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制约与权力制衡
三权分立与制衡的领导体制 -回复

三权分立与制衡的领导体制-回复【三权分立与制衡的领导体制】引言:三权分立与制衡的领导体制是现代民主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安排之一。
它旨在保障权力不被滥用,确保政府的公正执行和人民的福利。
本文将一步一步回答关于三权分立与制衡的领导体制的问题,以期加深对这一政治制度现象的理解。
一、什么是三权分立?三权分立是指国家权力的行使被划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独立、并相互制约的部门。
这三个部门分别负责国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通过互相监督和制约,实现权力的均衡和公正行使。
1. 立法权:立法权是指制定法律的权力,它由国家的立法机关负责。
立法机关通常是议会或国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权,制定符合公众利益的法律。
2. 行政权:行政权是指执行法律和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它由国家的行政机关负责。
行政机关通过行政命令、行政决策等方式来执行和管理国家事务,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3. 司法权:司法权是指审判案件、解决纠纷的权力,它由国家的司法机关负责。
司法机关通过独立的法院体系来审判案件,保障公众的法律权益和司法公正。
二、什么是制衡?制衡是指不同权力机关之间相互制约和平衡的一种机制。
通过相互制约,各权力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规定,避免滥用权力,保障公平公正。
1. 立法与行政的制衡:立法机关可以制定法律,约束行政机关的行为,避免行政滥权。
行政机关则通过行政规章、监察机构等方式,监督和制约立法机关的决策和行为。
2. 行政与司法的制衡:行政机关在执行职务时必须遵守法律,司法机关则通过独立的审判权来监督和解决行政机关的纠纷。
司法机关的独立性保证了对行政机关的公正审判。
3. 司法与立法的制衡:司法机关通过合宪性审查等方式,对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进行监督和保障。
司法机关的独立性确保了对不符合宪法的法律进行裁决。
三、三权分立与制衡的机制1. 互相监督:三个权力机关彼此监督,确保各自职能的正常运作。
例如,立法机关可以对行政机关的政策和决策进行监督,司法机关可以对立法机关的法律进行审查。
古代雅典民主政治下的权力制衡

古代雅典民主政治下的权力制衡权力制衡自古以来就是民主政治的必要组成部分,当今社会是民主与法制的社会,民主政治的建设必然离不开权力制衡。
古代雅典民主政治一直是现代民主政治建设中受到人们重视和关注的部分,因此,对古代雅典民主政治下的权力制衡的分析与揣摩,以及比较当今社会的三权分立也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权力制衡与分权权力制衡指国家各种主要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和平衡,巩固代开始就是民主政治不可或缺的组成机制之一。
没有制衡的权力即绝对权力就是独裁专制,只有在民主政治的条件下才能实行真正的权力制衡。
权力制衡的前提是权力分立,即国家的主要权力的分立。
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即三权分立。
三权互不隶属,互不代替,互不合并,分别由三种不同职能的国家机关即议会、内阁(或总统)和法院掌握和行使,这三类政治设施之间,在机构、人事、职能上相互区分,以实现三种权力的独立性。
三权分立的基础上三权实行互相制约,每一种权力和其余两种权利都存在相互牵制和约束关系,彼此平衡,同时互相补充,防止某个机关滥用职权,侵犯人民权利,危害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使国家达于安定、协调的治理。
三权分立制衡是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原则和政治制度,是当今西方国家权力分配的基本模式。
这种权力结构最初是阶级之间的权力分配,由新兴的资产阶级和封建阶级分享国家权力。
资产阶级革命取得彻底胜利后,成为资产阶级内部的权力分配制度。
时至今日,实践中的分权制衡已与这种制度的最初设计有所不同。
例如,行政权力日益扩大和加强,引起三权之间关系的变化,对三权之间的平衡状态发生着影响。
①但分权的政治实践始自古代希腊奴隶制发展到一定阶段时以雅典为代表的一批政治城邦。
二、分权制衡在古代雅典民主政治中的实行古代雅典处于奴隶社会,奴隶社会的生产关系特点是奴隶主占有全部生产资料,并完全占有作为生产者的奴隶。
奴隶主对于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一方面使他们具有共同的社会生产地位,形成了共同的阶级利益,从而为其聚集政治力量提供了共同利益基础。
宪法与权力分立分析宪法对权力分立的制约与平衡

宪法与权力分立分析宪法对权力分立的制约与平衡宪法与权力分立:分析宪法对权力分立的制约与平衡一、引言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律文件,起着约束和规范政府权力的重要作用。
权力分立是建立在宪法基础上的一种政治原则,旨在确保政府权力不过度集中,从而达到制约与平衡的目的。
本文将探讨宪法对权力分立的制约与平衡,以揭示宪法在保障公民权利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宪法的制定与权力分立的原理宪法的制定是一个国家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它明确规定了政府权力的界限和限制。
宪法制定要基于权力分立的原则,即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独立的机构,并确保它们相互制衡、互相制约。
这种权力分立的原则能够确保权力不被滥用,从而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三、宪法对立法权的制约与平衡宪法对立法权的制约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宪法规定了立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确保立法过程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其次,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要求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尊重和保护这些权利。
这样,立法机关的权力在宪法的制约下行使,使其不能随意侵犯公民的权益,实现了对立法权力的制约。
权力平衡方面,宪法规定了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机构的相互制衡关系。
立法机关制定法律,行政机关负责执行法律,司法机关负责审判法律。
每个机构都有独立的权力,但互相制约,相互平衡,确保权力不被滥用。
这种权力的分散和平衡,能够有效避免权力过度集中,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四、宪法对行政权的制约与平衡宪法对行政权的制约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宪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权限和职责,明确规定了行政权力的边界。
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行使权力,不得任意滥用职权。
其次,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保障这些权利。
这样,在宪法的制约下,行政机关的权力得到了有效制约。
权力平衡方面,宪法规定了独立的司法机构,以实现对行政权力的平衡。
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什么是 三权分立

什么是三权分立三权分立的核心: 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立法权--国会司法权-最高法院行政权-总统什么是“三权分立制”?(1)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由议会、政府和法院独立行使,同时又相互制约,保持权力平衡,按照这种权力分立和权力制衡的原则来组织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制度,被称为“三权分立制”。
三权分立的核心内容是权力分立、制约和平衡。
(2)三权分立是美国联邦政府组建和运动的基本原则。
①“分权”:美国的中央政府机构由彼此平等而又独立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机关组成。
立法权属于国会,行政权属于总统,司法权属于联邦各级法院。
国会负责立法,总统负责实施法律,法院负责审查法律。
②“制衡”:立法权属于国会,又受到总统和法院的制约;行政权属于总统,又受到国会和法院的制约;司法权属于法院,又受到国会和总统的制约。
通过相互制约,保持权力平衡。
正确看待“三权分立制”?(1)三权分立原则是资产阶级针对封建专制主义提出来的,按照这个原则组织国家机构,对于反对封建专制独裁,调节资产阶级内部各集团的利益,维护资本主义民主制度具有积极作用。
(2)三权分立也具有明显的阶级局限性和消极作用,表现在:①所谓分权与制衡,事实上成为协调资产阶级内部权力分配的一种机制。
②实行三权分立、权力制衡的一个必然结果,是三大权力机关之间互相扯皮,导致效率低下。
③三权分立的原则难以在政治实践中真正贯彻。
(3)三权分立制,本质上是一种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它有效地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
但是,广大劳动人民不可能在这种制度下享有真正的民主。
什么是“两院制”西方的两院制源于英国的上院和下院,而英国的上院和下院制度的形成,则是政治实践的产物,是历史发展的结果。
两院制的优点是两院分别议事,讨论议案,分别通过,使得法律案或者其他重大议题能够慎重,其缺点是分别通过才能作为议会的正式法律,这样两院之间容易互相扯皮。
特别是在西方实行的两党制或者多党制下,各政党均具有自己的利益,两院制实际上成为政党之间利益较量的机制,容易为政党利益所利用。
权力制约原则在我国的体现

•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 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 障公民权利的原则。权力制约原则 是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资本主义 国家的分权与制衡原则和社会主义 国家的权力监督原则。
第一,权力监督原则在我国宪法中 中的体现。
1.在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各国家机关的权力分 工和范围。
另外我们也应该优化权力运行配置。按照分 工制衡原则,对政府部门中过于集中且容易被滥 用的权力进行适当分解,特别是对行使权力的重 要部位和关键环节实行分工制衡,形成制约,防 止因权力过分集中又不受制衡而产生权力腐败。 对处于重要部门和关键岗位的公务人员,按照公 务员条例规定,在宏观上实行定期轮岗制度和回 避制度,使“关系网”、“感情投资”无法产生 利益效应。
3.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
人民
监督权
国家机关
• 宪法规定了我国公民所享有的一系列基本权利 和自由,这些基本权利和自由,实际上同时就 是国家机关的义务。判断和衡量国家机关工作 的基本标准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和自由有无得到实现,以及实现的程度。同时, 公民行使某些基本权利和自由本身就是对国家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是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全 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国家主席是国家 最高代表;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 关,是最高行政机关;中央军委是领导全国武装 力量的机关;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 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以此可以看出我国宪法 对我国国家机关的职能进行了分工,要求各个国 家机关各司其职,互相配合。
• (二)健全党内民主,优化权力配置,以民主 制约权力。 健全党内民主是勤政廉政建设的可靠方法。 认真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必须由 集体研究决定,决不能由个人说了算。进一步提 高民主生活会质量,要把批评与自我批评作为重 点。要认真落实人民民主基本制度,比如:人民 代表大会制度、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 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村民委员会自治制度等, 使之发挥更直接更具影响力的监督制约作用。
分权制衡的原理

分权制衡的原理
分权制衡是一种政治制度设计的原则,它的核心思想是将政府的权力分散到不同的部门或机构中,并通过相互制约和平衡来确保权力的合理行使和防止滥用。
这个原理基于以下几个重要的观点:
1. 权力分散:将政府的权力分散到多个部门或机构中,避免权力过度集中在少数人或机构手中。
这样可以减少权力滥用和腐败的风险,因为权力分散后,每个部门或机构的权力范围受到限制,需要相互合作才能实现整体目标。
2. 相互制约:不同部门或机构之间应该存在相互制约的关系。
一个部门或机构的权力行使应该受到其他部门或机构的监督和制约。
例如,立法机构可以制定法律来制约行政机构的行为,司法机构可以独立审判来监督行政和立法机构的合法性。
3. 平衡权力:分权制衡的原理强调权力之间的平衡。
没有一个部门或机构应该拥有绝对的权力,而是通过权力的平衡来确保政府的决策和行动符合公共利益。
这种平衡可以通过不同机构之间的权力分配、选举制度、法律约束等方式来实现。
4. 保护公民权利:分权制衡的原理旨在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通过权力的分散和制约,可以防止政府滥用权力侵犯公民的权利。
公民可以通过选举、舆论监督等方式参与政治过程,维护自己的权益。
分权制衡的原理在不同国家和政治体系中有不同的体现形式,但其基本原则是确保权力的合理分配和相互制约,以实现政府的有效治理和保护公民的权利。
三权分立与制衡原则的作用与意义
三权分立与制衡原则的作用与意义三权分立与制衡原则是现代民主制度中的重要原则之一,旨在确保国家政权的运行具有有效的制约和平衡机制。
它的作用和意义在于保护公民的权益,维护政府的稳定,避免权力集中和滥用,促进国家的长期发展。
一、三权分立的作用与意义三权分立,即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的相互独立和制约。
它的作用和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权力制衡:三权分立通过将权力分散于不同的机构之间,实现各个权力机构的相互监督和制约,避免了任何一个权力机构过度集中权力或滥用权力的可能,保障了公民的权益。
2. 防止专制:三权分立是对专制主义的有效遏制,通过将权力划分给不同的机构并限制其权力范围,避免了单一个体或小团体滥用权力的危险,保证了政府行使权力的公正和合法性。
3. 维护政府稳定:三权分立使政府各部门之间形成合作与竞争的关系,通过相互制衡,使政府更加稳定。
不同的权力机构在分别承担不同的责任和权限的同时,也相互配合、互相监督。
这有助于保持政府行政的高效性和决策的科学性。
4. 促进法治:三权分立与制衡原则是法治的重要保障。
各个权力机构的独立性和相互制约关系,使权力之间的关系更加合理和规范,减少了人为干预和意气用事的可能性,有利于建设法治社会。
二、制衡原则的作用与意义制衡原则是指不同权力机构之间互相制约的原则,它的作用和意义在于:1. 限制权力:制衡原则通过确保各个权力机构之间相互制约和监督,避免了某一权力机构滥用权力、腐败以及不兼顾公共利益的可能。
它有效地限制了权力的扩张和滥用。
2. 保护公民权益:制衡原则确保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利益不受侵犯。
通过不同权力机构之间的相互制约和平衡,确保政府的行动合法、公正,并为公民提供了有效的救济渠道。
3. 保障独立司法:制衡原则对司法权的独立性提供了保障。
司法机构的独立性是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的关键,它使司法机构能够根据法律独立地行使职权,免受其他权力机构的干涉和影响。
4. 审查政府决策:制衡原则使得立法和执法机构能够对政府的决策进行审查和监督,确保政府的行为符合法律和公共利益。
权力制衡机制
权力制衡机制权力制衡机制是现代民主政治的核心和基石,它通过在不同政治力量之间建立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确保政府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探讨权力制衡机制的含义、作用和实践。
一、权力制衡机制的含义所谓权力制衡机制,就是指在一个政治社会中,各种不同利益及其代表组织之间互相制约、平衡和协调,以避免某一利益集团或某一特定组织滥用其所掌握的权力。
这种权力分散与协调机制,可以分为三大要素:分立行政、立法、司法三大权力:也就是所谓三权分立。
这种分立可以有效地减少各个政治部门之间的冲突和对抗,防止某一个单一势力垄断国家事务。
政党轮替:意思是在民主选举中如果执政党失去选民支持而下台让给另一个新当选的执政党,以此保证国家稳定运转,并避免执政者任意使用国家资源。
全民监督:全民监督是指人民作为国家主体,对政府权力的行使进行监督。
人民通过媒体、网络、公民参与等方式,对政府行为进行评判,并通过法律和舆论监督来制约政府行为。
二、权力制衡机制的作用保障公正和合法性权力制衡机制可以防止个别政治势力滥用其所掌握的权力,确保国家决策的公正和合法性。
这种平衡也能够避免执政者滥用其职权,打压异见分子或对手,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
促进政治发展没有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就很难实现有效的反腐败控制,也无法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因此,在建立这种平衡机制时需要兼顾各种利益关系,并且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
维护社会稳定在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在一个有良好权力制衡机制的国家中,危机处理更加得心应手。
当出现诸如自然灾害、经济危机、社会矛盾等问题时,政府会更快地作出应对措施,并可避免因政治斗争而导致的国家动荡。
三、权力制衡机制的实践在现代社会当中,权力制衡机制已经成为各个国家政治制度的核心,世界上几乎所有的民主国家都采取了各种不同形式的权力分散和协调手段。
这也包括西方发达国家与中国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
西方民主国家西方民主国家以美国为代表,在宪法和法律上明确规定了三权分立原则,并加强了司法体系的独立性。
三权分立与权力制衡的原理
三权分立的优点
权力制衡:三 权分立有助于 实现权力之间 的平衡,防止 权力过度集中
防止腐败:分 权制度能够降 低腐败的可能 性,因为不同 权力机构之间 可以相互监督
提高效率:三 权分立有助于 提高政府机构 的办事效率, 因为不同部门 之间可以相互 协作,分工明
确
保障人权:三 权分立有助于 保障公民的权 利和自由,因 为权力之间的 制衡可以防止 权力滥用和侵
势
Part 01
添加章节标题
Part 02
三权分立的概念
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定义
立法权:制定和修改法律的权力,通常由议会或人民代表大会行使。
行政权:执行和管理国家的权力,通常由政府或内阁行使。
司法权:审判和裁决法律纠纷的权力,通常由法院行使。
三权分立的目的和意义
目的:通过分权,实现权力的制约与平衡,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意义: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促进政治稳定和社会发展,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和公信力。
权力制衡的意义:保障民主、维护法治、促进社会公正和稳定。
权力制衡的重要性
防止权力滥用:通过分权和制约机制,确保权力不被滥用,维护公平正义。 保障人权:有效制约权力,能够防止政府对公民权利的侵犯,保护人权。 提高决策质量:权力制衡能够促使各方对决策进行充分的讨论和审议,从而提高决策质量。 促进政治稳定:合理的权力分配和制约,有助于维护政治稳定,减少政治动荡。
不同国家权力制衡的实践
美国的三权分立: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相互制衡 英国的议会内阁制:议会多数党领袖担任首相,内阁对议会负责,受到议会监督 法国的半总统半议会制:总统和议会分享权力,行政权和立法权相互制衡 德国的议会联邦制:联邦议会和联邦参议院分享立法权,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分享行政权
权力制约与权力制衡
权力制约与权力制衡【摘要】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育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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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我们可以有一种政制,不强迫任何人去做法律所不强制他做的是,也不禁止任何人去做法律所许可的事。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关键词】权力、制约、制衡权力不加限制就会被滥加使用.任何权力都必须受到制约。
权力制衡与权力制约是两个既相区别又相联系的概念。
“制约”一词含有约束、束缚、限制、牵制、制止等多层意义,它通过大会事物划定界限、规定范围、设定原则、建立机制、控制程序、进行评价等方式表现。
从严格的意义上讲,它属于哲学概念,“指一种事物的存在和变化以另一种事物的存在和变化为条件。
”“制衡”一次也含有限制、牵制之意,但它还含有平衡、均衡、抗衡等表达对事物之间的相互较量、抗争、对抗加以协调的意义。
在政治学中它指谓均衡政府各权力之间相互牵制和相互抗衡的状态或原则,常常被运用于政府权力分配模式的理论中,其运用的范围远不及制约概念.法哲学在如此宽泛的意义上使用权力制约和权力制衡两个概念:权力制约是指以社会各种控制手段规范公职权力合理界限的活动.由于这些控制手段都必然表现为一种权力活动,所以权力制约实质上是借以某一种力量去控制权力运行。
权力制衡是权力制约的一种模式,它特指将国家权力分立为若干系统由不同的人员和机关掌握,使之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和相互平衡的一种制约原则或政府体制。
既“以权制权".权力制约原则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分权与制衡原则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监督原则的总称,其存在的历史基础和现实前提是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导致出现了一个不依附于土地、国家、教会、以商品经济为主的私人自治的领域。
社会成员本身获得了私人意义上的“市民”和“公”意义上的国家公民两种身份.一方面,他们为了培养独立和健全的人格,保留“自律”的充分空间,要求限制国家权力的恣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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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制约与权力制衡
【摘要】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育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我们可以有一种政制,不强迫任何人去做法律所不强制他做的是,也不禁止任何人去做法律所许可的事。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关键词】权力、制约、制衡
权力不加限制就会被滥加使用。
任何权力都必须受到制约。
权力制衡与权力制约是两个既相区别又相联系的概念。
“制约”一词含有约束、束缚、限制、牵制、制止等多层意义,它通过大会事物划定界限、规定范围、设定原则、建立机制、控制程序、进行评价等方式表现。
从严格的意义上讲,它属于哲学概念,“指一种事物的存在和变化以另一种事物的存在和变化为条件。
”“制衡”一次也含有限制、牵制之意,但它还含有平衡、均衡、抗衡等表达对事物之间的相互较量、抗争、对抗加以协调的意义。
在政治学中它指谓均衡政府各权力之间相互牵制和相互抗衡的状态或原则,常常被运用于政府权力分配模式的理论中,其运用的范围远不及制约概念。
法哲学在如此宽泛的意义上使用权力制约和权力制衡两个概念:权力制约是指以社会各种控制手段规范公职权力合理界限的活动。
由于这些控制手段都必然表现为一种权力活动,所以权力制约实质上是借以某一种力量去控制权力运行。
权力制衡是权力制约的一种模式,它特指将国家权力分立为若干系统由不同的人员和机关掌握,使之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和相互平衡的一种制约原则或政府体制。
既“以权制权”。
权力制约原则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分权与制衡原则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监督原则的总称,其存在的历史基础和现实前提是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导致出现了一个不依附于土地、国家、教会、以商品经济为主的私人自治的领域。
社会成员本身获得了私人意义上的“市民”和“公”意义上的国家公民两种身份。
一方面,他们为了培养独立和健全的人格,保留“自律”的充分空间,要求限制国家权力的恣意。
另一方面,他们为了满足和实现自我利益,要参与公共决策和公共管理,并在此过程中监督、制约、评判政府和公共权力活动的合法性。
同时,因为参与能力和参与环境的局限,导致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与行使者的二元对立,为了保证公共权力的行使不脱离人民的掌控,所以也必然要寻求制约公共权力的机制。
权力制约的途径是影响、支配、控制他人的能力,权力来源于权利。
权力的取得只有两种形式,要么是授予,要么是攫取,授予的权力是合法的权力,攫取的权力是非法的权力。
要制约权力,从技术层面上来说,就是分权,包括纵向分权(中央和地方分权)和横向分权(政府部门内部分权,如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分权),以及权力的制衡,以权力制约权力;从本质上来讲,就是要以权利制约权力,权力必须为权利服务,而不能反过来侵犯权利。
要制约权力,就必须通过立宪的方式,把上述体制固定下来,使行使权力的人也不能更改,并保证司法的完全独立,同时给予人民多方面的渠道提出自己的诉求,保护自己的利益。
孟德斯鸠将在《论发精神》中就提出:“从食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的观点。
中世纪时期,马西利则公开宣称主权由人民制约神权由王权制约。
他将权力制约表述为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对王权的限制,其制约力量来自人民。
他明确指出“市民全体或是全部之多数者是最高权力者”,他们不仅拥有立法权,并且具有限制、纠正行政人员行为的权力和免其职务的权力,立法高于行政权;二是对神权的限制,其制约力量是国家。
在后来,洛克的分权主义提出来之后,美国则欣喜地传承了这一思想并得以体现。
权利保护,现代法治社会权力-权利处于对峙状态,只有为公权力设置各种“障碍”,防止恣意妄为,才能保障公民权利从市民社会-政府二元结构说,只有限制后者,才能保证社会平衡稳
定。
权力制衡是权力制约的一种模式,它特指将国家权力分立为若干系统由不同的人员和机关掌握,使之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和相互平衡的一种制约原则或政府体制。
在刘瑜的《民主的细节》中谈到:国会、政府、法院三权分立是最显然的一个路径。
200年前制宪者们就发明了这种各个权力机构相互掣肘的模式:总统可以提案,但是国会必须批准;总统可以否决国会议案,但是参议院可以启动弹劾总统;国会可以立法,但是法院可以宣布法律违宪;法院虽然独立判案,但是大法官由总统提名;总统虽然可以提名法官,国会必须批准提名……这种"你虽然拽住了我的头发,但是我踩住了你的脚,他虽然扭住了你的胳膊,但是你拧住了他的脖子"的复杂格局使得任何一个权力机构都不敢轻举妄动、任意妄为。
"敌人的权利"一文里,我们可以看到法院对政府的制约:最高法院为了保护关塔纳摩恐怖分子嫌疑人的权利,判决政府不能另设行政军事委员会来审判犯人,并裁判关塔纳摩在押犯得到日内瓦协议的保护。
联邦制为制约路径之二。
美国从成立伊始就是个联邦制国家,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市政府之间各有各的决策范围,互相不能干预。
在同一个领域里,中央和地方、地方与地方之间不需要保持步调一致,就是相互唱反调,也稀松平常。
开国之父们制宪时处心积虑限制中央政府权力,而将绝大部分公共政策的制定权交给了地方政府。
虽然后来由于打击地方种族主义势力的需要、以及大萧条之后的福利国家建设,联邦中央政府权力大大加强,但至今在大多数事务上,州级政府享有自主权。
活跃的公民组织是制度制衡的第三个路径。
政治学家罗伯特·布坎南曾经写过一本书叫《让民主运行起来》,其核心观点就是:只有一个充满着活跃公民组织、团体的社会政治民主才有健康运行。
他用了一个词"社会资本"来形容公民组织的发达程度,"社会资本"越丰厚,民主越健康,反之则否。
这与托克维尔当年对美国的观察相互印证-----在他看来,美国社会的"奇观"之一就是它叽叽喳喳、热闹纷呈的民间自治团体。
媒体和文化产业为是制衡路径之四。
独立媒体在美国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是无以伦比的。
911之后美国政府对恐怖分子嫌疑人的窃听计划,就是被《纽约时报》最先抖露出来,成为一个家喻户晓的丑闻("动什么,不能动宪法")。
《圣地亚哥联合报》因为最先挖掘出前国会议员Cunningham的受贿案而获得06年普利策奖("耳朵上的记号")。
美国的电视节目上每天既有对美国政府冷嘲热讽的恶搞节目,也有很多专家关于时政的严肃访谈和辩论("对你骂骂骂不完")。
虽然这些媒体报道和文化产品时常让政府颜面失尽,却也常常能够督促政府"悬崖勒马",避免酿成灾难性的结局。
最后一个制衡路径是投票选举本身。
如前所述,民主从功能上讲是制衡的一个维度。
"民主不仅仅是选举"这个道理,几乎已经家喻户晓,不过有些人似乎把这句话诠释成了"民主不需要选举"。
我以为,对选举的认识不能矫枉过正。
对于真正的民主制度而言,"选举"不是万能的,但是没有选举是万万不能的。
选举的重要性,不仅仅在于给民众一次机会将他们不满的政治家赶下台,同样重要的是选举动员过程所激活的公共生活:它带动公众对公共政策的讨论,总之,"真正的民主不仅仅选举",但是真正的选举也不仅仅是投票,而是一个无数公民向公共生活凝聚的动态过程。
总结:权力制约、制衡的意义在于促进利益均衡。
通过充分制衡做出来的决策,一般不至于"赢者全赢,输者全输",各方利益都能沾点光,从而缓和政治矛盾。
充分制衡的结果就是,在不同利益集团博弈的过程中,谁也不能全面得逞,在有所得的同时也要有所让。
除了利益均衡,充分制衡另一个更大的好处是提高政治决策的理性成分。
一个好的民主制度,不仅仅是为了实现不同利益之间的简单加减法,而是在不同利益集团的对话当中找到一个最合乎公共利益的政策方案。
参考文献:
《政治学》亚里士多德
《美国政府和政治》楚树龙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一版
《权利腐败与权力制约》林喆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一版
2010级行政管理1班熊羚均201007064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