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早餐车)
食品安全责任清单

食品安全责任清单食品安全向来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食品安全责任清单是指企业在生产、加工、销售食品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规范和要求的清单,旨在确保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介绍食品安全责任清单。
一、食品生产责任清单1.1 确保原材料的安全性:企业应当严格把关原材料的来源和质量,确保原材料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1.2 严格遵守生产工艺: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生产工艺流程,确保生产过程中不会浮现交叉污染或者其他安全隐患。
1.3 定期进行食品安全检测:企业应当定期对生产的食品进行安全检测,确保产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二、食品加工责任清单2.1 保持生产环境清洁卫生:企业应当保持生产车间和设备的清洁卫生,防止细菌和其他污染物的侵入。
2.2 严格控制加工温度和时间:企业应当严格控制加工过程中的温度和时间,确保食品加工的安全性和卫生标准。
2.3 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对加工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进行严格监控和管理。
三、食品销售责任清单3.1 保证产品标识清晰准确:企业应当保证产品标签上的信息准确清晰,包括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等信息。
3.2 严格控制销售渠道:企业应当严格控制销售渠道,确保产品不会通过非法渠道销售,避免假冒伪劣产品的流入市场。
3.3 建立售后服务体系: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对消费者提出的投诉和建议进行及时处理和回复。
四、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清单4.1 加强监管力度: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确保企业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规和标准。
4.2 提高监管效率:监管部门应当提高监管效率,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和抽检工作。
4.3 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监管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清单5.1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政府应当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的制定和完善,确保消费者在食品安全问题上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权。
天津市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食品销售者

天津市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食品销售者)项项序内相关依序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1.12《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销售者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合法有效《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31.21《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经营资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关内容与实际经营项目相符《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11.3许可证悬挂或摆放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2《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3《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销售场所环2.12《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经营条件干净整洁。
1经营和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污染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2.2《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八条污染2米以上食品销售场所布局合理,食品和非食品、生食和熟食、水2.3品与其他食品等销售区域分开设置,有固定的存放位置和《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识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2.4《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施2.5食品销售场所和贮存场所与生活区分(隔)开《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十五条3.1食品在保质期内《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3.2《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食品感官性状正常食品标签等3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包装上有标签,标签标明的内3.3观质量状《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条、第九十七条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3.4《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2显著标注,容易辨识,不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散装食品,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3.5《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销售场所设置或摆放的食品广告的内容不涉及疾病预防、3.6《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疗功能3.7转基因食品按照规定显著标示《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食品销售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4.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接责任人员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禁止从业的情形4.2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从业人4管在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取得健康4.3明,无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情况。
天津市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单位食堂学校食堂

))天津市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单位食堂(学校食项相关依内序项序1《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上一次日常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1.1《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2.督检查结果记录表、食品安全负责人和管理员信息13.7..《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1.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1信息公学校食堂公示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1.3《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康证明等1.4《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十六学校食堂公示食品原料进货来源、供餐单位等信息《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12《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经营项目等事项食品经营许可证合法有效经营地址2.12食品经营许3食品经营许可证一致《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13.7.41《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三十四条3.1食品库房和非食品库房分开设置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5.7.《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一)、(六)项、第1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类别的食品和非食(如食品包装3原料贮十四条料等),分设存放区域,不同区域有明显的区分标识3.26.4。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并标存的食品和物品离墙离地。
散装食品有食品储物箱,2.5.7.4 明名称、使用期限等内容。
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五十六条1冷冻(藏)设施正常运转,有正确显示设施内部温度的一款(藏设施内部温度符合规定冷3.3度计或温度显示装置2《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库使用防爆灯5.7.5.5..《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3.1.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冷冻(藏)设施中贮存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存放3.4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5.并有明显区分标识“食品添加剂并标设有存放食品添加剂的专(位7.5《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3.5字样。
食品销售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2022版)

3.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11.依法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岗位职责。
(3)相关凭证保存方式和时限等要求,记录和凭证保存至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从进货日起计)。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5.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5.1明确体系建立要求
21.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相关要求,如实记录并保存食品进货查验、贮存、运输、销售等环节涉及的主体信息及其证明文件、合格证明文件,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运行数据等,确保食品可追溯。
企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细化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
16.食品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食品安全总监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具体工作,承担下列职责:
(1)督促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2)检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管理维护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过程记录材料,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资料;
(4)食品检验工作要求;
(5)其他需要明确的管理要求。
1.《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2.《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3.《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3.人员配备及管理
3.1主要负责人
7.企业主要负责人应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1.《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天津市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食品销售者)

5.9
采购食品添加剂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并如实记录所采购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
5.10
按要求停止销售、召回、报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1.3
许可证悬挂或摆放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1.《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2.《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3.《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2
经营条件
2.1
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销售场所环境干净整洁。
4.2
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4.3
在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取得健康证明,无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情况。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5
经营过程
控制情况
5.1
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1.《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1.《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
2.《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8
进口食品销售
8.1
进口预包装食品有中文标签,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
8.2
进口预包装食品(食用农产品)有海关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1.《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 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 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 款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被 检查单位应当按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
四.环境卫生
3.7
经营企业每年都应当按规定组织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食品安全 知识培训,并对其食品安全管理 能力进行考核。
度;11.废弃物处置制度;12.食品
安全追溯制度;13.不合格食品召 回制度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三.人员管理
3.1
经营食品应当明确各岗位食品安 全管理责任,主要负责人知晓食 品安全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 四条第二款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 消除的,并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责 任约谈。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 四条第三项
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35
禁止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
6.8 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条第四项
禁止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 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 6.9 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 四条第六项 品。
禁止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 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 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 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的食 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 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第三款;《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条第二款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 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 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 三条第八项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 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 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 款
天津市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早餐车

天津市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早餐车项相关依内序项序《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1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醒目位置公示食品摊贩备案证明、上一次日常监督检查结1.11《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2信息公记录表、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款13.7.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1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食品摊贩备案合法有效,限时限地、经营项目等事项是否2.12《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三款、食品摊贩备2备案一致,不存在提供网络餐饮服务情形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3.1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4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4.1.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3.12米以上距离与污染源保3《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3场所卫第(一)项3.2《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车辆内外保持卫生整洁,无污物《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食品具有正常的感官性状,无超过保质期、无腐败变质等14.16.3.2.2常情形《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14原料贮4.2食品包装符合要求,并按照要求的条件和规范贮存八条、第七十条、第九十七条7.5.《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26.3.2.4.3鸡蛋使用前经过清洗7.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21.《食品安全法》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7.4.3.6.《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3.2.24.4食品加工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3第(十一)项5.15《食品安全法》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具有与经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且符合使用规范、运转正常设施设油炸类食品、烧烤类食品、糕点类食品、自制饮品等加工6.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7.4.程符合要求《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1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6加工制6.2不经营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一第五条第一款《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2项6.3《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不经营保健食品1.3(二第五条第一款(五第五条第一款(四第五条第一款7.5. 47.5.114.4.55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2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3第(十)项10.1.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8.3.《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2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3第(九)项1《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26.3.《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3.6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4第(七)项《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114.1.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10.2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持有效的健康证明《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3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天津市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合规使用符合要求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4.7
简单加工、销售即食食用农产品的,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食品安全防护,防止交叉污染。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4.8
自行运输食用农产品的,运输容器、工具和设备以及运输行为符合要求。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4.9
委托运输食用农产品的,对承运人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并监督承运人加强运输过程管理,如实记录委托方和收货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运输结束后二年。
4.10
张贴并保持上次监督检查结果记录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注: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指已取得营业执照,无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只销售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者。
4
经营过程控制情况
4.1
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依法依规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相关证票。
1.《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
2.《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3.《市市场监管委市农业农村委关于上市食用农产品索证索票要求的通知》(津市场监管食经[2022)17号)
4.2
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险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
2.2
未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3
食用农产品信息标注状况
3.1
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或者带包装产品的包装上如实标明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且标明的信息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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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人员卫生
8.1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从业人员,加工制作食品前对手部进行清洗消毒。
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14.4.5。
8.2
加工制作直接入口食品时,食品从业人员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采取工具或货款分开方式售货。
3.《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
10
文件与记录
10.1
具有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随货证明文件、每笔购物或销售凭证。具有完整的进货查验记录。
1.《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6.3.1;
3.《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3.2
车辆内外保持卫生整洁,无污物。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4
原料贮存
4.1
食品具有正常的感官性状,无超过保质期、无腐败变质等异常情形。
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6.3.2.1。
4.2
食品包装符合要求,并按照要求的条件和规范贮存。
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九十七条;
5
设施设备
5.1
具有与经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且符合使用规范、运转正常。
《食品安全法》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6
加工制作
6.1
油炸类食品、烧烤类食品、糕点类食品、自制饮品等加工过程符合要求。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7.4.3。
6.2
不经营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1.《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4.《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
10.2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持有效的健康证明。
1.《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14.1.1;
3.《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注:早餐车,是指已取得食品摊贩备案证明的流动食品制售经营者。
2.《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6.3
不经营保健食品。
1.《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2.《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6.4
不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1.《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6.3.2.1、7.5.3。
4.3
鸡蛋使用前经过清洗。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7.3.5。
4.4
食品加工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食品安全法》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3.2.2、7.4.3.6.1;
3.《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13.7.1。
2
食品摊贩备案
2.1
食品摊贩备案合法有效,限时限地、经营项目等事项是否与备案一致,不存在提供网络餐饮服务情形。
1.《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2.《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天津市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早餐车)
项目序号
项目
序号
内容
相关依据
1
信息公示
1.1
醒目位置公示食品摊贩备案证明、上一次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1.《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3.《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4.《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3
场所卫生
3.1
与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距离。
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4.1.2;
3.《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餐厨废弃物存放容器与食品加工制作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并及时清理,餐厨废弃物未溢出存放容器。存放废弃物的容器设有盖子。
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2.《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二十九条;
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11;
4.《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2.《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6.5
不经营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
1.《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2.《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6.6
未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
2.《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3.《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
9
清洗消毒
9.1
提供的餐具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10.1.7、8.3.5;
2.《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7.5.2。
6.7
未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7.5.2。
6.8
不经营利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