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前超声筛查规范
产前超声检查技术规范

产前超声检查技术规范为了规范产前超声检查和诊断技术,提⾼产前超声检查质量,根据《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卫⽣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结合产前超声检查国际进展、国内现状以及实际情况,在⼴泛征询意见的基础上,现提出修改稿,修改稿主要增加了早孕超声筛查规范内容以及对产科超声检查医⽣的操作培训要求。
供各级医院在产前超声操作培训及检查时参考。
⼀、产前超声检查分级和定义(⼀)胎⼉⽣长测量超声:包括早期妊娠超声检查和中、晚期妊娠⼀般超声检查。
主要对胎⼉的⽣长发育进⾏⼤致评估,为产科临床提供⼀些有意义的诊断依据。
不涉及胎⼉畸形排查,除早期妊娠超声检查外,中、晚孕胎⼉⽣长测量超声不涉及孕母妇科情况排查。
(⼆)胎⼉产前筛查超声:指在妊娠 18~24 周内时对胎⼉进⾏系统的超声检查。
主要观察胎⼉重要器官的形态结构,以便发现胎⼉是否有致死或严重致残性畸形,包括卫⽣部要求排查的⽆脑⼉,脑膨出,开放性脊柱裂,单腔⼼、胸腹壁缺损伴内脏膨出和致死性软⾻发育不全 6 ⼤胎⼉致死性畸形。
有条件的孕妇应在孕 24 周前进⾏⼀次系统超声产前筛查,以便及时发现异常,有机会进⼀步检查明确诊断或对发现的异常有⼀个合理解释。
(三)胎⼉产前诊断超声:指在妊娠各期对胎⼉⽣长测量超声或筛查超声发现的问题进⼀步检查和分析,对胎⼉是否存在严重发育缺陷做出最终结论或合理解释。
胎⼉产前诊断超声需有严格的适应症,依循卫⽣部 2003 年颁布的《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的要求,在有产前诊断资质的医疗单位,由资质的产前诊断⼈员双签名发布超声产前诊断报告。
(四)胎⼉针对性超声:指仅针对某⼀胎⼉脏器或某⼀系统进⾏超声检查,不涉及胎⼉其他器官检查。
1、在妊娠中、晚期孕妇,以往超声检查发现有⾮致命性胎⼉畸形或异常、腔室容积改变的随访等。
需注明检查脏器。
2、胎⼉⼼脏超声检查⼆、各级产前超声检查内容、标准和注意事项(⼀)胎⼉⽣长测量超声(1)检查内容:观察妊娠囊部位,是否多胎妊娠,评估孕周等。
产前超声筛查诊断技术规范(试行)

河北省先天性心脏病产前超声筛查诊断技术规范(试行)为加强全省先天性心脏病综合防治工作,根据《母婴保健法》(主席令第33 号)、《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3 号)、《卫生部关于印发<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卫基妇发〔2002〕307 号)、《河北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河北省产前筛查技术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冀卫妇字〔2007〕17 号)、《河北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河北省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冀卫妇〔2009〕24 号),结合全省产科超声检查工作现状,制定本规范。
一、筛查、诊断分级为提高我省先天性心脏病(简称先心病)产前超声筛查率,全省先心病产前超声筛查、诊断推行三级服务体系。
I级即一般先心病产前超声检查,由县级以上非产前筛查、产前诊断医疗机构承担;口级即先心病产前常规筛查,由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许可的产前筛查机构承担;川级即先心病产前系统筛查,由省卫生计生委许可的产前诊断中心、分中心承担;W级即胎儿超声心动图专项检查,由河北省胎儿先心病超声诊断中心、河北省产前诊断中心承担。
二、人员要求(一)1级1.具有执业医师执业资格;2.接受过产前超声筛查诊断系统培训、先天性心脏病产前超声检查系统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3.掌握胎儿发育各阶段器官的正常超声图像,对常见的严重体表畸形、内脏和心脏畸形有一定的了解和识别能力。
(二)n 级1.具有执业医师执业资格;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妇产科超声工作 5 年以上;3.接受过产前超声筛查诊断系统培训、先天性心脏病产前超声检查系统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4.熟练掌握胎儿发育各阶段器官的正常与异常超声图像,能鉴别常见的严重体表畸形、内脏和心脏畸形。
(三)川级1.具有执业医师执业资格;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妇产科超声工作 5 年以上;3.接受过产前超声筛查诊断系统培训、先天性心脏病产前超声检查系统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4.熟练掌握胎儿发育各阶段器官的正常与异常超声图像,能鉴别常见的严重体表畸形、内脏畸形;能识别各种简单、复杂先天性心脏病的特征和表现;熟知先天性心脏病在整个孕期的特点和变化规律,了解胎儿超声心动图的局限性;能够综合应用各种超声心动图技术包括二维、M 型、脉冲多普勒、连续多普勒、彩色多普勒血流显像、三维等,对正常和异常的胎儿心血管系统作出评价;掌握胎儿发育过程中各个阶段心血管系统的解剖和生理发育进程;掌握胎儿心律失常的超声心动图特点并能作出正确的评价;掌握超声的生物学效应及其在胎儿检查中的应用原则;掌握孕期母胎的生理学变化以及熟知母亲的状况会影响胎儿的发育;熟悉产科诊断的最新进展,包括目前孕期可以选择应用的各种有创和无创检查;了解不断发展的胎儿心血管介入诊断与治疗的进展及疗效。
产前筛查技术规范

产前筛查技术规范篇一:产前筛查诊疗技术规范产前筛查诊疗技术规范诊疗常规的核心是让进行产前检查的所有孕妇均有机会作产前筛查,并对产前筛查的结果做出正确的解释,根据医疗原则处理需要进一步作产前诊断的病例。
具体内容包括:1.对所有的孕妇进行宣传,对其说明产前筛查的意义、目的,让进行筛查的孕妇均有机会进行知情选择接受产前筛查。
2.建议所有小于35岁的孕15-20周的孕妇做产前筛查;大于35岁的孕妇(大于35 岁系指预产期时35岁)及高位孕妇做细胞遗传学检查。
3.对要做产前筛查的孕妇,必须进行详细的病史采集及掌握问诊方法。
(1)详细询问孕妇的年龄、末次月经、体重、是否有胰岛素依赖性糖尿病。
(2)是否为多胎妊娠,是否吸烟,异常妊娠史,前胎是否是21-三体、18- 三体等。
4.咨询医生根据掌握的妇产科学、遗传学、优生学等知识对遗传咨询做出科学的解答。
(1)整个遗传咨询过程中,咨询医生只需将可能发生的情况及后果向病人进行陈述,由病人自行选择采取的措施。
(2)必须使筛查者清楚筛查的局限性,在此基础上要求孕妇签署知情同意书。
(3)医生应该确定被筛查孕妇的年龄、孕周(必要时B超确诊胎龄)等病史后开出产前筛查送检单。
5.对筛查结果的解释与临床处理原则:(1)对筛查结果为21-三体、18-三体高风险孕妇,医生应告知孕妇其结果只说明胎儿患这两种先天异常的可能性很大,但不是确诊。
建议其进行羊水胎儿染色体核型分析,以排除染色体病(2)对于年龄≥35岁的高龄孕妇,即使做了筛查且是低风险,医生也应告之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区别,给孕妇提供选择细胞遗传学检查的机会。
(3)对于NTD高风险孕妇,应建议B超检查以排除神经系统发育异常的可能性。
(4)对筛查阴性或低风险的孕妇应告知其结果只说明孕妇胎儿患某一先天缺陷的可能性很小,但不是绝对排除。
6.下列孕妇应该直接做产前诊断:(1)35岁以上的高龄孕妇。
(2)产前筛查结果属高危人群。
(3)曾生育过染色体病患儿的孕妇。
超声产前筛查的规章制度

超声产前筛查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超声产前筛查工作,提高筛查质量和效率,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政策,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进行产前超声筛查工作,保障孕妇和胎儿的健康。
第三条产前超声筛查是一种通过超声声波检测胎儿异常状况的医疗诊断技术,是孕妇进行产前检查和监护的基本项目之一。
第四条进行产前超声筛查应综合利用B超、彩超、3D/4D超声等技术手段,确保筛查准确。
第五条产前超声筛查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孕妇和胎儿健康”原则,妥善处理筛查结果及时告知孕妇并继续进行相关检查。
第二章产前超声筛查技术及操作规范第六条进行产前超声筛查的医疗机构应当具有相关资质和技术设备,医师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
第七条超声产前筛查应当在孕妇怀孕8-14周时进行,以最佳时机探测出胎儿的异常情况。
第八条产前超声筛查应当检查胎儿的内脏器官、四肢、鼻梁、颅骨等部位,发现异常应当及时记录并设置相应随访计划。
第九条产前超声筛查的医师应当对筛查结果进行准确解读,并在筛查报告上进行标注和说明。
第十条产前超声筛查应当保护患者隐私,遵循医疗保密原则,不得泄露患者个人信息。
第三章产前超声筛查结果处理和随访第十一条产前超声筛查结果分为正常、可疑和异常三种情况,医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建议和处理方案。
第十二条对于可疑或异常筛查结果的孕妇,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专门的随访机制,定期跟踪检查。
第十三条对于孕期发现的胎儿异常情况,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多学科协同诊疗服务,协助孕妇制定合理的诊疗方案。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评估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产前超声筛查工作进行内部质量评估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卫生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进行定期的产前超声筛查水平评估,提高筛查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医疗机构,将受到相关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擅自进行产前超声筛查工作的个人或机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产前筛查超声工作制度

产前筛查超声工作制度一、目的为了提高我国产前筛查超声工作的质量,规范操作流程,确保母婴安全,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旨在规范产前筛查超声检查的程序、操作标准、质量管理、人员培训和设备维护等方面,以提高产前筛查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开展产前筛查超声检查的医疗机构,包括各级妇幼保健院、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等。
三、工作原则1. 依法依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开展产前筛查超声工作。
2. 质量第一:确保产前筛查超声检查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障母婴安全。
3. 规范操作:遵循国际妇产超声指南和我国产前筛查超声操作规范。
4. 人文关怀:尊重孕妇意愿,充分沟通,确保孕妇权益。
四、工作内容1. 筛查对象: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孕妇进行产前筛查超声检查。
2. 检查时间:按照我国产前筛查超声检查的标准程序,确定检查时间。
3. 检查内容:包括胎儿生长发育情况、胎儿结构畸形、胎盘位置、羊水量、胎位等。
4. 报告出具:筛查超声检查结束后,由具备资质的超声医师及时出具筛查报告。
5. 结果解读:对筛查报告进行详细解读,向孕妇及家属说明检查结果和后续处理意见。
6. 转诊指导:对筛查发现异常的孕妇,及时给予转诊指导,确保母婴安全。
五、操作规范1. 检查准备:确保超声设备性能良好,检查室环境整洁,遵守无菌操作原则。
2. 检查操作:超声医师按照操作规范进行检查,确保图像质量。
3. 数据记录:准确记录检查数据,包括孕妇信息、检查时间、检查结果等。
4. 图像保存:按照相关规定,妥善保存检查图像和数据。
六、质量管理1. 质控措施:实施常规质量控制,包括设备校准、图像评价、结果审核等。
2. 质控检查:定期进行质量控制检查,确保筛查质量。
3. 质控培训:加强对超声医师的培训,提高筛查技能和质量意识。
七、人员培训1. 超声医师: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和资质,定期参加培训和考核。
2. 辅助人员:具备相关岗位资质,熟练掌握操作技能。
超声科产前筛查规章制度

超声科产前筛查规章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超声科产前筛查工作,保障孕妇和胎儿的健康,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机构设置超声科产前筛查工作由医院超声科负责,设立产前超声筛查专门诊室。
三、人员要求1. 医院应配备专业的产前超声筛查医生,持有相应执业证书。
2. 医院应配备产前超声筛查技师,持有相应资格证书。
3. 超声科医生和技师需定期参加相关培训,保持专业水平。
四、设备要求1. 产前超声筛查专门诊室应配备先进的超声设备,确保准确性和清晰度。
2. 超声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五、服务内容1. 孕妇产前筛查工作应在孕早期进行,主要包括超声检查和血液检查。
2. 超声检查主要针对孕妇的子宫、胎盘和胎儿进行,以发现任何异常情况。
3. 血液检查主要包括孕妇的遗传病筛查、染色体异常筛查等。
4. 在筛查结果出现异常时,需要及时通知孕妇,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
六、工作流程1. 孕妇前来产前超声筛查专门诊室办理预约手续。
2. 孕妇按时前往产前超声筛查专门诊室进行超声检查。
3. 医生根据超声检查结果和血液检查结果,给出相应建议。
4. 孕妇填写相关意见表,签字确认。
5. 结果如有异常,需再次跟进检查,并制定处理方案。
七、注意事项1. 孕妇应注意营养,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
2. 孕妇应遵医嘱,完成产前筛查工作。
3. 孕妇应及时就医,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
4. 医护人员应保护患者隐私,严格保密。
以上即为超声科产前筛查规章制度,希望全体医护人员严格遵守,共同努力,为保障孕妇和胎儿健康作出贡献。
中国医师协会超声医师分会《产前超声检查指南》

中国医师协会超声医师分会《产前超声检查指南》该指南的基本原则是在产前实施超声检查,以评估胎儿的发育和健康状况。
指南明确了超声检查的目的、适应症、检查时间、检查方法和结论的解读。
首先,该指南明确了产前超声检查的目的。
产前超声检查的主要目的是评估胎儿的器官发育、结构完整性、生长发育和异常情况,以及婴儿囊、胎盘和羊水的情况。
通过检查,可以及早发现胎儿的畸形、异常和发育问题,为产妇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提供依据。
其次,该指南明确了产前超声检查的适应症。
适应症包括但不限于高龄产妇、家族遗传病史、染色体异常或代谢异常的高风险群体、先前怀孕后出现胎儿畸形等。
对于低风险孕妇,建议在孕期第二、第三个三个月进行产前超声检查。
再次,该指南明确了产前超声检查的检查时间。
指南推荐在妊娠第11-14周进行唐氏综合征筛查,包括超声检查和血清学检查。
此外,还推荐在妊娠第20-24周进行胎儿畸形筛查,检查胎儿内脏器官的发育和结构是否正常。
然后,该指南明确了产前超声检查的检查方法。
在指南中,推荐使用B超技术进行产前超声检查。
B超技术具有非侵入性、不放射性的特点,可以清晰地显示胎儿的器官结构和发育状况。
该指南还提到了一些常用的超声检查技术,如超声心动图、三维和四维超声等。
综上所述,中国医师协会超声医师分会《产前超声检查指南》对产前超声检查进行了全面、详细的规范和指导,对于保障孕妇及胎儿的健康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医师在实施产前超声检查时,应准确掌握该指南的内容,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检查,并合理解读检查结果,为孕妇提供全面的医疗服务。
产前筛查规章制度

产前筛查规章制度一、引言产前筛查是预防出生缺陷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产前筛查工作,提高筛查质量,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医疗机构内开展的产前筛查工作,包括相关医务人员、管理人员和服务对象。
三、产前筛查的目的和意义产前筛查的主要目的是通过简便、经济和较少创伤的检测方法,从孕妇群体中发现某些怀有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胎儿的高危孕妇,以便进一步明确诊断。
这有助于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降低家庭和社会的负担,提高人口素质。
四、产前筛查的项目和时间1、血清学筛查孕早期血清学筛查:一般在孕 11 13 + 6 周进行,主要检测妊娠相关血浆蛋白 A(PAPPA)和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βhCG)等指标。
孕中期血清学筛查:通常在孕 15 20 + 6 周进行,检测甲胎蛋白(AFP)、βhCG、游离雌三醇(uE3)等指标。
2、超声筛查孕早期超声筛查:在孕11 13 + 6 周进行颈项透明层(NT)测量。
孕中期超声筛查:一般在孕 20 24 周进行胎儿系统超声检查,筛查胎儿的结构畸形。
3、无创产前基因检测(NIPT)适用于某些高危孕妇,如年龄大于 35 岁、唐筛高风险等,可在孕12 周以后进行。
五、产前筛查的工作流程1、咨询与知情同意医务人员应向孕妇详细介绍产前筛查的目的、方法、局限性和风险等,解答孕妇的疑问。
孕妇在充分了解后,签署知情同意书。
2、标本采集与送检按照规范的操作流程采集孕妇的血液标本或进行超声检查。
标本应及时、准确地送检,并做好登记和交接工作。
3、实验室检测实验室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检测能力,严格按照标准操作规程进行检测。
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对可疑结果应进行复查或进一步检测。
4、结果报告与解读检测结果应及时出具报告,并由专业人员进行解读。
对于高风险孕妇,应建议其进行进一步的产前诊断;对于低风险孕妇,应告知其仍需定期产检,并注意胎儿的发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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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超声筛查诊断常规及操作规范
超声检查是产前筛查的重要内容之一,它包括对中期妊娠胎儿发现其生长发育异常或可疑、严重的体表和重要脏器畸形及羊水过多或过少,并及时转会诊。
一、基本要求
(一)产前超声筛查机构的设置
我院是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开展筛查技术的二级医院。
(二)产前超声筛查人员的要求
从事产前超声筛查的人员必须符合《北京市产前筛查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还应接受北京妇幼保健院组织的产前筛查相关法律法规等内容培训和考核,并接受超声技术的专门培训和操作考核,两项考核均通过并获得考核合格证书。
(三)设备要求
1.独立的超声检查室至少一间。
2.超声室配备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包括图像存储设备)。
二、管理
1.建立科室工作制度,对每一位接受产筛孕妇按要求进行登记。
2.严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3.进行常规产前超声检查时发现或可疑胎儿异常要出具超声报告,同时必须将可疑病例转诊至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4.产前筛查超声报告应由符合条件的展业技术人员签发。
5.追踪产前报告诊断回执。
三、产前超声筛查标准
应当遵循整体标准,其原则是要掌握适应症,在最低的超声暴露条件下获得必要的超声信息,做好产前筛查工作,达到规范要求的标准。
指标:主要要求在妊娠18~24周时对严重的致命的胎儿畸形进行筛查(包括无脑儿,脑、脊膜膨出,严重开放性脊柱裂,胸腹壁缺损内脏外翻,单腔心,致命性软骨发育不全等)。
四、技术程序
(一)原则
1、在孕妇妊娠18周~24周进行常规超声检查,主要内容应包括:胎儿生长评估和胎儿体表及内脏结构发育的检查。
如疑有胎儿生长发育异常,应立即转诊到许可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进一步检查诊断。
2、对《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高危孕妇,应进行早期妊娠超声检查,对发现的异常病例应转诊到许可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进一步检查诊断。
(二)具体内容
1、中晚期妊娠常规超声筛查
检查的适应症包括:估计孕周,间隔三周以上胎儿生长评估,评价胎儿体表与内脏结构,羊水评估,胎盘定位及分级,确定胎位等。
检查内容:
胎儿头部:测量双顶径、头围,观察是否无脑儿、有无脑积水或
结构异常。
胎儿脊柱:观察脊柱排列是否平行规整,观察有无明显的脊柱裂、脊膜膨出。
胎儿心脏:检查心率、心律、四心腔结构、比例是否正常。
胎儿腹部:测量腹围或腹横径,确定有无大的腹裂、脐膨出。
胎儿股骨:测量股骨长度。
羊水:测量羊水厚径或指数,发现有无羊水过多、过少。
胎盘:胎盘定位、分级。
2.高危妊娠早孕期检查
确定妊娠数目、有无胎芽、胎心搏动、评估孕周。
测量孕囊、胎芽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