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师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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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结构化面试大全

教师结构化面试大全

问题一:“请你自我介绍一下”思路:1、这是面试的必考题目。

2、介绍内容要与个人简历相一致。

3、表述方式上尽量口语化。

4、要切中要害,不谈无关、无用的内容。

5、条理要清晰,层次要分明。

6、事先最好以文字的形式写好背熟。

问题二:“谈谈你的家庭情况”思路:1、况对于了解应聘者的性格、观念、心态等有一定的作用,这是招聘单位问该问题的主要原因。

2、简单地罗列家庭人口。

3、宜强调温馨和睦的家庭氛围。

4、宜强调父母对自己教育的重视。

5、宜强调各位家庭成员的良好状况。

6、宜强调家庭成员对自己工作的支持。

7、宜强调自己对家庭的责任感。

问题三:“你有什么业余爱好?”思路:1、业余爱好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应聘者的性格、观念、心态,这是招聘单位问该问题的主要原因。

2、最好不要说自己没有业余爱好。

3、不要说自己有那些庸俗的、令人感觉不好的爱好。

4、最好不要说自己仅限于读书、听音乐、上网,否则可能令面试官怀疑应聘者性格孤僻。

5、最好能有一些户外的业余爱好来“点缀”你的形象。

问题四:“你的座右铭是什么?”思路:1、座右铭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应聘者的性格、观念、心态,这是面试官问这个问题的主要原因。

2、不宜说那些医引起不好联想的座右铭。

3、不宜说那些太抽象的座右铭。

4不宜说太长的座右铭。

5、座右铭最好能反映出自己某种优秀品质。

6、参考答案――“只为成功找方法,不为失败找借口”。

问题五:“谈谈你的缺点”思路:1、不宜说自己没缺点。

2、不宜把那些明显的优点说成缺点。

3、不宜说出严重影响所应聘工作的缺点。

4、不宜说出令人不放心、不舒服的缺点。

5、可以说出一些对于所应聘工作“无关紧要”的缺点,甚至是一些表面上看是缺点,从工作的角度看却是优点的缺点。

问题六:“谈一谈你的一次失败经历”思路:1、不宜说自己没有失败的经历。

2、不宜把那些明显的成功说成是失败。

3、不宜说出严重影响所应聘工作的失败经历,4、所谈经历的结果应是失败的。

5、宜说明失败之前自己曾信心白倍、尽心尽力。

对原民办代课教师进行调查摸底工作的

对原民办代课教师进行调查摸底工作的

关于对原民办代课教师进行调查摸底工作的实施方案为摸清我街道原民办代课教师底数,准确掌握人员数量和有关信息,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决定在全街道范围内(户口在城区派出所和城郊派出所的人员)开展对原民办代课教师调查摸底工作。

为确保调查摸底工作圆满完成,特制定本方案。

一、调查摸底范围本次调查摸底的范围是,现户籍在城区派出所和城郊派出所,2002年12月31日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含农村公办幼儿园、学前班)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1年以上(含1年),离开教师岗位后没有再被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录用的原民办代课教师。

对上世纪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同时进行调查摸底。

原为我省户籍,现已经迁出我省的人员不列入本次摸底范围。

二、调查摸底时间、地点调查摸底工作于5月底启动,6月27日前将调查摸底结果汇总数据报县教体局。

具体登记查证时间是6月5日至6月13日。

地点在原民办代课教师调查摸底工作办公室(沂城街道中心校一楼会议室)。

三、调查摸底内容本次调查摸底的主要内容是符合条件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户籍所在地、户籍类型、原任教学校、聘用主体、任教时间、累计教龄、离岗时间、离开教师岗位原因、社保类型、经济状况、是否补发了一次性生活补助、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是否违法犯罪等。

四、调查摸底办法本次调查摸底工作坚持以物证为主、人证必须、调查审核、客观公正、公开监督的原则。

街道办成立由办事处主任为组长,中心校、财经服务中心、劳保所、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派出所、纪检等方面人员为成员的原民办代课教师调查摸底领导小组,并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由原则性强、熟悉政策、认真负责的工作人员,负责调查摸底工作,办公室设在沂城街道中心校。

符合条件并且现户口在沂城街道的人员向原民办代课教师调查摸底工作小组提出申请,由原任教地所在县(市、区)、乡镇负责核实。

五、调查摸底步骤(一)宣传告知(5月30日至6月4日)原民办代课教师调查摸底工作小组通过召开各村两委干部会议、小学(幼儿园)及教学点负责人会议、在村务公开栏张贴通知,发放宣传材料,以及村喇叭广播、学生通知、原民师代课教师相互告知等多种形式,将这次调查摸底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广而告之,并宣传到辖区内的村(居、小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或集体企业,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人。

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解答

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解答

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一、如何理解“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按其户籍和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答:桂政办发〔2011〕16号文件(以下简称16号文件)是根据国家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结合我区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实际情况制定的,考虑的基本原则是:一要符合国家现有养老保险政策。

这是设计参加养老保险政策必须考虑的首要原则,我区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也必须符合国家现行养老保险法律法规。

二要保基本、全覆盖。

保基本就是要保证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能够有最基本的社会养老保障。

全覆盖有两层意思,一是要覆盖到所有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

虽然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是不同历史时期形成的,但所做的历史贡献是一样的,因此,应该一并统筹解决。

二是16号文件所提供的参保办法要能够满足所有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都有渠道参保。

在《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桂教〔2011〕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中,对16号文件中“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按其户籍和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实施明确为:落户在农村的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原则上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落户在城镇的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原则上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这就是保基本,即保证被清退或辞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能够有最基本的社会养老保障。

除此之外,考虑到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中虽然绝大多数是农村居民,但由于时间跨度大,目前构成比较复杂,有的仍居住在农村,有的随着城镇化发展已经变为城镇居民、有的外出打工、有的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等等,差别很大,而且具有不确定性。

在目前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中,养老保险主要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此外还有商业保险等(但商业保险不属于我们局的工作职责)。

河南省关于对原民师养老补贴发放工作新出现问题的解答

河南省关于对原民师养老补贴发放工作新出现问题的解答

濮阳县关于近期认定工作中遇到的几个问题的答复1.问:部分原民师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这部分人员是否有资格参加养老补贴的认定?答:这部分人员不能参加养老补贴的认定。

豫教人【2012】182号文件适用对象规定“离开教学岗位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养老补贴。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以单位身份和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两种类型,但是无论是以单位职工身份参保或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均为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不符合【2012】182号文件的适用范围。

2.问: 1989年12月20日开始任民师,工作到1995年,可否参加认定?答: 可以。

只要是1989年12月31日以前开始工作,连续任教满一年的原民师,其他条件符合,可以申报。

3.问:具体的教龄如何计算?连续任教至今的,教龄计算到什么时间?答:参照《解答》9,教龄大致可分三类。

第一类:1989年以前任教,教龄无间断,一直任教至今的,教龄可计算到2012年10月;第二类:1988年任教,任教到1995年间断,1998年继续任教至2002年,2000年之前间断的,教龄可以累加计算,即8年加4年,共计12年;第三类:1989年任教到2002年间断,2004年继续任教至2008年,2000年之后教学间断的,间断后的教龄不再计算,教龄应为1989年至2002年,共计14年。

一直连续任教至今的,不论现在是否年满60周岁,教龄计算到2012年10月。

4.问:原民师在任教后参军入伍,教龄如何计算?答:《实施意见》规定;“对符合条件人员按教龄每满一年每月10元的标准发给养老补贴”。

这里的教龄,是指在原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的年限。

军龄不应计入教龄。

5.问:原民师的任教地和现在的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任教地需要户籍所在地出具委托书的,应如何处理?答:原则上各地不需要出具委托书。

个别地方如果需要,户籍所在地的教育部门应积极配合。

教师资格证热点问题解答

教师资格证热点问题解答

教师资格证热点问题解答教师资格证是教育行业从业教师的许可证。

近年来,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对教师素质要求的提高,教师资格证的考取成为了众多有志于从事教育工作者关注的热点。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热点问题及解答。

一、报考条件1、学历要求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具体要求可能会有所差异,考生应以当地的报考公告为准。

2、年龄限制教师资格证的报考一般没有严格的年龄限制,但通常要求考生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3、户籍要求考生可以在户籍所在地、人事关系所在地或者学籍所在地报考。

二、考试内容1、笔试(1)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保教知识与能力》2 科;(2)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2 科;(3)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3 科;(4)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3 科。

2、面试面试主要考查申请人的职业认知、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言语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师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

三、考试时间教师资格证考试一般分为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次。

上半年笔试时间通常在 3 月份,面试时间在 5 月份;下半年笔试时间通常在 11 月份,面试时间在次年 1 月份。

具体时间以当年的考试公告为准。

四、如何备考1、制定合理的学习计划根据自己的时间和能力,制定详细的学习计划,合理安排学习时间。

2、熟悉考试大纲了解考试的内容和要求,有针对性地进行学习。

关于原民办教师身份及任教年限认定办法201341117730

关于原民办教师身份及任教年限认定办法201341117730

关于原民办教师身份及任教年限认定办法指导意见依据《宝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丰县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宝政办[2013] 号)文件精神,教体局负责原民办(下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

原民办教师认定工作是为原民办教师、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发放教龄补助实施方案中的重要环节,涉及人数多、时间跨度长、工作量大、影响面广、政策性强、矛盾突出,各涉及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宣传、组织实施工作。

结合我县教育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政策依据根据《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实施意见》(豫教人…2012‟182号)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的指导意见》(教人…2012‟1196号)、《河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适用对象凡年满60周岁,1989年12月31日以前,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满1年的原民办教师,离开教学岗位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养老补贴。

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参照本意见解决其养老补贴问题。

2012年10月执行之日起,已超过60周岁者,其之前的年限不再补发养老补贴。

下列人员不列入适用对象:纳入计划内退养的民办教师;本方案执行前已死亡的原民办教师;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教师。

三、组织机构各乡镇中心校要在乡镇政府成立的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发放专门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认真落实此项工作。

要抽调精干力量成立原民办(下放)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工作小组,按照“以辖区为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的工作原则,采取以物证为主、组织调查为辅、人证做为参考的主要措施,负责本地初审核实及上报结果工作;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宝丰县教体局人事股,电话:6596172。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原民办教师养老和医疗补助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原民办教师养老和医疗补助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原民办教师养老和医疗补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5.10.23•【字号】•【施行日期】2015.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原民办教师养老和医疗补助的通知市政府法制办:为解决农村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社会养老和民生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和《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指导意见》(教人〔2011〕8号),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联合制发了《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原民办教师养老和医疗补助的通知》(渝教人〔2013〕13号),按照市政府290号令要求,特向贵办申请备案审查。

附件:1.《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原民办教师养老和医疗补助的通知》2.《关于原民办教师养老和医疗补助的通知》的起草说明3.关于《关于原民办教师养老和医疗补助的通知》的审查意见重庆市教育委员会2015年10月23日附件1重庆市原民办教师养老和医疗补助申请表附件2关于《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原民办教师养老和医疗补助的通知》的起草说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和《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指导意见》(教人〔2011〕8号),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联合制发了《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原民办教师养老和医疗补助的通知》(渝教人〔2013〕13号,以下简称渝教人〔2013〕13号)文件。

安徽省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政策解答

安徽省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政策解答

安徽省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政策解答安徽省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政策问答1、原民办教师如何申请?原民办教师应携带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本及复印件、近期二寸免冠照片(用于申请表)和能证明本人任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的原始材料(交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前往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填写申请表、承诺书。

2、个人申报时间截止后,再有人申报是否受理?如确有特殊情况又能提供有效证据的,应予以受理。

3、哪些物证可以作为认定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的依据?县(市、区)教育局、档案局及有关部门保存的民办教师人事档案、民办教师业务档案、民办教师花名册、民办教师登记表等相关资料;乡镇(街道)政府及其有关单位保存的民办教师人事档案、民办教师业务档案、民办教师花名册、工资发放表等相关资料;原任教学校或中心学校保存的能反映原民办教师的有效信息资料,如:工资表、教学计划、课程安排、考勤考核表、分工表、教育教学有关的荣誉证书等;原民办教师个人提供的并经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核实能证明其原民办教师人员身份和教龄的有效原始材料,如民办教师任用证、代课证、职称证书、工资条、获奖证书、聘用合同、教师资格证书、备课笔记等4、原民办教师提交的原始证明材料如何处理?原民办教师提交的原始证明材料应入档留存。

对不能入档的,认定机构办公室应予以复印或拍照保存,但认定机构办公室应在复印件或拍照上注明复印或拍摄于某某人手中保存的物证,并签字(经办人)、加盖审验章,长期保存于卷宗内。

5、物证齐全的是否还要证人证词?物证能证明其身份和教龄,经公示无异议的,不需要证人证词。

6、物证不全或难以认定的,怎么处理?由各级认定机构调查组调查取证,并结合证人证词形成认定结论,经公示无异议后可以认定。

7、调查取证工作谁来组织进行?确需调查取证的,由各级认定机构办公室组织人员(不少于二人)进行。

8、对人证如何进行调查取证?如需对人证进行调查取证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人证线索,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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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
印发《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各省辖市、重点扩权县(市)、省直管试点县教育局: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实施意见》(豫教人〔2012〕182号文件)(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下发后,一些市(县)教育行政部门、部分原民办教师通过电话咨询、信函、网上信访和来访等方式就认定条件、时间要求、户籍移动等相关问题进行咨询。

现将《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解答》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在原民办教师身份教龄认定工作中参考。

附件: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解答
河南省教育厅
2013年1月28日
附件
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工作
有关问题的解答
1、问:我省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发放工作成立了哪些机构?具体职责是什么?
答:按照《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我省成立了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发放工作领导机构,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信访局、省委维稳办等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育厅)。

主要任务是把握工作进度,指导和协调我省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发放工作。

各省辖市、县(市、区)、乡(镇)要成立相应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认定办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一次性完成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落实该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本地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组织实施工作,协调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问:我省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的发放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实施意见》规定: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计发的起始时间为本实施意见下发当月。

无论认定时间长短,一经认定,发放的起始时间均为2012年10月。

3、问:哪些物证可以作为认定原民办教师身份和任教年限的依据?
答:县、区教育局保存的原民办教师花名册等相关资料;县、区档案部门保存的能反映其原民办教师工作简历的资料;县、区和乡镇财政部门保存的补贴发放表;原任教学校及其主管部门保存的能反映原民办教师的有效信息资料,如补贴津贴表、分工表、考勤考核表、教育教学有关的荣誉证书等;个人提供的并经乡镇认定工作小组核实的能证明其原民办教师身份和从教年限的有效原始材料,如民办教师证、任用证、聘书、照片、日记本、教案等原始材料。

4、问:哪些人员不在养老补贴申报范围?
答:《实施意见》规定的适用对象是: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满1年的原民办教师,离开教学岗位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

已纳入计划内退养的原民办教师、本方案实施前已死亡的原民办教师、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教师、被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原民办教师、农村扫盲班夜校的工作人员、学校的工勤人员、技校成人学校的教师等,不列入适用对象。

5、问:六十年代初下放的教师,后来又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了一段时间,该如何申报?
答:按照《实施意见》,下放教师每人每月发放养老补贴150元。

下放后又担任民办教师的,符合条件者再享受原民办教师教龄补贴。

6、问;曾任原民办教师,后转为城镇户口而没有享受任何待遇可以申报吗?
答:如其他条件符合,可以申报。

7、问:原民办教师不满60周岁,可以申报吗?
答: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

到户口所在乡镇教育部门进行申报,确认身份、教龄,公示后备案。

待年满60周岁(含女同志)次月起享受养老补贴。

8、问:计划外民办教师可以申报吗?
答: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

9、问:1989年以前任教,2000年以后的教龄如何计算?
答:按照规定,1989年以前任教,教龄无间断的人员2000年之后的教龄可连续计算。

2000年之前间断任教者,每任教满一年以上可累计计算,不满一年不再计算;2000年之后间断任教者,间断之后的教龄不再计算。

10、问:1989年前任教,但任教时间不到一年,有资格申报吗?
答:没有资格申报。

《实施意见》规定“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原民办教师”才有资格申报,连续工作不满一年者,不符合申报条件。

11、问:部分申请人有起始时间,无物证证明其离岗时间,其找3个证明人可否认可?对证明人有哪些要求?
答:应进一步补充物证,确实没有物证的,出具3人以上证人证言,并形成调查笔录,公示无异议后可认可。

证明人需为原任教学校的时任领导或同乡镇其他学校领导、时任学校同事。

证明人须是公职(含离退休)人员,证明人必须与被证明人没有亲属关系。

证明人对出具的证言需负法律责任。

12、问:学前教育的教师有资格申报吗?
答:原则上设在小学的学前教育班级的教师可以申报。

13、问:没有工资表和其他物证材料,只有证人证词,如何认定?
答:由组织对证人证言调查核实,形成调查笔录,经公示无异议后再认定。

14、问:原民办教师在任教期间由学校派出进修的,进修时间是否计入教龄?
答:若由学校派出进修,进修时间可计入教龄。

15、问:原民办教师因病等原因不能亲自办理或签字的,家属是否可以代办代签?
答:可以由亲属代办,签字可由家属代签,但要本人手印。

16、问:原户籍及任教地在外省,现户籍转至我省的原民办教师如何认定?
答:1989年之前在外省任教,2000年之前户籍转入我省继续任教者,省外任教期间的身份及教龄认定由原户籍所在省的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证明,转至现户籍所在地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示确认后,之前教龄可连续计算。

在外省有民办教师工作经历,户籍转入我省后,未再担任民办教师工作的,不属于此项补贴范围。

17、问:原民办教师原任教地与现户籍所在地不在省内同一区域的,如何认定?
答:原任教地与现户籍所在地不在省内同一区域的,以原任教地为主进行认定,养老补贴由现户籍所在地负责发放。

原任教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将认定材料、意见和名单转至现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审核结果在原任教地和现户籍所在地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

18、问:各地原民办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是否有时间要求?
答:认定工作原则上要求在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

19、问:在身份和教龄认定过程中,如果弄虚作假,对本人和参与作弊的工作人员应如何处理?
答:在进行资格认定审核时,要严格按照认定办法和程序进行,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审核结果在户籍所在地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接受社会监督。

每个公民都是监督员,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都有权利进行监督和举报。

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其享受养老补贴的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河南省教育厅
2013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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