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忠林《刑法总论》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量 刑【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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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忠林《刑法总论》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十三章 罪数形态——第十五章 刑事责任概说)【

陈忠林《刑法总论》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十三章 罪数形态——第十五章 刑事责任概说)【

第十三章 罪数形态13.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罪数形态概述1.区分罪数的意义罪数,是指犯罪的个数,即行为人所犯之罪是几个的问题。

按照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两大基本原则的要求,犯一罪就应定一个罪名,并科处一个相应的刑罚;犯数罪原则上应定数个罪名,科处数种相应的刑罚,并按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实行数罪并罚。

区分是一罪还是数罪,对于正确地定罪和量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罪数概述 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继续犯想象竞合犯实质的一罪 法条竞合 结果加重犯 一罪的种类 惯犯 法定的一罪 结合犯 连续犯 处断的一罪 牵连犯 吸收犯数罪的概念数罪的种类 同种数罪和异种数罪数罪的类型 并罚的数罪和非并罚的数罪罪数形态(1)关于区分罪数的标准的观点主要有:①“犯意标准说”(以犯意的个数为区分标准)。

②“行为标准说”(以行为的个数为区分标准)。

③“法益标准说”(以犯罪所侵犯的法益的个数为区分标准)。

(2)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及刑法学的通说理论,区分罪数应以犯罪构成的个数为标准。

(3)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在对罪数的区分和处理上应特别注意掌握“禁止重复评价”即“一行为不二罚”的具体执法原则。

二、一罪的种类所谓一罪,是指行为人所犯之罪为一个独立的犯罪。

一罪的种类可分为单纯的一罪和复杂的一罪两类。

复杂的一罪从现象上看与数罪极为相似,但其实并非数罪:或者是实质的一罪(本身只有一个犯罪行为),或者是法定的一罪(本身是数个犯罪行为,但法律规定为一罪),或者是处断的一罪(本身是数个犯罪行为,但在处理时只定一罪)。

1.实质的一罪这类情况下,行为人事实上只实施了一个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由于行为本身在自然形态上难以分离开来作数个犯罪行为看待,故法律只能顺其“自然”规定为一罪,并在处理时相应地只能定一罪。

(1)继续犯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危害行为一经实施,原则上就已经构成犯罪,且该犯罪行为及不法状态必然在较长时间内持续的犯罪。

陈忠林《刑法总论》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一章 刑法规范概述——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陈忠林《刑法总论》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一章 刑法规范概述——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一章 刑法规范概述1.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刑法与刑法规范1.刑法的概念(1)英美、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概念①英美法系国家,称刑法为“犯罪法”,一般都倾向于以刑法调整的行为即犯罪成立的条件及后果来说明刑法所包含的内容,认为刑法是处罚犯罪的公法规范。

刑法的概念刑法与刑法规范 刑法的政治属性刑法的性质 刑法的法律属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前的中国刑法中国刑法的发展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发展刑法的价值根据刑法的根据 刑法的宪法根据刑法的实践根据 刑法渊源的含义 刑法的渊源 刑法的直接渊源 刑法渊源的类型 刑法的间接渊源 刑法解释的含义 启蒙思想家反对解释刑法的理由 刑法解释的必要性与特殊性 刑法解释的必要性 刑法解释的特殊性 刑法的解释 主观主义的刑法解释论 刑法解释的基本立场 客观主义的刑法解释论 刑法解释的效力分类刑法解释的种类 刑法解释的方法分类 刑法规范概述②大陆法系国家,在19世纪后开始将“刑法”称为“刑罚法”,一般倾向于以刑法特有的制裁措施来划定刑法的范围,视刑法为规定刑罚的法律规范。

(2)我国刑法理论中的刑法概念我国刑法理论在界定刑法的内涵时,一般都比较注意将法的阶级属性与刑法特殊的内容相结合。

在法的阶级属性方面,我国刑法学界一般将刑法归入“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法律规范的范畴。

就刑法的特殊内容而言,基于对“刑法”这一概念中“刑”字的不同理解,我国刑法教科书中通常有以下三种界定“刑法”的方式:①将“刑法”中的“刑”理解为“刑罚”,认为“犯罪与刑罚构成刑法的主要内容”,并据此将刑法界定为“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在很长时期内,这一定义曾是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

②以“刑事责任”是介于犯罪与刑罚之间的一个独立的范畴为据,认为“刑法”中的“刑”应该包括“刑事责任”和“刑罚”两个方面的内容,所以,只有将刑法定义为“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才可能全面地揭示刑法应有的主要内容。

刑法学考研题库【课后习题】【圣才出品】

刑法学考研题库【课后习题】【圣才出品】

刑法学考研题库【课后习题】【圣才出品】刑法学作为法学领域的重要分支,对于考研学子来说,掌握其核心知识和解题技巧至关重要。

圣才出品的刑法学考研题库课后习题,为考生提供了丰富的练习资源和深入学习的机会。

首先,这套题库涵盖了刑法学的各个重要知识点。

从刑法的基本原则,如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到犯罪构成的各个要素,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从各种具体的犯罪类型,如侵犯财产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等,到刑罚的种类和适用。

每一个知识点都通过精心设计的习题进行了深入的考查。

例如,在犯罪构成方面,会有这样的题目:“甲为了杀害仇人乙,趁乙不备,用刀猛刺乙的心脏,导致乙当场死亡。

请分析甲的犯罪构成。

”这就要求考生不仅要清楚地知道犯罪构成的四个要素分别是什么,还要能够将其运用到具体的案例分析中,准确判断犯罪人的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的要求。

在刑罚的适用部分,可能会出现这样的题目:“张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请说明缓刑的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

”考生需要熟悉缓刑的相关规定,才能正确回答此类问题。

其次,这些课后习题的题型丰富多样。

有选择题,通过选项的对比和辨析,考查考生对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和对细微差别的辨别能力;有简答题,要求考生能够简洁明了地回答出重要概念和原理;有案例分析题,考验考生运用刑法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还有论述题,需要考生对一些重要的刑法学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和系统的阐述。

以选择题为例,“下列关于犯罪中止的说法,正确的是()A 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B 犯罪中止必须是基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C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D 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犯罪的任何阶段,但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这样的题目能够帮助考生快速准确地把握犯罪中止这一概念的关键要点。

再比如案例分析题,“甲深夜潜入乙家盗窃,正在翻找财物时,乙突然醒来,甲为了逃跑,将乙打成重伤。

刑法笔记

刑法笔记

刑法学----陈忠林第一章刑法概说本章重点:刑法的概念、性质(尤其是法律性质)、任务、体系和解释。

本章的难点: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的外延;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区别;刑法解释的主体不同导致的解释效力的不同。

本章的基本要求:了解刑法的基本属性、创制及完善过程;全面掌握刑法的体系和各种解释方法。

本章的课时安排;3课时。

第一节刑法的概念和性质一、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详言之,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经济上的统治,根据自己意志,规定那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的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有广、狭之分,广义的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狭义刑法——是指刑法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另外,还有把刑法分为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

普通刑法——是指具有普遍效力的刑法,如刑法典。

特别刑法——是指仅适用于特定人、时、地、事的刑法,包括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二、刑法的性质刑法的性质包含两层性质:一是刑法的阶级性;二是刑法的法律性。

1、刑法的阶级性。

它是指刑法的阶级属性,即是哪个阶级意志的体现,为哪个阶级利益服务。

我国刑法是建立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基础上,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保卫社会主义根本制度,保护广大公民利益,惩罚犯罪,确保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工具。

2、刑法的法律性质。

它是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而呈现刑法所特有的性质。

表现为:第一,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最广泛;第二,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后盾法;第三,刑法的强制性最严厉。

第二节刑法的创制一、刑法的创制刑法的创制,就是刑法的制定过程。

我国第一部刑法典经历了漫长的创制过程。

表现为:1、早在建国初,我国先后制定了一些单行刑事法律,如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等,为刑法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2、1950年——1954年9月,法制委员会起草了两个草案: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

陈忠林《刑法总论》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犯罪构成【圣才出品】

陈忠林《刑法总论》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犯罪构成【圣才出品】

第五章犯罪构成5.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犯罪构成概说1.犯罪构成的历史渊源(1)西方的历史渊源①现代意义上的犯罪构成理论,形成于20世纪初。

德国的刑法学家贝林格首先提出了犯罪构成理论。

②20世纪20年代,以梅兹格为代表的刑法学者对犯罪构成的理论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按梅兹格的理论,构成要件的符合性与违法性不是两个独立的犯罪成立的要件,而是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称为“构成要件的违法”。

③20世纪30年代,特别是到了五六十年代,德国的刑法学者韦采尔、韦伯等人提出并建立了以目的行为论为中心的犯罪构成理论。

从资产阶级犯罪构成理论的历史发展过程看,总的趋势是逐步扩大构成要件的内容,把更多的主观因素和规范因素列入构成要件之内;并且强调构成要件的主、客观因素的联系和统一,强调构成要件的整体性和统一性。

(2)中国的历史渊源①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是20世纪50年代直接从原苏联引进的,从犯罪构成的体系到结构,都深受原苏联刑法理论的影响。

②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广大刑法理论工作者的不断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犯罪构成理论已初露端倪。

2.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1)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2)犯罪构成的特征犯罪构成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特征:①犯罪构成的整体性犯罪构成的整体性是指犯罪构成是由一系列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紧密结合的有机整体。

这些主、客观要件相互之问呈现出一种胶着状态,既不可随意对其进行组合,亦不可对其随便加以分割。

②犯罪构成的抽象性犯罪构成的抽象性是指犯罪构成的诸共同要件是从决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众多事实中抽象出来的,而不是所有与该犯罪有关的事实的组合。

只有符合被抽象的该罪的犯罪构成的事实特征,才是决定该罪成立的事实特征。

③犯罪构成的法定性犯罪构成的法定性是指犯罪构成所必须具备的各个要件是由我国的刑事立法加以规定的,并非任何个人主观臆造的产物。

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全书【核心讲义+历年真题详解】量 刑【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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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量刑考查小贴士1.本章平均每年约占6分。

各种题型都会考查到。

主要涉及:量刑情节的一般规定和各种量刑情节、量刑制度,具体包括从轻、从重、减轻如何理解,累犯、自首、立功、坦白如何认定,以及数罪并罚、缓刑制度如何适用。

考生尤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内容:(1)累犯:无论是对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的考查,通常难度不是很大,可能结合毒品再犯加以综合考查。

(2)自首、立功:考试对这两个知识点查考越来越细,难点是共同犯罪中自首与立功的认定。

(3)数罪并罚:通常会将数罪并罚的原则、适用、计算综合起来出题,还可能与缓刑、假释等结合起来提高试题难度。

(4)缓刑:考点主要集中在一般缓刑的条件、考验期及计算、撤销,考查重点和难点是一般缓刑的禁止条件、缓刑的撤销和缓刑期满后发现漏罪或新罪如何处理的问题,通常结合假释制度加以综合考查,特别容易对考生形成干扰。

2.本章近5年的已考考点与已考法条归纳总结:一、刑罚裁量概述1.量刑的概念和一般原则(1)量刑的概念①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主要有两个基本环节,即定罪和量刑。

a.定罪是查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b.量刑则是在定罪的基础上,进一步决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判处多重的刑罚、是否需要立即执行(即是否可以判处缓刑)。

②定罪与量刑都是刑法适用于具体案件的关键环节:定罪是量刑活动的基础和前提;量刑是定罪的必然司法后果。

(2)量刑的原则量刑的原则是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法规定为准绳。

量刑时需要考虑的犯罪事实是广义上的犯罪事实,不仅包括发生在犯罪实施过程中的罪中事实,还包括能够表明行为人人身危险性大小的罪前事实和罪后事实,如是否是未成年人,是否有自首情节,是否有立功情节等。

(3)量刑的内容量刑的内容包括量刑情节和量刑制度。

①量刑情节包括:a.量刑情节的一般理论;b.累犯;c.自首;d.坦白;e.立功等。

②量刑制度包括:a.从重、从轻、减轻与免除处罚制度;b.数罪并罚制度;c.缓刑制度等。

陈忠林《刑法总论》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刑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陈忠林《刑法总论》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刑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2.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刑法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在刑法总则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刑法第3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1.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发展(1)国外的历史沿革①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可以追溯至古罗马时代,古罗马刑法就有“适用刑罚必须根据法律实体”的规定,当时仅是严格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

②一般认为,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英王大宪章第39条的规定是最早的罪刑法定的立法体现,其中的核心思想是“正当的法定程序”。

③罪刑法定思想得益于17世纪至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发展,当时产生的思想有洛克等人提出的天赋人权学说、孟德斯鸠提出的“三权分立”论和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分别从社会、政治、人性等方面为罪刑法定原则的诞生奠定了基础。

④1791年《法国刑法典》,对各种犯罪规定了具体的犯罪构成和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即绝对法定刑。

之后绝对罪刑法定被修正为相对罪刑法定,从而具有可操作性。

⑤1810年《法国刑法典》开罪刑法定原则立法先例,明确规定了该原则。

此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把罪刑法定原则载入法律条文。

(2)中国的历史沿革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是一个“舶来品”。

最早见于刑律的罪刑法定原则,当为清末《大清新刑律》第10条。

1997年刑法第3条规定开我国以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的先河,是刑事立法的一大进步,成为我国刑事立法发展史上的里程碑。

罪刑法定原则的诞生与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由程序法定思想至罪刑法定思想,由罪刑法定的思想学说至罪刑法定的法律原则,从形式上的罪刑法定到实质上的罪刑法定,从立法规范中的罪刑法定到司法实践中的罪刑法定,处于不断发展、完善之中。

陈忠林《刑法总论》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刑法规范概述【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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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法规范概述1.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刑法与刑法规范1.刑法的概念(1)英美、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概念①英美法系国家,称刑法为“犯罪法”,一般都倾向于以刑法调整的行为即犯罪成立的条件及后果来说明刑法所包含的内容,认为刑法是处罚犯罪的公法规范。

②大陆法系国家,在19世纪后开始将“刑法”称为“刑罚法”,一般倾向于以刑法特有的制裁措施来划定刑法的范围,视刑法为规定刑罚的法律规范。

(2)我国刑法理论中的刑法概念我国刑法理论在界定刑法的内涵时,一般都比较注意将法的阶级属性与刑法特殊的内容相结合。

在法的阶级属性方面,我国刑法学界一般将刑法归入“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法律规范的范畴。

就刑法的特殊内容而言,基于对“刑法”这一概念中“刑”字的不同理解,我国刑法教科书中通常有以下三种界定“刑法”的方式:①将“刑法”中的“刑”理解为“刑罚”,认为“犯罪与刑罚构成刑法的主要内容”,并据此将刑法界定为“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在很长时期内,这一定义曾是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

②以“刑事责任”是介于犯罪与刑罚之间的一个独立的范畴为据,认为“刑法”中的“刑”应该包括“刑事责任”和“刑罚”两个方面的内容,所以,只有将刑法定义为“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才可能全面地揭示刑法应有的主要内容。

③以“刑罚只是实现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为基础,将“刑法”中的“刑”解读为“刑事责任”,所以,刑法应该是“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严格地说,以上三种表述方式并没有实质差别,经过解释后,都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说明刑法的主要内容。

但是,“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一传统的表述方式,似乎能较好地揭示刑法的主要内容。

(3)刑法规范特有的内容目前我国刑法理论主流关于刑法的定义,实际上只是广义的刑事法的定义,而不是作为实体法的刑法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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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量刑
18.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量刑的基本原则
1.量刑的概念
量刑是指法院基于对犯罪人的定罪而对犯罪人选择适用法定刑中某一具体刑罚的活动。

量刑是在定罪的基础上解决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的问题。

定罪与量刑有着密切的联系:定罪是量刑的前提,量刑是定罪的归宿。

定罪不准,就谈不上量刑适当;有时定罪虽然准确,但量刑不当,同样会造成错案。

2.量刑的特点与意义
(1)量刑的特点
①专属性,是指量刑是法院专有的权力,并且只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特定的程序行使这种权力。

②依附性,是指量刑必须以定罪为前提,量刑的活动过程是依附于定罪结果的。

③非精确性,是指对量刑的结果要求做到准确而非精确,即与所犯罪行大小相适应,而非,也不可能做到绝对相等。

(2)量刑的意义
只有在准确定罪的基础上适当量刑,切实做到罚当其罪、罪刑相适应,才能使刑罚起到保护人民、惩治犯罪、保卫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作用,才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和人民法院判决的权威。

3.量刑的基本原则
(1)量刑必须以事实为根据
犯罪事实是量刑的客观基础或者说是根据,是指客观存在的犯罪诸种情况的总和,既包括犯罪构成要件的基本事实,也包括直接影响犯罪危害程度的其他事实。

人民法院只有在查
清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事实以后,才能认定犯罪的性质,进而确立应予的刑罚处罚。

贯彻这一原则,必须做到:
①查清犯罪事实
审判机关处理刑事案件,必须实事求是地查明、核对犯罪事实,使认定的犯罪事实有充分的证据,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②确定犯罪性质
犯罪性质,是指行为人犯的什么罪,即应定的具体罪名。

犯罪性质不同,反映出的社会危害性不同,因而法定刑的轻重也不同。

因此,划清罪与罪之间的界限,对于正确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③考察犯罪情节
犯罪情节,是指犯罪构成必要要件的基本事实以外的其他能够影响社会危害程度的各种具体事实情况。

在考察犯罪情节时,应当注意到两种情况:
a.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该种犯罪应当区分为几种不同的情节。

b.在同一法定情节中,还有轻重程度的不同。

④判断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
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是指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损害程度。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质特征,是区分罪与非罪、轻罪与重罪,从而决定是否判刑以及判刑轻重的主要依据。

⑤量刑还要适当考虑犯罪分子的某些个人情况和犯罪后的态度
刑法对未成年人、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犯罪的处罚原则,对累犯、自首的处罚原则以及对缓刑适用条件的规定等,都说明犯罪分子个人的具体情况和悔罪的态度,对量刑的轻重也
有一定的影响。

(2)量刑必须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查清犯罪事实并不必然导致量刑适当,要做到量刑适当还必须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正确适用刑罚。

贯彻这一原则,必须做到:
①在刑法对具体犯罪规定的刑种及其适用幅度以内确定刑罚。

具体说来:
a.对每一种犯罪,都必须在刑法分则有关条文规定的刑种内来选择并确定适用的刑种,不得选择其他条文规定的其他刑种;
b.适用刑罚之轻重必须在有关条文规定的适用幅度内确定,不得在幅度外确定刑罚,并且必须对应与该犯罪所确定的具体情节相应的法定量刑幅度,不能跨幅度选择刑罚;
c.如需要在法定刑以外判处刑罚,则犯罪人必须具备法定的减轻处罚条件,或者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并且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高于法定量刑幅度对犯罪人处刑;
d.严格按照刑法关于主刑、附加刑适用的有关规定确定刑罚。

②根据刑法规定的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原则确定刑罚。

刑法总则根据犯罪人在犯罪中的不同地位、作用以及自身的不同身份等情况,规定了一系列不同的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原则,对于量刑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③根据刑法所确认的各种情节确定刑罚。

量刑情节,包括应当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从宽情节,也包括从重处罚的从严情节。

二、量刑的情节
量刑的情节,是指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据以决定刑罚轻重的各种事实情况。

在刑法理论上,通常把刑罚裁量情节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两种。

1.法定情节
(1)法定情节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的,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各种情节。

法定情节包括规定在刑法总则中的对各种犯罪共同适用的情节和规定在刑法分则中的仅对特定犯罪适用的情节。

(2)分类
①免除处罚情节
免除处罚情节,是指审判机关对犯罪人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罚处罚所依据的事实情况。

免除处罚情节包括应当免除处罚情节和可以免除处罚情节。

②减轻处罚情节
减轻处罚情节,是指审判机关对犯罪分子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事实情况。

在有数个法定量刑幅度时,减轻处罚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幅度内处罚。

减轻处罚情节亦包括应当减轻处罚和可以减轻处罚两种情形。

③从重处罚情节
从重处罚情节,是指审判机关在法定刑的限度内对犯罪人处以较重刑罚所依据的事实情况。

从重处罚情节均为应当从重处罚情况。

④从轻处罚情节
从轻处罚情节,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在法定刑的限度内处以较轻刑罚所依据的事实情况。

从轻处罚情节包括应当从轻处罚和可以从轻处罚两种情况。

人民法院在具体适用法律时,是否对犯罪分子作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判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酌定情节。

2.酌定量刑情节
(1)酌定量刑情节,简称酌定情节,是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由审判机关在司法实
践中总结出来并加以适用的,对正确裁量刑罚有影响的事实情况。

(2)从我国的司法实践看,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必须考虑的酌定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犯罪动机。

犯罪动机能反映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犯罪动机不同,其主观恶性亦不同。

②犯罪手段。

当犯罪手段不是犯罪的构成要件时,犯罪手段就成了量刑情节。

③犯罪的时间、地点。

犯罪的时间、地点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程度有一定联系,对量刑有一定意义。

④犯罪对象。

犯罪对象的差别也会导致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同,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⑤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

⑥行为人犯罪前的一贯表现。

行为人犯罪前的一贯表现不是定罪的根据,也不是量刑的重要根据,但有助于认识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及改造的难易程度,因此,对量刑有一定的意义。

⑦犯罪后的态度。

行为人犯罪后的态度与其主观恶性和改造的难易程度有密切联系。

⑧特殊情况。

这里所说的特殊情况,应根据国家的政治、经济形势和外交、宗教、民族等事务具体判断。

三、累犯
1.累犯的概念
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故意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

2.一般累犯
(1)一般累犯,又称为普通累犯,是指前罪和后罪都是或者其中一罪是普通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以外的所有犯罪)的累犯。

(2)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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