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周公制礼——周礼
“礼”的基本内容(形式)――五礼 (1)吉礼:祭祀之礼。 (2)凶礼:丧葬之礼。 (3)宾礼:宾客之礼。 (4)军礼:军旅之礼。 (5)嘉礼:冠婚之礼。
(二)西周的主要法律形式
礼:西周法的基本形式之一 刑:西周法的基本形式之一 誓:誓词 诰:训诫之词 命:王命
二、礼的渊源、性质与作用
(一)、礼的渊源及发展 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 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 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 礼怎么会和法结合起来呢?二者有什么渊源?
礻豊
示,是远古祭台的形象;豊,为禮之本字。 《礼记·礼运》记载:“夫礼之初,始诸饮食。”即食
“礼治”的基本特征: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二)礼的性质与作用
周礼实际上对全社会起着一种法律的调节作用。 完全具备法的性质: 1、周礼的规范性无庸质疑。 2、周礼的国家意志也极为明显。 3、周礼也具有很强的国家强制性。
(三)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 系
1、礼与刑密不可分 相辅相成,互为表里。“礼之所去,刑之所取”,
乘彼垝垣,以望复关。不见复关,泣 涕涟涟。既见复关,载笑载言,尔卜尔筮, 体无咎言。以尔车来,以我贿迁。……
——《诗经·卫风·氓》
(2)“以德配天”的三大要求:
①敬天,指祭祀与尊崇上天,服从天命。 ②敬宗,指祭祀与尊崇祖宗。
③保民,指在维பைடு நூலகம்王朝统治的前提下,保护 百姓最起码的生存条件。
“德” 运用于法制
便是“明德慎罚” 王
天 民
立法概况
3.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
(1)“明德慎罚”思想的含义
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 思想和保证。所谓慎罚,就是刑罚适中,不乱罚无 罪,不乱杀无辜。慎罚是明德的具体落实,由此形 成了一系列区别情况定罪量刑的刑法适用原则。
西周法律制度

周穆王制《吕刑》
吕侯向周天子进言:“周建国已经有一百年了,如同百岁的老人,(为政难免有不周到之处。)应该根据时代的变化,及时修定刑制,使四方之民慎重行事。”
王说:“远古时代有过这样的教训,(黄帝)时蚩尤开始作乱,波及到一般的民众。没有人不攻击别人、杀害别人。人们泯灭善良,而违法作乱,打劫、偷盗、欺诈,(无恶不作)。(蚩尤的后裔)苗民(沿袭蚩尤之恶)仍不遵行天帝(黄帝)的命令,于是尧制定了刑罚,来扼制苗民(作乱)。但苗民(仍不相从)反而作五种虐刑,自称为法,(与帝尧抗命。他们)杀戮无罪的民众。帝尧不得已,于是仿照苗民的五种刑罚,作劓、刵、椓、黥、大辟之刑与五虐之刑并存。(五刑与五虐之刑)从形式上看似乎并无差别。苗民互相欺诈,风俗败坏,大家都不守信用,以至于背叛在神面前所订立的盟约。虐刑逞威,被刑戮的人纷纷向上天禀告自己无罪。天帝(即黄帝)视察民情,苗民没有馨香的祭品升闻于天,而到处散发着(虐刑的)腥秽之气。黄帝怜悯这些无罪被杀、被刑之人,又痛恨苗民(风俗败坏),以威严对待暴虐。于是,黄帝行天之罚,灭绝了(作乱政)的苗民,使其后嗣也不得在下方国土(为恶)。(颛顼之世)奉黄帝之命,令重氏与黎氏杜绝了天地间的交通。天神不再降临到下国,下国之人也不能登临于天。(在下国的)君主诸侯,明察(天道)而遵行之,以至于孤苦无依的人也脱离了苦难。(舜之世)又奉黄帝之命,亲自询问下属民情,孤苦无依的人对苗民有怨恨之词,于是,舜以德而行刑罚(使不轨之人)畏惧刑罚而不敢作乱。又以德教人,(择其人而)行教化。使人明智。于是,命令三位君主,慎行治民的事业,伯夷先降颁礼典,使民众明智而远离(犯罪)。大禹治理洪水,为山川定名。后稷降颁播种之法,使民众(从事农耕)而种植优质的粮食。三位君主功成业就,民风正直。狱官则用公正、适度的刑罚对待民众,使他们敬重德行。君长舜敬天命而爱民,诸侯则体察舜的治民之道,政绩显赫,没有人不遵守美德,刑罚公正而适度,人知善恶,民风大治。断狱的目的,不是为了(以刑)逞威,而是为了造福于(民众)。(刑官)敬守其职,慎忌其过失,不(因刑不公正)而使(民众)有所抱怨。(刑官以刑得其中)来实现承担上帝的美德,(人人)努力从善,配上天之命享有国运。”
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

2.婚姻的形式:实行形式上的一夫一妻制 3.婚姻的缔结: 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同姓不得为
婚。
4.婚姻的终止: 可以因自然原因而消灭,还可以通过人为
方式而解除
(四)家庭继承制度
西周时期,在身份地位继承方面实行嫡长 子继承制。如果嫡长子先于父亲死亡,则由长 子正妻所出的嫡长孙代位继承;如无嫡孙,则 立嫡长子的同母弟为继承人;如无嫡长子同母 弟,再立其他庶子中的年长者为继承人。如妻 无子,则不得不立贵妾之子。在财产继承上, 作为法定的继承人,嫡长子同样取得了对家族 财产的支配权。其余子嗣只能在嫡长子的支配 下获得一部分利益。至于女子则只是通常在出 嫁时得到父兄给予的一份嫁妆。
(三)刑罚适用原则
1.矜老恤幼原则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原则
3.疑罪从轻惟赦制度
4.同罪异罚原则
• 三、民事法律内容
西周初期的民事关系尚不活跃。以 土地为主体的不动产归周天子所有,婚 姻、继承及家庭制度严格遵循宗法礼制, 买卖、交换也仅限于少量生活用品。到 西周中后期,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关 系渐趋复杂,涉及财产转移和交换行为 的民事关系也进一步活跃,以私人所有 权为中心的民事规则也得到了进一步的 发展。
(五)司法官责任制度
西周对司法官的责任已有一定要求。 《尚书》和《周礼》对司法官提出了在诉 讼中的执法要求,这是我国司法官责任制 度在法律上的首次明确。
(六)刑罚执行制度 西周刑罚的执行由大司寇统辖,下设 司圜、掌囚、掌戮等职官负责具体事物。 西周执行刑罚的场所有嘉石、圜土、囹 圄等。
本章小结
(二)行政管理体制
在西周中央国家机关体 系中,周天子的地位最高, 权力最大。西周初年,太师、 太保、太傅这“三公”作为 重要的辅臣帮助周王履行统 治职能。西周中期设立了卿 事寮和太史寮这样的辅政机 构。 西周的 地方行政机构,主要指周王 分封同姓子弟叔侄和异姓亲 戚及元老重臣所建立的四方 诸侯,和诸侯再次分封形成 的卿大夫。
第二章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的原则——三宥之法 即“一曰过失,二曰弗知,三 曰遗忘”,对此三者皆可宽宥 原谅。 《尚书· 康诰》:“人有小罪, 非眚,乃惟终,……有厥罪小, 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 乃惟眚灾, ……时乃不可杀。”
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 三刺之法 “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 曰讯万民” 西周时期为保证适用法律 的谨慎,防止错杀无辜,凡是 疑案难案,都采取从轻处断或 加以赦免的办法,即所谓“五 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 这也是其“明德慎罚”主张在 定罪量刑问题上的体现。
礼的核心:“亲亲”、“尊 尊” “亲亲”即亲其所亲,亲爱 自己的亲属,核心是“孝”; “尊尊“即尊其所尊,尊爱 自己的尊长,核心是“忠”。
(三)周礼的性质与作用 《左传》“礼,所以经国家,定 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
“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 训正俗,非礼不备;纷争辩讼, 非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 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 礼不亲;班朝、治军、三官、 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 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 庄。”——《礼记· 曲礼》
礼的核心:“亲亲”、“尊 尊” “亲亲”即亲其所亲,亲爱自己 的亲属,核心是“孝”; “尊尊“即尊其所尊,尊爱自己 的尊长,核心是“忠”。
二、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 (一)宗法制度的概念及内容 1、概念 宗法,指血缘关系亲近的家族 一起在宗庙中祭祀组先,所形成 的规则,主要调整宗族内部的各 种关系。 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存 在的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 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 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本次课内容5
A、“礼不下庶人”是说调整奴隶主贵 族的礼,不适用于平民百姓。 B、“刑不上大夫”是指奴隶主贵族在 他们犯罪受到制裁的时候,他们可 以享受一些普通平民百姓享受不到 的待遇。 具体表现: ①官僚贵族犯罪“轻重不在刑书” 如:王之同族及有爵者,罪无论轻 重,按轻罪处罚 ②在刑罚处罚方法上享有特权 如:公族无宫刑、王之同族不弃市 ③在诉讼程序上享有特权 如:命夫命妇不躬座狱讼
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2

第三节 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
三、西周时期的主要刑法原则与刑事政策:”明 德慎罚“和”礼治 “思想的具体化。 (三)“罔厉杀人” 即不要杀无罪者。也包含不乱罚无辜、罪刑相 应的意义。 (四)罪疑从轻 :“附从轻,赦从重。” 《尚书·吕刑》:”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 赦。“、”墨辟疑赦,其罚百锾,阅实其罪。“ 《礼记·王制》:“附从轻,赦从重。” 附,施也,指施刑之时,如此人所犯之罪在轻 重之间,可轻可重,则施以轻刑,这就是所谓 的“罪疑惟轻”。赦从重,是指所犯之罪由故 意入重罪,故赦时,可从重罪之上而赦之。
第三节 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
一、西周时期刑罚制度的发展
案例一 鞭刑·亻朕匜铭·盉
第三节 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
一、西周时期刑罚制度的发展
பைடு நூலகம்
案例一 鞭刑·亻朕匜铭·参考结论 审判诉讼制度:中国传统审判诉讼制度到周代已基本成型。 从中央到地方的审判机关已经建立,并有了专门的司法官吏。 讼狱之分:对民事与刑事诉讼已作基本的区分。 诉讼程序:告诉一般由受害人的自诉开始,但诉权受到一定 的限制,子不能控告父亲,下级也不得与上级发生讼事。 两造具备:审判由司法官吏主持,罪犯和证人必须到场。 民事诉讼中的代理制度:《周礼·秋官·小司寇》载:“凡命夫 命妇不躬坐狱讼。”命夫,是指“其男子之为大夫者”;命妇,是 指“其妇人之为大夫之妻者”。 证据制度:审判时,口供是主要证据,同时注重盟誓、人证、 书证、物证等证据,形成了比较完整的证据制度。它基本上 摒弃了夏、商两朝的神示证据,盟誓开始占据重要位置。
第三节 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
二、西周时期的主要罪名 (一) 维护宗族制度方面: 不孝不友罪:不孝敬父母,不尊敬兄长。 《尚书·康浩》:“元恶大憝(音,对), 矧(音,审)惟不孝不友。”这种行为 破坏了以“亲亲”、“尊尊”为原则的 宗法等级制,进而会造成社会紊乱,不 利于维护统治秩序,对这种犯罪严惩不 贷。 “乃其速由文王作罚,刑兹无赦。”
西周法律制度

西周法律制度
西周(公元前1046年-公元前256年)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朝代,其法律制度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西周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律、令、书、礼四个方面。
首先是律。
西周的律法体系主要以《周礼》为基础,包括《仪礼》、《礼记》、《乐记》等法律文献。
律以礼为核心,着重强调宗法制度和皇权的合法性。
以天子为中心,各级王侯贵族遵循礼制,履行宗法责任,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其次是令。
西周重视法的公正性和效力,建立了许多令制度。
令是一种具体的法令和政令,规定了政府部门的职责和民众的义务。
例如《大令》规定了各级官员的责任和待遇,规定了民众的义务和禁令。
令的出台,使政府能够更好地管理国家,社会秩序更加稳定。
第三是书。
西周制定了大量的律书,使法律能够更加规范、明确。
其中最有名的是《尚书》,是西周最早的政令汇编,收集整理了很多重要的法律文件和政令。
《尚书》中的法律条文和政令被各级政府部门和官员所遵守,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民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最后是礼。
西周注重礼仪的规范,利用礼来约束人们的行为。
礼仪制度是一种宗法制度,通过礼仪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西周的礼制以天子为中心,各级贵族必须遵循特定的礼仪,以示对皇权的尊敬和支持。
礼制的实施帮助维持了社会的和谐和互敬的氛围。
总的来说,西周的法律制度以礼为核心,以律、令和书为支撑,通过法律的规范和约束,维护了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这种法律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对后代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西周法律制度特点
西周法律制度特点(一)立法思想:西周的法律受夏、商两代的“天罚”等神权法思想基础影响,配合“明德慎罚”的理论。
这一点就意味着,除了强调上天的旨意外,还强调了统治者的道德也要有一定要求,要用道德去感化民众,不单单是用刑罚来惩戒,而是更加注重民众内心的教化。
(二)民事法律:(1)民事法律制度:1.土地采用分封制,但是本质上土地还是划归周王所有,西周初期,土地只是可以继承,采用嫡长子继承制的继承,但是不得私自买卖,“田里不鬻”。
但是西周到中期后就出现了一租赁交换和充当赔偿的例子,并得到了法律上的认可,贵族对土地已经享有随意处置的权利。
2.契约关系较复杂。
无论是买卖奴隶还是兵器,贵重之物等都要通过“质人”,也就是市场管理者,要成立“质”(奴隶等需要长期的契约)“剂”(珠宝,兵器等较短的契约)。
另外借贷之类的契约采用“傅”“别”等形式。
“傅”就是现如今的债券,当需要用到的时候,将“傅”分开为两份,这就是“别”,债权人拿着左边,咋无人拿着右边。
出现纠纷后,当时的法官以这个为凭证,审理相关的案件。
3.婚姻:西周时期婚姻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也就是嫡妻只有一个,但是允许纳妾。
西周婚姻成立的条件:一、必须得到父母的指示与主持。
二、必须有媒婆从中撮合。
三、相同的姓氏是不能成婚的。
四、要采用“六礼”举办婚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五、要解除婚姻,父母可以以“七出”的理由要求丈夫抛弃妻子: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但是已婚女子在三种情况下可以不被迫解除婚姻也就是“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以上三种情况可以要求不得因为“七出”为理由抛弃妻子。
(三)刑事法律(1)刑法:以“誓”、“诰”、“名”等形式发布王命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周初期法制为了重大的政治活动服务。
(2)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1.因地因时置宜。
西周初期,周王为了稳定局面,将不同的分封国和地区制定了不同的原则:“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第二章西周的法制
九族宗亲
• 宗族是父系社会的产物,是古代宗法 制度的社会基础。有几个概念需要说 说。
家庭
• 家庭是宗族的基本单元。中国传统的家庭 单元是以成年男性为核心,通常的基本成 员还有“我”的妻子、子女、父母及未成 年的兄弟姐妹
家庭
• 姐妹和女儿是不列入族谱编制的,成年后一般要 外嫁到别的家族中去,成为外亲;
• 奴隶。总称为“臣(男奴)妾(女奴)”。 按种族来源有奚、羌、夷等名目,按其服 役内容有隶、鬲(li)、皂、舆、僚、台、 仆、牧等等称呼。主要来源于战俘及奴隶 的后代。
• 奴隶被视为牛马,毫无人身自由。
仆(受刖刑、头部有戒具象形)
妾(头部有戒具)
宗法制
• 宗法制是以祖先崇拜的祭祀活动为纽带、 确立在男权中心的家族中各成员地位和身 份的制度。
• 所有的耕地在理论上都归国王所有,所谓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每一里见方的 耕地都以“井”字形的深沟划成相等的9块 100亩地块,中央的一块是“公田”,由8 户人家共同耕种,收成全部归领主;边上 的8块授予每户一块,各自耕种,收成归农 民自己。土地不得买卖。每3年“换土易居” (轮换耕地和住房)。
• 确立嫡长子权利,以嫡长子继承家长权威, 形成宗族的直系“大宗”。
• 其他的儿子为宗族的分支,形成服从“大 宗”的“小宗”。
婚姻制度:目的与基本原则
• 婚姻的目的:“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 庙,而下以继后世也”——联系两大家族、 延续能够祭祀祖先的男性后代。
• 一夫一妻多妾制。
婚姻制度:结婚要件
宗族
• 古代人认为“姐妹”们(出嫁后)是“别 家”的人(外亲),虽也用父姓,但通常 不算在本宗族之内;
• 各代“媳妇”们是“自家”的人,随丈夫 列入本宗族,甚至结婚后可以在其娘家父 姓前冠以夫姓。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名词解释:1九刑:(1)西周初年的刑书。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2)墨、劓、剕、宫、大辟流、赎、鞭、扑,九种刑罚2《吕刑》:西周中期周穆王制定命司寇吕侯制定的一部法律,名之为《吕刑》。
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
赎刑是其核心内容,其刑罚原则是“明德慎罚”。
3质剂:西周的买卖契约。
这种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质”,指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指买卖兵器、珍异之物的较短的契券。
“质”、“剂”由官府制作,由专人保管。
4、傅别:西周的契约。
为保证债的履行,要求当事人订立契约,称为“傅别”。
“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5 “六礼”:西周礼制所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六道程序。
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对后世影响很大,中国古代聘娶婚嫁源于此。
6、“七出”:西周解除婚姻关系七条理由,也可称“七去”。
男子可以七条理由中任何一条休妻。
这七条理由是: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
7“三不去”:西周维护婚姻关系的三条理由。
男方在三种情况下不能休妻:无娘家可归的、曾为公婆守孝三年的、前贫*后富贵的.对稳定婚姻关系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8五听”:西周时期形成的审理案件的制度。
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要求审理案件时特别注意观察当事人在陈述时的语言表达、面色、喘息、听觉、目光这些方面情况。
实际上是审理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
9五过是西周时有关法官责任的法律规定,具体内容是:惟官,畏权势而枉法;惟反,报私怨而枉法;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惟来,受私人请托而枉法。
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10“三刺”制度/之法西周凡遇重大疑难案件,要三道特殊程序决定。
应先交群臣讨论,群臣不能决断时,再交官吏们讨论,还不能决断的,交给所有国人商讨决定。
简述西周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二、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西周的立法概况: 1. 《九刑》 2. 《吕刑》 3. 周公制“礼”
(二)、西周的刑法制度 1 、 西周的刑罚体系即《吕刑》的“五刑”、 “五罚”、“五过”。 “五刑”即墨、劓、刖、宫、大辟。 “五罚”即赎刑。如以“五刑”定罪量刑有疑问 时,就罚罪犯出铜赎罪。分为五等:墨,百锾;劓, 二百锾;刖,五百锾;宫,六百锾;大辟,千锾。 “五过”即赦免。以“五罚”惩处仍有疑问者, 又是过失犯罪,因此可以赦免。
除此之外,还有 鞭刑 罚丝 流放
2、主要刑法原则与刑事政策 (1)因地因时制宜:三国三典的适用原则
《尚书· 吕刑》中称作“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 世重。”
《周礼》:“刑新国,用轻典;刑乱国,用重典; 刑平国,用中典。”
(2)区分过失与故意,惯犯与偶犯。
《尚书· 康诰》记载:“敬明乃罚。人有小罪, 非眚,乃惟终,…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 乃惟眚灾, …时乃不可杀。”
西周的礼制经过不断充实,其内容非常庞杂, 包括政治、经济、军事、教育、行政、司法、宗 教祭祀、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等各个方面。 所以《礼记· 曲礼上》说:“道德仁义,非礼不 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 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 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 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
不同点
( 2 )“礼不下庶人”与“刑不上大夫” “礼不下庶人”与“刑不上大夫”是 西周“礼治”的基本特征。 这种礼、刑分野,充分说明西周实行的 是一种公开不平等的特权法。即奴隶主贵 族享有特权的奴隶制法。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不但是西 周“礼治”的特点,也是由“亲亲”、“尊尊” 派生出来的指导立法、司法的另一重要原则。 如“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有赐死而 无戮辱”、“公族无宫刑”等等;在诉讼上也 有“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之类的规定。不但 如此,许多高级贵族还享有减免罪刑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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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前11世纪――公元前771年)
一、西周的建立与发展
周族原是陕西高原的一个古老部落,周文王(姬昌) 曾被商王封为西伯侯。公元前11世纪,周武王借助奴隶 反抗的力量一举灭商,建立了周朝,定都于镐京(今陕 西西安),因其位于后来东周国都洛邑(今河南洛阳), 故史称“西周”。西周建立后,政治、经济、文化日趋 发达,处于我国奴隶社会的鼎盛时期,其法制也达到空 前完备的程度。
重典治乱世
所 有 权
周王所有土地、奴隶: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西 周 民 事 法 律 制 度
中后期私有权的确立。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财产 的占有、使用、处分权。
傅 别
契 约 关 系 及 形 式
傅别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借贷契约,是处理债权纠纷 的法律依据,傅,把契约写在竹简上;别,把契约 分为两半,债权人与官府,或立契双方各执一半 质剂,商品交易关系的买卖契约,是长短不同 的两种契约券书。长券叫质,短券叫剂。凡奴 隶、马牛、土地等要物交易用长券,珍奇异物 等动产交易用短券。 将文书内容一式两份书写于两件券书上,双方 当事人各执一件。特指财务收受赠与关系的契 约文书,其不构成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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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龄
《周礼》:“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 《礼记》:“(女)有故,二十三而嫁”。 汉《白虎通》释曰:“男三十筋骨坚强,任为人 父。女二十肌肤充盈,任为人母,合为50,应 大衍之数,生万物也。” 政治的动乱,战争的频繁,以及统治阶级对赋 税、人力的需求,使婚龄不断发诸子均分 身份继承:嫡长子继承制
“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 长”。
西周的诉讼制度
1、司法机构
中 央 地 方 大司寇 小司寇 士师 乡士 遂士 县士
自由恋爱婚 《周礼·媒氏》:仲春之月,奔者不禁 但聘则为妻奔 则为妾
“奔者不禁”是一种对婚礼不齐备情况下的临时性结合行为 的容许. “奔”,就是女子主动来就男子,由奔而同居,都是公 开的。它表现了上古时期女性的主动性和自主性.“奔”只是 一种“非婚”的婚姻状态,一种社会认可的两性结合形式, 它符合先秦“奔者不禁”的法律和社会道德 . 《左传·昭公十一年》记载: “泉丘有女梦以其帷幕孟氏之庙,遂奔僖子,其僚从之。盟与 清丘之社,曰:‘有子,无相弃也,’”僖子就是鲁国的孟僖子。他 接纳了“奔”来的泉丘女及其同伴,并为之安排了住处。后 来他还与泉丘女生下了两个著名的儿子,孟献子和南宫敬叔。
“废嫡而更立诸弟子,弟子或争相化立”《史记·殷本纪》 “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公羊传·隐公元 年》。 按宗法原则,妻为正,称“嫡”,其余称“庶”,嫡为正 统,庶为旁支,嫡妻所生子为嫡子,庶出者为庶子,在王位继 承上,只有嫡系才具有资格,庶子无论如何贤能,都不得与嫡 子相争,而嫡子中,具有法定继承王位之权的,又局限于嫡长 子,当嫡妻无子时尚可立庶子,立庶子要以母贵为原则。 天子为天下之大宗,诸侯为一国之大宗,大夫为继别子之 宗,天子、国君、大夫之位皆嫡长子继承,百世不迁。国君相 对天子而言为小宗,大夫相对天子而言为小宗,大夫相对国君 而言亦为小宗。大夫以下,亦有大宗、小宗。大宗百世不迁, 小宗五世而迁。
《礼记·内则》: (男)二十而冠,始学礼。…三十而有室,始理 男事。(女)十有五而笄。二十而嫁。有故, 二十三年而嫁。
历次法令强制结婚年龄表
朝代 西周 春秋越王勾践, 西汉惠帝六年, 西晋泰始九年, 北周建德三年, 唐贞观元年, 唐玄宗开元 明初 洪武元年 年号公元 前5世纪 前189年 273年 574年 627年 734 年 1368年 男年 30 20 15--30 17 15 20 15 16 女年 20 17
(二)礼和刑的关系
礼与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方面。共同起着调整社会关系, 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 礼是刑的基础和渊源,礼也是广义的刑。礼所确定的宗法 等级关系的种种典章制度和礼节仪式,也都是奴隶主阶级 意志的集中体现,礼的执行具有严肃性,甚至强制性 。
出礼入刑
礼要求人们自觉遵守规范,侧重于积极的预防, 刑是对犯罪行为的惩处,侧重于事后的制裁。 贾谊曾这样评论礼与刑的关系:“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 者禁于已然之后。”《汉书·贾谊传》。 礼着眼于道德教化,刑更强调惩罚镇压。两者之间的关系可 以概括为“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 也”《后汉书·陈宠传》。
(5)婚姻的解除 七出:不顺父母,去; 无子,去;
恶 , 去 疾 妒,去; 淫,去; 窃盗,去; 多言,去; 有
不去:
无
,不去; ,不去; ,不去;
陆游与表妹唐婉本恩爱夫妻,感情甚笃。但因陆母不喜欢唐 婉,终被迫休离。后二人各自婚娶。十年后的一个春日,陆 游独游沈园与唐婉邂逅。唐婉以酒肴款待,陆游感伤 万分, 惆怅不已,随即在园壁上题下此词,抒发了自己内心的眷恋 相思之情和无尽的追悔悲愤。 钗头凤 唐婉 钗头凤 陆游 世情薄 人情恶 红酥手 黄滕酒 雨送黄昏花易落 满城春色宫墙柳 晓风干 泪痕残 东风恶 欢情薄 欲笺心事 独语斜栏 一怀愁绪 几年离索 难难难 错错错 春如旧 人空瘦 泪痕红浥鲛绡透 桃花落 闲池阁 山盟虽在 锦书难托 莫莫莫 人成各 今非昨 病魂常似秋千索 角声寒 夜阑珊 怕人寻问 咽泪装欢 瞒瞒瞒
“以德配天”思想具体落实到法制领域便是“明德慎罚”。 “明德慎罚”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 家,也就是通过道德教化的手段使天下民臣服,在制定法律、 实施刑罚时应当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地用严刑重罚来迫 使臣民服从,统治者把道德教化与刑罚镇压结合起来,形成 了西周时期“礼”、“刑”结合的法制特色。 “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 缓”。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至于“用刑 宽缓”则集中体现在西周的各项刑罚适用原则之中。
礼:内容庞杂,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司法、 婚姻家庭等各个方面,其中很多内容具有法律规范 性。
遗训:指先王的誓命,也包括有利于统治 阶级的某些习惯。 殷彝:指商朝法律中有利于周朝统治者的 某些内容。
(四)立法指导思想
以德配天 明德慎罚 亲亲、尊尊
弟 恭 友 兄 孝 子 慈 父
敬天敬宗保民
至亲莫如父 至尊莫如君 夫 妻 子 父 臣 君
(四)主要刑法原则与刑法政策
1、老幼犯罪减免刑法 三赦之法:一曰幼弱,二曰老耄,三曰蠢愚 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
三宥之法:一曰过失,二曰弗知,三曰遗忘 三宥之法:一曰过失,二曰弗知,
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
三刺之法: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
4、宽严适中
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
刑新国,用轻典 刑平国,用中典 刑乱国,用重典
二、西周的立法状况
1、制定周礼
“周公制礼”:周公姬旦摄政,主持进行了大规 模的立法活动,在周族原有习惯法的基础上、 损益夏商旧礼,通过“制礼作乐”,建立起一 套典章礼仪制度与宗法等级秩序。
《礼记·明堂位》载:“武王崩,成王幼 弱,周公践天子之位,以治天下。六年,朝 诸侯于明堂,制礼作乐,颁度量,而天下大 服。”
(二)刑事法律制度 罪名
1、违抗王命罪 2、不孝不友罪 3、寇攘与杀人于货罪 4、群饮罪
(三)刑名
1、死刑 2、肉刑:墨、劓、刖、宫 3、流刑 4、徒刑 5、拘役刑: 嘉石之制:嘉石之制是西周时期对那些比送进圜土者 嘉石之制 : 更轻微的犯罪人的一种刑罚方式,具体是指让罪犯 带上刑具而坐在嘉石上一定时日,使其思过,悔改 后再交由司空监督进行有效劳役的一项带有羞辱性 质的刑罚。 6、赎刑
2、编订刑书 (1) 九刑 :存在不同的解释。一般指五刑加 上流、赎、鞭、扑四刑。 (2) 吕刑 :周穆王时司寇吕侯制定。 《吕刑》
吸收前代的立法经验,结合当时的具体情况作了改革, 规定了赎刑原则以及其他的刑事政策,从而使奴隶制立 法渐趋成熟。
三、法律形式
誓:即誓词,带有军令的性质。
诰:指周王对诸侯和下级官吏的训话。 命:指周王就具体事务临时向行政机关发布 的命令。
三、礼与刑的关系 礼与刑的关系
(一)礼的性质与作用 《礼记·曲礼》所说:“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 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 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 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 “礼,所以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也” “ ————《左传》 “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五礼”,吉礼、嘉礼、宾礼、军礼、凶礼; “六礼”,冠礼、婚礼、丧礼、祭礼、乡饮酒礼、相见礼; “九礼”,冠礼、婚礼、朝礼、聘礼、丧礼、祭礼、宾主礼、 乡饮酒礼、军旅礼。
春秋初期,齐桓公规定“男三十而室,女十五而嫁。” 越王勾践实行“十年生聚” :“女子十七岁不嫁,其父母有 罪;丈夫二十不娶,其父母有罪。”(《国语·越语上》) 。 西汉惠帝六年(公元前189年)诏令:“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 不嫁,五算。(15-56岁男女每人一算120钱 )”(《汉书·惠 帝纪》) 西晋武帝泰始九年(273)令: “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 使长吏配之。”(《晋书·武帝纪》)
质 剂
书 契
婚姻制度 继承制度
(一)所有权
周王对全国土地和依附在土地上的奴隶 拥有最高所有权。周王有权把土地和奴隶封 赏给诸侯和臣属,而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 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但这种局面到西 周后期被打破。 奴隶和牛马是奴隶主的重要财产,奴隶 主可以随意买卖、赠与或用以赔偿、抵债和 继承。
(二)契约关系
买卖契约:亦称质剂。 质剂 是长短不同的两种 契约券书,大市用“长券”,即质,小市用 “短券”,即剂。 借贷契约:亦称傅别。 租赁契约:
三、婚姻制度
(1)一夫一妻制 (匹夫匹妇) (2)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娶妻如之何,必告之父母 (3)同姓不婚 (4)六礼 纳采 问名 纳吉 纳征 请期 亲迎
婚龄
古代婚龄,原则上冠、笄(ji平)礼之后,男女可以成亲了。冠、 笄礼的年龄各个时期的说法也不一致,大体上说是男子20岁,女子 15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