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证期间一word版
《保证期间的确定问题研究》范文

《保证期间的确定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范围,是保障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关于保证期间的确定问题常常引发争议,导致法律关系的不稳定和权益的冲突。
本文旨在通过对保证期间确定问题的研究,分析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以期为完善我国保证制度提供参考。
二、保证期间的法律定义及功能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即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的一段时间。
保证期间的主要功能在于确定保证人的责任范围和期限,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三、保证期间确定问题的现状及争议(一)现状目前,我国关于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相对明确,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保证期间的确定仍存在诸多问题。
例如,保证期间的起算点、长短、是否可约定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二)争议1. 保证期间的起算点问题。
关于保证期间的起算点,有观点认为应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也有观点认为应考虑主债务的履行情况、保证人的担保意愿等因素进行灵活调整。
2. 保证期间的长短问题。
关于保证期间的长短,现行法律并未规定具体的标准,导致实践中各地法院的判决存在差异。
3. 保证期间的约定问题。
在部分合同中,债权人与保证人可能就保证期间进行了约定,但这些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可对抗第三人等问题也存在争议。
四、原因分析(一)立法原因部分原因在于立法的不完善和模糊性。
例如,关于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和长短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不同的理解和解释。
(二)司法原因部分原因在于司法实践中的不统一和不确定性。
由于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对保证期间的理解和解释存在差异,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社会原因此外,社会环境和经济形势的变化也会对保证期间的确定产生影响。
例如,在经济发展较快、市场竞争激烈的背景下,债权人可能更倾向于要求较短的保证期间以降低风险。
关于保证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理解保证期间,应把握五个关键点:(一)保证期间是不变的,在合同签订时即已有了准确的界定;(二)保证期间的起算点是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果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如果主合同在期满时经协商达成“展期”(即延长履行期日),此展期协议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则起算点顺延至“展期”届满之日,如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则起算点不变;(三)保证期间的“长”与“短”,如果有约定则以约定的有效,称之为“约定保证期间”;如果没有约定,则执行担保法及《解释》规定的法定期间六个月,称之为“法定保证期间”;(四)依据《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如果出现“约定”的保证期间“终结日”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则视为未约定,执行担保法规定的六个月的标准;如果“约定”的保证期间是截止到“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没有准确期日)”,则视为约定不明,执行两年的规定,这是司法解释规定的特殊标准,但应明确这一时间仍然是不变期间;(五)以准确具体的起算点为标准,依据“约定保证期间”或“法定保证期间(原则是六个月,例外是两年)”的内容,即可准确计算出保证期间的终止日。
★★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因为保证期间是不变期间,保证期间届满日之前债权人是否依法及时行使权利对保证人应否承担法律责任产生直接的法律后果。
依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如果债权人依法定要求主张权利,则发生保证期间向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转换;如果债权人未依法定要求主张权利,则发生保证人因保证期间届满而免于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后果。
《保证期间制度研究》范文

《保证期间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保证期间制度是法律体系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旨在保障债权人的权益,确保债务能够得到履行。
本文将对保证期间制度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定义、作用、适用范围以及实际操作中的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保证期间制度的定义与作用保证期间制度是指债务人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以确保债权人权益的制度安排。
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债权人权益: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保证人需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从而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2. 促进交易安全:通过保证期间制度,可以降低交易风险,提高交易安全性,促进经济发展。
3. 规范市场秩序:保证期间制度的实施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三、保证期间制度的适用范围保证期间制度适用于各种经济交易领域,如借贷、买卖、承揽等。
其主要特点包括:1. 适用范围广泛: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只要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均可适用保证期间制度。
2. 保障方式多样:保证期间制度可采取一般保证、连带保证等多种保障方式,以满足不同交易需求。
3. 时效性要求:保证期间制度对时效性有严格要求,超过规定期限将无法主张保证责任。
四、保证期间制度的实际操作问题在实际操作中,保证期间制度面临以下问题:1. 保证期间的确定:保证期间的确定往往涉及合同双方的约定以及法律规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 保证责任的认定:在债务纠纷中,如何认定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是一个关键问题。
3. 诉讼时效问题:超过诉讼时效将无法主张权利,导致债权人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五、完善保证期间制度的建议为了更好地发挥保证期间制度的作用,提出以下建议:1. 明确保证期间的确定方式:通过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明确保证期间的确定方式,减少不确定性。
2. 完善保证责任的认定机制:建立完善的保证责任认定机制,确保公正、公平地认定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3. 延长诉讼时效期限:适当延长诉讼时效期限,以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论“保证期间”的概念

免 除 自己保证 责 任 的 一个 重要 理 由 ,在 保 证 法 律 关 系 中具 有 非 常 重要 的地 位 和 作 用 。但 是 我
国法律 有 关 保证 期 间 的规 定 ,在使 用这一 概 念 时却 存 在 着 内涵 不 一 的 问题 ,对 此本 文 结 合 保
证 期 间 的 相 关 内容 予 以 分 析 和 说 明
韶关 学 院学报 ( 会科 学 版 ) 社
20 0 2焦
保 证 期 间 即 因 完 成 了使 命 而 归 于 消 灭 ,此
后 ,债 权 人 与 保 证 人 的 关 系 受 诉 讼 时 效 的
调整。
保 证 人 只是 在 约 定 或 者 法 定 的 期 间 内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至 于 约 定 期 间 与 法 定 期 间 的 效 力 , 因 民事 立 法 尊 重 的 是 当 事 人 的 自 由 意
向债 务 人 ( 一 般 保 证 中 ) 或 者 保 证 人 在 (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中 )提 出 了 履 行 的 请 求 , 在
收 稿 丑期 : 2 0 0 2—0 1—0 8 作者简 介 :崔蔚 菁 ( 9 1一) 16 ,女 ,湖 南益 用人 ,韶关 学 院法 律系讲 师 ,主 要从 事 民商法研究 。
期 间 的 届 满 而 丧 失 ,保 证 人 至 此 免 除 保 证
得 到 了解 决 。 尽 管 如 此 , 仔 细 研 读 上 述 法 律条 款 之 后 ,笔 者 认 为 ,其 中 在 使 用 “ 保
证期间” 概 念 时 存 在 着 内涵 不 一 的 问题 , 这 既 有 悖 于 法 律 规 范 应 该 严 谨 、规 范 的 立 法 要 求 ,同 时 也 容 易 给 司 法 实 践 带 来 理 解 和适 用 上 的 混 乱 。 本 文 将 结 合 保 证 期 间 的 相 关 内容 来 说 明 上 述 观 点 。
《保证期间的确定问题研究》范文

《保证期间的确定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法领域,保证期间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涉及到债务履行、担保责任以及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之间的权益关系。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保证期间的确定问题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
本文旨在通过对保证期间确定问题的研究,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保证期间的定义及法律意义保证期间是指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限。
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如果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承担担保责任。
因此,保证期间的确定对于保障债权人的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三、保证期间确定问题的现状及分析目前,我国法律对于保证期间的规定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
首先,关于保证期间的起算点,法律并未明确规定。
其次,对于不同类型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也存在差异,如一般保证人和连带责任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不同。
此外,部分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可能未明确约定保证期间,导致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难以确定具体的保证期间。
四、解决保证期间确定问题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明确规定保证期间的起算点。
为避免争议,可以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保证期间的起算点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这样既符合公平原则,也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2. 统一不同类型保证人的保证期间。
为简化法律程序和减少争议,可以规定一般保证人和连带责任保证人的保证期间相同或相似。
同时,对于超过一定期限未行使担保权的债权人,可规定其丧失担保权。
3. 完善合同约定。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保证期间,并确保约定的内容清晰、明确、合法。
对于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形,可参照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进行确定。
4. 加强司法解释和指导。
法院在审理涉及保证期间的案件时,应遵循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精神,加强裁判的统一性和公正性。
同时,上级法院应对下级法院的裁判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司法实践的规范性。
五、结论本文通过对保证期间确定问题的研究,分析了当前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保证期间制度研究》范文

《保证期间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保证期间制度,是民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债权人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保证期间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优化。
本文将对保证期间制度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基本概念、法律性质、应用场景及存在的挑战,以期为相关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二、保证期间制度的基本概念与法律性质保证期间制度是指在债务履行期限内,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其基本特点包括:一是保证人需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二是保证期间是可约定的,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三是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的责任得以解除。
从法律性质上看,保证期间制度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它既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为债务人提供了有效的救济途径。
同时,保证期间制度还体现了法律的效率性,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提高了市场交易的效率和安全性。
三、保证期间制度的应用场景保证期间制度在民事法律领域具有广泛的应用场景。
首先,在借贷合同中,债权人为了降低风险,往往要求债务人提供保证人。
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
其次,在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经济活动中,为了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和降低风险,也会采用保证期间制度。
此外,在工程项目、合作项目等大型经济活动中,保证期间制度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四、保证期间制度的挑战与完善建议尽管保证期间制度在保障债权人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保证期间的约定往往存在不明确、不公平等问题,导致纠纷频发。
其次,部分保证人缺乏诚信意识,滥用保证期间制度,给债权人带来损失。
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完善建议:1. 明确约定保证期间的起止时间和计算方式,避免产生歧义。
同时,应规定合理的保证期间长度,既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又不过度加重保证人的负担。
2. 强化对保证人的诚信监督和管理,对滥用保证期间制度的保证人进行严厉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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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保证期间就是指保证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
保证期间既不是诉讼时效亦非除斥期间,而是保证合同中当事人约定的“失权条款”上的期间。
本文对保证期间的理论与相关立法进行较为深入地探讨,并对立法提出若干修改建议,以期对完善我国立法和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保证期间一、引言保证,属于人的担保,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制度,不仅具有促进交易,确保交易安全的作用,而且还更有利降低交易成本。
保证制度的完善与否在相当程度上反映着一个国家交易的信用水准。
在保证制度中,保证期间是保证合同的一项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保证责任的存废。
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对保证期间的规定却未尽合理与周详;学界虽从96年来对此有所探讨,但深入系统全面研究者甚少;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保证期间的有关法律问题认识也不尽相同,造成同一类型的案件判决结果却有天壤之别。
因此,本文试图从我国保证期间的产生渊源及创设保证期间制度的本旨入手,对保证期间的分类、性质及其与诉讼时效的关系进行阐述,旨在求得对该问题的较深认识,并希望这将对保证制度的立法与实际操作的不断完善有所裨益。
二、保证期间的概念保证期间的界定与保证期间的定性,一直是学界中非常有争议的问题,而如何界定其定义与保证期间的定性密切相关。
故准确界定保证期间的含义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保证期间的定性和正确适用。
然究竟何谓保证期间?笔者认为,所谓保证期间就是指保证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
保证期间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保证期间,是指在保证合同约定的期间内,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
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对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入手,对保证期间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二、保证期间的概念和法律规定1. 保证期间的概念保证期间,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分为一般保证期间和连带责任保证期间。
2. 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1)一般保证期间《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为六个月。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2)连带责任保证期间《担保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两年。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三、保证期间的计算和起算1. 保证期间的计算保证期间的计算方法分为两种:一种是按照固定期间计算,即从保证合同成立之日起计算;另一种是按照债务履行期限计算,即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 保证期间的起算(1)一般保证期间一般保证期间的起算时间为保证合同成立之日起。
如果保证合同成立时间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间不一致,则以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间作为保证期间的起算时间。
(2)连带责任保证期间连带责任保证期间的起算时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如果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间与保证合同成立时间不一致,则以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间作为保证期间的起算时间。
四、保证期间的效力1. 保证期间的效力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在以下情况下,保证人仍需承担保证责任:(1)保证期间届满前,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未表示放弃保证权利的;(2)保证期间届满前,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3)保证期间届满前,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2. 保证期间届满后的处理(1)保证期间届满后,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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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证期间一提要保证期间是保证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探讨和研究保证期间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所谓保证期间就是指保证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
保证期间既不是诉讼时效亦非除斥期间,而是保证合同中当事人约定的“失权条款”上的期间。
本文对保证期间的理论与相关立法进行较为深入地探讨,并对立法提出若干修改建议,以期对完善我国立法和实践有所裨益。
一、引言保证,属于人的担保,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制度,不仅具有促进交易,确保交易安全的作用,而且还更有利降低交易成本。
保证制度的完善与否在相当程度上反映着一个国家交易的信用水准。
在保证制度中,保证期间是保证合同的一项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保证责任的存废。
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对保证期间的规定却未尽合理与周详;学界虽从96年来对此有所探讨,但深入系统全面研究者甚少;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保证期间的有关法律问题认识也不尽相同,造成同一类型的案件判决结果却有天壤之别。
因此,本文试图从我国保证期间的产生渊源及创设保证期间制度的本旨入手,对保证期间的分类、性质及其与诉讼时效的关系进行阐述,旨在求得对该问题的较深认识,并希望这将对保证制度的立法与实际操作的不断完善有所裨益。
二、保证期间的概念1994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1994)8号)第10条、第11条规定了“保证责任期限” .这是我国法律文件中最早出现相似保证期间的概念,但其并没有明确定义保证期间或保证责任期限的概念。
1995年颁布《担保法》,正式从法律上确立了保证期间制度,其中涉及“保证期间”的一共有6条,即第15、22、23、25、26、27条,但同样也没有对保证期间做出定义,而仅对保证期间的订立和效力做出原则性规定。
保证期间的界定与保证期间的定性,一直是学界中非常有争议的问题,而如何界定其定义与保证期间的定性密切相关。
故准确界定保证期间的含义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保证期间的定性和正确适用。
然究竟何谓保证期间?笔者认为,所谓保证期间就是指保证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
在保证期间中,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在一般保证中)或向保证人(在连带保证中)主张权利。
逾此期限,债权人未提起上述主张的,证人则不承担保证责任。
可见,保证期间构成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关于保证期间的概念,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第一,保证期间原则上由保证合同的当事人自由约定。
“从合同关系自身来讲,合同及其法律所保护的是当事人之间的信赖与期待,实现意思自治的理念”,这同样适用于保证合同。
《担保法》第15条把“保证期间”的约定作为保证合同的一个基本条款;当合同没有确定或确定不明确时,按合同漏洞的补充原则由法律加以补正。
第二,保证期间是债权人应当主张权利的期间。
在该期间内保证人未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则免除责任。
因此,本质上,保证期间是一项旨在维护保证人利益的制度。
第三,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对象及方式因保证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
在我国保证制度中,存在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形式。
但因保证形式不同,要求主债权在保证期间应主张权利的对象和方式而有所不同。
连带保证中,债权人应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提起权利要求,而在一般保证中,权利主张的对象是主债务人,方式仅限于诉讼或仲裁,这是由一般保证的自身性质即保证人所享有的先诉抗辩权所决定的。
第四,从法律后果来看,保证期间的经过具有消灭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效果,但其效果取决于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是否对主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
一方面,若债权人未主张权利的,则保证人逾期则免除保证责任。
另一方面,在债权人按上述对象和方式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也未必一定承担保证责任。
如在一般保证中,若主债务人在主债权人提起诉讼后完全适当地履行了主债务,则保证人不承担责任;若主债务人未完全适当地履行了主债务,即便保证期间已结束,保证人也仍然承担保证债务。
有些学者认为保证期间,亦称保证责任期限,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起讫期间。
笔者认为,虽然此后半句“保证责任期限,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起讫期间”不容置疑,但前半句把保证期间和保证责任期间划上等号,此种提法值得商榷。
对于保证责任有两种不同范围的理解:一、广义的保证责任,即在保证合同成立时立即产生,保证人于主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须承担得以自己的财产代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法律后果,因此在实际保证债务产生前就存在,即所谓的“无债务之责任”。
二、狭义的保证责任,即保证债务,在主债务届履行期(连带责任中)或主债务人财产经强制履行仍未果(一般保证中)才产生。
因而,保证责任期限也存在广义保证责任期限和狭义保证责任期限之分。
然而,保证期间既不同广义的保证责任期限也不同于狭义的保证责任期限。
首先,从字面上理解,保证责任期限,顾名思义就是保证责任存在的期限,只要存在保证责任就有保证责任期限的存续。
可见,保证责任期限起始于保证责任的产生,并随保证责任的消失而终止。
广义的保证责任期限是自保证合同成立之时起算。
虽然在连带保证中,保证债务期限的起算点与保证期间的起算点是一致的,均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时开始,但按照《担保法》第25条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的前提条件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但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并不是保证债务的充分条件,除此之外,还需要法院强制执行仍未能得到履行。
即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保证债务只有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在约定的期间或法律推定的期间(即保证期间)内积极主张权利(只能是诉讼上权利)而得不到履行时开始。
而且,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向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一般保证中)或向保证人主张(连带保证中)保证债权,则保证期间因此而早于约定的期间提前结束,但保证责任期限并不因此而结束。
即使超过保证期间,保证人仍然可能承担责任。
例如一般保证合同中当事人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一年。
债权人因主债务人在主合同履行期10个月仍未能履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保证期间终止,而保证人开始承担保证债务是在胜诉后经法院强制执行仍未果之时。
其次,《担保法》舍弃了在其之前适用的“保证责任期限”的概念,而以“保证期间”来取而代之,不能说没有理由。
无疑,这是立法技术的一个进步。
立法上尚且抛弃“保证责任期限”的概念,学术界又何必抱残守缺?再次,混淆这两概念容易模糊了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的界限。
保证责任期限实际上从保证责任产生之时算起直至保证债务得到履行或诉讼时效届满,其中狭义的保证责任期限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应是重合的。
而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自保证期间届满之后才开始计算。
因而区分保证期间与保证责任期限有利于明确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最后,混淆这两个概念容易使人将保证期间误认为诉讼时效。
由于保证责任期限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存在紧密的联系,将保证期间混谈为保证责任期限的结果可能导致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混淆。
当前关于保证期间的性质的争议不能说与此没有关系。
综上所述,保证期间与保证责任期限显然不是一个概念。
前者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推定,债权人应当向主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期间;而后者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起讫期间。
然而,有些学者却将它们相混淆,究其原因大概是《担保法》出台前的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中本来不准确的“保证责任期限”在作怪吧。
三、保证期间的意义与价值各国民法有关保证的立法中,在保障债权实现的同时,为促使债权人及时地行使对保证人的权利,以平衡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利益,促使这种担保方式发挥社会经济作用,均对保证效力作一定的时间限制 .详细地说来,设定保证期间的意义在于:首先,保证期间的实质是一项保证人利益的制度,这是立法上平衡保证人与债权人利益的结果,是由保证合同的性质所决定的。
保证合同的履行,是发挥保证制度社会功能的中心环节。
立法者在做出权利分配时,必须依照正义的价值进行判定和取舍,以寻求保证制度中保证人、债权人主债务人三方之间的权利衡平机制。
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应予保护外,在公平的理念上,保证人的合法权益也应予保护。
众所周知,保证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
在保证关系中,只有存在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债权人并不负对待给付义务,即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保证债务,债权人并不对此提供相应代价。
“有偿的约定承受保证契约之订立者,非保证契约。
”若不对债权人的权利行使加以适当限制,则保证人在保证关系中的地位则极其不利,而债权人似乎可以肆无忌惮地行使权利。
而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对于保证人的利益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债务人的财产状况随时可能发生变化而把债务转嫁给保证人。
因此立法中才设定保证期间制度,以求对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作进一步限缩。
这样,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及时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可以有效地控制和执行债务人的财产,使保证人免于日后可能承担的责任。
即便在连带保证中,若债权人及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在保证人履行了保证债务后,也可以及时地向主债务人行使代位追偿权。
如果债权人不及时行使权利,一旦债务人的财产发生变化丧失履行能力,保证人在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则再也无法行使代位追偿权了。
因此立法上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理念设立相应的救济手段,在评估当事人各方利益,并在此基础进行平衡。
设定保证期间,从立法上向保证人倾斜的体现,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限定在一定的期间内,可以避免保证人无止境地处于承担责任的不利状态或是长期处于随时可能承担责任的财产关系不肯定状态,同时也可抑制因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而主债务人财产状况可能出现恶化,以致影响到保证人的追偿权的实现。
因而保证期间是一项旨在维护保证人利益的期间制度。
其次,敦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
债务及时顺利地得到履行是合同当事人和立法者的共同愿望,同时也可稳定经济秩序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保证具有单务无偿性,而且由于保证合同为从合同,根据主从债务的特点,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的中断往往随着主债务诉讼时效而中断,如果仍只适用对债权人的债权行使进行限制的诉讼时效制度,则显然对于保证人过于苛刻。
对于债务人行使保证债权过于宽容,对促使债权人利益行使权利不利。
总之,保证期间将保证人的责任承担作出限缩,一旦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将免除责任,以免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而增大保证人的风险,从而敦促了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
再次,保证期间是保证合同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保证制度的信用基础的必然要求。
保证合同的订立当事人意思自治,是当事人的意志结果。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也正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集中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