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制约原则在我国的体现共22页文档
权利的制约与平衡

权力是一把双刃剑,权力的善用可以兴国兴邦,权力的滥用却会祸国殃民。
权力缺乏制约,必然导致专断独裁,导致腐败。
缺乏制约的权力所以腐败,既跟权力本身的负面特性有关,也跟掌权者所具有的人性弱点有关,权力的制约表现为两种形式:其一是自律,即掌权者对权力的自我约束;其二是外律,即通过制度约束权力。
外律又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民主,以权利制约权力;二是通过分权,以权力约束权力。
分立的权力通过彼此制约而达致的动态平衡,被称为权力的制衡三、我国宪法权力制约原则确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宪法的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它是宪法的核心精神之一。
权力为什么要受到制约?十九世纪英国自由主义思想家阿克顿勋爵深刻地指出,“权力有腐败的趋势,绝对的权力绝对地腐败”。
中国的封建历史也证明,绝对的专制皇权,不仅造成了皇族自身的普遍腐败,而且产生了种种因分享这种权力而发迹的贪官污吏。
权力必须制约,这是由权力本身的特点有很大的关系。
国家权力具有排他性,也就是国家权力作为整体有独立处理国内国际事务而不受他国干涉或限制的权利。
失去制约的权力必然会将其自身的利益置于社会利益之上,从而给社会带来无穷的灾难。
同时它有暴力机关作为后盾,有时权力的强制性可导致制约的暂时失败,使得权力使用者采取错误的决策或以权谋私。
而且这种权力具有普遍性,它普遍约束着全体社会成员。
因而一旦权力失控,它对社会的危害也是全局性的。
权力还具有扩张性。
权力是一种支配、控制和管理力量,当它不受限制地被运用时,往往呈现出无限扩张的异化倾向权力的无限扩张,必然要打破既定的界限和范围,侵犯其他权力,甚至危及公民的权利。
现实生活中,政府权力侵犯人民权利、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等现象时有发生。
比如政府强拆农民老宅逼得农民自焚,强占农民土地修路或者给投资商建厂,农民得不到应有的补偿;比如某某领导干预迫使法官在判决上倾向于自己保护的一方,法官也常是“吃了原告吃被告”,法院是“八字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比如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导致大量冤假错案的发生,等等。
行政机关的权力与制约机制

行政机关的权力与制约机制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机关的一种,拥有一定的权力和职能,负责行政事务的实施和管理。
然而,为了避免滥用权力、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制约机制成为必要的存在。
本文将从行政机关的权力来源、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行政制约机制等方面进行探讨。
行政机关的权力来源于法律。
在国家法律体系中,法律是最高的权威,行政机关的权力必须依据法律授权而产生。
法律通过对行政机关的权限、程序和约束等方面进行规定,确保其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机关不能擅自超越法定范围行使权力,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约与追责。
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是相互制衡的一对。
行政机关行使权力时,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行政机关的权力包括颁布命令、发布行政规章、采取行政措施等,而应当为人民服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要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公正、公平、公开,为公众提供高效、便捷的公共服务。
为了制衡行政机关的权力,保障公众利益和防止滥用权力,制约机制成为必要存在。
制约机制主要包括内部制约和外部制约两个方面。
内部制约主要通过内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程序来实现。
行政机关内部设置有权力分立和相互监督的机关,例如监察委员会、审计机关等,其职责是监督行政机关的行动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机关内部还有一系列程序和规章制度,确保行政决策的公开、透明和规范性,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或违反法律的行为产生。
外部制约主要通过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社会监督等方式实现。
立法机关通过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对行政机关的权限范围、程序和行为等方面进行规定和监管,确保行政机关的行为合法、合规。
司法机关通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和裁决,保护公众权益,纠正行政机关的错误行为。
社会监督是外部制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众通过舆论监督、媒体曝光、法律维权等方式,监督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制约其滥用职权或违反法律。
除了内部和外部制约机制,行政机关还应当加强自我约束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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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浅析我国宪法中国家机构权力的分配与制约一、我国《宪法》中国家机构权力的分配与制约关系(一)我国《宪法》中国家机构权力的分配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机构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其负责。
从《宪法》文本上来看,虽然《宪法》规定了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权力,但是国家权力显然并不是由全国人大一个机关统一行使的,而是通过宪法将不同性质的权力分配给了不同的国家机构。
宪法第62条第(3)款,第67条第(2)款分别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的最高立法权;第85条规定了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第93条规定中央军委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第127条,132条分别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和最高检察机关。
(二)我国《宪法》中国家机构之间的权力制约欲考察国家机构之间的权力制约,一个比较容易的切入点应该是考察某一项具体的权力在国家机构之间的分配。
应当说,在国家机构的诸多权力中,立法权、财政税收权、人事任免权、战争与军事权、外交权这五项权力可以说占据了最为重要的位置,这些权力的行使最能反映权力之间的制约关系。
我们还是先以典型的三权分立国家美国为例来说明权力之间的制约关系。
比如说,在美国《宪法》中,立法权是被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分享的。
法律议案需要先经参众两院同时以多数通过,再交总统签署方能生效;若总统反对该立法议案,那么参众两院需要以2/3 多数再次通过才能使议案生效。
在这个过程中美国《宪法》将立法权力在不同的政府部门之间进行了混合和交叉(mixed and blended),虽然国会拥有立法权,但行政机关的首脑掌握着对立法的部分否决权,这就构成了对立法权的一种强有力的制约。
从美国《宪法》的权力设计框架上来看,越是重要的权力就越需要将权力分配给多个机构共同行使。
论权力制约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论权力制约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作者:韩丽萍来源:《新丝路(下旬)》2018年第12期摘要:本文通过对权力制约原则概念、权力制约原则在不同社会制度中的体现的论述,突出强调权力制约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关键词:权力制约;宪法;分权;监督一、权力制约原则的内涵、表现形式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个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它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
权力制约原则起源于洛克的分权学说。
洛克的分权学说是对英国的君主立宪进行的创造性总结。
但他的分权学说只是限于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立,而不是三权分立。
孟德斯鸠认为国家权力可分为三种,并分别由三种不同的国家机关去行使,同时三个不同的机关又应当相互牵制。
他的三权分立与相互制衡的学说,其目的在于通过国家机关内部的相互牵制以达到制止权力滥用、保障公民自由的目的。
三权分立的思想最早在美国1787年制定的美利坚合众国联邦宪法中得到落实。
美国1787年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资产阶级成文宪法。
其权力制约原则主要体现在立法权、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立与制衡。
权力制约原则在各国宪法中表现也不一样,但大致说来可以认为,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的原则主要表现为分权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则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
二、分权原则与监督原则的内涵及具体形式1.资产阶级的分权原则资产阶级在制定宪法、建立自己的国家政权过程中,都贯彻了近代分权学说,从而形成权力制约原则的具体表现形式——分权原则。
分权原则又称为分权制衡原则,是指把国家权力分为几个不同的部分,分别是由不同的国家机关独立行使,这些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保持一种互相牵制和互相平衡的关系。
从各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规定看,对分权原则的运用主要有三种基本形式。
(1)美国式。
美国是运用分权制衡原则最典型的资本主义国家,其分权与制衡的关系极为明确、具体。
权力制约制度

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

《宪法学》学期作业题目:论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权利对权力的制约与平衡学院:公共管理学院专业班级:行政管理学号: 01031023姓名:郑霄峰日期: 2013年11月【摘要】权利—权力关系是宪法关系的基本内核。
宪法关系的中心任务,就是处理好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其实质也就是权利—权力关系。
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是现代法治国家宪政的基本精神。
通过宪法,赋予并控制国家权力,确认并保障公民权利是宪政史亘古不变的主题。
当历史发展到今天,公民的权利越来越得到重视,但在强大的国家权力面前仍存在时时被侵犯的危险。
究竟如何认识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如何通过限制权力的行使空间来保护公民权利达到二者的平衡,对于充分发挥宪法的作用和价值以及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公民权利国家权力制约平衡一、对权力制约的必要性(一)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是现代法治国家宪政的基本精神1.权利制约权力是人民主权者地位决定的“以权利制约权力”,即通过人民对国家机构和国家工作人员的选举、质询、罢免等方式监督权力行使,同时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侵害公民权利和自由,公民享有知情权、参政权、议政权、选举权和罢免权,对立法有创制权和否决权。
权利制约权力的论点将普遍的公民权利作为制约和平衡国家权力的一种社会力量,其理论基础是人民主权论。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按照社会契约论的逻辑,国家是人民契约的产物,人民订立契约建立国家,人民便是国家权力的主人,“政府只不过是主权者的执行人”。
“行政权力的受任者绝不是人民的主人,而只是人民的官吏,只要人民愿意就可以委托他们,也可以撤换他们。
”人民主权思想表明,权力源于公民自然权利的部分让渡,权力的运作必须以保证公民权利与自由为指向,权利优于权力。
这就厘清了权利与权力之间的本源关系。
基于这样的逻辑,当国家权力以任何方式行使了社会契约所未授权的不允许的行为时,就构成了越权,这时的行为就是非法的,权力行使也是无效的,每个公民都有权利也有责任抵抗、反对、制止这样的行为。
我国行政权力的制约

【文章摘要】行政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行政机关管理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最重要的国家权力。
由于行政权具有管理领域广、自由裁量度大、以国家强制力保证行使等特点,决定了它既是与公民、法人切身利益最密切相关的一种国家权力,又是最动态、最容易违法或滥用的一项国家权力,如不对其进行强有力的制约,就有可能膨胀为恣意妄为的权杖。
关键词:行政权力制约一、行政权力的含义及其构成(一)行政权力的含义行政权力是国家作为社会的正式代表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能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直接施加强制支配性影响,使之服从国家意志的公共权力。
它反映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主从支配关系和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分配关系,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行政权力的构成行政权力的构成是指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行政权力的特定内容所形成的结构,包括职能性权利构成、手段性权利构成和过程性权利构成三个部分。
简言之,行行政权力构成是指行政组织整体的权力结构,它反映行政主体系统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
职能性权利是指与履行基本职能行对应的权力,又称行政“事权”。
手段性权利是指与行使行政基本手段相对应的权力,如与法律手段相对应的行政权和立法建议权,与行政手段相对应的财税权、人事权、市场监管权、宏观调控或区域调控权,与司法手段相对应的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裁决权等。
过程性权利则是指与行政运行只能相对应的行政决策权、行政执行权、行政控制权等。
二、行政权力的制约(一)行政权力制约的含义行政权力制约是指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防范和控制,使行政主体能正确行使合法权力、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的活动。
行政权利制约的客体肯定是行政主体,但行政权力的制约主体可能是行政主体,但主要是不行使行政权力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政治主体。
(二)行政权力制约的方式行政权力制约包括对行政权力主体行政权力运行过程及其结果的制约,但权力制约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以权力制约权力。
行政权力具有强制性,因此,制约行政权力最终必须依靠强制力,在正常情况下就是必须依靠其他国家权力。
权力制约理论

1.3.2权力制约理论近代权力制约理论一定程度促进了世界范围内的民主政治的运动进步,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很多国家的直接经验都表明“防止权力滥用,以权力制约权力1”的推动作用,权力的行使要受到监督和制约,否则将阻碍社会发展,限制个体权利自由。
我国是社会主义体制的法治国家,所以国家各级政府机关都极其重视国家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这也是我国民主政治法治化领域的一项关键内容。
行政机关往往掌握国家的行政执法权,职责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在面对所有损害公共利益的不法行为面前,对其进行有关的制裁和查处,是行政机关不可推卸的责任。
可现实并非如此,一些行政机构有时会为了一己私利而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比比皆是,滥用职权的现象也屡禁不止;另一方面,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很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会带着很浓的部门主义和地方主义,这些现象直接导致了其根本无法为社会公众提供相应的服务。
在世界范围内,人们都普遍认为国家法制化程度往往主要取决于其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受保护的程度。
如果该国法制化整体水平较高,那么其在保护公民基本权益方面肯定也会有健全的机制和体系,整体水平也高,反之亦然。
要想实现更好的保障公民的社会公共性权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也为了对国家权力进行严格的制约和监督,那么建立健全公益诉讼制度就显得十分必要。
不管是任何主体,只要做出有悖于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都要被提起公益诉讼。
公民个人或者社会组织在公益诉讼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可以给国家机关一定压力,让他们可以认真履行职责。
另一方面,公民参与公益诉讼对于公民自身也好处颇多,例如可以强化公民的主人翁意识,增加其对于社会上影响较大的事件的关注度,由此带动更多公民积极投身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中。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牵动着每一位社会成员的神经,食品安全问题给社会公众造成的负面影响将是致命的,而且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所面临的一大挑战。
随着权利制约理论的产生,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有了理论基础,对于食品安全来说意义深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