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保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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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保护管理制度

成品保护管理制度

成品保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品保护工作,保障成品的质量和安全,促进企业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生产成品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制造业、加工业等。

第三条成品保护是指对已生产的成品进行妥善保护,以保障成品的质量和安全,防止因运输、存放等环节导致成品损坏、丢失等情况发生。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成品保护管理制度,制定相关规定,加强成品保护工作,保障成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成品保护责任第五条企业应当明确成品保护的责任单位,包括生产部门、仓储部门、物流部门等相关单位。

第六条生产部门应当加强生产过程中对成品的保护工作,确保成品在生产过程中不受损坏。

第七条仓储部门应当加强仓储管理,做好成品的存放和保护工作,确保成品在存放过程中不受损坏。

第八条物流部门应当加强对成品的运输管理,确保在运输过程中成品不受损坏。

第九条企业领导应当加强成品保护工作的领导,落实成品保护责任,推动成品保护管理制度的落实。

第三章成品保护措施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成品保护制度,制定成品保护规定和标准,明确成品保护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成品保护工作得到规范实施。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加强对成品的包装工作,采取合理的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确保成品在包装过程中不受损坏。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对成品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确保成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加强成品的存放管理,采取防潮、防晒、防火等措施,确保成品在存放过程中不受损坏。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成品保护档案,对成品的保护记录进行归档管理,便于随时查阅。

第四章成品保护培训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成品保护培训,培养员工的成品保护意识和技能,提高员工的成品保护水平。

第十六条企业领导应当加强对成品保护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成品保护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五章成品保护检查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建立成品保护检查制度,定期对成品保护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对成品保护工作进行检查时应当制定检查计划和检查标准,确保检查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成品保护相关管理制度

成品保护相关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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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保护奖罚责任制度
<1)对于专业分包单位内部发生的成品破坏事件成品保护专员有权责令专业施工单位进行事件调查,明确责任人、事件原因、奖罚决定、预防措施。向总包单位书面报告并予以公示。
(2)对于特别严重的成品破坏事件项目部授权成品保护专员进行事件调查,明确责任人、事件原因、奖罚决定、预防措施。并公示处理结果。
(1)上下道工序交接时,成品保护专员对上道工序的成品保护工作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开始下道工序的施工。
<2)成品保护专员每周对本周已完成的各工序产品、分部目部对不合格的部位进行责任调杳并追究相应专业分包单位的责任。
(3)每月由质量主任组织项目部人员对本工程中已完成的关键节点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成品是否收到保护或破坏,项目部对不合格的部位进行责任调查并追究相应专业分包单位的责任。
<3)成品保护专员每周对关键的成品保护部位进行集中检查。
(4)成品保护专员参与每月进行的质量检查工作,向质量主任汇报当月的成品保护工作内容,质量主任根据汇报情况带领质检小组对当月的成品保护工作进行检查。
(5)每月由质量主任组织一次成品保护专项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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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交叉管理制度
(1)各专业施工单位不得交叉作业,必需交叉时,各施工单位向总包单位区域协调管理部提交交叉作业成品保护方案,经总包质量主任批准后方可实施。
(2)各工序间交接时,必须进行交接验收,交接验收应包括检查成品保护措施是否落实。工程成品施工方必须保证在交接和验收时,其产品移交时的质量和数量、防护措施符合设计、规范及合同的要求。
<3)工序交接全部采用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认可,由下道工序作业人员和成品保护负责人同时签字确认,并保存工序交接书面材料,下道工序作业人员对防止成品的污染、损坏或丢失负直接责任,成品保护专员对成品保护负监督、检查责任。

项目建筑工程成品保护实施制度(四篇)

项目建筑工程成品保护实施制度(四篇)

项目建筑工程成品保护实施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项目建筑工程成品的保护,确保建筑工程质量,防止损坏和浪费,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的所有建筑工程项目。

第三条项目建筑工程成品指的是建筑工程中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等,在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种成品。

第四条项目建筑工程成品保护应当落实责任制,分工明确,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护责任。

第五条本制度的内容包括项目建筑工程成品的分类、储存、使用、保护、检验和验收等方面的规定。

第六条建筑工程项目经理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项目建筑工程成品保护计划,明确各责任主体的职责和任务,做好成品保护工作。

第二章分类第七条项目建筑工程成品按照其性质、用途、材质等因素进行分类,可分为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等。

第八条建筑材料包括水泥、钢筋、砖瓦等。

第九条设备包括电梯、消防设备、空调设备等。

第十条构件包括板材、钢构件、玻璃等。

第十一条各类建筑工程成品应当按照类别进行统一管理,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三章储存第十二条项目建筑工程成品的储存应当按照规定的场所进行,储存场所应当具备防潮、防火、防盗等基本条件。

第十三条各类建筑工程成品应当按照其性质和特点进行分类存放,相同类别的成品应当分别存放。

第十四条建筑材料的储存应当注意防潮、防火、防腐等,确保质量不受损害。

第十五条设备的储存应当注意防潮、防尘、防震等,确保设备完好。

第十六条构件的储存应当注意防潮、防晒、防锈等,确保构件的完整性和质量。

第十七条建筑工程成品的储存应当按照先进先用的原则,及时使用,防止长时间闲置。

第十八条建筑工程成品的储存记录应当详细,包括成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存放位置等信息。

第四章使用第十九条项目建筑工程成品的使用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方案进行,确保合理使用。

第二十条建筑工程成品的使用应当注意安全,杜绝操作不当、滥用等行为。

第二十一条建筑材料的使用应当按照合理消耗的原则,避免浪费和损耗。

成品保护管理制度

成品保护管理制度

成品保护管理制度
成品保护的原则“谁施工、谁保护,谁损坏、谁赔偿”,即完成成品或半成品的分包单位(班组),有对完成的成品(半成品)进行必要的保护(工作)措施及管理,成品(半成品)在施工过程中被损坏,由损坏单位(班组)负责修复及赔偿。

管理制度如下:
1、楼梯间实行锁门管理,开锁门时间:7:00-20:00,特殊情况提前报备;
2、标准层户内实行入户门锁门管理,每五层设1名成品保护看护管理员;
3、管理员联系方式贴在楼梯间显眼位置;
4、进入户内施工作业的分包单位(班组)提前一天到精装项目部开施工
单,施工要注明作业人员的信息、楼层、房号、具体房间、施工部位,
施工时长等信息;
5、进入房间前由看护人开门进入,双方共同查验现场成品情况并拍照,
施工完毕通知看护人到现场再次查验现场情况。

作业人员进入户内施工
期间,需对该户进行成品看护管理,第三人进入造成的破坏由申请施工
人员负责修复及赔偿;
6、进入户内作业人员必须做到工完料净场清,违者罚款200元/次,同时
不予配合再次开门作业直至满足现场管理要求;
7、进入施工现场严禁吸烟;大小便,违者1000元/次;。

成品保护管理制度

成品保护管理制度

成品保护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有效保护各类成品在生产、运输、存储、安装和交付等过程中的质量和完整性,减少因成品受损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和工期延误,特制定本成品保护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项目中的各类成品,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结构、装饰装修、机电设备、管道线路、智能化系统等。

三、成品保护的原则1、谁施工谁保护原则各施工班组或个人对自己施工完成的成品负有保护责任,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成品受到损坏。

2、先防护后施工原则在进行后续施工前,必须先对已完成的成品进行防护,避免施工过程中对其造成破坏。

3、全过程保护原则成品保护应贯穿于项目的全过程,从原材料进场到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四、成品保护的组织管理1、成立成品保护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担任组长,各专业工程师、施工班组长为成员,负责制定成品保护计划、监督成品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协调解决成品保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1)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成品保护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对成品保护工作的效果进行评估和考核。

(2)技术负责人:负责制定成品保护技术方案和措施,并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3)施工班组长:负责组织本班组施工人员落实成品保护措施,对本班组施工范围内的成品进行日常巡查和维护。

(4)质量检查员:负责监督成品保护措施的执行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成品保护措施提出整改意见。

五、成品保护的一般措施1、防护针对成品可能受到的损伤,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如覆盖、包裹、封闭等。

例如,对建筑结构的阳角可以用木板进行包裹防护,对门窗可以用塑料薄膜进行覆盖防护。

2、标识对已完成的成品进行标识,标明成品的名称、施工班组、完成时间、保护责任人等信息,以便于追溯和管理。

3、隔离对于易受污染、损坏的成品,应设置隔离区域,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例如,在精装修区域设置隔离带,禁止施工人员随意穿行。

4、搬运和储存在成品的搬运和储存过程中,应采取妥善的措施,避免碰撞、挤压、受潮等情况的发生。

成品保护制度(全面)

成品保护制度(全面)

成品保护制度一、成品保护制度1.施工管理的各级负责人必须把成品保护意识提高到一定的高度,并且予以重视。

2、现场成品保护由现场经理直接领导,按分项工程划分,各分项工程的责任师为成品保护的责任人,现场成品保护由分包单位具体执行。

3、现场每个分项工程设立成品保护人员,经常进行巡视,对成品保护进行经常性的监督。

4、现场制定成品保护惩罚制度,对成品保护好的给予奖励,对成品保护不好的予以处罚。

5、在成品保护过程中,若发现重大事故,项目将逐级追究各级负责人的责任。

6、各分项工程的责任师在工程施工开始必须对相应的分项工程的施工人员进行成品保护交底或在相应的技术交底中进行说明。

7、现场施工应做到本工序施工完的同时必须做好成品保护才交给下道工序,下道工序施工前应检查上道工序施工完是否做好成品保护才能开始本工序的施工。

二、建立健全成品保护制度1.现场成品保护由现场经理直接领导,按分项工程划分,各分项工程的责任师为成品保护的责任人,现场成品保护由分包单位具体执行。

2、现场每个分项工程设立成品保护人员,经常进行巡视,对成品保护进行经常性的监督。

3、现场制定成品保护惩罚制度,对成品保护好的给予奖励,对成品保护不好的予以处罚。

4、在成品保护过程中,若发现重大事故,项目将逐级追究各级负责人的责任。

5、各个分项工程的责任师在工程施工开始必须对相应的分项工程的施工人员进行成品保护交底或在相应的技术交底中进行说明。

6、现场施工应做到本工序施工完的同时必须做好成品保护才交给下道工序,下道工序施工前应检查上道工序施工完是否做好成品保护才能开始本工序的施工。

7、经常性发开展对职工的成品保护意识教育,做到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不得在已完成品或半点成品上乱涂、乱画、乱刻。

8、对各分包单位进场施工前做好相互间的移交接收工作,否则不得擅自开工。

自接收日起负责对已成品和半成品的保护工作。

9、遵循合理的施工程序,不得野蛮施工,避免施工不当造成返工和对已完成成品的破坏。

建筑工程成品保护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成品保护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成品保护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建筑工程成品的保护管理工作,确保施工过程中成品的完好性和质量,保证工程验收合格,维护建筑工程的整体形象,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建筑工程成品保护管理的单位及人员,包括建筑施工单位、监理机构、业主代表等。

三、建筑工程成品范围建筑工程成品包括但不限于砖瓦、钢筋、混凝土、玻璃、门窗、装饰材料、设备等。

四、建筑工程成品保护管理责任1. 建筑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应代表业主对工程成品进行有效保护,确保成品的完好性和质量。

2. 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应对工程成品的保护工作负总责,对成品的保护、检查、验收等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3.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成品保护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和处理。

4. 业主代表应参与成品保护管理,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并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建筑工程成品保护管理措施1. 施工前成品的保护1.1 砖瓦、混凝土等材料应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库房中,避免阳光直射和雨淋。

1.2 钢筋等金属材料应存放在防潮、干燥的地方,避免受到雨水等腐蚀。

1.3 玻璃、门窗等易碎材料应储存在平整干净的地方,避免受到撞击和损坏。

2. 施工中成品的保护2.1 施工现场应设置成品保护区域,确保成品不受施工材料和设备的影响。

2.2 施工现场应定期进行整理和清理,保持成品周围环境整洁,避免杂物堆积和影响成品的质量。

2.3 成品在吊装、运输等过程中应加强保护措施,避免发生碰撞、脱落等问题。

3. 施工后成品的保护3.1 施工完工后应对成品进行清洁、除尘等处理,减少外界环境对成品的影响。

3.2 完工成品应及时进行验收和保护处理,保证成品的质量符合要求。

3.3 完工后的成品应由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出具相应的验收报告,确认成品的完好性和质量。

六、建筑工程成品保护管理记录1. 施工单位应建立成品保护管理档案,记录施工过程中的成品保护情况、问题及处理情况。

成品保护管理制度

成品保护管理制度

成品保护管理制度2、成品保护的原则:尊重科学、规范管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二、成品保护的责任:1、项目经理部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设计图纸编制成品保护方案;以合同、协议等形式明确各施工单位对成品的交接和保护责任,确定各施工单位为主要的成品保护责任单位,项目经理部在各施工单位保护成品工作方面起协调监督作用。

2、现场材料保护责任由总包统一供应的材料、半成品、设备进场后,由总包材料部门负责保管,项目经理和安全保卫部门进行协助管理,由总包发放到施工单位的材料、半成品、设备,由各施工单位负责保管、使用。

甲供材料、半成品、设备进场后总包单位也应纳入成品保护。

3、结构施工阶段的成品保护责任结构工程施工单位为主要成品保护责任人,水电配合施工等专业队伍要有保护土建项目的保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对于一些关键工序(钢筋、模板、砼浇筑、线管敷设),土建、水电安装均要设专人看护及维修。

4、装修、安装施工阶段的成品保护责任及管理措施a.装修、安装阶段特别是收尾、竣工阶段的成品保护工作尤为重要,这一阶段主要的成品保护的责任单位是装修施工单位,设备的成品保护的责任单位是水电安装的施工单位。

土建和水电施工必须按照总包成品保护方案要求进行作业。

在工程收尾阶段(一般是户门安装完后),装饰施工单位分层、分区设置专职成品保护员,其它专业施工队伍要根据项目经理部制定的“入户作业申请单”并在填报手续齐全经总包批准后,方准进入作业,否则成品保护员有权拒绝进入作业。

施工完成后要经成品保护员检查确认没有损坏成品,签字后方准离开作业区域,若由于成品保护员的工作失误,没有找出成品损坏的人员或单位,这部分损失将由成品保护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负责赔偿。

b.上道工序与下道工序(主要指土建与水电,不同施工单位间的工序交接)要办理交接、会签手续。

交接工作在各施工之间进行,总包起协调监督作用,各责任工程师要把交接情况记录在施工日记中。

c.夜间加班须提前申请,经过总包批准办理进户加班手续后方可进入作业区,并自觉接受成品保护员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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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保护管理制度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QQTY-
韶关市粤华电力有限公司
成品保护管理制度
(试行)
2015-07-01发布 2015-07-1实施
韶关市粤华电力有限公司发布
目录
1目的.................................................................................................................................... 错误!未定义书签。

2范围.................................................................................................................................... 错误!未定义书签。

3引用标准及关联文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4术语和定义........................................................................................................................ 错误!未定义书签。

5职责.................................................................................................................................... 错误!未定义书签。

6管理内容和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7检查与评价........................................................................................................................ 错误!未定义书签。

8附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成品保护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各参建单位、各级管理人员、施工人员“成品保护” 的意识,规范各级管理人员、施工人员的施工行为,对有可能发生的“成品”坏损现象,尽可能避免或进行有效追溯,确保“成品”得到有效的保护,特制订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韶关市粤华电力有限公司广东国粤韶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2×
350MW)工程建设中的各项工程。

3引用标准及关联文件
3.1《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导则》国家电网工[2003]153号
3.2《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
3.3韶关市粤华电力有限公司《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汇编》
3.4韶关市粤华电力有限公司《企业标准编制管理规定》
3.5韶关市粤华电力有限公司广东国粤韶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2×350MW)工程施工承
包合同
3.6韶关市粤华电力有限公司广东国粤韶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2×350MW)工程监理合

4术语和定义
“成品”即为“劳动成果”,是指已完成的或已经过中间验收的在建工程,建设过程中所包含的所有建筑设施、结构、基础、沟道、管道、楼梯、设备、电缆管线、保温、漆面及施工所必要的临时措施或已搭建好的脚手架等;准备用于工程中的所有设备、材料、加工制作的成品以及半成品。

5职责
参与韶关粤华电力有限公司工程建设的各单位、各级管理人员、施工人员都有“成品保护”的责任和义务,都有对“成品保护”进行监督的责任、权力和义务。

韶关市粤华电力有限公司
负责审核、批准施工单位《破坏劳动成果申请表》并签署意见。

参加监理单位组织的劳动成果恢复(修复)后的验收工作。

参加监理单位组织的对施工单位间的分歧进行的协调工作。

有权对违背本制度的行为提出处罚意见并开具罚款单执行处罚。

施工监理单位
负责“成品保护”全过程的管理与监控。

负责审核施工单位上报的《破坏劳动成果申请表》并签署意见。

负责组织劳动成果恢复(修复)后的验收工作。

组织对施工单位间的分歧进行协调工作。

有权对违背本制度的行为提出处罚意见并开具罚款单执行处罚。

施工单位
负责对本单位的“成品”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负责组织劳动成果恢复(修复)以及恢复(修复)后的初步验收工作。

6管理内容和要求
施工单位应制订成品保护措施,对其区域内的成品采取有效保护。

成品保护详见韶关粤华电力有限公司创优规划中《成品保护策划》。

施工中可能发生“成品”坏损现象时,需填写《破坏劳动成果申请表》,应详细注明破坏工程项目、破坏原因、程度、位置和计划修复时间;对开孔、洞等工作必须使用专用工具施工。

申请单位办理审批手续要经成品保护责任单位、施工监理、韶关粤华电力有限公司工程部审核,最后由韶关粤华电力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副经理)批准。

审批通过后,申请单位按照审批手续的意见实施破坏和修复工作。

也可由申请单位和成果保护责任单位协商确定破坏和修复的实施单位。

施工监理负责修复工作的全程监控,劳动成果修复后由监理单位组织验收,参检各方签字确认。

破坏劳动成果和修复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申请破坏单位承担。

因设计变更或变更设计引起的破坏劳动成果和修复所发生的费用,按合同中相关约定执行。

对于不可预见且无意破坏的劳动成果,在劳动成果被破坏后,责任单位应及时补办相关手续(24小时内)。

对已验收的隐蔽工程范围内的劳动成果的破坏,责任单位除要补办上述手续外,还要对恢复过程进行记录,并进行二次验收。

二次验收时按原验收程序进行,并填写“隐蔽工程二次验收记录表”,必要时要有音像资料。

凡未办理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全即破坏劳动成果的,由擅自破坏劳动成果单位承担修理(恢复)的全部费用,并且对破坏单位视情节罚款100010000元,若造成事故,除由擅自破坏劳动成果单位承担事故损失外,还需处以加倍罚款。

成品被破坏而未查出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追查成品保护单位成品保护不力责任,除修理(恢复)的全部费用由劳动成果保护单位承担外,另处罚款2001000元;一经查出责任单位,除承担修理(恢复)的全部费用外,因其隐瞒不报,处以罚款30006000元。

施工监理和韶关粤华电力有限公司工程部对各施工单位之间的分歧进行仲裁或调解,负责对违背该制度的行为单位或保护劳动成果不力的单位执行处罚。

7检查与评价
本制度检查人是韶关粤华电力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

检查人不定期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有违背本制度的行为,应按有关规定严格处罚。

本制度的评价人是韶关粤华电力有限公司工程主管领导。

本制度由韶关粤华电力有限公司工程部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8附录
附录1 破坏及恢复劳动成果审批流程
附录2 《破坏劳动成果申请表》
附录3 《劳动成果修复验收表》
附录4 《隐蔽工程二次验收记录表》
附录5 《成品保护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评价表
附录1:
破坏及恢复劳动成果审批流程
附录2:
破坏劳动成果申请表
编号:
注:此表一式四份,破坏单位、成果所属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各一份。

附录3 :
被破坏劳动成果修复验收表
编号:
注:此表一式四份,修复单位、成果所属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各一份。

附录4:
隐蔽工程二次验收记录表工程编号:专业代号:
附录5:
《成品保护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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