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解除合同通知书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11.25•【字号】津高法〔2019〕296号•【施行日期】2019.11.2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津高法〔2019〕296号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各区人民法院(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各审判管理委员会),铁路运输法院,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现将《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11月25日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会议纪要为依法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和诉讼中的疑难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围绕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审理中亟需解决的十个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并广泛征求了全市法院和市区两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意见,现纪要如下:一、仲裁阶段的保全问题1.财产保全的受理与移送(1)10人以上集体争议案件(包括符合集体案件立案条件但分立的案件),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濒临破产、法定代表人逃逸或转移、隐匿财产情形的,劳动者可以依法通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在此情形下,劳动者可以不提供担保;(2)对农民工追索工资案件申请仲裁财产保全的,一般不应要求担保。
如农民工没有提出保全申请,但存在因用人单位转移、隐匿财产等可能导致仲裁裁决、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12.31•【字号】津人社办发〔2016〕232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合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6〕232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为规范事业单位聘用行为,维护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业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就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聘用合同的订立(一)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建立人事关系,应当订立聘用合同,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应当订立而未订立聘用合同的,工作人员按照事业单位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的,事实人事关系成立。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有权相互了解与签订聘用合同相关的情况,双方均应当如实说明,必要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聘用合同应当载明聘用合同期限、岗位及其职责、岗位(工作)纪律、岗位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聘用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的条件、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
事业单位依法建立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聘用合同的附件,双方应当认真遵守。
(三)事业单位与新进工作人员建立人事关系应当在30日内签订聘用合同。
因工作人员原因逾期未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以发出《订立书面聘用合同通知》(附件1),限期签订。
工作人员逾期仍不订立的,事业单位可以终止其人事关系,并发出《终止人事关系通知》(附件2)。
(四)签订聘用合同应由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工作人员签字或盖章。
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情况说明及证明书四篇

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情况说明及证明书四篇篇一:终止劳动关系情况说明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劳动法》和天津市有关规定,我单位与职工终解劳动合同、办理退工手续,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我单位按照上述第条原因,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退工手续。
按照规定相关材料由单位和个人已各自留存。
同时承诺提供的退工材料真实有效,且与职工无劳动争议。
单位电话:单位(章)单位经办人:年月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先生/女士:本单位与你签订的期限劳动合同,由于原因,现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决定自年月日起,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为下列第种情况:(一)无经济补偿金。
(二)经济补偿金元。
特此通知单位盖章:年月日一式二份(用人单位和职工各留存一份)篇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你与我单位订立了 (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内从事工作,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年。
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按下列第条款规定解除或终止你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一、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四、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五、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六、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款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七、因其它原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日期:年月日甲方单位(章):劳动者(签名):送达时间:年月日签收时间:年月日篇三: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同志于年月日进入本单位工作,年月日与本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原因为:特此证明职工签名:单位(盖章)年月日备注:1、职工需本人签名确认。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援企稳岗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援企稳岗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5.28•【字号】津人社局发〔2018〕22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援企稳岗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8〕22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精神,进一步提升职工就业能力,稳定就业岗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2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援企稳岗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鼓励提升就业能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组织培训或职工积极参加培训的,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相应的培训补贴政策扶持。
(一)继续教育培训补贴。
对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两年,且近两年(当年和上一年度,以下同)年减员均低于全部职工人数10%的用人单位,上年度实际发生的培训费超过同一年度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额的部分给予补贴,补贴额不超过年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二)学历职称提升补贴。
对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36个月的职工,在职期间取得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的,给予1000元学历提升补贴;在职期间取得初级、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的,分别给予1000元、1500元和2000元职称提升补贴。
(三)技能提升补贴。
对符合《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7〕15号)规定的企业参保职工,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给予1000元、1500元和2000元技能提升补贴。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通用15篇)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通用15篇)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篇一兹有本单位职工xxx,性别xx,年龄xx,身份证号xxx,住址xxxx。
劳动合同期限为20xx 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
因xxx,根据《劳动法》规定,该职工自愿与本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工资发至xx年xx月份,特此证明。
员工签名:xxx20xx年x月x日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篇二xxx同事,性别女,31周岁,系我单位职工,身份证号码________,工作岗位为销售经理,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为肆年,劳动合同期限为壹年(自20xx年1月21日至20xx年1月21日止),因个人提出辞职,于20xx年10月21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特此证明。
此证明不影响劳动关系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申诉权利。
单位:(章)职工签字:签字时间:20xx年10月21日(此证明书应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7日内到劳动关系科办理备案手续并将其档案转至失业科。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附件篇三附件6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本单位与/女士(身份证号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的期限劳动合同,由于原因于年月日解除,其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单位的相关工作情况:1.本单位与其最近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该职工在本单位的所从事的工作内容或工作岗位为:。
3.该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共计为:单位盖章:年月日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和职工各留存一份,一份存入职工个人档案)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离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篇四一、劳动合同解除和离职证明的定义(一)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劳动合同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劳动合同的解除方式可分为协议解除和单方解除。
协议解除,即劳动合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
单方解除即亨有单方解除权的当事人以单方意思表示解除劳动合同。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事业聘用合同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聘用合同1.1 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在合作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作的顺利进行。
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以便在共同的目标下协作,推进各项工作。
1.11 合作内容进行资源的整合与共享,以提高各自的工作效率。
开展联合项目,利用双方的优势,互补不足,以期实现共赢。
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共同探索市场机会,推动业务的发展。
1.12 权利与义务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提供必要的支持与配合,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及时沟通项目进展,解决合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双方应当对在合作中获得的商业机密和知识产权予以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泄露或使用。
1.13 费用与结算双方在合作中所产生的费用应当按照事先约定的标准进行结算。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出现费用变更,应及时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执行。
费用的支付方式应明确,以便于资金的流转。
1.2 合作期限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作期限为______年。
在合作期限内,双方应当定期评估合作的进展情况,必要时可以调整合作内容或期限。
若一方希望终止合作,应提前______天通知对方,双方可协商处理相关事宜。
1.21 合作评价1.22 纠纷解决1.3 保密条款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可能会接触到对方的商业秘密与敏感信息。
双方应当对此信息予以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双方应继续对对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1.31 信息共享双方在合作中需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传递与项目相关的重要信息。
信息的共享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确保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
任何一方因信息不准确而导致的损失,另一方不承担责任。
1.4 其他条款本协议的修改与补充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双方签署后方可生效。
若本协议的某一条款因法律法规的变更而无效,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双方应及时协商调整无效条款。
1.41 法律适用本协议的签署、履行及解释均适用______法律。
劳动合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制

劳动合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制劳动合同,这看似简单的几个字,却承载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至关重要的权利和义务约定。
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更是具有权威性和规范性。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为什么会有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制的劳动合同。
在市场经济中,劳动就业关系复杂多样,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公平,统一印制劳动合同就显得尤为必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主管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的政府部门,具有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能够制定出符合法律法规、适应市场需求的劳动合同范本。
这种统一印制的劳动合同通常包含了一系列重要的条款和内容。
比如,对于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的明确规定。
工作内容的清晰界定,让劳动者清楚知道自己的工作职责和任务,避免出现工作范围模糊不清导致的纠纷。
工作地点的确定,也能让劳动者对工作环境有一个清晰的认知。
再看劳动报酬这一关键部分。
合同中会明确规定工资的计算方式、支付周期和支付形式。
这不仅保障了劳动者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所得,也防止了用人单位在薪酬方面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
同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也必不可少。
合理的工作时间安排和充足的休息休假,是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的重要措施。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也是劳动合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为劳动者提供了基本的生活保障。
此外,福利待遇如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餐补等,也会在合同中有所体现。
劳动合同中的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条款,是对劳动者工作环境和安全的保障。
用人单位需要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对于可能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还需要明确告知劳动者,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在违约责任方面,合同会规定双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责任。
这既是对双方的约束,也是在出现纠纷时解决问题的依据。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务派遣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务派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9.16•【字号】津人社局发[2011]76号•【施行日期】2011.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务派遣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1〕76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分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劳务派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劳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证书(略)2.劳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表(略)3.天津市劳务派遣单位劳动合同书二O一一年九月十六日天津市劳务派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劳务派遣管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维护派遣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劳务派遣(包括人才派遣)活动的劳务派遣单位(以下简称: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使用派遣员工的用工单位适用本办法。
派遣单位应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在我市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法人组织。
第二章登记备案第三条劳务派遣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派遣单位在工商登记后10日内,应当向坐落地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对劳务派遣单位初审合格的,出具审核意见,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劳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证书》,并向社会予以公告。
人力社保部门于每年 3月底前对备案单位进行复核。
第四条派遣单位办理登记备案除提供工商登记注册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供具备职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和社会保障方面职业资格专职管理人员名册;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人员名册;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申报缴费和工资发放情况,以及人力社保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