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统一产品规格、包装规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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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包装的规范

产品包装的规范

产品包装规范1目的:为了规范公司产品包装作业的运作,保证产品能满足环境试验的要求,保护产品在运输中不受破坏,特制定本规范。

2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公司所有产品的包装作业之运作,主要是针对纸箱包装件的质量标准给予合理规范。

3引用标准4内容4.1包装准备4.1.1产品准备产品应是经检验合格可以出货的产品。

4.1.2材料准备以本规范之要求准备相应的包装材料。

4.2基本要求4.2.1为了保护产品之塑料,金属等基本面免受破坏,对产品加胶袋包装。

4.2.2为了缓冲产品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冲力,要对产品加强保护,需加衬垫或彩盒包装。

4.2.3按照客户包装要求进行包装5 包装材料 5.1 纸箱5.1.1瓦楞纸板技术要求:5.1.2纸箱设计选材标准(根据计算出的边压强度选用纸板):由外箱规格推算纸板边压强度:计算公式: E = 46*G*(n-1)/√C其中n=2.385/h(n取小数点前的整数) ,h为纸箱高度,C为箱底周长,G为纸箱毛重。

注:1. 对于有内箱(用双坑纸板)的产品,内箱可承受50%的压力,则边压强度应减少40%。

即E = (1-0.5)*46*G*(n-1)/√C = 23*G*(n-1)/√C2. 客户如有要求,以客户要求为准。

3. 长宽比例超过2:1以及高度超过650mm的纸箱,必须用K=B纸板。

4. 针对边压强度远远超出5410N/m,且无法通过堆码试验的产品,请选用其他高强度纸板。

5.若纸箱内装物可完全用来承重,如胶辘,则选用纸板时可降低一个等级。

6. 客户规定用白色纸箱的,请用W=B材质纸板。

5.2 包装胶纸5.2.1 透明胶纸A.透明胶纸的规格为50mm±2mm,厚度为0.03mm~0.04mm。

B.透明胶纸的材料为OPP。

C.透明胶纸的初粘性应能粘住5号钢球。

5.2.2 牛皮胶纸A.牛皮胶纸的规格应用60mm±2mm,厚度为0.12mm~0.13mm。

B.牛皮胶纸的颜色为黄褐色,材料为牛皮纸。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1.16•【字号】青财采字〔2020〕1775号•【施行日期】2020.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QHFS10-2020-0018青财采字〔2020〕1775号省级有关单位,各市(州)、县(市、区),电子卖场供应商:为创新政府采购模式,提高政府采购便利性,规范我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行为,促进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健康、有序运行,我们制定了《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可暂行执行或根据本地实际对本办法进行修改后执行。

青海省财政厅2020年11月16日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规范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当事人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进一步增强政府采购的规范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青海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海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卖场”(以下简称电子卖场)(https://)实施的网上超市、协议供货、定点服务、在线询价、反向竞价等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卖场是指依托互联网,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技术,实施网上交易、监管和服务,涵盖政府采购各领域、全流程、多用户的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内的货物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项目,必须通过电子卖场实施采购;采购人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外标准统一的货物项目,原则上应通过电子卖场实施采购。

关于对包装材料管理规定

关于对包装材料管理规定

*********有限公司文件***发[2021]第0010号外包装材料管理规定一、目的为规范包装材料制作、采购、库存、使用流程/管理,提高品牌美誉度,保证制作质量,合理库存,强化包材的日常管理,特制定此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包装材料管理的相关部门。

如营销中心、市场部、品控部、供销贸易部、生产部、仓储部、财务部等。

三、涉及部门及职责1、营销中心负责提交包装材料新增/更新需求2、市场部负责产品的名称、包装设计、条形码相关法规符合性的审核。

3、品控部负责产品名称、包装设计等相关法律、法规符合性的审核;根据供销贸易部提供的原粮,负责产品营养标签中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等五项强制标示项目的检测,做出判定并出具营养成分表。

4、供销贸易部负责产品信息、OEM生产厂家信息,负责分配新包装的制作供应商,协调由供应商制版并跟进供应商包装制作进度。

5、生产部门负责包装与真实配料生产工艺的符合性。

6、仓储部负责包材的入库手续、预警、合理库存、盘点等管理7、财务部负责统筹、协调、管理包材存货的进,销,存管理。

四、具体流程、管理细则(一)包材制作环节1、新品包装设计申请流程由营销中心组织部门内部会议,商讨新品需求,开成会议纪要,或者填报《新品包装需求表》,提交至总经理批复,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市场、品控、供销贸易、生产、仓储、财务等);审核通过后由市场部根据公司产品品牌调性与新品需求进行新品包装设计,编制产品条码。

新品包装设计申请钉钉流程营销中心钉钉提交新品包装申请(销售渠道、产品信息、规格及参考样品照片)→总经理抄送:市场部、品控部、供销贸易部、生产部、财务部2、新品包装、设计、审核、制作、校对(1)产品包装设计要符合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标示管理规定》、GB28050《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及条形码管理等相关标准、法律法规规定。

(2)市场部收到新产品需求10个工作日内将设计好的包装初稿交由营销中心需求申请人、市场部经理共同审核签字确认包装的整体版面设计、颜色、产品名称、营销宣传用的广告语等;若初稿未通过需进行调整,根据调整内容需在2-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二次提交确认;确认后告知供销贸易部,供销贸易部协调供应商根据新品包装材质、尺寸提供样品进行生产测试。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散装食品经营管理规范》的通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散装食品经营管理规范》的通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散装食品经营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8.31•【字号】粤市监规字〔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散装食品经营管理规范》的通知粤市监规字〔2022〕9号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散装食品经营管理规范》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8月31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散装食品经营管理规范第一条为规范散装食品经营行为,督促、引导食品经营者诚信自律,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散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适用本规范。

散装食品经营者是散装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承担散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散装食品,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计量销售的食品(含现场制作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第四条经营散装食品,应当依法取得含有散装食品销售或相关制售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经营者不得经营下列散装食品:(一)无合法资质生产的,或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二)没有标识,标识内容不完整,标识涂改,标识模糊不清或者标识内容与实物不符的;(三)未标注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四)标注虚假或擅自更改出厂时原有标注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五)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七)用回收食品或超过保质期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八)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药品包装、标签规范细则(暂行)》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药品包装、标签规范细则(暂行)》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药品包装、标签规范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1.11.07•【文号】国药监注[2001]482号•【施行日期】2001.1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月24日实施日期:2007年1月24日)废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药品包装、标签规范细则(暂行)》的通知(国药监注〔2001〕4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生物制品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23号局令,清理、整顿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我局已于2001年4月10日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23号令,统一药品批准文号工作的通知》(国药监注〔2001〕187号),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分工、计划等做了安排。

为确保该项工作的质量与进度,便于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药品的包装、标签,我局组织有关人员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参照23号局令起草了《药品包装、标签规范细则(暂行)》,现予下发,请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核辖区内药品的包装、标签时遵照执行。

鉴于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中国生物制品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在此项工作中注意总结经验,加强与专项工作小组的联系,遇有问题及时沟通,共同完成好这项工作。

特此通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二00一年十一月七日附件:药品包装、标签规范细则(暂行)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23号局令,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药品的包装、标签管理,确保《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的贯彻实施,特制定本细则。

总体要求一、药品包装、标签必须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要求印制,其文字及图案不得加入任何未经审批同意的内容。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6号――关于公布2013年商品归类决定(I)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6号――关于公布2013年商品归类决定(I)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6号――关于公布2013年商
品归类决定(I)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13.05.17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6号
•【施行日期】2013.06.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通关
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
(2013年第26号)
关于公布2013年商品归类决定(I)的公告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减少商品归类争议,保障海关商品归类执法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公布2013年商品归类决定(I)(详见附件)。

上述归类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执行。

有关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它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特此公告。

附件:2013年商品归类决定(I)
海关总署
2013年5月17日
附件。

产品包装标准管理规定

产品包装标准管理规定

长春市科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文件编号:KH/Z07-GD-027-2015 批准:刘丽产品包装标准管理规定2015年4月28日发布2015年5月1日实施长春市科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前言本规定是根据TS16949:2013程序文件对产品质量体系要求制定。

本规定由企管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定由企管部负责起草。

本规定主要起草人:庄显坤一、目的为适应工厂精细化管理需要,树立市场意识和服务理念,全面响应客户需求,规范产品包装标准,优化成品交接流程,减少中间环节,杜绝重复打包和翻包,控制生产经营成本,特制订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工厂各车间生产的成套成品和外购成品的包装。

三、职责(一)营销部:负责与用户沟通,明确成品包装要求,确认准确的销售计划标段划分情况;(二)库房:按照合同要求,对成品包装方式以书面形式提出,经主管厂领导签字确认后通知各车间实施;负责对包装内的产品规格、型号、数量进行检验;(三)生产部:负责组织安排生产车间按照库房提出的包装要求,按生产计划所生产的各类成品成套包装入库。

生产计划分了标段的,成品分标段包装;生产计划未分标段的,直接按计划的要求进行包装。

未提出包装要求的,按照通用包装标准执行。

(四)供应部:负责外购成品,供应商所供成品按我厂包装标准进行包装,负责对供应商不按标准包装或包装物内缺件、少件进行索赔;(五)质技部:负责对包装的外观、形式、质量进行检验。

四、流程要求(一)营销部在下达销售计划后,24 小时内将合同约定的包装要求用《工作联系单》的方式传递到库房;(二)库房在接到包装要求后,24 小时内将成品包装要求传递到生产部,销售计划超过3 个月交货期的,由库房按交货进度提出包装要求;(三)生产部在24 小时内,完成《包装用料计划》的编制,组织各车间完成平库工作,将《包装用料计划》交供应部执行采购作业;各车间须在生产计划规定的时间内,按库房的包装标准进行产品包装入库。

五、通用包装标准(一)各车间入库成品包装、外购成品包装均按《产品包装作业指导书》标准执行;(二)凸轮轴产品包装形式:四轮专用小车。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计算机化系统和确认与验证两个附录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计算机化系统和确认与验证两个附录

《药品⽣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计算机化系统和确认与验证两个附录国家⾷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药品⽣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计算机化系统和确认与验证两个附录的公告(2015年第54号)2015年05⽉26⽇发布根据《药品⽣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三百⼀⼗条规定,现发布《计算机化系统》和《确认与验证》两个附录,作为《药品⽣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配套⽂件,⾃2015年12⽉1⽇起施⾏。

特此公告。

附件:1.计算机化系统2.确认与验证⾷品药品监管总局2015年5⽉26⽇附件2确认与验证第⼀章范围第⼀条本附录适⽤于在药品⽣产质量管理过程中涉及的所有确认与验证活动。

第⼆章原则第⼆条企业应当确定需要进⾏的确认或验证⼯作,以证明有关操作的关键要素能够得到有效控制。

确认和验证的范围和程度应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确认。

确认与验证应当贯穿于产品⽣命周期的全过程。

第三章验证总计划第三条所有的确认与验证活动都应当事先计划。

确认与验证的关键要素都应在验证总计划或同类⽂件中详细说明。

第四条验证总计划应当⾄少包含以下信息:(⼀)确认与验证的基本原则;(⼆)确认与验证活动的组织机构及职责;(三)待确认或验证项⽬的概述;(四)确认或验证⽅案、报告的基本要求;(五)总体计划和⽇程安排;(六)在确认与验证中偏差处理和变更控制的管理;(七)保持持续验证状态的策略,包括必要的再确认和再验证;(⼋)所引⽤的⽂件、⽂献。

第五条对于⼤型和复杂的项⽬,可制订单独的项⽬验证总计划。

第四章⽂件第六条确认与验证⽅案应当经过审核和批准。

确认与验证⽅案应当详述关键要素和可接受标准。

第七条供应商或第三⽅提供验证服务的,企业应当对其提供的确认与验证的⽅案、数据或报告的适⽤性和符合性进⾏审核、批准。

第⼋条确认或验证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汇总分析获得的数据和结果,撰写确认或验证报告。

企业应当在报告中对确认与验证过程中出现的偏差进⾏评估,必要时进⾏彻底调查,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变更已批准的确认与验证⽅案,应当进⾏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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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生产
消痛贴膏
委托处方
药芯袋每贴装1g,
润湿剂每袋装2.0ml
1贴/袋*3袋/盒*15盒/中包*8中包/箱
未生产
消痛贴膏
委托处方
药芯袋每贴装1g,
润湿剂每袋装2.0ml
3贴/袋*20袋/盒*6盒/箱
已生产
青鹏软膏
委托版
35g/支
35g/支*Biblioteka 支/盒*16支/中包*12中包/箱
已生产
青鹏软膏
委托版
20g/支
委托处方
药芯袋每贴装1.2g,
润湿剂每袋装2.5ml
1贴/袋*5袋/盒*12盒/中包*6中包/箱
已生产
消痛贴膏
委托处方
药芯袋每贴装1g,
润湿剂每袋装2.0ml
1贴/袋*2袋/盒*15盒/中包*8中包/箱
已生产
消痛贴膏
委托处方
药芯袋每贴装1g,
润湿剂每袋装2.0ml
1贴/袋*2袋/盒*20盒/中包*6中包/箱
20g/支*1支/盒*25支/中包*8中包/箱
已生产
铁棒锤止痛膏
OTC
7厘米*10厘米
1贴/袋*5袋/盒*12盒/中包*16中包/箱
已生产
铁棒锤止痛膏
OTC
7厘米*10厘米
4贴/袋*24袋/盒*12盒/箱
已生产
伤湿止痛膏
OTC
7厘米*10厘米
2贴/袋*5袋/盒*10盒/中包*12中包/箱
已生产
伤湿止痛膏
润湿剂每袋装2.5毫升
1贴/袋*5袋/盒*12盒/中包*6中包/箱
已生产
消痛贴膏
委托OTC
药芯袋每贴装1克,
润湿剂每袋装2.0毫升
1贴/袋*2袋/盒*15盒/中包*8中包/箱
已生产
消痛贴膏
委托OTC
药芯袋每贴装1.2克,
润湿剂每袋装2.5毫升
1贴/袋*6袋/盒*10盒/中包*6中包/箱
已生产
消痛贴膏
关于规范统一产品规格、包装规格的通知
制造中心各相关部门:
由于消痛贴膏执行标准变更已半年有余,但生产记录中的产品规格未严格按标准规定执行,为规范统一各品种的规格、包装规格,特发此通知,请各相关部门严格按本通知中的规格和包装规格填写记录。
产品名称
版本
产品规格
包装规格
备注
消痛贴膏
委托OTC
药芯袋每贴装1.2克,
OTC
7厘米*10厘米
6贴/袋*24袋/盒*20盒/箱
已生产
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兰州制造中心-质量管理部
2014/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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