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破产法重整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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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破产预重整实践的现状与出路

我国破产预重整实践的现状与出路

3、保护债务人资产:预重整协议可以避免债务人在正式重整程序中 因资产被冻结或分割而受到的不利影响。
4、法院正式受理破产申请后,按照预重整计划进行重整; 5、重整完成后,法院裁定终结重整程序。
5、重整完成后,法院裁定终结 重整程序。
5、重整完成后,法院裁定终结重整程序。
1、扩大预重整模式的适用范围:目前我国的预重整模式主要适用于大型企业、 集团和上市公司等债务规模较大的案件。可以考虑将预重整模式的适用范围扩大 到中小型企业和其他类型的案件,以提高预重整的社会效益和普及程度。
三、对策建议
4、加强政府和法院的引导和支持:政府和法院应积极引导和支持破产重整制 度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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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策建议
2、加强制度执行:法院和管理人应更加重视破产重整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工作。 加强与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相关方的沟通协调,确保重整计划的顺利推进。同 时,提高管理人的专业素养和执行力,确保制度的公平、公正和有效性。
三、对策建议
3、提高市场参与者的法律意识:通过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债权人、债务人 和其他市场参与者的法律意识。使他们了解破产重整制度的意义和作用,积极配 合制度的实施。同时,鼓励债权人通过协商和解等方式解决债务纠纷,减少破产 重整案件的数量和复杂性。
文献综述
1、减少重整成本:通过预重整协议,债权人可以提前了解债务人的财务状况 和偿债能力,从而避免在正式重整程序中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额外成本。
文献综述
2、提高重整效率:预重整协议的达成需要债权人、债务人等各方的协商,可 以提前发现并解决许多潜在问题,避免正式重整程序中的一些争议和程序延误。
文献综述
四、对未来发展的建议
5、推动社会认知:要通过媒体、宣传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破产预重整程序的 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对这一程序的认知和理解。同时,要鼓励更多的企业和债 权人通过预重整程序解决债务问题,实现市场出清和优胜劣汰。

浅析我国新破产法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缺陷及建议

浅析我国新破产法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缺陷及建议

摘要:破产制度的产生,从法律角度来看,是一国经济法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促使经济关系人对资产进行重组,充分优化资源的配置,同时将关系人因经营失败所造成的损害控制在有限的范围内,进而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平稳安定。

新破产法中新增加了关于破产管理人这一制度,是一大创新,但是这一制度有诸多的缺陷与不足,本文针对这些缺陷与不足加以归纳,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破产清算破产责任新破产法作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具有标志性的一部法律,其为债权人追债的功能贯穿于制度整体,较之旧破产法(试行),有关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规定成为诸多创新中的一例。

但笔者认为,新企业破产法关于管理人制度的规定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其中尚存的诸多难点问题的有待解决,需要将来的立法或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

一、问题与挑战:现行破产管理人制度之弊端1.选任主体上。

我国由于长期计划经济,行政、司法对经济不当干预。

过多的行政或公法干预,都是对市场经济机制的干预,背离市场经济的运作轨道,导致对公民或社会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侵犯。

在破产法管理人制度中,行政干预最集中的反应莫过于清算组制度。

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是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由其工作人员出任清算组,使得清算中的重大问题都由政府参与或直接决策,法院失去司法独立,成了政府的清算机构,难免出现利益失衡,无法保证破产程序的公开公正。

新破产法之所以保留清算组制度,是因为当前仍存在一些国有企业破产如何有效预防国有资产流失及职工安置等经济和社会问题。

笔者认为,预防国有资产流失只需法院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即可,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是社会保障体系需要解决的问题,破产程序无需特别关注。

不能因为我国破产法中的程序监督机制薄弱及社会保障的不完善就接纳清算组作为管理人,而使破产法丧失程序上的公正,法律应当做的是加强法院对管理人的监管,强化管理人的责任和义务。

所以,革除清算组体制的弊端,将其改为管理人制度,是破产法走向规范化、国际化的重要一步。

论我国破产重整程序存在的问题——以英国法为视角

论我国破产重整程序存在的问题——以英国法为视角
进 行 规 定 , 因是 上 市 公 司 的 资 产 、 债 、 员 、 票 以 原 负 人 股 及 对 当地 社 会 的 影 响等 因素 是 非 常 复 杂 的 。 合议 庭 无
和 协 调 , 计 重 整 方 案 并 获 表 决 通 过 , 根 本 上 维 护 设 从 债 权 人 和 债 务 人 整 体 上 的利 益 。 我 国 自引 入 重 整程 序
有 明 确 的期 限 将 会 使 相 关 利 益 主 体 陷入 恐 慌 。英 国 的
自动; 东结制度 给予 债务 人 的保 护期 限是一 年 , 自管理
人 被 任 命 之 日起 计 算 , 冻 结 效 果 强 体 现 在 不 仅 限 制 其 了 债 权 人 的追 讨 , 别 是 有 财 产 担 保 的债 权 人 , 且 还 特 而 限 制 了取 回 权 人 基 于 财 产 所 有 权 行 使 取 回权 , 出租 如
利 害 关 系 人 不 能 请 求 法 院 执 行 债 务 人 的 财 产 , 果 没 如
为 法 官应 参 照 破 产 清 算 程 序 的 规 定 , 法 院 在 受 理 申 即
请 之 日起 1 日内 作 出 裁 定 ,特 殊 情 况 下 经 上 级 法 院 5 批; 隹可 以延 长 1 日。 然 而 , 官 并 没 有 完 全 参 照 学 者 5 法
收 稿 日 期 :2 1一 1 0 02 O— 5
人收 回租赁 物。② 我 国 的 自动冻 结制度 的期 限不 明 而 确, 而且 效果 很弱 。法 律虽 然规 定该期 限从 法院 受理
务 人 占 有 和 控 制 的 财 产 免 受 债 权 人 或 利 害 关 系 人 的 追 讨 。 过 破 产 管 理 人 与 各 方 利 害 关 系 人 的 有 效 沟 通 通

当前审理破产案件的热点难点及对策

当前审理破产案件的热点难点及对策

当前审理破产案件的热点难点及对策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逐渐放缓,许多企业经营不善,面临破产风险。

这些企业的破产案件对于整个社会的经济、法律以及社会各个方面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当前,审理破产案件涉及到了许多热点难点问题,这对于法律人士以及相关当事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积极寻求解决办法,以保护企业和个人的权益。

热点问题一:破产案件审理时间过长当前,审理破产案件的审理时间非常长,一般需要数年之久。

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破产法律制度还不完善,导致了司法审判过程的冗长。

破产案件的审理时间过长,容易导致企业的财产管理和债务重组等工作难以顺利开展,给企业及其股东、债权人等造成了极大的财务损失。

解决办法:对于当前审理时间过长的问题,应该从完善破产法律制度开始。

在司法审判方面,应该加快破产案件的审理进程,适当简化繁琐的审判环节和程序。

此外,对于破产案件的审理,应该考虑引入第三方机构,如破产管理人、清算组等,以加快程序和提高效率。

热点问题二:破产案件涉及到的债权关系复杂在企业破产案件中,涉及到的债权关系通常非常复杂。

这些债权关系包括了企业向银行、供应商、员工、家属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借款、赊账等各种形式的债务关系。

如何合理地评估和处理这些债权关系,最大程度地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是当前审理破产案件必须面对的热点问题。

解决办法:解决破产案件中债权关系复杂的问题,需要加强各方面的沟通和协作。

在进行债权评估时,应该充分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各方的实际贡献,实现公平、合理的债权排除与分配。

在判决破产案件时,应该采用有效的合理化手段,加强企业以及债权人的监督和管理,最大程度地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热点问题三:破产案件的管理和清算一旦企业出现破产,管理和清算工作就显得至关重要。

在管理和清算过程中,需要合理分配企业的资源和债务,确保合理、公平的资产排除和债务分配。

同时,也需要妥善处理企业的资产和财产,使其不在繁琐的管理和清算程序中浪费。

解决办法:对于企业破产后管理和清算的问题,应充分发掘企业的价值,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采用合理有效的方式进行债务管理和资产清算。

破产重整案件中法律风险(3篇)

破产重整案件中法律风险(3篇)

第1篇一、引言破产重整作为我国企业破产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通过重整程序,帮助陷入困境的企业恢复生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保障社会经济的稳定。

然而,破产重整案件在实践过程中存在诸多法律风险,需要我们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和防范。

二、破产重整案件中的法律风险1. 破产申请的不当风险破产申请的不当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破产申请的虚假风险:部分债务人可能利用虚假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手段,误导法院和债权人,使其误判企业具备重整条件,从而申请破产重整。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2)破产申请的滥用风险:部分债务人可能利用破产重整程序,逃避债务、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这种行为属于滥用破产程序,应当予以规制。

(3)破产申请的延误风险:在破产重整案件中,如果债务人延误破产申请,可能导致企业状况恶化,增加重整难度,甚至导致企业无法重整成功。

2. 重整计划的制定风险重整计划的制定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重整计划的内容不完整:部分重整计划可能存在遗漏债权、债务等重要内容,导致重整计划无法全面反映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

(2)重整计划的制定程序不规范:重整计划的制定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包括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等。

如果程序不规范,可能导致重整计划无效。

(3)重整计划的内容不公平:重整计划应当兼顾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确保公平合理。

如果重整计划内容不公平,可能导致部分债权人或债务人不满,影响重整计划的执行。

3. 重整计划的执行风险重整计划的执行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债务人违反重整计划: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债务人可能存在违反计划规定的行为,如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2)债权人恶意阻挠:部分债权人可能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恶意阻挠重整计划的执行,导致重整失败。

(3)监管不到位: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监管机构可能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导致重整计划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企业破产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企业破产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企业破产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企业破产是一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常见的现象,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和经济周期的波动,企业破产风险也在逐年增加。

破产不仅仅对企业本身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也为破产工作的开展带来了很多挑战和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经济、社会等多个角度,阐述企业破产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一、法律问题1.破产程序的复杂性企业破产程序涉及到的法律法规繁多,程序繁琐,往往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

此外,由于各个地区的法律法规不同,不同地区之间的破产程序也存在差异,这给企业在进行全国范围内的业务经营和破产程序后的重组带来很大的问题。

2.法律保障的不足在现行法律体系下,企业破产所享有的法律保障并不充分。

在破产程序中,企业在被判定为破产前,往往会面临债权人的追讨和法院的查封等措施。

然而,由于现行法律没有为企业提供足够的保护,可能会导致企业的破产。

因此,建立更完善的法律体系来保护企业的权益尤为重要。

3.司法机关运行效率低下目前,我国的司法机关(特别是法院)执法效率普遍较低。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由于涉及到复杂的法律程序和纷繁的利益关系,一旦导致司法机关迟迟未能判定企业破产,那么一些企业就无法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而可能导致不可逆转的经济损失。

二、经济问题1.企业经营风险的增大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企业破产的风险越来越大。

企业不仅需要面对市场规模的扩大、竞争格局的不断变化、消费者需求的多样化等问题,还需要克服资金周转、管理制度等方面的不足,面临的风险不断增加。

2.企业破产带来的初始成本企业破产本身即是一种极大的经济成本,这些成本包括:债务追讨、劳动者解雇费用、法务程序、破产清算等。

此外,一些企业的品牌及声誉也会因此而受到影响,从而影响企业未来的经营和发展。

3.企业重组操作复杂企业重新组建后,往往需要进行人员调整、资产重组、业务整合等方面的工作,这些工作涉及到的问题非常复杂,难度较大。

由于这些工作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既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也可能会影响企业未来的经营效率。

《企业破产法》重整制度的五大缺陷

《企业破产法》重整制度的五大缺陷

《企业破产法》重整制度的五大缺陷企业破产法是调整企业债务与资产关系,以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权益,实现企业重整或清算的法律制度。

然而,在实际运行中,企业破产法仍然存在一些缺陷,以下将对其中五大缺陷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企业破产法在审理程序上存在缺陷。

企业破产法目前采用的是法院主导的审理方式,由法院负责确定破产赔偿和涉及的债务清偿责任。

然而,由于法院专业化程度不高,审理程序较为繁琐,导致案件审理周期过长。

此外,法院审理过程中的一些决策可能过于主观,缺乏客观公正性,容易导致部分利益受损。

其次,企业破产法在债务处理上存在缺陷。

企业破产法对债务清偿责任的确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特别是在分配资产时,优先权的划分没有明确的法定标准,容易造成债权人之间的不公平竞争。

此外,企业破产法对不同类型债权的处理方式也并不完善,尤其是对于债权人的留置权和质押权,法律保护程度相对较低,债权人的利益往往受到损害。

第三,企业破产法在重整制度上存在缺陷。

企业重整是企业破产法的重要目标,但实际操作中,重整过程存在着较高的风险。

一方面,法律对于重整计划的审核机制并不完善,导致一些虚假重整计划能够通过审批。

另一方面,由于重整计划的执行依赖于债权人的配合,如果债权人无法达成共识,重整计划很难得到有效执行,企业仍然面临破产清算的风险。

第四,企业破产法在监管机制上存在缺陷。

企业破产法并没有建立起完善的破产监管机构,导致破产过程中的监管力度相对较弱。

此外,监管机构的专业化程度相对较低,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和能力。

这使得一些企业在破产过程中往往能够绕过监管,以及时止血的手段来规避债务清偿责任,给债权人权益保护带来一定的困扰。

最后,企业破产法在行业托管机制上存在缺陷。

企业破产过程中,行业托管机构的作用至关重要,但现实情况下,行业托管机构的资金、技术、人员资源有限,无法满足大量企业破产的需求。

此外,行业托管机构在破产过程中的职责和权力划分不明确,也容易产生一些监管灰色地带,给破产工作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

破产重整存在的清算问题分析及应对策略核心思路分析

破产重整存在的清算问题分析及应对策略核心思路分析

破产重整存在的清算问题分析及应对策略核心思路分析摘要:随着我国《破产法》落地实施,深刻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发展进程,对中国企业是否能在一个正常的环境下和谐发展、是否可以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保障社会稳定等方面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本文围绕《企业破产法》中破产重整制度进行了深入分析,同时也看到了许多不足。

并基于此提出了相对应的整改意见,以求达到正义、公平、秩序、效率等法律追求的立法精神。

关键词:破产重整;财务清算;策略方法一、企业破产重整现状“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都属于破产程序。

但其设立目的有本质的区别,前者强调挽救企业,而后者强调使企业消亡。

前者属于积极预防债务人破产发生,增强了企业的生产活力;而后者属于被动对破产财产重新进行处置。

在了解两者关系后,对于已经为破产案件转化为破产重组案件有很大益处。

同时“破产重整”作为《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法律法规。

对于弥补破产整顿和破产和解中存在的问题,预防因公司破产给社会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具有很强的不可替代作用。

二、企业破产重整中存在的问题1、重整信息披露制度企业的破产重整制度对于债权债务人的影响是非常大的,会牵扯到社会方方面面。

如果可实现信息的及时披露,就可以帮助很多企业及时了解已经深陷债务危机或濒临破产企业的真实经营状况及时跟踪、监督企业资产的处理状况,对社会各方都是非常有益处的。

同时,信息披露对于重整计划、合同谈判也会产生深刻影响。

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要求,企业是有披露信息的义务,所以在进入企业重整程序后,也要兼顾社会影响等现实问题,积极做好相应善后工作。

但现实情况来看,企业在这些方面做的还是很不到位的。

2、员工权益的维护破产重组仅仅是站在社会环境层面以及债务人角度出发考虑此问题,而忽略了在企业破产过程中企业员工。

企业员工作为弱势群体,很难参与到破产重组中。

最终得到的结果是企业员工成为受害最深的一部分人。

目前,保护企业员工合法权益出台了很多相对应的法律法规,就当前的政策导向性还远远达不到预期的理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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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破产法重整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对策摘要:新的《破产法》法规定了破产重整制度,自该法开始施行以来,为我国破产案件的审理及为我国的困境企业的重新发展奠定了较好的法律基础。

而我国重整制度中存在着具体重整申请主体不清、重整程序中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出资人利益保护不充分、与重整制度配套的相关制度不完善等问题。

因此本文详细论述重整原因中涉及到的法官需要考量的要素。

关键词:重整原因重整审查完善措施
一、破产重整的特征
与相关破产清算和和解制度比较,破产重整具有以下两方面的特征:第一,破产重整目标具有多重性的特点。

一方面,通过破产重整,能使企业摆脱困境,走出破产“泥潭”,实现企业自身价值的提升。

另一方面,如果企业破产重整成功,则会使破产企业债权人之债权得到最大限度的清偿。

第二,破产重整原因较破产清算原因较为宽松。

从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可知,只要债务人企业出现有可能难以清偿债务,或者财务发生困难之时,即使并不必须发生债务人现实不能清偿债务,或资不抵债的客观情形之时,申请权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二、破产重整原因
关于破产的原因,笔者赞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颁布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关于破产申请的两个原因的答记者问。

《破产法司法解释(一)》对企业破产法关于企业破产原因的规定作出了进一步解释,人民法院在审查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我国企业破产法采取概括主义立法模式对破产原因作出了规定,但由于法律条文的表述以及我国立法所采标准的特殊性,实践中对破产原因的认定标准,存在不同理解和认识,因此有必要予以明确。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断债务人是否存在破产原因有两个并列的标准,一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我们在《破产法司法解释(一)》中通过几个条文分别对破产原因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几个关键概念作出了解释。

要特别强调的是,由于民事主体具有独立的资格和地位,对每一个单独民事主体的清偿能力须分别审察,不同民事主体之间不存在清偿能力或破产原因认定上的连带关系,其他主体对债务人所负债务负有的连带责任是对债权人的责任,而不能视为债务人本人清偿能力的延伸或再生,因此,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破产重整的申请一方面在出现上述两种原因时可以做出申请,另一方面在出现债务人可能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况时,破产申请人也可以提出申请。

三、破产重整的重整计划
笔者认为如果只允许债务人提出重整计划,其有可能在制定重
整计划之时难免会利用自己的权力,做出更多有利于自己的决策,从而降低重整计划的公正性。

因此如果立法允许其他主体可以制定重整计划,那么管理人或债务人在制定重整计划的时候就会更加注意多方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以促成重整计划的通过,增加了重整成功的可能性。

所以我国破产法司法解释应当借鉴国外经验,允许债权人、股东、新出资人制作或参与制作重整计划草案,但考虑到现行破产法的规定,其制定的重整计划草案应交由债务人或管理人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四、重整程序相关的完善措施
与企业破产重整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公司法》、《担保法》等,只有当企业破产重整制度与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相配套适用,才能够推动企业的重整成功。

从目前我国法律规定来看,企业在破产重整中的债务重组和资金筹集等方面缺乏法律制度的支持是完
善相关配套法规的重要内容之一。

因为重整成功的关键措施之一就是要筹集资金,我们知道常见的筹集资金的方法有增加资本、催缴股本、处分公司财产、贷款等,前三种方法属于从公司内部筹集资金的途径,但是往往难以起作用,加上由于重整的前景难以预测,股东一般也不愿在追加投人,而在重整时处分公司财产则有可能导致重整物质基础丧失,因此必须考虑开辟新的资金渠道,即从公司外部借入资金来为企业的“复苏”提供资金保障。

如何获取维持企业的营运、进行重整程序所需的资金,是进入重整程序的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重整中的企业有无资金的来
源,直接影响着企业重整成败。

为筹措重整所需资金。

因此必须强化对资金提供者的保护。

为此,笔者认为从外部借入资金的同时,为借入的资金提供担保是解决企业重整中资金短缺的重要途径。

而为保障此制度的实施,也因此需要完善《破产法》、《担保法》中相关的规定。

参考文献:
[1]李曙光,有关破产法中的重整制度,《法学研究》2004年第5期。

[2]http:
///view/3fab330690c69ec3d5bb751f.html,,2011年11月13日星期日访问。

[3]《试论重整制度之立法完善》,王新欣,《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
[4]《我国公司重整制度的检讨与建议——以债权人利益保护为视角》,汪世虎,《现代法学》,2006年3月
作者简介:
王尧(1988- ),男,四川人,就读于四川大学法学院,硕士在读。

研究方向:比较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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