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契约制度的演变轨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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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制度的历史演变

契约制度的历史演变

契约制度的历史演变契约法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到人们在经济、社会和个人生活中所签订的各种合同和协议。

契约法的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演变,从古代的契约制度到现代的法律体系,不断地适应社会变革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一、古代契约制度的起源契约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

在古代,人们通过口头协议或书面契约来约定各种交易和合作关系。

例如,在古代罗马帝国时期,人们通过契约来买卖土地、租赁财产、借贷资金等。

这些契约的内容和形式虽然与现代契约有所不同,但其基本原则和目的是相似的,即确立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契约法的发展与演变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契约法逐渐成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部分。

在欧洲中世纪时期,契约法开始受到法律制度的规范和保护。

各个国家纷纷制定了契约法规,以确保交易的安全和公平。

例如,英国的《法官法令》(Magna Carta)在1215年确立了契约自由的原则,保护了个人财产权和契约权利。

随着工业革命的到来,契约法面临了新的挑战和变革。

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加速发展导致了大规模的经济交易和合同签订,契约法需要更加细致和全面地规范各种合同关系。

为了适应这一变化,法律体系不断地完善契约法规,制定了更加详细和专业的合同法律条款。

三、现代契约法的特点现代契约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自由原则:契约法强调契约自由的原则,即交易双方可以自由选择订立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这一原则保护了个人的自主权和经济利益。

2. 平等原则:契约法要求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平等对待,不得存在强制或欺诈行为。

这一原则确保了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3. 诚实信用原则:契约法强调合同双方应当诚实守信,遵守合同约定的义务。

这一原则维护了交易的稳定和信誉。

4. 法律保护原则:契约法规定了合同的法律效力和保护措施,当合同发生争议时,法律可以提供相应的救济和解决途径。

这一原则保障了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案例分析:契约法中的重要案例在契约法中,有许多重要的案例对契约法的发展和适用产生了重要影响。

论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发展与演变

论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发展与演变

第37卷2018年第3期2018年6月出版攀登(双月刊)New Heights( Bimonthly)Vol.37No.3.2018Jun 2018论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发展与演变李秋梅(青海师范大学,青海西宁810008)摘要:本文分析阐释了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发展、演变及其在各个时期不同的形式、内容与特征,力图探究与其发展演变密切相关的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等因素,以帮助我们准确理解和把握中国古代契约制度发展演变的全貌。

关键词:契约制度;发展与演变;影响因素中图分类号:K29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1—5647 (2018)03—0105—06中国古代契约制度,形成于商周时期,经过秦、汉、唐、宋、明、清的发展,形成了中国古代传统的契 约制度。

契约是“契”和“约”的组合,“契”“约”二字的 基本含义都有“约束”的意思,合在一起就是通过双 方协商约定后,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且达到规 范和约束彼此行为的目的。

中国古代社会经济交往 频繁,早在西周时期人们就开始通过契约来调整相 互间的经济交往活动。

之后,随着历朝历代经济社 会条件的不断发展和变化以及经济活动的日趋增 多,人们因订立契约可以有效地规范彼此的经济行 为,并且获得国家或法律制度的支持,而使得契约在 中国古代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 用,并且形成了自己的发展演变轨迹。

一、中国古代契约初步形成——夏、商、周时期早在夏朝,大禹就通过商品交换的方法来解决 百姓饮食的问题。

《尚书》中记载了 一段禹与皋陶 的对话,“懋迁有无,化居,q民乃粒,万邦作乂”。

[1]意思就是通过贩运不同地区的物产,进行商品交换,可以满足人们的不同需求。

商代,随着农业、手工业 的发展,商品交换日益增多,其结果之一是商人开始 作为一个阶层出现,并形成了以货币作为等价物的 商品交换关系,这些都为契约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西周时期,“质剂”“傅别”“借贷契约”出现,这可以 被看作是中国古代社会最初的契约形式。

论中国古代契约文化的开端及其影响

论中国古代契约文化的开端及其影响

论中国古代契约文化的开端及其影响中国古代契约文化的开端可以追溯到夏朝的商代时期。

商代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王朝,也是契约文化的起点。

在商代时期,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以及社会阶层的出现,使得人们之间的交往变得更加复杂。

为了解决个体间的矛盾和争端,人们开始使用契约来规范各种交易关系和合作关系,进而奠定了中国古代契约文化的基础。

契约文化在古代中国的影响深远。

首先,契约文化在经济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

古代中国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社会,人们之间的土地、农田等资源的分配问题常常引发纠纷。

通过签订契约,各方可以清楚地约定权益和义务,避免争端的发生,保障资源的有效利用。

此外,商人之间的合作关系也采用契约形式,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从而推动了经济的发展。

契约文化的兴起也激发了对法治的意识,为后来的法制化铺平了道路。

其次,契约文化对社会秩序的维护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古代社会中,契约作为一种明确的约定,可以用于限制各方的行为,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

例如,在婚姻领域,古代婚约即是一种契约形式,双方遵守婚姻契约可以维护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在政治领域,契约也被广泛应用,例如封建社会中的臣民契约和封建主与农民的土地契约等,这些契约确保了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的权益和责任得到明确界定,有助于维护统治秩序。

第三,契约文化对于文化交流和学术研究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古代中国的儒家学派主张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儒家思想中的“君子协定”注重人与人之间的契约精神。

儒家学者将契约视为人际关系中的基石,通过积极的开展契约精神的研究和实践,推动了学术的繁荣和文化的交流。

契约文化也影响到了中国古代文人和学者的写作风格和思考方式,使他们更加注重合约精神的表达和价值的传递。

总的来说,中国古代契约文化的开端可以追溯到商代时期。

契约文化在经济领域、社会秩序的维护、文化交流和学术研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它促进了古代中国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为后来的法治和社会秩序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中国古代社会契约制度的演化

中国古代社会契约制度的演化

中国古代社会契约制度的演化契约,是指为实现一定的目的,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采用书面形式约定权利义务和条件的一种法律行为。

契约制度历史源远流长,中国古代的契约制度也经历了不同的演化过程。

一、古代契约形式在古代的契约形式中,主要的是口头约定和祭祀契约。

口头约定主要在交易过程中使用,但与书面契约相比,由于没有书面形式的证据,当事人的权益存在着较大的不确定性。

祭祀契约是一种假神之名,真人之实的契约形式。

古代人认为神是处理罪恶的,所以想借助神的威势,使契约更具有约束力。

随着文字的出现和发展,书面契约逐渐成为主要的契约形式。

在商周时期,就已经出现了以牌证为载体的契约,商代时期的商业贸易契约和租佃契约,列举了许多约定和对违约的处罚。

到汉代,书面契约的形式已变得日臻完善,常见于房屋买卖、租赁、借款、质押等领域。

汉朝时期的《汉书•作法志》中,许多契约样式已经具备了现代契约的主要构成要素。

二、古代契约特点中国古代契约有着鲜明的社会、政治和经济特点。

在古代社会中,契约是一种基于人际关系和社交网络的法律行为,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和忠诚度是决定契约执行结果的最主要因素。

此外,在古代社会契约中,一般采用神圣仪式来加强契约的约束力。

如在《大典》中,借款契约前须进行的诸多祭祀仪式在现代看来似乎是纯属迷信。

在经济方面,古代的契约制度充满了长期契约的影子,一些工程建设项目、贸易等需要耗费很长时间,因此需要较为复杂的契约形式,以保障合作关系长期稳定。

此外,在古代还存在农契和官契两种类型的契约。

农契主要是关于土地使用和耕作等事项的契约形式,而官契则是指行政性质的契约。

三、契约演化趋势随着古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契约制度也开始出现了趋于现代化的特点。

在战国时代的《战国策》中,关于租佃契约的约定已经比商代更为详细、复杂。

秦汉时期,《平准铺粮事史》记载了完善的契约制度,将契约用于控制平价粮的流通。

同时,随着贸易活动的发展,经济契约不再是人际关系的延伸,而是一种交易工具,约束关系的力度相对减弱,契约的主张也由“以诚为本”上升到“以利为主”。

契约发生发展的历史

契约发生发展的历史

契约发生发展的历史契约发展的历史契约是人类社会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在人类历史的发展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契约的概念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当时人们通过口头协议来约定规则和义务。

随着时间的推移,契约的形式和内容发生了变化,从简单的口头约定发展到书面契约的形式。

本文将详细探讨契约发展的历史,从古代社会到现代社会的演变过程。

在古代社会,契约通常是通过口头协议达成的。

例如,在原始社会中,人们通过互相约定来分享食物和资源。

这种形式的契约主要基于信任和合作,没有明确规定的法律条款。

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复杂性的增加,契约的形式变得更加复杂和具体。

在古代希腊和罗马社会,契约的形式开始从口头协议转变为书面契约。

这主要是由于社会的法律制度的进步和发展。

人们开始认识到口头协议的局限性,书面契约可以更好地规范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这种转变使契约的约束力得到加强,双方的责任和权益都得到了更好地保障。

中世纪是契约发展的一个重要时期。

在这个时期,农奴制和封建主义盛行。

契约在这个时期被广泛应用于土地和劳动力的分配。

这些契约规定了农奴和封建领主之间的权益和义务。

虽然这些契约通常是不平等的,但它们在当时的社会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维护了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随着现代社会的到来,契约的形式和内容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在现代社会,契约不仅适用于土地和劳动力的交易,还适用于商品和服务的交易。

契约成为商业交流和合作的基础。

在这个时期,契约不再仅仅局限于个人之间的约定,而是涉及到更广泛的利益关系。

契约的内容也变得更加复杂和具体,法律条款和责任规定更加严格。

随着工业革命和现代法律体系的建立,契约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契约的法律效力逐渐得到加强,严格的法律制度使得契约变得更加具有约束力。

现代社会中的契约不仅仅是一种行为约定,它还承载了双方之间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契约的制定和执行成为政府和法庭的职责之一。

契约在现代社会中的应用非常广泛。

它涉及到商业、劳动力、物品买卖、租赁等各个领域。

我国合同法历史发展案例

我国合同法历史发展案例

我国合同法历史发展案例咱来聊聊我国合同法的历史发展案例。

一、古代合同的影子:契约的早期形态。

1. 田契的故事。

在古代农耕社会,田契可是个大事儿。

比如说,老张家里有一块地,他想卖给老李。

那时候虽然没有像现在这么完备的合同法,但也有自己的一套规矩。

他们会找村里德高望重的长辈或者当地的里正(类似村官)来做个见证。

然后写一个田契,上面写明这块地的位置、大小,还有价格是多少两银子。

这田契就相当于一种合同啦。

有这么一个例子,在宋朝的时候,有个农夫王二,他因为家里急着用钱,要把祖传的三亩水田卖给邻村的赵四。

他们就按照当地的习俗,找了乡绅写了田契,还在上面按了手印。

这田契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如果以后有了纠纷,就可以拿着田契来找见证人评理。

这就有点像现在合同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然后有了争议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解决一样。

不过那时候的田契更多是基于民间习俗和道德约束,没有国家统一的法律那么细致。

2. 婚约也是一种特殊的“契约”古代的婚约也很有意思。

就像在明清时期,有个富家小姐叫秀儿,她的父母给她订了一门亲事,对象是当地一个秀才公子。

他们之间的婚约那也是相当正式的。

会有媒妁之言,然后交换庚帖(上面写着男女双方的生辰八字等信息),还会下聘礼。

这婚约其实就是一种合同,约定了双方家庭关于婚姻这件大事的权利和义务。

比如说男方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时间迎娶女方,女方家庭要准备相应的嫁妆。

如果一方反悔,那可是要受到社会舆论谴责的,在有些情况下,还会有经济上的赔偿之类的。

虽然这和现代的合同法在本质上有很大区别,但也能看出古人对于这种约定关系的重视,也是合同概念的一种早期体现。

二、近代合同法的萌芽:西法东渐的影响。

1. 晚清时期的商业合同变革。

在晚清的时候,西方列强打开了中国的大门,西方的商业规则也跟着进来了。

那时候中国开始有了一些近代化的商业活动。

比如说在上海这样的通商口岸,有很多外国洋行和中国商人做生意。

有个中国商人叫陈老板,他和一家英国洋行签订了一份茶叶买卖合同。

契约法的发展与演变

契约法的发展与演变

契约法的发展与演变契约法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个人或实体之间的合同关系。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契约法也在不断演变和发展。

本文将从历史演变、案例分析和现代发展等方面,探讨契约法的发展与演变。

一、历史演变契约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例如古罗马的《罗马法典》和英国的《英国普通法》等。

在古代,契约法主要强调契约的形式和内容,以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契约法逐渐从形式主义转向实质主义。

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契约法的发展更加注重契约的自由意志和公平性。

例如,美国的《统一商法典》和欧洲的《统一合同法》等法律文件,强调契约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和自由意志的原则。

这种发展趋势使得契约法更加灵活和适应各种社会关系的变化。

二、案例分析契约法的发展与演变可以通过案例分析来说明。

例如,美国的一起著名案件“霍普金斯诉麦克戴尔公司案”(Hopkins v. MacDermid, Inc.),涉及到一份雇佣合同的纠纷。

在该案中,雇主与雇员签订了一份雇佣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由于雇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反了合同约定,雇员提起了诉讼。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雇主的行为违反了契约法原则中的公平性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判决雇主赔偿雇员损失。

这个案例反映了契约法的发展趋势,即契约法不仅仅关注契约的形式,更注重契约当事人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这种发展使得契约法能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三、现代发展在现代社会,契约法的发展与演变受到了新技术和新经济形态的影响。

例如,电子商务的兴起使得契约法需要适应在线交易的特点,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维护交易的安全性。

此外,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合同和国际贸易也对契约法提出了新的挑战。

国际契约法的发展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各国通过国际公约和协议来规范跨国合同关系,保障各国当事人的权益。

总之,契约法的发展与演变是一个不断变化和适应社会需求的过程。

通过历史演变、案例分析和现代发展的探讨,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契约法的重要性和作用,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公平和合理的合同保护。

汉代契约的发展历程

汉代契约的发展历程

汉代契约的发展历程汉代契约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秦朝末年和汉初时期。

在秦朝,由于中央集权的强大和统一的法律制度,契约并不常见。

但随着秦朝的覆灭和汉朝的建立,契约制度逐渐兴起。

在汉初时期,契约主要是私人之间的约定和协议,用来约定土地、财产和商业交易等事项。

这些契约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以文字记录的形式存在。

此时期的契约并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而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和约定来制定。

然而,汉武帝时期(公元前156年-公元前87年)的法律改革给契约制度带来了重大的发展。

武帝推行了法令大全,将各类法规和律令编纂成册,明确了契约的法律效力和责任。

这一举措使契约成为法定的约束工具,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据史书记载,汉代契约形式多样,包括购买、租赁、借贷、雇佣等各种交易形式的契约。

这些契约通常采用文字记录,约定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

此外,为了保证契约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汉代还发展了印信制度,即当事人用印章盖章来认可和证实契约的合法性。

汉代契约的发展还受到社会经济状况的影响。

汉代是中国历史上黄金时代之一,经济繁荣,商业交易频繁。

为了促进商业和贸易的发展,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商业法律和规定,为契约的签订和执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此外,汉代的土地制度和农业生产也与契约有着密切的关系。

农民通过契约租种土地,获取农业生产和经济利益。

在政治和社会变革的背景下,汉代契约的发展也经历了较大的波动。

汉朝初年,契约的法律地位相对较弱,更多倚重于社会风俗和道德约束。

然而,随着汉武帝时期的法律改革和政权稳定,契约制度逐渐得到完善和规范,成为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总体来说,汉代契约的发展历程表明了汉代社会经济的繁荣和法律制度的进步。

契约制度的出现和发展为人们的交易和合作提供了法律保障,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同时,汉代契约的发展也是中国古代法律观念和制度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对后代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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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契约制度的演变轨迹分析一、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演变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经历了漫长的演变过程,笔者认为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一)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萌芽时期——西周西周时期,社会生产力逐步提高,私有财产的种类和数量有所增加,比夏商的社会商品经济活动更加频繁,出现古代契约的雏形,如质剂、傅别、借贷契约。

1. 质剂。

《地官·质人》:“大市以质,小市以剂”,指的就是在买卖过程中,大的买卖用质,质是较长的契券,用较长的竹简书写,如买卖牛马、奴隶;小的买卖用剂,剂是较短的契券,用较短的竹简制成,通常用于较小的买卖,如:买卖珍异、兵器。

当时的质剂都是官方管制下由市场管理人员“质人”制作的,这说明此时官方已经开始对市场贸易进行早期的干预了。

2. 傅别。

《周礼·天官·小宰》:“听称责以傅别”,“凡以财狱讼者,正之以傅别、约剂。

”傅别,是关于借贷方面的契约,形式也是在竹简上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借贷双方各执一半,竹简中的文字是半文。

傅别平时是借贷关系成立的依据,而一旦发生纠纷又会成为诉讼的证据,这为后世的法律要求证据提供了借鉴。

3. 借贷契约。

国家开始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正常的借贷契约行为,如:违法者会被处以刑罚。

《周礼· 秋官·朝土》:“凡民间货财者,令以国法行之,犯令者,刑罚之。

”《周礼·秋官·司约》:“若有讼者,则珥而辟藏,其不信者服墨刑。

”总体来说,西周时期契约种类较少,但是相对于夏商来说内容较为完备、形式比较灵活。

而且西周时期利用契约形式来调整经济活动,为秦汉时期的契约制度打下了基础。

(二)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初步发展时期—秦汉秦汉时期因为牛耕与铁制农具的进一步推广,再加上国家的统一,社会开始繁荣起来,农业、手工业发展迅速。

契约制度在西周的基础上得到了发展与完善。

秦汉契约制度在西周基础上的一些创新举措:出现了专门的交易区域——市肆,这是前所未有的创举,为经济活动提供了交易场所,促进了商品的交换。

汉代有“券书”,《说文解字》解释“券”说:“券,契也,从刀声。

券,别之书,以刀判契其旁,故曰契券。

”“券”的表现方式为刻侧为验,这是因为汉代契约的书写介质以竹木简为主造成的。

在西周已有契约的基础上,又出现了以物担保和保证担保两种担保契约。

借贷契约与西周的借贷契约相比更加完善,如:债务人逾期不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三)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时期—三国两晋南北朝东汉末年,出现了激烈的兼并战争,使得整个三国两晋南北朝,都处于社会大动荡时期,此时的契约制度在南齐与北齐发展比较显着:1. 南齐时,借贷契约由原来的两种担保方式。

逐渐转变为以财产质押为主要的担保方式,于是收取债务人质押财物放债取利的质库兴盛——时,为后世典当行业的兴起开启了先河。

2. 以亲属为人质做担保。

如《虞愿传》中记载:“着名良吏虞愿为晋平太守,前政与民交关,质录其儿妇,愿遣人夺取将还。

”3. 北齐允许“贴卖”,即:“出让方获得受让方支付的一笔钱后,向受让方转移土地的全部占有、使用收益权利,在约定的年限(荒地——般为7 年,熟地一般为5 年)期满后,出让方可以以原来的价钱赎回土地”,这就是着名的“钱还地还”。

这种特殊的不动产交易形式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唐宋时期出现的不动产“典质”、“活卖”奠定了基础。

这时契约得到进一步发展,这个时期的契约制度的继承与创新为隋唐契约的延续奠定基础。

(四)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高度发展时期——隋唐从目前现存的资料记载里可以发现,此时的契约制度已逐渐趋向于制度化。

1. 隋唐的借贷契约比以前的契约更加正式与规范,大致包括五个要件:借贷事实,借贷事由,还贷约定,违约责任,当事人、担保人或见证人的签名。

2. 政府加强对一般违约行为有迟延、不履行或不如约履行以及欺诈借贷契约的管理和控制。

3. 现代合同萌芽的出现。

合同形式出现较晚,两晋时,在买卖、借贷契约中才开始使用“合同契”,直到隋唐时才得到广泛使用。

《唐律》中称为“和同”或“两和”,习惯上也称为“分支合同”,在书写文书时必须在两支契约押缝处共书一个“同”或在两支契书上分别书写相同的“和同”或“合同”。

由于“合同”使用极为普遍,这时“契约”往往指的就是合同。

合同的出现为当今的《合同法》的制定打开了一个新局面。

隋唐作为我国古代历史发展的一个顶峰,它的契约制度也接近了成熟,使得宋元时期的契约制度在此基础上又有了极大的创新。

(五)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成熟时期——宋元宋元时期是中国封建经济持续发展的时期,契约制度不仅变得更加完善而且在前人的基础上又有了创新,契约订立程序也日益完善,宋元时期保留下来的完整资料,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

1. 契约种类多,形式多样契约种类有买卖契约、借贷契约、合伙契约、信用契约。

买卖契约有绝卖与活卖;借贷契约分不付利之贷为“负债”,付利之债为“出举”。

合伙契约,以此来解决资金的不足和分摊风险。

信用契约,随着宋朝交子的出现信用借贷也出现了,信贷利率也相应的低于一般借贷利率,这有利于收集闲散资金、扩大经营范围。

2. 契约订立程序完善:(1)“先问亲邻”。

(2)“输钱印契”。

买卖不动产的契约向官府纳税,然后官府在买卖契约上加盖官印。

加盖官印的买卖契约,被称作“红契”。

而民间未纳税的契约,被称为“白契”,官府不予保护。

(3)“过割赋税”。

即在买卖田宅的同时,必须将附着其上的赋税义务转移给新业主。

(4)“原主离业”。

即在订立不动产买卖契约后必须把标的物从原来的主人手里转移到买主手里去。

宋元契约制度表现出规范严密、趋于标准化、逐渐成熟等特点,为明清时期契约制度日益完善与规范奠定基础。

(六)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完善时期——明清明清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中国开始萌芽,这使得契约关系有了新的变化,契约制度进一步发展与完善,尤其是典卖田宅方面的法律规定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1. 法律简化了宋元时期的土地房屋买卖、典当程序。

土地房屋买卖、典当行为必须订立书面契约,由州县衙门加盖官印,缴纳契价百分之二的契税,称为“过割赋税”。

2. 明朝法律仅对买卖、典当、借贷等几方面的契约关系做出了一定的规范,其余契约关系则采用“任从私契”的原则。

3. 契约成立的程序也有所不同。

买卖、典当契约不必使用官府统一印制的“契本”,只要在民间契纸上粘连已经缴纳契税凭证的“契尾”,骑缝加盖官印,即成为政府认可的“红契”。

但民间契约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否则无效。

4. 区别典卖契约和买卖契约,规定了典权人的责任。

乾隆十八年(1753 年)条例规定:“嗣后民间置买产业,如条典契,务于契内注明回赎字样,如系卖契,亦于契内注明绝卖,永不回赎字样”,这是确定是否允许回赎典当与买卖的重要区别标准。

在典权存续期间,典权人如果故意或者过失损坏了典物,典权人必须对此赔偿。

如果是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而造成典物的损坏或者灭失,典权人是不需要负赔偿责任的。

这样的契约制度对于现今民法中的质押权的出现作了铺垫。

二、古代契约制度的演变轨迹分析(一)背景分析一种制度的产生,必深受其社会历史文化环境的影响。

中国古代契约制度产生发展与中国古代社会历史发展是一致的,具有鲜明的中国古代地域经济特色与民族文化特色。

1. 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经济基础中国是自然经济,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生产工具简陋落后,劳动技能不高,生产经验不足,再加上中国人口众多,粮食不解决会动摇统治阶级的根基,这就造成我国古代经济是以家庭为生产生活单位的小农经济,男耕女织,自给自足,商品化程度低,让商业活动长时间在中国古代经济活动中处于劣势地位,这一现象使得中国古代社会中的商业交易活动不甚活跃,影响着中国契约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在自然经济条件下,生产的目的不是为了交换。

毛泽东曾经就指出了中国封建经济的特点:“我国占主导地位的是自然经济,农民除了生产自己需要的农产品以外也生产自己需要的手工业品。

地主阶级把从农民剥削来的地租主要用于自己享用,而不是拿来交换。

那时交换的发展,在整个经济中是不起决定的作用。

”正是由于自然经济的存在中国古代商业活动不是那么的活跃,所以我国古代契约制度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影响了契约的发展。

2. 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文化基础作为中国传统社会统治思想的儒家学派思想是以“礼”作为指导立法和司法的根本原则,维护体现等级制度的“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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