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整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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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三章高频考点解析

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三章高频考点解析

内部真题资料,考试必过,答案附后2013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科目第三章知识点的主要涉及到的是关于支付结算的几种方式,还有关于票据当事人、票据权利的概念、票据权利的补救、票据责任、票据的记载事项、商业汇票等知识点,今天要跟大家分享的是里面关于存款账户的相关知识点。

1、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一)伪造、变造(1)票据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例如伪造出票签章、背书签章、承兑签章和保证签章等。

(2)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二)更改(1)“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三)签章(1)单位、银行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个人本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四)出票日期(1)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2)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当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当在其前加“壹”。

(五)金额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

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基本存款账户(1)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2)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异地常设机构、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3)企业法人的开户证明文件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②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4)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①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的支取,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03-经济法第三章重点(经典财税整理)

03-经济法第三章重点(经典财税整理)

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本章属于一般型章节,今年主要做客观题准备。

本章的重点在合伙企业的设立、事务执行、入伙和退伙。

【考点一】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1.★特征:(1)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不具有法人资格;(2)个人独资企业“不能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但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以自己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2.★设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不包括港、澳、台同胞。

【注意】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不能作为投资人。

(2)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未注明视为以个人财产出资,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事务管理: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同有效4.★解散后的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

【必背法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

【必背法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以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考点四】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1.★处理:【必背法条】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必背法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必背法条】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

2.★有限合伙人的行为中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提议入退事务所,查阅账报诉担保。

包括:提建议;参与决定入退伙、事务所;查阅账簿、财务报告;诉讼;为本企业担保。

3.合伙人权利:享有同等的权利;所有合伙人查阅财务资料;提出异议的权利。

2020年初级会计资格考试辅导《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知识点解析及真题巩固

2020年初级会计资格考试辅导《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知识点解析及真题巩固

第一部分非税部分——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前言】1.考情分析:年均分值在15分左右,各种题型均可出现。

2.教材结构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第三节票据第四节银行卡第五节网上支付第六节结算方式和其他支付工具第七节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3.学习方法:本章的内容比较多,记忆量较大,有些内容在我们平时的工作学习中经常接触,可以结合实践进行理论的学习,有些内容平时没有接触且比较抽象,要通过总结、类比等方法结合老师的课件讲义重点学习。

学习中会遇到一些困难,但只要坚持,没有不能逾越的,进入本章的学习很多考生进入了复习“平原期”,学习中会遇到一些困难,是正常的,但只要坚持,没有不能逾越的!【知识点】支付结算概述【考情分析】熟悉。

中频考点,各种题型都考过,但分值不高。

一、概念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1.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2.银行(含城乡信用合作社)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

3.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4.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考题·判断题】(2019年)非金融机构作为支付中介机构办理支付业务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正确答案』√『答案解析』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二、支付结算的工具和原则三、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考题·单选题】(2012年)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中,属于伪造票据的是()。

A.假冒出票人在票据上签章B.涂改票据号码C.对票据金额进行挖补篡改D.修改票据密押『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票据的伪造,是指对“签章”的伪造。

针对签章之外的事项,是变造。

5.填写规范(1)收款人名称: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经济法第三章知识点总结归纳初级会计

经济法第三章知识点总结归纳初级会计

经济法第三章知识点总结归纳初级会计嘿,朋友们!咱们今儿来好好唠唠经济法第三章那些初级会计得掌握的知识点。

先说说啥是经济法第三章。

这就好比你出门旅游,得知道当地的规矩,不然容易闹笑话,甚至惹麻烦。

经济法第三章就是给咱初级会计准备的“规矩手册”。

这里面有关于税收法律制度的一堆事儿。

税收,你想啊,国家得有钱才能搞建设,给咱提供各种服务,那这钱从哪儿来?就得靠税收。

就像咱们自己过日子,得有收入才能维持生活一个道理。

比如说增值税,这可是个大头。

它就像是个无处不在的“小管家”,管着商品和服务流转过程中的价值增加部分。

你卖个东西,增值了,就得给国家交点“份子钱”。

还有消费税,这可有点特别。

不是啥都得交消费税,得是那些“特殊宝贝”,像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珠宝玉石啥的。

这就好比是班级里的特长生,得单独拎出来重点关注。

企业所得税呢,那是企业赚钱之后得算算给国家交多少。

这就像你考试得了高分,老师要根据你的成绩给你奖励或者提点要求。

个人所得税也别小瞧,咱打工挣钱、中奖、炒股赚了,都可能涉及。

这就像你兜里的零花钱,多了也得拿出点来分享。

然后是税收征收管理,这就像是个“大管家”,保证税收这事儿有条不紊地进行。

比如税务登记,就像给你办个身份证,让国家知道你在干啥。

还有发票管理,发票就像交易的“小凭证”,可重要着呢,没它有时候都说不清事儿。

说到这,你是不是觉得这些知识点挺多挺复杂?别担心,只要咱们耐心学,多琢磨,就像啃骨头,一点一点来,总能啃下来。

总之,经济法第三章的知识点,对于初级会计来说,那就是入门的钥匙,掌握好了,咱们在会计的道路上就能稳稳当当地迈出第一步。

加油吧,朋友们,相信自己能行!。

2024年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笔记整理版

2024年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笔记整理版

《经 济法 基础》知识点 汇总第一章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的本质与特性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应;(3)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组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4)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2.法的特性(1)法是通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备“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确保而取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备“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备“利得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合用的规范,具备“规范性”。

【注意】本质与特性是一回事,无需尤其辨别。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律事实概念: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亡的直接原因。

分类标准: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类别: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一)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自然灾害+生、老、病、死及意外事故。

2.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变化等。

【注意】法律事件的出现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具备不可抗力的特性。

(二)法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分类标准分类内容代表行为行为是否合法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行为的体现形式积极行为与悲观行为 意思表示行为 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作出非表示行为拾得遗失物、发觉埋藏物单方行为遗嘱、行政命令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多方行为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主体实际参加行为的状态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是否存在看待的给付有偿行为和免费行为 补充法律行为间的依存关系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买卖+确保协议【注意1】人的行为并非都是法律行为。

【注意2】请大家重点掌握“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的辨别,并看清题目问法。

2020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三章考点

2020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三章考点

2020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三章考点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二、支付结算的工具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有“三票一卡”(汇票、本票、支票、银行卡)、结算方式(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以及预付卡和国内信用证等。

三、支付结算的原则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银行不垫款原则。

四、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填写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

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活期存款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人银行账户分为Ⅰ类银行账户、Ⅱ类银行账户和Ⅲ类银行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符合异地开户条件的,也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变更账户名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地址等其他开户资料后,应及时向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填写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存款人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知识点

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知识点

支付结算
七类银行账户的具体规定
练习: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存款人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成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是() B
A一般存款账户B专用存款账户C基本存款账户D临时存款账户
同一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与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在同一家银行开立。

()×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存款人,不得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是()B
A独立核算的非法人企业B异地临时机构
C异地常设机构D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第6页共32页
前述六类账户开立在异地,它就叫异地存款账户。

第7页共32页
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不重要)
违反银行结算账户规定的法律责任
票据
补充:
补充:
票据的追索(对前面的总结和提升)
支票
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
第23页共32页
第24页共32页
银行卡
单位卡
信用卡
银行卡收单业务
网上支付
网上支付是指电子交易的当事人,使用电子支付手段通过网络进行的货币或资金流转。

方式包括: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

汇兑
委托收款
国内信用证
预付卡。

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知识点

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知识点

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知识点第三章竞争法律制度第一节竞争法概述一、竞争法的概念竞争法是调整在市场竞争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竞争法调整的是竞争活动中的经济关系。

二、竞争法的特征1、竞争法调整的是横向竞争关系。

2、竞争法具有经济行政法的性质。

3、竞争法具有程序法的性质。

三、竞争法的立法模式竞争法立法模式有三种:单行法模式、商法模式、民法模式。

中国竞争法采用的是单行法模式。

四、竞争法的基本原则一)确立和保障市场竞争机制的原则这一原则可以概括为:市场竞争是基础,市场竞争的良性运行是目标,公平竞争是市场竞争的持续动力。

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或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原则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或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原则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

该原则具体表现为:反对不正当竞争,禁止垄断经营,以及禁止政府滥用权力进行不公平竞争。

三)实质平等原则与弱势保护原则实质平等原则指对于各类性质不同、情况各异的主体和行为不能等量齐观,必须做出符合实质平等的政策选择。

四)本国利益优先原则(本国利益至上原则)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和特征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市场竞争秩序,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而制定和实施的有关法律规范的总称。

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以下特征:1、调整对象的特定性(主体的特定性、行为的特定性)。

2、法律规范的综合性(兼有实体法和程序法)。

3、一事不再罚(对经营者的同一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4、行政处罚的制裁性(对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产生和发展状况。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产生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1日开始实施;2017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内容(行为列举式立法)——区分3种类型、5种具体手段、11种具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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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知识点:支付结算法律制度(1)考情分析(参考2017年)
考点解读
支付结算概况(★)
(一)主要支付工具
1.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

“三票一卡”是指三种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和银行卡。

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2.我国目前已形成了以票据和银行卡为主体,以电子支付为发展方向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体系。

(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诚实守信就是要做到按照合同规定及时付款,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支付。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无权在未经存款人授权或委托的情况下,擅自动用存款人在银行账户里的资金。

3.银行不垫款原则
(1)银行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中介机构,应按照付款人的委托,将资金支付给付款人指定的收款人,或者按照收款人的委托,将归收款人所有的资金转账收入到收款人的账户中。

(2)付款人账户内没有资金或资金不足,或者收款人应收的款项由于付款人的原因不能收回时,银行的中介职责可以不履行,因为银行没有为存款人垫付资金的义务,另有约定除外。

(三)结算纪律
1.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应遵守的结算纪律
(1)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
(2)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
(3)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4)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2.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应遵守的纪律
(1)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
(2)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
(3)不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
(4)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银行资金;
(5)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
(6)不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
(7)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
(8)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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