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共23页
2019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标准

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落实《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 3 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247 号)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 2012 〕 16 号)等规定,完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价方法及其管理,依据《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通知》(京建法〔 2019 〕 10 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法〔 2015 〕15 号)、《关于印发 <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 的通知》(京建发〔 2019 〕13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含装饰装修、房屋修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价及其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及本市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消防)、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绿色施工等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要求,用于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防止施工过程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等所需要的费用。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
- 1 -第四条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根据相关施工措施和市场价格测算确定,但不得低于按本办法规定的费用标准(费率)计算的金额,且不得作为让利因素。
测算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施工措施应当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且应当与《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以下简称《图集》)规定的标准化考评验收等级、发包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特殊措施要求以及工程承包范围等相符。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标准按《图集》标准化考评、验收等级实行差别化费率。
费用标准包括了《图集》标准化考评验收范围内的相应措施项目,不包括《图集》中的推荐应用项目,也不包括《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37 号)、《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京建法〔 2019 〕 11 号)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相关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等特殊措施项目(见附件)。
2019年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表.doc

附件2: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表(工程在市区时)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表(工程在县城、镇时)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表(工程不在市区、县城、镇时)使用说明:1、表中按工程所在位置分工程在市区时、工程在县城、镇时、工程不在市区、县城、镇时三种标准,其口径与税金相同。
2、表中所列工程均为单独发包工程。
建筑工程包括未单独发包的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3、单独装饰工程包括未单独发包的与其配套的工程。
4、单独安装工程包括未单独发包的与其配套的工程。
5、市政工程包括未单独发包的与其配套的工程。
6、单独的市政给水、燃气、给排水机械设备安装、路灯工程执行市政工程标准。
7、园林绿化工程包括未单独发包的园路、园桥、亭廊等与其配套的工程。
8、单独土石方、单独桩基工程包括未单独发包的与其配套的工程。
附件3: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填表注意事项一、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施工的建设工程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需填本表,本表可从《四川造价信息网》下载,网址:。
二、本表不得使用铅笔(或圆珠笔)填写,复印件须盖鲜章。
三、本表由承包人报送。
本表封面单位名称需填写全称。
第一页由承包人填写、第二页由发包人填写,承包人、监理单位复核,第三页由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机构填写。
1、承包范围指施工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2、工程特征简介应将承包项目的主要特征作描述,如建筑物高度、层数以及结构类型;道路工程的长度、宽度及面层用料;排水主管的长度、管径和材质等。
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在填表时,对按规定应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应明确施工期间承包人是否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工地地面是否应做硬化处理,如该工程工地地面应做硬化处理,还应明确工地地面是否做硬化处理;对按规定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应明确该工程是否按规定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不纳入现场评价;对建设单位直接发包未纳入总包工程现场评价范围也不单独进行现场评价的工程,应明确该工程是否未纳入总包工程现场评价范围也不单独进行现场评价。
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方法范本

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方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工作,保障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计价方法。
第二条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计价结果科学合理,并可有效监督。
第三条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应根据项目施工的具体要求和实施方案,合理确定项目的具体计价依据。
第四条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应充分考虑施工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各类安全隐患和文明施工要求,合理评估及计算所需费用。
第五条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结果应通过专业评估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审核和确认,并按照相应程序进行核准。
第六条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结果应列入工程造价控制和结算的管理范畴,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和合理支配。
第二章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价依据第七条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价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项目的施工特点,如施工方法、施工地理环境、施工工艺等。
(二)项目的具体要求,如安全技术规程、施工规范、工程建设标准等。
(三)施工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安全隐患和文明施工要求,例如高处作业、水下作业、尘肺作业等。
(四)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算方法和资源材料价格。
第八条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价依据应根据实际项目的情况确定,其中施工特点和具体要求的确定应由项目经理根据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评估和决策,计算方法和资源材料价格应按照当地市场行情进行确定。
第三章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价方法第九条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方法主要分为定额计算和实时计算两种方式。
第十条定额计算方法适用于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常规安全隐患和文明施工要求,其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事先确定的计算方法和标准进行计算。
第十一条实时计算方法适用于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特殊安全隐患和文明施工要求,其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测量、分析和计算。
第十二条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定额计算方法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和施工特点确定。
可以根据施工工艺、触及面积、施工高度、施工深度、施工设备等方面进行评估和计算。
最新2019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标准.pdf

建设部令第 37 号)、《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
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京建法 〔 2019 〕11
号)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相关安全防护文
明施工措施, 主要包括基坑支护、 降水、深基坑工程、 模板工程、
脚手架工程、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等项目;
2.《图集》( 2019 版)中的推荐应用项目,主要包括安全智 慧化管理的相关项目;
标准化考评、验收等级实行差别化费率。
费用标准包括了 《图集》 标准化考评验收范围内的相应措施
项目,不包括《图集》中的推荐应用项目,也不包括《危险性较
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37 号)、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京建法〔 2019 〕 11 号)中超过一定
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相关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等
特殊措施项目(见附件) 。
第六条 招标文件 (招标工程量清单) 所列的安全文明施工
措施清单项目应当载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的等
级要求,且不得低于达标(合格)标准。
招标文件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 环境保护、 临时设施等有
超出《图集》标准化考评验收范围的特殊要求,或招标工程存在
(一)在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内,发包人应按合同载 明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签约合同价总额的 50% 预付;
-3-
(二) 施工过程中, ±0.00 以下主体结构施工完成或签约合
同价中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完成价款比例达到
30% (两者中以
条件先满足的为准) 后的 7 天内, 发包人应按合同载明的安全文
(二)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 认定等级与合同约定管理目标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制度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制度一、背景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为了保障工人的人身安全、确保施工过程的顺利进行,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是必要的。
为了有效管理这些费用,制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二、费用管理目标1.合理规划和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2.确保费用使用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3.提高施工过程中安全和文明施工的水平。
三、费用管理原则1.统一管理,集中使用:相关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将其集中使用,确保费用的效能和统一管理。
2.费用预算,科学合理:根据施工项目的实际情况,预先制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预算,确保费用的科学合理性。
3.费用监控,防止浪费:建立费用监控机制,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浪费现象。
4.审计评估,提高效益: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进行定期审计评估,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提高费用使用效益。
四、费用管理流程1.费用预算–项目经理负责根据施工项目情况制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预算。
–预算应包括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等方面的开支,并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定期对预算进行修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费用申请–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按照预算编制费用申请书。
–申请书应包括费用用途、金额、使用期限等信息,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批。
3.费用审批–相关部门对费用申请进行审批,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审批过程应及时、公正,并有相应的审批记录和审批意见。
4.费用使用–获得费用使用批准的部门按照批准的费用用途和金额进行使用。
–使用过程中应注意费用的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和文明。
5.费用监控–设立费用监控机制,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及时发现并纠正费用浪费现象,确保费用的效益和合理使用。
6.费用核销–费用使用结束后,经过验证和审批,由相关部门进行费用核销。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制度
1、宗旨
(1)建筑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建筑施工单位保障建筑施工安全、维护施工文明秩序的重要手段,本制度旨在加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
(2)贯彻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制度。
2、管理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
(1)建设单位预留的施工安全防护费的费用;
(2)施工单位自筹的安全防护费的费用;
(3)合同外增加的安全保障费及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费用;
(4)责任人被限制公民权利的罚金及赔偿款;
(5)合同双方发生变更,变更后新增的安全保障费及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费用;
(6)国家和省、市、县级财政拨款的费用;
(7)其他支持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相关费用。
4、费用使用
费用主要用于支付施工单位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和文明施工措施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购置劳动防护用品;(2)施工安全管理费用;。
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办法(试行)2019.doc

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落实《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3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等规定,完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价方法及其管理,依据《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9〕10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15〕15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的通知》(京建发〔2019〕13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含装饰装修、房屋修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价及其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及本市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消防)、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绿色施工等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要求,用于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防止施工过程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等所需要的费用。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
第四条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根据相关施工措施和市场价格测算确定,但不得低于按本办法规定的费用标准(费率)计算的金额,且不得作为让利因素。
测算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施工措施应当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且应当与《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以下简称《图集》)规定的标准化考评验收等级、发包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特殊措施要求以及工程承包范围等相符。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标准按《图集》标准化考评、验收等级实行差别化费率。
费用标准包括了《图集》标准化考评验收范围内的相应措施项目,不包括《图集》中的推荐应用项目,也不包括《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京建法〔2019〕11号)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相关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等特殊措施项目(见附件)。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一线建筑工人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详见附表。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四条(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关系)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
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由各地建设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
第五条(设计阶段费用确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建筑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招投标阶段费用确定)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方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
投标方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单独报价。
投标方报价的费率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费率。
第七条(合同内容)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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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护施工现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电[2010]59号)的规定,结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配套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品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由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
第四条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保护环境有特殊要求、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需增加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时,应单独列项和计算费用,投标人投标时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和工程特点结合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在措施项目中单独报价。
第五条安全文明施工费分基本费、现场评价费两部分计取。
1、基本费基本费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文明措施的基本保障费用,根据工程所在位置分别执行工程在市区时、工程在县城、镇时、工程不在市区、县城、镇时三种标准,具体标准及使用说明详见附件2。
2、现场评价费现场评价费是指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川建发[2006]151号)对施工现场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进行现场评价,并经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机构测定费率后获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增加费。
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检查评价情况确定最终综合评价得分及等级。
最终综合评价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级。
(1)最终综合评价等级为优良者,计取现场评价费。
计算方法为:得分为80分者,现场评价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的40%计取,80分以上每增加1分,其现场评价费费率在基本费费率的基础上增加3%,中间值采用插入法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四舍五入。
现场评价费费率计算公式如下:现场评价费费率=基本费费率×40%+基本费费率×(最终综合评价得分-80)×3%。
(2)最终综合评价等级为合格者,得分高于70分(含70分)低于80分,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基本费计取,不计取现场评价费。
(3)最终综合评价等级为不合格者,只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临时设施基本费。
3、工地地面应做硬化处理而未做的,其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文明施工费按应计费率的60%计取。
4、施工期间承包人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不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安全施工费。
第六条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为不参与竞争费用。
在编制概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时应足额计取,即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加现场评价费最高费率计列。
环境保护费费率=环境保护基本费费率×2文明施工费费率=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2安全施工费费率=安全施工基本费费率×2临时设施费费率=临时设施基本费费率×2第七条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费未按第六条规定费率报价的,评标时应按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重新计取该投标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并对其投标报价进行调整修正。
投标人不接受修正结果,或修正后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时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八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现场评价:1、对按规定应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川建发[2006]151号)对施工现场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进行检查和打分,并根据历次检查得分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获奖情况确定最终综合评价得分及等级。
经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工程,最终综合评价得分不低于85分;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工程,最终综合评价得分不低于90分。
2、对发包人直接发包的,纳入总包工程现场评价范围但不单独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现场评价的专业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该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详见附件3)测定的费率执行。
3、对按规定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不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现场评价的工程,由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根据该工程情况确认。
4、承包人不能出具《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的,承包人不得收取安全文明施工费。
第九条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费率测定:为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到位,对按规定应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四项措施费实行费率测定制度。
1、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到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测定。
未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县(区、市)所属建设工程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的测定机构由县(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2、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机构应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评价情况测定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
测定工作应在收到测定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条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结算管理:1、对按规定应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凭《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测定的费率办理竣工结算,承包人不能出具《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的,承包人不得收取安全文明施工费。
2、对按规定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承包人凭《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确认的该工程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手续,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基本费费率标准计取。
3、对建设单位直接发包未纳入总包工程现场评价范围,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也不单独进行现场评价的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以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工程类型按基本费费率标准计取。
4、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纳入总包工程现场评价范围的,其安全文明施工应纳入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总承包单位收取相应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的30%。
发包人在拨付专业工程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时,应将其中的30%直接拨付总承包单位。
第十一条对采用总价包干的工程,在确定包干总价时安全文明施工费暂按基本费费率加现场评价费最高费率计列,竣工结算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并对包干总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费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计划、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发包人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低于基本费的7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低于基本费的5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依据合同约定支付。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方案,报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实施并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所需费用。
第十三条施工合同备案时,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机构要查看施工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了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计划、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
合同中未明确的,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机构不予备案。
第十四条发包人申请领取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提交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未提交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五条发包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并督促承包人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发包人未按本规定及合同约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发包人、承包人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
监理单位发现发包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及合同约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应及时提请发包人支付,拒不支付的,有责任向工程所在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发现承包人未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整改,对承包人拒不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发包人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依法责令暂停施工。
第十七条承包人应当确保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
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
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导致发生伤亡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包人支付及承包人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核对工程竣工结算时,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及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确定的费率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
造价工程师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第十九条、二十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存在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承包人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承包人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对没有提交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支付计划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