1/3,队伍的总体素质有了明显提高。
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制定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长远规划,在大力发展师范教育补充合格师资的同时,“八五”期间要继续着重抓好民办教师队伍的调整、整顿和提高。
国家教育委员会、人事部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制度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家教育委员会、人事部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制度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9.12.30•【文号】[89]教成书001号•【施行日期】1989.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国家教育委员会、人事部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制度管理的若干意见(〔89〕教成字011号)国家教委、人事部(88)教高三字006号文下发后,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用人主管部门申请,批准部分学校试办《专业证书》教学班,受到用人部门的普通欢迎,取得了不少经验。
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重视的问题。
有的未严格按00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办班审批手续,降低入学条件,扩大培养对象和范围;有的对《专业证书》制度的性质和作用认识不清,将“专业证书”与“学历文凭”相混淆;有的为“创收”招揽学员,擅自刊登广告面向社会招生;有的办学规模过大,教学质量得不到保证。
为使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制度试点工作健康开展,切实做到按需培养,确保教育质量,各地教育、人事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要加强对试行《专业证书》制度的领导和管理。
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要严格执行00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目前应主要抓好《专业证书》制度的试点工作,严格控制办班规模,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
各地教育、人事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要加强对《专业证书》性质与用途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专业证书》制度,是对已在专业技术岗位或专业性较强的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专业知识教育,使其达到岗位所要求的大专层次专业知识水平。
用人主管部门申请举办《专业证书》教学班,应纳入本部门人才结构调整和培养规划,避免盲目培养和办学。
二、《专业证书》的办学机制是用人单位按工作需要选送学员,委托学校培养,不是学校招生办学。
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教考试[1996]17号
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正文:---------------------------------------------------------------------------------------------------------------------------------------------------- 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改革与发展的意见(1996年9月12日国家教委印发教考试〔1996〕17号)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简称中专自考)是自学考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自1984年开考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委员会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累计有20余万人取得了中专自考毕业证书,初步形成了组织严密,管理严格的考试管理制度,受到社会好评。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要清醒地认识到:中专自考规模长期在低水平徘徊,与自学考试总体规模迅速、持续增长形成了强烈反差。
对中专自考工作不够重视;专业设置不尽合理;考试标准重理论、轻应用,要求过高;面向农村尚未找到切实可行的办法等等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制约着中专自考的发展。
为了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积极发展电视教育、函授教育、业余进修和自学辅导等多种办学形式”的方针,本着积极发展中专自学考试的精神,在“九五”期间要针对制约中专自考发展的不利因素,通过调整开考专业、规格标准、课程设置和理顺管理机制,下放开考权限等措施,调动各级自考办和有关部门的积极性,充分重视中专自考,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发展考试规模。
(一)重视中专自考,积极改革和发展中专自考。
自学考试作为一种教育形式和考试制度包括中专、大专、本科三个层次,中专自考是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从完善和发展自学考试教育形式和考试制度的全局来看,必须重视和发展中专自考。
研究中等专业人才的需求与培养特点,尤其是农村中等专业人才的需求和培养;研究中专自考办学、办考规律,探索中专自考的培养目标和教育标准,积极发展应用性、技能型专业,确定各专业基本理论、知识、技能的标准,建设相应的课程体系是完善自学考试教育形式的重要工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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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函授、卫星电视教育、自学考试相结合的中学师资培训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布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
【发布日期】1996.12.31
【实施日期】1996.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函授、卫星电视教育、自学
考试相结合的中学师资培训工作的通知
(1996年12月31日)
按照我委《关于加快中学教师学历培训步伐的意见》(教师[1992]5号)的精神,1992年至1995年,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分期分批对不具备国家规定合格学历的中学教师,通过函授、卫星电视教育、自学考试相结合模式进行培训(以下简称“三沟通”培训),参加“三沟通”培训的人数已达70万多人。
经过培训,初中教师学历达标率已从1992年的51.9%提高到1995年的69.1%。
从总体上看,这项工作开展是正常的,成绩是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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