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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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基本原则有关考点提炼

宪法的基本原则有关考点提炼

现谈及宪法,我们都会想到它是神圣的而至高无上的,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

如果我们把宪法比作一个建筑,那么宪法的基本原则就像这个建筑的顶梁柱,起着支撑作用。

接下来我们就这方面的知识点详细给大家介绍,希望大家能够吸收记忆。

一、人民主权原则《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通过这句话我们可以看出:1.人民是国家权力的享有者,一切权力属于人民;2.人民不是直接管理国家,人民通过民主选举组成人民代表大会来管理国家,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

二、基本人权原则《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保障人权。

”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基本人权写入宪法,构成了我国人权保障的法律基础。

从本质上讲,宪法的核心目的是为了规范和控制国家权力来保障和巩固公民权利。

其背后的深层次道理是为了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来限制公权力,进而达到“控权保民”的目的。

三、法治原则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依法治国正式确定为宪法的基本原则,成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和人权的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国家治理方式。

四、权力制约原则权力制约是指制约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

值得提醒的是,我国的权力制约不是西方国家的分权制衡(权力分立)模式。

五、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的基础上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是无产阶级政党、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根本组织原则。

我国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为例可以很好的解释民主集中制。

首先,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人民代表大会,将人民的权力通过民主的方式集中到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权力机关;其次,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国家行政、监察、审判、检察等其他国家机关;最后,其他国家机关要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人大要受到人民的监督,这就形成了集中指导下的民主。

宪法原则是什么?宪法原则的关系是怎样的?

宪法原则是什么?宪法原则的关系是怎样的?

宪法原则是什么?宪法原则的关系是怎样的?宪法是我国长治久安的根本依据,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同时宪法也是最具法律效力的法律。

作为公民需要严格遵守宪法规定的内容。

宪法具有四大基本原则。

那么,这些原则都是什么?宪法原则的关系是怎样的呢?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宪法是我国长治久安的根本依据,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同时宪法也是最具法律效力的法律。

作为公民需要严格遵守宪法规定的内容。

宪法具有四大基本原则。

那么,这些原则都是什么?宪法原则的关系是怎样的呢?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1、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的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表明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而国家机关和国家公务人员是国家权力的行使者。

人民主权原则也称主权在民原则,意思是指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

这一原则最早于1776年北美十三州的《独立宣言》和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中得到政治确认。

后来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和近代民主政治制度的普及而传播于世界各国,并在1789年美国宪法上首次获得最高法律确认,而当1791年法国宪法将《人权宣言》作为序言予以记载下来以后,人民主权原则就成为了资产阶级宪法的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一个基本原则。

但在社会主义宪法中,人民主权原则已被赋予了新的含义。

第一,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社会主义宪法人民主权原则的基石,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

它否定"三权分立"反对对主权的分割,强调人民主权的统一性;第二,"人民"是个政治概念,有特定的含义,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内容。

资本主义宪法所规定的人民主权原则是依据社会契约论,认为人民主权是全民的超阶级的,而社会主义宪法规定的人民主权原则是依据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即国家是统治阶级压迫被统治阶级的工具,人民主权只能是统治阶级的主权;第三,人民行使主权的方式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论述宪法基本原则中的权力制约原则

论述宪法基本原则中的权力制约原则

论述宪法基本原则中的权力制约原则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法律和政治体系的基础性文献,规定了国家的组织形式、权力的分配和运行方式,以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在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是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旨在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限制政府权力的滥用,确保政府依法行事,以促进社会的平等、公正和法治。

权力制约原则的核心思想是通过建立和运作一系列的制度、机制和程序,对政府的行政、立法、司法权力进行限制和制约。

这种制约可以通过各个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以及公民对政府行为的参与和监督来实现。

权力制约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政府权力的分立。

宪法将政府的权力分为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独立的部门,使它们相互制约、相互平衡。

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政府的决策和政策,立法部门制定法律和监督行政权力的行使,司法部门负责审判案件和解决纠纷。

这种分立的机制可以避免政府权力的过度集中,减少滥用权力的可能性。

第二,宪法的限制。

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规定了政府的权力范围和限制。

宪法通常包括一系列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例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安全等。

政府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守宪法的规定,不能违反公民的权利和法律的约束。

如果政府违反了宪法,公民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三,选举和代表制度。

选举和代表制度是现代民主国家的基本特征之一,也是权力制约的一种重要形式。

公民通过选举来选择自己的代表,并授予他们在立法机构中代表自己利益的权力。

通过选举和代表制度,公民可以参与政治决策,监督政府的行为。

代表必须根据选民的意愿来行使权力,而不是为了自己的私利。

第四,司法独立和合宪性审查。

司法独立是保障法治和权力制约的重要保障。

司法部门独立于行政和立法部门,独立地行使审判权。

司法的独立性可以防止政府滥用权力,保护公民的权益。

另外,合宪性审查是一种司法机制,用于审查和决定政府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规定。

通过合宪性审查,法院可以限制政府的权力,保护公民的权利。

总之,权力制约原则在宪法基本原则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权力制约、法治)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原则也称主权在民原则,意思是指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

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一个基本原则。

但在社会主义宪法中,人民主权原则已被赋予了新的含义。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权力制约、法治)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原则也称主权在民原则,意思是指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

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一个基本原则。

但在社会主义宪法中,人民主权原则已被赋予了新的含义。

人民主权原则是近代以来全球范围内民主化浪潮及其所建立的现代民主制度的理论基石,它已为一切民主或自诩为民主的国家所认同,但是,由于人民主权原则的思想发展极为复杂,各国对其基本内涵理解不一,故而相应的制度表现形式也相差甚远。

人民主权原则即便在其支持者那里也并不具有完全一致的内涵,而是存在著作为"抽象原则"的人民主权原则和作为"具体原则"的人民主权原则的思想分野。

对原则采取的不同的理论取向自然是特定历史"情境"下的必然,但是,进入"革命后社会"的国家却有必要对以往非常态下的制度选择重新加以思考。

二、基本人权原则:人权,即作为一个人应具有的权利。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党和国家一贯致力于维护和保障人权。

从《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到《1982年宪法》,虽然没有直接使用"人权"一词,但基本人权原则和人权的具体内容,则直接反映在宪法所确认和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之中,而且在实践中始终把生存权和发展权放在首位。

生存权是第一人权,是其它人权的基础。

在占有世界人口五分之一的中国解决了公民的生存权问题,这在人权发展史是个杰出的贡献,其根本原因无疑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制度确认与保障了人权。

宪法的法理原则与权力制衡

宪法的法理原则与权力制衡

宪法的法理原则与权力制衡宪法是国家最高法律,是规范国家政治制度与国家组织机构运行的基本法律文件。

宪法不仅规定了国家机关的职权与责任,还保障了公民的权利与自由。

而宪法的法理原则及权力制衡机制则是确保宪法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

一、宪法的法理原则宪法的法理原则是指宪法制定和解释所遵循的原则与方法。

我国宪法法理遵循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依法治国原则法律是国家治理的基础,也是权力运行的规范。

宪法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原则,要求国家机关及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的权利与利益。

2. 人民主权原则宪法确立了人民主权的基本原则,即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人民有权通过选举和参与政治活动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对国家的政策与决策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力。

3. 国家分权原则我国采用了宪法赋予的权力制衡机制,将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三个独立的机关,并规定了它们的权力范围和职责。

这样可以避免过度集中的政治权力,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稳定。

4. 保障公民权利原则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等各个方面的权益。

5.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即无论个人的地位、身份、宗教信仰、财富等都不应该影响法律的适用,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宪法中的权力制衡机制宪法的权力制衡机制是为了避免国家权力过度集中,保障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在我国宪法中,权力制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立法机关的权力制衡我国宪法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最高权力机关,负责制定和修改法律。

立法机关对行政、司法机关有监督权力,可以制定法律对其进行制约和监督。

2. 行政机关的权力制衡宪法规定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是行政机关,负责行政管理。

在我国,行政机关的权力制衡主要体现在政府内部的垂直和水平监督机制上,以及行政法院的独立运行。

宪法中的权力制约与权力平衡

宪法中的权力制约与权力平衡

宪法中的权力制约与权力平衡权力制约和权力平衡是宪法设计的重要原则,它们旨在确保政府的权力不被滥用,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本文将就宪法中的权力制约和权力平衡进行探讨,以揭示其在维护法治和民主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一、权力制约的理念权力制约是指在宪法中设立一系列的限制和约束,以防止政府滥用权力。

宪法规定了政府的权力范围和行使方式,明确了政府的职责和权力,并通过设立法律和机构来限制和监督政府的行为。

在权力制约的理念下,宪法规定了一系列保障公民权利的条款,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人身自由等。

这些权利的设立旨在限制政府的权力,确保政府不能越权干预公民的自由和权益。

另外,宪法还规定了政府机构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

例如,在许多国家的宪法中,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被确立,以防止任何一方过度扩展权力,保持各个部门之间的相对平衡。

二、权力平衡的实践权力平衡包括水平和垂直两个方面。

水平权力平衡指不同政府机构之间的相互制约和互相平衡。

垂直权力平衡则指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力分配和制约关系。

1. 水平权力平衡在宪法中,通常设立了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它们各自拥有一定的权力,相互制约,形成权力平衡。

例如,立法机构草拟和通过法律,行政机构负责实施法律,司法机构负责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这种水平权力平衡的设置可以保证政府各个机构之间相互制约,避免了某一机构或个人的过度权力集中,确保了政府的决策和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 垂直权力平衡在一些联邦制国家的宪法中,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存在着权力的划分和平衡。

中央政府负责国家大的问题,如国防、外交等,而地方政府则负责更具体的地方事务,如教育、交通等。

通过垂直权力平衡的实践,可以保证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权力的协调和合作,避免出现权力过度集中或者权力纷争的情况,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稳定。

三、权力制约与权力平衡的意义权力制约和权力平衡在维护法治和民主社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权力制约和权力平衡可以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_试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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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_试题答案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试题: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答案: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

【相关阅读】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一、人民主权原则,也称主权在民原则,它源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率先倡导的主权在民学说,认为国家是由人民根据自由意志缔结契约的产物,所以国家的最高权力应属于人民,而不属于君主。

1791年法国宪法将《人权宣言》作为序言记载下来以后,人民主权原则就成了资产阶级宪法的最一般的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相对于君主专制时代的主权在君、君权神授无疑是一大进步,但按照人民主权原则建立起来的新的资产阶级政权,宪法里的人民只是资产阶级的代名词,对于广大劳动人民来说,绝不可能真正享有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的民主权利。

因此,在资本主义社会,人民主权只能是形式上的东西,而不可能在实际生活中真正实现。

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以后,其宪法实际上也采用人民主权原则。

但与资产阶级宪法相比较,其理论基础和实际资料却是完全不一样的。

社会主义的宪法理论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认为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当社会主义宪法确认人民主权原则时,公开地申明自我的阶级立场,鲜明地解释人民这一概念的政治资料,明确地规定全体人民享有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各项民主权利。

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透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主权原则具有充实的资料。

二、基本人权原则。

人权原则最初是作为王权的对立物而产生出来的。

在封建社会末期,资产阶级的经济势力日益膨大,但是他们在政治上仍然处于无权的地位,于是资产阶级的启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赋人权学说与之相对抗。

这个学说的基本资料是:每个人都有与生俱来的自由和平等的权利;这种权利既不能被剥夺,也不能被让予。

论权力制约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论权力制约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论权力制约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作者:韩丽萍来源:《新丝路(下旬)》2018年第12期摘要:本文通过对权力制约原则概念、权力制约原则在不同社会制度中的体现的论述,突出强调权力制约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关键词:权力制约;宪法;分权;监督一、权力制约原则的内涵、表现形式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个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它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

权力制约原则起源于洛克的分权学说。

洛克的分权学说是对英国的君主立宪进行的创造性总结。

但他的分权学说只是限于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立,而不是三权分立。

孟德斯鸠认为国家权力可分为三种,并分别由三种不同的国家机关去行使,同时三个不同的机关又应当相互牵制。

他的三权分立与相互制衡的学说,其目的在于通过国家机关内部的相互牵制以达到制止权力滥用、保障公民自由的目的。

三权分立的思想最早在美国1787年制定的美利坚合众国联邦宪法中得到落实。

美国1787年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资产阶级成文宪法。

其权力制约原则主要体现在立法权、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立与制衡。

权力制约原则在各国宪法中表现也不一样,但大致说来可以认为,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的原则主要表现为分权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则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

二、分权原则与监督原则的内涵及具体形式1.资产阶级的分权原则资产阶级在制定宪法、建立自己的国家政权过程中,都贯彻了近代分权学说,从而形成权力制约原则的具体表现形式——分权原则。

分权原则又称为分权制衡原则,是指把国家权力分为几个不同的部分,分别是由不同的国家机关独立行使,这些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保持一种互相牵制和互相平衡的关系。

从各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规定看,对分权原则的运用主要有三种基本形式。

(1)美国式。

美国是运用分权制衡原则最典型的资本主义国家,其分权与制衡的关系极为明确、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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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学期作业题目:论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权利对权力的制约与平衡学院:公共管理学院专业班级:行政管理学号: 01031023姓名:郑霄峰日期: 2013年11月【摘要】权利—权力关系是宪法关系的基本内核。

宪法关系的中心任务,就是处理好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其实质也就是权利—权力关系。

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是现代法治国家宪政的基本精神。

通过宪法,赋予并控制国家权力,确认并保障公民权利是宪政史亘古不变的主题。

当历史发展到今天,公民的权利越来越得到重视,但在强大的国家权力面前仍存在时时被侵犯的危险。

究竟如何认识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如何通过限制权力的行使空间来保护公民权利达到二者的平衡,对于充分发挥宪法的作用和价值以及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公民权利国家权力制约平衡一、对权力制约的必要性(一)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是现代法治国家宪政的基本精神1.权利制约权力是人民主权者地位决定的“以权利制约权力”,即通过人民对国家机构和国家工作人员的选举、质询、罢免等方式监督权力行使,同时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侵害公民权利和自由,公民享有知情权、参政权、议政权、选举权和罢免权,对立法有创制权和否决权。

权利制约权力的论点将普遍的公民权利作为制约和平衡国家权力的一种社会力量,其理论基础是人民主权论。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按照社会契约论的逻辑,国家是人民契约的产物,人民订立契约建立国家,人民便是国家权力的主人,“政府只不过是主权者的执行人”。

“行政权力的受任者绝不是人民的主人,而只是人民的官吏,只要人民愿意就可以委托他们,也可以撤换他们。

”人民主权思想表明,权力源于公民自然权利的部分让渡,权力的运作必须以保证公民权利与自由为指向,权利优于权力。

这就厘清了权利与权力之间的本源关系。

基于这样的逻辑,当国家权力以任何方式行使了社会契约所未授权的不允许的行为时,就构成了越权,这时的行为就是非法的,权力行使也是无效的,每个公民都有权利也有责任抵抗、反对、制止这样的行为。

2.权利制约权力的基本途径和方式(1)从国家权力的来源看宪法关系确定了国家权力是人民主权和公民权利的派生物,其主体根源是也只能是社会成员的大多数。

既然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主权和公民权利,其产生途径就应该是人民的明确授予。

(2)从国家权力的行使看既然国家权力派生于公民权利,由公民通过权利的行使明确授予,那么,国家权力就应该是有限的。

这不仅体现在国家权力范围的有限性方面,更为重要的是,国家权力行使的方式、程序都必须经过公民的同意。

宪法通过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行使进行制约、监督的方式体现为:第一,法律制约。

第二,政治制约。

第三,社会制约。

(3)从国家权力的行使后果来看宪法关系确定了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行使后果的控制机制,这在制度上体现为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和政治责任制度。

(二)保障权利与限制权力是现代法治国家宪政的实质内容一般来说,宪法的内容分为两大块:即国家权力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

然而,这两大块并非平行的两部分,就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来说,公民宪法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

这两部分内容构成了宪法关系的主体,因而发挥好它们将会对宪法关系产生巨大的效果。

1.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1)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实现是宪法的永恒主题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宪法不仅是系统全面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部门,而且其基本出发点就在于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

因此列宁曾经说过:“宪法就是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陈独秀也认为:“宪法者,乃全国人民权利之保证书也。

”可见,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自产生以来,虽然其调整范围不断扩大,作用不断强化,但是,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作用始终居于核心地位。

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作用是宪法最原初的作用,也是宪法永远不能抹杀的作用。

由此可见,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是宪法的核心,是宪法的一块价值基石。

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确认,是从立法上反映了公民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从而体现了国家的本质。

因而,保证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得以实现构成了宪法生活的主题。

(2)公民权利保障的成果我国宪法权利的保障近年来取得了较大的发展。

现行的1982年宪法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不仅结构顺序安排合理,内容更充实、具体、符合实际,而且更加注重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在宪法里规定了相应的保障措施。

同时,当宪法和普通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在实现过程中出现外界的障碍时还制定专门的法律给予救济。

现行宪法自1982年颁布以来,通过宪法修正案、立法、修改法律等途径,使我国对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保障日趋完善。

因此通过政府的积极努力,我国近30年来在公民宪法权利保障上取得了巨大的成果。

2.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何谓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笔者认为,就是国家权力的行使既不过度也不滞后,在行使国家管理经济的职权时合理适度。

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因此,要对国家权力进行监督和控制,使之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理运作,维持宪法中权利与权力的平衡。

当然,宪法对国家权力而言并非只是监督、限制的作用,它还要保障国家权力的正常运行,如果一味强调限制权力,权利的行使便会膨胀,没有足够的权力空间就会导致无政府状态,最终仍会侵犯公民的权利。

但是,在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这对矛盾的对立统一中限制国家权力仍然是主要方面,其基本价值就是在控制的前提下通过规范国家权力的有效运行,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二、权利制约权力的现状(一)权利保障不到位,不能有效地制约权力首先,当前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存在着立法上的贫乏和漏缺。

正如马克思所说:“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由于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水平偏低、人口众多,社会经济发展所能提供的客观资源相对不足,法律在分配这些资源时不免捉襟见肘,这就决定了现阶段尚不能满足公民的所有权利要求,导致许多基本的公民权利并未被列入宪法。

通过我国现行宪法公民基本权利与国际人权公约的对比,就会发现,目前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落后于世界潮流,内容不够全面。

其次,宪法确认的权利还存在着“虚置”的问题。

我国公民宪法权利立宪中对公民权利的界定缺乏科学性和周密性。

这就使得我国宪法对于公民权利内容的规定过于原则化,规范表述过于笼统和概括,语言有欠周严,以至于对某些公民权利的理解出现分歧。

(二)国家权力过于强大,监督缺位问题严重国家权力的性质决定必须对其范围、行使的程序等进行限制与监督。

虽然国家权力存在和运行的基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和保障社会全体人民的福社。

但是,“国家权力一旦形成就极易反过来控制公民权利甚至奴隶公民权利本身,使公民同国家机关及其官员之间政治上的主仆关系在现实生活中换位。

”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政府被授予了更多的权力来促进国家和社会的发展,但却忽视了对权力的监督制约,致使权利和权力的矛盾逐渐升级。

三、权利制约权力的对策与出路在我国权利制约权力的宪政实践中,已通过宪法确立了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与自由,并注重保障这些权利与自由的实现。

但实事求是地讲,在权利制约权力方面还有很多不尽如人意之处。

为进一步落实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结合我国现行宪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可考虑通过以下四个方面完善权利制约权力的机制:第一,充分发挥人民代表机关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作用。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监督“一府两院”是我国各级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从根本上说,各级人大是代表人民行使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权的。

宪法及相关法律还规定,行政、审判、检察机关要定期向人大报告工作,人大代表通过听取、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监督其履行职责的情况,有无越权行为或失职行为。

第二,切实保障公民享有直接参与和监督权力行使的权利。

为使公民更直接地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宪法规定了直接民主制,即“人民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公开是参与的前提,没有公开,无从参与;公开也是加强监督、制约权力最重要的环节。

要使公民真正直接参与和监督权力的行使,当务之急应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赋予公民知情权,即公民有权要求政府提供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方面的信息,回答有关咨询,以便于公民参加政治、经济和社会活动。

第三,充分发挥网络监督的积极作用。

网络首先改变的是人们对权力结构的认知。

网络能使信息传播从单向变成互动,从封闭走向开放,这种网状结构彻底改变了权力对知识与信息的垄断与控制。

网络不仅改变了权力存在的环境,也为民众了解与权力相关的知识与信息、寻找有相同见解的人提供了便利。

网民通过互联网了解党和政府的各种决策信息,监督权力的运行过程和权力人物的行为,向相关部门提供反腐败线索,曝光不良现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虚拟的网络成为现实监督的平台。

第四,建立健全公开征求意见的制度。

最近,各地区、各行业为了保证立法决策的公正性与可行性,纷纷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与建议,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对于限制和监督权力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我们应该建立并健全公开征求意见的制度,使之成为平衡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利器。

综上所述,国家权力由公民权利派生,国家权力服务于公民权利,当国家这个个体公民的集合体可以还原和归因于每一个普通而尊严的个人,当法律可以作为公民个人反抗暴力侵害的依据和支撑,和谐社会的实现将指日可待,宪政的基本精神将得到完美落实,而实现权利与权力的平衡的道路也会更加顺利。

【参考文献】[1]夏勇.人权概念起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7.5.[2]沈宗灵.比较宪法研究——对八国宪法的比较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3]周伟.宪法基本权利司法救济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4]杨海昆.跨入新世纪的中国宪法学[M].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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