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认协注[2010]204 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20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12-19国土资发〔2010〕2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增强土地政策参与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针对性、灵活性、有效性,持续推进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按照国土资发〔2010〕34号、〔2010〕151号文件要求,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房地产用地管理和调控工作,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平稳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增强责任感和敏锐性,密切关注房地产市场走势,坚决落实监管和调控政策措施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今年以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措施,积极推进以保障性为主的住房供地计划落实,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切实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以住宅用地为主的房地产用地供应大幅增长,保障性住房用地占比提高,用地结构进一步优化,城市居住用地地价总体趋于稳定。
但由于多因素作用下房地产市场健康运行面临复杂局面,近期少数城市部分优质地块出让溢价率偏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对此,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敏锐性,密切关注当前土地市场动向,抓紧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住房用地供应总量,把握供地节奏和时序,优化供地结构,调整供地方式,坚决抑制地价过快上涨;要严格落实已有政策规定,坚决打击囤地炒地闲置土地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落实调控措施。
二、完善调控措施,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未完成2010年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任务,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三类用地”供应总量未达到住房用地供应总量70%的市县,年底前不得出让大户高档商品住宅用地。
关于“净地出让”的相关规定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近年来,各地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加强土地调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在一些地方、部分行业特别是房地产开发领域土地闲置问题突出,处置不力,直接影响了土地调控的效果。
为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有关规定,加大处置力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有关闲置土地处置的规定,加快处置利用闲置土地。
土地闲置费原则上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收;依法可以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
对于违法审批而造成土地闲置的,要在2007年年底前完成清退。
能够恢复耕种的要恢复耕种,不能恢复耕种的纳入政府土地储备,优先安排开发利用。
二、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出让前,应处理好土地的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防止土地闲置浪费。
三、合理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宗地规模,缩短开发周期。
未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土地使用证书,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期发放土地使用证书。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切实加强本地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严格落实闲置土地处置的有关规定,注意推广借鉴广东省东莞市处置盘活闲置土地经验,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坚决维护土地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力量,集中开展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处置,并于2008年6月底前,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报部。
国土资源部二00七年九月八日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进一步加大土地供应结构调整力度,保证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用地供应,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用地各地在制定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要根据当地住房建设规划和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明确住宅用地的供应规模、布局和供应时序,并落实到具体地块。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细则》的通知-新政办[2010]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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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细则》的通知正文:----------------------------------------------------------------------------------------------------------------------------------------------------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细则》的通知(新政办[2010]20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乡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O年十二月十五日新乡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细则为贯彻执行《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建城〔2008〕106号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14号文)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职责、强化管理,全面做好供热计量各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本细则适用于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供热经营企业与热用户二、供热计量试点价格标准我市供热计量实行两部制热价,由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组成。
三、计算公式用户总热费=基本热价×计费面积+计量热价×用热量四、供热计量应具备的条件(一)完备的热计量设施和达标的节能建筑是实施热计量收费的基本条件。
集中供热系统中使用的热计量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热计量产品市场准入标准。
(二)室外供热系统的热源、热力站、管网必须安装计量装置和水力平衡、气候补偿、变频等调控装置。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必须执行国家建筑节能规定,其采暖系统应按相关规定达到可调控、变流量调节和分户热计量的技术要求,安装楼前热计量总表、户用热量表、水力平衡、恒温控制、通讯控制、通讯线路等装置。
市区范围内既有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原单管串联式与控制阀在室内的供热系统,应依据供热计量设置规范,改造为单户循环、户外控制,并具备安装热计量条件的供热系统。
《中国电信GPON设备技术要求(V1.2)》

中国电信〔2010〕204号关于印发《中国电信GPON设备技术要求(V1.2)》的通知集团公司各省级分公司,股份公司并转各省级分公司 :为满足宽带接入网发展的需要,保证GPON设备的规范性,集团公司制定了《中国电信GPON设备技术要求(V1.2)》,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中国电信集团公司 发布保密等级:公开发放目 录前言 (IV)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缩略语 (2)4 GPON系统参考模型 (4)5 业务类型和设备类型 (4)5.1 业务类型 (4)5.2 设备类型 (4)6 GPON协议要求 (7)6.1 GPON系统协议参考模型 (7)6.2 PMD子层 (8)6.3 TC子层 (8)6.4 OMCI子层 (8)6.5 时钟要求 (8)7 网络侧和用户侧接口要求 (9)7.1 OLT网络侧接口(SNI)要求 (9)7.2 ONU用户侧接口(UNI)要求 (9)8 以太网功能要求 (10)8.1 以太网基本功能 (10)8.2 VLAN功能 (12)8.3 VLAN Stacking功能 (16)9 动态带宽分配功能(DBA) (16)9.1 DBA总体要求 (17)9.2 OLT的DBA功能要求 (17)9.3 ONU的DBA功能要求 (17)10 多业务QoS机制 (17)10.1 多业务QoS总体要求 (17)10.2 业务等级协定(SLA) (17)10.3 业务流分类功能 (17)10.4 优先级标记 (18)10.5 优先级队列机制 (19)10.6 流限速 (19)10.7 优先级调度 (20)10.8 缓存管理 (20)11 安全性 (20)11.1 PON接口数据安全 (20)11.2 MAC地址数量限制 (21)11.3 过滤和抑制 (21)I11.4 用户认证及用户接入线路(接口)标识 (21)11.5 其他安全功能 (21)12 组播功能 (22)12.1 组播实现方式 (22)12.2 组播机制和协议要求 (22)12.3 分布式IGMP/MLD方式功能要求 (22)12.4 可控组播功能要求 (25)12.5 组播性能要求 (27)13 系统保护 (27)13.1 设备主控板1+1冗余保护 (27)13.2 OLT上联口双归属保护 (28)13.3 配置恢复功能 (28)13.4 电源冗余保护功能 (28)13.5 光链路保护倒换功能 (28)14 光链路测量和诊断功能 (32)14.1 总体要求 (33)14.2 OLT光收发机参数测量 (33)14.3 ONU的光收发机参数测量 (33)15 语音业务要求 (34)16 TDM业务要求 (34)17 时间同步功能 (35)17.1 GPON时间同步机制 (35)17.2 设备的时钟时间同步功能要求 (35)18 业务承载性能指标要求 (35)18.1 以太网/IP业务性能指标要求 (35)18.2 语音业务性能指标要求 (36)18.3 电路仿真方式的n×64Kbit/s数字连接及E1通道的性能指标 (36)18.4 时钟与时间同步性能指标要求 (37)19 操作管理维护要求 (37)19.1 总体要求 (37)19.2 网元管理系统(EMS)要求 (38)19.3 ONU的远程管理功能 (50)19.4 ONU本地管理要求 (58)20 ONU硬件要求 (59)20.1 指示灯要求 (59)20.2 开关与按钮 (60)20.3 设备标签 (61)21 其它要求 (61)21.1 环境要求 (61)21.2 电源要求 (61)21.3 设备节能要求 (62)21.4 电气安全要求 (62)附 录 A ONU电源要求(暂定) (64)IIA.1 SFU电源要求 (64)A.2 MDU电源要求 (67)III前 言本标准是以ITU-T G.984和我国通信行业标准《接入网技术要求——吉比特无源光网络(GPON)》为基础,对企业标准前期相关版本修订完善后形成的。
(法律法规)保健食品监管法规汇编

保健食品监管法规汇编目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起施行)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7.2起起施行)3.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4.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5.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1996.3.15)6.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1996.7.18)7.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4.30)8.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2005.5.24)9. 卫生部关于限制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第160号2001.6.7)10. 卫生部关于限制以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第188号2001.7.5)11.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第51号)12. 卫生部关于印发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方法与评价准则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77号)(2003.4.2)13. 卫生部关于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方法和评价准则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2003]139号2003.6.9)14. 卫生部关于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方法和评价准则有关问题的复函(卫法监函[2003]282号)(2003.12.27)15. 关于执行《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年版)涉及保健食品受理和审批有关事宜的通告(2004.1.17)16. 关于印发《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表式样》等三种式样的通告(国食药监注[2005]204号)(2005.5.20)17.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国食药监注[2007]304号2007.5.28)18. 卫生部关于将人参列入药食两用原料名单问题的复函(卫监督函[2007]255号)(2007.9.20)19. 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2007.12.18)20. 卫生部就《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实施工作发布公告2008年第10号(2008.4.10)21. 关于对标示具有治疗功效的产品查处问题的批复(2008.5.26)22. 关于调整保健食品审批工作流程的通知(食药监办许函[2009]81号2009.3.10)23. 关于印发餐饮服务环节和保健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09]119号)(2009.4.3)24.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产品注册受理和现场核查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237号2009.5.15)25.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人体试食试验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许函[2009]131号2009.6.12)26. 关于延长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的通知(浙卫发[2009]142号2009.7.6)27. 关于含大豆异黄酮保健食品产品注册申报与审评有关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567号2009.9.2)28. 关于含辅酶Q10保健食品产品注册申报与审评有关规定的通知(2009.9.2)29.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保健食品中添加药物违法行为定性的批复(2009.11.12)30. 关于以红曲等为原料保健食品产品申报与审评有关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2号2010.1.5)31. 关于保健食品申请人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1.7)32. 浙江:关于省卫生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2010.2.4)33. 国务院关于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国发〔2010〕6号2010.2.6)34.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浙政办发【2010】11号)(2010.2.10)35.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浙食药监保[2010]4号2010.2.22)36.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100号2010.3.15)37. 关于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管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34号2010.4.27)38. 关于印发2010年保健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0]186号2010.5.5)39.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0年度全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2010.5.10)40. 关于进一步开展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0]204号)(2010.5.18)41. 关于下发《人参鉴定机构基本条件》的通知(吉质监认函(2010)137号)(2010.5.21)42.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0年保健食品产品质量检测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浙食药监保[2010]11号2010.6.4)43. 关于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添加等专项检查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52号2010.6.7)44. 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开展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的通知(浙食药监稽[2010]12号2010.6.10)45. 江西省保健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赣质技监联发〔2006〕8号)(2010.6.13)46. 关于开展阿胶及其制品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国食药监电[2010]8号2010.6.17)47. 关于查处假冒保健食品气血和胶囊的通知(食药监函[2010]242号2010.6.29)48. 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282号2010.7.19)49. 关于保健食品再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00号2010.7.23)50. 关于印发保健食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88号2010.8.6)51. 关于跨境生产保健食品产品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63号)(2010.9.6)52.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保健食品再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2010.9.13)53. 关于加强含珍珠粉原料保健食品化妆品及药品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食药监办许函[2010]407号)(2010.9.21)54. 关于保健食品申请人变更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88号)(2010.9.25)55. 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再注册技术审评要点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90号)(2010.9.26)56. 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机构装备基本标准(2011-2015年)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02号)(2010.10.11)57. 关于加快推进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许[2010]410号)(2010.10.18)58. 关于印发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23号)(2010.10.22)59. 关于调整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事业单位职责和编制等事宜的函(浙编办函[2010]1714号)(2010.11.10)60. 关于加强含蜂胶原料保健食品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131号)(2010.11.24)61. 质检总局关于冬虫夏草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通知(质检食监函〔2010〕243 号)(2010.12.7)62. 关于保健食品技术审评增设不批准意见告知程序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2号)(2011.1.5)63. 关于印发保健食品注册申报资料项目要求补充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24号)(2011.1.12)64. 关于查处“雪域唐清”假冒保健食品的通知(食药监稽函[2011]14号)(2011.1.12)65.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指南(试行)》的通知(2011.1.20)66. 关于停止销售奥露娜牌左旋肉碱银杏胶囊有关批次产品的紧急通知(食药监电[2011]3号)(2011.1.30)67. 关于保健食品产品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1]17号)(2011.1.31)68. 关于印发完善保健食品审评审批机制意见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93号)(2011.2.12)69. 关于停止销售“俏妹牌减肥胶囊”有关批次产品的紧急通知(食药监电[2011]4号)(2011.2.21)70.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2011年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管工作安排》的通知(2011.3.9)71. 吉林省人参管理办法(2011年3月11日)72. 关于加强保健食品原料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23号)(2011.3.15)73. 国家食药监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规范的通知》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29号)(2011.3.21)74.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上海梨膏糖食品厂梨膏糖生产经营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236号)(2011.3.22)75. 关于加快推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许[2011]133号)(2011.3.28)76. 关于加快推进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许[2011]132号)(2011.3.28)77. 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保健食品原料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食药监保[2011]17号)(2011.4.2)78. 卫生部关于保健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的复函(卫监督函〔2011〕110号)(2011.5.4)79. 关于印发保健食品技术审评要点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210号)(2011.5.17)80. 关于严厉打击保健食品化妆品非法添加行为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1]223号)(2011.5.25)81. 国家食药监局关于暂停生产销售有关保健食品的紧急通知(食药监办许[2011]82号)(2011.6.3)82. 关于查处上海养生堂相关假冒保健食品的通知(食药监稽函〔2011〕169号) (2011.6.15)83. 关于规范保健食品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保化[2011]321号)(2011.7.21)84. 关于含邻苯二甲酸酯类保健食品有关辅料替代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保化[2011]337号)(2011.7.25)85. 关于开展保健食品产品和生产企业登记确认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保化函[2011]340号) (2011.8.4)86. 关于印发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食药监法[2011]381号)(2011.8.15)87. 关于组织开展保健食品有关注册检验机构遴选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保化[2011]138号) (2011.8.22)88. 关于公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名单的通知(国食药监保化[2011]401号) (2011.8.25)食品安全法规批复汇编[综合协调]目录第一部分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起施行)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7.2起起施行)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2009年6月1日起废止)4.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2009年6月1日起废止)5.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6.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7. 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8. 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部分部门规章、文件10. 汽酒卫生管理办法(1986.2.9)(2009.5.27废止)11. 食品营养强化剂卫生管理办法(1986.11.14)(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12. 食用菌卫生管理办法(1986.12.9)(2009.5.27废止)13. 食品容器过氯乙烯内壁涂料卫生管理办法(1986.12.9)(2009.5.27废止)14. 食用煎炸油卫生管理办法(1986.12.9)(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15. 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1987.12.2)16. 食品卫生检验单位管理办法(1987.12.2) (2010年12月28日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17. 浙江省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管理办法(1989.12.5)18. 蛋与蛋制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2009.5.27废止)19. 茶叶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2009.5.27废止)20. 调味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2009.5.27废止)21. 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2010年12月28日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22. 蜂蜜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2009.5.27废止)23. 豆制品、酱腌菜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2009.5.27废止)24. 食用氢化油及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2009.5.27废止)25. 酒类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2009.5.27废止)26. 粮食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2009.5.27废止)27. 冷饮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2009.5.27废止)28. 食用植物油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2009.5.27废止)29. 肉与肉制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2009.5.27废止)30. 糖果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2009.5.27废止)31. 食糖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2009.5.27废止)32. 陶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2010年12月28日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33. 铝制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2010年12月28日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34. 食品罐头内壁环氧酚醛涂料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2010年12月28日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35. 搪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 (2010年12月28日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36. 食品容器内壁涂料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 (2010年12月28日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37. 防止黄曲霉毒素污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 (2009.5.27废止)38. 食品用橡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 (2010年12月28日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39. 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 (2010年12月28日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40. 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 (2010年12月28日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41. 糕点类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 (2009.5.27废止)42. 麦乳精(含乳固体饮料)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 (2009.5.27废止)43. 街头食品卫生管理暂行办法(1993.7.27) (2009.5.27废止)44.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1995.6.2)45.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1995.6.13)46. 浙江省实施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细则(1996.3.15)47.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1996.3.15)48. 乳与乳制品卫生管理办法(1996.5.29)(2009.5.27废止)49. 混合消毒牛乳的卫生管理办法(1996.5.29)(2009.5.27废止)50.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1996.7.18)51. 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1996.8.27)(2011年6月23日卫生部第83号令废止)52. 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96.4.5)(2010年12月28日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53. 浙江省食品采购索证管理办法(1996.10.11)54. 食品卫生监督程序(1997.3.15)(2010年12月28日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55. 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1997.3.15)(2010年12月28日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56.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6.19)57. 浙江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1997.7.1)58. 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1999.3.15)59. 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1999.3.26)60.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1999.12.24)61.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0.6.1)(2010年5月1日起被《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代替)62.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2002.3.28)(已于2010.3.30废止,被《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代替)63. 消毒管理办法(2002.3.28)64.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规定(2002.4.15)65.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2.7.3)66. 卫生部食品添加剂申报与受理规定(2002.7.13)67. 浙江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发放程序(2002.7.30)68. 食品企业HACCP实施指南(2002.7.19)69.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7.19)70.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2002.12.18)71. 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2003.3.10)72. 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2003.7.2)73. 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标示管理规范(2004.1.8)74.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2005.6.27)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释义75.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4.30)76.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2005.5.24)77. 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案件报告管理办法(修订)(2005.7.5修订)78. 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2005.12.27)79. 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卫生部) (2005.12.25) (2010年5月1日起被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代替)80. 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务院2005年6月1日发布)81. 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2007年版)82. 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2007.10.22)83.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2007.10.22)84. 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规程(2007.11.28)85. 新资源食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与受理规定(2007.11.28)86. 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2007.12.18)87. 卫生部关于印发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方法与评价准则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77号)(2003.4.2)88. GB 14938-94 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89. GB 14934-1994 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第三部分相关法律法规9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90.10.1)9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10.1)9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10.1)9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5.9)9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3.11.7)95. 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2003.12.1)9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7.17)97.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11.17)98.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版)(2006.1.1)99.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06.2.26)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8.1)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11.1)1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3.10) 1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10.1)104.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提请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适用问题的函》的复函(2004.8.2)第四部分相关文件及批复105. 卫生部关于“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体检”时限概念问题的复函(1997.3.5)106. 关于确定卫生系统适用听证程序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复函(浙府法发〔1998〕第12号1998.3.13)107. 关于对数种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1998]第12号1998.11.13)108.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大桶纯净水经饮水机采样检验是否合法请示的答复函(卫法监食便发[2000]第16号2000.1.27)109. 关于将甲肝抗体测定增列为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项目的批复(浙卫发[2000]105号2000.3.28)110.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药品企业兼营食品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复函(卫法监食便发[2000]100 2000.8.15)111.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禁止石油裂解醛经氧化工艺生产的“冰醋酸”用于生产食醋的批复(卫法监食发[2000]第126号2000.10.31)112.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食品中混装非食用物品的批复(2000.11.8)113. 卫生部关于瓜子中掺加矿物油违法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2000]第466号2000.12.29)114. 卫生部关于月饼馅料使用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2001]第262号2001.9.13)115. 卫生部关于限制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第160号2001.6.7)116. 卫生部关于限制以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第188号2001.7.5)117. 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问题的复函(卫法监函[2001]第109号2001.7.20)118. 卫生部关于对无口岸食品卫生检验证明的进口食品原料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处理意见的批复(卫法监发[2001]第292号2001.10.22)119. 中国食物与营养发展纲要(2001——2010年)(国办发[2001]86号2001.11.3)120.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第51号)121. 卫生部关于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107号2002.4.20)122. 卫生部关于“荔枝保鲜剂”应属于食品添加剂管理范围的批复(卫法监发[2002]第196号2002.8.9)123. 卫生部关于草果中苯并(α)芘执行标准的批复(卫法监发[2002]第204号2002.8.12)124. 卫生部关于不得以熊胆等野生动植物为原料生产健康相关产品的批复(卫法监发[2002]第218号2002.8.27)125.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第300号2002.12.5)126. 卫生部关于纳豆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批复(卫法监发[2002]第308号2002.12.17)127. 卫生部关于在保健食品标签上标注卫生许可证文号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2002]第319号2002.12.18)128. 卫生部关于禁止用硫磺熏蒸干辣椒的批复(卫法监发[2003]第10号2003.1.10)129.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活性碳不能作为食品的复函(卫法监食便函[2003]第58号2003.2.17)130. 卫生部关于可将大麦嫩苗作为新资源食品进行管理的批复(卫法监发[2003]第71号2003.3.24)131. 卫生部关于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方法和评价准则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2003]139号2003.6.9)132.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现制现售饮用水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卫法监食便函[2003]218号2003.7.3)133. 卫生部关于禁止使用黄曲霉毒素超标的大豆生产加工食品的批复(卫法监[2003]197号2003.7.18)134. 卫生部关于海猪肉粉不能作为普通食品进行管理的批复(卫法监发[2003]第258号2003.8.11)135. 卫生部关于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242号2003.9.1)13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14号2003.9.4)137.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西洋参是否作为食品新资源使用等相关问题的复函(法监食便函[2003]311号2003.9.12)138. 卫生部关于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方法和评价准则有关问题的复函(卫法监函[2003]282号)(2003.12.27)139. 卫生部关于禁止以毛发为原料生产的氨基酸作为食品原料的批复(卫法监发[2004]第66号2004.3.4)140. 卫生部关于更正《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有关条款的通知(2004.4.24)141. 卫生部关于禁止使用焦亚硫酸钠处理黄花菜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192号2004.6.14)142. 卫生部关于干黄花菜中不得使用漂白剂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152号2004.5.12)143. 卫生部关于水解动物蛋白不能作为奶粉原料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154号2004.5.13)144. 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2004.5.18)145. 卫生部关于食品包装用纸卫生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203号2004.6.25)146. 卫生部关于制发豆芽不属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212号2004.6.29)147. 卫生部关于禁止在豆制品中添加滑石粉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240号2004.7.19)148. 卫生部关于食品用二氧化碳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274号2004.8.17)149. 卫生部公告2004年第17号(关于注销油菜花粉等食品新资源卫生审查批件等)(2004.8.17)150. 关于明确原特殊营养食品卫生批准证明书时效问题的通知(浙卫发[2004]258号2004.8.20)151. 卫生部关于碘盐卫生行政许可项目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302号2004.9.8)152. 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314号2004.9.21)153.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办[2004]556号2004.11.22154. 关于全省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及卫生许可证发放有关事宜的通知(浙卫发[2005]33号2005.2.6)155. 卫生部关于干辣椒中二氧化硫残留量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5]127号2005.4.4)156. 卫生部关于王老吉凉茶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5]169 号2005.4.25)157. 浙江省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办法(浙卫发〔2005〕228号2005.9.7)158. 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05]261号2005.10.21)159.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2005年11月2日卫生部发布卫监督发[2005]431号)160.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535号2005.12.31)161.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20号2006.2.6)162. 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规范(2006.2.13)163. 卫生部关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批复(卫监督发[2006]75号2006.2.23)164.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调整《浙江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和《浙江省食品卫生许可条件》部分条款的通知(浙卫发[2006]103号2006.4.30)165. 关于在全省大中型餐饮单位推行“五常法”管理的若干意见(浙卫发[2006]122号2006.5.26)166. 卫生部关于对婴幼儿食品中营养强化剂使用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6]211号2006.6.7)167. 关于食品卫生法条文适用问题批复(浙卫发[2006]146号2006.6.12)168.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158号2006.8.18)169. 关于食品卫生许可范围有关问题的批复(浙卫发[2006]242号2006.9.12)170.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低聚果糖使用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06]450号)(2006.9.21)171. 关于食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项目的批复(浙卫发[2006]263号2006.9.26)172. 卫生部关于对固体饮料中使用胭脂红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6]394号2006.9.28)173. 卫生部关于天然碳酸钙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6]447号2006.11.168)174. 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学、幼儿园食堂和小餐饮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的通知(浙卫发[2007]142号2007.5.16)175. 关于印发《浙江省餐饮业冷菜间卫生监督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卫发[2007]143号2007.5.16)176.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国食药监注[2007]304号2007.5.28)177. 浙江省卫生监督机构食物中毒调查处理指导意见(浙卫发[2007]162号2007.6.7)178. 卫生部关于同意加氧饮用水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批复(卫监督发[2007]169号2007.7.18)179.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7.26)180. 卫生部关于将人参列入药食两用原料名单问题的复函(卫监督函[2007]255号)(2007.9.20)181. 浙江省卫生监督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指导意见(试行)(浙卫办监督[2007]22号2007.9.30)182. 卫生部关于“黄芪”等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卫监督函[2007]274号2007.10.12)183. 关于转发卫生部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浙卫办监督[2007])24号2007.11.6)184. 卫生部公告:调整食品中二十二碳六烯酸和花生四烯酸使用规定(卫生部公告2007年第17号2007.11.23)185. 浙江省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管理办法(浙卫发[2007]347号文印发2007.11.26 )186.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更改核酸类保健食品不适宜人群(国食药监注[2007]674号2007年11月9日)187. 浙江省“农家乐”餐饮卫生管理办法(试行)(浙卫发[2007]347号文印发2007.11.26 )188. 浙江省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个体)卫生许可条件,请点击:卫生许可条件(浙卫发〔2005〕261号和浙卫发[2007]347号)18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国办发〔2007〕72号)(2007.12.31)190.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2号(关于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实施工作有关事宜)(2008.1.4)191. 卫生部就《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实施工作发布公告2008年第10号(2008.4.10)192. 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12号) 批准嗜酸乳杆菌、低聚木糖、透明质酸钠、叶黄素酯、L-阿拉伯糖、短梗五加、库拉索芦荟凝胶7种新资源食品(2008.5.26)193.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2008.6.25)194. 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对月饼、食品馅料中食品添加剂使用有关问题的复函。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开业服务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开业服务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公布日期】•【字号】深人银发[2010]20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开业服务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深人银发〔2010〕204号)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与管理效率,规范和完善对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开业服务与管理,我行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通知所称的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一)在深圳市新设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完成筹建,经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拟正式开业的;(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深圳市新设的分支机构,包括分行和支行,经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拟正式开业的;(三)改制、合并或分立后的深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经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拟正式开业的;(四)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规定的其他新设情况。
二、开业服务与管理包括:(一)开业前报告及约见谈话;(二)开业前辅导;(三)对加入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体系申请的受理、审核、验收及批复等。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深圳市新设支行的,可根据业务需要,直接向我行提出加入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体系的申请。
除此之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业应当完成前款规定的全部内容。
三、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体系是指人民银行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为向金融机构提供相关金融服务,并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而制定和实施的各项制度和技术体系。
四、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开业服务与管理实行统一申请、集中受理、分别审核、统一批复的原则。
五、我行成立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开业服务与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开业服务与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部署和决策。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我行办公室,负责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开业服务与管理有关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受理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开业前辅导申请和加入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体系的申请,组织开展审核及验收工作。
2010注会-第三章存货解析版

2010注会-第三章存货解析版第三章存货一、本章概述(一)内容提要存货是企业中重要的流动资产项目。
本章阐述了存货的确认、计量和记录方法,属于教材“会计要素”内容中的重点章节之一。
本章的重点内容是存货的计量,存货的计量在每年的试题中都会有所体现,考点主要集中在入账价值的计算、期末计价的调整、存货发出计价的计算等内容。
考生应掌握:1.存货入账价值的确定。
特别关注外购方式、投资者投入方式、债务重组方式、非货币性交易方式、委托加工方式下入账成本的计算;2.先进先出法、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和移动加权平均法下存货发出成本和期末结余成本的计算;3.存货可变现净值的计算及减值准备的计提;4.存货盘盈、盘亏的科目归属。
(二)历年试题分析年度题型题分考点量 值2009 多项选择题3 6存货相关理论的正误判定 2010无 2011 单项选择题2 3 存货生产过程中的意外损失归属及期末结存成本的成本计算二、知识点精讲3.1 存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3.1.1 存货的概念及确认条件(一)存货的概念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二)存货的确认条件1.存货所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C.6093800D.6089000[答疑编号3757030101]『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由于合理损耗列入存货的采购成本,而且运输费用要抵扣7%的进项税,所以,该原材料的入账成本=1200×5000+60000×(1-7%)+20000+18000=6093800(元)。
会计分录如下:借:原材料60938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20000+60000×7%) 1024200贷:银行存款7118000(2)商业企业企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等进货费用,应当计入存货的采购成本,也可以先进行归集,期末根据所购商品的存销情况分别进行分摊,对于已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主营业务成本);对于未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期末存货成本。
脑损伤后意识障碍患者脑功能康复评估和临床康复处理

中®成I g嚷态2〇21年.第36#,第5W1•述评•脑损伤后意识障碍患者脑功能康复评估和临床康复处a r吴毅u意识障碍是严重脑损伤恢复期最棘手的功能障碍,主要包括植物状态(vegetative state, VS)/无反应觉醒综合征(unresponsive wakefulness syndrome,UWS)、微弱意识状态 (minimally conscious state,MCS) 等,国外有研究表明,通过临床神经行为学评定认为是植物状态的患者有42%已有知觉(awareness)存在'这些患者在度过危险期后进人康复阶段时,除意识障碍之外,通常合并有气道保护障碍、运动障碍等功能障碍。
另外,这些患者在康复治疗期间还常出现•些医学并发症(如脑积水、低钠血症等)。
因此,如能对这些患者进行精准评定,甄别患者属于何种意识水平,对其康复过程中面临的医学问题和主要功能障碍有一个清晰的理念,并基于此制定个性化的康复干预方案,必将显著提高这些患者的康复疗效。
I脑损伤后意识障碍患者脑功能康复评估对脑损伤后意识障碍患者进行脑功能康复评估可鉴别患者意识障碍的程度。
尽管近二十年来这一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但仍极具有挑战性。
常用的康复评估方$包括临床神经行为学、神经电生理学和功能神经影像学评估等。
1.1临床神经行为学评估针对严重脑损伤恢复期后意识障碍的评定,临床神经行为学评估常用的量表有昏迷恢复量表修订版(the coma recovery scale-revised,CRS-R)、W HIM量表(the Wessex head injury m atrix)、SMART量表(sensory modality assessment and rehabili- tation te ch n iq u e)C R S-R是由Giacino等设计的、专门用于评定意识水平的分级量表,涵盖视觉、运动、言语、听觉、交流和觉醒6个分量表,满分23分,主要用于鉴别植物状态、微弱意识状态及脱离微弱意识状态,具有较高的信度和效度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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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山路口。 5.汽车西站:可乘坐 49、102、502 等线路至古荡。 6.汽车北站:可乘坐 15 路至古翠路天目山路口。 7.杭州萧山国际机场:可乘坐大巴到武林门(武林广场),再换乘
92、102、900 路至古荡。 二、自驾车 1.彭埠出口:沿艮山西路向西行驶,经环城北路、天目山路至古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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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执行。 (二)请参加面试的人员当天提前到面试地点(详见培训中心
标识)办理考试手续,缴纳 500 元面试费,领取准考证,无准考证 者不能参加面试。
(三)所有面试人员应携带身份证明原件。 (四)面试人员食宿自理(需预订房间请直接与曹彩飞联络, 电话:15306582717)。 (五)面试其他有关要求见《CCAA 管理体系高级审核员考试
第 3 考场(QMS)
1 徐新宇 方圆
林宝华 博天亚 苏舒 东方纵横
2 黄建洲 上海英格尔 徐倩 上海英格 宋晓峰 上 海 恩 可
尔
埃
3 令狐菲 福建东南 张旭光 北京中设 辅秀芳 上海质量
4 杜爱红 北京航协 马玉剑 上海赛瑞 张国忠 上海质量
5 金天英 博天亚
韩有军 方圆
李勇 凯新
6 徐琳 北京外建 李明珠 方圆
中认协注[2010]204 号
关于 2010 年 11 月高级审核员杭州面试安排的通知
各相关机构及人员: 根据高级审核员注册申请情况,我会(CCAA)定于 2010 年 11
月 11~12 日在杭州安排华东地区的考生进行高级审核员面试。现 将有关考试安排和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面试时间及地点 时间:2010 年 11 月 11~12 日(星期四、星期五) 地点:中国地震局干部培训中心(浙江省地震局内)杭州市古 荡湾塘苗路 7 号(见附件 1) 二、面试注意事项 (一)请相关认证机构按照 CCAA 面试时间安排(见附件 2)提前 通知申请面试人员。面试人员如不能参加本次面试,应及时告知认 证机构。各认证机构必须提前至少 5 个工作日将不能参加面试的人 员名单以书面(传真)方式通知 CCAA,以便及时调整面试工作安排。 考虑到 CCAA 面试安排工作的计划性,参加面试的人员严格按此安
右转进入万塘路,再左转进入塘苗路,向前 250 米即到本培训中心。 2.留下出口:沿天目山路向西至古荡,左转进入古翠路,再右转进
入塘苗路,向前 150 米即到本培训中心。 3.南庄兜出口:沿上塘高架向南,右转进入登云路,沿登云路、古
翠路向南,过文三路后左转进入塘苗路即到本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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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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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审核员 面试 通知 抄送:本协会:存档(2)。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 录入:龚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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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11 月 5 日印出 校对:王琅
刘华 中水卓越
上午 7 许建平 方圆 8:00 8 李治纲 方圆
阮小龙 上海奥世 毕亚东 方圆 刘立洋 浙江公信 顾正 方圆
9 王吉香 中质协 至
辛建 上海英格 何淑芳 德国莱茵 尔
10 郑顺明 中质协 下午 11 王庆运 方圆 17:30
许雷 德国莱茵 孟善忠 广东中鉴 陈昌越 上海质量 龙忠仁 英标
威
中建协 贝尔国际
10 曾庆玲 深圳鹏程 周蕴 天津西凯 梁红燕 中大华远
11 王素文 中质协
丁睿 北京挪华 赵建学 中大华远
威
12 李天旻 天津西凯 王旗凤 天津西凯 李俊霞 新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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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 年 11 月 12 日(第二天)
时间
序 号
第 1 考场(QMS)
第 2 考场 ((EMS/ QMS)
4 马莉 中建协
张成银 天津西凯 叶建国 埃比埃斯
5 唐军 深圳鹏程 陈自力 北京挪华 周明艳 埃比埃斯
上午
威
8:00 6 李云根 上海质量 刘振海 天津西凯 顾顺全 杭州万泰
7 杨永 卡狄亚 至
陈宜 北京挪华 王艺青 上海恩可埃 威
8 下午 9 17:30
王玲 江苏艾凯艾 姚鑫 天津西凯 刘海英 范欣柯 杭州万泰 叶秋梅 北京挪华 田仁义
杭州高级审核员面试名单
时间:2010 年 11 月 11 日(第一天)
时间
序 号
第 1 考场(QMS)
第 2 考场(EMS)
第 3 考场(OHSMS/QMS)
1 屈志茜 上海英格尔 杨俊 北京挪华 伍建平 北京挪华威
威
2 王卫华 上海恩可埃 文佑平 北京挪华 单旭明 埃比埃斯
威
3 姜够 埃比埃斯 楼顺劲 天津西凯 黄亮 北京挪华威
大纲(第 1 版)》。
CCAA 联系人:王琅
联系电话:010-65993317
传真:010-65994564
特此通知。
附件:1. 中国地震局干部培训中心乘车路线 2. 杭州高级审核员面试名单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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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中国地震局干部培训中心方位图
乘车路线: 一、公交线路 1.杭州(城站)火车站:可乘坐 900、49、92 等线路至古荡。 2.杭州火车南站:可先乘坐 300 路至城站火车站,再换车至古荡。 3.九堡客运中心:可先乘坐 B 支 4(区间)至省委党校,再换乘 15